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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527 财新网 蓝方: 如何参选人大代表
- 100704 姚立法: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须知
- 110527 许志永:人大代表联名候选人参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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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27 财新网 蓝方:
如何参选人大代表
http://policy.caing.com/UnionNews.jsp?id=100263657&time=2011-05-27&cl=106&page=all
如何参选人大代表
2011年05月27日 19:52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订阅《新世纪》 | 注册财新网
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热情高涨,如何合法践行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财新网】(记者 蓝方)2011年,是新一届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年。9月中旬前后,中国20个省市将开始五年
一届的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
尽管离正式选举还有数月,但各地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的热情高涨。连日来已有数十位不同身份背景的公
民在微博等传播平台上公开宣布,将参选新一届的区县级人大代表,有的甚至已准备好参选海报和竞选宣言。
那么,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究竟谁能被选举为人大代表?公民应该如何践行自己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谁有权参选?
依据现行宪法,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公民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并由其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
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公共事务。
人大代表的产生,事实上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
依据宪法和选举法等相关法律,在中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分为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类。其中,县(不设区
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即所谓的“直选”。
而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
推荐代表候选人;其二,则是由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候选人。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享有政治权利的成年中国公民,都可以经十人以上的选民推荐,参与区县和乡镇级的人
民代表选举,进而享有更大的话语权和行动空间,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为自己的选民服务。
如何参选?
关注公共事务、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想要成为区县级或乡镇级的人大代表,虽然在实践操作中会有诸多困难和障碍,
但并不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首先,有意参选者要确认自己的选区,并进行选民登记。
所谓的选区,是直选中选民进行选举活动、产生人大代表的基本单位。县乡一级的人大代表名额均要分配到选区,按选
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个选区,将按照选民规模,选出一到三名
代表。在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一般而言,在选举工作正式开始后,如北京大概是在9月,参选人就可以选择自己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的小区进行选民
登记。
在实际操作中,必须经过选民登记及公示环节,一个公民才能正式成为选民,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并非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登记。早在1983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就明确,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
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人户分离”者如何进行选民登记,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如北京,居住一年以上者,提供户口所在地原选举机构
或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持自己的身份证和暂住证,即可在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进行登记。又例如
在上海,持有居住证者可在居住地或者所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持暂住证者,在取得原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
明后,可在其所在单位或暂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经过登记和公示程序后,有意参选者便可以到选区工作组领取推荐表,然后联络十名选民,为自己联名推荐。
但被推荐,并不意味着一定能成为正式候选人。按照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将推荐名单汇总并公布后,还要
由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在此环节被“讨论协商”掉正式候选人资格的情形十分常见。代表候选人可以通过和选民见面、发放宣传材料、走访
社区等方式扩大传播面,以争取成为正式候选人。
接下来,便到了正式选举环节。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参选人便能正式当选。因提名失败而未能成为正式
候选人的参选人,也有可能在这个环节被直接选为人大代表——只要有足够多的选民在选票的“另选他人”中为
其投票。
事实上,此前湖北潜江的教师姚立法、枝江的农民吕邦列,四川泸州的工人曾建余、仁寿的农民张德安,重庆奉
节的教师姚少凡,北京昌平的业主聂海亮,深圳的王亮等,都是以非正式代表候选人竞选而当选的区县级人大代表。
如何投票?
在越来越多热心公共事务的公民站上前台的同时,普通公民更要以自己的选票,选出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人
大代表。
公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同样也是确认自己的选区,并进行选民登记。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进行选民登记,
则表示其放弃本次选举权利,不参加选举活动。是否践行自己的公民权利,完全是公民自主的选择。
随后,选民可获得一张选民证,凭借选民证换得选票。
到了投票日,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
住比较集中的,也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还可以在
流动票箱投票。
在有越来越多的独立参选人竞选的背景下,将这张选票投给谁,则需要选民自己独立、理性的选择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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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75.119.209.87/temp/2010%E4%B8%AD%E5%9B%BD%E7%8B%AC%E7%AB%8B%E5%80%99%E9%80%89%E6%8B%A9%E4%BA%BA%E7%AB%9E%E9%80%89%E9%A1%BB%E7%9F%A5%E5%AE%9A%E7%A8%BF.pdf
100704
姚立法: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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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2
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须知
姚立法
2010年7月4日2
目 录
一、2011——2012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须知 …………………………………4
第1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哪些法定的权利?……………………4
第2问、在农村的选民都有权利同时竞选县和乡两级人大代表吗?………5
第3问、独立候选人是否可以成立自己的竞选班子?………………………5
第4问、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竞选县和(或)乡人大代表,要做哪些准备工
作?……………………………………………………………………………………5
第5问、临近选民名单公布日,有哪些重要的事要做?……………………6
第6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不公布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的
选举信息怎么办?……………………………………………………………………7
第7问、独立候选人是否可以在本人选民名单公布之外的选区竞选人大代
表?……………………………………………………………………………………7
第8问、争当选民小组组长的意义?…………………………………………8
第9问、遭遇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时怎么办?……………………………9
第10问、人户分离的选民怎样竞选?…………………………………………9
第11问、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关注什么?……………………………………9
第12问、怎样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10
第13问、选举委员会非法公布人大代表候选人时怎么办?………………11
第14问、为什么说竞选者在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时,争取选民签名的人数越
多越好?………………………………………………………………………… 11
第15问 、 关 注 选 区 内 各 选 民 小 组 对 候 选 人 讨 论 、 协 商 会 议 的 意 义 在 哪
里?………………………………………………………………………………… 11
第16问、正式代表候选人该如何确定?……………………………………12
第17问、同一选区内竞选者较多时怎么办?………………………………13
第18问、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怎么办?………………………13
第19问、独立候选人的名字没上选举委员会公布的正式候选人名单还能竞选
吗? ………………………………………………………………………………13
第20问、独立候选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向选民宣传自己?………………13
第21问、投票日前有哪些重要的工作要做?………………………………14
第22问、独立候选人和助选团在投票日应做哪些事?……………………14
第23问、选举委员会主持非法的投票选举怎么办?………………………14
二、选举机构简介 …………………………………………………………………173
三、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的几个关键时间……………………………………17
四、台湾选举沿革……………………………………………………………………17
五、台湾“中坜(音历)事件” …………………………………………………18
六、台湾选举逐步趋向完善是台湾民主化进程的缩影 …………………………19
七、独立候选人姚立法简介 ………………………………………………………20
八、独立候选人曾建余简介 ………………………………………………………21
九、独立候选人吕邦列简介…………………………………………………………22
十、独立候选人姚少凡简介…………………………………………………………22
十一、2003年12月,姚立法等3800多人联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潜江市2003
年 市 人 大 代 表 选 举 过 程 中 大 规 模 违 法 问 题 启 动 特 别 调 查 程 序 的 申 诉
书”……………………………………………………………………………………23
十二、2006年10月,姚立法等人致中国最高层领导人的公开信………………31
十三、2006年10月,姚立法等人再致中国最高层领导人的公开信……………37
十四、2007年3月,姚立法致吴邦国、胡锦涛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公开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非法 ……………………………44
十五、 2009年12月,姚立法等人强烈要求全国人大把《选举法》修正成良法的
公 开 信 …………………………………………………………………………47
民主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真正民主的直接选举,是老百姓政治生活中的一件
大事,更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体现,也是最广
泛、最基础的民主实践,同时是人民的节日。
选 举 人 权 利 大 如 天 , 选 票 箱 里 面 出 政 权。
有问必答 有信必复
姚立法手机号:13986935587;邮箱:
zhongguo...@gmail.com4
一、2011—2012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须知
第1问、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
简称人大代表),有哪些法定的权利?
答:代表的权利有很多,也很大。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
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2)提案权。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
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
(4)选举权和罢免权。联名提名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
联名提名县长、副县长候选人,联名提名法院院长候选人,联名提名检察院检察
长候选人,联名提名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权利;投票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选举县长、副县长,选举法院院长,选举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各
局局长,选举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选举检察
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罢免上述
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的重要
工作人员职务的权利。
(5)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
(6)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
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
(7)人身特别保护权。在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
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公安机
关应立即向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汇报。
(8)言论免责权。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9)物质帮助权。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
旅差费和必要补贴。
县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有以下八项权利:
(1)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权利。
(2)视察“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利。
(3)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利。5
(4)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5)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6)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的权利。
(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8)对“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第2问、在农村的选民都有权利同时竞选县和乡(含民族乡、镇)两级人大
代表吗?
答:完全可以,这是合法的。比如有的乡镇长就既是乡镇人大代表,同时
又是县、设区的市和省级人大代表。
第3问、独立候选人是否可以成立自己的竞选班子?
答: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在竞选人大代表时成立竞选班子的规定。但可能有
的地方政府有意认为竞选班子是民间组织,而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是
非法的,故政府以取缔非法民间组织而打乱候选人竞选秩序的可能性是有的。
建议不要成立正式的竞选班子。但可邀请和接受志同道合者、亲朋好友等参
与联名推荐自己为代表候选人,宣传自己的竞选主张及参选者的为人,监督正式
代表候选人确定是否合法,参与和鼓励选民依法否定非法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
人,核实委托投票人是否办理委托手续及被委托人是谁,等等。在选举日需要牢
牢盯住应到选民数、实到选民数、实发选票数、实收选票数、委托投票数、在流
动票箱投票的人和数、开票箱、唱票、监票、计票等。
第4问、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竞选县或(和)乡两级人大代表,要做哪些准备?
答:(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知道人大代表有哪些法定权利。
(2)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知道县和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哪些法定的权力。
(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知道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县和乡两级人大
代表的选举程序和规定。
(4)关注您所在县和乡发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可以当众发表演讲,
可以写成文章印刷后向公众派送,批评政府不作为或非法行政,同时提出解决问
题的建议。6
(5)学习一点历史,知道1912年民国政府时,在野的国民党在第一届国会
议员选战中,战胜执政的进步党的历史。
关注当今台湾各级议员和各级行政首长的选举。
(6)走访选民,调查自1979年以来,您所在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
官和民是怎样对待选举的。
第5问、在选民名单公布日之前,有哪些重要的事要做?
答:(1)准备在本人或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参与竞选人大代表的独立候选人,
要在2011年6月份之前,打电话或直接到居住地的县级人大常委会,问清楚该地
最近(2006年7月--2007年12月间)的一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日。没有特殊
情况,该地的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日和最近的一次一般为同
一天。
(2)人户分离的独立候选人,在和其居住地的人大常委会联系时,要特别
问清楚,非本地户口的人,准备在其辖区申请选民登记,应如何办理相应证明等。
但要注意,不要说明自己准备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在其辖区竞选人大代表。要到其
姓名被居住地选举委员会公布在选民名单上后,方可公开竞选。
(3)独立候选人,应联络多人,在选民名单公布日前十五日前后,若单个
人则备录音笔,到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其公布该行政区人大代表名额总数、
划分为多少个选区、各选区所包含的单位、各选区人口数和各选区分配的应选代
表名额。
若公布的选举信息中,选举委员会非法挪用代表名额、非法划分选区、非法
分配代表名额,则要大胆地、及时地揭露和控告。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
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看清非法挪用代表名额、
非法划分选区、非法分配代表名额者的目的,号召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
使好推选选民小组组长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
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挪用代表名额、非法划分选区、非法分配代表名
额;可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向国
内国际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违法
并判其及时重新依法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名额。
附①:什么是选区?
答:选区是直接选举中选民进行选举活动、产生人大代表的基本单位。
附②:选区是按人口数划分还是按选民数划分?
答:选区是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为原则划分,不是按每一代7
表所代表的选民数来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附③:《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
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
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
十名。”
附④:《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
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
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附⑤:《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
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6问、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不公布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等选举信息怎
么办?
答:以往,选举委员会把代表名额不分配完,留有机动数,目的是为在选举
后可能新调入的官员留用的。
以往,选举委员会非法划分选区,目的是对付有竞争力的独立候选人。
以往,选举委员会非法分配代表名额,目的是使有权有钱的人尽量多的占无
权没钱的人的人大代表席位。
当您和您的朋友们有了选举委员会不公布选举信息的铁证后,则要大胆地、
及时地揭露和控告。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
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看清不依法公布选举信息者的目的——暗箱操作,号召
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好推选选民小组组长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
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会不公布选举信息;可以
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向国内国际媒
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违法并判其及
时公布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等选举信息。
附:《选举法》第十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7问、独立候选人是否可以在本人选民名单公布之外的选区竞选人大代
表?
答:可以。完全合法。
比如中共县级委员会、中共县级纪委、中共县级组织部、中共县级宣传部的8
工作人员是县级人大代表的,他们一般都不是其工作单位的选民选出的,而是在
其选民名单公布之外的选区“选”出的。
第五问中谈到的,从选举委员会要各选区所包含的单位,各选区分配的应选
代表名额等选举信息,目的之一是为竞选者选择选区时做参考。
附:199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时
说:“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
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
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
区当选。”
第8问、争当选民小组组长的意义?
答:选民小组组长是选举机构中最下端,直接和选民打交道的人。
省级、县级、乡级、选区中指导、领导和主持选举工作的人,都是任命和指
定的。他们会对谁负责,大家都清楚。
若选民小组长是依法由选民推选产生的,则一般是代表民意的。他或她有权
参加选区与选举有关的各种会议和活动。这对揭露和阻止非法产生人大代表候选
人、非法确定正式人大代表候选人、非法组织投票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议独立候选人、竞选办公室主任争取成为选民小组组长。
但要知道争当组长的难度和争取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一样难。
在一个选区,若有一位站在正义一边、又敢说敢为的民选组长的话,对组织
非法选举的机构来说,不亚于将遭遇一个师的兵力的进攻。
2009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选举第一届区人大代表时,4万多名选民小组
组长全是非法指定的。那里选民的经济收入低吗?那里选民的文化程度不高吗?
那里的法律规定是全国31个省级中表述得最细的,但非法的选举不就特别顺嘛!
荒唐的是,偌大一个二百多万人口的浦东新区,竟连一位民选的敢说敢为的小组
长都没有。
附①:《 上 海 市 区 县 及 乡 镇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直 接 选 举 实 施 细 则 》 规 定:“ 选
民小组的编划,一般以四十人左右为宜,选民小组长由选民推选。”
附②:《湖北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细则》规定:“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
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第9问、遭遇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时怎么办?
答:若没有召开过选民小组会议,或召开过会议而到会人数没有过半,或到9
会人数过半而没有由选民推选,就产生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这样的组长和副
组长即是非法的。
若在选民名单公布日的最后一天,还没有依法产生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
您和您的朋友们在其次日,即可及时地、大胆地揭露和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指定
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
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看清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者的目的,号召选民人
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好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法选
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可
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向国内国际
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违法并判其
及时依法由选民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
第10问、人户分离的选民怎样竞选 ?
答:要把准备工作做在前头。
要按照答第五问中的要求做。选民资格证明可以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到本
人的姓名被公布在选民名单上后,其它的做法和非人户分离的独立候选人的竞选
方式一
样。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
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
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第11问、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关注什么?
答:一是人户分离的独立候选人,要特别关注自己被公布没有。若依照《若
干规定》,“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现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不公布其姓
名,应“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
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
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选 举 法 》
第二十八条)
二是要关注该公布而没被公布的情况。比如,有的人是本地户口,既没被其
居住小区所属的选区公布,又没被其工作单位所属的选区公布;再比如人户分离
但取得了“选民资格的证明”的人,没被公布;还有如外出选民没被公布的。
三是要关注不该登记而被公布了的情况。比如,未取得“选民资格的证明”
的人户分离的人被公布了;还有人户没分离的人被两处以上的选区公布的情况10
等。
总之,发现问题后,该公布而没被公布或不该公布而被公布了的本人或其他
选民都有权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选举委员会耍流氓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既他
不依法“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就无法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因为
先申诉且得到处理意见是前置程序,否则法院见不到“处理决定”是不会立案的。
第12问、怎样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答:在弄清楚了县级行政区域内共划分为多少个选区、各选区所辖单位和各
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后,进行分析和比较,自己选择到某一选区竞选。
使自己成为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一点也不难,把握三条即可:(1)、你
必须取得你所选择参选的选区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的任何一个选区的选民资格;
(2)、在“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中签名的选民,必须是某一选区内的选民,不
能跨选区,可跨小组;选民10人联名不包括被推荐者自己,一张推荐表中被推荐
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该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3)、在选举委员会
规定的交表期限内把推荐表送到选区选举工作组。
有竞争力的选民,有时想成为候选人,会十分困难。
比如,有时连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表都要不到;若是准备推荐男性选民,选
区会说选举委员会文件规定我们选区应选女代表;若是准备推荐非中共党员选
民,他又会说我们选区应选中共党员为代表……。
比如,2003年11月,姚立法竞选连任时,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教育局等机
构向联名推荐者施压,逼迫签名人在“撤回推荐申请”上签名。
比如,2006年11月,吕邦列在竞选连任时,选区不给推荐表,要求其把准
备签名推荐他为候选人的选民集体带到选区去核实后才给表。
总之,选举委员会的非法花招,不是我们想象的到的。
附①:《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
表候选人。”“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
选代表的名额。”
附②:199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询问
时说:“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
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11
第13问、选举委员会非法公布人大代表候选人时怎么办?
若选举委员会非法公布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即公布的名单中没有应该公布
的选民姓名,则要大胆地、及时地揭露和控告。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
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看清选举委员会非法公布人
大代表候选人的目的,号召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好确定人大代表正式
候选人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
选举委员会非法公布人大代表候选人;可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
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向国内国际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
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违法并判其依法公布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
可以要求选举委员会公布其公布的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者是谁。
第14问、为什么说竞选者在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时,争取选民签名的人数越
多越好?
答:《选举法》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的表述语意不清,缺乏可操作性。
全国各地县级选举委员会普遍存在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可使用若干份推荐表)中,竞选人获得选民签名
的人数越多,其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越具有合法性。
因为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只能“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者“根据预选
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15问、关注选区内各选民小组对候选人讨论、协商会议的意义在哪里?
答:若您对选区内有几个选民小组不知道,更不知道代表候选人公布后,到
正式代表候选人公布之间,各选民小组召开过讨论、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
会议没有,您就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是合法还是非法没有发言权。
若召开过会议,您对会议的详细过程不清楚,同样没有发言权。
我可以肯定地说,全中国范围内,若选区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
时,99%以上的选区都是非法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关键是您要有铁证来证明。
关注选区内各选民小组对候选人讨论、协商会议的意义有两点:
一是督促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二是得到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证据。
第16问、正式代表候选人该如何确定?12
答: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有三个环节。第一环节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二环节是各选民小组的选民讨论、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三环节是“如
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
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
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
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见《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如果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比例内,也就是在应选名额的
三分之一至一倍之间。在这种情况下,经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直接确定正式
代表候选人。
怎样理解和操作“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
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
表候选人名单”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上诉法律询问作出的答复是,“ 可 以 采 取 征 求 意 见
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
选人。具体做法可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根据法工委的答复,在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只能
采取“征求意见或者举手或者投票”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根据候选人获得选
民赞同意见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至于采取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则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
决定”。
三种方式中,用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我想不难理解。
问题是“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该怎样操作呢?
1992年12月1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我省仙居县某乡一选区应选
举两名乡人大代表,共提出代表候选人14名。在采用征求意见票形式确定正式候
选人时,获得较多数选票第三名是没有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同志。在这种情况
下,这位同志可否作为正式候选人参加选举?”
当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上述询问时说:“ 在 选 举 委 员 会 采 用
征求意见票的方式,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时,未被提名为代表
候选人的选民,得票数比已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多,应以得票数较多的确定正式
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17问、同一选区内竞选者较多时怎么办?13
答:推荐代表候选人,有多种方式。包括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也包
括“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在现阶段,只要选举过程
被选民认为有些合法,或选民为了争取实现真正的民主选举,选民一般会自由组
合10人以上联名分别推荐很多代表候选人,这样一来,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
的代表候选人一定会比“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
多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竞选者或者各位竞选者委托牵头的支持者理性协商,
以使选民们把选票投给那些为人正派、敢说实话、不畏邪恶、坚信真理、没有官
瘾、信法守法和一心维护社会公正的民间政治家们,使他们被依法确定为正式代
表候选人。或者使他们在“另选他人”栏得票从“票箱里跳出来”。
总之,人民代表应当是人民的代言人,否则,休想得到神圣一票。
第18问、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怎么办?
若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则要大胆地、及时地揭露和控告。
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
睛,看清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目的,号召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
意志,行使好在选举日的投票权,特别是行使好另选他人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
织非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代表
候选人;可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
向国内国际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
违法并判其及时重新依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19问、独立候选人的名字没上选举委员会公布的正式候选人名单还能竞选
吗?
答:能。在以前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这样的例子就非常多了。这
样的例子在乡镇一级的选举中以前出现过许多,在区县级的选举中近年来也出现
了一些。例如,湖北潜江的教师姚立法、枝江的农民吕邦列,四川泸州的工人曾
建余、仁寿的农民张德安,重庆奉节的教师姚少凡,北京昌平的业主聂海亮,深
圳的王亮等,都是非正式代表候选人竞选而当选的区县级人大代表。
请注意,有的选区选举工作组的人所说的,根据选举委员会的意见,本选区
选出的代表必须是女的且必须是中共党员之类的话,是误导选民,是违法的。
第20问、独立候选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向选民宣传自己?14
答:没有竞争的选举是虚假选举,我国现行选举法鼓励依法向选民介绍候选
人,我们的理解这种介绍实际就是一种竞选。
在近几届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独立候选人一般采取了张贴竞选海报、
散发竞选承诺、公开演讲辩论、告诉选民在选举日如何填写另选他人、打电话、
发短信、寄电邮、挨家挨户拜访等方式。
总之,“亲朋好友齐上阵,男女选民总动员;民意代表明白选,选战连天是
文明。”
第21问、投票日前有哪些重要的工作要做?
答:(1)宣传人民代表的权利和老百姓利益的直接关系。
(2)反复揭露选举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的非法行为。
(3)把竞选者的承诺印刷后派送到各家各户。
(4)动员老百姓一定本人到会参加投票,不要会议中途退场,要等到唱票
结果出来。
(5)把怎样另选他人的票样送到选民手中和多处张贴。告诉选民另选他人
时,不仅可以填写本选区的选民,也可以填写本行政区内其他选区的选民。
(6)尽量争取选民签名,要求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问;要求召
开选举大会投票选举,并送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7)到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和选区问清楚您所关注的选区的办理了到流动票
箱投票的人数和名单,办理了委托投票手续的人数和名单。
(8)把跟随流动票箱的人安排好。
(9)尽可能准备好选区选民的通讯册,以备联络。
(10)尽可能准备好录音机、照像机、摄像机,以便随时使用。特别是投票
日使用。
附:《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
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第22问、独立候选人和助选团在投票日应做哪些事?
答:竞选者和助选团牵头者(聘请顾问也行)必须十分熟悉法定投票程序和
以往投票中常出现舞弊的环节及其做法。
若投票日前的竞选、动员选民参与选举、监督批评阻止操纵选举者的工作,
做得不具体扎实的话,投票日这天做再大的努力,竞选者是很难当选的;但有一
个可能会出现,那就是发现和抓住选举日是否有人在操纵选举的事实。15
即使投票日前的竞选、动员选民参与选举、监督批评阻止操纵选举者的工作
已经做得比较具体扎实,但是投票日这天仍然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万万不能疏忽
和轻“敌”。以下的一些工作是要认真做的:
(1)在投票日当天,除了那些因外出已经办理了委托投票手续和“因患有
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已经申请到流动票箱投票的选
民之外,还会有一些人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到会投票,因此要有人专门对照选民名
册,及时争取他们亲自到会或到站投票。
(2)要特别关注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看他们是否在核实
到会选民人数前由选民推选产生。对此,《选举法》第41条有明确的规定。
(3)助选团的人要监督投票的秩序,做好相关记录。比如核实选民人数。
这里主要是指到会到站人数。委托投票人数可在发放选票时认真记录。在流动票
箱投票人数,由跟随票箱的助选团的人如实记录。相关数据应及时汇总。
(4)要监督投票现场选民按照一定顺序排队接受身份检验,领取选票的秩
序。否则,一人填写几十张上百张选票的事就可能发生。
(5)要监督选民必须进入秘密填票处填写选票的秩序。
(6)在计票前,应询问选区负责人,选区是否集中票箱到一处公开统一计
票;是否洗票,即把选区所有票箱的选票集中起来,进行混合搅拌。若答复是不,
则要及时电话与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请其纠正选区的错误做法。
(7)投票中不按规定书写的选票是常会出现的,但选区没有权力决定某张
特殊填写的选票是有效或无效。
以往一些地方的选区选举工作人员,不正确对待“陪选”人员和在另选他人
栏得票的竞选者的现象,助选团应尽可能在本次计票中及时发现,并告知选举委
员会加以纠正。
(8)助选团还应注意一点,即有的选区唱票人不高声读出每张选票所选的
得票人姓名;计票人不在垂直地面的黑板或者大纸上计票;一组唱票、计票和监
票人员中,监票人只一人。如此现象都是不允许发生的,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报
告,并要其纠正错误。有条件的,可以对投票活动全程录像。
附①:《选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选 民 居 住 比 较 集 中 的 ,可 以召 开 选
举 大 会, 进 行 选 举 ; 因 患 有 疾 病 等 原 因 行 动 不 便 或 者 居 住 分 散 并 且 交 通 不
便 的 选 民 , 可 以 在流 动 票 箱 投 票。”
附②:《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 举 时 应 当 设 有秘 密 写 票 处。”
附③:《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 民 如 果 是 文 盲 或 者 因 残 疾 不 能 写
选 票 的 , 可 以委 托 他 信 任 的 人 代 写。”16
附④:《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 举 人 对 于 代 表 候 选 人 可 以 投 赞 成
票 , 可 以 投 反 对 票 , 可 以另 选 其 他 任 何 选 民, 也 可 以 弃 权。”
附⑤:《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 民 如 果 在 选 举 期 间 外 出 ,经 选 举 委
员 会 同 意 , 可 以 书 面委 托 其 他 选 民 代 为 投 票。 每 一 选 民 接 受 的 委 托 不 得 超
过 三 人 , 并 应 当 按 照 委 托 人 的 意 愿 代 为 投 票 。”
附⑥:《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投 票 结 束 后 , 由选 民 推 选 的 监 票 、
计 票 人 员和 选 举 委 员 会的 人 员 将 投 票 人 数 和 票 数 加 以 核 对 , 作 出 记 录 , 并
由 监 票 人 签 字 。”
附⑦:《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 选 民 直 接 选 举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时 , 选 区 全 体 选 民 的 过 半 数 参 加 投 票 , 选 举 有 效 。 代 表 候 选 人 获 得 参 加 投
票 的 选 民 过 半 数 的 选 票 时 , 始 得 当 选 。
获 得 过 半 数 选 票 的 代 表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超 过 应 选 代 表 名 额 时 , 以 得 票 多
的 当 选 。
获 得 过 半 数 选 票 的 当 选 代 表 的 人 数 少 于 应 选 代 表 的 名 额 时 , 不 足 的 名
额 另 行 选 举 。另 行 选 举 时 , 根 据 在 第 一 次 投 票 时 得 票 多 少 的 顺 序 , 按 照 本
法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的 差 额 比 例 , 确 定 候 选 人 名 单。 如 果 只 选 一 人 , 候 选 人 应
为 二 人 。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另 行 选 举 县 级 和 乡 级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时 ,代 表 候 选 人
以 得票 多 的 当 选 , 但 是 得 票 数 不 得 少于 选 票 的 三 分 之 一。”
第23问、选举委员会主持非法的投票选举怎么办?
若选举委员会主持非法的投票选举,则要大胆地、及时地揭露和控告。可以
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
看清选举委员会的目的,号召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好罢免人大代表的
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
会非法主持投票选举;可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
会控告;可以向国内国际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
决选举委员会违法并判其重新依法主持投票选举。
附:《选举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 于 县 级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原 选 区
选 民 五 十 人 以 上 联 名 , 对 于 乡 级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 原 选 区 选 民 三 十 人
以 上 联 名 , 可 以 向 县 级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书 面 提 出 罢 免 要 求 。
罢 免 要 求 应 当 写 明 罢 免 理 由 。 被 提 出 罢 免 的 代 表 有 权 在 选 民 会 议 上 提
出 申 辩 意 见 , 也 可 以 书 面 提 出 申 辩 意 见 。17
县 级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罢 免 要 求 和 被 提 出 罢 免 的 代 表
的 书 面 申 辩 意 见 印 发 原 选 区 选 民 。
表 决 罢 免 要 求 , 由 县 级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派 有 关 负 责 人 员 主
持。”
二、选举机构简介
1、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指导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下设临时人大
代表换届选举办公室。
2、县级人大常务委员会领导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县(乡)级选举委员会(任命产生),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下设
临时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3、若干选区选举工作组(任命产生)。
4、若干选民小组正、副组长(推选产生)。
三、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的几个关键时间
推选和公布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选举日的20日以前。
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日的20日以前。
公布选区所含单位和应选代表名额:选举日的20日以前。
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日的15日以前。
公布选举日、领投票起止时间、选举地址:选举日的7日以前。
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日的7日以前。
选举日。
公布选举结果。
四、台湾选举沿革
台湾地区在日本殖民统治日期曾举行过几次“民意代表”选举,1935年11
月22日举行的台湾第一届“市会议员”及“街庄协议会员”选举是台湾有史以来
的第一次民众性的投票选举。
1945年台湾光复之后,于1946年由下而上逐步进行从“村里长”至“省参
议员”的各级“民意代表”选举。
1948年,南京政府举行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选举,台湾地区也按照本
省的名额选出了“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
国民党到台湾后,于1950年开始实施地方自治,定期办理“村里长”、“县
市长”、“县市议员”、“省议员”等各种地方公职人员选举。
1969年起,举办“中央民意代表”增补选和增额选,大幅度增加台湾地区18
所选代表在“中央民意机构”中的席位。1991年和1992年,相继举办第二届“国
大代表”和“立法委员”的全面改选,同时“监察委员”从由各省“省议会”代
表推选改为由“总统”提名经“国大”同意任命。此后(1992年后),全部“中
央民代”都由台湾一地选民投票产生。
1994年首次举行“台湾省长”、“直辖市长”选举。
1994年“修宪”通过将“总统”、“副总统”由“国大代表”选举改为台湾
地区人民直接选举,并从1996年第九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时开始实施全
民直接选举。
1997年“修宪”通过“冻省条文”,即从第十届台湾“省议会议员”及第一
届“台湾省长”任期届满日(1998年12月20日)起,停办该两项选举。2000年
4月“修宪”通过“国大虚级化”案,“国大”改为“任务型“机构,多数职权转
归“立法院”,“国代”依政党比例产生,不再由民众定期改选产生。
五、台湾“中坜(音历)事件”
“从1950年至1970年之间,非国民党籍的反对势力,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
地位”。“从70年代以来,经过几次选举使无党籍政治势力有缓慢成长的趁势”。
国民党虽利用强权压制住了第一次反对运动,却无法阻挡社会的前进潮流。经济
的增长、教育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反复选举实践的结果,让更多的选民觉醒,也
使党外的力量又一次得以积聚。
到1977年地方选举,党外势力获得了30%以上的选民支持。县、市长20个
名额中,当选2名市长,2名县长;省议员77名中当选21名,台北市51名议员中
选上了8名,创下了党外势力参选的最佳成绩,被视为“台湾政治气候的转变关
键”。
1977年11月19日投票当日,设于桃园县中坜市中坜国小之“二一三”投票
所的主任监察员意图涂抹选民支持许信良的选票,被当场发现,而警察却予以袒
护,引起选民的不满。上万选民包围并焚毁了警察局。在长期戒严之下的台湾首
次发生这种群众大规模自发地以暴力反对选举舞弊的事件,它反映出选民长期以
来被压抑的正常要求得不到宣泄,而最终如火山喷发,势不可挡。
许信良以61.5%的高票率当选和蒋经国的退让使党外人士的情绪陡地高涨
起来,他们认为时机成熟,民心可用,决意在来年的“增额中央民意代表”选举
中与国民党一争高低。因此,党外迈出了组织化的重要一步,从单兵作战进入集
团作战,“台湾党外人士助选团”成立了,这是一个反对党的雏形。施明德当选
为助选团的总干事,负责统一政见、竞选标语、歌曲等,并于1978年10月31日,19
提出“十二政治建设”作为党外候选人的共同政见。这是“台湾30年来党外人士
第一次有了共同的政见”,也是台湾选举史上未有过的新现象。
回首本阶段,国民党仍是在玩弄选举游戏,表面上开放一定的政治空间,释
放一些权力资源,实际上将权力左手予之,右手取之。但是社会的发展“大江东
流挡不住”,人民日益觉醒,他们已懂得组织起来,运用手中的选票表达自己的
政治愿望的重要性。所以有了党外的崛起,并在选举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胜利。
六、台湾选举逐步趋向完善是台湾民主化进程的缩影
在当今世界,选举几乎是民主的同义语,没有选举就谈不上有民主,如果有
选举但不能达到公正、公平、公开的标准,或者有选举但缺乏竞争性,选民事实
上无从比较,这样的民主也仍然是不完善的。经过近50年的发展,台湾的选举就
其制度设计和动作效能而言已经基本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选举基本上能做
到公正、公平、公开,充满竞争性,民众可以从不同的信息来源对各位候选人进
行比较,已经可以通过选举完成政权的和平转移,选票已经真正成为执政的合法
性基础。
选举使民众有了自己挑选从“总统”到“乡镇长”,以及各级“民意代表”
的机会,各政党为了在竞选中获胜,就必须提名那些首先形象较好、业绩较优秀
的人选。为了能吸引选票,各政党都要认真研究选民的愿望和要求,并尽力在竞
选纲领中满足选民的利益要求。当选的公职人员在任期内,也必须顾忌民意的压
力而在施政问政时力求作出成绩。凡此种种,皆成为推动政治向良性发展的积极
因素。
多党竞争的选举使在野人士有了一个直接向人民倾诉政见、揭发腐败的讲
坛。选举为处于在野地位的政治反对派提供了一条参政管道,循着这条管道,在
野的“小人物”可能摇身一变成为“县市长”、“省市长”甚至“总统”。选举使
民众有了“换人做做看”的主动权,任何政党都只有在争得多数民众的支持后才
有执政的资格。选举引入竞争机制之后,自然带动言论自由的扩张和信息来源的
多元化,民众的“知情权”得到更大的满足,政治过程特别是权力运作的内幕趋
于透明化,政治人物更加受到舆论和民众的监督。
频繁举行的不同类型选举不断地呼唤人民提高政治参与感、增强政治识别
力,不断地吸引人们参加到民主的实践中去,这对于民主观念的普及、民主力量
的形成、民主游戏规则的奠定、政治民主化取向的确立,都发生潜移默化而又不
可低估的良性影响。20
七、独立候选人姚立法简介
姚立法,1958年元旦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大专学历,教师职业。
他从1987年11月开始竞选县级人大代表,到1998年11月当选潜江市(县级)
第四届人大代表,12年间,屡败屡战,愈战愈勇。
他 1987、1990、1993、1998年竞选时,每次都被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为
初步代表候选人,但没有一次被选举委员会公布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他四次竞选,一次比一次得票多,一次比一次阻力大,次次都是在选票上另
选他人栏得票。
他任职五年人大代表,被主流媒体评价为“中国未来代议士的现实代表”。
他从1999年至今,在全国各地培训了一批又一批独立候选人。
他从1999年至今,又连续竞选过两次县级人大代表和一次省级人大代表。其
遭遇十万言难尽。
2003年1月,他入选《中国改革·农村版》全国情系“三农”二十人。
2003年9月,他被国家发改委中国经济改革杂志社、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
策研究中心、中国改革人物征评活动组委会、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评选为
“新时代中国改革之星——最具改革理念的中国农村改革人物”。
2003年12月,他被《新闻周刊》评选为“2003新民权行动年”新闻人物。
2004年元月,他被《中国改革·农村版》评选为2003年度人物。
2004年9月,他应美国政府邀请,出访美国,观摩其总统大选。
2005年元月,他被《南方人物周刊》评选为25年来最具影响力的人物。
2005年2月,他被《南风窗》授予“为了公共利益”2004年度人物。
2006年10月,原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首席记者、主编朱凌为他写的
传记《我反对——一个人大代表的参政传奇》出版不到一个月,遭到封杀,成为
禁书。
2008年9月,他被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改革开放30年论坛暨评选
活动组委会列入“中国改革开放30年社会人物”120名公示名单。
2009年元月,他应美国政府邀请出席奥巴马总统就职典礼分会场招待会,
在北京被潜江市公安局、教育局派的专班绑架而缺席。
政治学告诉我们,选举的宗旨在:(1)防止暴政;(2)
托付统治的权力;(3)人民意志的实现;(4)达成人民生活
的保护与发展。21
八、独立候选人曾建余简介
曾建余,生于1953年7月,男,汉族,初中学历。当过知青,军人,四川泸
州泸天化集团公司工人,工会文化干事。曾参加:中国共青团(任团支部书记,
团委委员),中 国 国 民 党 革 命 委 员 会( 任 市 委 委 员 ),泸 州 市 青 年 联 合 会( 任 常 委 ),
四川省作家协会会员。
泸州市市中区人大代表,泸州市纳溪区人大代表,泸州市人大代表。
1992年11月,发出4200份传单,竞选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第四届人大代表。
竞选中公安局长到家中威胁,公司党、政、工、团会议打招呼,选人大代表不能
选曾建余。公司报纸,广播、闭路电视不点名地批评曾建余。公司还请了市、区
两级人大领导来公司开会,并将人大领导讲话印发各选民小组,批评“个别人”
搞竞选。
正式选举,选票上有三个候选人,选二个代表,选票上没有曾建余。由于很
多选民投票曾建余。因而选票被拉散。曾建余和三候选人得票均未过半。只得进
行第二次选举。第二次选举中选票上仍然没有曾建余,公司选举指导小组打招呼:
“就在三个正式候选人中选举二人为人大代表。”第二次选举曾建余得票最高。
公司认为,曾建余不是候选人。根据当时《选举法》第38条:第二次选举,以候
选人中得票超过三分之一者当选。曾建余不是候选人,不能当选。为此:层层请
示,最后由全国人大电传:以得票多少决定当选代表。
曾建余当代表后,把多占住房的副区长候选人拉下马。泸州发生合江死亡
130多人的特大沉船事故和四次死亡64人的公路交通事故,曾建余提出市长应当
引咎辞职。曾建余还领衔11位人大代表提出罢免坑害工人的国资局长。
10年人大代表生涯中,曾建余为当地群众做了1000多件实事。还救助了18
个贫困学生。《华西都市报》称:泸州有句口头禅:有事就找曾代表。曾建余代
表是450万泸州人民的骄傲。前泸州市委书记称:曾代表是泸州的光荣。
曾建余1997年连任泸州市纳溪区人大代表,1998年当选泸州市人大代表。
选举是人民踏上民主政治的第一步。
中国人民向往民主,以戊戌变法为起
点,已经超过百年,如果追溯到魏源、徐继
畲等的时代,则不下一百五十年。22
九、独立候选人吕邦列简介
吕邦列,湖北省枝江市人,1971年出生,高中肄业,农民。
2001年,他到北京上访,控告地方政府苛捐杂税奇重,农民生存艰难。同
时,控告地方政府克扣国家补偿给1998年洪水淹没了房屋的240多户农民的专项
资金50多万元。
2002年12月,他和一班农民竞选村官,因地方政府非法操纵选举,竞选失败,
随之进京上访讨说法。
2003年11月,他竞选枝江市(县级)人大代表,在选举日,他在选票上另选
他人栏得票4600多张,依法当选。枝江市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的四位候选人,
全部落选。在当地似政治地震,人民为之欢呼雀跃。
2004年4月,他所在村补选村主任,他竞选成功。
2005年8月前后,他和其他一群职业维权人士一起,帮助广州市番禺区原余
窝头镇太石村农民维权,其间发生的冲突,引起多家国际媒体的高度关注。
2006年11月,他竞选连任枝江市人大代表,遭到当地政府的非法跟踪和监控。
十、独立候选人姚少凡简介
姚少凡,重庆市奉节人,1958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教师职业。
2003年2月中旬,姚少凡自荐参选县人大代表的信,送到了县直机关第八选
区的600多名选民的手中。
第八选区的应选名额是一人。选民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共有三人。根据《选
举法》的规定,姓名印上选票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只能有两人。
选举委员会决定,用预选的办法从三人中确定两人。
3月2日,预选前半小时,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召开由教研组长和班主任参加的
紧急会议,要求对教职工选民和学生选民做工作,力保两名干部成为正式候选人。
预选分组填写选票,汇总后由工作人员统计,其票数也不公开,结果姚少凡
名落孙山。
3月3日,姚少凡拨通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电话,得到的
答复是第八选区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姚少凡继续深入选民中间,阐明自己的
观点,接受选民的询问。
3月8日,姚少凡在选票上另选他人栏得票443张,高票当选。官方确定的候
选人落选。
十一、姚立法等3800多人联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潜江市
2003年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大规模违法问题23
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申诉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市人大代表、各乡镇第七届人大代表和选民。根
据我们的调查了解,今年11月28日潜江市第五届市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有95%
以上的选区在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产生、选民登记、对初步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
讨论、代表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直到投票选举等各项选举程序上,都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
举法》)和违反了《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一场严重违反选举法、明显有失公正与透明的“选
举”,应当被依法宣布无效。
民主选举是衡量现代社会政治民主程度的一项硬指标,不依法、不公正、不
透明的选举,将严重危害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进
程,危害执政党的形象,是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严重亵渎。潜江人大代表选举中所
暴露出来的大量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多家媒体、法律专家和选举问题专家的极大
关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我们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
提出申诉,要求就这一事件进行特定调查并做出公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
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
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请求贵委员会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组织成立
对于潜江市人大换届选举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潜江市2003年市人大代表
选举过程中大规模的违法情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进行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
并依法作出处理。
潜江市2003年选举存在以下不正常情况(尚不完全不具体):
1、划分选区中存在的问题
《选举法》第24条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
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24
《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
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选举县级人民代表,“乡、村民委员会可以单独
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市区和城镇按照街道或者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机关、团体、
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也可以和所在地的居民委员
会联合划分选区。”
上述有关选举的法律和法规确定的是以居住状况为主,以按生产单位、事业
单位、工作单位为辅的选区划分原则和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
便于代表联系选民”的原则。
此次换届选举中,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却把居住在潜江市城区中心地调处(油
田单位)的100多户选民划归到相距23公里外的广南选区;把市城区中心的林业
局和相距38公里外的蚌湖林场划为一个选区;把市城区中心的水产局和相距37
公里外的龙湾渔场、张义咀渔场划为一个选区(水产局至龙湾37公里;龙湾至张
义咀35公里;张义咀至水产局32公里);把离城区10几公里的工农村(农业人口
数1309人)和原国家二级企业湖北除尘设备厂(厂区、职工住宅区全在市城区
中心)划为一个选区;把相距20公里的竹根滩中学和市二职高以及特校划在一个
选区;把相距10公里的(老新和徐李)两个集镇混合后划分为三个选区。
从以上所述和下列6例选区划分的情况中不难看出,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在划
分选区时,严重违背了《选举法》第24条和《实施细则》第13条、第14条的规
定,其划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使依法当选呼声很高的人选不上。这是对我国社会
主义民主选举制度的嘲弄与破坏。
附:潜江市第五届人大换届选举选区划分情况表(部分)
单 位 选区名称 总人口数(万) 应选代表名额(人) 说 明
江汉油田 向阳选区 2.7 3 14个单位
浩口镇 三才选区 1.37 2 7个村
苏湖选区 1.75 3 11个村
渔洋镇
三桥选区 1.45 3 10个村
熊口镇 第五选区 1.42 3 11个村
老新镇 徐场选区 1.29 3 9个村
2、代表名额分配中的问题
《选举法》第12条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25
“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
分配。”
《选举法》第25条规定:“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
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潜江市总人口数101万,应选代表324人,实际分配代表名额320人,平均
3156人分配一名代表。
以下列举的13例应选代表名额分配情况,明显与《选举法》第12条和第25
条的规定相悖。
附:潜江市第五届人大换届选举代表名额分配情况表(部分)
单 位 选区名称 总人口数 应选代表数 说 明
坪北经理部选区 635 1 每635人1名代表
江汉油田
周矶选区 11130 1 每11130人1名代表
机关综合选区 760 3 每253人1名代表
渔洋镇
苏湖选区 17500 3 每5833人1名代表
第一选区 1941 3 每647人1名代表
熊口镇
第五选区 14211 3 每4737人1名代表
粮食选区 2624 1
每2624人1名代表
粮食局等单位
经贸口
综合选区 2183 3
每728人1名代表
供电局等单位
政法口 政法口选区 1100 3
每367人1名代表
公检法司
党群口 党群口选区 520(登记选民数) 3
每173人1名代表
市委办等单位
综合口 教育选区 4500 2
每2250人1名代表
教育局等单位
综合选区 734 2
每367人1名代表
气象局等单位
农业口
农业选区 4077 1
每4077人1名代表
农业局等单位
3、选民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
期有效。”26
《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也可以在选民所在地登记。”
然而,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关于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的意见》却规定:“在校
学生中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该规定明显剥夺了近1000名家在新疆、上海、
广东、广西和家在潜江市乡村等地的学生选民(即人户分离选民)在所处选区登
记和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选择权。
不可思议的是,潜江市选举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的意见》
同时规定,除在校生中学生选民外的其他25种形式的人户分离的选民,不仅可以
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而且可以不按《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应在选民户
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取得选民资格
证明”,而“由市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原户口所在地乡级以上选举委员会出具已经
登记的证明。”(见潜选办发[2003]1号)
对选民资格的登记作出如此自相矛盾的规定,以至不惜剥夺在校学生的选民
资格,这充分表露出潜江市选举组织机构的某种阴暗意图,是明显的违宪和违反
选举法的行为。
4、违法指定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问题
《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
组长。”
潜江市此次换届选举中,151个选区内的8642位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有
99.9%全是指定和内定的。
《潜江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关于选民小组正、副组
长的产生,是按《实施细则》第7条的原文照转抄录。该《实施方案》并未对“推
选”作出具体的操作的规定,即没有人知道“推选”该怎样进行。这使得潜江换
届选举中“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的法规成为一纸空文,从而出现了如此众
多违法指定、内定选民小组长及副组长的问题。
5、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问题
《选举法》第29条规定:“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10月编的《选举工作资料》规定:“提名推荐代表
候选人应采取书面方式。推荐者必须填写选举委员会印制的《提名代表候选人登
记表》。”
因为有以上规定,不少选民因要不到登记表而无法行使推荐权。选民小组长
们众口一词:若男性选民要登记表,他们说,我们选区分配的名额是女的;若非27
中共党员要登记表,他们则说,我们选区分配的名额是中共党员;若乡人大代表
要表,他们则又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不交叉……。
6、正式代表候选人产生的程序及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的问题
《选举法》第31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
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
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
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潜江市151个选区4321个选民小组,没有一个选区的选民被召集到选民小组
会议上“反复酝酿、讨论、协商”过。
潜江市的471名正式代表候选人,99%以上的不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
工作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第六条,“问:
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较多,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最后采取什么方式确定正
式代表候选人?答: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
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规定确定的。
7、委托投票中的问题
《选举法》第38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李从云10月10
日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有文件)中讲:“委托投票应符合四个
条件,即委托人必须是与被委托人是同一选区选民,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
超过3人,委托投票要登记造册经选举委员会同意。”这个讲话中没有讲委托人必
须是“在选举期间外出”和“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事实上,潜江市11.8633万(占登记选民数的19.68%)委托投票选民中不少
人并未“在选举期间外出”,99.9%以上没有“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8、流动票箱问题
《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因故不能到会、到站参加投票的选民,选区应
事先逐人登记,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11月28日,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统计的到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数是7.0046万,
占登记选民数的11.62%。大量的选票投入流动票箱本身就存在问题,而投这7万
多张选票的选民是否事先登记和因何故不能到会到站,是经不住检查和追究的。28
9、选举投票过程中的问题
《选举法》第34条规定:“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
区选举工作组主持”。
《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选举工作组凭选民证当场发给选票。选民要亲
自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
潜江市一些选区被划分成若干个投票站,一个投票站又安放若干投票箱,并
指定选民必须把票投到划定的票箱。投票站实际上由各指定的选民小组正、副组
长主持选举。有的同一选区的投票站在一个不到500平方米院内就设有两个,各
自在20几人和40几人的状态下进行。
选民证上没填选民姓名和不凭选民证发给选票的事很普遍。发出的选票给了
谁,事后无法核查。
潜江市不少选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选举日到会参加选举的选民相当少,或
者虽到会而没有投票就成趸的人走掉。一人填几十张上百张票的比比皆是;有的
到会选民太少,就来个上门一家一户投票;有的选区出钱把宾馆、饭店和临时租
住户的男男女女非登记选民请到会场凑数。
庄重、严肃、热烈而神圣的选举,就这样成了有关组织者和操作者 “随心
所欲”的事情。
10、另行选举的问题
《选举法》第41条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
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11月28日,潜江市151个选区中有10个选区出现选举缺额。当天有7个选区
进行了另行选举,而3个选区至今不进行另行选举。这3个选区中(缺额4名代表)
有两个选区若另行选举时新的正式候选人(即在第一轮投票中,在另选他人栏得
票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一人以上者)恰恰是自荐竞选者。
11、选举组织机构的公正、独立问题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17人中,有13人是正式侯选人;市选举委员会
负责人在电视上、报纸上解释《选举法》第52条时,掺入“私货”;有的选区的
投票站不现场唱票;有的选区的投票站把若干个票箱分别唱票;有关组织指定选
民到贴有各自姓名的座位就坐、不得自己选择座位,并安插带长字号的人“散坐”
在选民中监视选民填票;有的选区不是由选民投票,而是由有关人员向选民收票;
有关组织在中共党员会、中层以上干部会和选民大会上强调选某人而不选某人;29
有的选区不准唱非本选区选民在另选他人栏的得票;有关组织对选民发物、发钱
和请吃;有些单位加强“门卫”,并公告:“目前正处防非时期,来访人员谢绝入
内” ;不 少 没 有 参 加 投 票 的 选 民 的 票 被 人 代 填 ;有 关 组 织 派 人 到 选 民 家 中 做“ 工
作”,强调其选谁不选谁;有的选区没开始投票,票箱内就有了“提前”投进去
的票;在选举会场,会议组织者指示选民选谁不选谁。根据中央和湖北省委的关
于人大换届选举指示精神,非党代表应占35%,而实际上只占10.1%;知识分子
代表应占20%,而实际上只占8.9%;连任的代表要有适当比重,而实际上只占
22.5%。还有,相当多的选民不知道10月21日至11月28日在潜江进行了市人大
换届选举,等等,难以说尽。
这些问题当中,有的是选举委员会成员回避的问题,有的涉及到贿选嫌疑问
题,有的涉及到对选民的威胁问题,有的涉及到制造假票问题等。很明显潜江市
选举委员会的操作是极不规范的,也是违法的。
12、有关方面对潜江市违法违规选举的态度
《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
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
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
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10月28日,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姚立法致信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指出潜
选办发[2003]1号文件规定的“在校学生中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违法。
10月31日,姚立法赴省人大代工委,反映潜江对学生选民作出的决定违法。
11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哲学系教授彭富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
处提出“关于潜江市不要硬性规定在校学生中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建议。”
11月7日,姚立法挂号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代表处,指出潜江
的规定,“于情于理于法说不过去,在全国没有先例。”
11月9日,南浦中学王黎明等56位同学联名致信潜江市选举委员会,要求得
到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权利。
11月15日,姚立法等10多位人大代表挂号致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永
良并用特快传递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潜江的问题。
11月19日,姚立法书面向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11月21日,姚立法书面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11月26日,姚立法致电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
直至今日,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对姚立法等人的申诉,没有作出任何书面的答
复及处理决定。30
直至今日,潜江市人民法院对姚立法的起诉也没有作出任何受理或不予受理
的裁定。
另,姚立法11月21日向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指出市教育选区公布
的选民名单中没有教育局直属的泰利公司职工,应补登。市选举委员会不仅不补
登,而且在28日不发给到选举会场选民的选票,公然直裸裸地违法。
上述大量事实,充分说明潜江市的第五届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是被某些人违
法操纵的选举,存在着大量的故意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引起了潜江市内乃至市外
各界人士的不满和关注。许多人都认为,必须要对上述的违法选举事实进行认真
的调查,如果属实,这次选举必须推倒重来,还潜江人民一个公道。
潜江市选举的过程中存在上述诸多不正常状况,还应当引起我们国家最高权
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高度重视。此次潜江市人大代表的换
届选举中,出现了41名自荐竞选的代表候选人,远远超出今年5月在深圳和11月
在北京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自荐竞选代表候选人的数量。这些人中包括
了市人大代表、镇人大代表、老师、法律工作者、工人和农民等,许多还是中共
党员。这是我国基层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出现的极其重要的事情。这不但证明我
们潜江的选民有着很强的民主意识,也证明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建
设给潜江带来了一个宽松和谐的政治环境,理应被看作是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中
的重大推进。但是,自荐竞选人大代表的候选人数量远远多于深圳和北京的潜江,
却是以41名自荐竞选代表候选人全部“落选”而告终,这不能说与潜江违法选举
没有关系。正是这次潜江大量故意的违法操纵选举的行为,扼杀了在湖北潜江出
现的中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萌发的民主幼苗,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遗憾和深
思。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其他各项政治制度的前提
和基础,不坚持依法、透明、公正的人民代表选举,将使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
失去政治基础。如果人民代表的选举都不依法、不公正、不透明地进行,建设政
治文明又从何谈起?人民当家作主又有何保障?吴邦国委员长在2003年3月19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曾经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履行宪法和
法律赋予的庄严职责发表讲话指出,“立法和监督应当摆在同样重要的位置,立
法是为了做到有法可依,监督是为了更好地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义务、有责任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我们
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有责任和义务对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进行监督,只
有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特别是实行直接选举的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
能够依法、公正、透明地进行,才能保证各级人民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才
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31
制度的本质不同。
为此,我们请求贵委员会对潜江市2003年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一系列违
法行为予以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给选民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相信中国的
民主与法治建设处在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也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会对潜江的违
法选举坐视不管。
此致
最崇高的敬礼!
二OO三年十二月四日
3800多人签名(略)……
十二、姚立法等人致中国最高层领导人的公开信
尊敬的国家领导人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先生:
你们好!
全面推进四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虽然是你们四位
等中央领导人的一贯主张,但政治体制改革成了其他三项体制改革的拦路虎,早
已是全社会的共识。
政治体制改革关键点是兑现国家法律赋予人民间接选举和罢免“一府两院”
官员的权利。
可是,在湖北省刚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件——选举委员会领导非法选举和政
府打压竞选人士,比已故蒋介石先生1949年前治下的假民主毫不逊色。
一、竞选人大代表人士被国保、公安等机关人员跟踪、威胁
1. 吕邦列。吕是在职的湖北省枝江市(县级)人大代表,三十多岁的农民。
他早就做准备,今年继续竞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可是8月份以来,地方政府
雇请多人,整天跟踪他,他多次受到警察等人的威胁和殴打。
2. 孙不二。武汉市江汉区人,一位二十几岁的青年。他公开竞选江汉区人
大代表,他发给选民的宣传品,被有关人员收走,他被多位不明身份的人跟踪,
他在关键的争取成为初步候选人的前一天(9月12日)夜晚,被不明身份的人打
得头破血流住进医院。
3. 汪定亮。律师、农工党员、在职区级政协委员、信仰佛教。汪公开竞选32
武汉市武昌区人大代表,9月17日他向选区选民送上竞选承诺书后,被警察口头
传唤到派出所“谈话”。19号选举日,汪的选民证失落,汪被警察拦住,不准进
选举会场投票。
4. 鄢裕祥,回族人。鄢公开竞选武昌区人大代表并于9月17号向选区内选民
散发竞选材料后不到3个小时,就被乘两辆警车的七位警察到鄢家把人带走,警
方的理由是“破坏选举”。鄢被非法拘禁近10个小时。18号、19号,鄢又被武汉
市国安、武昌区国保和公安“谈话”。鄢所在选区的一位企业家因公开支持鄢竞
选,也被公安非法拘禁6小时。
5. 肖水祥,是一位多年来一直义务为弱势群体代打官司的维权人士。9月17
号肖及其坚定的支持者多人,向肖所在选区选民送上三千多份竞选宣传品。18
号上午和下午,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公安分局多位警察找肖水祥“谈话”。因
被公安“谈话”,肖家有选举权的三人在18、19号两天有机会投票而都放弃了权
利。
6. 汪国强,二级警督,公务员,中共党员。9月20号下午,汪及其拥护者多
人,向汪所在选区选民派送汪的竞选宣传品,汪被警方以涉嫌破坏选举拘禁7小
时,汪的部分宣传品被警方扣押,汪的拥护者多人被警方传唤。21号下午有人到
汪家要求其投票,被汪拒绝。22号是汪所在选区的法定选举日,汪找选举工作人
员询问选举中心会场在哪里,没人告诉他。一群抱着票箱的人要汪把票投了算了,
汪再三要求到会场去,但没人告诉汪会场的地址,最后才答应要汪租的士跟他们
的车去。
抱着票箱的人领着汪的车转了一圈又返回原处,汪便向市、区两级选举机关
反映其见到的不正常情况,没人把这当一回事。汪又向110报警,警方到现场后,
并没有现场了解情况,保护汪的投票权,而是把汪请到派出所。该派出所所长是
汪所在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汪的竞选对其有冲击。在派出所内,汪被派出所所
长等四人打伤。
7. 姚立法。湖北省潜江市选举工作会议是9月21号召开的,潜江市的选举日
在11月8号。22号,姚所在单位潜江市实验小学正、副校长三人,特地与姚谈话,
要求姚上班时间不能离开学校半步,如有事,由学校专车专人陪同。26、27号,
有多人发现公安、国安在白天和夜晚跟踪姚立法。从28号下午开始,由潜江市公
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潜江市教育局副局长、潜江市实验小学副校长等十多人
组成的班子,守住实验小学的南北两个大门,姚在校内走动,有被安排的本校体
育教师等人专职形影不离姚。姚一出学校大门,就有国保的多人开着摩托、小车
跟踪。
教育局一位看守姚的副局长当着多位看守人员说过多次,我们只有请人把你33
打得住院,才可避免你去搞地下活动,我们才可完成任务。
8. 胡兴、李山善。他俩是湖北省广水市益众高中三年级学生,广水市的选
举日是10月25号。胡、李和姚立法三人约定,10月1号在潜江见面,交流竞选的
方式方法。姚觉得其被人看得太紧,于9月30号下午3点在有关人员的帮助下逃
脱国保的跟踪,前往武汉。
李山善9月30日给姚立法的亲笔信说:“学校千方百计阻拦(我竞选),先是
班主任的阻拦,然后是年级主任的阻拦,然后是学校主任的阻拦,最后是学校校
长的阻拦。”
胡兴与姚立法10月1号中午在汉口火车站见面后不到两小时,胡兴家里出现
“很多警察”。胡兴回家后给姚立法的信中说,警察在电话中对我说:“你犯没犯
法不是你说了算”,“你不要乱跑,不要随便见什么人。”警察还问胡兴,另外两
位要竞选的学生叫什么名字,不要再搞竞选了。胡反问为什么不能,警察说是上
面公安局说的。
胡兴给姚的信中说,警察到他家时,他的妈妈“吓得话都说不清楚。”警察
对胡母说,“竞选人大代表是违法的,竞选跟法轮功差不多……”
二、竞选人大代表人士开会被公安、政府工作人员冲散
1. 2006年7月26号,武汉市、仙桃市、潜江市的姚立法、鄢烈汉、孙不二
等六人,在仙桃市见面,交流如何依法参与人大代表的竞选时,被仙桃市警方以
“非法聚会”带走,六人各自被警方非法拘禁6至24小时不等。在中国的《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非法聚会”这一罪名。
2. 2006年9月28日中午,潜江市的姚立法、严清金等三十多人在周矶办事
处一酒店开会,商量不要以围堵政府大门、拦截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和进省城京城
上访维权,而应以依法争当人大代表这种高级维权方式维权时,被警察和政府工
作人员团团围住,致使会议无法正常开下去。
三、选民小组组长99%以上都是非法产生的
武汉市的十三个行政区、潜江市、广水市等地刚结束和正在进行的县乡两级
人大代表选举,根据《湖北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细则》(以下简称选举细则)
第8条,本该“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而实际
情况是99%的选区都没有依法“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中国的选举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如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委员会办
公室的组成人员,乡镇街道厂矿选举工作指导组的组成人员、选区选举工作组的34
组成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都是委任的,唯独选民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应由选
民推选产生,然而却又不能做到,也可以不做到。
四、选民推荐候选人和选民被推荐为候选人的权利被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
1. 孙不二。9月8号至9月13号,是孙所在选区选民推荐初步候选人的日子。
有选民要联名推荐孙为初步候选人,孙同时也自荐争取选民联名推荐他为初步候
选人。可是,不管是主动推荐孙的选民,还是孙自己,想尽了一切办法,都没有
能在选区选举工作组那里得到“代表候选人提名表”。凡竞选者自己或者其支持
者得不到此表,谁都不可能成为初步候选人。
2. 池海平、曹超逸、徐海。池海平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副教授,曹是中
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大二学生,徐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大三学生。
他们三人各自都得到了数百人上千人(选民)的联名推荐,可是,武汉市洪
山区选举委员会公然把《选举细则》第27条规定的“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
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和增减”不当回事。池等三人没
有被洪山区选举委员会在其所在选区内张榜公布为初步代表候选人。
3. 王金祥。王是武汉市东西湖区的一名竞选者,王被梁天光等二十一位选
民联名推荐为初步候选人后,选区选举工作组有关人员“劝”林晓清等人撤回推
荐,至推荐王的人数达不到推荐初步候选人的有效法定人数为止,从而使王不能
成为初步候选人。
4. 汪定亮、范建明、鄢裕祥、肖水祥、王金祥、汪国强等人为了得到“代
表候选人提名表”,费尽了周折才弄到。
五、选民参与对初步候选人的讨论协商权被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
《选举细则》第30条规定:“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由各选区的选民
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武汉市江岸等13个行政区的近两千个选区,99%的选区没有依法组织选民在
选民小组会上“讨论、协商”“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
本是选举主体的选民被排斥在选举活动之外。
选民参与选举关键环节的权利落空。
六、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1. 汪定亮和鄢裕祥各自所在的选区的应选名额都是两人,两个选区公布的
初步候选人都是四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副主任的权35
威解释:“推荐的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也就是没有超过应选人数的
三分之一至一倍,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汪
定亮和鄢裕祥等人当然的应被选举委员会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然而,武昌区选举委员会我行我素,非法决定汪定亮、鄢裕祥不能成为正式
代表候选人。汪、鄢等人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和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找到相关领导
投诉也没用。
2. 范建明所在的选区应选名额是一人,初步候选人有三人。洪山区选举委
员会决定,采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这一决定在武汉市仅此一家。
预选方式的公正性要强于用征求选民意见或者采用选民举手方式确定正式
代表候选人,但洪山区选举委员会组织的预选,是非法进行的。
9月19日下午,洪山区和平街余家头等社区居委会向选民各家各户发通知:
“接洪山区和平街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定于本月20号下午3点至
晚上9点对和平街第三选区区人大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望各选民接通知后,在
家中等候凭选民证参加流动票箱投票选举,确定本月26日正式选举的区人大代表
候选人。”
问题是:① 用流动票箱在夜晚到各家各户投票预选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公
正性在哪里?
② 不是选民推选产生的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监票员、计票员组织进行
投票的合法性在哪里?
3. 武汉市除范建明、汪定亮、鄢裕祥所在的选区之外的所有“代表候选人
人数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最高差额比例”的选区的正式
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程序,都是违法进行的。
因为这些上千个的选区都没有做到:“由选举委员会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
单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进一步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
代表候选人名单”,而是由少数人极少数人钦定的。
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就是非法产生的。该校教职员
工、家属、离退休人员和学生选民都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的选民小组会议,《选
举细则》第30条所说的:“ 对 公 布 的 代 表 候 选 人 名 单 , 应 由 选 区 的 选 民 小 组 讨 论 、
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一所较著名的政法大学的选举实践中成了
一纸空文。
七、选举委员会非法决定选举日
1. 洪山区选举委员会非法决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选区的选举日。
洪山区各选区的法定选举日是9月26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选区的
选举日却是9月19日,提前了七天。36
2. 洪山区选举委员会非法决定洪山区和平街机关选区在9月22日进行投
票。比法定的全区选举日提前了四天。
八、投票选举的方式和方法是违法的
武汉市的选举是违法的,可与2003年潜江市的非法选举媲美。
除去和潜江市相同的违法选举方式方法外,武汉市最典型的非法有两点:一
是前面列举的公安、国安传唤竞选者和其支持者;二是选举日的前一天,就开始
用流动票箱连夜到各家各户去投票。
汪定亮、鄢裕祥、范建明、汪国强、肖水祥等独立候选人所在选区,都是提
前一天开始投票,而且是连夜用流动票箱到各家各户进行。我们知道的其他不少
选区也是提前一天连夜用流动票箱到各家各户投票。
神圣的选举被搞到荒唐得无以复加的地步!
如9月24日,洪山区和平街余家头社区居委会张贴的公告称:“根据洪山区
人大代表选举领导工作组规定,和平街第三选区人大代表选举在本月26号上午
10时,在东兴洲村中心会场举行,为了便于唱票工作顺利进行,经第三选区选举
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余家头社区居委会的选民从本月25日下午3点至晚上8
点以流动票箱形式进行投票选举,希望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家等候凭选民证
参加。特此公告”
九、结 语
真不知在非洲有些国家的选举,也不知在萨达姆执掌伊拉克大权时的选举,
有没有像武汉市、潜江市组织的违法选举疯狂。
由非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一府两院”,是
非法的,不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合法性。
靠学习什么“三个代表”要非法产生的“一府两院”的官员不腐败,是欺人
之谈。
腐败的“一府两院”的官员们不仅仅只害了百姓、害了国家、害了民族,同
时也害了不能自拔、身在江湖的陈良宇们。
所有的陈良宇们从娘肚子里出生时,都是好东西,而非性本恶的坏东西。
尊敬的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等国家领导人:
救救中国选民的选举权吧,救救中国吧!
盼中国选民早日有可操作和可司法救济的选举权!
姚立法 范建明 汪定亮 吕邦列
王金祥 汪国强 鄢裕祥37
2006年10月2日
十三、姚立法等人再致中国最高层领导人的公开信
尊敬的国家领导人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先生:
你们好!
10月4号,姚立法等七人就武汉市在9月份发生的非法选举区县级人大代表
事件的信,从武汉理工大学校内邮政所给你们寄出后,至今已二十余天,不知你
们收到否?我们期盼着你们的回信。
我们认为,武汉市区县级人大代表非法选举产生后,根据地方组织法,则武
汉市十三个区县和武汉市两级新一届的“一府两院”将是非法的。
未来五年,武汉市十三个区县和武汉市两级“一府两院”行政和司法的身份
非法,要建设和谐大武汉从何谈起?要反贪腐从谁反起?
我们不向你们反映,你们不一定知道武汉市十三个区县人大代表选举是非法
的是有可能的。
我们向你们反映了,若你们知道了,有关机关调查认定我们反映的问题属实,
而得不到纠正和解决,我们会认为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一张废纸,建设和谐中国在你们任内会是一
句废话。
我们认为,在任何制度下,人民的选举权是假的社会是不可能和谐的。
我们盼望,我们所控诉的问题不通过信访特别是不通过向你们信访解决;我
们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 免 权 被 侵 害 或 者 我 们 有 证 据 证 明 某 某 等 一 批 人 的 当 选
是非法的能通过上法院诉讼解决。
今天,我们特地给你们四位国家领导人写信,反映湖北省潜江市刚发生的县
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选区划分、选民小组组长的产生、推荐代表候选人三个环
节)中的非法事件。(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投票选举还未进
行)
一、为打压竞选者而重划选区
1、园林办事处(地处城区)的城南居委会(实际是村)和东方居委会(实
际是村)在2003年潜江市人大代表换届时,同属一个选区,城南居委会选民匡
代喜在2003年竞选中,在另选他人栏得600多票。本次换届,匡准备到东方居委
会去争取选票,东方居委会也有选民公开支持匡代喜。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却把38
城南居委会(全是农民)和东方居委会(全是农民)分开,把城南居委会和其他
四个非农业户口的居委会划在一个选区。
2、园 林 办 事 处 的 四 所 初 中 、五 所 小 学 和 教 育 分 局 ,在2003年同属一个选区。
姚立法并没有在该选区宣传和竞选,姚在该选区另选他人栏得票800多张。此次
换届,四所初中、五所小学和教育分局的教职工及家属选民全部打散到六个选区。
二、全市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99%的都是非法产生的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8条明确规定,“选区
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中国县乡两级没有常设的选举机构。临时机构县级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
办公室、乡镇街道厂矿选举工作指导组、选区选举工作组的组成人员,根据选举
法的规定,都是委任的。唯独选举机构最底端的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应依法由
“选民推选“产生,而且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在选举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
的作用。若依法由选民推选产生组长和副组长,则选举委员会领导违法的假民主
的选举就很难。
潜江市的实际情况是63.3万多选民,完全不知道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该怎
样产生、丝毫没有参与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活动的选民在62万人以上。选
举活动的主体——选民,从选举活动的一开始就被关在了选举活动的大门外。
三、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权利被剥夺
选举法明确规定:“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举法赋予选民具有联合提名权是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重要特点。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是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之一。
然而,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及149个选区选举工作组,并没有履行其职责“组
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选进行了近三十年,而潜江市63万多选民中有
62万以上的选民不知道自己有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实在是建设
民主国家之大忌。
选举委员会、选区选举工作组和选民小组不召开会议告知选民有推荐权及如
何推荐(联名者可跨选民小组不能跨选区、被推荐者可是本选区选民也可是外选
区选民、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规定某选区联名者推荐的候选人必须是男是女、是
党非党等是非法的、推荐表领取和交送的时间规定等),本身就是变相剥夺了选
民的推荐权。比如:39
1、李家海,龙湾镇李台村人,前潜江市人大代表,前李台村党支部书记,
现任村委会副主任。李想尽了办法,在10月24日前就是要不到“十人以上联名
推荐市六届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表”,镇上不仅不给表,还说没名额了。
2、关玉叶,龙湾中学教师,在职的镇人大代表。关找了该找的所有人,就
是得不到一张推荐表。
3、熊小波,竹根滩镇董滩村人。熊找了村、镇组织选举的相关人员,答复
是一个村民小组一张表,在组长手里,不给其他人。
4、关治银,竹根滩镇九村人。关找村书记要推荐表,书记说,没得。
四、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被控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实施过程
中,由有组织的某一特殊利益集团掌控操纵的话,这个制度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将
不存在。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在潜江是要么被剥夺,要么被有
关组织掌控。比如:
1、王植福,三才小学教师,1999年由非候选人竞选而当选为浩口镇人大代
表,2002年竞选连任成功。
2003年,由于潜江市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王未能幸免。但王
在选举日的投票中,在另选他人栏得票第二,依照选举法、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另
行选举,选举委员会在2003年11月28日,只决定潜江市未选足名额和一名也未
选出的十个选区中的七个选区另行选举,王植福等独立候选人所在的三个选区至
今未依法另行选举。
本月23日上午,三才小学召开选民小组会议,校长余美富等十多人联名推荐
王植富为市人大代表初步侯选人,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却决定余美富等人的推荐无
效。其理由是王已被选民推荐为镇代表初步候选人。
2、邹兵,园林办事处一中政治教师。10月23日上午,和邹同选区的选民刘
应安把有二十多人联名的推荐周为市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的表送给选区选举工
作人员,对方却不收表,理由是刘和周不同选民小组。
3、李爱玲,潜江市实验小学校长。10月20日下午4点,李爱玲以实验小学
选民小组组长的身份,向实验小学全体教职工传达选区工作组的文件和会议精
神,文件规定,市直综合口第三选区(即李爱玲、姚立法所在的选区)选出的代
表必须是女性和非党的(结果24日第三选区公布的初步候选人20人全是女性)。
会议主持人刘从梓(副校长)宣布,在场的选民十人以上先议定候选人后,并得40
到他的认可,才能领表。姚立法站起来发言,李爱玲是女的,在场的所有老师都
同意推荐李,请给推荐表。结果是姚得不到表(会议的核心是不准推荐姚立法,
也不能把推荐表落到姚立法的手中)。
4、群艾村。竹根滩镇群艾村的村民从10月20日开始就有多人多次找选区工
作组负责人要市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表,结果是没有人给,也没有人答复何时给。
10月23日下午6点钟,选区工作组多人到群艾村各村民小组开会(在全市极
少见),要村民提名市代表候选人,村民议好候选人后并不给推荐表村民填写,
而是给一张材料纸由村民签字,说是会把材料纸上的签名附到推荐表上去的。不
少村民小组的村民要推姚立法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选区工作组的人坚决不给材
料纸,威胁说推荐外选区的人违法。
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本可在会上也可在会后,不管是会上还是会后,选区
工作组都应保证需要推荐表的人有表,推荐谁的权利在选民,推荐非本选区的选
民也是合法的,群爱村所在选区的工作组的做法十分明确——控制推荐。
5、潜江市的职业打假维权人士何伟、残疾农民张家立、居民卢进武、王书
林、王代虎、舒儒荣、匡代喜、周从华、严清金、彭孝新等人以及姚立法在多个
选区都得到法定选民联名人数推荐,并在法定交表期限内把表交到选民小组或选
区,结果全部被选举委员会取消成为初步候选人的权利。
五、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被侵犯
在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活动中,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和选民被
推荐为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的权利是法定的。选民法定的权利被潜江市选举委员
会公然侵犯,被侵犯者没有可能依法讨回权利,违法者不可能受法办,实在是让
每一位关注共产党执政的人不可思议的事情。
1、王金安,高石碑镇私营业主。王在10月20日就得到王新贵等14位选民联
名推荐为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并把推荐表送选区。
选区得到推荐表后,由镇政府财办主任(兼司法主任)孙延富出面,请出吕
丰良(两劳人员)做推荐人的“工作”——撤回推荐。此招很灵,推荐人都不敢
得罪吕丰良,不得不写撤回推荐申请。
10月24日,王金安专程到180公里外的省城武昌,准备找省人大常委会“缠
访”。
当天,王前往武昌上路后不久,就接到国保工作人员王显红的电话,王金安
在武昌住店后一个多小时,高石碑镇政府官员毛英明等人就和王金安见面,死缠
硬磨,答复王什么事回去都好说。当即把王从武昌“接回”。
2、漆良选,潜江中学高级教师。漆在10月23号就得到丁振松等22位选民的41
联系推荐。从23日下午开始,丁振松等选民被教育局、潜江中学、教学仪器厂等
单位有官帽的人“谈话”,选民们“自觉”地撤回了提名。
3、姚立法,一位执着学习、研究、宣传、实践和挑衅选举法的公民。
23号,潜江中学曾野琴等26位选民联名推荐姚立法为市人大代表初步候人
的表送到选区后,潜江中学校长邓家福就被通知到市教育局、市选举委员会去了。
23号下午、24号和25号三天(24号为公布初步候选人结止时间),潜江市教
育局局长杨家森、纪委书记伍孝江、保卫科长张国珊、招办副主任陈志平、潜江
中学校长邓家福、潜江电视大学保卫科长王献国、教学仪器厂副厂长孙德新等十
多人轮番找推荐人要其撤回推荐。
六、自荐候选人(也称独立候选人)及其助选义工遭到威胁和打击
1、庞立端,湖南常德人。10月8日,庞特地从湖南老家到湖北潜江,目的
一个——做姚立法的助选义工。
10月11日至27日,庞到姚所在选区抄录公布的选民名单以及给姚立法分送
竞选宣传品等,被 潜 江 警 方 带 走 四 次 ,其 中 一 次 长 达7小时,警方于27号警告庞,
再为姚立法发宣传品,将会被拘留。
2、胡光明,潜江人,失业者。胡是姚立法的支持者,本准备做姚的助选义
工,但在10月19日前,胡发现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天天跟踪他,同时其父(和姚
立法在一个选区)单位的领导多人多次请胡到实验高级中学担任一个40吨储水池
工地看护工作,待遇是“提供生活和月工资2000元”(此待遇在潜江是比天价都
高得离谱的),但必须每天早上7:30至夜晚21:30不离开封闭式的大门锁着的校
园。
3、王定华,潜江人,律师。王早就准备今年参与潜江市人大代表的竞选,
在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前夕,王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司法局局长指责王与姚有
联系,要王不要竞选人大代表。
4、尤碧清,潜江人,农民。2005年11月20日竹根滩镇群艾村村委会换届选
举日,由于尤碧清为首的近500位农民反对非法的选举,致使选举中断。近一年
来,地方政府对群艾村村委员选举一事不闻不问。农民为有自己的村委会不断到
省、市上访,上访者中就有尤的妻子。
2003年11月28日,尤所在的选区进行市人大代表选举,选民们反对非法确
定的正式候选人,把选票都投给了非正式候选人王述光,选举委员会不认可选举
结果,至今也不组织另行选举。
本次市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尤准备竞选,同时也得到不少选民的支持。
10月23日中午近1点钟,潜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茂松带着一帮42
人,在“园林红军路建设街路口”将尤碧清“现场抓获”。
当天尤被警方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处罚理由是尤
碧清“无证驾驶”摩托车。[见潜公行决字(2006)第01197号]
5、王述光、王涛父子。王述光2002年竞选上群艾村村委会主任;2003年竞
选潜江市人大代表时,虽未被选举委员会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但王在选举日从另
选他人栏得票第一,选举委员会不认可选举结果,也不另行选举,一个选区数千
选民的选举权被选举委员会剥夺;2005年11月王竞选连任村主任,竹根滩政府
和群艾村党支部组织非法的选举,被村民阻止,群艾村村民近一年来没有了自己
的村委会。
10月19日以来,王氏父子多次遭到威胁,特别是23日选民坚决推荐王述光
为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后,王的处境十分危险,深更半夜王家多次有
不明身份的人敲门。27号上午群艾村村书记的胞弟尤子波(两劳人员)当着多人
打王涛,还扬言要打死王涛,尤公开讲打王涛的理由是因王述光动员群众参与选
举。
27号深夜,警察田敬军等多人开着警车到群艾村五、六等小组拍门打户,要
老百姓交前不久在村里打锣游乡抗议政府的人。
6、漆良选,潜江中学教师。漆得到姚建成等22位选名联名推荐为市人大代
表初步候选人后,10月23日下午,潜江市教育局局长杨家森、潜江中学校长邓
家福及由有关方面通知的漆在潜政界、工商界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族人轮番做漆
的“工作”,逼漆良选写退出竞选申明。
7、姚立法,从1987年起就开始连续竞选了六届潜江市人大代表的独立候选
人。
今年9月,姚是武汉市独立候选人的支持者和法律顾问。
一个多月来,姚每天都有潜江市国保大队的便衣乘三辆小车(车牌是鄂
N13403、鄂N12424、鄂N31041)和两辆摩托车24小时跟踪,同时姚上班时间
内有潜江市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茂松、教育局副局长庞大权、实验小学副校长汪
潜等近10人专职看守。教育局每天派一辆小车给看守班子专用。教育局所属的
20个二级单位也轮流派人到实验小学参与看守。
便衣曾抢姚的相机,多位便衣曾与姚面对面讲狠。
10月23日,潜江市黑社会成员李某打电话“警告”姚立法,不要到姚所在
选区——竹根滩高级中学去宣传和竞选。
10月25日,潜江市人事局、教育局、实验小学三家的多位局长、科长、校
长等七人,警告姚立法,小心被开除工作。43
结 语
从潜江市的选举工作开始以来,知道潜江选举内幕的人都在为我们47位独立
候选人担心。我们47位独立候选人的处境十分险恶。
姚立法、漆良选、王金安、尤碧清、王述光等人所处选区加强门卫、增设流
动哨、动用黑势力、出动警察、召开各种误导选民的会议等,目的十分明确——
确保有关组织认可的候选人当选。
我们要问尊敬的四位国家领导人,凭什么我们不能有和有关组织认可的候选
人平等接受选民选举的权利?
中共十六大报告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是能做到就好了。
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人民(包括7000万中共党员)没有基本的民主权利,
这个国家是没有生命力的。
我们再次疾呼——救救中国选民的选举权!
姚立法 冯 玲 庞立端 王金安 匡代喜 李大红
王述光 王植福 周从华 张家立 关玉叶 彭孝新
陈德元 熊小波
卢进武 王书林
2006年10月28日
选举是民主的底线。
选举惟有和民主结合
在一起才能真正实现主权在民。
十四、姚立法致吴邦国、胡锦涛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公开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非法
吴邦国、胡锦涛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在不发生比“六四”等更重大的政治事件情况下,你们出席本次会议,应是
本届大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了。
在你们即将届满前夕,我想就以下四个问题,和你们谈谈心。44
一、领导人大代表选举的中共党内有象样的民主选举吗?
只要区、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
法办事”的横幅、标语就从城市到乡村铺天盖地。
《选举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得很明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
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我不知道哪部法律的条款规定,必须“加强党”对选举机构、选举工作“的
领导”。没有法律规定的领导,实质是非法领导,这如何彰显法治理念?
再从另一方面谈,我认为中共党内的民主选举状况很差,差到中共关于党员
民主选举支部、总支和党委的很不民主的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并不能真正做到。
当代世界,民主潮流浩浩荡荡,来势迅猛、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这是铁律。
一党专政制、以党代政制、个人集权制、职务终身制、指定接班制、官僚特权制
已无藏身余地。
中共党内民主的现状,实际上成了阻碍发展国家民主的拦路虎,你们不做些
改善或改变中共党内民主现状的实事,死后都要遭人骂的!
二、你们的代表资格合法吗?
我认为你们的资格不合法,理由很简单。
你们是由省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港、澳、台、军队的代表除外)。
省级代表是由设区的市或省级直管(不设区的)市的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
设区的市的代表是由区、县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
区、县级的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因为全国各区、县51%以上由选民直选的人大代表是非法选举产生的,所以
你们国代表的代表资格当然是非法的。
按照现行《选举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举法实施办法》,区、
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程序和环节主要有:选举机构的产生、选区的划分、各选区
应选代表名额的分配、选民名单登记和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正式代表
候选人的确定、投票和计票、公布选举结果。
问题一,选举机构的产生不公正、不合法。
全国2862个作为选举机构的区、县级选举委员会,51%以上的选举委员会组
成人员中,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占到51%以上,而且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100%的是正式代表候选人。
自己领导选民选自己,这样的选举公正性从何谈起?
选举机构的末端,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全国有近千万人,有几个组长、副45
组长是真正依法“由选民推选”产生的?
关于如何进行“推选”,选举的法律、立法解释、法规、各级选举文件及各
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和选举委员会主任的讲话中,关于“推选”该如何操作有只言
片语吗?
如果不依法组织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那么该负什么法律责任,有规
定吗?
选民被剥夺组长或是副组长的法定“推选”权后,有法律支持选民讨回这权
利吗?
选举机构都不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在哪里呢?
问题二,全国2862个选举委员会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全是违法进行的。
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
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即如果农村每四千人选一名自治州、
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镇每一千人就可以选一名代表)。
上述法律规定,与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的原则相悖,在法律上把农民视为低等公民的国家,除了中国,世界
上不知还有谁?
上述违宪的法律,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执行,农民的权利还要打很大的折扣,
且农民无权起诉违法分配代表名额的人大常委会。
问题三,初步代表候选人提名权被控制。
基层人大代表直选近30年了,不知道自己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的选民,占相
当大的比例;行使过此项权利的人更少。
刚结束的2006年和正在进行的2007年的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中,不少独
立候选人连领到提名表的权利都没有。
问题四,每一个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权,依法本是各选区内选民的,
而实际却不是。全国近百万名区、县级“当选”的人大代表中,有几个不是中共
的基层组织提名的?这近百万名的“当选“代表是根据选区内”较多数选民的意
见确定”的有几人?
《选举法》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的过程,说得不明不白,不清不楚;《选
举法》没有赋予选民有权诉讼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是中国基层非法直选的关键原因之一。
法谚道,没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中国九亿选民的选举权是典
型的没有司法救济的权利,中国九亿选民从法理上从实际上当然是没有了真正的
选举权。46
一个国家的人民没有基本的也是最大的人权——选举权,这个国家有何脸
面?这个国家的领导人,不是历史的罪人还能是什么?
问题五,在全国,投票、计票过程公开、公正、合法的选区打着灯笼也难找。
选民、正 式 候 选 人 、独 立 候 选 人 、记 者 等 能 关 注 和 监 督 投 票 、计 票 的 过 程 吗 ?
几乎不可能。我们不说在中国有影响力的担任过县级人大代表的姚立法、吕邦列、
曾建余、姚少凡、张华拥等争取连任时以及支持他们的人被警方多次、长时间控
制。2006年进行的和2007年正在进行中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有中共中
宣部主管的各级媒体的报道吗?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头等大事,不见自称唱响
“三个代表”和“八荣八耻”主旋律媒体的报道,本身不就很可悲吗?
三、你们代表人民讲真话了吗?
我认为你们很多人没有讲也不敢讲真话。
代表人民讲了真话的代表也不一定是尽职的代表。国代表有很多项法定的职
权。真话都不敢讲、不会讲的代表是绝对不会行使更大的代表职权的。
在无官不贪买官盛行的问题、上学看病买房新三座大山的问题、国有资产大
量流失的问题、黄赌毒泛滥问题、上访制度骗人害人问题、劳教制度反动问题、
反右文革“六四”法轮功等不能公开讨论问题、强占农民耕地问题、强拆农民和
居民房屋问题、新闻言论管制问题、结社游行示威管制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司
法不公问题、行政违法问题、反腐作秀问题、村民居民不能自治问题、直选人大
代表普遍违法问题、党政不分问题、政务党务不公开问题、党权政权黑化等等问
题上,你们行使过询问、约见、直问、视察、批评、反对、罢免等项法定职权吗?
我们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哪里?
我们社会的正气在哪里?
我们社会的希望在哪里?
我们社会的弱者、连身价显赫的强者,遇到不应有的麻烦时,可以找哪个部
门或哪个人讲理?
我们社会是讲理好办事还是讲权和钱才好办事?
四、你们有底气讲能连任吗?
我认识的一些前国代表中,多讲一些真话的都没能连任。
代表人民讲真话而不能连任,这实质是政治恐怖。
生活在一个政治恐怖的国家,有良知的人是不心甘的。
你们还有近一年的履职时间,若你们知道自己不能连任了,可不可以大胆地
讲一年真话呢?47
若你们能连任,可不可以把能讲真话的空间扩大些呢?特别是把讲真话、代
表人民、代表正义、代表正气的各级人大代表能公开、公平和依法竞选连任的制
度建立起来呢?
此致
敬礼
湖北省潜江市前人大代表
姚立法(13986935587)
2007年3月5日
十五、姚立法等人强烈要求全国人大把《选举法》
修正成良法的十公开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我们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特致信贵委员会。
近日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考虑到选举法应该
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法律,政治性强,朝野各方面都很
关注,决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这是一件形式
上得民心的事情。
自1949年中共执政至今,不管是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还是1979年修订的
选举法,以及之后对该法的四次修正,都没有在法条上规定司法救济选民的选举
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这实质上是从法律上没有赋予人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
罢免权。因为,有权利就得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正因为如
此,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成了空话,就成了摆设。
人民没有权利,社会就不可能稳定,不可能和谐,更不可能长治久安和可持48
续性发展。
人民没有权利,人民就不会有真正的幸福和希望。
人民没有权利,掌权者的权力就是无源之水,就不具有合法性。
人民没有权利,掌权者不贪不腐,不仇视社会公平,不蔑视社会正义,就会
是稀奇事。
据我们所知,只要不是独裁或者专制的政权,其国家制定的选举法都明文规
定,选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是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就是清政府于1908
年颁布的《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后制定的《参众两院选
举法》,以及1936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也明确规定,人
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能上法院主张的。
从1987年以来,我们个人依法竞选乡、县和省级人大代表所遭受的迫害,
是再典型不过的证明现行选举法是恶法的铁证。
我们可举无数的事实证明,从1979年至今的以往历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
选,依法进行的如凤毛麟角;反人民、反法律、反民主的直选,普遍存在。比如,
选举委员会成员身份违背运动场游戏规则、选区划分“随心所欲”、代表名额分
配歧视社会弱势、选民小组组长由内定产生、选民提名候选人权利受限制、选民
确定正式候选人权利被剥夺、独立候选人竞选当敌人对待、监票唱票计票人员属
指派、流动票箱委托投票是假民主的遮羞布、民间选举观察被视为洪水猛兽、人
户分离者选举权十分“昂贵”、争取罢免权难于登天、控告非法选举反遭迫害……
上述种种乱象的根源之一,在于中国人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没
有法律保障,即三项权利是没有司法途径可救济的权利。
上述种种乱象的根源之二,在于中国的选举法语焉不详,不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
定,“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
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
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统一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
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该怎样操作,就是吴邦国老先生
也说不清楚,更操作不了。
我们了解到,美国各州的选举法的字数在十四万以上,而我国的选举法的字
数只有七千多字。
在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的时机,我们特此郑重建议:
一、增加对选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保障的司法救济条款。选民应有
权起诉其认为组织非法选举的选举委员会。
二、把选民小组组长产生、代表候选人提名、正式候选人确定、总监票员推49
选等过程细化、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三、增加“一府两院”在职人员不申明若当选人大代表就做专职代表的,不
能提名和确定为候选人。
四、不要把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修改成最多不超过160名。
若修正后的选举法不增加救济选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的条款,我们
会提出修正后的选举法违宪审查的申请。因为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
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建议人——曾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竞选且是从“票箱里跳出来的人大代表”签名如
下:
姚立法 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 13986935587
吕邦列 湖北省枝江市第二届人大代表
13269861611
王植福 潜江市浩口镇第六届人大代表
13035388132
姚少凡 重庆市奉节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13228633198
曾建余 四川省沪州市市中区第四届人大代表
15002864433
注:票箱里跳出来的人大代表——自荐成为县或(和)乡两级人大代表初
步候选人,并被选举委员会公告,但在正式候选人确定环节,因选举委员会非法
确定,其姓名不在选举委员会公告的正式候选人名单中,坚持竞选而由选民在选
举日选票上的“另选他人栏”填写其姓名,获得法定当选票数当上的人大代表。
zhiyongxu:
参照姚立法的指南,总结自身经验,我们编写了新版的《人大代表联名候选人参选指南》,恳请转发,谢谢!
http://bit.ly/jGdjko
https://profiles.google.com/111763901051622023220/posts/EaE6jKzqVoG
110527
许志永:人大代表联名候选人参选指南
人大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参选指南(2011)
发表时间:2011-5-27 11:44:00 阅读次数:6644 所属分类:人大代表
目录
前言:人大代表的作用及联名推荐候选人……………………………………2
什么是县(区)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3
什么是联名推荐候选人?………………………………………………………3
参选人大代表需要注意这样几个关键步骤……………………………………3
一、真诚服务选民………………………………………………………………3
二、关注选举组织………………………………………………………………4
三、了解选区划分………………………………………………………………5
四、确认选民资格………………………………………………………………6
五、确定初步候选人……………………………………………………………6
六、确定正式候选人……………………………………………………………7
七、争取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8
八、宣传介绍候选人……………………………………………………………9
九、关注投票和计票……………………………………………………………10
十、选举争议处理………………………………………………………………11
附一: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的几个关键时间……………………………12
附二:选举相关法律法规 …………………………………………12
附三:选票样式…………………………………………………………………12
前言:人大代表的作用及联名推荐候选人
根据宪法和人大代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县(区)级人大代表有提名候选人并投票选举县(区)长、法院院长、
检察院检察长、人大常委会主任、上一级人大代表等权利,有提出议案、审议表决预决算、建议、质询等权利,视
察一府两院、约见本级政府负责人等关乎实际政治运作的重要权利。然而,由于种种体制的和非体制的
原因,人大代表在现阶段的实践中作用十分有限。在现有体制内,法律规定的权利没有充分实现,代表还可以有很
大作用空间。比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
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县(区)有十名以上的代表是通过竞
选当选的热心公益人士,那么这批人对该县(区)长的选举将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另外,一定数量的代表联
合也将对该区县的财政预算、以及区域内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起到相当大的作用。
以海淀区人大为例,我们18位热心公益的人大代表组成了一个民主监督代表小组,每次人大常委会小组都会派
出两名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期间我们会统计迟到、缺席的委员,记录委员发言情况,年终总结每次人大常
委会开会情况并提出批评建议。2006年我们曾就打工子弟学校被强拆事宜联名向区教委提出建议,
后强拆停止。2010年我们就海淀区垃圾焚烧问题联名提出议案,要求政府相关负责人作专题汇报并听取代表意
见,督促其尽快解决。当然,代表小组的作用还是十分有限的,原因是这样的代表还是太少了,在海淀区420
名人大代表中所占比例微不足道。设想,如果有一半的人大代表都像这样关心公益,大家完全可以阻止前任腐败区
长当选,甚至选出大家推荐的区长,决定区财政预算,等等。
即使只有单个的候选人当选,也能在他所任职的人大中产生积极影响,一个敢言的人大代表也会在其所任职的人大
中带动其他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活跃人大气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
选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
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
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
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什么是县(区)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
根据宪法第97条规定,乡镇和县(区)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即由自己所在选区(工
作单位或者居住小区)选民(一个选区几千人到两三万人不等)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县(区)人大代表。
即使没有党团提名和官员支持,只要得到了选区内足够多的选民支持,当选县(区)级代表是有可能的,目前已有
吴青、姚立法、聂海亮、葛锦彪等公民成功当选的先例。2011年秋季到2012年第十五届县(区)
级人大换届选举,在此区间内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选举时间。希望有公益心的公民关心当地的选举日程,
积极参选。
什么是联名推荐候选人?
根据人大代表选举法规定,候选人只有两种:政党、团体推荐候选人和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严格来说,
“自荐候选人”和“独立候选人”的说法不够规范,法律上没有“自荐”,自己不能推荐自己成为候选人,除自己
之外的其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才能成为候选人。
“独立候选人”过去几年通常用来指没有政府官员支持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为政府所不喜欢的、以竞选的方式
参选的候选人。其实在法律程序上这类候选人和大多数政府官员支持的候选人很难区分。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区县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总
数,一般不超过应选代表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推荐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总数,一般不超过应选代表总额的百
分之十五。也就是说在区县人大代表的选举中,最多只有20%的候选人来自政党、团体推荐,这些候选人
大多是官员代表,比如县(区)长、书记通常都是人大代表。另外的80%左右的候选人都是来自于十人以上联名
推荐,这里面既有政府官员支持的候选人(组织选民联名推荐某个候选人),也有选民代表公益的推举的候选人,
即没有官方背景的候选人。考虑到表述的严谨性,也考虑到有关部门的可接受程度,对于热心公益积极参选的公民
候选人,建议不再使用“独立候选人”的说法,而是采用“联名推荐候选人”这个更严谨的说法。
参选人大代表需要注意这样几个关键步骤:
一、真诚服务选民
无论距离下一次选举还有多长时间,从现在开始,要明确自己所在的选区,积极服务自己未来的选民。你可以选
择自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区所在选区参选,也可以选择本县(区)行政区域内任一选区参选。而且即使不在自
己单位或者居住小区,只要在该行政区域内,某个选区的选民选举你而且当选了,该选举结果有效。
公民成功当选人大代表的基本原理很简单:你所在选区选民熟悉、认同、支持你成为人大代表。
如何得到选民的认同和支持?关键是让选民从你的经历和竞选承诺中看到你为选民服务的意愿和能力,对你产生
足够的信任感,认为你能够代表他们的利益,为他们说话。
具体操作上,候选人在选举宣传中要给自己一个大致定位,你可以是一个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可能与所在选区无
关)的公民,你的行为让你的选民感到骄傲,愿意成为你的支持者,比如你是一个有影响力的公益律师、公共知识
分子等。也可以定位成在选区里为选民做好事的公民,曾经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大家争取到实际利益,
比如业委会成员。
如果你是缺少资历,但是愿意站出来维护本选区选民利益,那么宣传的重点应放在你对本选区的事物的关注,和
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让大家从中看到你的热心和可能为大家争取到的实际利益,从而对你本人产生认
同,支持你的参选。
无论哪一种定位,你做的好事最好有几件是选区内家喻户晓的。比如,作为社区居民,你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
并在与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的谈判中维护了居民利益;作为村民,你组织和领导大家与污染企业抗争最后,迫使他
们搬走或者赔偿;作为大学老师或者学生,你发现学校教学、食堂、宿舍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动员大
家共同参与解决,等等。
服务选民是一项真诚而长期的工作,要成为信仰的一部分,而不是为了选举临时抱佛脚。唯有真诚,才能赢得选
民的坚定信任和支持。有了选民坚定的信任和支持,即使一些官员不希望你当选,他们也很难控制住,比如北京外
国语大学选区的吴青代表,她多年来热心服务选民,帮助大家解决了大量实际问题,虽然政府不希望她
当选,但只要直选,大家就选她。她从1984年第一次当选到现在已经当了20多年的代表。
二、关注选举组织
选举委员会。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之前要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整个选举程序,包括确定选举日期,审查选民资
格,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主持投票,统计和公布选举结果等。
选举委员会是选举中最重要的组织,在过去很多届实际选举中一般由本辖区的党委书记负责,在它上面往往设立
有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于2010年新通过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候选人不得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2011年到
2012年换届选举中,县(区)书记将不再作为选举委员会负责人,而是作为上一级的选举领导小组
负责人。关于这个领导小组的职权,法律没有规定。选举委员会之下往往设有选区工作领导小组(选区工作组),
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这个小组或分会可以视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区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
会实际主持该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拥有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通常称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
选举领导机构。根据选举法第八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在选举中的职权包括制定实施选举方案,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受选民关
于选举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
三、了解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是选举的重要环节,公民要主动提前咨询选区划分,这些情况包括:全县(区)共划分多少个选区,选
区内有哪些单位,划分为多少选民小组,各选区有多少人口数,多少选民数,代表名额是如何分配的,等等。
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是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一些地方为了控制选举,在选区划分上做文章,
比如,为防止某联名推荐候选人当选,把其可能当选的原选区拆散,重新组合选区,把相距甚远的不相干单位凑成
一个选区,或者把其和一个选民众多的大单位放在一个选区,而该单位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要求下属选举
该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该联名推荐候选人就很难当选;不顾人口数的悬殊,在党政机关驻地分配更多的代表名额;
以界别为由,指定必须选出特殊身份(党员、无党派人士、妇女)的代表;等等。
选区划分的随意和变相控制,侵害选举权利。参选公民认为选区划分不合理或者名额分配不合法,可以及时向选
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提出异议。在选区划分对自己参选明显不利时,可以考虑在对自己有利的其他选区争取当
选。
在本人选民名单公布之外的选区竞选人大代表是否合法?完全合法。1998年8月
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时说:“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
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
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四、确认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是指公民获得选举权的资格,同时也是公民获得被选举权的资格。公民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一步是取得选民
资格。取得选民资格的程序是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公民在哪个选区进行登记,即在该选区行使选举权。在各地具体的选举实施细则中,选民
登记的原则是:“职工跟着单位走,居民跟着户口走,学生跟着学校走”。这种登记办法主要是方便组织选举,选
民登记工作很大程度上由单位和学校分担了,减轻了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的工作压力。这种选民登记方式
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基本是可行的,但在人员流动频繁的今天,容易错登、漏登,另外因为选举与单位挂钩,投票
中受复杂人际关系的影响,不利于选民表达真实意愿。
我国选民登记大多是选举委员会主动进行,少数由选民主动登记,所以,选民和代表候选人应当密切关注选民登
记的信息,如果认为选民登记不利于选举的,可以依照流动人口选民登记的办法和程序,进行选民变更登记,选择
在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登记,进行选区选择。
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和工作的公民,可以选择在户口地参选,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参选。比如
在北京的近八百万没有北京户口的人口,只要在北京登记居住满一定期限(2006年换届选举是居住满一年),
就可以选择在北京参选。在北京进行选民登记的条件是,选民向原选区或户口所在地出具转移选民登记的申请,原
选区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参加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的证明,加上原籍的户口证明,到现居住地和工作地进行选民
登记。由于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属非常设机构,在原选区解散或没有设立期间,选民可以要求原选区所在地人大常委
会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在非户籍地登记的选民,为了取得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选民资格,应当注意保留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水电
费收据、电话费收据等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请求公证部门公证。
五、确定初步候选人
根据我国选举法律,成为候选人的两个途径:包括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在内的政党团体推荐和十个以上选民联
名推荐。公民参选代表基本上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
有志于参选的公民应当及时到当地居委会或者街道的选举办公室领取空白的《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尽
快由自己的支持者征集联名,并及时提交联名推荐登记表。领取登记表后自己复印同样有效。
从法律上说十个选民联名推荐就够了,但考虑到多种现实因素,联名推荐人数应该越多越好。
因为竞选人获得选民签名的人数越多,其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越具有合法性。而且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只能“根
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者“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登记表要复印,以留下证
据。如果仅仅列上十个推荐人,那么万一有人经过威逼利诱在提名的最后期限内声明撤回提名,这就会使联名候选
人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另外,越多的人推荐证明支持的人越多,如果选举委员会在酝酿候选人阶段不公,联名候
选人手里至少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获得选民支持,可以申诉或者诉诸舆论。
六、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有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二个环节是各选民小组的选民讨论、协
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三个环节是“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
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
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见《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成为初步候选人之后丝毫不能放松,因为任何十个选民都可以提名一个候选人,所以一个选区里初步候选人的数
目可能多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接下来的环节是选举最容易被操纵的阶段——选民小组讨论、协商,酝酿产生正式
候选人。
如果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比例内,也就是在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之间。在这种情况
下,经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怎样理解和操作“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
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上诉法律询问作出的答复是,“可以采取征求意
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具体做法可由县或乡的
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根据法工委的答复,在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只能采取“征求意见或者举手或者投票”
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根据候选人获得选民赞同意见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至于采取三种方式中的
哪一种,则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在实践中,“酝酿”产生候选人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让所有选民在初步候选人名册上选出自己支持的候选人,
这是一种接近预选的方式,但由于选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很多地方都不采用预选的
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有很多地方正式候选人大名单是由少数领导商量确定,可能并不能体现选民的意
愿。
如果发现正式候选人产生不公开不透明,并且掌握了相关证据,比如有数千选民联名的推荐登记表,证明该候选
人名单不能反映选民意愿,可以向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投诉。更重要的是要及时向选民披露选举不公的真相。
如果该选区比较公正,采用接近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那么选举小组此时就要做大量工作,争取选民支
持。
以妇女、党员、无党派人士等身份为由排除联名推荐候选人作为正式候选人,没有任何法律根
据。无论是否通过预选,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多数选民的意愿”,如果选举委
员会以本选区要选一位妇女代表、党员代表或者无党派代表为由拒绝获得多数选民支持的联名推荐候选人成为正式
候选人,要据理力争,向选民说明真相,实在不行就争取通过另选他人方式。
七、争取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当下选举制度如果独立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当选的概率会很大。通常是四个正式候选人选三个代表,三个正
式候选人选两个代表,或者两个正式候选人选一个代表。
如果没能成为正式候选人,还可以争取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按照选举法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
中,选票上设有“另选他人”的栏目,选民可以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给自己认可的任何选民。
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竞选比较困难,但也不是没有可能。2003年12月北京工商大学讲师葛锦彪就以“另选
他人”的方式当选了海淀区人大代表。在全国范围内,还有姚立法(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吕邦列(湖
北省枝江市第二届人大代表)、王植福(湖北省潜江市浩口镇第六届人大代表)、姚少凡(重庆市奉节
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曾建余(四川省沪州市市中区第四届人大代表)等通过这种方式成功当选。
具体方法是:在“另选他人”的方框内填入自己所要选的候选人的名字,并在下面的方框内画“○”。在填写的
过程中,要注意所写的另选他人的姓名不要出现错误,或者只写姓名而不在姓名下面画“○”,或者在你所反对的
正式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没有画“×”,这样都会留下选票被涂改作弊的可能。被涂改的选票会因为
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而失去效力。因此选民在划票后要认真检查。
为了让选民记住自己,接下来的宣传一定要突出自己的名字,方式之一是手机短信。为了保证选民能够正确使用
“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候选人需要在投票前向选民讲解“另选他人”的划票方法,
比如在介绍材料中包含仿照的票样,并对划票方法加以说明。
八、宣传介绍候选人
最重要的,也是贯穿选举始终的环节,就是向选民推销自己。法律没有禁止公民成立自己的竞选团队,因此参选
公民可以成立自己的竞选团队,设立选举办公室等。竞选团队根据需要确定人员多少,在区县级直选中,三五个核
心成员大体就够了,所需的志愿者人数按实际需要从十几到几十个不等。核心成员可以有不同的分工,
比如个人网站建设与维护、联系媒体、文字记录整理、海报宣传、法律咨询等。小组成员最好本身也是集体行动的
组织者,比如社区里的各楼楼长等。
2010年选举法修订后第33条对于选举很重要,该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
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修订前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候
选人与选民见面,修订后改成了 “应当”,这意味着,只要选民提出要求,选举委员会就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
选民见面。有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就更加公开透明,热心公益的公民更有可能为选民认识,更有可
能当选。积极推动民主法治的公民,要充分运用该条法律,作为候选人,可以告知选民有权利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见
面的要求,作为选民,可以联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见面要求。
推销自己的方式包括利用社区论坛介绍自己,常用的方式有:逐户登门拜访、张贴宣传海报、往社区居民的信箱
中投递宣传材料、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介绍自己、启用宣传车,等等。要根据选民的偏好推销自己,所用
的方式要以选区选民能够接受为限,比如,在某些选区敲锣打鼓宣传自己就可能会引起选民的反感。
网络 论坛、博客、微博等是重要的推销自己的场所。要建立自己的竞选博客、微博
账号,很多城市的小区有自己的社区论坛,要把自己维护公共利益的理念通过致选民的信、回答选民问题等
方式广泛传播。
手机短信。手机短信是针对个体的介绍,恰当运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效果。尽量知道更
多所在选区选民的手机号码,给大家适当的问候。想要通过“另选他人”方式竞选时,手机短信的作用
更加重要。比如一个大学老师,主要靠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张贴海报 要争取在社区、工作单位、学校等选区人口流动密集的地方的布告栏张贴海报,鼓励参选,让大家记
住自己的名字。目前法律没有禁止张贴竞选海报,但在行使公民自由权利的时候要尽量注意不妨害他人利益。
用于推销自己公开信等宣传材料,包括其中提到的自己的工作经历和竞选诺言,一定要真诚感人。
九、关注投票和计票
按照选举法规定,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投票站包括主投票站(主会
场)和分投票站(分会场)。当选民进入投票站时,目前对于投票时间的安排基本有两种方式:县乡选区一般是选
民集中在一个短的时段内,例如一个上午完成投票;在大、中城市的区一级投票中,许多地方采用的方
式是一个时间段,例如北京在2006年采用的是上午七点到晚上十二点。选民在投票前要密切关注本选区的投票
时间。
委托投票
《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
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接受
委托投票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选民证。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委托投票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1)没有书面委托;(2)被委托投票的数量超过三张;
(3)被委托人没有用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选民证领取选票;(4)未到场选民的选票被他人冒领。
参选公民若发现以上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流动票箱
为了方便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投票,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允许在
特殊情况下使用流动票箱的方式投票。
执行过程中流动票箱容易发生舞弊的地方主要表现在:(1)没有严格按照选民名单接受投票;(2)已填选票
被调换;(3)投票行为处于公开状态,选民难以按照自己意愿投票等。
候选人可以让自己的亲友和支持者跟随流动票箱,监督投票过程,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
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在点票和唱票的过程中,选民应该尽量坚持不要离开会场,防止票箱被转移后不公开点票。监督点票和唱票过程是
否公正,应该要求及时公开点票,不能隔夜点票,点票结果应及时公布。
如果有分会场,每一个会场都要有候选人的支持者和选民监督该分会场的投票和点唱票状况。如果候选人的得票
数极为接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请重新点票。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候选人和监督的选民应该公开制止或者向
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
如果第一轮投票结果缺额(即不足应选名额)或者无人当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第二轮投票。
举行第二轮投票的时间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但不应拖延太长。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是在第一轮投票结束后马上举行
第二轮投票,有的地方会拖延几天进行,有的地方甚至取消第二轮投票或者完全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第二轮投票。
建议候选人和选民参考本省有关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对舞弊行为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反映
和申诉。
十、选举争议处理
关于选民资格的争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
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
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
判决为最后决定。” 《民
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
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
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面对选举争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针对破坏选举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我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
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
当然,由于法律本身不完善,比如贿选犯罪的标准不明确,以及实践中一些部门不依法办事,即使到选举委员
会、人大常委会乃至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可能达不到效果,因此必要时可以把选举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公布出来,
由选民和公众作出评价。
许志永、姚立法、魏欢欢
2011年5月
附一: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的几个关键时间
选民登记:大概9月份开始选民登记
推选和公布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选举日的20日以前
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日的20日以前
公布选区所含单位和应选代表名额:选举日的20日以前
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日的15日以前
公布选举日、领投票起止时间、选举地址:选举日的7日以前
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日的7日以前
选举日:北京2011年大概是10月份(各地时间略有不同)
附二:选举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了解人大代表
有哪些法定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了解县和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
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哪些法定的权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了解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县和
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和规定。
附三:选票样式: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票设计必须包括赞成、反对、弃权与另选他人四种内容。因此,一般选票主要由候选人
姓名、符号、另选他人的空栏组成。选票样式主要是横排和竖排两种形式。写票时,分别以O、╳的符号表达赞成票
和反对票,不作任何选择则为弃权,姓名的空栏处写上另选他人姓名后,还必须在相应位置写O,才能计算得票。
此外,每一选票上选择的人数,必须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的人数,否则作为废票处理。
但是,中国的选举法并没有就选票设计给出更多的内容与细节,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制定人大代表选举的实
施细则时,也没有具体的选票设计规定,只是在内部的选举业务指导时给出基本选票样式。因此,中国地方人大代
表直接选举时的选票样式五花八门,各成体系。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参与编写的《中国的选举制
度与操作程序》一书中,可以看到这样的选票样式:http://www.fepc.org.cn/Article.aspx?ArtID=73
最后修改时间:2011-5-27 13: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