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權利在保障誰?學生或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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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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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5, 2010, 12:32:10 AM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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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權利在保障誰?學生或老師?

作者/台師大公領系林佳範副教授

 

常有老師在質疑,保障學生的權利,老師的權利呢?教學生權利,會使其對抗老師嗎?保護學生的權利,老師即無權輔導管教嗎?甚者,不是有所謂「教學自主權」,老師即可自主決定,如何教學或輔導管教學生,不是嗎?那可以包括體罰嗎?相反地,保護學生的權利,難道不是老師的專業倫理嗎?針對這些問題,茲提供幾點意見如下:

 

第一、權利,是法律所保障的正當利益;權力,是法律所保障的正當強制力。社會生活中,人際之間會有各種的利益的衝突或侵害,唯有合理與正當的利益,才會被法律所保障,才可成為「權利」。此外,社會秩序的形成,人際之間不可能沒有支配服從的關係,但唯有俱正當性的強制力,才是法律所承認的「權力」,否則強制力也可能是「暴力」。政府拿出一張稅單,即要求我們繳稅,而我們即必需拿出一筆錢給政府。強盜拿出一把槍,即要搶我們的錢,而我們也必需服從拿出錢。這兩件事例,相同的是我們都受制於「強制力」,都必需拿出一筆錢;不同的是,政府的課稅,我們稱為「權力」,但強盜的搶錢,會被稱為「暴力」。

 

第二、學生的利益,若不是合理正當的利益,不會被法律所保障,也不稱為「權利」。學生上課亂發言,被老師制止,其發言的自由被限制,但有無侵犯其言論自由「權」?端視學生所主張的上課發言自由,是不是合理與正當,若被認為是在干擾上課的秩序,老師的制止,縱使限制其發言自由,亦不被視為侵犯其權利。相反地,老師的強制力,的確在限制學生的發言自由,但不會被視為是「暴力」,而是「權力」,即合理與正當的輔導管教權行使。

 

第三、老師的強制力,若不是合理與正當,不會被法律所保障,也是一種「暴力」。國文老師上國文課,出了一個題目叫做「我的國文老師」,要求學生寫作文,可不可以?這不是所謂「教學自主權」嗎?然而,老師進一步地要求學生只能寫老師的優點,而不能寫缺點。老師要求學生寫一篇「歌功頌德」的文章,以方便自己在不適任教師調查程序中所用,則被視為濫用其職權,而侵犯學生的自由權。教師雖有教學自主權,但以保障學生的權利為目的,偏離者也被視為濫用教學自主權(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92年度少連訴字第28號)。

 

第四、老師的教學或輔導管教,都是老師法律上的職權與職責,雖有教學自主權的保障,但只有合理、合法、合憲地行使之,才是「權力」,否則也會是一種「暴力」。教師職權之行使,必需遵守相關的法令與憲法,而禁止體罰為教育基本法第8條所明訂,因此,老師體罰學生,會被視為「暴力」。然而,禁止體罰,非謂老師即喪失輔導管教學生的權力,相反地,老師仍有輔導管教學生的職權與職責。

 

第五、一個人若不懂得自己的權利,是不會尊重別人的權利。教學生認識自己的權利,並不是要他們學會「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相反地,是要學生能「自尊尊人」,蓋並不是學生所主張之利益,即是合理、正當的利益,從其所主張之利益,老師更能引導其思考利益的合理與正當性,從不同的角度來判斷。甚者,也因為真正地理解到利益的合理與正當性,更不會去侵犯他人的權利。

 

第六、保護學生的權利,是老師專業倫理的一部分。參考國外許多專業教師團體的倫理守則,無不包括必需尊重學生的學習權、受教權、避免其身體與安全之被危害、甚至明文禁止使學生遭受羞辱和揭露其個人資料等等(以美國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為例,從1975年起採用之倫理守則code of ethics)。我國的教育基本法,也有明文保護學生的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老師不僅不應侵害學生的權利,更應該維護學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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