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學生「有彈性」就是「不公平」嗎?~淺論輔導管教與處罰規定之使用

38 views
Skip to first unread message

許珍珍

unread,
Aug 12, 2010, 10:47:13 PM8/12/10
to linki...@googlegroups.com

對學生「有彈性」就是「不公平」嗎?

淺論輔導管教與處罰規定之使用

作者: 台師大公領系副教授林佳範

學生若違規,是不是一定要處罰?若不處罰是不是不公平?然而,也有人說「學生有犯錯的權利」,既然有犯錯的權利,那為何還要處罰?要求對學生的過錯處理,要有彈性且給學生機會,即可以不用處罰?這兩個角度,一方要求處罰,一方要求彈性,似乎都言之成理,那應該如何拿捏?何時要彈性?何時要處罰?且給予彈性,是否即不公平?大家都可以不遵守規定?本文針對這些問題,試提出下列意見供參考:

第一、行為規定,必需區分「涉他性」與「涉己性」,前者會影響他人的權益,而後者僅涉及個人的品行,未達侵害他人之地步。禁止偷竊、傷害等等,即屬於涉他性規定,而學業上如作業未交、遲到、或人格上說謊等等,即屬於涉己性規定。涉他性規定,會與社會秩序的維持較有關係,但涉己性的規定,則強調個人品行端正或建立良好習慣。學校一般並不區分涉他或涉己性規定,凡是對學生的要求,即寫進校規而方便管理,只要違反即加以處罰。這樣做學校或許認為,可以督促與管理學生,但即會形成「寓教於禁」的問題,而未能清楚地區分「管」與「教」手段之不同。以處罰為基礎的管制手段,和以引導為基礎的教育手段,即被混同。甚者,學校一味以處罰方式來處理學生的偏差行為,恐造成學校的處罰,比社會中法律的處罰,更嚴酷的結果,且不僅未能達到其本應達到之教育性功能,反更使學校變質成為類似監獄的機構,而妨害教育本質工作的進行。

 

第二、作為教育性機構,學校應該少用處罰,多使用教育性手段。有趣的是,學校外之一般法律的責任成立,非常在意行為人的主觀心理,不僅主觀心態如故意或過失處罰會不同,且未達規定的年齡,甚至不必承擔法律責任(即處罰)。然而,多數未達法定責任年齡的在校學生,學校的校規之處罰,似乎不在乎行為人的主觀的歸責性,基於管理上的方便,僅要客觀違規的狀態或結果,即要求學生負責。這樣的處置,是不合乎現代法律的歸責原則,且更嚴苛,甚且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結果。以遲到為例,許多學校只要規定時間一過,即被處罰,往往無視遲到的個別案例,是否屬於可歸責的實際狀況,有些屬於不可抗力,如遇到車禍而被延遲,若能被處罰即不合理。其實教育性機構,更應該著重學生的主觀心理,且給予機會並輔導之,而不是不斷地訴諸外部處罰。如此不僅可能打擊學生的自信心、造成怨懟,瓦解教育信任關係的基礎。

 

第三、學習不力,不應該處罰。所謂「學生有犯錯之權利」,即其強調學生之所以為學生,在於本身有很多的無知是正常的,仍待大人或老師的教導。針對學生的學習不力,老師應發揮其教育專業,進行教育診斷,才能有效引導其學習,而不是一味地處罰。所謂學習,永遠是自我學習,當自我意識到認知的不完整、錯誤、偏差,才可能重新組織新的認知。所謂「教育」,並不是老師將「知識」老師的腦袋,即可直接「灌輸」到學生的腦袋。老師的工作,在於引導學生發現自己的盲點,而促使其形成新的或更完整的認知,而這樣的工作必需先建立溝通互動的關係才有可能。處罰無法促使學生產生學習,反而使學生喪失自信心,甚至討厭學習,且無助於其認知的提升。學習不力,不應該處罰,需要的是有效的引導。

 

第四、學習,不應成為處罰之手段。許多人將「教育」等同於「訓練」,透過反覆地練習或背誦即可,進而將「學習」當「處罰」,如罰背英文單字或罰抄寫課文等等。學習會有練習的面向,但若未真正形成認知(即所謂「懂」),就算是反覆地背誦,只要稍微變動題目,其終究仍是不會或不懂,更使其喪失信心與興趣。沒錯熟能生巧,但處罰是「不好的」,將「學習」當「處罰」,會造成使學生討厭學習,反而因小失大。如杜威所言,好的教育,會讓學生很想學、不斷地學,不好的教育,則使學生討厭學習、不想學。將「學習」當「處罰」,不僅扭曲學生學習的觀念,更使學生討厭學習,其實是一種反教育。

 

第五、處罰,是一種社會規範責任的課予,以維持社會秩序的公平與合理。學校作為一小型之社會,必需維持秩序,當然也必需有規範,且難以避免會有處罰,但應該盡量避免使用之。濫用處罰不僅不公平也會反教育。處罰應該侷限於涉他性的規範違反之案例,其已造成對他人的侵害,若未給予處罰,不僅對被害人不公平,且社會秩序也難以維持,人際間之行為分際即難以確立。相反地,涉己性規範之違反,應多以教育性手段來處理,方可達到教育的效果。學校的處罰,除必需合乎現代法治之歸責原則外,更必需凸顯教育性的考量,即(一)規範性的互動:重點不在使行為人痛苦,而在於規範之認識; (二)贖罪性:處罰本身是行為人被社群接受的前提 (三)包容性:減少處罰成為學生被排擠的因素。甚者,學校規範的運作,可導入學生的參與,形成公民與法治教育之一環。

 

要維持對學生的「彈性」與「公平」,必需區分校園的規範,若僅是「涉己性」規範違反,應該盡量使用教育性手段,即以教育之診斷與策略,引導其發展而著重個別差異與彈性;相反地,若有「涉他性」規範之違反,則很難不使用管制性手段,以維持社會之公平與秩序,並必需注意合乎現代法治之歸責原則,但並非不去注意教育性之考量,使學生仍可在學校社群中學習。學校既是小型社會,亦兼具教育性之功能,「管」與「教」之手段,缺一不可,惟為作為教育性機構,自然以教育性手段為優先。「寓教於禁」,以「管制」取代「教育」,假「公平」為名,實則扭曲教育應有的「彈性」與「機會」。學校,不應建立在外部處罰,而是在內部引導,畢竟學校不是監獄。

 

Reply all
Reply to author
Forward
0 new mess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