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之道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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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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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27, 2008, 12:03:03 AM8/27/08
to taiwan loss adjusters
最近有聽到保險人應負道義責任的說法向我求證
這個說法似乎是未深入瞭解法條或未全面解釋的說法

保險法第30條規定-保險人對於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此係乃源於法界桂裕之見解─指於合乎道德之行為下,所為之行為,如遇人落難,施救而後造成自身傷亡
因為道德上之義務,保險人依法不得拒卻責任

此條為道義損害之責任,其與一般的道德補償
甚或道德風險的概念皆不相同

不知道大家有無不同見解
或是在案件處理上有用過此條呢 (JJ520 沒引用過)
煩請告知我吧!

JJ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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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27, 2008, 12:06:16 AM8/27/08
to taiwan loss adjusters
Reply from Insurer,

基本上 保險公司是不太可能用到這條
畢竟是對保險公司不利的條文
係指一人受道義感召,緊急中,不知其為故意
而故意為之之行為,其危險雖係自己招致,但
因其所為者係道德上之義務,故保險人依法
不得拒卻責任(桂裕 保險法論)
配合61條來看,應是指行為人因履行道義上之義務
(也就是說在法律上無義務),所為之行為,使自己暴露
在高風險之下,因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得主張拒賠...
不是指保險人對於該行為人有道義責任歐
不過這條應該是訂好看的 要用的話保險公司應該都會跳腳吧

摩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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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27, 2008, 10:20:48 AM8/27/08
to taiwan loss adjusters
茹素的JJ520創作力旺盛,接連張貼多篇文章目不暇給。

保險法第 30 條:「保險人對於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而什麼是道德上之義務呢?即非法律上之義務,且基於道德考量所為之
行為。
例如
人身保險捨身救人卻招致死亡
財產保險拆屋避免延燒卻造成屋毀
責任保險第三人體傷緊急急救送醫或第三人死亡後避免曝屍毀屍等(不含車禍肇事逃逸)
似皆非法律上之義務,屬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基於道德考量所為之行為並非無限上綱恣意任為,例如飛機遇亂流緊急迫降發紅包壓壓驚似非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更非俗稱之道義責任,故在下認為此發紅包是最
低人道道德標準,而非最高道德標準。

另須注意,『損害』與『損失』賠償之估定計算不同,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固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失」賠償之計
算仍需依據保險契約約定。
以上
請參考

感想:處理責任保險理賠時,若被保險人欲延用保險法第 30 條要求保險人多賠一些給第三人,公證人如何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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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

unread,
Aug 27, 2008, 10:25:12 AM8/27/08
to taiwan loss adjusters
補充 民法對道德義務之規定
不當得利
第一百八十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 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第四百零八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
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
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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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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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28, 2008, 5:22:30 AM8/28/08
to taiwan loss adjusters
摩根提的問題「處理責任保險理賠時,若被保險人欲延用保險法第 30 條要求保險人多賠一些給第三人,公證人如何接招? 」

JJ520的答案是「視案件實際狀況及保險人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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