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仁」不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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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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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5, 2010, 7:22:02 AM6/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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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仁」不讓

-記2010/5/19參與公領系系學會學編股舉辦

「卯上麥當勞」(McLibel)(Franny Armstrong2005)電影欣賞會有感!

作者/台師大公領系副教授林佳範

 

小週末的夜晚,和一群學生一起欣賞一部英國的紀錄片「卯上麥當勞」,竟然勾起在英國留學時的回憶,和對儒家思想的重新詮釋。

  這個案件從1992起到1997,正好是我在英國留學的時期,當時在電視上看到這則新聞,即非常感興趣,在這陳腐封建卻又以老牌民主著稱的國度,正上演著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戲碼。英國的誹謗法律,是有名的嚴厲,被告必需證明自己所講的屬實,否則即必需承擔責任。許多名人都喜歡到英國告媒體,縱使是知名的媒體如GuardianCh4,被告時往往也以道歉了事。卻有兩個名不見經傳的郵差和園丁,當被麥當勞威脅道歉否則提告下,仍勇敢地堅持自己的主張,應屬個人的言論自由。他們隸屬於倫敦的綠色和平組織,在街上散發一張傳單,控訴麥當勞販售垃圾食物,恐會導致心血管疾病,且因為畜牧而濫砍筏雨林,剝削員工且虐待動物,以廣告影響兒童,養成不良的飲食習慣等等。 

根據英國的法律,誹謗案件是得不到法律扶助,因此,這兩個人必需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相對地,麥當勞請了英國最好的誹謗律師,一天的薪水即達兩千英鎊,且一開始法庭及接受原告的主張,否決陪審團審理的必要,因為,案件過度複雜,恐陪審團無能力審查。兩名被告,覺得這樣的理由很可笑,因為,連他們都可以懂的事,為何認為陪審團無法理解。從一開始,即注定這是一場階級對立的戲碼,也考驗著法律,能否真正地做到公平與正義,甚至,法律之前,是否真的人人平等? 

麥當勞認為應該很快地可以結束的案件,竟也拖到五年才結束。被告必需證實自己所言屬實,因此必需找到各種專家、員工、行銷人員等等,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在此過程中,許多人反而更認同被告的堅持,紛紛挺立相助,且在媒體的報導下,讓被告的主張,更廣為人知,對麥當勞而言,絕對是公關的失敗。最後法院判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一審判賠六萬英鎊,上訴二審則更減為四萬英鎊。有趣的是,法律上原告獲得賠償,但社會上這兩個人,卻被當成英雄,當他們走出法院時,獲得熱烈地讚揚。 

本案重頭戲,更在後頭,他們更進一步地,向歐洲人權法院控告英國政府的法律,違背歐洲人權公約的保障,最後在2005年,針對誹謗罪排除法律的扶助和言論自由的侵害,他們均獲得法院勝訴的裁判。現在他們不僅是打敗麥當勞,更擊倒英國政府。兩個平凡的老百姓,卻改寫了英國的法律;多少比他們更具資源的團體或個人,都未曾能改變箝制言論的法律,卻被他們做到了。他們沒有顯赫的學歷與職業,但他們仍有他們的堅持,面對強大的對手,他們沒有畏縮,反而愈戰愈勇。真正做到,儒家思想中所謂「當仁不讓」。 

儒家的核心思想「仁」,可以跳脫它的封建色彩,「人」和「人」的相互對待,不是在禮教階級倫理的遵守,更在於以人性尊嚴的平等相互對待。不管是麥當勞或是英國政府或法院,他們都忽略了,在民主與人權保障的時代,法律的正當性,不是在自己資源的多寡,而是在於是否公平與合理。所謂的公平與合理,更要經得起公眾的考驗,且能維護人性的尊嚴,不管你的階級、出生、種族、性別等等,都能被平等的對待。再大的強權,若有不公不義的情事,也要挑戰它的正當性,這才是「當仁不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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