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辱學生」是輔導管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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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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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6, 2010, 10:35:14 PM6/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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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學生」是輔導管教嗎?

作者/台師大公領系副教授林佳範

根據新聞,南投的國中組長,在朝會上揶揄蕭姓學生的遲到行為,公開說學生是「遲到大王」、遲到次數「可列入金氏紀錄」,而被法院以公然侮辱罪,罰以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很遺憾如此的行為,仍可在我國校園中見到,顯然教育部的友善校園政策,仍有待努力的空間。許多教師仍以輔導管教之名,來正當化自己「羞辱學生」的作法,但這樣做是教育的專業嗎?

沒錯,學生的不當行為,如此新聞案例中之經常性遲到,的確需要教師的輔導與管教。然而,以在公開集會的場合來羞辱學生,是合乎教育專業的作法嗎?根據美國的國家教育協會(National Educational Association1857年成立至今)專業倫理守則,針對學生部分,第五點:「絕不故意造成學生的難堪或羞辱」(’Shall not intentionally expose the student to embarrassment or disparagement.) 我國的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中亦提到學生的人格發展權應與保障,不使學生受到身心的傷害。在此案例中,如此的公然羞辱學生,更造成其離家出走。學生的經常性遲到,應該先探詢其原因,有可能是其生活習慣不佳、時間管理能力差、甚至可能是居家的距離過遠、分擔家計的打工,其實有各種的可能性。教師必需像醫生一樣,具有教育診斷的能力,才可能輔以正確的對應策略,而協助學生使其確實改善。

 

其實,禁止教師故意羞辱或使學生難堪,是因為不僅是針對學生的偏差行為,甚至其學習行為,建立學生的自信心,往往是教育最基本的工作。經過調查,在司法機構下的非行少年,最討厭的事,統計最高的事項,就是「被瞧不起」。試想一個學生,若在學校都是負面的經驗,不是被羞辱就是被看不起或被排擠,他對這樣的團體會有歸屬感嗎?他會離開校園,難到都僅是他自己的錯嗎?當他們需要協助的時候,我們的學校是踢或是拉他們一把?

 

「羞辱學生」絕對不是正確的輔導管教行為,更是違背基本的教育專業倫理或教育基本法。對學生的不尊重,不僅傷害其自尊心,更不會達到教育之效果。很遺憾,仍有老師因為公然羞辱學生,而被科以刑罰,對台灣的教育界是很大的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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