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强行毁灭证据 驱离辩护律师夏霖 制造假新闻欺骗大众
夏霖律师
内容摘要 邓母突然发表声明,当事人声明却由警方来通告,诡异! 邓母已失去了言论自由甚至是人身自由﹗警方强行毁灭证据 驱离辩护律师夏霖
制造假新闻欺骗大众
5月23日,记者从湖北省巴东县政府新闻办关于“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通报获悉,警方“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律
师解除委托关系。
通报说,连日来,公安机关采取得力措施,加紧侦办“邓玉娇案”。公安机关以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涉嫌色情服务,于22日对雄风宾馆经理贺德红进行了依法
传唤。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
通报还说,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目前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
系。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
通报称,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案”中“第三人”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邓中佳,公安机关认定其没有违法行为。
21日下午4时左右,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在警方陪同下回到家中“取拿物品”
邓玉娇母亲张树梅被迫清洗罪证
(记者 杜安娜)21日晚,放置了11天的邓玉娇衣物突然被张树梅全部清洗。
昨日上午,警方封存了邓玉娇的内衣内裤,但邓玉娇的代理律师夏霖表示:“已经没有意义了,根本没办法提取指纹和其他重要证据了。”
昨
日下午,邓玉娇的代理律师夏霖告诉记者,昨日上午,警方已经封存了邓玉娇的内衣内裤,“但已经没有意义了”。21日晚,也就是律师会见完邓玉娇的当天,放
置了10多天的邓玉娇衣物突然被邓母张树梅全部清洗(阿波罗网编者注:突然被警方全部清洗!),“根本没办法提取指纹和其他重要证据了”。
县政府官网淩晨发公告
指责律师违规透露案情
昨日淩晨2时,巴东县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5·10”案件的最新公告。公告“提出了不隐瞒、不偏袒、客观公正、严格依法办理案件的工作要求”。
公告称:“邓玉娇代理律师夏霖会见邓玉娇后擅自对外披露案情,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公告还称,律师会见前,邓玉娇从未向公安机关称“被强奸”,侦查人员
在现场勘查时也未发现可疑痕迹物证。
对
这份公告,夏霖表示非常无奈。他请求所有在场媒体为他作证,他并没有向媒体公布任何案情内容,当时他只说有重要情况要向上级领导汇报。在媒体的帮助下,他
先后联系了恩施自治州党委副书记、巴东县县委书记和政法委书记等,当时领导都回复有专案组调查,不予会见。晚7时20分,他才被告知可以向县刑警大队队长
汇报情况。晚上9时多,他笔录完毕出来后,才向媒体透露了案情进展。“我第一时间的汇报未被采纳,才出此下策。”夏霖说。
被案情震惊而潸然泪下的律师夏霖
警方“陪”邓母回家“取拿物品”
放置11天衣物被突然清洗
21
日晚上9时,夏霖律师还到检察院请求检方接见,要求保存邓玉娇案发时的内衣内裤。令夏霖不解的是,“邓玉娇在案发现场换下的内衣内裤被母亲张树梅带回家中
放置11天,都没有动过,21日当晚,却全部被张树梅(阿波罗网编者注:突然被警方全部清洗!)清洗完毕。22日上午,警方才封存了邓玉娇一批内衣内裤。
“已经没有任何取证价值了,所有的指纹和物证肯定没法取得了。”夏霖对记者叹了一口气。他说,21日下午,他还特意在电话里交代张树梅,千万不要动邓玉娇
的任何物品,结果还是这样。
昨日下午,记者
来到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在野三关镇的住地,邻居告诉记者,21日下午4时左右,张树梅在警方“陪同”(阿波罗网编者注:押解)下回到家中“取拿物品”。“前
后时间大约是1个小时。”住在楼上的一个邻居说,他上楼的时候,张树梅家门大开,好多人“好像在找什么东西”。
昨日,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华一律师事务所又增派了两名女性律师来到巴东。夏霖说,自己有多年刑事侦查经验,这个案子他依然“很有信心”。
邓贵大成当地反面教材
另外两名当事人不见踪迹
“邓玉娇案”发生后,野三关镇政府成立了“5·10联络办公室”,主要对前来询问的群众和媒体进行接待。野三关镇招商项目协调办主任邓贵大案发后,在当地
医院抢救无效,最终死亡。
不过,也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非常激动地说:“比起其他人来说,邓贵大还算好的,最该死的还不是他。”“在‘5·10事件’前,官员出入娱乐场所不是
稀罕事。”一名镇干部透露。
身高只有1.60米的邓贵大去年才调离原来信访办的工作,做招商协调工作也还不到一年时间。
事发后,案件的关键证人黄德智在被媒体报道“被送往宜昌进行治疗”后,“就再也联系不上”,“电话打不通,家里也没人”;而另外一名当事人目前也寻不到任
何踪迹。
好朋友为邓玉娇打抱不平:
她性格耿直 根本没病
昨日,记者在野三关镇的“俏佳人”服装店见到了邓玉娇的一位朋友杨红丽。
杨红丽非常生气地告诉记者,“邓玉娇脾气暴躁”、“精神不正常”并不是从她们口中所出。在她们看来,邓玉娇是一个脾气很好的人。只是说话做事比较爽快,性
格比较耿直,有话就说。“她只是有一点失眠,这怎么能说是精神病呢?”
杨红丽说,她和邓玉娇是在今年1月份认识的,当时,邓玉娇常到她的店里买衣服,后来她们就经常在一起玩。
杨红丽说,邓玉娇的人品绝对值得信任。“这么漂亮的女孩子,当然有很多人追,但邓玉娇是一个洁身自爱的人,平时生活很检点。”
“一个正值青春年华的女孩子怎么会无缘无故地拿刀去杀人呢?”杨红丽说着,脸都涨红了起来。
邓母张树梅租住的地方是一栋六层的高楼,邓玉娇的邻居也纷纷表示,这么柔弱的一个女孩子如果不是被逼无奈,怎么会拿刀杀人呢?
巴东酒店爆满,各级警车密布
位
于湖北省西南边远地区的巴东县城,因为邓玉娇一案而备受瞩目,县城内几家酒店住房率达到99%,据当地出租司机介绍,酒店几乎住满了来自各地的传媒记者和
公安部省公安厅的警察。对于邓玉娇一案,当地民众介绍说,“事情发生在野三关的一家娱乐城中,一位招商办主任向人家小姑娘要求‘特殊服务’,被人家拒绝后
就强迫,结果小姑娘拿刀子把他扎了”。
酒店前停放着来自各个地方的警车,让原本宁静的巴东县城凭添了紧张气氛。
另外,受理邓玉娇案的北京律师已经回避媒体,并表示:此事非常复杂、背景非常非常的深。
公
安部拍板,要按故意杀人罪处置邓玉娇,保护淫官邓贵大。近日事件的演变显示,巴东警方正有条不紊的执行上级的指示,威胁受害人、并销毁证据。这可能是为什
么律师感到“背景很深”的原因,因为公安部拍板的,一切努力都很难以见效。现在唯一救邓玉娇的,可能是更多同胞的关注和声援,或许能导致公安部之上的某个
领导介入,比如,容易流眼泪的温家宝总理,以及倡导和谐社会的胡锦涛总书记。
律师对巴东官方擅自代表邓玉娇及其家属表示“愤慨”
本
文引用的事实来源于公开的新闻报道和巴东官方的通报,如有不符之处请联系巴东县新闻信息中心;本律师对上述内容所作的解读或分析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
并生效的法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仅仅代表个人对上述相关规定的理解。因此,文章发表以后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都与作者无关。
一、 巴东官方在5月22日的通报中泄露有关案情,违反法律规定,为证人可能串供提供了条件。
①通报中称“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根据《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
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获取的案情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不得泄露。
②案件事实的最终确定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定,而巴东官方却在发现线索后的24小时内就查清并向外界公布,超越了法定职权,实
际上警方无任何权利决定是否向外界提供。
③在邓玉娇案件中,证实杀人行为的主要证据是黄德智、两名服务员的证言,根据刑事诉讼法和配套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使其不得相互得知作证的内容,
保证证人能够不受影响,进行客观的陈述。但巴东官方的通报置法律规定于不顾,为证人可能进行串供提供了必要条件。
二、 夏霖律师并没有向外界公布邓玉娇曾被强奸的事实,巴东官方对此加以否认没有任何意义。
①在5月21日下午,夏霖律师仅仅是要求外界提供“在相隔10天之后对内衣进行鉴定地帮助”,媒体也仅是推测出可能遭受性侵犯的情形,其中包括但不
限于强奸、猥亵等行为。
②通报中仅是排除了强奸的可能性,但对于邓贵大等人可能实施的其他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并没有回应,因此对案件事实来讲,通报不具有任何法律意
义,巴东警方应该对内衣上的指纹进行鉴定。
三、
巴东警方向邓玉娇提供了——夏霖律师要求对内衣进行鉴定而引起的相关推测,这种行为超越了警方的职权,其具有一定的目的;巴东官方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
发表对受托律师的愤慨是向社会开了个国际玩笑。
①
通报中称“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目前邓玉娇作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巴东县看守所,
失去人身自由,其无法得知看守所之外的任何信息。作为受托律师的夏霖、夏楠在22日一直忙于要求有关部门保全证据,与邓女没有进行会见。除此之外,只有警
方办案人员能够接触,所以“邓玉娇对受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步被强奸一事感到愤慨”的前提是警方违反规定透漏的结果。
②邓玉娇母亲对此表示愤慨是没有可信度的表述。在5月22日,邓母亲自拿出衣服,并陪同律师一起向办案机关保全证据,这就说明其对此事理解、支持和
配合。但事隔几个小时之后,却委托警方发表对“自己主动配合的行为”是愤慨的呢。
③巴东官方作为追诉犯罪的一方,负有打击犯罪并惩罚犯罪分子的职责;邓玉娇是犯罪嫌疑人,被追诉和打击的对象,而受托律师是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士,
双方本应互相支持、配合,但现在演变成打击犯罪的与被追击的一方配合起来,共同对律师表示愤慨,玩笑真的开大了!
四、 通报中所称的“解除受托律师的理由”违背客观事实,从新闻报道来看,夏霖、夏楠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履行职责,维护邓玉娇的利益。
在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受托律师被定位是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其职责就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真正能做的工作非常有限。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不计报
酬,冒着巨大风险赶赴千里之外,及时提交会见申请,准备会见材料,在看守所就整整询问了一天,其辛苦可见。在遇到特殊情况,反应迅速,要求保全证据;并据
理力争,冲破阻力,实现办案目的。从上述工作过程来看,律师很好的履行了法律帮助义务。通报对此进行污蔑有损巴东官方的公信力。
夏霖律师在看守所外的痛哭,是真情的流露,这才是真正的汉子。我相信:夏霖律师的悲伤触动了某些人的神经,在解除委托的事宜中,起到了很大作用;同
时,我也相信,夏霖律师的痛哭绝不仅仅是邓玉娇遭到邓贵大的羞辱,可能背后还有更猛的料。
五、 给同行的话
如果邓玉娇的母亲真的解除了委托,不管是哪位同行接手,都要细致、谨慎的办案,敢于承担,敢于争取;其他律师同行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而
不是在后方进行指责,对前方律师的办案过程吹毛求疵,吹嘘自己的能力和办过的案件,炫耀自己的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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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水:官方对邓玉娇的二次强暴
从网络上流传的邓玉娇在精神病院的图片及其产生背景分析,当地警方隐瞒、误导严重。
第一,按照警方的处置逻辑,邓玉娇是被刑拘,那么,刑拘在精神病院法律依据何在?我们知道警方并未给邓做司法鉴定,你不能把一个抑郁病患者关押在精神
病院。警方将一个不是精神病的“刑拘犯”关押在精神病院,明显不符司法程序。
第二,从第二张画面看出,床头柜上摆放着搪瓷水杯、钢制勺子和盘子。不管对于刑拘者还是精神病人,这几样都是危险物品,极有可能被用来自杀,应被严禁
使用,只适用塑料制品。我们不希望看到邓玉娇“被自杀”。
第三,即使按照警方逻辑和法律规定,作为“刑拘犯”的邓玉娇是没有接见权的;作为“精神病人”的邓玉娇却享有接见亲属朋友的权利,那么警方刑事拘留又
如何解释?
第
四,从网友屠夫叙述可见,他看望邓玉娇只须主治医生同意即可,还可在病房随意拍照,似乎未经警方同意,也未见病房门口有警察24小时值守。要么该网友省略
交代警方同意环节、要么真的只须主治医生同意。但对于一个“刑拘犯”和“精神病人”,这种待遇太过离奇、不真实。我不认为这是警方“人性化”的表现,而是
官方游离法律之外的故作姿态。官方总对敏感案件用行政手腕解决,司法官权化,将伤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破坏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大小官员对法制的破坏胜于
普通人,这已经是社会现实。
第五,从邓玉娇
现有的关押环境、接见权以及病房设施,只能解释这是警方变相限制人身自由,而跟刑拘和精神病完全无关。警方把邓案作为特例,以此体现“人性化”。但我要
说,从一开始警方以“涉嫌杀人”刑拘邓玉娇、不做司法鉴定关押在精神病院,从定性和法律程序就进入歧途。我不觉得这种藐视司法程序人为安排的“人性化”的
可贵可赞,反倒引起对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警惕。同时这种所谓人性化,只能让警方在司法定性和程序的错路上越走越远,与真相、公正和正义背道而驰。
以
上五点都仅仅是细节或次要问题,关键在于警方对“涉嫌杀人”的认定上,这将决定邓玉娇的命运。从证人证词还原现场,邓玉娇口头拒绝提供“特殊服务”,离开
洗衣房走到另一休息室,然后邓贵大等人追来辱骂、用钱敲打邓头部、两次按压(推倒)在沙发,足可见这不是邓玉娇与邓贵大发生争执,而是邓贵大等人故意寻衅
滋事。
有人认为认定按压和推倒邓在沙发,直
接构成邓贵大是否构成强奸主观故意。我以为,不管是按压还是推倒,都已构成暴力侵犯的事实,何况是连续两次将邓弄倒在沙发上。难道非要扒掉裤子强制发生性
行为才构成强奸吗?何况邓贵大等人是在喝酒之后,行为控制力很差。强奸方必先对另一方实施暴力强制,然后才有性行为发生,而邓贵大恰恰实施了强奸的第一
步,只是还未来得及完成就一命呜呼。
也许我们可以走出“强奸论”的误区,换个思路,用“暴力报复”定位更为准确,这从邓贵大主动索性、进而掏钱买性均被拒绝,进而殴打当事人,都可以找到
完整证据链条,证明邓玉娇生命受到了威胁。因此,邓玉娇正当防卫是成立的。
最
让公众失望和愤怒的是权力和政治干预司法,选择性提供虚假信息,该案已经显示行政权力在主导司法。警惕啊,善良的人们!我们不妨设想,如果这三位不是官
员,而是普通人,或许当地政府乐于促成“正当防卫”立马释放邓玉娇,但杀死官员而以“正当防卫”无罪释放邓玉娇,会让政府恐惧于弱民的“合法性暴力”蔓
延,担忧邓玉娇成为民间典范。从官方处置来看,邓玉娇案与杨壮士案有相似之处。
民间不在乎官方思维和逻辑,仅只有限度相信法律。我们捍卫邓玉娇“正当防卫”的自然权利,和公正司法审判的权利。
2009年5月19日
越说疑问越多:巴东公安局长的话经不起推敲
巴东县委书记李洪敏
关
于湖北省恩施市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服务员,民女邓玉娇手刃前来“消费”的野三关镇政府商协调办公室主任邓贵大一案,媒体上的报
道开始逐渐展开来。新华网发表了一篇报道“湖北巴东县委5个工作组处置、督办‘邓玉娇案’”,主要从政府的处置层面介绍情况“5月20日,巴东县委常委会
议明确,由综合协调、案件侦办、纪检监察、宣传、综合整治等5个工作组具体负责案件的相关处置工作。”(2009年05月22日新华网),政府及时站出来
处置事件,沟通舆情民心,恐怕是执政者今后需要注意的方向。
然而,巴东县公安局长邓立勇显然有些遗憾,因为“从整个情节看,确实是一件很普通的命案。这件事公众、媒体角度要把它定位为一个悲剧,对死者、生者
家人来说,也是悲剧。”(“警方称邓玉娇案只能定为异性洗浴 是普通命案”2009年5月22日南方网)
恕
草民不敬,这位公安局长一开口就乱了“方寸”,因为按照通常的逻辑,只要是“命案”就是一个悲剧事件,哪怕是罪犯被惩罚,于他自己的生命、于他的家人,都
是一场悲剧,不管是“普通的命案”还是其它的“命案”,都是悲剧。而按照杨局长的话语语境,似乎是“公众、媒体角度”偏要把一桩“普通的命案”扭转过来“
把它定位为一个悲剧”,就有些说不通了。
巴东公安局长邓立勇
接下来的对话如下:
记者问【黄德智究竟对邓玉娇提出了什么要求?】;
杨局长答【异性洗浴服务】;
记者追问【意思是要让邓玉娇服侍他们洗澡?异性洗浴的概念是什么?】
杨局长答【那就是异性洗浴呗。特殊服务,或者异性服务,也许很多人理解为色情服务,性交易。但是这个案件当中,交易还没有发生,所以我们不能把它定
为别的,只能定为异性洗浴。】
那
么,杨局长是不是在暗示,“那就是异性洗浴呗”=“特殊服务”=“或者异性服务”=“也许很多人理解为色情服务,性交易。”?也就是说,巴东警方也就是杨
局长们第一次通报先说“特殊服务”,第二次通报再说“异性洗浴服务”。然后会被“很多人理解为色情服务”,“很多人”为什么会如此“理解”?是“潜规则”
还是“约定俗成”?或者,杨局长能不能解释一下,这个“异性洗浴服务”在工商机关为娱乐场所划定的“服务范围”中,有无包括?这个用词是不是专门针对邓玉
娇案由巴东警方“创新”出来的?为什么要这样说?
那
么,按照杨局长的逻辑推下去如果邓玉娇接受了邓贵大拿在手上说要“拿钱砸死你”的那一沓钱(据说有四千多),也就是等于说“交易”已经“发生”了,就可以
算是“色情服务”、“性交易”?然后再推下去,邓玉娇再用刀把邓贵大刺死,算不算是反抗“色情服务”和“性交易”?这是说不通的,因为既然邓玉娇已经提供
“异性洗浴服务”,然后收钱,“交易”发生之后,还会挥刀刺人么?
那
么按照杨局长的逻辑反过来推,邓玉娇为阻止“交易”的发生,或者说就是要达到“交易还没有发生”的目的,无论邓贵大、黄德智如何辱骂、动手强行阻拦,或者
按照杨局长的说法“推坐”都不从,就是要离开,在无法脱身的情况下,以刀相向,算不算“反抗色情服务”的“交易”的正当或者说正义行为?
记者问【当时邓贵大除了拿钱砸邓玉娇的头,还有没有别的动作?】
杨局长答【邓玉娇准备从休息室出来,走在门边时邓贵大把她拉过来,再把她推倒在沙发上。有这么一个过程。并且,房间很短,大概3米长,大约9个平
方,沙发也很小。】
记者抓住“推倒”【通告中的表述是“推坐”?】
杨
局长更正【是推坐,这个有事实依据,有证人证实。推,肯定是推。沙发就是一张单人沙发,也就那个深度,是躺不下去的。你们不信,可以到那里去量,清清楚
楚。当时在休息室内,还有两个梦幻城服务员在场。我可以告诉你,那两个服务员一开始都在里面。根据证据材料来看,在中心现场,也就是从进休息室,到命案发
生的过程非常短暂,也就三五分钟。】
可
以见到,邓玉娇已经到门口就要离开了,但是又被“走在门边时邓贵大把她拉过来,再把她推倒在沙发上。”,这种情况下,邓玉娇显然是不想或者不敢继续在此停
留下去,甚至可以说是主动回避、逃避,逃跑,并不具有主动的攻击性。邓贵大还不依不饶地强行将其“拉过来”,这个矛盾的积累乃至于激化,责任完全在邓贵大
等人一方,显然是以男性在体力上的优势强行要达到目的,这显然不是一般的语言冲突,而是肢体暴力冲突,怎么会是以下的对话所表达的意思呢?
记者问【黄德智和邓贵大至少让邓玉娇感到了可能遭遇到的威胁,所以拔刀自卫。】
杨局长答【对案件分析绝对不能以某单方面说法,你必须结合当时的情况,其他人证据。这里有个假想防卫问题,假想防卫是不会发生这种侵害,而是想象
的。而且是否自卫,这也不以公安机关的认定。】
草民想问问,如果杨局长本人想逃避、躲避、逃离某个地方,肯定是有原因的,但是有人依仗体力、人数上的优势,非要强行将杨局长“拉回”,并且还要
“推倒”或者“推坐”,杨局长将如何反应?
还有那两个另外的“服务员”,在现场究竟干了什么?有没有拉架?而这两个核心证人现在居然不知道哪里去了。
谎言的面孔是这样的
案件阻力重重 政府替邓玉娇母发声明的质疑
——对巴东政府新闻发言人替邓母发声明的质疑
作者:刘晓原
据5月23日巴东新闻网报道,5月22日,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通报了“邓玉娇案”侦办的最新情况。
http://www.cjbd.com.cn/2009-05/23/cms188317article.shtml
通报中称:连日来,公安机关采取得力措施,加紧侦办“邓玉娇案”。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在通报该案最新情况时说,公安机关以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
城涉嫌色情服务,于22日对雄风宾馆经理贺德红进行了依法传唤。
看了这个通报后,我心里在想,从5月10日案发,到5月22日以“梦幻城涉嫌色情服务”为由传唤贺德江,整整用了十二天的时间。如此办案作风,不
仅令民众十分失望,也使人感到案件阻力重重。
案发后,“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带领刑侦人员于5月11日凌晨1时许赶到现场开展侦查”。12日,宋俊向县政府通报了“5·10杀人
案”调查结果及细节。
在向县政府的通报中,宋俊称黄德智与邓贵大向邓玉娇提出的是“特殊服务”。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在向县政府通报案情时,公安机关就怀疑梦幻梦“涉嫌
色情服务”了,可为什么不及时传唤雄风宾馆的经理贺德江呢?
在5月18日的对外正式通报中,为何又称邓贵大要求的是异性洗浴服务呢?
使人无法理解的是,5月21日巴东县公安局长杨立勇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说:“特殊服务,或者异性服务,也许很多人理解为色情服务,性交
易。但是这个案件当中,交易还没有发生,所以我们不能把它定为别的,只能定为异性洗浴。”
按照杨立勇的说法,既然公安机关“只能定为异性洗浴”了,凭什么说“梦幻城涉嫌色情服务”,而传唤雄风宾馆经理贺德江?
新
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在通报中还称: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
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目前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
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
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情。
按《六机关规定》的解释,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按照上述规定,邓玉娇母亲是有权为女儿代为请聘律师。律师除了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服务外,还有权去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情。
两位夏律师接受委托后,为邓玉娇的父母提供了法律咨询等服务,并去会见邓玉娇了解相关案情。
为何邓玉娇母亲反而指责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她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呢?
张树梅到底想要什么法律帮助呢?她委托的方向又到底是什么呢?难道是让律师去私下摆平案件吗?不会是这样吧?
张树梅要求解除委托律师的理由太专业化了,这样的话出自一个没有法律知识的农村妇女之口,真是令人难以置信,明显有被人“教化”过的痕迹。
两
位夏律师一开始是接受张树梅的委托,他们到看守所会见邓玉娇时,如征求了邓玉娇的意见,让她在委托协议上签了字的话,在没有对邓玉娇做司法鉴定认定其精神
状态不正常情形下,张树梅已无权解除律师的委托,要解除委托只能由邓玉娇作出。假设没有让邓玉娇在协议书上签名;假设邓玉娇精神上真的是有问题(但必须要
做司法鉴定),张树梅要解除律师的委托,也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夏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因为对外接受委托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而不是以律师个人名义来接
受。政府发言人“替”张树梅发布解除律师口头声明显然是“越位”了,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5月11日,县委书记李洪敏、县长刘冰接到案情通报后就分别作出指示,要求查清案情真相。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确保稳定大局。
http://admin.cnhubei.com/sites/badong/col5911/article.htm1?id=555225
书记和县长把邓玉娇案与“确保稳定大局”作联系时,这起案件还没有引起社会的关注。与“稳定大局”有关,说明邓玉娇案不是普通刑事案件。
可是,邓玉娇案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后,巴东县公安局长杨立勇在5月2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竟然又说邓玉娇案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官员们的不同
说法,搞得我们一头雾水。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9-0
... 799860.htm
我想,杨局长已认定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案发时还有证人在场,案情也不复杂,为何案件迟迟侦查完结不了呢?
邓玉娇不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对她刑事拘留已经半个月,既不报检察院批捕,也不送她去做司法鉴定,是不是超过了刑
拘期限,相信杨局长心中是十分清楚的。
巴东县公安局向社会承诺过,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巴东县人民政府也作过同样的表态。我想,只有言行一致,才能树立公信力。
邓玉娇母亲解除与律师委托是自愿的吗?(2009-05-24
06:56:55)
5月23日凌晨一时三十七分,巴东新闻网发布了《邓玉娇被强奸事实子虚乌有 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新闻,
http://www.cjbd.com.cn/2009-05/23/cms188317article.shtml。
这个消息是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在5月22日对外发布的。报道中称,邓玉娇母亲张树梅以“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
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为由,声明解除与两位夏律师的委托关系。
昨日(5月23日)上午,《广州日报》特派巴东记者杜安娜获知巴东新闻网发布的消息,立即给邓玉娇母亲张树梅打电话求证是否与北京律师解除了委托关
系之事,接到记者询问的电话后,张树梅感到十分惊讶,明确表示“这是没有的事”。
但是,在昨日下午4时,张树梅改口,称确实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理由是律师没有依法办事,之后手机一直关机。(《广州日报》报道
http://news.21cn.com/social/shixiang/2009/05/24/6325259.shtml)
如果5月24日《广州日报》记者在《巴东警方称刺死官员案邓玉娇未被强奸》所说的情况属实,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发布的消息可能有问题了。
我们要质疑了的是,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发布张树梅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的新闻,这个消息来自何处?是张树梅本人提供的吗,还是办案机关所提供?
为什么在消息发布后,张树梅接到记者电话询问时还会称“这是没有的事”?难道是张树梅在说谎?政府已经替她先公开了解除与律师委托关系之事,张树梅
还有必要去隐瞒吗?
当天下午,张树梅又改口说确有此事。是她在上午故意向记者隐瞒真实情况,还是受到了压力而改口呢?
除非是张树梅在当天上午故意隐瞒解除与律师委托关系之事,不然,仅从时间上来认定,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在对外发布消息时,张树梅根本不知道有这样的
事,她当时还是被蒙在鼓里吧?
也许是安排不周密的缘故,这个“谎言”才被记者给揭穿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张树梅并不是自愿解除与律师委托关系,而是迫不得已而为之了。
巴
东新闻网在网页上方,不停地滚动播出消息,称为了确保“邓玉娇案”信息发布的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权威,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负责对外发布“邓
玉娇案”的相关新闻信息,通报有关情况。有关新闻信息咨询,可与巴东县新闻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718—4333053)。”
试问新闻发言人,你发布的张树梅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的消息,是“及时”还是“提前”呢?这个消息在发布时“准确”吗?如果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消息也渗入
了“水份”,民众要从哪个渠道获得邓玉娇案消息才是可信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