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club.kdnet.net/newbbs/dispbbs.asp?boardid=1&star=1&replyid=2574952&id=3250855&skin=0&page=1
文章提交者:踏血寻煤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李庄最后问,在你出庭作证前,法院向你宣读了你的权利义务没有?
龚云飞答,记不清……
对数小时前的事都称记不清,龚云飞不是记忆力存在严重问题,就是故意撒谎!凭这两条的任何一条法庭对它的证言都不能采信!
*.*.*.* 2010-2-6 22:47:50
文章提交者:龚是非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检:反对!
陈:你反对什么东西?你不要滥用反对权!
检:我反对辩护律师。。。。。
陈:我抗议!你今天反对多少次了?你的反对有意义吗?这是你们自己做的笔录!你也反对?
^^^^^^^^^^^^^^^^^^^^^^^^^^^^^^^^^^^^^^^^^^^^^^^^^^^^^^^^
实在忍不住,要说句脏话:TMD这都是什么检察官!
*.*.*.* 2010-2-6 23:38:53
文章提交者:wjx33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证人可以完整的回答控方的问题,为什么辩方一问就老是记不清楚什么的?怪事这年头真多,别跨省我,我怕!
*.*.*.* 2010-2-7 0:30:50
文章提交者:粤来粤精彩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李庄最后陈述:识大体顾大局
昨日法庭辩论结束后,李庄做最后陈述,他停顿了近半分钟,开始一句一顿的发言,中间也常间隔十余秒的停顿。
1、被刑事拘留及一审判决后,对我触动很大,在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玷污了律师职责,缺失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道
德基础。
2、刑辩律师比其他律师更要讲政治挂帅,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觉悟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
3、认真反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樊奇杭敲诈龚刚模,我是说龚受到黑社会敲诈,这点我在受审问时专门强调过。龚刚模案没有使律师完成正常职责,因为我浪费
了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4、刑诉法规定,罪行法定,这是司法原则。作为法律工作者应重视证据,调查研究,不应当冲动,盲听偏信,不应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
5、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我付出沉重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积累经验,我将从中吸取教训,追求未来应有的最高精神境界。
6、刑法的宗旨是制止犯罪,保护人民,我将一直牢记心中,这也是一个公民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怎样,我都会遵照这个宗旨,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希望
二审法庭慎重对待我的上诉。
*.*.*.* 2010-2-6 17:15:47
文章提交者:粤来粤精彩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庭审现场花絮:
1、所有证人只在公安笔录范围内陈述,超过则拒绝回答;
2、证人警察唐勇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反对髙子程的发问,称:我是证人不是被告和犯罪嫌疑人,所以不能使用“讯问”一词,并讥讽髙子程“专业律师的水平有问
题”,要求赔礼道歉。髙子程律师突然提高声调:证人作为看守所警察,想必了解《刑诉法》的规定。《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应当接
受.............讯问。请审判长向证人宣读。审判长在认真查看原文后,对证人警察唐勇说:确实是“讯问”......
*.*.*.* 2010-2-6 17:16:10
文章提交者:粤来粤精彩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李庄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四份新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在一审的过程中一度被公诉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透露,更有意思的是也正是这些保密的证据成为了李庄有罪的直
接证据。
第一份证据是重庆律师吴家友的供述。在他的供述中明确指出,李庄是希望吴家友找到曾经目击过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证人出庭作证。而在公诉机关的指控中,李庄
是让吴家友通过贿赂的方式收买警察作伪证。
第二份证据是李庄的助理马晓军在随同李庄第一次会见龚刚模时的手写笔录,该份笔录目前也在重庆的办案单位手中。该笔录的内容清楚地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
“李庄问:你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龚刚模回答:我被刑讯逼供了,我在铁山屏民兵训练基地被吊打了七八天。”
第三份证据是李庄第二次会见龚刚模时的会见笔录,还是手写体,其内容为龚刚模详细讲述他被刑讯逼供的过程和细节,并且还讲过有一男一女两名警察为其治疗伤
口。
第四份笔录是最具备冲击力的一份,是李庄第四次会见龚刚模时的笔录,在该笔录中,龚刚模称警方先编写好了他的交代材料,然后让他背诵熟练后,再拿来录像机
拍摄他的交代过程,并制作成他做出有罪供述的录像资料。
李庄的辩护人告诉记者,在第一次庭审中,公诉机关说什么也不肯向辩护人出示这些证据,并且一审法院还根据这些证据定了李庄的罪。现在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
的取证申请,这些可以说明问题的证据才浮出水面。据中新社
调取录像资料申请被驳
据李庄辩护人透露,除了传召朱明勇及马晓军亲属的申请被允许外,其余向法院提交的取证申请全部被驳回。
这些被驳回的申请分别是传召龚刚模等人出庭作证申请、调取警方拍摄的李庄会见时的录像资料、调取龚刚模案件的相关证据资料等。
*.*.*.* 2010-2-6 17:16:45
文章提交者:粤来粤精彩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李庄案二审开创了中国法治史上的四个先例
2010年1月27日,李庄案入选南方周末和中国法学会联合组办的“2009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在“影响性”的评语写着“李庄案的宣判将成为一个被
历史借助的时刻”。
李庄案的影响及意义,使其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今天的二审庭审过程开创了中国法治史上、确切地说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四个先例,由此更是可以验证和体现了“里程碑”的概念和价值!
1、李庄案二审开创了中国刑事审判二审阶段有多位证人出庭作证的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很少出庭作证是“惯例”,在二审阶段出庭作证更是屈指可数。
李庄案二审共有六位证人出庭作证(开庭前辨方申请了14位控方证人2位辨方证人,结果只有控方6位证人出庭)业已创下了新的记录。
2、李庄案二审开创了中国警察在中国刑事审判中出庭作证的先例。看过港台剧的人或许早已清楚警察在法院出庭作证的常见镜头,但却不知在我国的法院审理过程
中几乎从未出现过警察出庭作证、接受辨方律师质证的例子。李庄案二审中共有一位专案组的警察和一位看守所的医生出庭作证,同样开创了先河。
3、李庄案二审开创了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但依然产生完美配合的庭审效果。李庄在二审开庭时认罪的确出乎绝大多数人的意料,也成了上午庭审最大的
焦点,但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的思路和策略。辩护人逻辑严密、说理充分的精彩辩护,加上被告人针对诸多细节与出庭证人的有力对质相得益彰,相互间构筑了完整
紧密的辩护体系,这一模式或是情景在我国刑事法庭上也是极为罕见的。
4、李庄案二审开创了控方全部证据被辨方全部推翻的先例。控方在一审中提交了99份证据,其中有33份被写进一审判决书。陈有西律师在质证过程中直指控方
33份证据形成的证据体系是在沙滩上建房屋,实乃无本之末。其中,与李庄案完全无关、可直接排除的证据有26份,不能证明有罪的证据有7份。控方至今也未
曾出示过一份李庄伪造的证据或是引诱证人出具的证言。在我国司法审判中,辨方对控方举示的全部证据皆有异议的质证意见也属少见,这也是李庄案之所以引起全
社会高度关注和广泛争议的原因所在。
以上四个先例,前面两点的产生也要感谢于二审法院和合议庭的努力,不管李庄案结果如何,所有参与过李庄案庭审的人都将在这历史性的事件上留下他们自己的名
字!
一位在旁听的政协委员也早已意识到本案的意义,他用旁听证收集了一审公诉人贺贝贝、么宁,陈有西律师、高子程律师,刘仁文教授的亲笔签名,他说,他会永久
地好好地保存这一珍贵的历史材
*.*.*.* 2010-2-6 17:17:28
文章提交者:粤来粤精彩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据二审法庭接近高子程律师的人士3日清晨发来的消息:
辩护律师在昨天的庭审中再次提出调取李庄会见龚刚模的录像资料、调取龚刚模一审录像资料及庭审记录的申请,并申请传唤北京律师朱明勇到庭作证。但是,三项
申请均被法庭驳回。
驳回第一项申请的“理由”是,看守所依然说没有录像资料,看守所安装的设备不能进行会见现场录像。律师宣读了设备生产单位及工程安装单位关于该看守所安装
的设备可以进行会见现场录像的证词,并陈述了其它相关理由。法庭不予置理。
驳回第二项申请的“理由”是,龚刚模一审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关系。律师提出,龚刚模一审情况与本案有直接的关系,李庄有没有教唆龚刚模编造受到刑讯逼供的伪
证,关系到控方的指控能否成立。法院不予置理。
驳回第三项申请的“理由”是,朱明勇没有在李庄会见龚刚模的现场,无法证明李庄是否唆使龚刚模作伪证。律师提出,控方传唤龚刚华、龚云飞、吴家友出庭作证
(证明李庄唆使龚刚模作伪证)的申请均获批准,这三位证人同样没有在李庄会见龚刚模的现场。法庭不能如此区别对待控方与辩方。法庭不予置理。
事实上,朱明勇律师的证词对本案非常重要,譬如,他旁听了龚刚模一审全过程。
另外,对于昨天庭审中李庄认罪的行为(昨天所发博文称高子程证实李庄没有认罪。此系博主失误,在此谨向读者致歉),高子程深感震惊。高说,如果李庄此举是
为了换取应有的无罪释放的自由,实属本案最大的悲哀。假如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也将是律师、中国法治以及关注中国法治的公众共同的悲哀。
但是,律师将坚持为李庄作无罪辩护。另外,马晓军仍在拘押中。
*.*.*.* 2010-2-6 17:18:09
文章提交者:粤来粤精彩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辩方向二审法庭提交的相关申请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李庄案业已上诉至贵院。鉴于本案之特殊性,为还原、重现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原状,最准确呈现李庄是否教唆或以眼神暗示龚刚模翻供并编造龚刚模在重庆特定
的、独有的、地点、人物、时间被刑讯逼供的过程和场景等谎言,从而准确、无争议的认定本案关键事实,再次提请贵院向重庆江北区看守所调取李庄三次会见龚刚
模的录音录像资料。理由如下:
1、龚刚模检举李庄的口供与龚刚模的其他口供相左,与事实相悖,公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没有对这些相互矛盾的证据做出任何解释。
2、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对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录音录像资料是本案的直接证据,能够重现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客观事实,能够直接客观地检验龚刚模检举口供的
真伪。
3、媒体盛传,重庆警方对李庄会见刑事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的过程进行过录音录像。
4、媒体公布了重庆市江北看守所的监控设备的档案:名称为江北区看守所及拘留所综合技防系统;采购编号:0611-0700420355;评审日期:
2007年8月8日;公示日期:2007年8月10日;采购方式:邀请招标;中标人:重庆蓝盾电子技术服务公司;中标金额:225.4556万元;采购人
名称: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023-67707261;项目投入运行后安装单位还有定期维
护检修的责任。
5、据媒体公布的江北区看守所及拘留所综合技防系统的招投标资料显示,该系统验收合格且具有录音录像功能。
6、江北区看守所所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确认,该录音录像等监控系统合格。
7、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看守所提供图像监控范围包
括在押人员监室、放风场,监管民警巡视通道、管理通道,看守所提讯室、会见室、禁闭室和看守所收押大厅、监区围墙。《通知》明确了驻所监察室监控联网建设
规范标准。驻所监察室监控设备主要由显示播放和记录两部分组成,重点是记录。显示播放设备还应配备内置图像显示顺序的切换器,能播放监听声音。记录设备包
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等。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内置硬盘容量,支持看守所提供的在押人员监室、放风场等监控点的所有图像,记录保存360小时。
基于以上,一审法院及江北区看守所以无录音录像为由拒绝提供上述视听资料,有隐匿证据之嫌。故,本律师以李庄二审辩护人身份请求贵院前往调取。谢谢!
特此申请
顺致业祺!
申请人:高子程
二零一零年年一月十九日
*.*.*.* 2010-2-6 17:18:24
文章提交者:粤来粤精彩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高子程关于李庄案二审程序错误的声明:
1、毫无根据的驳回辩护人申请调取重庆一中院审理龚刚模案的庭审录像,须知,该视听资料最直观的展示和证明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敲诈、是否翻供、
是否是黑社会老大,这些事实和被告人陈述与本案密切相关。
2、无视辩护人在二审提供的江北区看守所有验收合格的录音录像监控系统,以调取不能为由,放任专案组拒绝提供视听资料。
3、无视侦查机关在监督李庄会见时录像固定证据的事实,拒不调取录像。
4、合议庭以朱明勇不在李庄会见龚刚模现场、不知是否教唆为由,不准朱明勇出庭作证,无法可依,且以双重标准对待控方证人,龚刚华、龚云飞、吴家友同样不
在会见现场,都可以出庭作证,执法标准不一。
5、上述请求被驳回是法庭的决定,我作为辩护人,服从决定,也不得不服。但是,我感受到的是权力的傲慢,而不是威严。我只是认为二审程序存在更为严重的错
误。
*.*.*.* 2010-2-6 17:19:11
文章提交者:粤来粤精彩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李庄案判决无罪并移送北京司法局处理的公民建议
法律界
http://www.mylegist.com 2010-01-09 23:35 中国律师观察网 陈永苗等
http://news.mylegist.com//1605/2010-01-09/18904.html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今日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建议,请予以参考。我们建议贵院对李庄伪造证据妨碍司法一案,判决无罪并,通
过司法建议书,移送北京司法局处理。
经过仔细研读控辩双方的意见,我们认为李庄伪造证据妨碍司法一案,确实不成立。
高子程律师的辩护词中说,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刚模。依龚刚模在中央台被采访时回答,只是李庄的眨眼和眼神使龚
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这一访谈已然证明,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
陈有西律师的辩护词,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引诱他伪证的第一份笔录,(《检察卷》112页),就露出了马脚。龚交代说:“接着,他(李庄律师)问我
被刑讯逼供了没有。我说被吊了的。” (P113)
“他问我:‘在审查中你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还不准吃饭’。他说:‘这些话你要在法庭上讲出来。’”(P114)“我在法庭上问你被刑讯逼
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演示出来。”
陈有西律师还披露说,尽管离审讯时间已经有六个月,龚刚模被刑讯吊打的腕部伤痕仍然清晰可见。色素沉着清晰。重庆法医验伤所的12月29日作出的《法医临
床学鉴定书》(重法[2009]临鉴12字第5926号)报告结论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这一重要证据显示了龚刚模
确实被长期悬吊过。
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之外的,李庄被律师指控犯罪行为,通过吴家友贿买警察作假证,与要求他人做伪证,通过两位律师辩护,已经证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犯罪嫌疑人李庄辩护说,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必须是“将已经伪造的证据提交司法机关,或者对积极要求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实施威胁、恐吓、阻扰、干扰等妨害行
为,因而使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做出错误的判断,情节严重的行为。”,迄今为止,李庄从未向重庆任何司法机关提交过任何形式的证据,因所有证据都
在调查、收集、核实之中,均未形成最后的证据物质形态。根据排除法则,“伪造证据”之说显然不能成立。
以上是来自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观点,为了平衡,我们也想引用控方的观点,可是控方除了上纲上线和挥舞专政武器之外,没有丝毫牵强的理由,可以供我们引
用。
律师本来就有一种法律范围之内,与检方的对抗性,必须在灰色领域游走。也就是其必须用不够成违法的手段,或者插边球的手段,尽可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无
罪,罪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改变“被告”的“口供”,甚至叫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翻供,都是对抗检方的手段之一,就像检方站在其立场,也很有可能从重,或者疑
罪从有,或无中构罪。
在法院判决之前,没有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在这个之前,就决定决定律师是否可以叫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否提供伪证妨碍司法,是法
盲的暴政。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审理判决认定有罪,才能回头审视律师的灰色行为。可以说重庆方的做法,违反了“未经法院判决不为罪”的原则,通过打黑的
政治运动,未审犯罪嫌疑人龚刚模就先入为主认定有罪,于是李庄必然是提供伪证妨碍司法罪犯。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均不同程度地赋予了律师这一权利,如美国、英国、法国、德
国、日本、卢森堡、荷兰等国的有关法律均对此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是否应当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我国律师界和法学理论界早已提出这一问题,且大多持肯
定意见,但在《律师法》的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对此争议较大,最终未能写进《律师法》。我们认为,应当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并且从李庄案开始。
一个政治行动,是否获得民意的支持或者默认,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其动机是否纯洁,而是其手段是不是过界,例如对李庄,不采取重庆法办的方式,而是让北京司
法局进行惩处,或许可能就满足“‘罪’责相当”原则。一旦过界,就勾起人们对文革的反感,对不讲法制的恐惧,因此李庄就成为被同情的对象,甚至作为赞美的
对象,作为改革路线对抗文革路线的英雄。其手段是否理性审慎,而不是其目的本身,成为是非判断的转折点。
我们想提醒法院的是,根据海内外刑法权威的学理解释,伪造证据妨碍司法罪是结果犯罪,未遂是不犯罪的。
我们认为李庄律师不构成犯罪。根据疑罪从无,一样必须无罪认定。若重庆方确信李庄有违法或者触犯律师职业伦理之处,请通过司法建议书,请将证据移送北京司
法局,交由北京方面处理。
此致!
2010年1月8日
此公民建议为开放性签名,签名邮箱:
yongmi...@gmail.com,yongmi...@hotmail.com.
发起人
陈永苗 (北京 后改革思想网主编)
于浩成 (北京 著名法学家 公安部群众出版社前社长)
邓聿文(北京 后改革思想网研究员)
叶匡政 (北京 著名诗人)
张大军 (北京 北京网友半月谈主持人)
陆军 (河南,NGO工作者,北京益仁平中心)
汉心 (贵州 人文学者)
魏汝久 (北京 律师)
田路 (北京 记者)
赵国君 (北京 中国律师观察中心负责人)
周鸿凌 (北京 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院长)
曹飞云 (湖南 独立学者)
郑现莉 (北京 非主流农民工)
王俊秀 (北京 独立学者)
古川 (北京 后改革思想网研究员)
二新 (北京 新浪微博)
田奇庄 (河北 公盟行政负责人 )
*.*.*.* 2010-2-6 1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