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多大才可以「自治」?淺談「學生自治」的理念與實踐

4 views
Skip to first unread message

許珍珍

unread,
May 27, 2010, 11:35:24 PM5/27/10
to linki...@googlegroups.com

小孩多大才可以「自治」?淺談「學生自治」的理念與實踐

 

作者/台師大公領系副教授林佳範

 

常有人會覺得,小孩多仍屬於「他律期」,因此不可能或不適合「自治」。可是,若不給他學習或練習的機會,我們突然給他們「自治」,有可能自然就會「自治」嗎?自治是指自我的管理,要多小才可以開始學習自治?在「他律期」的小孩,即不適合「自治」嗎?縱使從很小的參與開始,都不適合嗎?那自治能力該如何培養?針對這些問題,本人提供意見如下:

 

第一、自治的意涵,在於和自己有關之公共事務之參與;沒有從小的培養,長大後並不會自然形成公共事務參與之意識與能力。很多人一聽到「學生自治」,即馬上聯想到大學的「學生自治會」。然而,如此制度化的學生自治,不僅係根據大學法的規定,甚至屬於釋字第380號有關大學自治的憲法保障之一環。較有趣的實務現象是,縱使有這些的法律或憲法的明訂,現實情況是,很多大學的學生會,連會長的選舉都會流產。此現象凸顯,學生若沒有從小培養自治的意識或能力,就算是到了大學的年紀,並不會自動地即有意願或能力參與公共的事務。

 

第二、學生自治的能力培養,不能僅是「形式的活動性」而必需「實質的規範性」參與。許多國小,也會有所謂「學生自治市長」的選舉。這並非真正的參與公共事務的實踐,頂多是對於選舉活動的認識與學習。選出來的學生,有時會被賦予任務,例如規劃一些學生的活動,像球類比賽、母親節的慶祝活動等等。然而,這些活動雖然與學生有關,但並非是和生活治理有關之公共事務,例如行為規範與秩序治理有關之面向,無法培養出真正的自治能力。其實,從幼兒開始與他人的互動,我們即開始面對行為和規範的問題,例如、和他人搶玩具的資源爭奪問題。學生自治所必需培養者,乃實質性自治自律、自尊尊人等的規範意識,而非形式性的投票活動能力。

 

第三、威權式的行為治理模式,無法培養出民主參與的自治能力。以幼稚園常遇到搶玩具為例,不同的治理方式,學生所認識到的規範型態,勢必不同。老師若簡化搶玩具為個人的行為問題,以訓誡或處罰方式來端正其行為,如此的作法,並未正視更基本的孩童的社會規範型態的認識與學習面向。更糟糕的是,如此的作法,其所認識的規範型態是老師的誡命(統治者的命令),而非民主參與的規範(共同的生活規則)。搶玩具的問題,更根本的問題,在於共同生活資源的使用秩序形成。這個學習面向與民主規範型態的認識,老師可以將問題丟給學生來思考,才有讓學生參與和學習的機會。換言之,雖然其仍然很小,但仍可能進行民主參與的學習,端視老師願不願意從這個面向來引導學生。同樣是引導學生,但引導的方向,會有威權或民主的大大不同。

 

第四、自治的問題,不在「年齡」而在「參與」。沒錯小孩很多能力,都還在發展中,但自治並不是要小孩「自生自滅」。然而,針對小孩的行為治理,常有人提到「他律期」或「自律期」,甚至以為在他律期,所以必須以「外部強制」的方式來管教小孩。這是誤會道德發展理論的意涵,所謂「自律」或「他律」期的劃分,係針對其「道德判斷」之能力或心理成熟度而言;「他律」的強調在於,其判斷之標準,必需依賴他人或既有的成規,而「自律」係指,其逐漸發展出獨立自主的判斷能力。因此,所謂「他律」強調的,並非外在的強制,而是凸顯其心理上的依賴,惟並非因此減輕其透過「參與」,以促進其發展的必要。換言之,不論在何種階段,若要促進行發展,唯有透過「內部參與式」的互動,即相對人使行為人自己認知其自己內部的限制,否則很難幫助其發展出獨立自主的人格。

 

第五、自治必需隨其年齡之發展,引導其更深更廣之參與。以前面的幼稚園搶玩具為例,若由老師來定規則(當然很快與方便),即無法使其面對共同生活下有限資源必需透過規則,使大家的利益都可以被兼顧到。另一方面,有人會質疑,那麼小怎會知道如何訂規則?沒錯,他們更需要被引導,惟並非否定他們參與的可能。我們若問他們,我們僅有一個小熊,你也要而我也要,那怎麼辦?小孩可能回答:「在我們家,我要拿就可以拿!」老師可以回應:「可是這不是你家!這裡是學校,學校的東西並不是自家的,每個人若都可以想拿就拿,還是回發生爭吵,大家都很不高興,哪怎麼辦?」其實學生的學習,並非是老師下外部的命令或處罰,即自然地在其內心中發生,許多學習必需建立在,使學生認識到自己認知的盲點,而願意去修正它,才算形成。在那個階段,小孩可能才剛到幼稚園,並未真正地意識到場所的差異,甚至沒有所權的觀念,透過老師點出其內部認知的盲點,其必需修正自己的盲點,才可能從過去的錯誤中走出。小孩可能想不出可行或公正的規則,但重點在於參與規則的制訂,才可能開啟其認識「共同規則」的意義,由老師來引導其「共同地」來訂定,仍與由老師單方面地以命令的方式來定規則,有所不同。 

 

學生自治,可以從幼稚園即開始,當然不可能由小孩來主導,問題不在年齡,而在於我們是否給與其參與之機會。參與,並非是因為參與而參與,而是促進其心理發展而參與。甚者,威權模式的管教,除無法促進其發展出民主參與之能力以外,更製造出懼怕威權、依附於威權、自己也會是威權的下一代。學生自治,不能停留在形式的自治市長選舉,而必需從生活中的秩序治理開始,從班級事務的參與開始。我們若希望小孩能有獨立自主的一天,從小即使其參與生活中有關事務之決定,才可能發展出自尊尊人、自治自律的人格。

 

 

Reply all
Reply to author
Forward
0 new mess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