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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的公民抗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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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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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6, 2008, 3:22:12 AM
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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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Salon Friends, lihlii-g
警察任意扣拦个人交通工具(自行车),甚至扣押个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人身自
由和财产权,交通利权。
事后也证明警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佳的车是盗窃的,而是出租车行的。
尽管如此,激情苍蝇这类走狗奴才,继续依据中共谎言宣传开始欺骗大众的说辞,
把杨佳说成是“盗窃自行车”嫌疑人,
并坚持谎言说其长时间的扣押和调查是“正当的”。没有任何证据就可以把人定为盗
窃嫌疑人吗?警方能举出的
唯一证据,是说该车没有牌照。这明显是个狡辩。车有没有牌照,根本不能证明车
是否盗窃得到。而盗窃得到的
车辆也可以有牌照。
自行车牌照制度本身是一个恶律(我不认为这是一个法,而是律的性质,本质上是
行政命令,也就是中共词汇所谓的
文件,规定,行政“法规”),实际上是警察不断敛财和骚扰公民的一项常用伎俩。
杨佳不过是抗拒这种惯常的骚扰
和刁难。
其实杨佳从自然法的常识,从事件一开始就说得非常清楚:相互尊重?你还和我说
尊重?你有什么理由扣押我,查
我的证件,耽误我的时间?因为警察这种骚扰和刁难,已经损害了杨佳的人身自由。
在录音中,这个警察要求看杨佳的租车证明。杨佳不情愿给他,拿在自己手里给警
察看。警察以“看不清”为理由,
要求杨佳交给他。杨佳拒绝:你看不清你还当什么警察啊?为什么要给你?我认为
杨佳在这里是有错的。尽管
警察可能以看不清为由,拿到租车证据和身份证件然后扣押或者销毁来诬告杨佳,
但是这只是一个可能,而没有
成为事实。警察的扣查理由虽然是不足的,怀疑盗窃的证据是完全不成立的,但是
杨佳应该在坚持维护自己的自
由利权的基础上,也应当配合警察的查检,除非警察的违法行为扩大为实在的侵
害,再提起诉讼。这是正常做法
——虽然这种正常做法在中共国根本行不通,因为根本没有法。但是,严重的是,杨
佳的公民抗命的行为在中共
国更行不通,甚至会遭致警方更严重的侵犯,乃至如孙志刚一样导致生命权都无保障。
因为中共警察的黑帮打手性质,所以对他们的不信任是公民生活的基本常识。如果
有可能,应当当时要求警察,
请让我复印一份,再把这个原件给你,但是在路上临检的时候,这几乎不可能。因
此,如果身边有朋友就好了,
可以把证据拍照留存,然后再提交给警方。但是一般我们临时根本不会想到这些严
密的防范措施。
至于被扣押到派出所以后的事情,警方一概隐瞒,负有举证责任的警方,事后的各
种掩盖,违法行为,
使得其犯罪嫌疑大到了合理推断可以认定的程度。
从录音中已经看出,杨家手上就有租车凭证,非常容易和车行核对。但是竟然被在
派出所扣押了6小时之久,
凌晨2时30分才被释放。即便没有酷刑虐待,这已经足以证明警方严重的侵犯人身
自由,违法犯罪。合理的推断是,
因为杨佳对警察的不屈服的态度,警察意图通过扣押甚至人身攻击,酷刑虐待的方
式给他一个教训,滥用国家权力,
炫耀自己的威风。按照我们的生活经验常识,这是中共国警察的习惯做法,是系统
性的警察犯罪。我有若干朋友
亲身经历过类似的刁难。有的刁难是为了索贿,有的是为了“教训”一下,都是采用
中共的恶律来虐待公民。
孙志刚被暂住证这一恶律刁难,采用公民抗命,结果丢了性命。
杨佳有小错。他的小错连“违法”都不构成。而警察有大错,甚至是严重犯罪的嫌
疑。这件案件的处理过程,则
赤裸裸地犯罪,绑架公民,连中共自己的应循法律程序都不执行。
因为根本没有法,也没有司法。“公检法”其实是黑帮打手,全部属于政法委一手掌
控指挥,所以在这样的国家,
公民抗命没有改进法律体系的可能,而是形同一种自杀的行为。在自由主义的法治
社会,除了通过立法程序的修订动议,
另一个重要的改进法律体系的途径,就是通过公民抗命进入司法程序,推翻恶劣的法。
在一个自由主义的法治国,杨佳的公民抗命,如果不发生酷刑虐待的事实,可能会
这样发展:
杨佳被拦截检查,拒绝出示自行车的任何凭证,被带到警察局。杨佳不配合调查,
警察以违反交通法的轻罪名,或者
阻挠执法,妨害公务的重罪名起诉杨佳。在轻罪法庭上,经过简单审判程序,法官
裁定杨佳违法,判罚金。杨佳上诉
到上级法庭,结果可能扭转;警方再上诉;案件可能提交到宪法法院,法官联席裁
判结果:交通法(或者市政当局的
行政规定)中关于自行车牌照的条款违反宪法,应予取消。警方扣押杨佳人车的证
据不足,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判警察罚金若干。这一判例自动撤销了自行车牌照制度。杨佳也付出了很大的诉讼
代价。
如果发生酷刑虐待的事实,则毫无疑问警方根本无法在任何独立公正的法庭胜诉。
不但自行车牌照制度会因此被
废除,相关责任警员会被判定诸如人身伤害罪,滥用公权罪等而入狱。杨佳案附带
民事诉讼将获得警方巨额赔偿。
无论如何,杨佳案走到最后血案的地步的可能,在有独立司法制度的国家,都是微
乎其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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