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赦免杨佳先生的公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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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4, 2008, 12:00:06 PM10/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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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发生的杨佳先生击杀上海警察案令人震惊,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和持续的关
注。我们对在中国发生这样的事件感到非常难过。我们向遇难的六名警员表示哀
悼!向遇难及受伤警员的亲属表示慰问!同时,鉴于对中国法治和文明进步的关
注,我们对杨佳先生案发后至今受到的极不公正的司法待遇也深切关注。

1. 鉴于联合国60年来多次通过宣言、决议要求废除死刑,或对罪犯实行特别赦
免,鉴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予以执行、废纸死刑的现状;
2. 鉴于中国历史上长期有对死刑实行特别赦免的人道文明传统;
3.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去有对战争罪犯和其它刑事罪犯实行过特别赦免的先例:
4. 鉴于本案所面对的需要改革的存在重多问题的司法制度背景,以及国内外各界
普遍存在的对该案的审判程序存在的明显的不公的质疑;
5. 最后,也鉴于我国正在面临解决社会危机,改革"警察国家"的国家形象,动员
民心,恢复国家元气,重启文明进程的历史时刻。

我们提请中央政府对本案进行特别审查,依据法定程序对受到普遍同情和关注的杨
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

提请特别赦免的理由详述如下:

一、废除或者暂缓执行死刑已是国际社会大势所趋

鉴于死刑是一种极端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违反了人类基本尊严。联合
国、国际性组织、地区性组织以及人权专家不断提倡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已成为世
界潮流。联合国193个成员国,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
废除了死刑。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84年5月25日第1984/50号决议通过的《关于保护面对
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也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均有权寻求赦免,所有
死刑案件均可给予赦免。

联合国大会1989年12月15日第44/128号决议就通过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辖
范围内废除死刑。

联合国大会2007年12月通过《全球暂缓死刑》的决议,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
准并暂缓死刑。

二、1959年至1975年期间,我国过去有对战争罪犯和其它刑事罪犯实行过特别赦免
的先例

1959年9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全议,作出了特别赦免的决
定。同日,刘少奇先生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随后分别在 1960年
11月19日、1961年12月16日、1963年3月30日、1964年12月13日、1966年3月29日、
1975年3月17日,共七次发布特赦令,赦免了所有在押战争罪犯。

1979年,在我国新疆发生了蒋爱珍女士连杀3人的重大案件,案发后人民日报和石
河子法院在5个月内收到2万多封各界人士来信,要求基于蒋爱珍是义愤杀人应予轻
判。后来新疆高级法院作出了不予死刑的决定。此举深得人心,对缓解当时社会矛
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本案存在不公正的司法制度背景及不公正的司法程序

越来越多包括二审过程中披露的事实显示,本案起因于警察严重侵害杨佳先生的身
体,杨佳先生的人格亦受到严重侮辱。杨佳先生在长期经正常合法途经寻求权利补
偿不果且得不到公正司法救济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手段,导致了这场悲剧。这也是
为什么杨佳先生的行为以及他遭受的遭遇招致社会各界几乎是一边倒的同情的原
因。本案到底属于什么性质,需要最高当局从司法伦理、政治伦理的高度审慎研
判。这是对最高当局政治良心、政治智慧的一次考验。

案件发生后,上海地方当局拒绝公布案件全部事实真相。决定本案性质和刑期的关
键证人——杨佳母亲被公然绑架,至今不见人,关键证人——七名上海警察拒绝出庭作
证。在完全违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秘密强行一审判处杨佳死刑,二审维持原判。
如果最高当局不能采取特殊的司法救济,必然给全体国民、国际社会留下整个政
权、国家机器在围剿一个受到不公正对待、血气方刚的二十多岁青年的印象。丧失
一个从根本上杜绝这类悲剧,重塑法治权威的良好机会。

四、我国历史中长期存在"留养承嗣"以及国家重要时期特赦的人道传统

我国历史上的"留养承嗣"制度,即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
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示众,使其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杨佳为父
母独子,两代父祖辈靠杨佳养老送终。我国历史上各王朝,在重要节日或庆典时,
均有对死刑犯实行特别赦免之惯例。

在重要节日或庆典时,对罪犯实行特别赦免也是文明国际之通行做法。例如,上个
世纪70年代,美国对在越战期间的逃兵和逃避服兵役的罪犯全部实行了赦免。又
如,韩国总统金大中在1999年末颁布"千年特赦令",数千名囚犯获释。

辛亥前夕,革命家汪精卫先生刺杀摄政王载沣。按照大清律令,应凌迟处死、满门
抄斩。但朝廷出于此案发生的制度背景,出于和缓人心,出于立宪改革,为清朝前
途计,特别赦免了汪精卫先生的死刑。

我国的历史经验以及世界各法治国家之司法实践均告诉我们,特别赦免制度对一个
国家的政治稳定、法律进步、民生进步都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肖扬先生说得好,"我完全赞成对赦免制度的研究。赦免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性重
大措施,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80条对特赦做了规
定,但是自从1975年最后一次特赦全部战争罪犯以来的三十多年,我国没有再实行
过特赦……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充分发
挥特赦制度的作用,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必会产
生良好的巨大的影响。"

今年是《世界人权宣言》通过60周年,也是中国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十周年。虽然全国人大还未批准该公约,但依照国际惯例,一旦签署就要依照公约
要求执行,包括赦免等全部条款。今年年末,中国将面临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
正式审议中国政府提交的《第四、五轮禁止酷刑报告》;明年年初,也将面临联合国
人权理事会首次普遍定期审查中国的人权状况。

今年也是中国融入文明国际的改革开放30周年,明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
周年。为迎接大典,我们呼吁通过对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开始营造祥和气氛。
这也是中国政府奋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个案件已经毫无疑问将是中
国现代史上的一个标志性案件,不管杨佳先生最终的命运如何,是否被执行死刑,
该案都将对中国政局产生重要影响。

我们再次郑重呼吁与建议,对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并以此为发端,开始在中国
废除死刑的历史进程,永久确立特别赦免之文明制度,建立文明法治之现代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按签名顺序排,第一批签名人员名单)

艾未未(北京艺术家)、茅于轼(北京经济学家)、杜光(北京离休人员)、于浩
成(北京法学家)、戴晴(北京学者)、张祖桦(北京学者)、王俊秀(北京学
者)、古川(北京编辑)、陈永苗(北京律师)、李苏滨(北京律师)、江天勇
(北京律师)、黎雄兵(北京律师)、唐吉田(北京律师)、杨凤春(北京学
者)、王治晶(北京自由撰稿人)、夏业良(北京学者)、冉云飞(四川编辑)、
廖亦武(四川作家)、张博树(北京法学家)、萧默(北京学者)、刘序盾(北京
学者)、李智英(北京学者)、李槟(南京教师)、孙岩力(北京教师)、王卫星
(北京记者)、谭洪安(北京编辑)、于赤阳(黑龙江公民)、张辉(山西民主人
士)、贾瑞明(河北农民)、谢军(深圳设计)、王靖禹(旅英学者)、华乔(上
海摄影师)、释妙觉慈智(广东法师)、林树坤(瑞士出版人)、范冲(北京学
生)、张志强(北京打工之友)、李勉之(深圳工程师)、曹王澜(广东民工)、
张赞宁(江苏教师)、龚光云(广东学者)、郭玉闪(北京学者)、周曙光(楚国
人)、淮生(北京自由职业者)、马萧(北京记者)

2008年10月20日

后续签名人员请发邮件到:teshey...@gmail.com

请按下列格式签名:签名格式为:XXX(人名)北京学者;XX (人名)广东记者;

这篇文章发表于2008年10月21日, 星期二, ( 12:45 am)

23 Responses to “关于特别赦免杨佳先生的公民建议书”

1. Zola Says:
10月 21st, 2008 at 12:55 am

请签名支持特赦杨佳
2. 特赦? Says:
10月 21st, 2008 at 1:33 am

对于一个杀死6个无辜生命的人如果能够特赦的话,中国自古以来就不会有句话叫
做“杀人偿命”了。
3. Zola Says:
10月 21st, 2008 at 1:47 am

楼上的回贴不看贴。
4. 笑死个人 Says:
10月 21st, 2008 at 3:20 am

一帮右派丧心病狂,好意思自称“社会各界”?也不看看左派怎么反应的。

别忘了,你们天天顶礼膜拜的美国爸爸,还有三十多个州允许死刑呢。(美国一共
多少个州来着?呵呵)
5. 高大 Says:
10月 21st, 2008 at 4:28 am

什么?楚国人?
6. Charles Peng Says:
10月 21st, 2008 at 8:24 am

你的博客终于重见天日了,呵呵,欢迎回来,不用再痛苦穿墙了。
7. sumnny Says:
10月 21st, 2008 at 10:19 am

赦免杨佳的前提不就是承认了他是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了么,这让刘晓原律师极
力促成(虽然希望渺茫)的二次鉴定就失去了意义。
记得在哪里看过这么一句话:如果觉得自己没有错就永远不要承认,那样还有推翻
错误的机会;如果连自己都承认了,那就没机会改变了。
这份公民建议书初衷虽是好的,但同样认为在目前的现实下很难改变党国的决定。
现在死刑的决定算是上海方面做出的,不知道高院死刑复核的将会做如何决策。
最后一点,乱世用重典——不觉得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下废除死刑有更多的好处,中国
大陆真的废除了死刑,怀疑真的要天下大乱了。
我承认我是个悲观的人,尽管如此还是要赞成“赦免”杨佳,哪怕是“刀下留人或秋
后问斩”,给错误留一个改正的机会。
8. comliu Says:
10月 21st, 2008 at 10:28 am

他杀了6个警察!
他不是精神病!
不能废除死刑!
9. Zola Says:
10月 21st, 2008 at 10:59 am

如果有辛普森案那样的程序正义,杨佳案也许会成为中国的辛普森案。

杨佳的母亲王静去哪里了?只有上海警方知道。
10. 万盏心灯亮 Says:
10月 21st, 2008 at 11:25 am

废除死刑!特赦杨佳!
11. kunsh Says:
10月 21st, 2008 at 1:01 pm

反对
12. SUN Says:
10月 21st, 2008 at 3:04 pm

杨佳就像古时候的陈胜,希望通过他的案件能让中国的司法制度更建全!!!
13. 鹤 Says:
10月 21st, 2008 at 5:12 pm

每个人都是体制的牺牲品……
14. 河之蟹 Says:
10月 22nd, 2008 at 12:17 am

建议归建议。
这个事情不处理,组织很没面子,以后哪个警察还愿意为组织卖命?
15. Zerosnut Says:
10月 22nd, 2008 at 1:19 am

如果这都可以赦免的话,我马上去杀六个人~
16. xmm Says:
10月 22nd, 2008 at 10:19 am

废除死刑,如果那些受害者的家属实行报复再杀了杨佳,那个人要不要死刑.等哪天
你周曙光的老婆孩子,因为单位里其它同事干了坏事,被人连带杀了,你再呼吁废除
死刑时我一定支持你.
17. Zola Says:
10月 22nd, 2008 at 11:33 am

废除死刑不等于废除监禁,无期徒刑(终身监禁)比死还难受。
一旦废除死刑,人们就不至于把对方逼到绝路上走,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
看来很多人不理解废除死刑的好处,以为废除死刑就可以随便杀人了,但你想一
想,随便杀人还是要被处以终身监禁,对有尊严的人来说,那是生不如死啊。
18. 肖申克的救赎 Says:
10月 22nd, 2008 at 11:48 am

佛不下地狱?谁下地狱?
19. 张佳 Says:
10月 23rd, 2008 at 4:48 am

杨佳受到了太多不公待遇,强烈要求特赦杨佳,加快中国法制建设!
20. 李亨 Says:
10月 23rd, 2008 at 4:52 am

强烈要求特赦杨佳,交出杨母,追究殴打杨佳的那些警察的责任!
21. 督察 Says:
10月 23rd, 2008 at 4:58 am

更要追究上海一审,二审法院及律师的责任。。。暗箱操作,十恶不赦!!!
22. Anthr@X Says:
10月 23rd, 2008 at 9:57 am

中国实际上还一直在封建社会,没有什么变化,不管表面上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
是资本主义,都是受中国文化的影响。

至于杨佳这个事情,我认为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前提条件是判决和各种证据都要公开。
23. Anthr@X Says:
10月 23rd, 2008 at 10:01 am

补充:

最初,他们抓走了共产党人,我没有出声,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他们抓走了犹太
人,我 没有出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他们抓走了天主教徒,我没有出声,因为
我是新教教徒;后来,当他们要抓我时,已经没有一个人为我说话了。


wang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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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9, 2008, 9:12:21 AM10/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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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赞赏签名支持建议书呼吁的行动,但是我对建议书有根本性的反对意见:

1. 拒绝“向遇难的六名警员表示哀悼”“向遇难及受伤警员的亲属表示慰问”。事实
尚未澄清,我不认为这些被杀警察是无辜的“遇难”。

2. 你只要提“司法制度背景及不公正的司法程序”,黑帮就肯定不会“特赦”。否则
就不是黑帮了,也就不会有杨佳案。

3. 中共国没有法,也就没有所谓“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

4. 拒绝“特赦”一词。赦免的前提是认罪服法悔改。杨佳无罪,必须给与无罪释放。
杨佳并不认罪,也不后悔。特赦是对杨佳的人格侮辱。

精神病鉴定过程是应循法律程序,但未经过医学诊断,擅自指认杨佳为精神病者,
是对杨佳的人格侮辱。目前尚未有合法
的鉴定程序认定杨佳是否精神病患者。

杨佳是一个公民对暴政机器的战争中的战俘,应该按照《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
第118条[1],在杨佳缴械投降后,待战争结束,必须立即被释放或者遣返,不
得迟延。

5. 在长期监禁中,黑帮有充分的能力把杨佳折磨死,弄成精神病,或者通过暴力
胁迫洗脑成为虎作伥之“新人”,丧失自主人格尊严。
这对于杨佳这样视人格尊严高于生命价值的人来说,是比死刑更大的侮辱和损害。

所以,我充分理解建议书的善意内涵,但并不完全赞同建议书的内容。在赞成废除
死刑,死刑是非法的,不仅仅是不人道的这一立场上,我愿意签名支持这一建议书。

立里 (地球村,工程师)

[1]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9/11/content_1076478.htm

关于特别赦免杨佳先生的公民建议书[第一至十四批签名(共2595人)]
(2008年10月29日)

(维权网首发)今年7月发生的杨佳先生击杀上海警察案令人震惊,引起了国内外
广泛和持续的关注。我们对在中国发生这样的事件感到非常难过。我们向遇难的六
名警员表示哀悼!向遇难及受伤警员的亲属表示慰问!同时,鉴于对中国法治和文
明进步的关注,我们对杨佳先生案发后至今受到的极不公正的司法待遇也深切关注。

鉴于联合国60年来多次通过宣言、决议要求废除死刑,或对罪犯实行特别赦免,鉴
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予以执行、废止死刑的现状;

鉴于中国历史上长期有对死刑实行特别赦免的人道文明传统;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去有对战争罪犯和其它刑事罪犯实行过特别赦免的先例:

鉴于本案所面对的需要改革的存在重多问题的司法制度背景,以及国内外各界普遍
存在的对该案的审判程序存在的明显的不公的质疑;

最后,也鉴于我国正在面临解决社会危机,改革“警察国家”的国家形象,动员民
心,恢复国家元气,重启文明进程的历史时刻。

我们提请中央政府对本案进行特别审查,依据法定程序对受到普遍同情和关注的杨
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

提请特别赦免的理由详述如下:

一、废除或者暂缓执行死刑已是国际社会大势所趋

鉴于死刑是一种极端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违反了人类基本尊严。联合
国、国际性组织、地区性组织以及人权专家不断提倡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已成为世
界潮流。联合国193个成员国,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
废除了死刑。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84年5月25日第1984/50号决议通过的《关于保护面对
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也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均有权寻求赦免,所有
死刑案件均可给予赦免。

联合国大会1989年12月15日第44/128号决议就通过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辖
范围内废除死刑。

联合国大会2007年12月通过《全球暂缓死刑》的决议,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
准并暂缓死刑。

二、1959年至1975年期间,我国过去有对战争罪犯和其它刑事罪犯实行过特别赦免
的先例

1959年9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全议,作出了特别赦免的决
定。同日,刘少奇先生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随后分别在 1960年
11月19日、1961年12月16日、1963年3月30日、1964年12月13日、1966年3月29日、

1975年3月17 日,共七次发布特赦令,赦免了所有在押战争罪犯。

1979年,在我国新疆发生了蒋爱珍女士连杀3人的重大案件,案发后人民日报和石
河子法院在5个月内收到2万多封各界人士来信,要求基于蒋爱珍是义愤杀人应予轻
判。后来新疆高级法院作出了不予死刑的决定。此举深得人心,对缓解当时社会矛
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本案存在不公正的司法制度背景及不公正的司法程序

越来越多包括二审过程中披露的事实显示,本案起因于警察严重侵害杨佳先生的身
体,杨佳先生的人格亦受到严重侮辱。杨佳先生在长期经正常合法途经寻求权利补
偿不果且得不到公正司法救济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手段,导致了这场悲剧。这也是
为什么杨佳先生的行为以及他遭受的遭遇招致社会各界几乎是一边倒的同情的原
因。本案到底属于什么性质,需要最高当局从司法伦理、政治伦理的高度审慎研
判。这是对最高当局政治良心、政治智慧的一次考验。

案件发生后,上海地方当局拒绝公布案件全部事实真相。决定本案性质和刑期的关
键证人——杨佳母亲被公然绑架,至今不见人,关键证人——七名上海警察被拒绝出庭
作证。在完全违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秘密强行一审判处杨佳死刑,二审维持原
判。如果最高当局不能采取特殊的司法救济,必然给全体国民、国际社会留下整个
政权、国家机器在围剿一个受到不公正对待、血气方刚的二十多岁青年的印象。丧
失一个从根本上杜绝这类悲剧,重塑法治权威的良好机会。

四、我国历史中长期存在“留养承嗣”以及国家重要时期特赦的人道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共2595人签名,按签名时间顺序排)

第一批签名人员名单(44人)

艾未未(北京艺术家)、茅于轼(北京经济学家)、杜光(北京离休人员)、于浩
成(北京法学家)、戴晴(北京学者)、张祖桦(北京学者)、王俊秀(北京学
者)、古川(北京编辑)、陈永苗(北京律师)、李苏滨(北京律师)、江天勇
(北京律师)、黎雄兵(北京律师)、唐吉田(北京律师)、杨凤春(北京学
者)、王治晶(北京自由撰稿人)、夏业良(北京学者)、冉云飞(四川编辑)、
廖亦武(四川作家)、张博树(北京法学家)、萧默(北京学者)、刘序盾(北京
学者)、李智英(北京学者)、李槟(南京教师)、孙岩力(北京教师)、王卫星
(北京记者)、谭洪安(北京编辑)、于赤阳(黑龙江公民)、张辉(山西民主人
士)、贾瑞明(河北农民)、谢军(深圳设计)、王靖禹(旅英学者)、华乔(上
海摄影师)、释妙觉慈智(广东法师)、林树坤(瑞士出版人)、范冲(北京学
生)、张志强(北京打工之友)、李勉之(深圳工程师)、曹王澜(广东民工)、

张赞宁(江苏教师)、龚光云(广东学者)、郭玉闪(北京学者)、周曙光(湖南公
民记者)、淮生(北京自由职业者)、马萧(北京记者)

第二批签名人员名单(233)

袁伟东(民革黑龙江省委副秘书长)、钱宝涵(北京军区退休军官)、姜力钧(辽
宁独立作家)、羊子(纽约退休人员)、陈泱潮(美国学者)、张伦(旅法学
者)、丁子霖(大学教授)、蒋培坤(大学教授)、何清涟(旅美学者)、程晓农
(旅美学者)、孙文广(山东教授)、史若平(山东编辑)、李昌玉(山东教
师)、武宜三(香港五七学社理事)、费良勇(民主中国阵线主席)、刘逸明(湖
北自由撰稿人)、马少方(广东自由职业者)、曹维录(天津自由撰稿人)、冯婧
(广东学生)、余健飞(同济大学研究生)、格丘山(自由写作人士)、童自醒
(加拿大学者)、阮吉(利物浦博士生)、谭天然(美国加州)、韩飞(瑞典自由
职业)、杨煦凝(北京失业者)、唐丹鸿(旅居以色列诗人)、李清(澳洲学
者)、冯丹(悉尼大学经济学硕士)、徐敏(澳洲律师)、李元龙(贵州毕节自由
撰稿人)、吴高兴(浙江自由撰稿人)、陈龙德(浙江狱中致残者)、董金龙(西
安自由职业)、白小刺(深圳摄影师)、赵景洲(黑龙江省司法难民)、黄强(安
徽农民工)、王中陵(西安自由撰稿人)、陈惠娟(黑龙江省公民)、魏宇浩(大
连广告人)、邱黎明(北京学者)、蔡民奎(湖北公民)、夏一凡(旅日民运活动
家)、刘木(北京职员)、耿长海(北京学者)、吕峰军(杭州技术工作者)、刘
正有(四川自贡)、刘京生(北京自由职业者)、林蜀(浙江律师)、李欣欣(北
京公民)、李树东(深圳外来人口)、陈蛟云(江苏工人)、罗世铮(成都某公司
经理)、刘毅(北京艺术家)、杨建民(北京新闻工作者)、梁日月(澳洲华
人)、解永锋(河北公务员)、喻乐云(广东律师)、杨红(四川来京务工人
员)、何伟(广东外企管理人)、曹维家(前上海人)、李慧欣(公司职员)、艾
鸽(诗人、作家兼画家)、陈孟磊(烟台海运工作)、田瑞(公务员)、金娜(加
拿大技术人员)、孙恒贵(大连本科生)、王冬(北漂青年)、杨建立(许昌市
民)、黄静燕(上海公民)、惠东(西安影视导演)、刘水(甘肃自由作家)、王
明同(山东农民)、王军(安徽公民)、杨洋(重庆自由职业者)、陈为贵(川大
学生)、邹敏瀚(深圳工程师)、朱珠(北京软件工程师)、姜烜辰(深圳工程
师)、王小山(北京记者)、仝小改(河南编辑)、李爱国(郑州公民)、朱红宝
(江苏个体)、李文斌(天津公民)、林建华(江苏环保志愿者)、张道正(山东
独立电影人)、苟录迪(山东私营企业主)、王翀(深圳独立音乐人)、沈双为
(上海职员)、艾晓明(广州学者)、圣观法师(云游僧)、刘潇虎(北京普通
人)、果实普通(北京僧人)、黄智(深圳广告从业人员)、张建军(天津教
师)、张琨波(深圳心理咨询师)、刘继红(江苏职员)、王晓霞(上海编辑)、
许波(旅澳社会活动人士)、刘安军(北京维权人士)、刘世龙(北京编辑)、王
晓东(合肥工程师)、郭永丰(中国公民监政会发起人)、素娟(河南大学生)、
魏红星(山东企业法人)、赵金海(英语老师)、张娟红(旅美学者)、邹光旭
(山东 IT从业者)、高志山(北京居民)、宋健君、田雯、陈宁波、刘庆(广州
室内设计师)、阿曲强巴(北京诗人)、陈明(商洛个体经营者)、韦学俭(广西
公民)、王连城(山东自由职业者)、柳漫(旅德工程師)、冯正虎(上海学
者)、田平远(北京公民)、郭庆海(河北独立评论人)、崔志勇(苏州工人)、
姜晓鹏(丹东公民)、宋秋燕(兰州退休干部)、宋敏(兰州工程师)、陈日新
(安徽公民)、米军(山西工人)、储小波(安徽会计)、徐胜斌(湖南退休教
师)、谢岩(广东民工)、袁萍(南京退休中共党员)、蔡列辉(广东商人)、李
平(居英华人)、石燕明、黄喜(东莞工程师)、夏成武(安徽工人)、陈宪雄
(广东外来工)、張三一言(時政評論者)、王桥军、陈俊峰(甘肃退休人员)、
卢炜(山东独立策划人)、蒙木桂(南京人道主义者)、杨朦(山东高级文案)、
谈军武(江西公民)、张建中(中国公民)、颜政(武汉学生)、黄序(北京学
生)、王策(马德里学人)、陈广英(湖南基督徒)、邹巍(浙江公民)、解青山
(无锡公民)、郭瑞江(美國工程師)、王荔蕻(北京自由人)、靳尚功(山西公
民)、郑敏杰、王仕云(武汉公民)、魏红星(山东公民)、安然、史一波(浙江
学生)、滕夫生(石河子退休人员)、沈际平(宁波教师)、徐歌(四川教师)、
张跃进(北京电气工程师)、裴月(北京职员)、殷沙(北京公司经理)、晏勇、
陈云飞(大陆地区农民助理)、马郡、崔勇(加拿大华人)、巫松青(广东愤
青)、李文斌(天津土建工程师)、张若尘(河北教师)、古峰(深圳自由职业
者)、林恩惠(留日学生)田育农、刘江(四川大学生)、朱红宝(江苏个体)、
王云汉(程序员)、梁易军(江苏民工)、解捷(镇江银行职员)、徐伟根(上海
退休工人)、蒋立群(山东自由人士)、田溪、孙治淮(南京退休)、王勇华(上
海市民)、王小龙(广东工程师)、张爱群(辽宁个体户)、李卓熹(湖南公
民)、李劲风(北京音乐制作人)、沈建中(上海公民)、何大明(福州公民)、
杨东(北京个体商户)、崔云涛(广东自由职业者)、王爽(上海市民)、刘劲松
(重庆公民)、李振杰(河北公民)、楼泳民(绍兴农民学者)、葛连忠(内蒙电
子工程师)周先敏(安徽工程师)、张逸讷(德国工程师)、修海涛(德国报社编
辑)、杨佩华(中国创业者)、陈旭羊(北京自由职业者)、户峰阳(郑州自由职
业者)、安妮(广东教师)、安旭(广东工程师)、吴淑君(安徽教师)、邱伟华
(茂名商人)、张涛(北京工程师)、王发金(山东农民)、周临(安徽知识分
子)、王京(翻译)、陶涛(企业家)、余超(北京打工)、小王子(云南诗
人)、叶茂星(上海银行电脑工程师)、尤二民(延庆农民维权人士)、赵洪轩
(四川失业职工)、蒲建设(常州公民)、顾峰(博客作者)、石庆元、任文(上
海职员)、汪杏筱(甘肃特级数学教师)、尹贤绪(甘肃诗人)、李林(北京翻
译)、李宇(角马俱乐部发起者)喻智官(爱尔兰自由撰稿人)、玛特(厦门自由
撰稿人)、许晖(北京作家)、房树梅、Konami(旅日华人)、田宝兰(西安访
民)、yangyiyang(中国民主党美国总部)

第三批签名人员名单(128)

杨建利(哈佛大学学者)、郭国汀(人权律师)、俞梅荪(北京学者)、段振坤
(北京学者)、巴中卫(东莞公司职员)、彭祥华(退伍军人)、孙兆云(北京学
生)、阿丁(北京编辑)、葛曦(苏州自由职业者)、彭反三(北京法学博士)、
沙伟(东莞民工)、刘勇(南京大陆泛蓝联盟成员)、陈文卿(江苏公民)、黄一
诺(福建工程师)、宋炳汉(甘肃农民)、康秋星(巴黎自由职业者)、周翔(苏
州公民)、李雪梅(北京教师)、郑乙彬(广州设计)、沈纯理(上海自由撰稿
人)、王明睿(北京中学生)、歐語寧(旅美北京市民),歐楷文(旅美北京市
民)、育林(旅美學者)、育和(北京市民)、孔玫珊(北京市民)、孔洁(北京
市民)、笛林(北京學生)、赖虹(江苏教师)、范士贵(基督徒)、宋军(上海
人)、吴文彬(上海自由业者)、陈锋(江苏农民)、侯世亮(吉林国企员工)、
吴克辉(贵州公民)、方家华(贵州思想者)、李泉龙(海南广告混饭)、安一天
(上海公民)、陈列明(广东公民)、刘明(安徽市民)、李勤勇(深圳平面设计
师)、钟建华(美术设计师)、吴丽娟(辽宁教师)、李二平(哈尔滨教师)、张
津郡(深圳创业者)、吴炜炜(湖北公民)、钭江明(北京媒体人)、张清(北京
设计师)、徐奎(广州市平面设计师)、晁明中(上海自由职业者)、黄锦宏(重
庆公司职员)、章毅(浙江传媒人)、李杰(成都公民)、李刚(河北律师)、马
惠东(中国公民)、刘肃平(兰州慈善工作者)、张青华(北京飞行员)、童宗眙
(安徽会计师)、伍定希(湖南失业者)、刘锐(旅德学者)、李荣胜(沈阳公
民)、刘兆光(北漂设计师)、殷敏鸿(保钓志愿者)、鲁从育(北京外来人
员)、张英梅(工程师)、李彬(北京高级工程师)、李曾东图(四川公民)、巫
燕清(江苏职员)、朱淑姣(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刘大江(杭州平面设计师)、
谭军(南京诗人)、言美芳(苏州诗人、作家)、杨波(北京暂住者)、英佐、刘
全(北京航运租船经纪人)、王宣哲(福建教师)、汪昌斌(深圳设计师)、何冠
男(北京公民)、陈延生(济南公民)、刘智(湖北公民)、李仁山(广东民
工)、唐恩(北京大学生)、黄河清(咸阳公民)、武文建(北京画家)、朱涛
(上海设计师)、石小五(北京外企雇员)、诸翊(上海艺术家)、张江山、莫问
春、郑敏杰、陈佩文(湖北家庭主妇)、方正(上海设计师)、李琳(江苏护
士)、林浩云(上海设计师)、郭建民(山西民主人士)、龙政宏(湖南青年)、
王雨(辽宁蚂蚁养户)、许云荣(福建公司职员)、李莎(湖北学生)、杨梦思
(上海学者)、邓珂(中国公民)、周亚萍(浙江自由职业)、韦诩华(广西学
者)、王正军(陕西澄城《论语》学者)、炎凉河界、王凤敏(长寿无业人员)、王
辉(安徽民间思考者)、莫建刚、堂张三山(四川艺术家)、朱毅(上海工程
师)、许桂领(江苏商家)、毛长霖(福建工程师)、林志强、黄汀(设计师)、
王志(广东所谓公民)、王建玲(福建教师)、罗泽坚(深圳市民)、杨征宇(北
京海归、IT、翻译)、王雨(自贡公民)、胡志德(山西教师)、马亚莲(上海维
权者)、奚国珍(上海维权者)、张英(上海维权者)、张子健(大连设计师)、
吴茂华(四川自由撰稿人)、姚进芳(江苏教师)、唐彬(广东公民)、杨超(江
苏扬州市民)

第四批签名人员名单(57)

陈彦(旅法学者)、马心成(北京社会活动家)、张伯日(美国华人教师)、丹增
洛桑坚参(青海佛教人士)、高健(武汉公职人员)、王瑞琴(北京商人)、马丽
(公民北京)、刘宝新(普通公民)、马兴龙(新疆维权人士)、汤宜朗(旅美学
者)、方舟(河南自由职业者)、张不为(湖南公民)、万延海(北京维权人
士)、孙锋军(山西临汾市民)、韩文光、唐元隽(纽约自由职业)、王川(北京
网站站长)、李宇(英国留学生),田文(英国留学生)、周忠民(民间助学志愿
者)、李波(成都公民)、张旻(北漂艺术家)、宋伟国(上海公民)、王红兵
(教师)、徐文喜、杨明燕(四川教师)、张帆(天津医生)、陈龙(北京公司职
员)、何双博(北京民工)、刘本中(广东律师)、任科(贵州人权捍卫者)、仲
维光、还学文、遇罗锦、夏雪(电台记者)、穆家峪(重庆公民力量)、王晶(费
城工程师)、杨金(北京人)、吴涛(北京自由职业者)、刘为民(前中央电视台
记者)、杨应顿(广东教师)、彭小园(江西人)、许红兵(法律工作者)、王旭
华(河北公民)、费青(中国公民)、蒋品超(《六四诗集》主编)、冯伊德、杨琴
(外资职员)、陈相江、余醒之(上海公务员)、张立梅(吉林)、李和平(湖
北)、杨仲侠(南京教师)、张榆晨(重庆编辑)、徐建梅(江苏工程师)、张英
梅(湖北公民)

第五批:中国民主党美国总部部分党员集体签名(783)

安基模、白鸿巍、毕春玲、边春光、蔡昌德、蔡世如、曹富春、曹立佑、曹嘉鹏、
曹秀珍、曹耀宇、陈笔文、陈建国、陈炳祥、陈赐豪、陈赐彦、陈东合、陈飞洲、
陈德要、陈建东、陈建福、陈金俤、陈锦、陈克涛、陈 亮、陈明光、陈巧凤、陈
 秋、陈绍光、陈 胜、陈天保、陈蔚东、陈雄风、陈学雄、陈 燕、陈腰俤、陈
依忠、陈义章、陈 庸、陈永斯、陈振扬、陈芝春、陈周林、陈信光、陈 坚、陈
忠城、陈明星、陈先瑞、陈云秀、陈 锦、陈奋樽、陈 剑、陈奋荣、陈锦文、陈
雪云、陈发忠、陈礼航、陈珠俤、陈信林、陈 林、陈 宜、陈成章、陈兴楚、陈
 娜、陈 霞、陈玉平、陈秀芳、陈治坚、陈国利、陈传惠、陈 彬、陈 锰、陈
巧燕、陈秋月、陈治旺、陈 炜、陈建豹、陈贻群、陈 祥、陈统木、陈代杰、陈
 新、陈志强、陈 演、陈庸德、陈再铸、陈 坡、陈惠龙、陈 影、陈锦云、陈
君松、陈 晓、陈治旺、陈玉钗、陈依桐、陈永新、陈 群、陈希帮、陈伙钦、陈
少樊、陈学炎、陈伟东、池碧荷、池茂镔、池永男、车大浩、崔明礼、崔锋虎、崔
信子、崔 成、崔 博、程伟群、程 工、程庆萍、戴玉抱、戴秋英、代芝华、邓
红玲、邓建民、丁 櫻、丁 奎、丁爱菊、丁松芳、段秀云、董凤英、董燕梅、董
增楸、董 胜、董存秀、董枝弟、董贤建、董承道、董圣鹏、董 允、董敬增、董
 斌、董锦峰、董莲静、董明建、董立宇、董孝冰、董行峰、董建仁、董礼雄、董
风永、董 捷、董 乐、范 颖、富丽华、冯 健、方 伟、甘继民、甘 荔、高
锦清、高瑞钿、高铁钢、高星国、高孔海、高宏国、高金仕、高学农、高美英、高
 灿、高 莺、高 杰、高尊凌、高雪云、高开响、高雪云、高春英、耿素萍、巩
凤玲、龚海林、葛福民、葛桂珍、郭 春、郭 岷、郭清枝、郭 喆、郭春林、郭
 星、桂今玉、广昌英、韩香淑、韩玉花、洪光哲、洪祯烨、胡晓明、胡伟民、胡
胜华、胡 灿、胡恒贞、胡文武、花名通、黄安恒、黄丽玉、黄圣鹏、黄明华、黄
祥春、黄臣辉、黄国山、黄信田、黄时荣、黄建仁、黄季芬、黄碗贞、贺振海、何
祥卓、何 影、江 标、江敬思、江 举、江 楠、江主恩、江建警、江新华、江
剑挺、江 云、江周鑫、江淑云、江 平、江 森、江新局、江乃夫、江秀珍、江
敬崇、姜冰华、姜菊花、姜 哲、姜香花、姜兆羽、蒋书开、金兰花、金铜柱、金
晓芬、金成俊、金英顺、金春月、金美花、金鹤寿、金钟珠、金相虎、金松元、金
新林、金美花、金光烈、金桂花、金 钊、贾瑞霞、景亚新、纪 平、孔宪刚、兰
赛金、兰 泳、兰丽灵、兰晓丹、兰秀明、李晨义、李程青、李光廷、李京爱、李
静家、李伟国、李伟辉、李伟平、李 霞、李秀艳、李雅莉、李雅丽、李 英、李
 云、李艳玲、李万钟、李桂芳、李红兰、李坤俤、李美淑、李红兰、李红钦、李
 灵、李光润、李新民、李 媚、李贞爱、李英姬、李唐松、李庆山、李德明、李
在彬、李建军、李晶英、李宝凤、李秀华、李依忠、李 勇、李贤枫、李美善、李
秀云、李遇舟、李文棋、李锦豪、李婷婷、李 唱、李 楚、李用忠、李丽芳、李
和忠、李 唱、李燕云、梁衍辉、梁爱华、梁钟伟、路世国、卢燕月、卢伟国、林
 彬、林 斌、林春明、林春香、林 海、林恒强、林 晖、林良利、林 钦、林
仁兴、林书武、林 炜、、林 晓、林学琴、林依兰、林宜根、林 殷、林贞芬、
林宝国、林世海、林文春、林文淡、林 海、林增文、林秀芳、林月仙、林 妃、
林典审、林锦淦、林宝华、林丽珍、林礼针、林传速、林冬梅、林启谋、林 娟、
林 根、林武钦、林天疆、林雅清、林 燕、林本忠、林国响、林齐新、林锦春、
林 夏、林云达、林文新、林 荣、林 年、林 巧、林好俤、林伦钿、林秀翠、
林年强、林 伟、林丽明、林雅美、林 用、林 明、林美清、林成全、林东魁、
林 晨、林 现、林心松、林 勇、刘宝栋、刘必钗、刘必峰、刘必富、刘必皇、
刘东星、刘洪成、刘 煌、刘美琴、刘培福、刘天明、刘燕英、刘永利、刘 勇、
刘玉兰、刘振祥、刘志刚、刘智标、刘用文、刘淑珍、刘秀珠、刘万鹏、刘华香、
刘玉梅、刘玉兰、刘未来、刘 霞、刘晓光、刘福军、刘进坚、刘永松、刘玉美、
卢龙兴、卢声德、卢秀雄、连建忠、陆 华、卢 凤、卢 楠、柳 榆、牛凤莲、
梁 平、梁忠伟、马秀芝、马灿平、孟祥江、倪少明、倪伟雄、倪孔福、倪晓明、
倪美琴、倪 仕、聂金萍、牛广顺、牛 凤、莲南飞、欧燕锋、欧阳师榕、欧敏
玉、庞桂萍、彭福臣、彭振忠、裴英姬、裴红花、潘子标、潘子涛、潘斌俤、潘斌
俤、朴在根、扑依兰、邱仁东、全桂花、全英兰、邱有桂、邱 伟、祁建稳、銭乃
峰、任建青、任金辉、任开运、任玉红、阮雪芳、阮玉兰、沈美善、沈晓鸣、施光
纪、施守志、施永波、石小钟、宋锦平、宋建武、宋桂芳、孙 辉、孙耀先、孙锦
华、孙富霞、孙 丽、孙永胜、孙枝成、孙正功、苏平生、苏娟英、苏文忠、苏燕
雪、苏季芬、苏祥春、舒 扬、谭玉华、谭宝娟、沈于桂、唐燕珠、唐 辉、汤圣
学、汤国靖、腾永春、童 华、涂忠良、万玉兰、王桂安、王兰芳、王美妆、王敏
锋、王敏玲、王明锋、王明榕、王 强、王秋娥、王伟霖、王新华、王兆航、王志
泽、王 辉、王秋芳、王榕俤、王永航、文香子、王永航、王巧云、王义侠、王敦
林、王美华、王善开、王淑美、王加建、王庆海、王其仑、王 君、王为正、王奇
泉、王环顺、王怀铁、王 东、王 斌、王清伟、王琴娥、王跃君、王依师、王 
静、王 军、王天英、翁月英、翁灵真、翁惠瑜、翁 萍、翁秉涛、翁振彬、翁燕
捷、吴基和、吴 敏、吴明锋、吴素芳、吴丽珠、吴文明、吴兆海、吴丽华、吴美
仙、吴浩杰、武向梅、武佑望、吴天华、吴兆辉、谢宝祥、谢 梅、谢 卉、谢金
伙、许景真、许景龙、许晓丹、许春荣、许秋平、许顺子、玄明哲、玄花子、玄政
文、薛美红、薛 涛、薛良泉、肖景峰、肖良由、萧俊松、徐明玉、徐公强、徐 
明、徐正梁、郄建武、杨 锋、杨秀蕊、杨泽宇、杨竹门、杨腰妹、杨喜春、杨美
香、杨华金、杨雅清、杨红刚、杨信旺、杨一洋、杨明门、杨书平、杨国强、杨果
桐、杨宗华、杨华云、杨学勤、杨英德、杨风华、杨韶莉、叶欧敏、叶林文、叶 
义、叶元海、叶 斌、叶建进、叶长举、叶光提、叶贤清、叶文武、叶明棋、姚慧
敏、游 明、游雪蓉、尤 华、严吉子、严 征、尹 娟、尹 慧、尹英姬、余枝
峰、余向军、余 龙、余友宝、俞寿豪、俞英淑、曾祥顺、曾海涛、曾永启、翟立
建、朱在成、朱本成、朱丽英、朱 莺、朱宗明、朱玉艳、朱庆梅、朱振华、朱碧
玲、朱大宇、朱 利、朱估雨、张宝国、张贵芳、张国旺、张丽生、张丽珠、张 
明、张 萍、张榕电、张善泽、张胜太、张圣昌、张铁成、张学会、张雪荣、张永
义、张元新、张洪林、张 苏、张秋鸿、张 星、张福龙、张玉献、张桐群、张巧
琴、张英钦、张品考、张品奇、张玉官、张功民、张 环、张公钟、张榕东、张莉
莉、张如钿、张慧英、张成亮、张 武、张 森、张玉钗、张富瑞、张万哲、章献
勇、赵文多、赵严标、赵 君、赵万祥、赵永伟、赵幼鸣、赵孟姜、郑大平、郑师
建、郑光辉、郑国唐、郑 航、郑 红、郑红涛、郑鸿涛、郑华俤、郑 乐、郑良
民、郑 盟、郑巧英、郑天国、郑心最、郑 兴、郑 金、郑国安、郑和平、郑学
艳、郑春平、钟岳文、郑良登、郑丰俤、郑雪娥、郑玉勇、郑赛云、郑宝平、郑钢
清、郑孝忠、郑爱云、郑忠杰、郑 钢、郑巧彬、郑干果、郑明光、郑礼朝、郑丽
明、郑新团、郑 峰、郑修基、郑李清、郑益智、钟岳文、周会琴、周明芳、周 
全、周为群、周云梅、周景艳、周晓珍、周善奇、周海生、朱宗明、朱发顺、朱 
虹、朱华健、朱文月、朱 武、朱云钦、朱为钦、朱 彬、朱估雨、朱美华、朱则
伟、朱在成、朱本成、朱丽英、朱 莺、朱宗明、朱玉艳、朱庆梅、朱振华、朱碧
玲、朱大宇、卓宝明、卓天明、邹洪义、邹 英、邹雪清、邹品勤、邹宝英、邹艳晖

第六批:上海市民联署签名名单(725人)

联署发起人:50人

张君令、许正清、陈恩娟、段春芳、谈兰英、毛海秀、蔡文君、艾福荣、陈修琴、
朱东辉、裘美丽、傅玉霞、王丽卿、王水珍、张翠萍、沈佩兰、汤星芳、林继良、
承 森、吴党英、王智兴、张小秋、朱亚莉、朱桂和、黄惠林、萧又青、刘新娟、
徐惠娟、朱美娟、周贵祥、彭大羿、陈美娟、朱金娣、周敏文、张师君、顾金海、
童莉雅、鲁 俊、陆志鹏、郭益贵、姚玉平、赵明华、赵志清、陈美英、朱慧琴、
印增国、施玲强、陈玉梅、陈玉娣、杨玉梅(黄浦区中恒集团)

签名人员名单:675人

傅鸿炜、傅国忠、张桂兰、龚浩明、龚巧英、龚秀芳、龚文英、龚爱红、龚根英、
毛照凤、丁菊英、丁雪珠、丁莲珍、丁宏泉、丁佩芬、丁慧华、丁慧丽、丁宏泉、
丁素娟、丁文超、丁立明、王梅丽、王 枫、王 强、王黎庄、王翠娣、王忠保、
王雅芬、王明兰、王明兴、王 莹、王建成、王路平、王秀芳、王惠芬、王永华、
王文正、王文华、王学义、王忠保、王惠珍、王惠军、王美莉、王春伦、王彩凤、
王红梅、王山渺、王志展、王印平、王林英、王 琳、王飞跃、王儒云、王霞琴、
王琳珍、王 权、王 鸿、王美玲、王生芳. 朱东兵、朱黎斌、朱卫华、朱佐麒、
朱仁忠、朱承娥、朱仁华、朱金荣、朱炳心、朱棣和、朱 音、朱巧英、朱 健、
朱银莲、朱平方、朱根娣、朱光泽、朱美英、朱长妹、朱美娟、朱姚关、朱维春、
朱桂珍、朱小琳、朱晓燕.、朱婷婷、朱 瑛、李 萍、李菊兰、李杏仙、李 
俊、李 康、李文华、李雪梅、李惠芳、李东生、李淑杰、李福娟、李 萍(杨
浦)、李建勇、李粉娣、李彩娣、李兰贞、李艳英、李宣龙、李亚凤、李爱芳、徐
海波、徐 兵、徐 明、徐秀芳、徐小铃、徐莫芳、徐双英、徐玉法、徐佩玲、徐
亚罗、徐忠林、徐卫星、徐金妹、徐定秀、徐金凤、徐洁琴、徐伟芳、徐月兴、徐
志强、徐雪芬、徐桂银、徐关福、徐韵园、徐义宽、徐学义、徐秀凤、陈香玲、陈
黛丽、陈宝良、陈雪娟、陈宗来、陈万凤、陈步强、陈步顺、陈月华、陈瑞明、陈
昌宝、陈美华、陈瑞明、陈穗好、陈粉女、陈幼鹤、陈龙妹、陈 炯、陈明萍、陈
 俊、陈 娜、陈启勇、陈翠玉、陈秋玲、周 莉、周 水、周敏珠、周丽华、周
丽娟、周建兰、周又兰、周宗兰、周志鸣、周和英、周建国、周建兰、周美琴、周
惟馨、周金生、周智平、周金妹、周为民、周锁贵、周建辉、周国仙、周泉根、周
继根、周福妹、周阿根、张翠香、张兆林、张铁林、张士华、张善芝、张月珍、张
月玲、张忠平、张六星、张燕萍、张莉萍、张雄民、张淑妹、张 毅、张翠珠、张
建华、张秀丽、张善良、张敬良、张玉胜、张瑞芬、张玉梅、张秀丽、张玉环、张
元旦、张民飞、张秀丽、张秋龙、张如身、张海龙、张 茵、张悦静、张凤妹、张
云凤、张振玉、张淑妹、张新珍、张加强、张建华、张宝虎、张民飞、张莉萍、张
忠平、张志余、张雄明、张柄明、张雪英、陆建新、陆 瑛、陆春华、陆凤珍、陆
善明、陆志成、陆宝宏、陆丰华、陆秀美、陆燕萍、陆妙寿、陆苗龙、陆凤铃、赵
迪迪、赵济江、赵玉英、赵惠琴、赵建新、赵关珍、赵玲娣、赵加林、赵月娥、赵
传玲、赵静娟、赵满根、姚荣林、姚一平、姚唐枫、姚祥发、姚风英、姚独超、黄
章伟、黄金葆、黄亚琴、黄永亮、黄凤妹、黄顺忠、黄雅君、黄 磊、黄美湘、黄
 杰、黄文水、黄丹妹、杨春华、杨春兰、杨崇新、杨宝香、杨仁花、杨耀其. 杨
伟明、杨沪英、杨元英、杨冬民、杨林发、杨龙美、杨绛绯、杨翠芳、顾燕芳、顾
国平、顾美放、顾月芳、顾奇文、顾丽明、顾欣渝、顾紫芳、顾秀琴、顾鸿根、顾
怀娣、顾金妹、胡颖南、胡美琪、胡苹琪、胡伟星、胡承东、胡佩琴、胡凤娟、胡
小妹、沈永梅、沈泽民、沈玉莲、沈余珍、沈德宝、沈美珍、沈定高、沈荣法、沈
惠峰、沈梅英、沈德宝、沈美珍、沈 领、孙爱珍、孙成玉、孙洪琴、孙东明、孙
玉兰. 孙翠英、孙秋生、孙雅虎、孙华荣、孙 敏、孙梅芳、孙以贞、孙耀春、孙
红筝、孙福宝、孙建敏、孙美珍、孙小萍、许 瑾、许定邦、许永道、许巧英、许
金凤、许国柱、许东海、许 宏、许银妹、许金冈、许毓敏、许锦华、吴根娇、吴
新隆、吴根秀、吴雪伟、吴丽明、吴东妹、吴秀兰、吴晓忠、吴珍芳、吴秀兰、吴
凤霞、吴 菊、吴 芳、吴小平、吴玉芬、吴月琴、吴慧群、吴慧辉、吴斐伟、刘
国忠、刘志明、刘 红、刘平英、刘红娣、刘顺利、刘娣芳、刘春芳、刘虎根、刘
淑珍、刘志强、刘 训、刘文荣、刘仁娣、刘芬珍、刘苗荣、薛永琴、薛莉君、薛
小妹、薛家奇、薛凤桐、薛海泉、高信翠、高善来、高巧珍、高华妹、高雪坤、高
正太、高建国、蔡 萍、蔡晓虹、蔡家宝、蔡燕华、蔡明芳、蔡正芳、蔡金华、蔡
燕萍、蔡光耀、蔡晓红、金佰林、金兰英、金秀英、金建明、金月花、金祥娟、金
龙妹、金黎菁、金婉珍、金建华、金长涛、曹茄宝、曹穆霖、曹妹宝、曹致建、曹
义宝、曹仁荣、曹少兰、曹宵鹏、谢襄鋆、谢振庭、谢玉香、谢妙凤、谢怀钊、谢
玉香、何一沁、何国光、何美君、何美君、何 静、何声钦、钱伟忠、钱国华、钱
国银、钱庆余、钱祺芳、钱青春、钱晓霖、华志芬、华玉桂、华 曦、施凤元、施
渺容、施福留、施 明、施宝兰、戴国平、戴 鸣、戴冠豪、戴国鸣、戴爱芳、冯
基孝、冯玉珍、冯宝英、冯梅铭、冯 明、章芝霞、章海萍、章献华、章如华、章
全法、梁珍永、梁发香、梁 英、梁玉龄、梁慈慧、滕裕宗、丘 林、丘剑辉、魏
德华、商兰花、曲棉刚、钟扣龙、曾建华、费文菊、费爱众、孟 和、孟美娣、孟
 卫、段洛飞、段波平、彭喜芝、彭蓉琴、邰锁女、方兴礼、方文斌、唐龙余、唐
伍妹、郑蓓蓓、郑治洪、郑忠和、郑益红、殷万芳、艾全英、林永祥、江小龙、江
竹明、江 霞、孔令珍、穆云莺、董春华、万秀玲、邵金花、邵国英、常雄发、颜
芬兰、颜 燕、颜兆兴、颜兆成、颜兆亮、卓承英、全伟达、仇玉桂、韦 青、秦
启泰、秦荣美、范瑞娟、范绝英、范涛铭、范桂娟、于桂标、季勤娣、詹荣妹、包
金龙、杜永铭、计永丰、虞长海、汪 霞、韩 敏、崔福芳、邵国英、邵桂荣、承
 英、魏 勤、吉秀英、卫玉华、严锦泉、竹剑平、史海敏、诸伟华、成玉珍、任
培芬、谭秀英、郭汶波、葛秀丽、葛 蓉、葛秀珍、俞有才、肖香兰、肖海文、赖
根堂、于美芳、郁巧玲、詹佩华、奚仁娣、奚荷娣、潘金宝、付小英、唐霞珍、吕
龙珍、匡 宏、汤嘉纹、魏海珍、林国梁、林国伟、林淑娟、林根娣、浦爱珍、韩
夜琴、邹红英、袁红英、成彩根、潘曼丽、汪桂菊、林霞兰、项蕙兰、邓维秀、余
家明、石建美、诸济雅、程 桃、成玉珍、杭菊英、耿梅蓉、耿国荣、尹巧珍、端
木昀、童国菁、尹月仙、潘荣彪、乐学忠、任云兰、包志建、罗发森、罗贵宝、宋
杏鸽、宋家明、宋 斌、虞春香、虞永兴、景惠娟、荀连保、荀建国、乔玲娣、杜
小凤、项文寅、忻菊珍、严文彬、宣雅芳、叶敏之、叶秋根、叶根生、叶爱娟、凌
敏华、凌粉喜、凌宗淮、凌振家、夏伟民、单世海、温凤梅、包志建、乐娇定、彭
敬虹、马金鑫、马长发、马国强、马志森、马八弟、韦存彬、苏永华、潘金宝、戴
伟康、吕国英、严春娣、桂丽萍、季勤珍、邬逸萍、邬玉萍、邬月明、苏永珍、苏
永华、夏新来、杭菊妹、管世锋、游宇虹、汤伯年、秦仕振、蒋来娣、韩忠翔、韩
忠明、诸建忠、褚建忠、玑来英、华 强、倪金官、倪来英、侯忠华、瞿秀宝、翟
桂荣、姚克勤、姚闻婷、陶裕凤、陶品之、陶玉珍、陶玉凤、陶建元、谈良琴、段若飞

第七批:浙江公民连署签名名单(36人)

范子良、余元洪、余铁龙、贺忠民、张中政、万征、赵立、张贻达、王杭立、王有
华、王东海、王荣清、魏桢棱、王富华、楼裕根、戚惠民、洪家炯、王荣跃、叶孝
刚、邱更耀、徐光、任伟仁、高海兵、毛庆祥、祝正明、来金彪、谭凯、萧利彬、
晓玲、杨建民、单称峰、刘进成、陈震球、诸吉明、习传喜、汪雪娥

第八批签名人员名单(180人)

朱伟临(前刑法学者)、唐柏桥(旅美学者)、陈建华(上海教授)、李冰(南京
警察)、张海涛(烟台教师)、张晋(烟台作家)、雷跃辉(雷激、江西自由职业
者)、恒之(北京学者)、梁良(山东退休记者)、翁武军(销售人员)、李重生
(广东民工)、唐才龙(四川自由撰稿人)、纪新昊(河南待业中年)、张俊英
(北京公民)、龙永生(浙江律师)、徐康(湖北企业主管)、吴俊锋(广西农
民)、田茂洁(重庆市民)、李飞熊(湖南诗人、公务员)、陈哲良(福州大学
生)、申斌(昆山工人)、付增贤(中国公民)、黎锦乾(广东自由学者)、萧翠
娥(广东自由职业者)、陈志平(广东自由职业者)、杨树理(广东扫垃圾的)、
潘中林(新疆教师)、罗东晖(上海职员)、鄢裕祥(武汉自由职业者)、鳌虽
(广东大学生)、吴剑方(福建医务工作者)、周渔(福建软件工程师)、刘公任
(云南公民)、姚峻(上海自由职业者)、宋齐阳(上海学生)、冯春凤(上海民
工)、史真(中国公民)、刘晓杰(鲁人)、张民昌(自由撰稿人)、严明(中国
公民)、张涛(四川公民)、曹新垲(南京学生)、陈西(贵州人权捍卫者)、季
宁(自由职业者)、赵一国(北京程序员)、林维(武汉公司职员)、许盛(上海
自由职业者)、窦常(上海市民)、俞斌(中共党员)、李波(旅美作家)、赵建
峰(江苏硕士生)、周拥平(北京副教授)、韩亚玲(北京职员)、王小刚(江苏
教师)、朱凌青(上海工程师)、刘兵(北京职员)、武键(工程专家)、范孝全
(广东记者)、王奕璇(上海职员)、李卓敏(上海职员)、沈双为(上海职
员)、荣佳楠(上海职员)、孙爱斌(上海职员)、汪伟峰(杭州策划)、施灵娟
(江苏民主人士)、吴红梅(广东设计师)、伊增坦(工程师)、凌黎(工程
师)、荆凯(广东学生)、屠为民(贵州教师)、栗粟(北京学生)、吕晓光(山
西被开除公务员)、曾泰(四川建筑设计师)、龚京松(中国公民)、泽玉(北京
人,旅美学生)、黄苏子(武汉社会学硕士)、王亮(辽宁公民)、路怀君(成都
IT工程师)、董文泉(山东公民)、周国华(江西退休人员)、李璇(武汉青
年)、赵文健(中国人)、郑智耀(教师、宇宙人生生态智能探索者)、杜永卫
(雕塑家)、杜永东(画家)、杜永思(工程师)、张慧绮(总经理)、杜鑫、沈
一輝(四川詩人)、柯明锋(广东个体)、力比多(四川诗人)、徐慧(北京律
师)、明可(自由艺术家)、俞心樵(诗人、画家)、李沛峰(独立电影导演)、
钟辉(重庆市民)、孙红(贵阳市民)、完珉(山西大学教师)、王石敏(砚山教
师)、叶叶(浙江公民)、吴孟谦(浙江自由职业者)、程念白(湖北高莺莺案志
愿者)、水明霞(深圳设计师)、殷伟伟(上海公民)、郭威(广东医生)、洪伟
武(广东个体户)、石讯(天津电子工程师)、谢小华(湖南工人)、张振海(中
国石油)、桑梓(旅居澳大利亚诗人)、黄平(旅居澳大利亚医生)、黄奕云(山
东公民)、杜腾远(西安公民)、陈明初(江苏商人)、谢星卫(湖南企业财税工
作者)、陈达松(安徽宣城公民)、雷回勤(四川公民)、浩岭(杭州作家、教
授)、拿细耳(基督教传道人)、张浩(北京,大学教师)、宋文斌(郑州退休职
工)、游平(江西事业职员、军转干部)、张克亮(焦作工程师)、单飞(黑龙江
自由职业者)、星汉(西安大学生)、高氏兄弟(北京艺术家)、刘先国(四川农
民)、汤琼(安徽合肥会计师)、张成勇(四川农民工)、姜玉玲(北京自由职业
者)、王淑莲(山东公民)、申岳(河南医生)、王子由(江苏学者)、魏忠平
(江西公民)、杨海波(河北公民)、王丽荣(辽宁教师)、江安童(江西教
师)、曹毅(湖南教师)、陈秀敏(东营文控秘书)、李立(云南职员)、陈旭
(广东公民)、幸清贤(贵州公民)、杨伯翰(河北音乐家)、郝磊(内蒙古公
民)、陈思良(云南籍长春工业大学学生)、李文江(北京公民)、王世杰(北京
市民)、顾华(苏州公民)、云中岳、李小明(武汉市民)、赖敏(武汉市民)、
陈云(北京公民)、路克(山东自由人士)、张铭深(辽宁公民)、徐坤(烟台市
民)、尹文礼(呼和浩特高级工程师)、刘文胜(宁夏公民)、王玲(吉林自由职
业者)、刘红(东北农民)、郑声(大陆诗人、剧作家)、张振(山东普通百
姓)、梁学孔(北京工程师)、岳晋德(上海学生)、苏雨桐(志愿者)、钟奕剑
(中国公民)、乐憬怡(上海图书馆人)、葛钧维(广东自由职业者)、田永德
(内蒙古维权人士)、黄雅玲(成都市民)、米艳梅(上海教师)、林树荣(四川
自贡企业职工)、岳静茹(上海公务员)、潘正伯(山东退休教授)、王仲夏(北
京知识分子)、刘广目(湖南工人)、范燕琼(福建作家)、潘嘉堃(四川公
民)、何皓(新疆会计)、陆杰(江苏公民)、熊振耀(自由职业)

第九批签名人员名单(140人)

方圆(澳洲学者,中国工党主席)、李洪宽(美国华盛顿,《大参考》创办人)、费
玮东(浙江湖州自由职业者)、张京雷(加拿大中国公民)、张国壮(山东艺术
家)、曹静(山东学者)、张勇(110106197506222112)、张志方(北京退休干
部)、刘斌(贵州工程师)、刘继春(重庆市民)、程遥遥(中国公民)、李鸿民
(江西工人)、李强(重庆企业管理)、朱臻(无锡市民)、王长德(深圳市
民)、胡冰(山东无业公民)、马献东(山东公民)、殷志江(上海无职业者)、
木喜永(温州瓯海经商)、王明义(河北邢台职工)、梁闻超(广东个体户)、朱
志军(江西农民)、陈国俊(厦门政府职员)、张小杰(南京市民)、杨萍(云南
自由职业者)、王忠祥(天津开发区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尹克祥(辽宁建筑
师)、李明(中国公民)、王小石(四川遂宁事业单位人员)、唐贺兵(浙江农
民)、蔡辉燕(北京民工)、汪咏梅(北京教师)、高颖(郑州自由职业者)、喻
美林(江西公民)、黄治安(四川宜宾工人)、朱佳敏(江苏教师)、洪辉(厦门
自由职业者)、单庙法(上海公民)、丁杨忠(深圳公司职员)、李洁(中国公
民)、唐琪(新疆公民)、李清淼(福建公民)、孙家新(北京工作的中国公
民)、白云(学生)、刘华(重庆学生)、车宗毅(广东民工)、窦卜(北京宋庄
艺术家)、董乐(上海建筑师)、刘锡伟(精神病专家)、徐烨(江西一秘)、姚
守信(中国公民)、许作伦(退休工人)、宋伟(上海市民)、安第(北京自由编
辑)、张旭东(江苏工人)、纪辛(北京学者)、韦家忠(广西老百姓)、韦张飞
(山西自由职业)、陈光德(浙江民主人士)、陈立新(湖北公民)、杨发勇(东
莞软件工程师)、方秀珍(湖北学者)、童泽新(西班牙华侨)、田雯(北京大学
生)、黄玉珍(湖北老人)、梦来(辽宁)、汪红雨(中国大陆工人)、王雷(北
京工程师)、宋沙海(设计师)、陈福广(北京民工)、蔡靖(湖北学者)、程葹
然(江西学生)、侯杰(北京媒体人)、陈春明(重庆工人)、赵安善(旅日中国
人)、马少青(广东汕头市民)、周信荣(北京人爷爷)、周璐青田(北京实习
生)、郑炎(山西省退休教师)、俞又生(上海退休职工)、王风正(广西学
生)、姚泳光(广东德庆县农村小学老师)、姜徽(北京自由职业者)、温培青
(威海失去工作但不给办下岗证职工)、楼必成(北京草民)、汤海涌(浙江杭州
医生)、雷贤英(公司法人)、麦维(前《财经》编辑)、李向阳(山东维权诉讼代
理人)、索金宝(天津失业公民)、薛寅虎(湖南公民)、古志平(陕西公民)、
陈超(浙江公民)、谢小华(湖南公民)、王风美(烟台公民)、杨友军(山东农
民)、向前进、张建军(无党派人士)、牟劼(居法华人)、张力(郑州自由职
业)、沧浪客(大陆地区网络作家)、刘镇江(山东公民)、赵连海(北京自由职
业者,“结石宝宝”之家——“三聚氰胺”受害者集体诉讼联盟网创建人)、游精佑(福
建工程师)、董入广(因公伤残流落街头的共产党员)、安茂根(四川离休律
师)、李斌(湖南学者)、周云曦(重庆自由职业者)、魏俊(江西南昌基督
徒)、牛虎(郑州公民)、邓炎(江苏镇江公民)、陆思同(湖南公民)、罗泽坚
(汕尾市民)、章鸣(湖南教师)、刘素均(退伍老人)、张晔(上海公民)、湯
竑(蘇州市民)、徐洪波(上海艺术家)、刘国胜(浙江教师)、王筱彬(江苏民
工)、张星火(四川学生)、谢惠琼(四川自由职业者)、华伟(四川自由职业
者)、柯镇恶(中国公民)、钱英(北京公民)、和熙熙(河南学生)、白革命
(中国公民)、范永恒(中国公民)、杨崇林(黑龙江公民)、秦飞(河南工
人)、张永峰(广东经济师)、胡艳强(中国学生)、任铭(湖南退武军人)、徐
梗中(广东民主党派人士)、李哲(北京设计师)、张渝(重庆市民)、高寒(政
治流亡者,纽约)、闫才源(中国姓名权第一案原告)、雷详云(湖南82岁国军老
兵)、赵文健(深圳市民)

第十批:上海维权者签名名单(66人):

许金凤、童国菁、沈佩兰、王水珍、奚仁娣、刘培裕、沈永梅、沈定高、陆苗龙、
唐霞珍、陈德贵、张翠珠、范诗铭、朱黎彬、周有兰、金月花、张玉珍、张雪英、
程志英、曹建强、王海凤、杨伟民、杨新民、孙建敏、李惠芳、徐鸣、王雅芬、杨
玲妹、胡美琪、陈伟华、顾新华、赵迪迪、高信翠、陈梓永、杨沪英、段春芳、段
洛飞、段波平、胡小妹、杨崇新、牛文强、李彩娣、吕龙珍、邵满根、袁春生、金
长涛、孟美娣、王飞跃、方文斌、朱宪平、冯玉珍、石笑农、张伟勇、范诗钧、钱
世珍、崔福芳、周敏文、张锡祺、许毓敏、邹海青、周志鸣、邵金花、程继超、张
师君、诸沛福、周敏珠

第十一批:贵州公民连署签名人员名单(28人)

徐国庆、吴郁、杜和平、黄燕明、廖双元、陈德富、宋泽睿、张明珍、吴玉琴、陈
西、曾宁、全林志、潘福尧、李任科、田祖湘、董德筑、陶玉平、张道南、张重
发、吴大敏、谢桂荣、雍志明、李柏林、李文洋、邓浩洋、孙光全、马桂荣、石志全

第十二批签名人员名单(27人)

丁卯(前工行职工)、程礼元(安徽高级工程师)、荀建(沈阳市人)、何于(陕
西工程师)、重返共和(广东民主爱好者)、周佩云(石家庄公民)、巨元(广东
农场主)、仄仄(江苏媒体人员)、李幼春(青岛公民)、赵椿、位峰(青岛自由
撰稿人)、袁居华(青岛工程师)、耿芳(山东个体经营者)、王丽寰、杨志文
(山西教师)、陈大鹏(普通公民)、杜国鉴(哈尔滨公民)、刘杰(青岛作家、
自由撰稿人)、于欢(天津公务员)、王栋梁(上海市民)、刘宝新(个体工商营
业者)、王湖泠(深圳公民)、任亚辛(江苏外企高管)、陆思之(杭州博讯记
者)、李纯平(湖南娄底商人)、何军樵(企业顾问)、施龚菲(自由职业者)

第十三批签名人员名单(40人)

刘志坚(河南公司职员)、秦勇(湖北公民)、薛伟(南京医生)、刘世伟(云南
农民)、贾存彬(身份证:370111196810215253)、杨扬(北京学生)、赖学荣
(广东外来工)、罗加久(河南人民)、刘显彩(普通职员)、陈红志、新亭(北
美工程师、自由撰稿人)、傅申平(美国政治流亡者)、王水屯(江西教师)、杨
萍(福建公民)、杨顺彬(福建老人)、唐永芬(福建老人)、李祥正(武汉工程
师)、李翔(武漢自由職業者)、郭盖(北京艺术家)、吴味(广东艺术家)、王
彬(江苏企业主)、朱斌(美国硕士)、平健(杭州经理)、叶强(杭州经理)、
刘学(杭州经理)、高明(江苏经理)、王四新(中国公民)、戚峰(大连公
民)、黄希云(广东公民)、李云龙(青岛打工者)、毅昕(广州市民)、廖易仑
(桂林公民)、田东宾(河北公民)、地火(中国无业网民)、范松超(郑州平面
设计)、王潍孚(武汉学生)、桂世垠(沈阳建筑师)、郑云镭(维权人士)、李
江(黑龙江公民)、陆永明(上海公民)

第十四批签名人员名单(21人)

宋代(山东公民)、胡敬(重庆)、孙海洋(中国公民)、张涤凡(青岛大学生,
自由软件程序员)、郑强(上海机械工程师)、肖冰(上海工程师)、袁士辉(河
南企业领导)、路浩(豫商)、刘海彬(河南农民)、袁娟(四川宜宾)、王利
军、孔凡榕(西安高校学生)、汪有有(普通中国公民)、李志前(山西职员)、
王力(宁夏回族)、刘普良(湖北公民)、赵跃(北京宋庄艺术家)、沈爱国(中
国公民)、李明杰(广东技术员)、陈小冰(河北宗教人士)、孙亮(北京市民)

香港人士签名名单(16人)

杨小炎(香港市民)、张驰(香港市民)、陈景圣(香港市民)、蘇星星(香港市
民)、王泽元(香港商人)、高光一(香港雇员)、梁国强(香港市民)、唐堅
(香港市民)、林兆明(香港退休公務員)、成偉邦(香港的士司機)、朱建剛
(香港建筑工人)、王犀利(香港雇员)、邵伟翔(香港公民)、黎思人(香港公
民)、夏晓东(香港投资人)、武宜三(香港五七学社理事)

外籍人士签名人员名单(71人)

唐夫(芬兰公民)、田家乐(加拿大公民)、萨冲(意大利工程师)、布莱恩.沃
勒(Brian.woolley英国公民)、吴天宇(波兰籍华人)、李卫纯(波兰籍华
人)、馬克(美國公民)、Jenny Li(澳洲公民)、吕易(澳大利亚牧师)、宋峰
生(美国医师)、李榴(美国学者)、魏天舒(加拿大中医师)、赵旭(加拿大艺
术家)、王超华(美国学者)、陈震康(挪威藉华人)、勵名德(美國籍華人)、
Limin Liu(美國公民)、T.S.Wu (U.S. citizen)、梁读勇(加拿大公民)、申今
宙(加拿大退休科技工作者)、梁联发(Fred Leong、美国公民)、熊若磐(Ann
Leong、美国公民)、李辛梓(美国工程师)、陈建新(西班牙侨胞)、蔡炜(加
拿大)、Jennifer Li(加拿大记者)、吴有望(美国工程师)、万华(美国公
民)、石兴建(加拿大民主人士)、程坦(美籍华人、建筑工程师)、Cheung Lau
(美国electronic engineer)、黄观鸿(美国公民)、张德水(荷兰华人)、
Steven ye(澳大利亚)、陈世平(美国工程师)、雷晓毛(美国太平洋保健集团
总裁)、唐芝云(南非《南非华人报》前总编辑)、林乃湘(泰国华人)、洪莉(德
籍华人)、许毅(英国学者)、胡维平(澳洲教授)、Ms Lucy Jin(英国华
侨)、郭隆(美籍退休华人)、御夫千里(纽西那人、大学教授)、张颂坤(泰国
学者)、Stanley Zheng(Canada Citizen)、Yan Liang(Australia
citizen)、David Tai、陈学新(澳洲华人)、馬欣明(西班牙記者)、伍达旺
(加拿大公民)、James Du(美國公民)、张郎郎(美国作家)、杨坚(美国学
者)、松本渡生(日本公民)、孙小凤(英国管理人士)、Lily P(英国公民)、
Stephan P(德国公民)、徐劲杰(葡萄牙华人)、李锋(泰国华人)、张猛(泰
国华人)、杨帆(泰国华人)、周凰(泰国华人)、黄河清(西班牙华人)、
Qigang Gao (Professor, Canada) 、张照(德国华人)、魏煌(Canadian
Citizen, Vancouver)、文俊熙(加拿大工程师)、Robert Chan(澳大利亚华
人)、李丁(美国华人)、张杰(美国公民)、陈祖玲(美国华人)

2008年10月23日

wanghx

unread,
Oct 29, 2008, 10:44:20 AM10/29/08
to salon-...@googlegroups.com, lih...@googlegroups.com
赞成废除死刑,死刑是非法的,不仅仅是不人道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不可能对
该人的错误或者犯罪导致的其他人的生命损失给与有效的救济和补偿,而只是进行
了新的犯罪。如果从防范进一步犯罪损害的角度看,有条件的监禁已经足以达到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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