茹素的JJ520創作力旺盛,接連張貼多篇文章目不暇給。
保險法第 30 條:「保險人對於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而什麼是道德上之義務呢?即非法律上之義務,且基於道德考量所為之
行為。
例如
人身保險捨身救人卻招致死亡
財產保險拆屋避免延燒卻造成屋毀
責任保險第三人體傷緊急急救送醫或第三人死亡後避免曝屍毀屍等(不含車禍肇事逃逸)
似皆非法律上之義務,屬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基於道德考量所為之行為並非無限上綱恣意任為,例如飛機遇亂流緊急迫降發紅包壓壓驚似非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更非俗稱之道義責任,故在下認為此發紅包是最
低人道道德標準,而非最高道德標準。
另須注意,『損害』與『損失』賠償之估定計算不同,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固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失」賠償之計
算仍需依據保險契約約定。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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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處理責任保險理賠時,若被保險人欲延用保險法第 30 條要求保險人多賠一些給第三人,公證人如何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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