滟韩: 大律师夏霖的辩护词才是真正枪毙崔英杰的那颗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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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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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5, 2009, 9:00:32 AM5/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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滟韩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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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4 | 大律师夏霖的辩护词才是真正枪毙崔英杰的那颗子弹
标签: 辩护词 故意杀人 城管 死刑 律师

今天有幸拜读夏律师的辩护词,我整个人彻底呆住了,这个世界上居然有这样冷酷
的人,这个世界上居然真有把别人的鲜血拿来蘸馒头吃的人,这个世界上居然有那
么多为人血馒头叫好的人!
  
  夏律师的辩护词真的是在为崔英杰辩护么?不,他其实是想崔英杰早点死,只
有崔英杰死了,他才能获取更大的名声,只有崔英杰悲壮的死,他的名声才会大
振,他的律师事务所招牌才会更金光闪闪
  
  他的那篇辩护词,充满了豪言壮语和煽动性的语言,其实呢?其实根本不是一
纸救人的辩护词,而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
  
  下面我来分析一下,夏律师的辩护词是如何一步步把崔英杰推上死路的
  
  崔英杰被指控的罪名有两条,1、妨碍公务罪,2、故意杀人罪,前边一条罪,
对崔英杰而言,根本就不是罪,最多判3年,和故意杀人罪比起来,不值一提,但
是对于城管和死者家属而言,第一条罪名成立与否是至关重要的,第二条罪成立与
否,其实意义不大,如果妨碍公务罪不成立,全国城管以后没法执法,死者不能被
评为烈士,无疑这是城管和死者家属万万不能接收的。所以,第一条妨碍公务罪是
一定成立的。
  
  律师在这个案子里,辩护重点应该是故意杀人罪,如果能把故意杀人罪辩成故
意伤害致死,崔英杰就不用死,最多死缓,而妨碍公务罪成立与否,三年以下徒
刑,和故意杀人罪比起来,简直不值一提!

  如果想救崔英杰的命,一个有起码有良知的律师应该是劝崔英杰承认妨碍公务
罪,由崔英杰认罪,忏悔,作出“如果我不死我愿意一辈子做李家的儿子”之类的低
姿态,把整个事情描绘成一场不该发生的悲剧,换取李家家属的同情谅解,如果李
家家属表态希望杀崔,那就万事大吉,法院其实是不想判崔死刑的,肯定最后顺势
下驴,把案子定为妨碍公务,故意伤害罪,给崔判个死缓。
  
  夏大律师当然知道这个道理,可是这样打,怎么能显出他的高明来呢?他要的
是戏剧效果,是他的高明的辩护表演,而根本不是崔的命!
  
  大家看看他的辩护词,妨碍公务罪的辩护词占了大头,占总篇幅的50%,崔英
杰的过去,占总篇幅的15%,煽情的总结,占10%,最最最重要的故意杀人罪,辩
护词才区区22行,刚过总篇幅的20%!!!
  
  我看到的时候觉得血都冷了,有这么打官司的吗?最高判三年的罪名辩护词比
要掉性命的罪名辩护词多整整一倍?
  
  妨碍公务罪的辩护词,夏律师写的字字珠玑,到了故意杀人罪那段,不知道为
什么,夏大律师水平一下倒退到业余水平,崔英杰究竟是该判故意伤害罪,还是故
意杀人罪,这才是本案的重点,才是崔英杰的生命的重点,高等法院对故意杀人罪
和故意伤害致死罪之间的释义有明确说明“……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
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
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
的,才可以判处死刑…..”可见,只要故意伤害罪成立,崔就不用死。
  
  而我们的夏大律师,完全忽略了这一点,整个辩护词就在暗示崔英杰是杀人罪
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反复强调的是他杀人是因为社会不公,其实社会公平与否,妨
碍公务与否,和故意杀人之间有什么关系呢?案子的重点不在于他为什么杀人,而
在于他究竟有,还是没有杀人!
  
  我举个例子,假定,李不是城管,而是一个吃了烤肠不给钱的流浪汉,同样的
情节,崔拿同样的刀捅死他,大家觉得,这是不是故意杀人罪?
  
  大家可以看他的故意杀人辩护词,
  第一点是崔第一次经过李的身边没有动刀,这能说明什么?只能说明他们没有
旧仇!这不是废话么,公诉人就没说他们本来认识!
  第二点,被告用的刀是劣质小刀,这这这,法律有规定说用劣质小刀捅人要从
轻判决么?
  第三点,被告逃跑后曾经发短信询问,这能说明什么?事后啊!
  第四点,这是典型的激情犯罪,就更不靠谱了,法院不是给你玩卫斯理的地
方,你说他是激情犯罪就是激情犯罪么?有证据么?
  
  套用到我说的,如果一个流浪汉吃了烤肠不给钱,被崔用小刀捅死,回头发一
短信问这个流浪汉死了没有,再回头看看这些辩护词,你会发现它们是多么的可笑!
  
  辩护词的后部分,全是关于崔英杰的过往,其实这些在判决中只能起旁证的作
用,根本用处不大,用一句话一带而过即可,夏大律师却用了和故意杀人辩护词相
若的篇幅来叙述,他真的是想救崔英杰吗?还是在写煽动人心的散文?
  
  崔的案子,最值得入手的地方是,1、他只捅了一刀,没有补刀2、李没有当时
就死,只是重伤3、从刀的位置和力道判断,崔并不是想要李的命,,只要崔做出
姿态,给城管和死者家属一个交待,完全有可能保住命 ,
  
  可惜,这样的辩护词并不出彩,我们的夏大律师当然不会这么辩护了,他所要
的,就是崔轰轰烈烈的死,他轰轰烈烈的出名,仅此而已!
  
  本来只是一件普普通通的案子,崔只是个不冷静的小贩,谁都有不冷静的时
候,李只是个拿点工资普普通通的公务员,我相信他有后台的话不用亲自去抓小
摊,因为一起悲剧,一家人毁了,这只是一场悲剧,崔不是什么英雄!可怜却被律
师和众多无聊看客,以反抗暴政英雄的名义送上刑场,悲哉,叹哉
  
  后记
  
  附录一 夏律师辩护词结构分析
  崔英杰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54行
  崔英杰不构成故意杀人最 22行
  崔英杰过往记录 15行
  结尾煽情总结 10行
  
  附录二 妨碍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
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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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

发布者 搜狐网友 (未验证) (http://blog.sohu.com/)
2006-12-27 20:27 回复
经典

发布者 搜狐网友 (未验证) (http://blog.sohu.com/)
2006-12-27 20:27 回复
崔英杰案件,我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
原因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
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而作为被告人崔英杰在保护自己正当财产不被违法侵害采取的一种正当行为!
各位朋友要说,城管在执行公务.好,请问国家哪一条法律规定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可
以伤害违法人员的身体及合法的财产??
而作为执法人员所做的一切已经违反了国家刑法及宪法.所以崔英杰属于刑法正当
防卫中的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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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2 01:01 回复
多写文章,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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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6 18:11 回复
法官打赢了官司 恐怕对他的职业生涯和钱途帮助更大
你可能有意无意看不懂别人辩词
辩护城管行为非法是后续主张的基础
辩护故意杀人罪的第一条显然就说的是自己权利受侵犯应急之下才会动刀
如果让城管执法合法 何来正当权利受侵犯一说 算了不讲了 都没法挽回了 劝你看
文字多动动脑子

发布者 搜狐网友 (未验证) (http://blog.sohu.com/)
2009-05-22 08:03 回复
这个律师根本就不是在救邓玉娇的命,而是提醒警方灭证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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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3 13:47 回复
滟韩这个女人是个弱智
根本不配当律师
1. 法院其实是不想判崔死刑--你他妈的是法院啊?
2. 低姿态-取李家家属的同情谅解,你他妈的能保证他们会同情啊?
3. 如果妨碍公务罪不成立,全国城管以后没法执法,死者不能被评为烈士,无疑
这是城管和死者家属万万不能接收的。所以,第一条妨碍公务罪是一定成立的--
--- 一定成立,是看结果,而不是看行为。有你这样弱者的律师吗?
4. 你他妈的还没当上辩护律师呢,就说人家罪名一定成立。 要你这样的律师干什么
你他妈的就是弱智加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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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4 04:12 回复
放屁狗,狗放屁,故意把白的说成黑的,你是想吸引眼球还是出名,你宋祖德他闺
女啊,很多法学家对此案都有评论,人家都不如你一个2x,没学过刑法就别放屁,
招人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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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4 11:33 回复
楼主你真是个唯恐天下不乱的小人鸟人

发布者 搜狐网友 (未验证) (http://blog.sohu.com/)
2009-05-24 11:35 回复
狗屁日志!!!1垃圾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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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4 11:46 回复
拜读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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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4 14:35 回复
纯粹外行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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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4 18:05 回复
你真的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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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5 1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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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5 12:52 回复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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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5 14:53 回复
赞同这位所说的:
辩护城管行为非法是后续主张的基础
辩护故意杀人罪的第一条显然就说的是自己权利受侵犯应急之下才会动刀
如果让城管执法合法 何来正当权利受侵犯一说
这位滟韩律师,不知为何看不出来这点。而且这样急于攻击同行。

发布者 搜狐网友 (未验证) (http://blog.sohu.com/)
2009-05-25 15:36


wang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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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5, 2009, 9:27:27 AM5/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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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亏好中共没敢枪毙崔。我不认为是夏律师辩护的结果。
b: 这是显然的.
a: 但是如果杀了崔,滟韩就自鸣得意了。夏霖如果能在辩词中促使当局有所忌
惮,就是成功。
b: 是.
a: 而中共国的假法庭上,根本没有真实的法庭辩护和质证审理。都是政法委决定的。

滟韩: 他其实是想崔英杰早点死,只有崔英杰死了,他才能获取更大的名声,只有
崔英杰悲壮的死,他的名声才会大振,他的律师事务所招牌才会更金光闪闪
这句话开头就露出了马脚。纯粹胡扯淡。哪个傻子才会觉得自己代理的案子失败了
就能出名?放奴才狗屁,这第一段就暴露了是个走狗奴才,为了泼粪而扭曲常识。;)

b: 出也是出坏名.
a: 要说争取到代理权可以出名,还有点说法。代理之后失败,反而可以出名?这
律师谁敢委托他?:)


wang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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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5, 2009, 2:31:22 PM5/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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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英杰案一审辩护词(夏霖律师)
2007年12月21日 星期五 14:22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崔英杰的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崔英杰的辩护人。在发表
辩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李志强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无论现行的城市管理
制度是多么的不近情理,李志强都不应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如果李志强的家属
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词,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意
见,为崔英杰辩护。

一、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
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
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客观上该人员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
员,该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合法授权的适格的国家机关。我们认为,本案
中崔英杰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务。理由如下:
(一)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城管类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
崔英杰经营的烤肠摊违法之处在于无照经营。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权查
处之行政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甚至自由,国家对
于行政处罚权的授予是相当严格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
机关,机关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公务人员。国家之所以把查
处无照经营的权力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因为其是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具有
营业执照的原始登记凭证,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无从得知经营者是否具有
营业执照的。尤其是这种街头巷尾的现场执法,城管何能当场查证经营者是否具有
营业执照而作出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
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
处罚种类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没有所谓
查封、扣押和暂扣工具的行政处罚种类。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管理局超越《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执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控方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设立已经法定程序报请国务
院批准并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
政执法局是适格的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
条第二款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
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两份提请收集、
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否在北京市人大常委
会备案之证据和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之设立是否由北京市人民
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之证据,以确认其是否是合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在此之前,经
辩护人的调查,并没有证据显示该机关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成立所要求的程序性要
件。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
政执法局是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
(三)控方未能证明参与当天现场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
人员的身份。
妨害公务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
份。执法人员并没有在执法时向被告崔英杰出示工作证件,而且执法人员成分复
杂,既有城管,又有协管,还有保安;更何况当日出现在执法现场的执法人员大多
数是便装出现,怎么能要求一个普通的公民具备这种认知能力。辩护人已经向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受害人李志强及案
发现场参与行政执法的崔公海、狄玉美、芦富才、吕平安、赵双顺、张建国、尼
玛、何兴民及卢海龙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作为控方,
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身份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
(四)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缺乏执法依据并且严重违反执法程序。
首先,城管执法于法无据。城管执法人员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被告无照经
营,可是城管事先并没有确认被告的身份,也就无法在行政处罚前得到被告是否存
在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也并没有询问被告是否进行过工商
登记,是否有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城管并没有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其次,城管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的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
条、三十四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
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及
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也就是说,
按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应该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
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甚至包括送达所谓的扣押物品清单。执法人员没有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当日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故而,起诉书所指控的妨害公务并不成立。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
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
四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其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这两个
特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故意犯罪。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案发时的客观环境,案发的全过
程。在本案中,由于案件的突发性、不可重复性,要查清被告崔英杰主观故意的具
体内容,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与情节进行具体、全面、客观的分析,以对
被告崔英杰予以正确的定罪量刑。
(一)事件的起因
从本案来看,被告崔英杰与被害人李志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只是因为现场混
乱,城管在追赶被告,被告担心不止是三轮车被没收,自己的人身也可能受到强
制,急于脱身的情况下随便挥了一刀。而且从公诉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来看,被告第
二次进入现场时曾经经过李志强的身边,并没有对李志强实施任何行为。在这种情
况下,指控被告具有杀害李志强的故意,于理不通,于情不合。
(二)被告所使用的刀
必须注意到,刺中李志强的刀是用来切香肠的、一把从西苑早市上花一元钱买的
刀,质量如何可想而知,这把刀并非管制刀具。而且混乱之下、情急之中刺到了什
么位置,被告并不清楚。被告崔英杰身高一米七八,李志强身高一米七五,以崔李
二人的身高、相对位置和被告的反手握刀姿势分析,由上而下斜划一刀就是当时被
告最顺手的姿势,并非刻意为之。被害人受伤的部位并不是被告追求的结果。
(三) 被告崔英杰对受害人李志强死亡结果的态度
当被告离开案发现场到达天津之后,曾经发短信询问被害人的伤势状况,因此可以
证明其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
放任态度。
(四) 典型的激情犯罪
从犯罪心理学来说,本案是典型的激情犯罪。被告崔英杰是在混乱之中,情急之
下,奔逃途中,顺手一刀。其实施犯罪,完全是在一种强烈的感情支配下导致的犯罪。
故而,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不能成立。

三、被告人崔英杰其情可悯
辩方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河北省阜平县各老村村民委员会、阜平县平阳镇人民政府及阜平县*局平阳派出
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是个守法的好公民,没有干过违法乱纪的事情;
2.崔英杰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中心小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是名优秀
的学生;
3.崔英杰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平阳中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思想品质
良好,成绩优良。
4.崔英杰曾经服役71799部队给崔英杰家长的来信,证明内容:崔英杰服役期间表
现良好,荣获“优秀士兵”称号;平时训练刻苦,成绩突出,多次在军人大会上作为
典型被点名表扬;
5. 崔英杰所服役部队颁发的优秀士兵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证明内
容:崔英杰服役期间曾荣获“优秀士兵”称号,获嘉奖一次;其所服役的部队是电子
干扰部队,其所受专业训练为报务专业;
6.崔英杰在名柜娱乐城同事黄金杨调查笔录,证明内容:崔英杰在城市谋生的艰
辛,吃苦耐劳,乐于助人的良好品质以及温和的性情。
7. 崔英杰在部队的战友给法官的求情信;
8.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出具的求情信。
以上证明证实崔英杰一贯表现良好,无打架斗殴,也无前科,确系良民。在部队还
是优秀士兵。在城市生活艰辛,为生存挣扎。另外调查还证明,崔英杰没有暴力倾
向,不是天生犯罪者。

四、结辩: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
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
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
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
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我的当事人崔英杰,一直是孝顺的孩子,守法的良民,在部队是优秀的军人。他和
他的战友们一直在为我们的国家默默付出;当他脱下军装走出军营,未被安置工作
时也没有抱怨过这个社会对他的不公。这个国家像崔英杰一样在默默讨生活的复员
军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关注崔英杰的命运,关注着本案的结果。

法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我们的法
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
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
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辩护人:夏 霖 律师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http://hi.baidu.com/lishilaoshi/blog/item/8c5ead8646c0b03e66096e0a.html
律师夏霖为崔英杰写的荡气回肠的辩护词
2007年02月15日 星期四 17:26
审判崔英杰凸现的尴尬、耻辱和绝望 原载:wehoo-威虎网 www.wehoo.net
作者:pjfeng_cn 2007-2-14

  北京小贩崔英杰杀死城管队长李志强案,去年12月12日开庭审判之后,早已过
了下判的审限,却迟迟不见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下发一审的判决。现在,随着春节
的临近,我的不祥预感也渐渐地快变成现实了:如果崔英杰一审被免死,估计春节
前就会下判;如果崔英杰“必须去死”,我估计在春节前下判的可能性不大。这个道
理很简单,因为在潮水般涌动的民意同情下,崔英杰如果被中国法律和法院免死,
无疑是中国司法界送给中国最广大的贫苦百姓的新年大礼,这比央视味同嚼蜡的春
节晚会更能体现党和政府以及中国司法界对中国无权无势的草根百姓的关怀和仁
慈;而假如崔英杰在春节前被一审宣判死刑,我想,不独是我,我相信所有良知未
泯,同情心没有被狗完全吃掉的任何一个中国人,也不论他身处何出,他的这个春
节肯定会过得非常难受,会心里堵得慌。

  在我看来,当年的优秀子弟兵,典型的中国良民崔英杰,被逼上杀人犯的被告
席,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凸现的是当代中国的尴尬、耻辱和绝望,而不仅仅是
崔英杰和死于他切香肠的劳动刀具下的城管队长李志强这两个人的悲剧。

  众所周知,当今中国,是以“人民共和”的崇高名义立国的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
义国家。当年,毛泽东领导共产党及其“人民的军队”,用暴力推翻腐败的国民党政
权,其道义感、其公正性、其合法性,被中国绝大多数国民所认同。即使是时过近
60年之后,我们只要翻开中国的历部宪法随便看看,很容易发现“人民”是国家的主
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国基石是“工农联盟”,中国是由“人民”当家作主。中国的
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不同于西方民主社会,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其中,最明显
的事实是,中国的各级法院叫“人民法院”。可是,就是在这样一个把社会公正至于
各级政权和执政党最核心价值的社会主义国家,一个当年优秀的 “人民子弟兵”,
公认的良民,却被一种荒谬的“城市管理制度”逼上了杀人犯的被告席。这种尴尬,
我认为是国家的尴尬,是整个民族的尴尬,当然更是执政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政权的
尴尬。

  当我从庭审崔英杰案的实况转播中,看到可怜的崔英杰当庭流下了悔恨的眼
泪,我的心脏一阵一阵地绞痛。作为中国一所中级人民法院的从业人员,我感到的
是耻辱,是荒谬。特别是当我看到作为国家代表的公诉人,居然匪夷所思的斥责崔
英杰当庭流泪痛表悔意是“虚伪”时,我真想抽这家伙两个耳光。因为,在我看来,
如果谁要是看不出崔英杰在法庭上流下的眼泪,是为耻辱的中国人而流,也看不出
公诉人大声斥责崔英杰的忏悔是“虚伪”,凸现的是国家的耻辱,是整个民族的耻
辱,则此人绝对是一个羞耻感荡然无存的极端无耻之徒。

  平心而论,作为一个“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成熟于改革开放之中”的中国
人,我对国家、对社会的认识,全来自于执政党的教育。我本人其实就是一位有着
22年党龄的执政党党员。当年,我们接受“革命传统教育”时,对毛泽东夹着一把雨
伞去安源、朱德在井冈山使用一根扁担和贺龙两把菜刀闹革命的传奇故事,耳熟能
详。就拿贺龙元帅来说吧,当年,他领导乡亲贩卖私盐被警察逮住罚款后,居然用
两把菜刀把一个警察所的10几个警察给全杀了,他这一暴烈的反抗之举,使自己成
了名垂青史的英雄。现在,随着当年中国闹革命的英雄好汉走进历史,中国似乎又
回到了他们当年所推翻的社会状态。这,就是我读完为崔英杰辩护的律师夏霖为崔
英杰写的荡气回肠的辩护词后的感慨。下面,我就随手摘引辩护词最后的结语给大
家看看: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
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
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
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
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
加冷静和忍耐?”

  “我的当事人崔英杰,一直是孝顺的孩子,守法的良民,在部队是优秀的军
人。他和他的战友们一直在为我们的国家默默付出;当他脱下军装走出军营,未被
安置工作时也没有抱怨过这个社会对他的不公。这个国家像崔英杰一样在默默讨生
活的复员军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关注崔英杰的命运,关注着本案的结果。”

  “法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我们
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
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
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崔英杰,他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他其实就是当代中国的一个缩影,
他把当代中国的尴尬、耻辱和悲哀全部集中在了自己身上。审判崔英杰,从文化的
意义上、历史的意义上,已经不是在审判一个人,而是在审判一个国家、一个社
会、一个政权、乃至一个民族的道义和良心。

  自然,崔英杰挥刀夺人性命是犯罪行为,可是,把崔英杰逼到犯罪深渊的“城
市管理制度”,其罪孽更加深重!

  谁来审判这个罪孽的制度呢?好好面对这个问题吧。

匿名网友
2007年04月13日 星期五 13:10 | 回复
律师检查官法官成为社会的良心之时,就是和谐社会建成之时. 把崔英杰逼到犯
罪深渊的“城市管理制度”,其罪孽更加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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