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未未: 郭泉案诉讼文书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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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案诉讼文书总汇(一)

郭 泉 案

诉 讼 文 书 总 汇

2009年8月7日 

 

一、郭泉简介

 

郭泉,男,1968年生。原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现中国新民党代理主席。中国新民党的宗旨是:主张人民有权选择执政党,提倡建设“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 党竞选的民主政治体制”。

曾任国企干部、南京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秘书、刑事法官、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研究生导师等职。

1996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社会学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哲学系中国哲学专业,获哲学博士学位。

1999年至2001年在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做文艺学专业的博士后研究。2001年博士后出站之后留校任教。担任文学副教授、硕士生导 师。历任文学院研究生班主任、成人教育办公室主任、院长助理、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编辑部主任等职务,并担任南京大屠杀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主要著作有:《隋唐佛教圆融思想研究》(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自由与文学》(中国文联出版社2002年)、《韩国佛教圆融思想研究》(台 湾《法藏文库》佛光山文印社2002年)、《解构主义的童话文本》(群言出版社2005年)、《自由文学阐释学派2005》(中国文学出版社)。在核心期 刊发表论文数十篇。其中有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2001年获南师大211工程资助项目一项。2004年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2005年获南京师范大学政治思想工作一等奖。2006年 获第六届金陵文学奖。所指导的研究生已有五届毕业(21人毕业、获硕士学位)。

郭泉早前曾因积极组织保钓(保卫钓鱼岛)行动和怒砸明代汉奸王直墓而广为人知。

2007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十七大闭幕后,中国知识界出现了公开上书潮。继安徽省政协常委汪兆钧和中国民主党人、企业家郑存柱发表公开信要求 启动政治改革后,郭泉于2007年11月14日亦发表致胡锦涛、吴邦国的公开信,呼吁建设“全面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民主政治体制”。

随后11月18日,郭泉就中石油、中石化59万下岗人员维权工作和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等问题写了第二封致温家宝的公开信,后又为在中国工商银行 “减员增效”、“改革政策”中成为牺牲品的13.8万多职工发声。12月5日郭泉就中国各地军转问题和军队国家化问题第四次上书国家领导人。

郭泉因主张在中国实行多党制,受到打压。2007年12月6日晚郭泉突然被南师大党委以违反宪法和教师法为名撤销副教授职务,调任资料员,同时取消 了他的副教授津贴,只保留千元左右的基本工资。

2007年12月14日,在要求郭泉自行退出民盟而遭到他的拒绝后,中国民盟南师大委员会又开除了他的民盟盟籍。

2007年12月17号,郭泉在互联网上发表《中国新民党党章》,成立中国新民党。并出任代主席。

2008年11月13日郭泉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12月19日被逮捕,羁押在南京市看守所。2009年8月7日,郭泉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一 案在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厅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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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案诉讼文书总汇(二)

二、刑拘证、禁聘律师决定书、律师意见书

律 师 意 见 书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我们是郭泉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的辩护人。根据昨天下午与贵局国保大队大队长、法制科科长就会见郭泉先生一事交谈的情况,及徐大队长电话回复意 见,向贵局通报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郭泉一案不涉及国家机密。从以往郭泉屡次被拘押又释放、释放后又拘押所涉及案情看,均属郭泉发表了倡导民主、主张宪政、提倡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 党竞选等文章的原因。郭泉本人并未掌握任何国家机密,本案也不涉及任何国家机密。贵局当下给郭泉的定罪也非泄露国家机密罪。依据最高两院三部一委关于《刑 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9、11)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 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 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我们认为,贵局若以“涉 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师会见郭泉先生、参与本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是违法的。

二、我们已于2008年12月10日向贵局递交了由郭泉母亲顾潇签字的刑事案件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件。根据最高两院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 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10) 关于“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的规定。我们认为,顾潇与我们之间的委托关系成立,合法有效。根据《律师 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具备了参加该案的诉讼资格。若通过我们会见,郭泉先生向我们表示不需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我们即刻退出本案。只有这样才符合 最高两院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最高两院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11)“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及公安 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的规定,我们认为,贵局应当在 2008年12月12日内安排我们会见郭泉先生。

以上意见当否,请复。

此致

敬礼

律师:李和平 郭莲辉

200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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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案诉讼文书总汇(三)
艾未未 @ 2009-8-31 16:54 阅读(320) 评论(1) 推荐值(14) 引用通告 分类: 文字

三、起诉书意见书

宿迁市公安局

起 诉 意 见 书

宿公国诉字(2009)1号

犯罪嫌疑人郭泉,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106196805080817,江苏睢宁县人,研究生文化,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 金信花园1幢2号1001室,现住址同上,捕前系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资料室资料员。

违法经历:2008年5月18日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治安拘留10日。2008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 19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09年2月18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3月19日止;2009年3月12日经江苏省 公安厅指定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侦查管辖。

    2007年11月,经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郭泉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经审查,于2007年12月7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郭泉于2008年11月13日被 抓获归案。现本案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郭泉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2007年底以来,在互联网发布“民主革命蓝色运动”、“七日在家革命”等计划,非法组建“中国新民 党”,发布诽谤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先声》系列文章347篇,并与“中国民主党”等敌对组织组建“中国在野党联盟”,积极勾结境外组织。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郭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刘亚军(印)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宿迁市公安局(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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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案诉讼文书总汇(四)
艾未未 @ 2009-8-31 16:55 阅读(245) 评论(0) 推荐值(0) 引用通告 分类: 文字

四、起诉书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诉刑诉[2009]17号

被告人郭泉,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106196805080817,研究生文化,原系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资料室资料员,住南 京市鼓楼区金信花园1幢2号1001室。被告人郭泉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 19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泉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告知被告人郭泉有权 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郭莲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将本案退 回宿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09年4月24日该局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泉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于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11月间,撰写并通过网络多次传播《民主先声》系列文章,通过互联网公开发 布《中国新民党党章(暨施政纲领)》、《中国新民党(CNDP)党建党务大纲》,非法组建“中国新民党”,并自任所谓“代主席”,积极发展“中国新民党” 党组织和成员;通过互联网先后策划了“民主革命蓝色运动”、“七日在家革命”等活动;借帮助部分群体“维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京市公安局等单位提取的电脑、U盘等物证,南京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户籍资料、《民主先声》系列文章等书证;

2.证人兰洪波、孔强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郭泉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分安局等单位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泉为实现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进行了一系列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夏玮

代理检察员:刘兆东

            张海涛

            赵  静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印章)

附:

1.被告人郭泉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

3.证人名单1份;

4.主要证据复印件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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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案诉讼文书总汇(五)

五、辩护人举证内容

辩护人在开庭前一个月法庭邮寄了毛泽东选集一至四卷、邓小平文选一至三卷、江泽民文选一至三卷和汕头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庄 严承诺》一书作为辩护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据清单》和《郭泉的主要主张与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对照表》是对上述十本书的具体文字摘录。

(一)证据清单

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崭新的社会制度,它同世界上的任何其他事物一样,有它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同已经有了三四百年历 史的资本主义制度相比,社会主义制度还处在幼年时期。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特别长,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不可避免地带有这种旧社会的许多痕迹。毫无疑问,我们 的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开始显示出它的生命力和发展前途。但是,它还不成熟,不完善,还没有抵御和防止林彪、“四人帮”十年破坏这种严重袭击的准备。    

第四,必须进一步健全党的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切实保障全体党员和全体公民的民主权利,使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化、法律化。从党的领导者到每个党员,从国家领导人到每个公民,在党纪和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允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和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 绝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权。 

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75宪法第15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 量。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同时又是工作队,又是生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帝国主 义、社会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 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

(1955年7月30日)

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5)刑二字第336号报告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 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国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对 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此复。

54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根据邓小平著作,邓小平的渐进性民主化理论和这一视角上的多党合作制理论,主要有以下16个 方面的基本内容,这就是:

1、“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

2、“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 备,也很不受重视”。“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 ,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 ,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 ,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特别是,“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遭到践踏。”“林彪、‘四人帮’宣传什么‘全面专政’,对人民实行封 建法西斯专政”。这种情况表明,“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 ,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2]

3、“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继续努力发扬民 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3]“在 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就国内政策而言,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同时相应地进 行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4]

4、“当然,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这是确定无疑的。”“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 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5]但 另一方面,“现在看,不搞政治体制改革不能适应形势。改革,应该包括政治体制的改革,而且应该把它作为改革向前推进的一个标志。”[6]政 治体制“改革总要有一个期限,不能太迟”。[7]社 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应该是“民主制度一年比一年健全,民主生活一年比一扩大”。[8]

5、权力过分集中实质上是政党制度的问题。权力过分集中就没有党内民主,也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渐进式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

邓小平对此多有论述。他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 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 题。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 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这种现象,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 集权的传统有关。”[9]

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思想一僵化,条条、框框就多起来了。比如说,加强党的领导,变成了党去包办一切、干预一切;实行一元化领导,变成了党政不分、 以党代政;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变成了‘一切统一口径’。”[10]这 些人“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11]他 们不懂得,“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12]“而 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他们不懂得,“党要细心地研究政策,正确地决定政策,并经过行政机关或 民意机关中的党团,使党决定的政策成为政府的法令和施政方针。党的指导机关只有命令政府中党团和党员的权力,只有于必要时用党的名义向政府提出建议的权 力,绝对没有命令政府的权力。”[13]他 们的所作所为使“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党内确实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官僚主义。这种官僚主义常常以‘党的领导’、‘党的指示’、‘党的利益’、‘党的纪律’ 的面貌出现,这是真正的管、卡、压。许多重大问题往往是一两个人说了算,别人只能奉命行事。这样,大家就什么问题都用不着思考了。”[14]

权力过分集中的恶果之一,就是进一步地导致了家长制现象。对此,邓小平尖锐地指出:我国“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 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上级对下级不能颐指气使,尤其不能让下级办违反党章国法的事情;下级也不应当对上级阿谀奉承,无原 则地服从,‘尽忠’。不应当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搞成毛泽东同志多次批评过的猫鼠关系,搞成旧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或帮派关系。……总之,不彻底消灭这种家 长制作风,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党内民主,什么社会主义民主。”[15]

所以,邓小平十分明确地指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 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16]

邓小平在回顾历史时,还针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阐述了实行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的重要思想。他指出:“我们历史上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 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有涉及到党同政府、经济组 织、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我不是说不要强调党的集中统一,不是说任何情况下强调集中统一都不对,也不是说不要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 性,问题都在于‘过分’,而且对什么是分散主义、闹独立性也没有搞得很清楚。”党成为全国的执政党以后,“党的中心任务已经不同于过去,社会主义建设的任 务极为繁重复杂,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 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17]

所以,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要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 这个问题要提上议事日程。”[18]

6、“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各民主党派和 工商联,都是我国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已经成为各自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 治联盟和人民团体,成为进一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已成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我们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在新的历史时 期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仍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不容忽视的作用。”“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这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方针。在当前新的长征中,在四项基本 原则的指引下,实行互相监督,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对于增强和维护安定团结,共同搞好国家大事,是十分重要的。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各项 事业中,由于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的地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与否,工作做得好坏,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同时,由于我们党的执政党 的地位,我们的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习气。因此,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个方面包括各民主党派的不同意见,需 要接受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我们热诚地希望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都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国家大事,热心社 会主义事业,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方面的工作,勇敢地、负责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批评,做我们党的诤友,共同把国家的事情办好。”“我们相信,各民主党 派和工商联一定能够在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扬民主,加强法制,进行自我教育和促进祖国统一等方面,作出新的更大的贡 献。”[19]1989 年1月2日,邓小平又专门指示:可组织一个专门小组(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明年开始实 行。[20]

7、“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中国的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 施的监督作用。我们要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让各方面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充分反映出来,以利于政府 集中正确的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把我们的各项事业推向前进。”[21]

8、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现现代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邓小平指出:“解放思想,开动脑筋,一个十 分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真正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否则,“怎么能叫大家解放思 想,开动脑筋?四个现代化怎么化法?”[22]

9、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最终决定改革命运的关键环节。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 制的改革。”其中,就经济体制改革来说,“现在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进行得基本顺利。但是随着改革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障碍。……重要的是政治体制不适 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 到人的障碍。”“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 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23]

10、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不犯大错误的基本条件。邓小平指出:“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 内部。”[24]“在 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 误。”[25]

11、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也是消除特权、反对腐败的关键环节。邓小平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 要的弊端”之一,就是“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大搞特权,给群众造成很大灾难。当前,也还有一些干部,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搞特 权,特殊化,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党的威信,如不坚决改正,势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 的权利。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26]“在 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7]“公 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 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 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只有真正坚决地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要有群众监督制 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 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28]

12、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是最终决定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的关键环节。邓小平明确指出:“没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既不能 实行真正的从群众中来,也不能实行真正的到群众中去。不实行民主集中制,不但脱离人民群众,脱离党员群众,而且上级脱离下级,甚至在同级里也势必造成少数 人或个人脱离多数,少数人或个人专断的局面。”[29]“我 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 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 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30]

13、“中国正处在特别需要集中注意力发展经济的进程中。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 涣散的局面。对这一点我们有深切的体验,因为我们有‘文化大革命’的经历,亲眼看到了它的恶果。中国人多,如果今天这个示威,明天那个示威,三百六十五 天,天天会有示威游行,那末就根本谈不上搞经济建设了。我们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但匆匆忙忙地搞不行,搞西方那一套更不行。如果我们现在十亿人搞多党竞 选,一定会出现 ‘文化大革命’中那样“全面内战”的混乱局面。……民主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31]邓 小平进一步讲道:“在当今中国,实现和保障人权,放在首位的是生存权、发展权。不致力于发展,不致力于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而去追求什么形式上的民主、人 权之类,那就不要说实现小康,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就连最起码的吃饭问题都解决不了。” [32]

14、从政治体制角度看,渐进式民主发展的终极目标,就是使中国成为“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早在1979年10月,邓小平即已 明确提出:“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33]一 年后,他又进一步地讲到了“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并指出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际生活反复教育我们”的。[34]根据这些论述的精 神,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又进一步指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 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决议》并首次把党在新的历史时期 的奋斗目标概括为了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民主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不久后,中共十二大报告又再次重申: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 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1982年宪法也明文规定:“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 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此后,邓小平又对“高度民主”的内涵给予了概要的说明。1993年和1994年,邓小平在修订、出版第二、三卷《邓小平文 选》时,又再次肯定了“高度民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34]

15、“高度民主”的“高度”,就是要“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35]“高 度民主”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实行“高层直接选举”。实现“高层直接选举”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必须创造条件,不能急躁冒进。邓小平说:“各种民主形式怎 么搞法,要看实际情况。比如讲普选,现在我们在基层,就是在乡、县两级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搞直接选举,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和中央是间接选举。 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人口这么多,地区之间又不平衡,还有这么多民族,高层搞直接选举现在条件还不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质不行。”[36]

16、渐进式民主发展的最高阶段,就是向“普遍实行直接选举”、“高层直接选举”逐步过渡。邓小平明确提出:“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 要一步一步来。我向一位外国客人讲过,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 举。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其实有些事情,在某些国家能实行的,不一定在其他国家也能实行。我们一定 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37]

邓小平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渐进式民主化和多党合作制的这些重要思想,显然是极有见的的。邓小平的这些论述,体现了政治现代化的普遍规律及其与中国国 情的有机结合。正是在这种结合中,中国不仅应当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以权威主义为主导的政治体制,而且也应当同时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渐进性发展, 而不应再继续实行权力过分集中、民主太少的政治体制。中国不仅应当通过推动这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渐进性发展而适应和推进中国的社会转型,而且还应当在社 会转型的基础上和过程中,并且是在条件逐渐具备时,使这种类型的渐进性民主化进一步地发展成为直接向高度民主阶段过渡的渐进性民主化,并通过这后一种渐进 性民主化,而得以发挥其适应和推进中国现代化最高阶段、也是最后阶段社会转型的历史作用。

 

(二)郭泉的主要主张与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对照表

说 明

本表格的目的在于说明:郭泉在《民主先声》中的主要主张,在20世纪30-40年代中国共产党党报《新华日报》和《解放日报》中,都可以找到类似的 表述。

表格中“郭泉的主张”均摘自《民主先声》,以网络公开发布的版本为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摘自《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庄严承诺》(草原部落黑 马文丛),笑蜀编,汕头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和1945年9月27日的《新华日报》。

 

一、反对一党专政

中国共产党的主张 

郭泉的主张

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府,一面否认经济危机之存在;一面对救灾则完全依靠外国,本身 却什么也不做,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是不可饶恕的罪恶。人民没有事实证明政府是真能为人民的……所以这些救灾的治本办法,只有国民党确定的和各党派一道走 上和平、民主的道路时,才能完满解决。

 

《新华日报》社论1946年3月30日

《历史的先声》102:《一党独裁 遍地是灾!》

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因为此问题一日不解决,则国事势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 不能实行。因而所谓民主,无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

《解放日报》1941年10月28日

《历史的先声》103:《结束一党治国才有民主可言》

《民主先声》245:中共在中国长 期推行一党独裁,反对多党民主竞选。

 

《民主先声》47:目前,中国的所有问题,诸如腐败、司法不 公、侵吞国有资产、贫富分化、失业、社会动荡、宗教冲突、民族矛盾等,其根源在于一党专制。一党专制,其本质是反对民主的。只要中国还有一党专制这样的绝 对权力就不会有民主,而没有民主,中国的问题什么药都用不上。

《民主先声》56:中国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完全是一党专制造成 的。

《民主先声》60:目前,中国的所有的问题,诸如,农民贫困、 工人下岗失业、公费医疗、免费教育取消、房价上涨等,其实都是一党专制造成的。专制不除,百疴难消。

《民主先声》294:中国之病, 病入膏肓。中国人民的一切苦难的总根源,就在一党独裁。

把一党专政化一下妆,当做民主的代用品,方法虽然巧妙,然而和人民的愿望相去十万 八千里。中国的人民都在睁着眼看:不拿民主的代用品来欺骗我们啊!

 

《新华日报》1945年1月28日

《历史的先声》008:《是不是代用品呢?》

《民主先声》66:国民党最后还权 于国民了,共产党到现在还没想和人民共产。极少数的先富权贵控制着全社会95%的财富。同时,共产党还控制着一切权力,而不愿于人民共同竞选这一个权利。

 

    事实证明,孙文先生的三民主义和三政路线是真正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有人说: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与诬 蔑。……只要一有可能,……共产党和八路军、新四军就毫无保留地还政于民,将政权全部交给人民所选举的政府来管理。

 

《刘少奇选集》上卷第172—17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历史的先声》107:《一党专政是反民主的,共产党绝不搞一党专政》

中国共产党反对一党专政,反对象国民党那样,由一个党的少数人来包办政府,……中国共产党和全体人民,现在都在努力争取实现全国范围内 的联合政府。

《解放日报》1945年12月7日

《历史的先声》111:《三三制,一党专政的天敌》

 

《民主先声》259:当今之中国 共产党,在政治上实现了比封建帝制还独裁的一党专政,在经济上实现了比西方民主资本主义还要垄断的权贵资本主义

 

《民主先声》61:中国民主革命的蓝色运动,宗旨:反对专制, 反对独裁,倡议人民有权选择执政党,努力建设多党竞选的民主体制的中国。

 

 

独裁专制者希望的“安定”,“并不是全中国的安定,并不是全中国人民的安定,而仅仅是他们坐在压迫人民的宝 座上的‘安定’。他们那个小集团可以统治全国、为所欲为的‘安定’。

 

《新华日报》1946年5月17日社论

《历史的先声》119:《谁使中国不能安定?专制政府!》

《民主先声》309: 独裁为什么邪恶,中国人民都知道。我想,只有中共不知道。但是不是因为他们弱智,而是因为他们不想知道,毕竟,他们的所有财富来自独裁。

 

 

国民党的论客们,你们说你们是真的希望全中国的安定吗?……中国人民早已知道什么是拨乱反治的办法了,那就 是——停止内战! 取消特务!废止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新华日报》1946年5月17日社论

《历史的先声》119:《谁使中国不能安定?专制政府!》

《民主先声》126: 中国新民党人……公开宣布:我们的目的就是与中国人民一道,使用一切可以使用的办法,终结全部现存的独裁专制制度。让独裁专制统治阶级在民主主义革命面前 发抖吧。中国人民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我们获得的将是一个美丽善良公正公义的民主中国。全中国反对专制独裁,要求民主的中国人民,联合起 来!  

 

《民主先声》324:我们公开宣布:我们的一切仇恨都是一党独 裁造成。让独裁者在我们面前发抖吧。我们在这个消灭独裁的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我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中国。全中国苦难的孩子们,联合起来!

 

     

二、要求实现民主政治

中国共产党的主张

郭泉的主张

现在中国最迫切的问题,是实行民主;有了民主,一切问题都可迎刃而解。……实行民主是最重要的关键。没有民 主,便一切都是粉饰的花样而已。

 

《新华日报》1945年2月12日:答读者问

《历史的先声》002:《没有民主一切只是粉饰》

民主能发挥无穷的伟力,唯有实行民主,事情才能办好。实践证明了一切,谁还能丝毫怀疑吗? 一切力量来自人民一切光荣归于民主!

《解放日报》1945年7月2日

《历史的先声》026:《一切光荣归于民主》

《民主先声》40:民主制是人类最 文明的科学管理体制,是人类共同的精神和物质财富。无论对经济生活,还是政治生活来说,民主制度都是人类生活的最好的管理体系。

 

 

只要顾事实的人,都将异口同声说一句,不能安居乐业,是因为没有民主自由啊!

 

《新华日报》1946年1月18日

《历史的先声》017:《实现自由是“不切实际”吗?》

《民主先声》184:接受韩国 KBS采访:金大宏先生的第二个问题是:“你认为中国目前很多人民生活苦难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我回答:“根本原因是政治体制问题,即中共执政当局在政治 和经济两个方面都搞独裁垄断。政治上不民主,经济上垄断专权。”

 

 

(1944年6月12日毛泽东答中外记者团)中国是有缺点,而且是很大的缺点,这种缺点,一言以蔽之,就是 缺乏民主。中国人民非常需要民主,因为只有民主,……才能建设一个好的国家,亦只有民主才能使中国在战后继续团结。

 

《解放日报》1944年6月13日

《历史的先声》003:《中国的缺点就是缺乏民主 应在所有领域贯彻民主》

《民主先声》37:只要中国还有一 天不民主,那么,中国就还在旧社会。人民就不答应,历史也不答应。专制主义,无论它以什么形式出现,家天下也好,党天下也好,都将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没有民主制,就不会有新中国。新中国,对中国来说,只要没有实现民主,就永远是一种奢望和梦想。

 

 

民主制度比不民主制度更好,这和机器工业比手工业生产更好一样,在外国如此,在中国也如此。而且也只能有在 某国发展起来的民主,却没有只适用于某国的民主。

 

《新华日报》1944年5月17日,原标题《民主即科学》

《历史的先声》014:《民主与国情》

《民主先声》117:21世纪的中 国,民主浪潮已席卷整个地球,人民民主的政治体制已成历史的必然。……如果执政党拒不放弃独裁的话,我们就必须将革命进行到底!

 

 

 

 

 

 

万里长城和海洋都阻止不了世界潮流,今天已经是人民的世纪、民主的时代了,一个国家不能孤立在民主的大潮流之外,于是中国必须而且必然 要实现民主了。……人民一定要积极起来,主动地参与国内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反对实现民主的一切障碍,中国才能真正走向民主之路。

《新华日报》1945年7月3日

《历史的先声》028:《争民主是全国人民的事情》

《民主先声》82:《郭泉告中华全 国各族人民及 海外同胞书》:中国人,再也不能生活在专制统治下了!目前,中国的一切反对专制要求民主的善良、高尚的中国人民正在站起来。我们不分党派、不分信仰、不分 民族、不分社会地位和学历层次,只要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建设真正可以由人民来选择执政党的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制度的中国人,我们都应该团结起 来,并肩作战,共同缔造即将到来的民主中国。

 

《民主先声》111:在实现民主制方面,对中国共产党来说,早 改早主动,不改就被动。如果不改,那么人民爆发的民主革命将会为中国人民重新找回公平、公正。“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这是历史的必然。现在,民主 已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等待专制者的将是正义和民主的审判!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毛泽东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 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

 

黄炎培著《延安归来》 第二篇《延安五日记》

《历史的先声》113:《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民主先声》126:1949年 前,中国人民协助中国共产党使用武力颠覆中华民国的根本原因是中共许诺中国人民要“搞民主”。如果,中共当时说,中共当政后在政治上对中国人民还要搞一党 专制,在经济上对中国人民还要搞垄断压榨,中国人民再也不会协助中共行此等颠覆之事的。

 

《民主先声》55:让我们以民主的名义运用这种能力,都团结起 来!为了一个新的、公平的世界而战!我们的诺言是,使人人有工作机会,使青年有前途,老年有生活保证。

好多禽兽就是靠这种诺言起家的,那是欺骗!他们从来不会兑现这些诺言,永远不。独裁者自己自由了,可是奴役了人民。

三、中国不缺乏实现民主制度的条件

中国共产党的主张

郭泉的主张

他们说,我国人民素来缺少教育和自治的训练,如果贸然实行,就要产生不好的结果。所以现在实现民主政治是不 可能的。…… 忘记了中国今天来实现民主政治,不仅是历史发展普通的一般的要求,而且是抗战特殊的迫不容缓的要求。……民众自身的民主生活,是他们受到训练和教育的最 好、最迅速的方式。

 

《新华日报》1939年2月25日社论《民主政治问题》

《历史的先声》011:《不能因国民程度不高而拒绝民主 应用民主政治教育人民提高人民》

我们的经验证明,中国人民是了解民主和需要民主的,并不需要什么长期体验、教育或“训政”。中国农民不是傻瓜,他们是聪明的,象别人一 样关心自己的权力和利益。

《党史通讯》1983年第20-21期;

《历史的先声》042:《我们并不害怕民主的美国影响,我们欢迎它——1944年毛泽东与谢伟思等人的谈 话》

《民主先声》49:总体来说,一党 专政,就是极 少数极权分子对人民的专政统治。他们的无耻和卑鄙是人类历史上极罕见的,……但他们会把自己伪装成很高尚、很无私。他们在人类历史上多党竞选的民主体制已 经诞生了几百年的情况下,还打着“中国特色”、“不争论”、“摸着石头过河”等破旗实行自己对劳动人民的独裁。
这是一个老问题:中国广大人民文化水准太低,致使有些人怀疑他们是否有运用选举权的能力;反对实行民主的 人,更以此为借 口,企图拖延民主的实行,并从而诬蔑解放区的民主选举。……选举的技术问题并不是无法解决的。解放区实行民主选举的经验便是明证。我们略举几个例子……选 举的方法是分成两种:一种是识字的人,写选票;一种是不识字的人,则以投豆子代替写选票。……这种方法非常适合农村文盲的无记名投票,在某些地方实行结果 很好。 ……此外也还有其他的方法。这些方法的创造证明了只要有实行民主的决心,人民的文化水平低与不识字都不会变成不可克服的障碍。那些信口诬蔑解放区选举,并 企图以此来拖延民主选举之施行的谎言,完全没有事实根据。才真是“对全国人民的种侮辱”哩。

 

《新华日报》1946年1月24日;

《历史的先声》069:《中国需要真正的普选:人民文化水平低,就不能实行民选吗?》

《民主先声》48:我们一提多党竞 选的民主政体,专制主义者立即就污蔑中国老百姓的素质低。几百年前的西方人都可以搞出多党竞选的民主政体,而进入21世纪的现代中国人,却被污蔑为素质低 到不能搞多党竞选?这是什么逻辑?到底谁素质低?

 

 

《民主先声》178:我每次读到这些70多年前的资料,再想到 现在中共认为“人民素质差不能民选”的混帐话,就感到强烈地愤怒。

 

四、要求开放党禁、报禁

中国共产党的主张

郭泉的主张

我们认为欲实行宪政,必须先实行宪政的先决条件。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有三个:一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 由;二是开放党 禁;三是实行地方自治。……开放党禁,就是要承认各抗日党派在全国的合法地位,合法就是不要把各党派看做“奸党”“异党”,不要限制与禁止他们一切不超出 抗日民主范围的活动,不要时时企图消灭他们。有了前两条的民主,地方自治才能真正实行。

 

北京师范大学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三册

《历史的先声》023:《人民真有发言权的国家才是真民国》(周恩来)

选举权是一个民主国家的人民所必须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起码的政治权利……如果人民没有选举权,不能选举官吏和代议士,则这个国家决不是 民主国家,决不是民治国家……凡是真正的民主国家,就必须让人民享有选举权。

1944年2月2日《新华日报》

《历史的先声》070:《论选举权》

《民主先声》45:未来中国,必须 是一个人民可以选择执政党的多党竞选的民主政体,开放党禁、解除报禁是自由中国的第一步。

 

《民主先声》47:中国要稳定,要消弭社会矛盾,避免震荡,惟 有依靠多党竞选的民主体制。多党竞选的民主体制是中国的转折点,是中国人民走向自由和幸福的唯一道路。

《民主先声》52:民主,就是人民可以用自己手里的选票选择执 政党。

《民主先声》135:中国新民党提倡人民组党、多党竞选、走向 全民福利。

《民主先声》186:中国新民党的经济政治主张真的只有一句 话,那就是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民主体制。

 

目前全国人民最迫切需要的自由,是人身居住的自由,是集会结社的自由,是言论出版的自由。……人民集会结社 的自由是被禁止,人民的言论出版受着极端的限制和检查,这如何能保障人民有讨论宪政发表主张的自由呢?

 

北京师范大学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三册;

《历史的先声》023《人民真有发言权的国家才是真民国》(周恩来)

我们要建设真正的民主政治、自由世界应从报纸能尽自己的责任、替人民服务、用公正的舆论来监督政府指导政府开始。……报纸与舆论的合 一,应该是当前最迫切的人民的要求!(吴晗,昆明《自由论坛》三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新华日报》1945年3月31日

《历史的先声》056:《新闻自由——民主的基础》

《民主先声》27:极权统治者总是 最害怕言论自由。他们害怕人民翻身,害怕人民认识大时代的真面貌,更害怕他们自己的丑恶暴露在人民大众的面前。所以他们用种种卑劣无耻,残暴不仁的手段, 蒙蔽人民的眼睛,塞闭人民的耳朵,封锁人民的嘴巴,不让民间报纸存在,不让正直的新闻工作者自由。

 

《民主先声》124:造成中国人民不相信中国官方新闻的重要原 因,就是新闻 垄断!一切专制主义统治的根本特点,一是党禁,一是报禁。中国的党禁和报禁政策,昭告了世人,中国是一个专制独裁的国家,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在这样 的报禁政策下,什么是真相就成了问题。由于没有新闻监督,专制者的新闻一定是有利于专制统治的。

……言论、出版、机会、结社,这些作为实行民主政治的基本条件的人民的最低限度的自由权利,是必须切实而充 分地加以保障的。

 

《新华日报》1943年9月15日社论

《历史的先声》004:《民主第一》

《民主先声》96:中国必须立即解 除报禁。“新闻自由”必须包括采访的自由和被采访的自由。

 

 

文明国在宪法中不仅保证人民思想、信仰、言论、出版之自由,而且明文宣告放弃检查制度或禁止采用检查制 度。……出版法 ——真正的出版法就是人民自由出版之保障书,其任务在保障民间的出版事业有自由可享,在使民间的出版事业成为自由的事业,成为人民的自由的机关之一,成为 文明的母胎。

 

《新华日报》1946年2月18日

《历史的先声》063:《出版法之修正》

有民主就有言论自由,没有言论自由就不是民主。……报纸和人民也还有对言论限制作抗争的权利,可见民主和言论自由,实在是分不开的。我 们应当把民主国先进的好例,作为我们实现民主的榜样。

《新华日报》1944年4月19日

《历史的先声》055:《言论自由与民主》

民主的潮流正在汹涌,现在是民权的时代,人民应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身体的自由是真理,实现民主政治是真理,真理是要胜利的,所 以高举民主的大旗奋斗着的世界和中国人民是一定要胜利的。

《新华日报》1944年3月30日

《历史的先声》032:《论英美的民主精神》

 

 

 

《民主先声》180:而民主政府,则需要有另外两个重要的条 件,即开放“报禁”和“党禁”。

开放“报禁”,就是让人民有权力自办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从不同角度、不同立场播发事实真相。……开放“党禁”,就是让人民根据 各自的不同政治见解组建政党,参与竞选,获得执政地位,在任期内施展政治抱负。

就目前中共的实际执政状况看,必须走先开放“报禁”和“党禁”的这一民主必经之路,才能最终实现民主。

 

五、关于军队国家化问题

中国共产党的主张

郭泉的主张

问:你赞成军队国家化,废止(私人)政党拥有军队么?

 

答:我们完全赞成军队国家化与废止私人拥有军队,这两件事的共同前提还是国家民主化。通常所说的“共产党军队”按其实际乃是中国人民在 战争中自愿组 织起来而仅仅服务于保卫祖国的军队,这是一种新型的军队,与过去中国一切属于个人的旧式军队完全不同。它的民主性质为中国军队之真正国家化提供了可贵的经 验,足为中国其他军队改进的参考。

目前的中国,在政治上实行了一党独裁,反对多党竞选;在经济上实行了权贵资本家垄断,造成两级分化;在民族地区反对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民 族自治,造成民族矛盾;在军队问题上,推行“党指挥枪”,反对军队国家化。

《新华日报》1945年9月27日:毛泽东答路透社驻重庆记者甘贝尔问

《民主先声》80:《致国家主席、 国家军委主席 胡锦涛、政府总理温家宝的公开信——探讨“军队国家化条件下的转业军官、复员军官和退役义务兵的社会安置机制”》:解决数百万复转军人的荣誉和生计问题的 唯一办法是军队国家化。军队只有在“国家化”之后,复转军人的社会就业安置才能统一纳入国民就业体系中。

 

《民主先声》41:《党指挥枪,其实就是军人政府,实质是军事 独裁政权》: 他们表面上搞起了党军分离的把戏,但是实际上就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他们的口号是“党指挥枪”。这种指定代表式的一党专制体制,其实就是其军事独裁 体制本质的遮羞布而已。……无论是缅甸,还是中国、朝鲜、古巴,他们都一样地在倾情演出极端反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悲剧。

 

六、关于入狱坐牢

中国共产党的主张

郭泉的主张

成千成万的学者、专家、教授、进步的青年,无故被捕入狱,受着非人的待遇。他们正是中华民族的精华,才高有 能的优秀儿 女,他们为国家为人民奔走呼号、不遗余力,不但不得国家的敬重,反而治罪下狱,有些害民祸国的败类,不但不遭诛戮,反而冠戴优加,横行不法。这样下去,民 心怎能得乎?

 

我大声呼吁:立即实行蒋主席四项诺言,立即释放全国政治犯!严惩虐待犯人、毒杀犯人的凶手!未获释放的政治犯应切实保证他们的生命安 全,不准再有虐待和私刑拷打犯人的非法行为。

《新华日报》1946年2月18日

《历史的先声》100:《快释放政治犯》

《民主先声》78:每一个立志为了 国家为了人民而走上争取民主道路的人,都应该把坐牢、牺牲,当作我们的必修课来学习。假设未来某天,中国共产党限制我人身自由,我想我要表达的是六个字, 第一、我反对,第二、我不怕。

 

《民主先声》268:第三,坐牢有什么好怕的呢?能为百姓说话 而被中国共产党逮捕入狱,将是我一生最大的荣耀。

 

 


[1]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2页。

 

[2]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48,372,168,332页。

[3]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4,176页。

[4]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

[5]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68,336页

[6]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页。

[7]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

[8]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243页。

[9]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28-329页。

[10]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2页。

[11] 《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1页。

[12]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98页。

[13] 《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2、13页。

[14]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1-142页。

[15]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1页。

[16]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21页。

[17]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29页。

[18]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177页。

[19]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205,203,186,205,204页。

[20] 《邓小平思想年谱》(1975—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第419页。

[21]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87页。

[22]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4,168页。

[23]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176页。

[24]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80页。

[25] 《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270页。

[26]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27,332页。

[27]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28]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2页。

[29] 《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305页。

[30]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3页。

[31]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285页。

[32] 转引自侯少文著:《邓小平的政治观》,中共党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146页。

[33]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208页。

[34]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73页。

[35]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22页。

[36]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2页。

[37]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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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泉案诉讼文书总汇(六)
艾未未 @ 2009-8-31 16:58 阅读(196) 评论(1) 推荐值(47) 引用通告 分类: 文字

六、郭泉的自我辩护提纲

我为什么提倡多党竞选和民主社会主义

(自我辨护提纲)

郭 泉

一、我的民主社会理论主义与中国现行宪法之比较

二、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

三、制度创新与多党竞选

 

我的全部“民主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建设“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

 

一、我的民主社会理论主义与中国现行宪法之比较

我的理论,在“国家政权”的定义方面与宪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关于“国家政权”的定义完全相同,即国家政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 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但是,我的“民主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国现行宪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国家政权的执政模式除“共产党一党专政、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这一执政模式之外,是否还可 以探讨“各社会主义政党竞选执政,并定期多党竞选”的执政模式。这种执政模式,我称之为“民主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现行宪法序言认为:“中国共产党将继续领导中国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国务院新闻办2007年11月发布的《中国政党白皮书》也强调了这一“共产党执 政、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单一执政模式。

而我认为,人民有权选择任何一个社会主义政党来领导中国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用宪法形式确立由某一政党永久执政,并由这一政党统 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显然有悖于法治原则。

为此,我进行了“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制度创新与多党竞选”的研究,并最终形成了“民主社会主义”理论。

需要强调的是,我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是在完全赞同宪法的“国家政权”的定义的前提下的学术研究和理论探索。

我的《民主先声》文集中有六篇文章公开表述,我的理念是提倡多党竞选,而不是颠覆国家政权;同时,另有大量文章反复介绍了新民党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性质。

 

二、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

当前,中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由执政党统摄管理。

以经典宪政理论看,执政党的权力应仅限于行政权,而立法权应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司法权则应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与司法权与执政党无关。

与行政权相比,司法权应当是静态的、中立的公权,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凌驾于它之上。没有独立的司法权就没有公正,没有公正就没有社会的稳定,没有独立 的司法,就没有真正的法治。

如果司法不独立,那么即使在相同的立法前提下,由于外围环境的差异,司法裁判的同质性也无法保证。这样就无法形成统一的法律共同体。

法律共同体不能形成,就会导致立法实质上被架空,规则在社会运行中被车裂,裁判机制就会蜕变成为徒有司法外衣的潜规则的恣意妄为,法治就不可能实现。

当前,中国之所以还无法被认为是一个法治社会,其基本原因就在于法治不能统一,相同法律条文无法获得同质的司法结果。其原因在于司法总是受到行政权的干 扰,使得司法机关和法官个人都无法独立、正常地行使司法权。

以上观点,在我为各群体的维权书中都有详细的论述和例证。目前,中国各维权群体的实际困难无法得到解决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司法受到行政的制约。例如,法院 不受理有关“国务院政策”的起诉,导致多数维权群体“诉讼无门”。

可见,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是怎么高估都不为过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一个国家的司法独立与否,决定了这个国家行政权的持续能力。

没有司法的独立,行政权将无法进行有效的积累。

因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符合科学发展观,有利于社会的有序发展。

 

三、制度创新与多党竞选

从制度发生学的角度看,制度的形成可以分为哈耶克的“自发秩序”论和诺斯的“认为约束”论。

哈耶克认为,“自发秩序”意味着制度是人类“不经意间”造就的,即每个人或组织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参与社会博弈,并没有预先形成对社会组织形式的一整套的 构想和规划。

我认为,这种博弈的结果,只能是拥有强制力的利益者,成为制度的制定者。

诺斯认为,制度是对人类行为的“人为约束”,其目的是为个人行为提供可预测性,从而形成威慑力。

我认为,这一制度可能掺入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个人或单一政党的目的或要求,从而为统治者服务。

在哈耶克和诺斯的这两个理论之外,我认为,制度应是人类根据对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的想象力来构造当前社会的社会行为。

也就是说,人们在构造当前的制度时,应站在未来思考现在,即依据观念的改变而改变制度。

因此,当下的制度应该是动态的、面向未来的。

每个人都应该可以思考他们心目中的美好制度,而批评当下不美好、不合理的制度。

所以,我从社会公权均衡理论出发,提出了社会主义各政党竞选的民主社会主义理论。

民主社会主义理论,在经济方面,要求社会财富归全民所有,全民享有高福利;在政治方面,要求社会权力归社会共同体所有,即各人民群体可以通过组建社会主义 政党,进行竞选执政来实现社会权力的公有。

这种在经济上要求“全民福利”,在政治上要求“多党竞选”的制度,我称之为“民主社会主义”或“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社会制度。

 

向法庭提交的辩护材料

一、新民党的性质(属于社会主义政党)

1、《民主先声》72:“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政体”

2、《民主先声》88:新民党党章

3、《民主先声》135:致中国共产党人的公开信

4、《民主先声》200:中国新民党党建党务大纲

5、《民主先声》300:与胡锦涛谈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问题

二、新民党的目的(倡导多党竞选,而非颠覆国家政权)

1、《民主先声》52

2、《民主先声》53

3、《民主先声》57

4、《民主先声》79

5、《民主先声》84

6、《民主先声》92

7、《民主先声》340

三、和平在家革命

1、《民主先声》82

2、《民主先声》71

四、蓝色运动

《民主先声》61:中国民主革命的蓝色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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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案诉讼文书总汇(七)
艾未未 @ 2009-8-31 17:00 阅读(190) 评论(3) 推荐值(14) 引用通告 分类: 文字

七、郭泉的最后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起诉书指控我“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符合事实。我曾多次撰写文章,公开表明我的意图只是提倡多党竞选而非颠覆国家政权。并且我多次在文 章中表明,我的思想体系属于社会主义,我提倡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多党竞选。以上证据可参见我的论文集《民主先声》第72篇和第84篇等文章。且我从未找到多 党竞选即为颠覆国家政权的法律文件。

起诉书指控我发布《中国新民党党章》和《中国新民党党建党务大纲》,非法组建“中国新民党”,并自任代主席,积极发展中国新民党党组织和成员。我认为,中 国并无法律明文规定中国公民不得组织民主党派。起诉书指控我组织中国新民党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并无法律规定。且本党党章和党建党务大纲中明确党的性质是 民主社会主义政党。

起诉书指控我通过互联网先后策划了“民主革命蓝色运动”,“七日在家革命”等活动。我认为这些文章中都明确指出我希望通过这些活动敦促中共实行自上而下的 政治体制改革。这些文章并无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的任何文字表述和意思表述。

起诉书指控我借帮助部分群体“维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与事实严重不符。我认为维权群体的利益被伤害,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改革的决策体制出现问题,而 我提出的多党竞选可以保障公民权益不受侵害,这与推翻社会主义根本不是一回事,相反,我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多党竞选恰好可以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使社会主 义制度更好地为中国人民服务,使执政党彻底地成为人民的仆人。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起诉书对我的以上指控,无法律依据,更无事实依据。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我的无罪判决。

郭 泉

2009年8月7日

http://www.bullogger.com/blogs/aiww/archives/316684.aspx
郭泉案诉讼文书总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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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案诉讼文书总汇(九)

九、律师辩护词

郭 泉 案 辩 护 词

(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接受被告人郭泉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郭泉的合法权益,人格尊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 重考虑。

 (特别申明:辩护人对郭泉案件事实只提出法律评价,不涉及政治上的评价)。

 

基本观点:辩护人完全不同意起诉书指控的所谓郭泉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两辩护人经认真调查研究后,得出的一致结 论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看,郭泉是完全无罪的,应立即无罪释放。

76年前,也在江苏,章士钊为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词中说,“政府不等于国家,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 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的,只有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临之于刑”。半个多世纪过去,这个辩护词似也可以用在郭泉身上,只不过,76年后的辩 护人想加上一句,“执政党不等于国家政权”,以言论批评、甚至抨击执政党、政府的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郭泉试图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如果指控一介书生试图以和平方式来推翻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核武器的世界强国的 国家政权,显然是匪夷所思的。

 

第一、国家政权难以和平颠覆,郭泉涉及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1【国家】 国家政权是指什么?国家是领土、人民、政府、对外主权的混合物[1], 如何颠覆?能被谁颠覆?正如一位印度的先哲对亚历山大大帝说,你看征服者来,去,何曾对这块土地带来什么?作为一个领土、人民、政府、对外主权的集合体, 理论上是无法进行颠覆的。不管你如何定义颠覆这个词的意义。

政权】政权是什么?政权是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这种统治权是由国家机构代为行使,国家政权机构包括国家机关组 织本身及担任国家机关的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这个统治权,在中国封建皇朝,这个权力属于皇帝,所以称之为家天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皇土,率土之滨,莫 非皇臣。”

主权在民】在现代国家,这个统治权力属于人民。无论是美国的we people(我们人民),还是中国《宪法》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机关是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力,他们本身只是受托人,而不是他们本身就产生、拥有的这 个政治权力。我国78宪法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就说明了这一点。因此说要颠覆这个政治权力,无论是意图颠覆人民对国家的主权,还是颠覆 国家机关,唯一的路径就是违背人民的意愿,使用暴力征服人民,从而变成家天下或者其他形式的独裁,将人民从主权者的地位变成被统治者。这就是章士钊所说 的:“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用其他方式如欺骗的方式是难以征服人民的,正如我国一贯的说法,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加上人民都有 理智,能分辨清楚到底是自己拥有主权,还是皇帝拥有绝对权力。

民主选举】如果人民通过民主方式更换政权机关中的政务官,那么这种方式,可以称之为民主选举,如国家领导人更 换。如果人民通过民主的方式要求改变政权机构的设置,那么这种方式,可以称之为政治改革,如修宪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如果人民通过暴力的方式,推翻欺压自 己的暴政,可以称之为革命,如辛亥革命。如果不是人民通过暴力方式革命,而是外族武力入侵,或者一小部分人通过暴力(政变、武力)掌握政权,这是征服(如 满清)或军政(如北洋军阀)。这些统治者不代表人民,也不是民主,而辛亥革命是代表人民,故称之为革命。这是历史书上的常识。

颠覆】颠覆,按照字面意思就是将对象倒置,引申为推翻。推翻、倒置都是需要用物理力量的,用文字是无法完成推 翻、倒置的,何况是拥有数百万军队的国家政权。

结论】因此,不仅理论上无法颠覆国家政权,而且行为上也不能颠覆。这个罪名显然是无法用和平的方式来触犯的。 而郭泉一介书生,被指控颠覆国家政权罪,以一人对13亿人,以一介书生对抗数百万雄兵的核国家,显然是不可能的。公诉人可以说,本罪是行为犯,不论结果, 但是,如果这个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我们说不构成犯罪。郭泉写的新民党党纲中明确写明,不用武力,不建军队。这就更清晰地表明了——郭泉不构 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类比】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政府是人民建立起来行使公共智能的机构,只是公民权力的受 托者。其关系犹如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郭泉作为委托人,随时可以解聘委托律师。人民也可以随时更换国家机构和执政者。人民是业主,业主大会是小区管理权的 主权者,业主委员会是选举的,物业公司是受聘用的。业主大会有权解聘物业公司。

人民的监督权】人民建立国家政权,是完全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人民建立国家政权,是部分让渡自己的权利, 来行使公共职能。为了防止国家政权堕落为反人民的暴政,人民有监督、制约、选择、罢免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级官员的权利。首先,人民通过宪法规定,让一些国家 机构来监督另一些国家机构。其次,人民保留了用选票更换国家执政者的权利。再则,人民个体保留了诸多权利,如言论自由权,这是人民未让渡给国家的权利,用 来防止政府蒙骗民众,用以表达自由意志等等。人民个体还保留了结社的权利。以结合志同道合的人做感兴趣的事情,乃至结成政党,通过人民的选择,取得执政地 位。这些原则都在我国宪法中予以了确证。[2]

暴力革命】如果执政者失去了人民的同意,就会失去合法性。人民会用选票更换执政者,这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如果 人民不能用选票或者其他和平方式更换执政者,那么,这个执政者必定是独裁者。当人民无法忍受少数人的独裁统治又无法用和平方式更换执政者时,这时,就会发 生暴力革命。

我们认为,以上这些原则是基本的政治常识,也是基本的政治伦理。我们对郭泉案的辩护意见,将在这样的常识下展开。

2、国家政权是指人民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控制,郭泉并无颠覆人民对国家机构控制的主观目的。

即使国家作为修饰词,修饰政权,即试图颠覆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从所有郭泉的文章来看,郭泉明确表明不 是要颠覆国家政权(见民主先声第52、53、57、79、84、92、340),郭泉从来没有试图颠覆上述国家机构,无论是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地方各级人大。相反,郭泉的文章中非常清楚地表明其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因此,郭泉没有这个主观意图,而郭泉是要求用多党竞选的和平方式,由人民选择 执政党,并无摧毁旧的国家机构,重建新的国家机构的目的。

3、和平方式无法颠覆国家政权,除非用武力,郭泉倡导的是竞选方式,并无武力颠覆之意。

和平方式无法颠覆国家政权。首先颠覆的意思就是将对象倒置,《现代汉语词典》引申的意思是推翻;从来没听说过和平方式能颠覆国家政权的。即使不流血 的颜色革命,那也不能算颠覆国家政权,只能说是执政党的更换,国家机构并未更换,更未颠覆。要是颠覆了国家机构,谁能执政呢?谁又能用什么方式管理国家 呢?更换执政党,更换的是决策官员,而不是事务官员,犹如公安部长换了,而下面的公务员是不会换的。

再认真想一想,任何人如果想推翻上述所有国家机关,或许唯一的方式就是武力,并在夺取政权后,全面拆毁原有机构,重新建设新的政权机关。如中国共产 党夺取政权一样。这样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也是被郭泉所反对的。试想,单拿中央军委来说,指控任何人不靠武力能推翻领导有数百万军队的中央军委,岂非痴心妄 想?

汉语颠覆之意,是将对象倒置的意思,推翻,是将对象推倒的意思。我们是无神论国家,不相信特异功能,从来没听说过,用言语、文字就能将对象倒置、推 翻的。物品要倒是自己倒的,而不是别人说说就能倒的。而郭泉的行为,从未涉及到武力,何来颠覆之说?郭泉所写的新民党党纲中明确写明,不用武力,不建军 队,就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

 

第二、社会主义制度内涵是一种发展中的内涵,郭泉主张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其主张也是社会主义的一种,都是社会主义范畴,就不存在推 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和行为。

1、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断变动中的制度,从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制度的概念一直在变化发展。

我国54宪法中的所有制,除公有制外,还有资本家所有制[3]。 我国的75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4]。82 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5]。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6]

从宪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定义的变迁就可以清晰地看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昨天坚持认为是真理的社会主义定义,随着历史的发展就会 被超越,否定。邓小平同志的社会主义理论是开放的社会主义,而不是僵化的社会主义。我们曾经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为神圣不可侵犯,当时的投机倒把罪,不就是 现在所有成功商人的必备功课吗?私有经济曾经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尾巴,而今,这些曾经的“投机倒把者”、私营企业主中的佼佼者,目前不都被评为优秀的社会 主义建设者吗?难道我们不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社会主义制度吗?邓小平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些对社会主义的解释,放在 文革中,不都成了走资派。到底谁错谁对,谁得益,这个是非标准谁都清楚。

2、郭泉《民主先声》文章主张的内容也称是社会主义制度,只不过加上了“民主”二字而已。既然 是宣传社会主义,就不存在推翻社会主义之罪。

郭泉主张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制度,只不过多了“民主”二字,而人民民主是我们宪法的核心。因此,其认为也是社会主义的一种,郭泉只是要求全民福利下的 社会主义,何曾有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制度,一种经济模式,(宪法序言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 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如果说,剥削制度已经 被消灭了,凭郭泉之力,又如何能重新让剥削制度重生?在郭泉的文章和行为中,明确提出要消灭剥削,也并无和社会主义制度相违背之处。如果说,现在仍有剥削 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那也不是郭泉让它们重生的。因此,我们不能以狭隘的眼光去理解社会主义概念。作为司法工作者,更应当从法律条文对社会主义的 定义去认定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僵化、机械理解社会主义。

因此起诉书指控郭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成立,郭泉无此主观目的,也无客观行为。按照犯罪构成,郭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和谐社会不应该搞文字狱,郭泉的主张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所有郭泉的文章,可以分为几类,一类是涉及新民党党章、党务党建大纲等;一类是描述自己经历的文章;第三类是对时事的评论。其核心思想是,宣传多党 竞选的民主社会主义思想,批评、反对中国共产党搞“独裁”。

1、郭泉提倡的多党竞选本身不违反人民民主专政原则,多党竞选也可以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形 式,是人民选择执政党的不同方式。

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并没有规定执政党的产生方式。宪法的序言中提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根据权威学者理 论及逻辑,宪法法律的效力存在于宪法主文。如果说宪法序言也是法律,那么谁又能违反宪法序言第一句“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这一描述事实的语 言,谁又能违反呢?这是基本的法理常识。

其次,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领导方式,这只是现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形式,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就表明郭泉提倡的多党竞争并非 就不是今后的选项,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发展多党合作方式为多党竞争加合作,当然一切取决于人民。这在逻辑上也是成立的。

多党竞争,并不排斥多党合作。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多党制,虽然在一些时候是竞争关系,但是,在更多的时候是合作关系。正如人之相交,古人说,要当诤 友。说好话的未必是对你好,和你竞争的,未必就对你不好,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为什么用到政党上就变成颠覆政权呢?

2、党不是国家政权,反对共产党法律上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无论在宪法还是全国人大的网站上,共产党不是国家政权。反对一个政党,哪怕是执政党,也并不能推出就是反对政权,起诉书指控的理由,正好是邓小平、 江泽民、胡锦涛所批评的党政不分思想。辩护人想问一句,到底是公诉人对,还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错了?如果执政党就是国家政权,那么,请问要国家机构 又是什么?如果中共中央总书记就是国家元首,那又何必要国家主席呢。反对共产党就是反对国家政权的理论,就是党政一体的理论,恰恰是中国共产党自己都要反 对的。

其次,触犯本罪是要既颠覆国家政权,又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如果人民选出的新执政党也是搞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就无法构成。

3、反对执政党“垄断执政”的方式并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更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首先,据郭泉文章及言论,郭泉并不反对中国共产党,其反对的只是中国共产党的“独裁”行为,郭泉要和中国共产党竞争,由人民来选择执政党。那么,事 实上,中国共产党独裁了没有?宪法讲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如果没有独裁,郭泉反对的是一个虚假的现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又如何能颠覆国家政权? (邓小平说过:如果中国有朝一日变了颜色,变成一个超级大国,也在世界上称霸,到处欺负人家,侵略人家,剥削人家,那么,世界人民就应当给中国戴上一顶霸 权主义的帽子,就应当揭露它,反对它,并且同中国人民一道,打倒它。如果共产党真的有一天搞独裁,按照小平同志说的,郭泉也没错。)

4、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但是,选择执政党的权力在于人民,郭泉所说的多党竞选在理论上和人民 民主专政不相违背。

中国共产党其执政的前提是代表人民执政,其执政的方式是通过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关于第一句话,胡锦涛主席说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 是一成不变的。因此,逻辑推下去,如果哪一天中国共产党不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了,中国共产党就会变成在野党。第二句话,中国共产党本身并不是国家政权机 关,而是通过对政权机关的领导,在宪法法律框架下行事。党通过向政权机关推荐候选人,政权机关、尤其是全国人大通过选票等合法形式予以确认,执政党才能发 挥领导作用。因此,反对执政党的行为,和反对政权机关是不同的事情。因此,执政党如果无法通过政权机关的确认,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确认,执政党本身就会变 成在野党,这就是胡锦涛主席所说要居安思危的重大意义。如果多党竞选导致中国共产党变成在野党,那是人民的选择,而不是郭泉的选择。郭泉一个人,何德何能 指挥人民?如果人民选择了多党制,凭什么要郭泉来承担这个责任?

请合议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郭泉反对的是执政党的“独裁”,其针对的是党派的行为。我们不论其反对 的是否是正确,但可以肯定其反对的不是政权机关本身。从逻辑上说,郭泉的行为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无关。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郭泉没有这样的犯罪事实,因此不构成犯罪。

5、提倡多党竞选即使错误,也只是理论上的问题,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近期国家领导人和中宣部都撰文批驳多党竞选理论,认为这个理论是错误的。这都是在郭泉入狱之后进行的。况且理论文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具有溯及 力。

其次,如果说提倡多党竞选是犯罪,那就无需进行理论批判了,倒过来,既然是理论批评,那么就是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范围。学术无禁区,这也不能构成 犯罪。

多党竞选不会导致中国共产党失去执政党地位,根据宪法三个代表理论,中国共产党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人民只会选择共产党。郭泉提倡的多党 竞选理论,在实践上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构成犯罪。

 

第四、郭泉撰写发布的新民党党章和党建党务大纲只是文章、所谓非法组织新民党、积极发展党组织和成员的行为并不存在。郭泉的行为属 于言论、结社自由范畴,其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1、首先,新民党党章和党建党务大纲只是一个纲要文章,且内容并不违法。

郭泉的文章无非就是鼓吹宣传多党竞选的民主社会主义,组织新民党的行为无非是发布了一个理念,并无真正的组织行为。如果写文章就构成犯罪,岂不是古 代的文字狱。胡耀邦总书记也说过:今后我们要广开言路,再不要搞“思想犯”了。

1945年7月,毛泽东与黄炎培的谈话:“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南京大学顾肃教授的公开文章中说,有所 选择、竞争和比较,才是真正的民主[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该有宪法保障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们应该维护宪法,维护它的每一条,维护它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 益,维护民主与法制。

2、郭泉没有非法组织政党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郭泉非法组织政党,那么,请问,我们国家有合法组织政党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吗?如果郭泉想组党,可以去哪里合法申请组织一 个政党?如果说都不能合法组织政党,那么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又是什么?我们无法知道,如何叫合法组党?

3、新民党不是一个有组织的政党。

再次,孔强、王喜强的证言无法证明郭泉有组织行为,郭泉任命他们做省党部主席。按照新民党党章,这种不是组织行为,无非让他们散播理念,并无其他意 图。其次,认同理念而没有上下控制系统不属于组织。试问,公诉人能提供一个正式的新民党成员名单吗?能提供新民党党主席和省主席之间的组织方式吗?如果 说,郭泉认为的,认同他理念的就是新民党成员,这只是思想传播而已。组织是要双向的,没有成员和成员之间的互相认可,光一个人说你是我的党员,就不是组 织。试问,孔强同意没有,王喜强同意没有?更何况郭泉与孔强、王喜强连面都见过。《现代汉语词典》第1820页解释“组织”的意思是(1)安排分散的人或 者事物使其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7]。 郭泉的新民党并无有这样的形式和功能。

 4、在中国国土上,组党未必犯罪。

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组党就是犯罪,相反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其次,如果说,在中国的国土上成立除中国共产党和8个民主党派之外的政党就 是犯罪,那么请问,在台湾、香港的那么多政党,他们是不是在中国领土内,他们是不是政党?为什么连战、吴伯雄、陈菊等来,我们中国共产党领袖还要亲自迎接 这些非法组织的领导?为什么不把他们绳之以法?显然,在中国的国土上还是有结社自由的,哪怕这个党只有一个人。既然能在国宾馆设宴迎接国民党的吴伯雄,那 么就不能以组党为由在法庭上审判新民党的郭泉。

 

第五,指控郭泉通过互联网策划民主革命蓝色运动,七日在家革命等活动。这些都是涉及宣传所谓民主理念,并无社会危害性,并不构成颠 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1、民主蓝色革命运动只是一种理念,并不违法,不构成犯罪。

请问郭泉这个民主革命蓝色运动、和七日在家革命,除了他的文章外,有何证据证明有任何响应,又有什么实际社会危害性?如果一个人写一篇文章都构成犯 罪,我们和明、清时期的文字狱又有何区别?

蓝色民主运动,所说的就是民主方式变更执政党。我们宪法也认同民主,从毛泽东到胡锦涛都说民主是个好东西,为什么郭泉宣传民主就是犯罪?人民是否有 权更换执政党?如果有,那么郭泉就没错。

2、七日在家革命只是一个理念,并无社会危害性。

郭泉的所谓七日在家革命,首先没有社会危害性,事实上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请问,谁响应了?公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谁又会响应?按照三个代表理论, 中国共产党都代表全体人民了,谁又会响应郭泉的号召而不上班呢?何况,大家也都是要养家糊口的。辩护人想问,如果郭泉忽然想出一个办法说,要引爆太阳,灭 绝全人类,那么是不是也是颠覆国家政权罪呢?

七日在家革命,理论上涉及的是罢工权。82宪法之前,都规定了罢工权,82宪法虽然没有规定,没有规定的理由是工人都当家作主了,不需要罢工了。这 说明罢工权仍然保留在人民手中,只不过无需使用而已。社会在向前发展,如果75年文革中的宪法都有罢工权,说之后人民就失去罢工权了,那么我们国家宣传的 进步又是什么?郭泉呼吁大家行使罢工权,如果人民觉得没有需要,就不会响应,如果人民觉得需要,也可以行使。决定权在人民,如何能颠覆国家政权?

 

第六,起诉书指控郭泉借维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既没有事实依据,逻辑上也是错误的。维权维护的是合法权益,法律是维护国家 长治久安的,维权不会推翻社会制度。

首先,郭泉对维权人士说的,只是希望通过多党竞选,解决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如前所说,这种理论并不会导致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

其次,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郭泉在借维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郭泉文章中有时会有些言语涉及到共产党,但是,往往是针对中国共产党的独裁行 为。如前面所说,既然,中国共产党没有搞独裁,对着空气打拳,有什么所谓损害?其次,政党不等于社会主义制度。起诉书的逻辑也是错误的。

第三,郭泉帮助军转干部、抗美援朝老兵、城市志愿兵退伍者、被买断工龄者、城市被强拆房屋者、城市被经租房屋者、乙肝病毒携带被歧视者等弱势群体维 权,维护的都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只会帮助社会稳定,而不会颠覆政权。

 

第七,根据刑法第105条的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者、及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应该是组织犯罪(即有组织 的多人共同犯罪),郭泉一个人分身乏术,单人根本就无法构成本罪。

刑法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条文看,郭泉到底是首要分子还是积极参加者,抑或是其他参加者? 如果是首要分子,那么其他次要分子是谁?如果郭泉是积极参加者,那么谁是首要分子?因此,以此罪名来指控一个单人犯罪是错误的,逻辑上也无法成立。

 

审判长、审判员:

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历史是后人写就的,法官的职能是依法审判,依照的法律是现行的宪法、法律。我国刑法105条,法律规定非常明确,颠 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才构成犯罪。郭泉的理论只反共产党的所谓“独裁专制”,提倡全民福利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提倡由人民选择执政党,其行为 不满足犯罪构成四要件,完全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合议庭法官要依据事实证据内心确认被告人郭泉构成犯罪后才能判刑。如果有悖于法,是迫于某种行政的指示或压力做出错误判决,法官对人 民、对历史、对自己都是应当负有责任的。

毋庸讳言,郭泉或许是一个走在时代前面的人,却并没有失去理智。从庭审看,相反他条理清楚,曾经也是你我的同行。郭泉的主要理论无非是看得超前、想 得超前而已,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我们在历史教科书中可以看到,任何走在时代前面的人都会受些误解。譬如孙中山作为先行者,当时被满清政府通缉;中国共 产党的创建者李大钊、陈独秀被当时政府定罪。历史告诉我们那些将先行者定罪的人,都已经把自己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76年以前国民党指控陈独秀危害民国罪时,国民党的御用文人说:“反对并图谋颠覆国民党者,即为反对并图谋颠覆国家,即为危害民国,亦即为叛 国。”76年过去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不应该再重新用这个荒唐逻辑。中国共产党既然有本事赢得民心打败国民党,辩护人相信,也应当 能超越这个“反党即叛国”的荒谬结论!76年前的辩护词今日仍具现实意义。如今郭泉被推上被告席,辩护人不禁为之深深遗憾,痛感悲哀。

综上,辩护人认为:郭泉是无罪的。如果郭泉被判有罪,历史将一定会做出公正评价,还郭泉一个清白和公道!像林昭、李九莲、钟海源、张志新、遇罗克那 样!我们多么希望历史的悲剧不再重演。

 

辩护人: 斯伟江、郭莲辉

2009年8月7日

 

注:如果语词中不当之处,请按照我们的特别申明解释,律师只发表法律评价,不涉及政治评价,敬请谅解!

 

[1] 1933年蒙得维亚国际公约对国家的定义。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 a permanent population; (b) a defined territory; (c) government; and (d)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

[2] 夏勇,国家保密局局长:《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俞可平主编《中国学者论民主与法治》第185页

[3] 54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第 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 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4] 《75宪法》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78宪法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障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侵吞、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危害公共利益。

[5] 《82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6] 04年82宪法修正案后: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 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

[7] 《现代汉语词典》页1820 其他组织的解释是:(2)系统配合关系,(3)、纺织品经纬纱线的结构。(4)、机体中构成的器官。(5)、按照一定的组织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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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案诉讼文书总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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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郭泉狱中日记选抄

2008年11月13日

和每天一样,早晨七点起床,喊醒儿子郭称义。“称义”这两个字取自《圣经》“因信称义”。他的小名叫“对对”,上小学二年级,八岁了。

七点四十分,我和对对吃完饭,穿好外套下楼。他背着书包坐在我的电动车的后架上。每天都是我送儿子上学,然后我去南京师范大学签到。

七点五十分,我在离小学门口还有20米的地方把他放下来,因为学校门口的学生家长很多,再靠近不方便;另外,让孩子自己走进校门,也是一种锻炼。

我对儿子说:“好好学习,认真听课,上课不要和小朋友说话。”看着孩子的背影,我感到很幸福。

可是,就在我调转车头准备上班去的时候,七八个便衣警察,把我推进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

我说:“总得让我把自行车停好锁上吧?”

一个便衣警察说:“不必了,我们会有人把你的车送到你家的。”

上车之后,半小时不到,我被带到了南京市看守所。

在南京市看守所的入所大厅,七八名警察分成两组,一组负责办理我入所的各种文书材料的登记工作,另一组负责对我搜身。他们搜出我所有的随身携带物品,逐一 登记在扣押物品清单上。

在搜身时,警察几乎把我脱了个精光,连我的内裤都拉开检查一番。估计是为了防止我自杀,他们还抽去了我身上所有的带子,例如腰带、鞋带等;他们甚至还用老 虎钳夹掉我身上衣裤上的所有拉链。

然后,我被戴上手铐,带进了审讯室。在审讯室,我看到了刑事拘留证上写着“郭泉,男,40岁,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

我在拘留证和扣押物品清单上签下我的名字。随后,第一次审讯开始了。审讯的焦点是我发起的“中国新民党是否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当然,中共的警察认为我的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他们的观点是,凡是组党、提倡多党竞选、要求终结独裁实现民主的言行就是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行。

而我认为,党政分开就是指执政党的执政权与国家政权必须分开。例如,我不反对宪法规定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 会主义制度”。但我不赞同宪法序言中的一句话,即“中国共产党将继续带领中国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对这句话,我认为,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没错,但规定由 该党一党专政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

我认为,应该允许多党竞选。只要是赞同国家政权定义的社会主义政党都可以参加竞选,接受人民的选择,带领中国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

为此,我与2007年11月14日在网络上发表了致胡锦涛、吴邦国的公开信,标题是“探讨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民主政治体制”。2007年12月 24日,我撰写了《中国新民党党章》,规定了中国新民党是属于民主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党。

但是,中共认为我反对一党永久执政,就是意图颠覆国家政权。因为长期以来,中共认为共产党的执政权就是国家政权,凡是要求共产党搞多党竞选的言行,就是颠 覆国家政权的罪行。

而我认为,执政党的产生方式与国家政权无关。例如,美国每四年进行一次的多党竞选,无论是民主党获胜,还是共和党获胜,美国的国家政权都不会更改。同理, 如果中国进行多党竞选,无论是中共执政,还是新民党执政,中国的国家政权都不会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只是执政的理念和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以及国民在这个国 家的主人意识和选民意识。

多党竞选有利于中国人民的全民福利。

当中国人民有权用手中的选票来选择执政党的时候,中国人民才真正是这个国家的主人。

我认为这就是社会主义,这就是民主社会主义,这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2008年11月15日

今天是我被刑事拘留的第三天。

这三天,每天警察都是上午九点半来提审,一直审讯到下午三四点。

负责审讯我的三名警员的姓名是高木林、且东、李艳。

今天上午提审的第一件事就是在延长刑事拘留证上签字。刑事拘留证上写着,“刑事拘留延长至2008年12月12日”。

签上我的名字后,我的眼前浮现出我儿子的容貌。

以前我也多次离开他,但都是刑事传唤、治安拘留什么的,一般都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二十四个小时,最长的一次是十二天。但是,我知道,这一次要分离很久了。

记得上次坐牢回家,我问儿子:“爸爸要出国工作几年,你想爸爸吗?”

儿子说:“当然想了!几年有多长啊?”

我说:“一个春夏秋冬是一年,几个春夏秋冬就是几年。”

儿子带着哭腔说:“一个春夏秋冬行,几个春夏秋冬不行。”

我蹲下身,抱着儿子说:“好的,爸爸就出国工作一个春夏秋冬,爸爸也想你,也舍不得离开你,但爸爸必须工作。”

儿子已经三天没有见到爸爸了。

他一定不知道,这次分别将可能是十年。

十个春夏秋冬后,他应该是个十八岁的、高高大大的大帅哥了!

2009年1月19日

今天提审的主题是“多党竞选”是否是“颠覆国家政权”。中共警察认为这就是颠覆国家政权,让中共丧失执政权就是要消灭中国共产党。

而我不这样认为。我认为,“多党竞选”是在各党(包括共产党)都存在的情况下,由人民投票选择执政党,不存在某个政党消灭另一政党的情况。

李光耀曾经说过,统治社会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砍脑袋,一是数脑袋.“砍脑袋”就是消灭持不同政见者,或持不同政见者消灭执政党;而“数脑袋”就是用选票 来进行对执政党政策或是否继续执政的表决。

用“砍脑袋”的方式来推进社会前进,因需要流血而被称为“红色革命”。而“数脑袋”是反对流血革命的,所以也被称为“颜色革命”(例如,蓝色革命、橙色革 命等等),即多党竞选的民主政治。

但是中共警察,高木林先生顽强而生硬地重复着一句话,那就是:多党竞选就是颠覆国家政权。

我不禁想起何祚庥院士的一句话:“谁叫你不幸生在中国!”

奥巴马的选举关键词是“变革”。我想,中国在21世纪的关键词是“变革、变革、再变革”!

2009年2月12日

今天,中共警察高木林、李子旭来提审我,问我与全国哪些维权群体有联系。

我说,有十个维权群体与我保持着紧密联系,他们是:

1、复转军官维权群体;

2、中石化、中石油“一次性买断工龄”职工维权群体

3、中国工商银行“一次性买断工龄”职工维权群体

4、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买断工龄”职工维权群体

5、“经租房”维权群体

6、失地农民维权群体

7、城市志愿兵维权群体

8、抗美援朝老兵维权群体

9、城市强拆房维权群体

10、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群体

我已经为前八类维权群体撰写并发表了维权法律意见书,而后两类维权群体的资料我已经全部阅读分析完毕,但是还未来得及撰写维权书。

警察又问,你对他们说过造成他们困难的根本原因是体制问题吗?

我说:“是的,是由于体制的原因。如果国家出台这些导致人民苦难的政策时,由人民来投票表决是否通过,我想,这些政策是根本不会出台的。目前中国政府,对 那些有利于人民的政策就搞投票表决,而对人民不利的政策就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出台,这难道不是体制的问题吗?一个好制度应该让对人民有利的政策出台,同时, 让对人民不利的政策不能出台。”

提审最后,高木林和李子旭两位警察说:“改革必经要有阵痛,经济发展必经要有一部分人做出牺牲。不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国家怎么会富裕?”

我回答:“中共有什么权力让这些为中国做出巨大贡献的人民群众做出这样的牺牲?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而让另一部分富裕,这不是社会主义!这样的管理模式不 是民主政治!”

他俩沉默了一会儿后,说:“我们带来了你母亲给你的一封信,600元钱和一些生活用品,还有一本《廖承志传》。”

一看到这本书,我就笑了起来。

我知道廖承志先生坐过共产党三年牢,坐过国民党三年牢,文革期间又被隔离审查三年,但他在坐牢监禁期间依然坚强、快乐。我知道,母亲是要我像廖先生那样坚 强、快乐。

回到牢房,我赶紧打开包袱,一看里面的东西,我立即心花怒放。包里有床单、被套、枕套和一双保暖鞋。

我看完母亲的信,我知道,我的牢狱生活有母亲的鼓励和着三样床上用品的陪伴,将是极其温暖的。

有了这种温暖,以及我对民主社会主义的信念,陪伴我未来的生活,我想我的狱中生活绝不孤单。

《牢记》提要

2009年8月6日于开庭前日

我在狱中生活已有九个月了。九个月里我写了很多文字的日记,因为是牢中日记,所以起名《牢记》。牢记这个词本意是牢牢记住的意思,但是对我来说,“牢狱日 记”取名《牢记》,再贴切不过了。取这样的书名,一本是因为“牢狱日记”,本来也的确需要牢牢记住。

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说过这样的一段话:“中国一切政党的改革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结底,看它对于中 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

根据毛泽东先生的文字,我们可以看出这段话的本意是提倡人民有权根据是否束缚生产力来选择执政党。但是,毛泽东本人及其后继者,都把要求多党竞选的民主党 和民主人士判了反革命罪或颠覆国家政权罪。60年来,中国为要求多党竞选而被中共投入牢狱或者被枪决的民主人士不计其数。好在“多党竞选”作为一种解放生 产力的手段,已经越来越被中国人民所认识。人民有权选择执政党已经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识。民主取代独裁,多党竞选取代一党执政已经成为世界潮流。很荣幸, 我能成为这个潮流在中国的一名“弄潮儿”。做符合历史潮流的事,是我的心愿和生命的追求。

我所提倡的“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得到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和认同,我很幸福。无论我在狱外,还是在狱中,认同我的人都是大比例的。我学过社会统计 学,我知道我的学说是有统计学依据的。其实,多党竞选恰恰就是为了执政党拥有统计学依据。因为,一个执政党是否能代表民意,不能靠自己的宣传,而只能靠选 票这样一个强有力的统计学根据。所以多党竞选是和平的、科学的社会统计学过程;而独裁的统治,依据的不是统计学依据,而是强权。

因此,民主其实就是科学的结果。实现民主的过程,就是科学发展的过程;而独裁正相反,独裁是反科学的,因而是反人类的。

我记得诺贝尔获奖者李政道先生在中国学生问到:“中国可能在20年内获得诺贝尔科学奖,您是怎么认为的”时,并没有直接回答,而是说了下面这段话:“在一 个集权国家,想要科学获得伟大的创造性思维和卓越的成就,是极其困难的。”

我想我的思维的正确性和符合历史潮流,符合民意的历史合理性,我无需再多说什么了。因为我在狱外的时候,已经完成了《民主先声》1—347篇文章了。这 347篇文章已经完全能完整地描绘的思维中的民主中国样式。很高兴,我得知已经有同志在继续《民主先声》的写作了。

其实,这347篇文章就已经是最完整的辩护词了。但是,我想中共的司法人员未必愿意全部读完,所以才写了两页纸的辩护词。但是,我想,所有评论我的学说的 人,应该研究的是我的全部《民主先声》和我的博士后出站报告《自由与文学》。这两部著作应该可以算我的思想总结。此外,我在狱中所写的《牢记》将在出狱后 发表。但是,这不知道多少年之后的事情了。

明天(2009年8月7日)是立秋,我将在这一天开庭。我很开心中共选择这一天开庭。秋天是收获的季节,我想我的辛勤耕耘,也将会有一个丰硕的收成,我坚 信这一点。

最后,我想起日本作家村上春树在2009年耶路撒冷文学奖颁奖会上发言的一句话,他说:“我在高墙和撞向高墙的对象之间,我选择站在鸡蛋的这一边。……这 个高墙就是体制,对象就是那些被体制戕害的无畏抗争的人。”

我想我超越村上春树先生的一点,就是他作为文学家,描绘并支持那些“鸡蛋”,而我作为社会学家不只站在鸡蛋这一边,我还直接选择做了一只勇敢的“鸡蛋”。

这样的选择,我很自豪。因为我深切地知道,我的言行有一样最重要的支持力量,那就是“统计学依据”。

郭 泉

2009年8月6日

于江苏宿迁市看守所

http://www.bullogger.com/blogs/aiww/archives/316687.aspx
郭泉案诉讼文书总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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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会见笔录四份

会见笔录(一)

时  间:2009年4月15日上午10:22分-11:30分

地  点:南京市看守所第五会见室

会见人:郭莲辉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  录:张赞宁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硕导 江苏虎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会见人:郭 泉 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硕导 法学硕士 哲学博士

案  由:颠覆国家政权罪

 

律师: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据此本律师郑重声明:一,倘若本次会见受到监听,请掌控监听的工作人员立即关闭监听设施。二,如有证据证明本次 会见受到监听,本律师认为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辩护人将保留追诉的权利。

律师:郭教授,你好!我是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你母亲顾潇聘请我和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李和平律师为你的辩护人。你是否同意?

郭泉:同意。

律师:在侦察阶段,也就是2008年12月10日我与李和平律师就接受了委托,担任了你的辩护人。我们俩人到鼓楼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递交了律师事务所函件和 你母亲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要求会见你。办案单位以此案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没有安排律师会见,据此李和平和我向办案单位递交了一份《律师意见书》,书面提 出了我们的不同意见。后办案单位又以同样的理由不准许聘请律师(将律师意见书递交给郭泉阅读)。

律师: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审查,你认为你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了吗?

郭泉:从犯罪构成四要件看,我认为我是不构成犯罪的。主张多党竞选在民主国家是不构成犯罪的。这个主张与国家政权没有关系。我没有犯罪动机,在这一点上我 与办案人员达成了共识。如果主张多党竞选就是构成犯罪,我问办案人员有无依据,他们说有司法解释。

律师:你的意思是否说必须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如果有这个前提条件你就认罪,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你就不认罪,是吗?

郭泉: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是两回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现在办案人员把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捆在一起。我说不能将两个概念捆在一起,我还多次对办案人员说 了,如果你们拿得出法律依据,包括司法解释(指主张多党竞选就是颠覆国家政权),我就认罪。如果拿不出来,我就无罪。如果你们要强判我有罪,那么你们敢不 敢将我提倡的多党竞选就是颠覆国家政权犯罪写到判决书上去?他们共提审了我33次,每次提审都是围绕我写的347篇文章来问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 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刚才谈到的多党竞选的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我对新民党的成立是属于组织还是属于发起。办案单位认为我对新民党属于组织行为,我认为不 是组织行为,而是发起行为。我举了马克思的例子,马克思写了共产党宣言,世界许多国家根据马克思的宣言成立了共产党,但各国共产党的成立都是和马克思没有 关系的,马克思对各国共产党的成立是不承担责任的。恩格斯成立了第一、第二共产国际,恩格斯对第一、第二共产国际承担组织责任。第三个问题是我提出的 “七日在家和平革命”是否是颠覆国家政权。办案单位认为我是在号召老百姓罢工,这就是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我认为,罢工虽然从宪法中删除了,但是现行宪法 却没有规定罢工是属于颠覆国家政权的禁止性行为。我认为罢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组织游行示威,一种是在家里罢工。前一种是要经过申请批准的,后一种是无需 经过申请批准的。在我的文章中我是反对暴力、反对游行、反对武装暴动的。在我的347篇文章中,有三篇文章明确提出了我的主张是多党竞选,而不是颠覆国家 政权。但办案单位将这两点混为一谈,至今仍未向我提供法律依据。

律师:你还有什么要讲的?

郭泉:我在同侦察人员谈话时还谈到一个问题,就是我认为根据刑法第105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罪应当是多人犯罪,只有该条的第二款才是单人犯罪。到目前为 止,也只是起诉了我一个人,而起诉意见书用的却是第一款的规定。

律师:你还有什么事要对律师讲的?

郭泉:请你转告我妈妈,寄给我的衣服、物品和钱全部都收到了,我在这里很好,昨天还检查了身体,低压65,高压90,心跳也很正常,请她老人家放心。我妻 子和孩子都很好吗?

(此时狱警打开会见室门说:今天就到这里吧,他要吃饭了。)

律师:他们都很好。今天就谈到这里。请你阅读笔录,无错请签字。

郭泉:好。(阅读笔录)

 

以上三页已阅,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述。

郭泉(签名)

                                    2009年4月15日

附: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会见笔录(二)

时间:2009年6月19日星期五下午2点2分—5点20分

地点:南京市看守所

会见人:郭莲辉律师(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斯伟江律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记录人:斯伟江

被会见人:郭泉 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导,法学硕士、哲学博士

 

律师:郭泉博士,我们两位是执业律师,郭律师你上次见过,我是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你母亲顾潇聘请我们作为你一审的辩护人,我们现在依法会见 你,你是否同意我们作为你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郭泉:同意。

律师:李和平律师由于执业证年检尚未通过,或许难以继续做你的辩护人,这就是为什么变更为我们两人的原因。

郭泉:清楚了。

律师:你母亲要我们转告你,她现在很好。你妻子也在看守所外面,也很挂念你。

郭泉:好的。

律师:起诉书是何时收到的?

郭泉:2009年6月15日下午,宿迁中院的三位法官送来的。三位法官来的情形如下。他们问我对起诉书的意见如何,我看了后对第一句话就不同意。我的目的 不是为了颠覆国家政权。我是多党竞选,不是推翻共产党,共产党是我们要与之竞争的,不是推翻的。第二,我不是为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我的民主社会主义也是社 会主义制度,我的文章《我们不过是提倡人民有权选择执政党而已,这怎么是颠覆国家政权呢》中有具体论述。

关于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问题,我没有这种目的。我在很多文章中提到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先声》第300期及新民党的性质、党建党务大纲,及《中国新民党告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书》中也有相关论述。你只要在我的全部文档中输入“不是颠覆国家政权”就有六篇文章可以证明这一问题,表示了我没有这个目的,因此从犯 罪的主观性上看我不具备。

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是否有异议?            

郭泉:关于撰写《民主先声》及其传播,这些文章是网友发到网上去的,我只是发给网友。《党建党务大纲》等也是这个相同方式发送的。关于所谓非法组建 “中国新民党”的指控,我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发送的。指控我组织,我认为,我没有组织,我只是将《党章》通过别人发到网上。任何认可这个《党章》的,任何人 同意这个《党章》的,都可以视为是新民党党员,无须任何程序和手续。也没有任何人进行过登记注册。

律师: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蓝色运动你有什么陈述和辩解?

郭泉:我的理论观点是,暴力革命是红色的,民主选举是蓝色的。当然,还有前苏联下属国家的橙色革命。这个说法是受了李光耀先生的影响。李光耀说,世界上政 权变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砍人头的,一种是数人头的。数人头的就是蓝色运动,这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毫无关系,根本就不能联系在一起,否则就欲加之罪。

律师:七日在家运动是这么一回事?

郭泉:我是六四的参与人,后来经过反思比较,认为大规模的游行示威与我主张七日在家革命,我觉得后一种方法更好。七日在家就是罢工的意思,宪法上虽然去掉 了罢工权,但是,国家没有禁止罢工的法律规定。

律师:起诉书指控的借维权为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一说,你有什么异议?

郭泉:我从来没有号召这些维权的人来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维权的人有复转军人、有拆迁受害者,我对维权的人说,维权的很多案件无法起诉,我说只有政治体制的 改革,只有在体制内有利益代言人才完权益的实现。

我认为最关键的是多党竞选,检察官说,多党竞选就是想推翻共产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我认为这个结论是错误的、也是蛮横的。理由是,我认为政府和执政党应 当分开,政府官员和国家机构应该分开,党政分离,对此党中央和国务院都曾经下发过文件。

我个人认为,我的案件的特点只是传播理念,而没有组织结构。

律师:兰洪波和孔强是怎么回事?

郭泉:我和兰有过交流,不知道他说些什么。所谓什么省党主席,主要是传播理念,没有什么组织形式或者程序手续。孔强说要加入新民党,他又说他是共产党员。 根据新民党党章,只有退出共产党才能加入新民党,否则,理念不一样。

律师:起诉材料中有证人44个,你怎么看?你和这些人有网上的交流吗?

郭泉:我几乎都不认识这些人,很多都是在网上作过交流。如果指控和我有构成犯罪的联系,希望起诉机关拿出证据来,必须拿出监控取得的原始视听资料来。如果 有,也只是思想认识而已,理念相同而已。

律师:我们已经购买到了汕头大学出版社出版笑蜀编的《历史的先声》,准备用作证据,你有什么意见?

郭泉:我知道这本书,同意。另外,我在里边看央视《新闻联播》看到吴邦国说,不搞多党竞选。这是我进去后,也是第一次中国领导人说明这个观点,在这之前没 有,此话也没有溯及力。更何况,也不是法律规定。第二,电视上说,中国不搞民主社会主义,这也是第一次提出,我进去后才说的,同样没有溯及力,也不是法律 规定。我已经要求检察官当庭提交这些文件。

律师: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郭泉:我认为,我的案件核心是多党竞选。多党竞选是一种管理国家的方式,吴邦国讲的是反对资本主义的多党竞选。我认为,代表全体人民的竞选是社会主义的多 党竞选,而代表少数人的竞选是资本主义的多党竞选。关于组党问题,我没有组织,我只承担发起的责任,只是传播思想理念。

我希望这个案件能厘清一些概念。比如,现在查韦斯搞的就是社会主义的多党竞争,这是活化石。

律师:你可有什么话要带给你的家属?

郭泉:告诉我妈妈,我很好。让她放心。我吃得好,睡得好,身体好,精神好。

律师:如果没有要说的了请你阅读笔录、无错请签字。

郭泉:好。

 

以上笔录四页已阅,是我的原话

郭泉(签名)

2009年6月19日

会见笔录(三)

时间:2009年6月30日(星期二)下午2:45—5:30

地点:南京市看守所

会见人:郭莲辉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斯伟江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记录人:斯伟江

被会见人:郭泉 博士

 

律师:郭泉先生,这次来主要是交流下我们对案件的看法与主要辩护观点。

郭泉:好的

律师:你看下辩护词看,看看有什么意见。

郭泉:关于武力问题,在新民党党建党务大纲中明确就有这样不搞武力,不建军队的论述。

关于民主社会主义中,我认为我的任何文章中的观点都是要消灭剥削,我在讯问笔录中提到现在搞的是资本主义。

如果多党竞选导致共产党成为在野党,人民也未必会选择郭泉。多党竞选的结果谁也不知道。

关于组织政党,中国没有政党注册法,包括共产党在内的任何党派都没有注册,公民组建政党不违法。

罢工权问题,宪法中没有了罢工权,但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禁止罢工的规定。

律师:有句关于武力推翻政权的QQ聊天,是单聊还是群聊?

郭泉:是单聊,而且是如果。

律师:检察官可能会说,你反对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就是颠覆政府?

郭泉:我不反对政府,在多党竞选下即使换执政党,也只是决策高官被换,如公安部长被换、最高法院院长被换,事务性公务员不会换。

律师:人民起义该如何理解?

郭泉:这只是我对不搞多党竞选后果的警示,只是我对共产党不搞政改、继续独裁、镇压人民最终后果的预测。

律师:郑思潮做代主席的事情?

郭泉:郑思潮在我进去后自己宣称做代主席,我出来后认为他挺好。

关于第一款(105)条是否适用,单一被告应该不是第一款,如果是第二款,就存在煽动罪,但没有颠覆政权,煽动并不很合适。

律师:现在关于遥控组织的问题,主要是多省党部,如何解释?

郭泉:我与党省主席之间没有任命、指挥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自认的、无组织架构。105条第一款值得你们好好研究。

律师:我们准备在辩护词中附带说明一下不构成煽动颠覆问题。

郭泉:好的。

律师:起诉书上载明,由宿迁公安局侦查终结,有没有宿迁公安局提审过你?

郭泉:没有。

律师:对于罪与非罪的认识?

郭泉:我是无罪的。我对公诉人说,如果能拿出司法解释来说明我这种行为是犯罪,我就认罪,这不可能。

律师:这些证人证言你是否承认?

郭泉: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我不承认。

律师:有什么要转告你妈和你妻子?

郭泉:请转告我妈和我妻子,我很好,这不是突然事件,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如果十年以下,那是宜兴丁山监狱。十年以上应是先到镇江受训两个月,然后去分配。 让她们放心,牢头狱霸的事情不会对我有威胁。我身体状况越来越好,让我爱人把钱全部留给孩子。如果我在六年后还没出狱的话,她可以带小孩出去。还有即使判 十年以上,还会有减刑。政治犯即使减的少,肯定在十年以下,八年左右。

请转告我爱人,请她不要去宿迁旁听,别去浪费时间了。我妈身体不好也不要去。另外转告我妻子,房子的事情轻易不要放弃。如果要打官司,可以请李和平律师代 为处理。请转告刘晓波博士,转告我对刘晓波的敬意,对他长期为中国民主事业作出的贡献表示崇敬,支持他长期不懈的努力,愿意与他一道为中国民主事业坐牢。

转告我妈,以前要的胃药是给别人的,我身体很好!从来没有病。

 

以上四页笔录已阅,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述。

郭泉(签名)

                              2008年6月30日

会见笔录(四)

时间:2009年8月6日下午3:45分至5:26分

地点:宿迁市看守所五号会见室

会见人:郭莲辉律师(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斯伟江律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记录人:斯伟江

被会见人:郭泉 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导,法学硕士、哲学博士

 

律师:你何时转到宿迁的?

郭泉:昨天下午到的。

律师:关于特殊党费的问题如何理解?

郭泉:这只是号召捐款。实际上不是正式党费,钱也不是交给我,是仿效共产党那样以特殊党费的形式,捐款给许向前办的走四方维权工作室用于维权活动。

律师:组建党的问题。

郭泉:目前没有法律明文禁止组党,组党应该是合法的。

律师:七日在家革命的目的是什么?

郭泉:是为了促进共产党自上而下地进行政治改革,不会导致政权垮台,不会颠覆国家政权。

律师:关于反对共产党就是颠覆国家政权,如何理解?

郭泉:宪法规定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方式是通过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执政党不等于国家政权,共产党自己也讲党政分开。

律师:本周二(8月4号),检察院根据郭律师意见移交给法院41个证人的证言,你对这些证人证言有何看法?

郭泉:这些证言必须要有相关的聊天记录相佐证,否则不予承认。不能单凭一方说什么就是什么。

律师:有个别证言提到了你想使用暴力建军队等?

郭泉:这些完全是虚假的,我在相关文章中都提到了非暴力。我本人坚决反对暴力,我的文章中也明确表明不贩买军火、不成立军队。

律师:有关证据提到了“人民起义”,如何理解?

郭泉:“人民起义”只是我的预测。我不主张暴力方式、上街方式。

律师:明天上午开庭,请仔细核对证人证言,不着急。

郭泉:好的。

以上两页笔录己阅、与我所说相符

郭泉(签名)

2009年8月6日

http://www.bullogger.com/blogs/aiww/archives/316688.aspx
郭泉案诉讼文书总汇(十二)
艾未未 @ 2009-8-31 17:16 阅读(280) 评论(1) 推荐值(50) 引用通告 分类: 文字

十二、庭审笔录

(以法庭记录为准)

时间:2009年8月7 日上午9:00—12:15,下午2:00—6:30

地点: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八审判厅

审判长:刘国志 审判员:仲佳、杨海峰

公诉人:夏玮、刘兆东、赵静、张海涛

被告人:郭泉  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博士

辩护人:斯伟江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莲辉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俞智渊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9:00

审:宣布开庭,被告人姓名(等项略)

郭泉:郭泉(等项略)

审:是否申请回避?

郭泉:不申请。

审:(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略)

审:被告人就指控事实可以陈述。

郭泉:审判长、审判员、对起诉书的指控我陈述如下:

1、起诉书说我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不是事实,我多篇文章表明目的是推动政党间竞选,全民福利条件下的社会主义,没有推翻社会主义的目的,我多次研究相 应文件没说提倡多党竞选就是颠覆国家政权,请公诉人提供证据证明有这样的规定。2、我组织新民党就构成颠覆国家政权,没有法律依据,新民党是社会主义政 党。3、蓝色革命运动、七日在家革命,是为了推动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文字中没有颠覆的内容。4、指控我借帮助维权策划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一节,指控事实不 符,是决策体制导致维权问题。多党竞选才能实现决策的进步。请查明事实,判我无罪。

 

审:公诉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公:郭泉、你在侦查阶段有没有作过相关事实的供述?

郭泉:都如实供述。

公:有没有阅后签字?

郭泉:都是我签字。

公:民主先声347篇文章有没有传播?方式是什么?

郭泉:我的博客、QQ、MSN,有申请要的都发给他们。

公:文章中有没有提出组建新民党、何时提出的?

郭泉:2007年7月24日提出的、发的博客。

公:党纲有没有规定宗旨?

郭泉:新民党是08年5月28日发的党纲,宗旨是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政党。

公:你任新民党何职务?有没有建议他人加入任职?

郭泉:代主席。根据党章,不需要我建议,他们自己自认就行。

公:哪些人要求加入?怎么会见?为什么和你联系?

郭泉:看聊天记录,他们的自由,无需手续。

公:有没有山东临沂的?你同意吗?

郭泉:有,不需我同意。

公:有没有山东临沂人担任山东省新民党主席?

郭泉:他有武装颠覆的言论,我认为不适合,不符党章。

公:可不可以设立地方党部?

郭泉:党章规定可以自己设立。

公:有没有活动要求,学习宣传《民主先声》?

郭泉:自愿的、自认为是新民党的就应当宣传,不要我去要求。

公:有没有指定新民党员要交特殊党费?

郭泉:有的,但特殊党费不是交给我,不属于新民党的,而是捐给需要维权的人。

公:有没有要求保留凭据?为什么?

郭泉:有的,请出示文章。

公:有没有提出七日在家革命,民主革命蓝色运动的文章?

郭泉:有的,08年上半年提出,具体时间记不清。

公:向谁提出?

郭泉:公开发表。

公:有没有接触上访人员?

郭泉:有。

公:他们的问题在现体制下能解决吗?

郭泉:我认为不能。

公:有没有要求新民党员参与维权?

郭泉:有。

公:你是如何归案的?

郭泉:08年12月13日,鼓楼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的人带我到看守所。

 

审:辩护人发问。

辩:如不宣传《民主先声》文章,党员有没有后果?

郭泉:完全自由,无强制力。

辩:维权活动党员不参加怎么办?

郭泉:文章写了有能力就帮,没能力就提供眼泪,不提供我没办法。

辩:特殊党费有没有限额?不交有无后果?是否一定要交?

郭泉:没有,更没有后果。

辩:解释一下蓝色革命运动?

郭泉:有文章详细说了,用蓝色表达民主,在身上佩蓝色衣物,《民主先声》有一篇提倡蓝运目标的文章,尽早实现民主中国。 

辩:七日在家革命目的、方式 ?

郭泉:促使执政党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方式是用休息方式(在家)来表示思想

辩:文中说(念),是否是这个?

郭泉:是的,还有一句,希望中共实现自上而下的民主政治体制改革。我希望尽量使用原话,不然会有断章取义现象。

辩:你说新民党员只要承认党章就是党员,不需要确认,你不知道谁是党员?

郭泉:是的,不要任何手续,我不知谁是谁不是。

 

审:下面由公诉人举证

公:一、书证,《民主先声》系列文章,均由郭泉签字确认。

1、09年3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情况来源说明。2、67期“现在谁还认为中国这样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谁就该下地狱”(选读文章内容略)。 3、129期“当列宁与亨延顿在中国相遇的时候、中共独裁统治就可以被终结了”(选读文章内容略)。4、126期“从台湾激烈选战攻辩、谈民主是维持中国 社会稳定的根本力量”(选读文章内容略)。

审:提醒控辩双方,应围绕证据进行质证,对定性、适用法律有意见,可到辩论阶段发表。

审:被告,有何异议?

郭泉:文章都是我写的,但都未提到颠覆国家政权。我只是反对独裁专制,是否是颠覆国家政权,下结论还为时尚早。

 

审:辩护人有什么异议?

辩:证据关联性公诉人没有说明,这些文章本身不是颠覆国家政权,仅是对“中国目前不是社会主义”一句话就判断构成犯罪?没关联性。因果关系应请公诉人说 明。公诉人提供的三篇文章,仅占《民主先声》的1%不到,其他主要内容也应看72、88、135、200、300等文章。被告人旗帜鲜明反对暴力,请念一 下。

审:举证后再念可以,现不必念。

辩:公诉人举证的是三篇,还是347篇?如果是347篇的话,我就可以念其中一部分作为质证。

审:公诉人?

公:(沉默不语)

辩:请公诉人明确一下、作为控方证据的《民主先声》系列文章到底是三篇还是347篇?

审:现在法庭已经听取了辩护人的观点。

辩:这是程序,不是观点。

审:法庭没有明确听到347篇,仅就公诉人提出的举证进行质证。

辩:我要质证。

审:可以。

辩:民主先声第72、88、135、200、300篇(摘要宣读)。郭泉主张的是民主社会主义,是和平的方式,反对任何政党组建武装。公诉人断章取义,没 有提供无罪、罪轻的证据。对证据的来源合法、真实无异议,但对这组证据与指控的关联性有特大异议,只取三篇,没有依法完整的反映文章的观点。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供述与辩解:1、写民主先声文章的事实,通过五种方式向他人发送,境外要就发。2、文章的含义有如下供述……(略)

 

审:被告,是否有异议?

郭泉:真实性无异议,这个对话的内容正好是与说我推翻社会主义,还是提倡社会主义的。公诉人应提出证明我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有关联性的证据。我的文章只证 明了我的思想,但与指控的罪名没有关联性,两者关联不起来。

审:辩护人有何异议?

辩: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二十四次提审笔录,另有十次笔录是否作为证据?请明确。

审:根据公诉人举证来质证。

辩:对另十次我们就认为控方是不作为证据。我们不进行质证,请公诉人告知念的是第几次口供?

公:已念明确。

辩:对公诉人念的到底是第几次,几年几月几日的笔录都不知道,所以对真实性不认可。对第四次笔录,内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审:对内容质证。

辩:要看签字真实性,公诉人念的都不知道在哪里,怎么质证?要看证据原件。

郭泉:我要核实宣读的是否是我签字的、要给我看。

审:庭前辩护人复印了全部材料,被告人也表明过认可,真实性的异议我们会充分考虑。对真实性有异议,对相关性就不必再质证了。

辩:这是违犯刑诉法的,我们表示抗议。

郭泉:我有权利看原件。(未获同意)

辩:我们有权利质证,审判长应该一碗水要端平。

审:辩护人复印过了。

辩:复印过不代表宣读的是真的,我们还没有质证。

审:就讲质证,针对哪一篇讲?

辩:郭泉的供述讲的是人民对所谓的独裁党,没有说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摘要宣渎)讯问笔录第三次、四次、六次、七次、九次、十二次、十三次、十四次。

审:就念一下第几次,重复的就不要念了。

辩:归纳:被告的一切言论都是一致的,不反对人民当家作主,不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因此证据无法证明被告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公诉人的举证与指 控没有丝毫关联性

审:公诉人的意见?

公:已经举证,不能改变犯罪事实。

审:继续举证。

公:证人证言:李晶(妻子)知道他写了一些文章;兰洪波:QQ送民主先声文章;杨勇:郭泉说过应仿效美国的制度;张树斌、张新煜、裴长立、黎家华、朱海龙 都证明了本院的指控,能与前证相印证,且兰洪波、杨勇证明被告有主观故意。

审:被告质证。

郭泉:有意见,证明发文章无异议,但公诉人提到和江西三人来南京,我说有20%民主精英就会发生社会制度的改变,一句话就能证明我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社会 制度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我传播民主理念与社会主义主张,我是社会主义者,指控我传播的目的是推翻社会主义,这是公诉人的主观臆断,甚至是诽谤。

审: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李晶的证言恰恰证明郭泉没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相反却证明了郭泉是在推进中国民主进程(宣读李晶证言 略)。兰洪波等人证言证明了郭泉主张的是多党竞选,不是颠覆国家政权。其他证言只证明有传播思想,没有推翻目的。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勘验记录:1.南京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勘验发现:文章、QQ聊天、手机短信等。2.远程检查记录证实:查出《民主先声》系列文章、网络传递、在境外网络 发表等事实。

审:被告质证。

郭泉:这些可以证明文章在我电脑里,需要的人可以传给他们,但说我在境外网络发表是不能证明的。他人拿去发或怎么使用是他们自由,不能证明是我的行为。

审:辩护人质证。

辩:1、本案程序违法。宿迁市公安局根本就没有侦查此案,全是南京公安办的案。却由宿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是造假。2、境外网络 是传播,我们国内对境外网络是打不开的,没有社会危害性。3、“反共”不能证明,只能证明其反对共产党的执政方式。4、“人民起义”是郭泉的预测。预测不 构成犯罪,且现在不构成独裁,郭的预测不可能发生,没有危害性。

公:1、没有指控他直接向境外发,2、程序上的问题会解释。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念“中国新民党党章 ”、“党建党务大纲”部分内容。(略)证实:党员发展目标等是颠覆推翻。

审:被告质证。

郭泉:感谢宣读,这么好的普通话来宣读,心情激动,相信在场人一样。“自行终结”怎么会有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呢?“自行成为党员”怎么会有推 翻的目的?“自己建立党部”不需批准。所以,实际上这两篇文章是向社会发出的要约,没有任何强制性条款和不承诺的后果。而且我不认识这些人,来要我就给, 我怎么组织推翻?宣读的恰恰是我主张民主社会主义制度。

“三性”真实性、合法性没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文章与推翻的关系。

审:辩护人质证。

辩:公诉人说“传播民主思想”这个不犯罪吧?我们允许。新民党主张人民当家作主,反对一党专制,这在共产党文章中有、新华社文章中有,哪里能构成犯罪?党 章恰恰证明他是一个人,不存在领导很多党员。郭泉主张选举,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选举权,那么他的主张何罪之有?

不能把共产党和国家、政府等同起来。郭泉提出非武装力量化,提出非暴力,都不证明他要颠覆、推翻。没有证据证明其目的。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说明:被告是“传播《民主先声》”不是“传播民主思想”。

公:念供述笔录(略)。

审:被告质证。

郭泉:宣读得非常好!这些只证明非法组织,没有证明颠覆国家政权的事实。我查了很多法律文件,没有法律条文禁止组党,所以没有非法的组党一说。共产党和八 个民主党派都没有合法登记,新民党如何去合法登记?如果有法律说可登记,我一定去登,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权,所以不存在非法组党。

审:辩护人质证。

辩:1、请注意郭泉自已的质证辩解。2、对公诉人宣读的方式表示抗议,记录员都不一定记得下来,是故意模糊。3、这些证据达不到证明构成犯罪的要求。一个 人自己认为是就是,认为不是就不是,这样的方式怎么来认定他非法组党的事实?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人证言:杨士振、孔强、王喜强、林年锦、徐雪峰、刘法进、庞双平、刘海林、牟昊、郭剑、王士明、陈冰、叶海俊、张永峰、武勇健、陈旭东、钱峰等人的 证言证明了被告传播《民主先声》文章,积极发展新民党党员、开展活动、组建地方新民党组织。

审:被告质证。

郭泉:真实性不异议,证明他们要我就发,证明我组织发展党员也没问题。根据党章他们可以自己成立地方新民党组织。但各地这些组织是否存在我不清楚,公诉人 也未证明是否存在。

辩:是一对一的东西,没有相互印证。组党的合法性请注意前面意见,没有法律禁止。

我们周二(8月4日)才取得这些证据,才两天时间要看一千四百多页的材料。而这些材料在公诉人手里却几个月。公诉人这样做是不公平的,我们要求时间准备质 证,请法庭不要着急,公平一点。

1、对证人杨士振的证言、他连自己的党部在哪都不知道,有这样的党员吗?

2、对孔强:笔录很多,孔说:谁成为党员郭泉说了算,这是虚假的。孔说:我个人认为新民党实际不存在,这恰证明公诉人的指控不成立。问:你有否任山东党主 席?有否省党部?孔说:没有,没有。孔说:我认为他是在炒作自己,新民党很虚,纸上谈兵。说明:新民党不是组织,按党章愿意就可以,且新民党不是实际存在 的党。

3、林年锦的证言模糊,前后不一,应该有QQ纪录佐证。

4、徐雪峰的证言看不出郭泉非法组党,积极发展党员和地方党部。公诉人应举证证明被告人组党是要推翻人民民主制度,不要玩躲猫猫。

5.刘法进的证言是其自己的猜测或意见,不能作为证明郭泉有罪的证据,且证明其自己认可即为党员,不需谁来认可、批准。

6、庞双平的证言证明新民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党是一种理念。

7、郭剑的证言“对新民党组织的严密性有一定的怀疑”。

8、牟昊的证言存在大量的自我“感觉”的内容,不是证明事实,郭泉回短信说:新民党不采购军火、不组建军队,可以看出郭泉的主张不针对人民,不针对国家。 牟昊的其它证言与本案无关。

9、王世明、陈冰证言证明郭泉发起的新民党是理念党,宗旨是反对共产党所谓“独裁”,不针对国家政权。

10、叶海俊证明认为“他只是谈谈而已,我认为是根本不存在的。如果有300万党员有组织推翻,则为什么只有郭一个?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公诉人指控的事实都 是虚假的。

11、张永峰证言说郭泉是“推翻现政府”是个人的认为,不能印证。

12、武勇健证明新民党是“虚拟的党”,不需要任何实际手续即可,证明:新民党没有组织,没有实际行动。

13、 陈旭东证言说新民党员的成为方式就是看党章认同,全国各地都有党部是指全国各地都有认同他理念的人。

14、钱锋证言说“新民党是自发的”。

综合笔录,得出:公诉人指控郭泉组建新民党,如果是一人党,我们认可。如果各地都有支部,则应追加被告。我们认为新民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政党。其目的不是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没有证据证明。控方证人目录有44人,现证人证言只有41人,余3人不能作为证人来确认。刚才这些证人都是 “我个人认为”,不能证明郭泉的事实,只是被询问人的个人意见。这些询问有明显的指供、问供、诱供的痕迹。  

审:公诉人意见?

公:辩护人说的是证人个人意见不能相信,与辩护人念证人证言相矛盾。这些事实的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吻合一致。关于党员身份的证据是“一对一”,公诉人认为 是互相印证的“一对一”。组党“合法性”问题,将在辩论时答辩。关于是证人的“推测意见”,郭泉本人有过供述,且证人证言内容是对其亲身经历事实的客观陈 述。“仅凭言辞”控罪问题、公诉人认为只要达到事实确实充分,就可以处罚。牟昊“制宪委员会”与郭泉无关问题,牟是受郭文章影响,这是其社会危害性的证 明。

证据都是执法人员取得,与供述互证,是合法的,可以采信。

辩:刚才公诉人说郭泉承认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这是错误理解了郭泉的表述。郭泉的意思,不是对证言中的“我个人认为”内容的认可。我们两辩护人的质证意见 并不矛盾,郭泉认可“一个人加入新民党”的证言、与他人猜测郭要做什么是有区别的

审:(打断发言)刚才意见明确了。

辩:要求将郭泉说的“我要看原件”、“法庭不允许”纪录在案。

审:上午庭审到此,下午2点继续开庭。

 

14:00

审:现在继续开庭,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勘验检查记录:证实证人电脑中的聊天记录,印证被告人传播民主先声。

审:被告质证。

郭泉:光宣读未出示,我要看一下原件,对传播《民主先声》无异议,但关联性还是没有证据。

辩:电脑里有《民主先声》不能证明指控,有文章不能证明有发展党员。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勘查记录六份:牟昊向郭泉发送党歌、宪法等,并被打开收看。证实:牟昊是以党员身份发送的。

辩:被告人要求看证据原件,法庭应先回应一下被告,让不让他看。

审:公诉人出示原件给被告看。

辩:境外网络境内看不到,所以没有危害性。发送歌曲不构成犯罪,“境外发布”说是郭的指示没有证据证明。

郭泉:勘验记录只能证明牟昊和我有联系,不能证明我让他发送到某地,如有证据请出示,很多文章我没见过,不能证明和我有关联。

公:被告人还发破网软件,所以说看不到不是事实。关联性我们会在辩论中提出。党歌创作是牟昊等人自认为是新民党员的情况下根据郭的要求所为。公诉人举的证 是在网站上出现的。

辩:自相矛盾。发的人不再要破网软件。郭泉指示他人建党支部党小组完全没有见到证据。

审:继续举证。

公:网聊记录证实被告人委任党员、发展党组织、指导地方党员活动。

审:被告人有何异议?

郭泉:我要一份一份质证,很多证在这之前没有向我出示过,我要看聊天记录。第一份,和飞龙在天聊天,发给他民主先声第127篇,由于他提出了武装党,所以 他超越党章,不能成为党员。第二份和徐雪峰,不能证明有推翻政权的想法,应提供监听录音。第三份和王喜强的,不能证明我对他提供过颠覆的文字材料。第四份 和许雪峰的,谈的和新民党无关,当时没有新民党党章。第五份和牟昊的,没有相关证据的话,华夏之声与新民党没有关系。立宪公投问题也没有提过,歌曲我没有 帮他,也未传过,都与我无关。公民维权抗暴宣言没见过,也超出了新民党党章,这些超越的东西我没接触过。

辩:“竞选总统”这个空的职位,在未来要做什么,没什么可指责的,“调皮”二字说明是个玩笑。临沂公安局的“情况说明”提到新民党是多个松散的维权组织, 于2004年成立,2007年更名,我们不知它从哪得出的结论。且从这么厚这么多的聊天记录里到底哪些是犯罪行为,应明确指出。

审:不用再说了,已经明确过了(反复说)。

辩:我抗议法庭打断,剥夺我的质证权利,我对后面两份证据还没有质证。

审:(对抗议不作回应)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向“走四维权工作室”汇款的银行凭证、证人证言、书证,证明新民党党员交特殊党费。

审:被告人质证。

郭泉:新民党党章禁止交党费,特殊党费是直接汇款给维权人员,在四川地震中中共也有特殊党费,直接汇给红十字会。这些是事实,但不是犯罪事实,这是不同概 念。

审:辩护人质证。

辩:一个人号召大家替别人捐款,是犯罪事实还是做好事?他自己不拿一分钱,这样的善举被指控为犯罪事实,颠倒了一般善恶观念。他并没有说是“缴纳”,而且 说确认是08年入党的党员。而“走四方”工作室本身没有否定共产党的目的,郭泉只是号召别人去帮助别人,这是值得表扬的行为。如果是党费,所有党员都应 交,如果是捐款,则不是犯罪行为,公诉人的证据混浠了善恶美丑。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摘要宣读“蓝色革命运动”文章,“七日在家革命”文章

审:被告人质证。

郭泉:念的断章取义,我要阅后把重要的读出来

审:法警把文章交被告人。

郭泉:运动形式:“日常性的和平蓝色运动”,没有读,“蓝色物品是什么”也没有读。文章没有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意思和表述,不能证明。“七日在家革命”也 没有这种表述。公诉人没有读重要的一句话,“我希望胡温当局能审时度势,自行政改,和平过渡到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民主政体”。看不出我有要颠覆国 家政权的话语和意思表示,所以,没有相应文字加以证明。

审:辨护人质证。

辩:公诉人身上有蓝领带,能说是颠覆国家政权吗?

公:我抗议。

审:辩护人直接说明问题就行了,注意语言。

辩:身上有蓝色的物件只是宣传理念,不是可以证明犯罪。这个运动提倡民主,共产党本身也宣传民主,郭泉无非提出了人民有权选择执政党,这就构成颠覆国家政 权罪吗?不能证明。目前不承认我们有专制,郭所说的都是空的,怎么构成犯罪了?公诉人直到现在也没有说郭泉的哪篇文章是反对人民当权的,应当结合文章的宗 旨来看,没有发现能证明本罪的。

公:辩护人人身攻击,公诉人表示抗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根据刑诉法规定公诉人有权质证,审判长应当允许。

审:继续举证。

公:证人证言:证明七日革命的策划。证实证人看过这二篇文章,策划二个活动的目的。

审:被告人有什么异议。

郭泉:意见很大,夏玮女士读的证言只能证明他们读过我的文章,他们自己的观点是他们自己的意见。另外请给我看一下。

审:上午都给出示过。

郭泉:上午我没有看过任何一张纸,旁听的应该也清楚,质证是什么。如果宣读的是A,实际是B,那我有权利看一下证据,不经过被告人看证据,是有悖于法律 的。 

审:你已经发表意见,没有必要了。

郭泉:我作为刑事被告人有权看证据。

审:本庭意见已经明确。

辩:被告人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请审判长不要为了抓进度,使庭审走过场,请尊重和采纳我的当事人的合法请求。

审:(合议)不是所有证据都有出示的必要。

辩:请先将郭泉的要求记录在案。请公诉人在宣被告供诉和证人证言时先说清楚是公诉人的归纳还是原话。证人说的郭泉要推翻一党专政的制度,如果解释为社会主 义制度,那就是错误的解读。郭泉代理维权的目的是什么,是善意帮助还是其他目的,不应由他人加以猜测。至于推翻政权的指控,我要再次声明,党和政权还是有 区别的,还是请公诉人将指控的证据具体指明,不要归纳总结,按刑诉法的规定,还是请公诉人讲清楚证据和指控犯罪之间的关联性。

审:继续举证。

公:被告人以往的供述:证明策动维权人员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审:被告人质证。

郭泉:终结独裁是共产党自己终结,不是其他人使它终结。经济体制改革,我九十年代是在体改委工作的。体制的问题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问题。宣读的关于维权的 文字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我是告诉维权群体是体制的问题,如果多党竞选的话就没有体制上的问题了,有意见会有民意代表代陈。就此根本不能证明我有颠覆 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的目的和行为。

审:辩护人质证。

辩:还是请公诉人告诉我们你念的页码,老是用自己归纳的语言来表述,这不叫举证。

辩:这一节的指控只有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是经济制度,郭泉对维权群体说的话逻辑上得不出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结论

公:申请质证。郭告诉维权人的目的就是让那些人帮助自己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辩:反驳,还是没有说: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区别

审:继续举证。

公:证人证言:证实借维权之名,达到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审:被告人质证。

郭泉:证人证言中所说电话中的内容,没有电话录音佐证,是一面之词,体制出的问题,九三年以后出的问题就是一次性买断工龄的文件,在93年出台的。公诉人 认为体制改革就是社会主义制度是错误的。体制改革中共提了很多年了。这些人的话说,就说是我说的话,这是没有依据的。

审:辨护人质证。

辩:叶海俊证言,说郭的话口气不像郭,革命是指民主革命;陈斌证言,郭的话有“还权与民”;王士明证言,“换掉体制”不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刘法进的证言, 也只是一次电话,且有明显诱供的痕迹;张树斌证言,内容上没有违法的内容,政治维权要向人大反映是合法的;刘海林证言,同样内容上都合法;赵国卿证言,同 样内容上都合法;黄永生证言,证明郭泉针对的对象是共产党行为,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如没有电话录音佐证,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公:多名证人证明郭告诉他们是现行制度问题,公诉人认为可以证明,“没有录音”。不需穷尽一切证据,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

辩:换体制不是换制度

审:继续举证。

公:全案证据:一、搜查证据:物证,电脑,手机。二、发案经过,委托侦查书。

审:被告人质证。

郭泉:除了物证外,都是程序材料,不持异议。

辩:“诽谤社会主义制度”、“插手维权”、“政治维权”,由此得出颠覆国家政权罪,逻辑不通、前言不搭后语,不足为证。

他个人的经历也值得我们深思,因为发表一此言论被撤销教授职务调整到资料室,开除盟藉、遭受打压。

审:被告是否需要举证。

郭泉:都交给律师了,有很多文章是对我有利的。

审:辩护人是否有证据需要提交法庭?

辩:有《历史的先声》,由汕头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证据来源合法,其内容我们与郭的“民主的先声”作了一个对照表,提交给法庭。

审:可以(收)

辩:念表格【目录】、【说明】。

审:其他的?

辩:第二部分证据,提交《民主先声》文章篇号:新民党性质:72、88、135、200、300;新民党目的:52、53、57、79、84、 92、340;和平在家革命:82、71;蓝色民主运动:61;证据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册、毛泽东选集1—4卷、邓小平文选1—3卷、江 泽民文选1—3卷、胡锦涛讲活话一份、党校教授文章一份、南大教授文章一份

审:对照表中《历史的先声》与本案事实无直接关联,主要是《民主先声》的文章,《选集》和文章与本案没有实质性的关联,没有当庭出示的必要,可以庭后再提 交。

辩:这些是本案郭泉仅有的证据,法庭不能未审先定与本案有关无关,我们认为是有关的,应当作为证据,证据应当庭出示,不是庭后私下再交。

审:我们会充分认真研究辩护人提供的文章。被告人有何异议?

郭泉:辩护人提供文章可以证明我的文章没有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之前领导人都讲过相关的民主选举的意见。公诉机关没有法律文件证明多党竞选的主张是颠覆国 家政权。两者之间没有法律连接的话,审判机关应该中立裁判。

辩:请给我十分钟,公诉人举证从九点半到下午四点半,给我们十分钟举证总该有吧。

审:辩论中可讲,不作为证据。

辩:我们有权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采纳是法庭的权利,但不应当不允许我们举证。

审:合议庭再次明确表示,领袖著作可以在辩论中讲,合议庭会充分地关注并研究,但不能作为证据。

辩:请求复议,控罪的依据是文字,中共领袖的文章也是文字,辩护人有权提供领袖的文章与郭泉的文章作比较,为什么连提供证据的权利都不给?请合议庭明示, 不允许作为证据提出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审: 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才是证据,辩护人提的材料不符合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所以没有必要提交。

辨:请记录在案,我们提出抗议。我要提交全国人大网站关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材料。证明党不属于国家政权。胡锦涛主席的讲话,党校教授的文章和南大教授的文 章、

审:都无关联,不作为证据。

辨:那请记录在案。

郭泉:我律师提供的一方面是我自己的文章,另一方面的是文献。应一并记录在案。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我们就被告人郭泉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1、被告人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切充分。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完整的证据、展示了被告人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 泉撰写的民主先声系列文章和证人证言、及电子勘查检验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2、证据链表明被告人郭泉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05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 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或其他方法,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被告人不顾宪法中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撰写大量的文章在互联网上传播,对我党进行恶毒地攻击,组织新民党、自任代主席、发展 党员和组建新民党地方党部,以达到他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3、 社会危害性和引发的社会思考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目共睹,是抵赖不掉的。被告人在想当总统的诱惑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对其家庭也造了莫大的伤害。我们希望被告人郭 泉能认罪伏法、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适当刑罚。

审:被告人自我辩护。

郭泉:前面讲得够充分了,请合议庭仔细阅读《民主先声》相关文章篇目,我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

组建新民党没有法律限制条款,新民党的宗旨,性质,不是向公诉人说的那样。竞选是由第三方投票,由选民决定执政党。不能把执政党与国家政权划等号。反对、 批评执政党不是颠覆国家政权。

我提出的“七日在家和平革命”、“蓝色民主运动”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颠覆国家政权。相反是敦促中共自上而下地走上多党竞选的政改道路。

“借维权之名”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与事实严重不符,维权书里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请合议庭全面阅读我的文章。

只有我做的事的事实依据,没有犯罪的事实依据。请找出法律连接,没有就请作无罪判决。

审: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接受被告人郭泉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郭泉的合法权益,人格尊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 重考虑。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郭泉试图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如果指控一介书生试图以和平方式来推翻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核武器的世界强国的国家政 权,显然是匪夷所思的。

第一、国家政权难以和平颠覆,郭泉涉及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1、颠覆,按照字面意思就是将对象倒置,引申为推翻。推翻、倒置都是需要用物理力量的,用文字是无法完成推翻、倒置的。何况是拥有数百万军队的国家政权。

因此,不仅理论上无法颠覆国家政权,而且行为上也不能颠覆。这个罪名显然是无法用和平的方式来触犯的。而郭泉一介书生,被指控颠覆国家政权罪,以一人对 13亿人,以一介书生对抗数百万雄兵的核国家,显然是不可能的。公诉人可以说,本罪是行为犯,不论结果,但是,如果这个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 我们说不构成犯罪。郭泉写的新民党党纲中明确写明,不用武力,不建军队。这就更清晰地表明了——郭泉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2、国家政权是指人民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控制,郭泉并无颠覆人民对国家机构的控制的主观目的。

3、和平方式无法颠覆国家政权,除非用武力,郭泉倡导的是竞选方式,并无武力颠覆之意。

第二、社会主义制度内涵是一种发展中的内涵,郭泉主张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其主张也是社会主义的一种,都是社会主义范畴,就不存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和 行为。

1、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断变动中的制度,从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制度的概念一直在变化发展。

2、郭泉民主先声文章主张的内容也称是社会主义制度,只不过加上了“民主”二字而已。既是宣传社会主义就不存在推翻社会主义之罪。

3、社会主义制度内涵不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经济制度。

第三,和谐社会不应该搞文字狱,郭泉的主张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1、郭泉提倡的多党竞选本身不违反人民民主专政原则,多党竞选也可以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形式,是人民选择执政党的不同方式。

2、党不是国家政权,反对共产党法律上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反对执政党“垄断执政”的方式并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更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4、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但是,选择执政党的权力在于人民,郭泉所说的多党竞选在理论上和人民民主专政不相违背。

5、提倡多党竞选即使错误,也只是理论上的问题,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第四,郭泉撰写发布的新民党党章和党建党务大纲只是文章。所谓非法组织新民党、积极发展党组织和成员的行为并不存在。郭的行为属于言论、结社自由范畴,其 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1、首先,新民党党章和党建党务大纲只是一个纲要文章,且内容并不违法。

2、郭泉没有非法组织政党的行为。

3、新民党不是一个有组织的政党。

4、在中国国土上,组党未必犯罪。

第五,指控郭泉通过互联网策划民主革命蓝色运动,七日在家革命等活动。这些都是涉及宣传所谓民主理念,并无社会危害性,并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

1、民主蓝色革命运动只是一种理念,并不违法,不构成犯罪。

2、七日在家革命只是一个理念,并无社会危害性。

第六,起诉书指控郭泉借维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既没有事实依据,逻辑上也是错误的,维权维护的是合法权益,法律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维权不会推 翻社会制度。

首先,郭泉对维权人士说的,只是希望通过多党竞选,解决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如前所说,这种理论并不会导致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其次,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郭泉在借维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郭泉文章中有时会有些言语涉及到共产党,但是,往往是针对中国共产党的独裁行为,如前 面所说,既然,中国共产党没有搞独裁,对着空气打拳,有什么所谓损害?其次,政党不等于社会义制度。

第七,根据刑法第105条的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者、及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应该是组织犯罪(即有组织的多人共同犯罪),郭泉 一个人分身乏术,单人根本就无法构成本罪。

如果说新民党是一个众多党员的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党,那么为什么今天站在被告席上只有郭泉一个人,其他的党员为什么不被追究刑事责 任?

审判长、审判员: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历史是后人写就的,法官的职能是依法审判,依照的法律是现行的宪法、法律。我国刑法105条,法律规定非 常明确,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才构成犯罪。郭泉的理论只反共产党的所谓“独裁专制”,提倡全民福利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提倡由人民选择执政 党,其行为不满足犯罪构成四要件,完全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合议庭法官要依据事实证据内心确认被告人郭泉构成犯罪后才能判刑,如果有悖于法,是迫于某种行政的指示或压力做出错误判决,法官对人民、对 历史、对自己都是应当负有责任的。

审:公诉人有何答辩意见?

公:答辩如下:“没有电话录音”已说明不再重复。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四个构成要件:主体合格、主观故意、客体郭泉的行为侵害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制度、客观方面郭泉撰写了大量的文章攻击、 污蔑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共产党居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核心,体现了历史进步的必然。其提倡多党竞选仅仅是犯罪手段之一,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审:被告人,还有什么意见?

郭泉:公诉人的发言法律上空洞、事实上也空洞,没有说明法律对多党竞选的连接。同罪同判,同案同判,在其他同案犯未归案情况下不符合这个原则

公诉人说我内心有这样的目的,这只是他们的推断。

审: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辩护意见,重复的就不要再说了。

辩:针对公诉人的答辩意见,补充以下无罪辩护意见。

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是郭泉写了347篇《民主先声》文章发到互联网上,成立新民党、提倡二个运动、帮助维权。郭泉文章的核心是反对共产党的一党独裁, 主张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实现民主社会主义。控方控罪首先要厘清国家与政党之间、政权与民权之间的关系。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归人民,这就是宪法确立的 主权在民原则。执政党只不过是人民委托管理国家的受托人,执政党本身不产生任何政治权力。就像一个小区、权力归业主,业主选举业主代表大会来行使权力。业 主代表大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来代为行使管理小区各项事务的权力,道理是一样的。为什么公诉人就要把执政党与国家、政权划等号呢?反对了执政党就是颠覆国家 政权,这不是和文革时期反党就是反革命一样荒谬吗?

毋庸讳言,郭泉或许是一个走在时代前面的人,却并没有失去理智。从庭审看,相反条理清楚,曾经也是你我的同行。郭泉的主要理论无非是看得超前、想得超前而 已,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我们在历史教科书中可以看到,任何走在时代前面的人都会受些误解,譬如孙中山作为先行者,当时被满清政府通缉,中国共产党的创 建者李大钊、陈独秀被当时政府定罪。历史告诉我们那些将先行者定罪的人,都已经把自己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76年以前国民党指控陈独秀危害民国罪时,国民党的御用文人说:“反对并图谋颠覆国民党者,即为反对并图谋颠覆国家,即为危害民国,亦即为叛国。”76年 过去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不应该再重新用这个荒唐逻辑,中国共产党有本事赢得民心打败国民党,辩护人相信,应当能超越这个“反党即 叛国”的荒谬结论!76年前的辩护词今日仍具现实意义,如今郭泉被推上被告席,辩护人不禁为之深深遗憾,感到悲哀。

综上,辩护人认为,郭泉是无罪的;如果,郭泉被判有罪,历史将一定会做出公正评价!像林昭、李九莲、钟海源、张志新、遇罗克那样。我们不希望历史的悲剧重 演。

(第一轮辩论见辩护词)

 

审:第一轮讲过的不要重复了。

辩:宪法规定人民有监督的权力和言论自由的权力,人民没有让渡这些权力给执政党,郭泉发表的文章没有构成犯罪。就单个人是无法触犯105条第一款的。请公 诉人不要回避,请指明合法建党的方式,港台党是否合法?公诉人没有正面回答,党是不是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不属于党。请论证反对党就是颠覆政权?是要用逻 辑来证明。不用暴力也能颠覆国家政权?请举例子,古今中外的都行。毛主席说枪杆子里出政权,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郭提倡的到底危害了谁?危害了共产党 的利益,不是人民的利益,所以还是要用逻辑来证明。郭泉说的对不对不关键,关键只看他做了什么。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不是一回事,朝鲜劳动党是否是社会 主义制度?没有同案犯追究共同犯罪,不公平?适用法律也错误。

综合今天一天的庭审,郭泉的目的是推翻共产党的一党独裁,没有危及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判他有罪不符合国家今天改革开放30年的国家地位,希望法庭依 刑法合法裁判,不依宪法序言裁判。请合议庭根据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本着对得起自己良心的原则,依法裁判。

审:公诉人是否还要发言。

公:二轮辩论没有新的观点,只补充一点,说刑法105条第一款是多人犯罪,辩护人显然是没有正确理解。其他没有什么了。

审:焦点明确、主观故意、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犯罪,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有没有新的观点?

公:没有。

郭泉: 公诉人说我有暴力倾向的字眼,其实我用的词是共产党宣言里的,犯罪故意方面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多人犯与单人犯,我认为应同罪同判,他们是学习法律 有偏差。

辩:本案还是在证据质证上的问题,法庭过于追求速度,程序上有瑕疵,等等。

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最后陈述。

郭泉:1、本人文章中从未提出过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相反是捍卫国家政权,捍卫社会主义制度。有明文可查。

2、我研究中未发现主张“多党竞选”是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

3、我不认为公民没有权利组建党派,不属于违法行为,毛泽东“十大关系”中提出,人民内部矛盾关系,我认为党和人民是内部矛盾,不是敌我矛盾。

4、网上策划二个活动,“罢工”没有法律禁止公民不工作的权利,不违法宪法曾有过的罢工权,现缺了一项,但没有法律禁止。

帮助维权一事,公诉人按照所谓证人的证言、他们认为我有主观的目的,但没有证据。我的十四份维权报告没有提到推翻社会主义,相反我提醒他们什么是社会主 义。

5、1946毛泽东文章就提出了多党竞选(毛选二版卷三1079页),六十年来后提倡多党竞选是否成罪一直没说清楚。我认为法无明文不为罪。多党竞选是为 执政党寻找统汁学依据,第三方选择与颠覆国家政权是不同的来自第三方的选票。独裁依据的是强权。

记得诺贝尔获奖者李政道先生在中国学生问到:“中国可能在20年内获得诺贝尔科学奖,您是怎么认为的?”时,并没有直接回答,而是说了下面这段话:“在一 个集权国家,想要科学获得伟大的创造性思维和卓越的成就,是极其困难的。”

我还想起了日本作家村上春树在2009年耶路撒冷文学奖颁奖会上发言的一句话,他说:“我在高墙和撞向高墙的对象之间,我选择站在鸡蛋的这一边。……这个 高墙就是体制,对象就是那些被体制戕害的无畏抗争的人。”

我想我超越村上春树先生的一点,就是他作为文学家,描绘并支持那些“鸡蛋”,而我作为社会学家不只站在鸡蛋这一边,我还直接选择做了一只勇敢的“鸡蛋”。

这样的选择,我很自豪。因为我深切地知道,我的言行有一样最重要的支持力量,那就是“统计学依据”。

审:经过一天对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泉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的公开审理,现已审理完毕,由于案情重大需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择日宣 判。宣布休庭。


晓海 [65.49.2.*] @ 2009-8-31 23:27:26
我一直关注着这件事 可惜没收集齐 今天齐了!

清风明月 [128.163.241.*] @ 2009-8-31 22:32:00
呼吁无罪释放郭泉!

清风明月 [128.163.241.*] @ 2009-8-31 22:26:07
说有罪就有罪,无罪也能罗织罪名,
说无罪就无罪,有罪也能开脱罪责。

百口莫辩


(⊙o⊙) [65.49.2.*] @ 2009-8-31 17:18:44
没听最高法王院长说么?“法院审理案件要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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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灰未尽今犹在
   
坑灰未尽今犹在 [65.49.2.*] @ 2009-8-31 20:33:16
党旨即国法 一切持不同政见者都要被和谐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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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明月
   
清风明月 [128.163.241.*] @ 2009-8-31 22:20:48
有个寓言,很久以前,一个公认的美男子参加选美大赛得了冠军。于是他把获奖时的照片挂在墙上,天天欣赏。一晃60年过去了,有个朋友送给他一件礼物,是一 面镜子。他对着镜子,里面是一个满脸皱纹,又老又丑的男人。他对着墙喊道:“我是最美的帅哥,墙上贴的是谁?”然后一把抓下那张发黄的照片,扔出了窗外。


坑灰未尽今犹在 [65.49.2.*] @ 2009-8-31 20:13:46
艾先生用心良苦 我支持你 支持郭泉 但愿能有更多的同胞能理解你们用行动去支持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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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灰未尽今犹在 [65.49.2.*] @ 2009-8-31 20:05:11
犯了滔天罪行---“反革命”罪啊 郭公此次凶多吉少 不知他狱中的日子能否比曼德拉好过 一个郭泉还不够 我们还需要更多的郭泉 更需要郭泉 刘晓波许志永 谭作人这样的人联合起来 散兵游勇似的各自为战不会有什么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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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灰未尽今犹在 [65.49.2.*] @ 2009-8-31 18:28:46
赞,中国新一轮民主运动急先锋郭公。先行者的道路总是充满荆棘如履薄冰的。相信郭公既然选择了这条道路,已经做好了粉身碎骨的准备。大勇如此,令蝇狗鼠辈 汗颜。历史终将证明,郭公不会寂寞,您的道路一定有无数中华儿女最杰出的青年前赴后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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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明月
   
清风明月 [128.163.241.*] @ 2009-8-31 20:44:07
难怪艾老师这么久没消息,原来在忙乎郭泉的案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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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明月
   
清风明月 [128.163.241.*] @ 2009-8-31 23:11:06
有个寓言,很久以前,一个公认的美男子参加选美大赛得了冠军。于是他把获奖时的照片挂在墙上,天天欣赏。一晃60年过去了,有个朋友送给他一件礼物,是一 面镜子。他对着镜子,里面是一个满脸皱纹,又老又丑的男人。他对着墙喊道:“我是最美的帅哥,墙上贴的是谁?”然后一把抓下那张发黄的照片,扔出了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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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dman
   
wildman [65.49.2.*] @ 2009-9-1 0:34:28
胡佳、郭泉,许志永、谭作人……一个个有良知的人,当他们想在体制内为百姓做事的时候,受到的是下层官僚的阻挠,一旦他们要对体制发表异议,就会受到整个 官僚集团从上到下的一致迫害、打压,用合法的手段,用非法的手段,而我们居然找不到什么手段来保护他们。

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为之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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