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佳案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起诉书 辩护词 判决书

95 views
Skip to first unread message

wanghx

unread,
Apr 3, 2009, 12:42:36 PM4/3/09
to Salon Friends, lihlii-g
自由中国论坛上 鸿力 的评论,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被洗脑导致基本概念不清的混蛋,什么公民违反宪法,胡佳违法,要承担自己的责任,根本错误就在于曲解什么是宪法。
另一个常用的谎言技巧就是,“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关于这个屁话,我多次做过分析,不知道何时这些猪狗之辈才能恢复正常逻辑思维能力,而不是做猪狗奴 才。

文集目录:

  1.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诉书
  2. 维权人士胡佳判决书
  3. 中评社:胡佳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判有期徒刑三年半
  4. 温家宝:中国是法治国家
  5. 曾金燕: 请你告诉我:判决公正吗?
  6. 李方平: 胡嘉(胡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辩护词 
  7. MARKII: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只判3年半? 真太便宜了!!!
  8. 鸿力: 胡佳获罪是有法律依据的
  9. 胡佳收取了NED基金会的18万美元的资金
  10. 胡先生的言论也属比较极端

http://www.zengjinyan.org/archives/132
April 24, 2008 at 10:54 pm · Filed under 杂谈
图片见 http://zengjinyan.spaces.live.com/blog/cns!A90AAE8909DEE107!2878.entry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诉书

京一分检刑诉【2008】第48号

被告人胡嘉(别名:胡佳),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5197307254115,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十 里堡北里4楼421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东果园BOBO自由城76号楼542号。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7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 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08年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北京市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嘉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2月18日已告 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嘉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于2001年6月至2007年10月间,通过互联网先后在“博闻社”等境外网站上多次发表《赶 上民主列车时 东亚睡狮猛醒日》《林牧老先生于今日下午14:00前后过世》《郭飞雄和江伟与〈沈阳政坛地震〉》《一 国无需两制》《中共十七大之前 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国庆及十七大来临 警方连续侵犯公民权利》等 煽动性文章,并于其间(期间)接受境外媒体“希望之声”采访。胡嘉在其所写文章中及接收采访时,恶意造谣、诽谤:“中国的人权灾难天 天爆发”;“专制体制的生存之道无非是不断地‘吃人’,在专制体制的土壤上只生长着贪婪、腐败、滥权;凭空捏造所谓的‘和谐社会’,然后再把大话、空话、 套话、费(废)话、假话重复上千万遍,这完全是一剂毒药,执政党拿它来饮鸩止渴,再拉上整个社会大众殉葬”;煽动:“我们向这样一种专制的 体制发起挑战”;“我真的为国家被这样一个组织统治而感到汗颜,预计它活不过百岁,不是分崩离析,就是悄然蜕变,共产党作为末代王朝该寿终正寝了”。 胡嘉通过上诉煽动行为,妄图达到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胡嘉的上述煽动性文章被境外多家网站链接和转载;采访录音资料被境外媒体制作成音频或整理成文字,以《胡 佳谈高律师被绑架前后的情况》《向专制体制发起和平的挑战》为题,登载在“大 纪元”等境外网站。

被告人胡嘉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嘉目无国法,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行重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 款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 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荣革
代理检察员:王翠杰

2008年3月7日

(公章: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注:
1、被告人胡嘉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4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1份。

http://zengjinyan.spaces.live.com/blog/cns!A90AAE8909DEE107!2878.entry



http://crd-net.org/Article/Class18/hujia/200804/20080422000513_8454.html

维权人士胡佳判决书

更新时间:2008-4-22 0:05:13


http://gb.chinareviewnews.com/doc/1006/1/0/6/100610680.html?coluid=7&kindid=0&docid=100610680&mdate=0403110928

中评社:胡佳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判有期徒刑 三年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4-03 10:51:57 

  中评社香港4月3日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日对胡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宣告一审判决,认定胡佳(现名胡嘉)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 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据新华社报道,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日对胡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宣告一审判决,认定胡佳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佳于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间,先后以在境外网际网路站发表文章、接受境外媒体电话采访的方式,多次煽动他人颠覆 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其发表的《中共十七大之前 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一国无需两制》等文章和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谈话中,胡佳进行恶意造谣、诽谤和煽动,妄图达到颠覆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 义制度的目的。胡佳撰写的煽动性文章以及被制作成音频或整理成文字的采访录音,被境外多家网站链结和转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胡佳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鉴于胡佳在法庭庭审中能够悔罪,表示愿 意接受法律制裁,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本案审理期间,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胡佳的诉讼权利。在庭审中,胡佳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其委托的辩护律师也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庭审和宣判时,胡佳 的家属均到庭旁听。

  胡佳,男,1973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


http://bbs.guilinlife.com/dispbbs.asp?boardID=44&ID=311095&page=1

温家宝:中国是法治国家

路透社记者:今天有一个叫胡嘉的人正在北京接受审判,他的罪名是“颠覆国家政权”。我在此想请教的是,现在国际上有舆论批评中方在奥运会召开之前,进一步 加大对一些持批评意见的人的逮捕力度。您有何评论?

  温家宝:您所提到的是个案问题。我明确地讲,中国是法治国家,这些问题都会依法加以处理。所谓在奥运会之前抓捕异见人士,纯属无中生有,完全是不存在 的。我们在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司法制度的改革。司法制度改革最根本的目标就是实现司法公正,这就需要保持司法的独立。

胡佳妻子曾金燕的文章:


曾金燕: 请你告诉我:判决公正吗?

4月3日法院开庭,判胡佳(身份证用名:胡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没收胡佳的笔记本电脑、无限(线)上网卡、无限(线)路由 器、ZTE中兴调制解调器、上网卡、写有"蔡楚"邮箱的A4纸和小灵通。

宣判结束,几经挣扎抗议,我最后获得了自己走路的权利。国保警察把我放在八宝山地铁站出口的街道旁,一群认识及不认识的朋友跑来见面。许多人问我"判决公 正吗"?

我想问天下人:如果是你的家人,在被长期软禁在家的情况下,因为写了五篇文章、接受了两个采访,就被法院判刑三年六个月外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公不公?

我想问胡锦涛主席和主持司法工作的各位领导:在宪法首先保障的公民言论自由条款下,一个长期被非法拘禁的公民,因为写了五篇文章、接受了两个采访,就被法 院判刑三年六个月外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体现了"法治精神"吗?体现了"司法公正"吗?

法院认定的"罪行"、"人证"和"物证"

我反复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里面有几个错别字,如"其间"应该为"期间","无限"应该为"无线"等。)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嘉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 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采用书写文章在互联网上和在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时发表煽动性言论的方式进行造谣、诽谤,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 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应予惩处"。胡佳被指控犯罪的文章是:

l 《赶上民主列车时 东亚睡狮猛醒日》,内容是2001年胡佳发给朋友的私人信件,标题不知是谁加上去的,法院没有采用这篇文章。警方质问胡佳及收信人王力雄时,他们都由于所 隔时间太长,记不清楚了。

l 其他被法院认定并用于定罪的五篇文章是:《林牧老先生于今日下午14:00前后过世》、《郭飞雄和江伟与〈沈阳政坛地震〉》、《一国无需两制》、《中共十 七大之前 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和《国庆及十七大来临 警方连续侵犯公民权利》。

l 被法院认定并用于定罪的两篇采访是《胡佳谈高智晟律师被绑架前后的情况》及《向专制的体制发起和平的挑战》,据称胡佳接受了录音采访,内容为对方所编辑, 题目为对方所加。

言论自由受我国宪法及国际法保护。胡佳的言论不但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反而帮助缓解了部分人群与政府的矛盾。如:有访民曾表达如果没有胡佳帮助传递他们的 蒙冤案情文件,他们只好自杀或爆炸同归于尽。再者,政府在施政过程中,公民有权对政府官员和某些侵犯人权的做法进行批评。退一万步讲,"我虽然不同意你的 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因为你不喜欢一个公民的言论和尖锐批评,就先把他非法拘禁几年,然后再把他关到大牢,法院难道是用来干这 个的吗?胡佳的这几篇文章,在网上都可以找到,建议每个读者都亲自读一读。

法院所采用的证人证言是:

l 曾金燕,证明胡佳用自己的白色电脑上网;
l 腾彪,证明认识胡佳并见到胡佳在网上发表了文章;
l 齐志勇,证明认识胡佳并知道胡佳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也知道胡佳把文章发到编辑蔡楚的邮箱里,并听到警察给齐志勇的录音声音是胡佳的;
l 叶明华,证明胡佳曾经给他打电话问他的父亲叶国强被公安机关拘留一事,也证明胡佳打电话告诉他已经就叶国强被拘留一事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博讯网"上。

在此我只想提醒各位,胡佳被羁押时,我被非法软禁在家并被切断与外界的联系,便衣警察非法住到我家并对我说:"不配合就连你一起抓";警察反复找我做笔 录,并以"不配合就把你带走,然后格外开恩让你三个小时喂一次奶";最后我在2月12日接受了警察的询问笔录,内容如上所言。胡佳被羁押后,腾彪被警察多 次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威胁要求配合,被没收护照,被便衣警察绑架非法关押两天,并经常被软禁;齐志勇被便衣警察强制带离北京一个多月的时间,随后被 软禁;叶明华的父亲和堂兄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形式拘留,目前取保候审在家,他的叔父叶国柱至今还在监狱服刑。

从这些所谓的"证人证言"里,难道就可以得出胡佳有罪的结论吗?再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我想问世界各地从事法律工作的各位,尤其想问中国司法工作者:采用被 绑架、被软禁、被挟持的证人证言,公正吗?体现了中国政府官员对胡佳案的回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再看法院所采用的物证:

l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监控中心出具的:每篇文章发表及被转发的域名和网页链接信息、网站服务器信息、文章被点击次数信息、回复信息;
l 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08)鉴字第1号-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为从胡佳的电脑里提取的数码照片和网上的照片相 同;
l 公安机关出具的:从国际互联网上下载并由胡佳签字的文章;
l 公安机关出具的:号码为86000663的小灵通;
l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书证,证明小灵通的使用者是胡佳;
l 公安机关出具的:胡佳的身份证明及被捕经过。

我想问大家,这些物证,证明了什么?证明了胡佳颠覆这个国家政权?

胡佳和家人的意见

最后看法院所采取的胡佳在3月18日的陈述:"被告人胡嘉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4月3日开庭宣判总共20分钟左右,胡佳除了回 答法官自己是"胡嘉",其他一句话也没有说,对律师点了个头,肢体语言上再没有其他的表达,他甚至没有看到家人。旁听席上除了我和母亲,其他都是些家庭主 妇、学生以及陌生男子,我还看见一个男子睡着了。宣判结束时,我看见胡佳转身,神情漠然地要离开,我叫他的名字"胡佳……",他离我一米左右,却没有听见 我叫他,被法警押走了。

胡佳承认那些文章都是他写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胡佳有罪。没错,胡佳署名公开发表文章,全世界有目共睹,他是在履行宪法赋予他的言论自由权。法律也赋予公民 在审讯中保持沉默的权利。但是胡佳是人,不是刀枪不入的神仙。他被羁押的第一个月,几乎每天晚上被提审,每次持续6-14个小时,白天他还要参加看守所的 活动,如每天上午6点-12点是"坐板"时间——即坐在板凳上一动不动。所谓的审讯,根据国保警察对我的叙述,大部分时间是对胡佳"进行说服教育"、"让 他转变思想观念以早日回归社会",这是输灌还是洗脑[1]?他见不到任何可以给他支持与帮助的亲人和朋友,也几乎没有放风的机会。这种极度疲劳并可能严重 危机健康的情况下,他还有能力表示抗议吗?疲劳审讯、剥夺睡眠及放风机会,都是违反看守所规定的。

宣判结束后法官问我们家属有什么问题,我把胡佳被非法拘禁、被不人道对待等事细说一遍,并问法官是否已经考虑这些因素。法官做了一番解释,大意是法官的职 责是根据控辩双方的陈述来做宣判,我提的这些事情,不在他的职责范围内。

我坚持要自己离开法院,国保警察不准,态度也不好,有人还非常蛮横,但总体上算是有克制。我说:"法院是保障人类尊严的地方,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地方,在这 里你还要非法限制我的自由吗?"法院的工作人员也做我的思想工作,让我坐国保警察的车走。我悲哀地对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中国的法治不落到实处,我们的情况 无法改善。一个处级国保警察马上对我大声说:所以你们要颠覆政权……我说那可是你说的话,我要的是法治落到实处!

胡佳同意律师作无罪辩护,但是他希望尽快结束程序,尤其不希望他的案子牵连别的人(我想他可能指的是滕彪律师,他们共同发表了一篇文章,被多次质问)。他 对李律师说哪怕只是提前一分钟回家也好,回家抱我们的小宝贝。看守所里还发生什么事情,他不说,我们不知道。有时我也不敢说话,因为害怕更进一步的报复。 他们可以不打胡佳,但是用许多方法让他痛苦。而这只会更严重地伤害他的健康。作为家人,我希望他能从健康角度考虑,保重自己。

我很恐惧,在被威胁"不配合就连你一起抓"、"不配合就把你带走,然后格外开恩让你三个小时喂一次奶"时,我一次又一次问自己:怎么办?当年竞争奥运主办 城市时,北京输给悉尼,胡佳流泪了。现在中华民族终于能举办奥运会了,胡佳很高兴,但他不希望这是践踏人权的奥运,不希望是建立在无权无势的小老百姓痛苦 上的奥运,他希望是真正荣耀中华的奥运,所以他一次又一次地批评贪官污吏,提醒当局改善人权,他却因此身陷大牢,我又痛心又失望。但无论如何,我会尽一切 努力,保护我的家庭,尽一切的可能,让胡佳早一天回家。

谁可以见到胡锦涛主席?如果见到主席先生,请帮我问一问他的看法,胡佳的案子,究竟判得公不公?


http://zyzg.us/viewthread.php?tid=188605&extra=&page=1
发表于 2008-10-25 03:15

李方平: 胡嘉(胡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辩护词 

    合议庭各位法官:
 
    首先,我们辩护律师和胡嘉(胡佳)先生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六篇文章、两次采访的文字、语音资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在正式发表辩护词前,我们向法庭简要陈述 一下主要辩护观点。我们的辩护意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鉴于言论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我们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向法庭阐述言论自由的价值并表明我们的立场。第 二、辩护律师认为:公正处理本案必须建立在尊重国际法、国内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的前提下,廓清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之间的基本界线,从而防范经常被任意 解释的所谓危害国家安全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蚀和限制。第三、辩护律师经过审慎的法律和事实分析后认为:胡嘉(胡佳)先生所撰写的文章以及所接受采访的文 字、语音资料的内容,从其个人处境和客观行为看并不能得出已然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结论。我们很乐意就以上辩护观点同公诉机关进行商榷、探讨和辩论,以 便于合议庭法官更好的厘清事实、更准确的适用法律。
  
     一、鉴于言论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我们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向法庭阐述言论自由的价值并表明我们的立场。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六大自由,言论自由排行居首。难怪法谚有云:“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翻阅刚刚走过的历史一页,由于 公民言论自由权利遭到严重漠视,我们国家经过了一个“夫妻告密”的人性悲剧时代。正是考虑到言论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我们必须思考言论自由的价值。
  
     百度百科有这样注释的:保障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最经典的立论为:其是发现真理的根本。
  
     我们深知:真理是相对的也是不断发展的,没有任何人、任何政党或机构能够穷尽和垄断真理。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也是如此,对国家过去、现在、未来的看法 还是如此。我们只有在各种不同观点的争论、碰撞、交换、融合中才能接近真理,而这个达致真理的过程,言论自由显得尤为必要和应当。言论自由还是通往正确与 真实的最小代价之路,真理最大的敌人就是垄断真理、不容争论。就像前苏共领导人利加乔夫所认识到的那样,导致苏联解体的体制弊端之一就是执政党“垄断真 理”。2001年,八一九事件10周年之际,俄共中央主席久加诺夫也对苏共失败的原因进行反思,他认为“苏联共产党垮台的真实原因是它的三个垄断:其中第 一个的就是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制度。
  
     禁锢思想、压制言论只会加深公民和政府之间隔阂,彼此惧怕和猜疑。当公民和平表达意愿的的管道被堵塞,随着社会不满的日积月累,一旦政府的管制稍加松弛, 随之而来的是破坏性的社会动荡。如若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不满情绪可以得到正常宣泄,社会矛盾得以舒缓,也有助于公民形成温和、理性、全方位、多视角的观 察、思考与判断能力。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所言:“社会秩序之维持不能仅依持人们对刑罚的惧怕,对人们自由思想、未来希望及想象力的吓阻是危险的;因为恐惧会导 致自由的压抑;长期之压抑将导致怨愤;而怨愤则将威胁政府的稳定。欲求长治久安,必须给予人们机会以自由地讨论表达既存的委屈以及如何加以补救之道。”
  
     通观起诉书指控的胡嘉(胡佳)先生发表和接受采访的七篇文章以及文字整理稿,我们也注意到其中某些行文表述的内容确实相当刺耳,与当前政府所倡导的主旋律 是那样的格格不入。但是我们辩护律师认为:言论自由存在的核心意义不是保护那些紧跟主旋律、一唱一和、随风起舞,甚至一言堂式的言论自由,因为它们本身就 享有过度的自由,而真正需要保护的恰恰是那些偏离当前社会主流价值观、甚至是批评政府的言论。今天又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生两会答记者的日子,记得 2007年两会,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到:“要创造一种条件,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其实我们政府真的应该创造这样一种条件,即对言论自由更加的尊重, 对多元意见更加的包容,只有如此我们的人民才敢直言不讳的监督和批评政府,最终化解的就是已有或将有的猜疑和怨恨,得到到是真正的和谐和互信。
  
     第二、辩护律师认为:公正处理本案必须建立在尊重国际法、国内法对言论自由保护的前提下,廓清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之间的基本界线,从而防范经常被任意 解释的所谓危害国家安全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蚀和限制。
  
     中国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以及人权理事会首届会员国,一直以来都重申尊重和履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与原则,并于1998年签署了《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 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同样《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也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 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 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 共卫生或道德。
  
     也就是说,就本案而言,在国际法层面,我国政府只有在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才能限制公民本该享有的言论自由。
  
     在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全国人大于1997年修改了1979年《刑法》,将分则第一章原来的反革命罪变换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原第102 条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修改后更名为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但是即便我国完成了《刑法》的修改和名称的变换,联合国相关机构还是对此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建议。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在1997年访问我国之后,在其 报告中提出了三项建议,其中第三项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定义,该工作组认为定义含糊,提供了任意的机会。报告还指出:“就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罪 行,被修改的刑法没有试图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标准。确立这一标准对刑法来说至关重要,因为这本身就会使刑法更合理和公平。显然,国家安全 法可能被误用,只要它是法典的一部份,它就提供了限制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理由。”
  
     回到国内法,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又限制公民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辩护律师观察到,由 于我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未曾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任何的立法、司法解释,几乎每个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都会引发充满巨大的争议。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的条文表述只有区区30个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却习惯性的做非常广义的理解,甚至乎主张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改良言论,都有可能被认为危及国家安全。我 们辩护律师认为:鉴于刑法105条2款与宪法第35条存在冲突,在没有进一步解释和界定的情况下,法庭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应该慎之又慎,尽可能缩小 解释,以免危及公民言论自由权利。我们一直试图找寻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的边界,遗憾的是国内司法界、法学界对于此类的研究和讨论却依然一片空白。
  
    这样的疑惑也曾发生在2007年6月26日下午《律师法》修改的分组审议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叶如棠针对律师在法庭发言享有豁免权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 言论除外的规定提出他的疑问:“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如何理解?泄露国家机密可以算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除了泄露国家机密以外,还有什么是通过言论能危 害国家安全的?”
  
     带着同样的疑惑,我们辩护律师又转而从联合国每年一度的促进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发布的《见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报告》中来找寻答案。我们这里有一 份2003年4月23日,联合国促进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布的《见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报告》(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其前言包 括:
  
     铭记需要确保不发生无理地以国家安全、包括以反对恐怖主义为由限制言论和信息自由的权利的情况,
  
     忆及在南非举行的一个专家组会议于1995年10月1日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言论和获得信息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
  
     该报告的正文第9条还特别吁请各国不要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对下列事项施加限制,包括:(a) 对政府政策进行讨论和政治辩论,报导人权情况、政府活动和政府中的腐败现象,和平示威或政治活动,包括为争取和平与民主的政治活动、或表达见解和不同意 见、宗教和信仰。
  
     联合国促进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年年提及并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关于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的确给我们划出了一条清 晰、原则的界线。其中原则5规定:对保有观点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因其观点或信仰而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歧视或制裁。原则6规定: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在遵 循原则15和原则16的前提下,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可受到制裁,只要政府能证明:(1)该表达意图激起即将发生的暴力;(2)该表达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 力;并且(3)在该表达与该暴力的发生或与该暴力发生的可能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且紧迫的联系。原则7规定:受保障的表达(1)依循原则15和原则 16,和平地行使表达自由权不得被视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者遭到任何限制或惩罚。对国家安全不应当构成威胁的表达包括但不限于:ⅰ宣扬用非暴力的方式改 变政府政策或政府本身;ⅱ对本国民族、国家或国家的象征性标志、本国政府及其机构、本国公职人员、或外国的民族、国家或其象征性标志、外国政府、外国机构 或外国公职人员构成批评或侮辱。
  
     概括《约翰内斯堡原则》的主体意涵,我们能够明白无误的确知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的应有边界,即立即、明显的引发或可能引发暴力的言论才被视为对国家安 全构成威胁。
  
     第三、辩护律师经过审慎的法律和事实分析后认为:胡佳先生所撰写的文章以及所接受采访的文字、语音资料的内容,从其个人处境以及客观行为来看并不能得出已 然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结论。
  
     其一,我们注意到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行文表述的差别。起诉意见书中侦查查明:胡嘉(胡佳)2001年6月以来在“博闻社”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了《赶上民主列 车时,东亚睡狮猛醒日----给好友王力雄的一封信》(2001年6月27日)、《林牧老先生于今日下午14:00前后过世》(2006年10月 15日)、《郭飞雄和江伟与〈沈阳政坛地震>》(2007年1月28日)、《一国无须二制》(2007年7月2日)、《中共十七大之前,中国政法系 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2007年9月13日)、《国庆及十七大来临,警方连续侵犯公民权利》(2007年10月4日)文章,以及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后发 表的《胡佳谈高律师被绑架前后的情况》(2006年8月24日)、《向专制的体制发起和平的挑战》(2006年年底),其行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 公诉机关却在起诉书的具体六篇文章后添加“等”字,我们认为这是不够严谨的。据胡佳先生回忆,截至2007年10月6日,他累计发表了189篇文章,既然 侦查机关没有将其作为涉案证据移送起诉,那么我们今天法庭辩论的焦点也就只能限于上述六篇文章和两次采访。
  
     其二,我们认为《赶上民主列车时,东亚睡狮猛醒日----给好友王力雄的一封信》系熟人之间私下的观点交换,至于如何发到公开网络至今没有查明,而且该文 系2001年6月27日所撰,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该起诉处理。1、胡嘉(胡佳)在2008年2月8日的讯问笔录中是这样回答的,“我印象中是以 写信的形式,所以文章题目好像不是我加的,具体怎么在网上发表出来的印象不深了。”“具体我怎么发的,选择发到哪儿都没印象了。”“对方的邮箱地址不记得 了。”如果胡嘉(胡佳)第一次写此类政论性文章,在哪个网站首发难道会完全没有任何印象?2、从2001年6月27日文章发表到2007年5月16 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监控中心在国际互联网发现该文,已经将近六年。距本案指控的发表于2006年8月24日《胡佳谈高律师被绑架前后的 情况》的文章也已经超过五年。依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001年这篇文章,即使可能构成犯罪也谈不上罪刑重大,法定刑仍然是五年以下。胡嘉(胡佳)在那五年间没有处于所谓犯罪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依法不得 追诉。
  
     其三,从公诉机关指控的文章所涉内容来看,不能证明胡嘉(胡佳)客观方面具有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起诉书指控:胡佳煽动:“我 们向这样一种专制的体制发起挑战”;“我真的为国家被这样一个组织统治而感到汗颜。预计它活不过百岁,不是分崩离析,就是悄然蜕变。共产党作为末代王朝该 寿终正寝了”。胡嘉(胡佳)通过上述煽动行为,妄图达到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通观胡嘉(胡佳)的八篇文章,哪怕在公诉机关精心节选的片 段中,我们也没有发现任何字眼提到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更没有煽动大家去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何谓颠覆?百度百科表述为:“用某种手段发动政 变或武装叛乱,推翻现政权”。何谓推翻?百度百科表述为:“用武力打垮原来的政权或社会制度。”毛泽东先生有一句他的经典名言:“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胡 嘉(胡佳)先生从来不主张暴力,他的八篇文章还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到和平,既然没有煽动暴力,政权何以会被颠覆、制度何以会被推翻呢?
  
     胡嘉(胡佳)先生在文章中只谈“体制”,毫无疑问“体制”任何时候不等同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体制有经济、政治体制之分,体制的改革或改变不必然导 致国家政权被颠覆。胡嘉(胡佳)先生认为当前的政治体制是专制的,不管其观点是对是错,总归是他个人的观点。他对国家政治体制的负面评价本身也是行使公民 批评政府的权利。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曾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由于停滞不前,社会矛盾已经日益突显。执政党也认识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十六大提出 “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十七大上又提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其四、我们提醒法庭注意的是,2006年8月24日到2007年10月4日,胡嘉(胡佳)先生连续发表7篇措辞激烈的抨击国家政治体制,尤其直指国家政法 机构的文章(包括采访整理稿)时的个人处境。在此期间和此前一段时间,他本人处于一种非法治的状态中,长期失去自由或行动自由、甚至短期失踪。他从其个人 的感受出发对国家法治状况失去信心,进而对中国人权状况进行完全负面的评价,最终提升到体制层面进行抨击。我们辩护律师始终认为胡嘉(胡佳)先生是一位理 想主义者,他热爱自己的国家、希望中国社会进步,并且身体力行的投入到环保、艾滋病以及人权捍卫工作之中。
  
     最后,我们辩护律师还要就本案程序问题发表三点看法:1、本案侦查阶段,我们律师提交会见手续后,被告知涉及国家机密,一个月零八天才经批准会见到胡嘉 (胡佳)先生,而本案审理中卷宗材料没有反映涉密鉴定的问题。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 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可见,侦查机关以本案涉密,前期拒绝律师会见也是违反程序的。2、本案侦查阶段,有关部门没有法定手续限制 胡嘉(胡佳)先生妻子曾金燕的人身自由,以致她无法自由与律师沟通和交流也是违法的。3、据胡嘉(胡佳)先生在案卷里的自我陈述以及会见中谈到预审期间提 讯时间6——14小时,其中预审前期有一次提讯到凌晨3点多。我们发现由于预审与看守所监管机制的脱离,提讯完最长达14小时后,凌晨睡两个多小时就要早 晨六点起床,而且白天不能补休。我们认为,成年人无法保证连续8小时的休息也是不够人道的,有疲劳审讯之嫌。4、审查起诉阶段,我们辩护律师2008 年3月7日才拿到起诉意见书,当天就送往法院,事实上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否认胡嘉(胡佳)案相较同类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而言总体又是进步的。我们辩护律师重申将始终支持、配合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 务,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综上胡嘉(胡佳)先生是因言获罪,他的言论不会危及国家政权,辩护律师敬请法庭能够注意到非常模糊化的危害国家安全概念业已侵蚀到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客观 现实,期冀合议庭法官在对二者边界进行谨慎权衡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并给予胡嘉(胡佳)自由!
 
    辩护人: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律师
  
    2008年3月18日


http://www.web4share.com/archiver/?tid-168547.html

MARKII: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只判3年半? 真太便宜了!!!

[中共派驻香港的特务走狗]
2008-4-5 03:55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昨 日 對 著 名 維 權 人 士 胡 佳 作 一 審 宣 判 , 以 「 煽 動 顛 覆 國 家政 權 罪 」 判 他 有 期 徒 刑 3 年 6 個 月 , 剝 奪 政 治 權 利 一 年 。 判 決 引 起 國 際 社 會 廣 泛 關注 , 美 國 、 歐 盟 和 國 際 組 織 等 均 同 聲 譴 責 , 指 有 關 判 決 與 北 京 申 辦 奧 運 承 諾 不 符 ;香 港 記 者 協 會 斥 本 案 是 以 言 入 罪 的 惡 例 。 而 胡 妻 曾 金 燕 則 稱 判 刑 太 重 , 考 慮 提 出 上訴 或 申 請 保 外 就 醫 。

胡 佳 案 昨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開 庭 , 吸 引 了 大 批 境 外 傳 媒 到 場 採 訪 , 並 有 數 十 位 上 訪者 到 場 聲 援 , 但 全 都 被 擋 在 法 院 門 外 , 警 方 沒 有 驅 逐 。 胡 妻 曾 金 燕 抱  出 生 才 5 個月 的 女 兒 與 胡 母 一 起 出 庭 旁 聽 。 10 時 , 法 院 作 出 判 決 : 被 告 人 胡 佳 於 2006 年 8 月至 07 年 10 月 間 , 先 後 在 境 外 互 聯 網 站 發 表 文 章 、 接 受 境 外 媒 體 電 話 採 訪 的 方 式 ,多 次 煽 動 他 人 顛 覆 中 國 國 家 政 權 和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

妻 : 中 國 人 到 底 有 沒 有 言 論 自 由 ?

法 庭 的 判 決 還 指 , 在 胡 佳 發 表 的 《 中 共 十 七 大 之 前 中 國 政 法 系 統 大 範 圍 製 造 恐 怖 氣氛 》 、 《 一 國 無 需 兩 制 》 等 文 章 和 接 受 媒 體 採 訪 時 的 談 話 中 , 進 行 惡 意 造 謠 、 誹 謗和 煽 動 , 妄 圖 達 到 顛 覆 中 國 國 家 政 權 和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的 目 的 。 胡 撰 寫 的 煽 動 性 文 章以 及 被 製 作 成 音 頻 或 整 理 成 文 字 的 採 訪 錄 音 , 被 境 外 多 家 網 站 連 接 和 轉 載 , 但 鑑 於胡 「 能 夠 悔 罪 , 對 其 酌 予 從 輕 處 罰 」 。

胡 佳 的 辯 護 律 師 李 方 平 在 宣 判 後 對 記 者 稱 , 胡 承 認 了 他 的 作 為 , 但 強 調 控 辯 雙 方 「對 指 控 的 罪 名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 , 李 認 為 量 刑 過 重 , 會 考 慮 上 訴 , 但 胡 已 稱 不 上 訴 。不 過 , 曾 金 燕 對 丈 夫 被 判 有 罪 不 服 , 稱 「 如 果 胡 佳 僅 僅 因 為 寫 了 五 篇 文 章 , 做 了 兩次 採 訪 就 要 被 判 刑 3 年 6 個 月 , 再 加 上 剝 奪 政 治 權 利 一 年 的 話 , 我 倒 要 問 問 世 界 各地 的 人 , 問 問 中 國 的 人 , 問 問 制 訂 憲 法 的 人 , 中 國 人 到 底 有 沒 有 言 論 自 由 ? 」 她 稱, 丈 夫 一 直 為 北 京 獲 得 主 辦 本 屆 奧 運 會 而 驕 傲 , 「 他 只 是 不 希 望 因 為 奧 運 , 普 通 老百 姓 過 得 更 痛 苦 。 」 她 還 稱 , 即 使 被 判 了 3 年 半 刑 期 , 胡 也 應 立 即 獲 釋 , 因 為 「 他從 2004 年 開 始 , 就 不 停 被 國 保 人 員 軟 禁 , 不 能 外 出 , 等 於 變 相 坐 牢 ! 」 胡 母 則 指, 很 明 顯 這 是 以 言 論 入 罪 , 但 無 奈 「 中 國 的 法 律 與 世 界 不 接 軌 」 。

奧 運 前 拉 異 見 者   溫 家 寶 : 無 中 生 有

今 年 3 月 18 日 法 院 對 胡 佳 案 一 審 , 總 理 溫 家 寶 在 全 國 「 兩 會 」 記 者 會 上 被 境 外 記者 問 及 本 案 時 , 溫 說 : 「 所 謂 在 奧 運 會 之 前 抓 捕 異 見 人 士 , 純 屬 無 中 生 有 。 」 而 中國 外 交 部 發 言 人 姜 瑜 昨 在 回 應 胡 佳 案 時 , 呼 籲 外 界 勿 將 案 件 與 奧 運 混 為 一 談 , 亦 勿干 涉 中 國 內 政 。

法 新 社 / 美 聯 社 / 新 華 社

胡 佳 顛 覆 罪 成
罪 名 : 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罪 行 : 在 互 聯 網 發 表 文 章 、 接 受 境 外 媒 體 電 話 採 訪
判 刑 : 3 年 半 , 剝 奪 政 治 權 利 1 年

胡 佳 小 檔 案
胡 佳 , 安 徽 蕪 湖 人 , 1973 年 7 月 25 日 生 於 北 京 , 原 名 胡 嘉 , 網 名 freeborn , 1996 年 畢 業 於 北 京 經 濟 學 院 ( 現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 訊 息 工 程 專 業 。 曾 是 中 國 環保 志 願 者 、 民 間 愛 滋 病 工 作 活 動 者 , 2002 年 開 始 介 入 政 治 事 件 及 民 間 維 權 工 作 ,開 始 被 公 安 部 門 注 意 。

- 近 年 遭 遇 -

2004 年 4 月 : 組 織 紀 念 六 四 15 周 年 活 動 , 被 拘 押 兩 天 ; 其 後 因 祭 拜 趙 紫 陽 被 拘 押

2006 年 1 月 : 趙 紫 陽 逝 世 一 周 年 被 軟 禁 在 家

2006 年 2 月 : 參 與 聲 援 律 師 高 智 晟 發 起 維 權 絕 食 接 力 , 遭 秘 密 拘 禁 41 天

2007 年 4 月 : 因 對 外 公 開 高 智 晟 的 談 話 , 再 次 被 軟 禁

2007 年 12 月 28 日 : 被 北 京 當 局 以 涉 嫌 「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罪 」 刑 事 拘 留

2008 年 3 月 8 日 : 北 京 第 一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開 審

2008 年 4 月 3 日 : 被 控 「 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罪 」 判 囚 3 年 半

資 料 來 源 : 《 蘋 果 》 資 料 室

被 法 院 認 定 是 胡 佳 「 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 重 要 罪 證 的 兩 篇 文 章 , 其 中 《 中 共 十 七 大之 前 : 中 國 政 法 系 統 大 範 圍 製 造 恐 怖 氣 氛 》 主 要 羅 列 內 地 在 十 七 大 前 發 生 的 一 系 列民 間 維 權 遭 打 壓 拘 捕 的 現 狀 , 而 《 一 國 無 需 兩 制 》 則 通 過 香 港 與 內 地 政 治 制 度 比 較, 對 「 一 國 兩 制 」 提 出 質 疑 , 提 醒 港 人 要 珍 惜 自 己 的 法 治 環 境 , 否 則 前 途 堪 虞 。 下列 為 《 一 國 無 需 兩 制 》 的 主 要 內 容 :

「 在 香 港 , 出 一 個 貪 官 就 是 驚 動 全 港 的 大 新 聞 。 但 在 中 國 大 陸 , 貪 官 污 吏 , 司 法 腐 敗 , 司 空 見 慣 。 」

「 跨 過 羅 湖 橋 進 港 , 感 覺 空 氣 都 是 自 由 的 , 而 跨 出 羅 湖 橋 出 港 , 瀰 漫 空 氣 都 是 不 安 全 感 。 」

「 不 到 中 共 確 信 隨 時 能 扶 植 它 的 代 理 人 當 選 , 中 共 是 絕 不 會 放 開 香 港 普 選 的 。 」

「 如 果 香 港 人 不 奮 起 捍 衞 自 己 的 法 制 環 境 , 今 日 中 國 大 陸 特 有 的 貪 官 酷 吏 , 很 快 會 在 香 港 遍 地 孳 生 。 」

「 當 有 一 天 , 香 港 人 因 發 表 言 論 被 國 保 抓 捕 , 在 香 港 法 院 被 以 『 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判 罪 , 所 有 遊 行 都 被 禁 止 , 所 有 媒 體 都 向 中 宣 部 俯 首 , 那 就 為 時 晚 矣 ! 」

MARKII 2008-4-5 03:57
someone's 短評
someone's 短評:

著名維權人士胡佳被判囚三年半, 罪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究竟他做過甚麼呢? 原來只是出過幾篇批評共產黨的文章而已;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這條「莫須有」的罪名已被中共用來打壓異見人士的武器, 根本沒有法律性可言 。

如果說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話, 中共本身就是一個顛覆國家政權的非法組織, 法院應該追判以毛澤東為首的「共匪」顛覆國家政權罪, 判以三年半監禁; 但毛澤東等人大部份已去見馬克思, 甚麼辦呢? 靈魂雖走, 肉身還在, 毛澤東的臭皮囊不是還躺在玻璃箱內獻世嗎? 那就將他搬去秦城吧!!! 而原先毛澤東紀念館展屍的位置就立牌一道: 因毛主席干犯了「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 判罪三年半, 現已服刑, 各位人民如想瞻仰毛主席遺容的話, 請移玉步至秦城監獄二樓天字號囚室, 不便之處, 敬請原諒。

早前有一農民因貪心之故, 在櫃員機盜用17萬, 被判終身監禁(後因全國嘩然改判4年), 現在胡佳的罪名卻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比起盜用款項的4年還要輕? 由如而見,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只是小兒科, 不值一晒!!!
==========================================================================

中國向來喜歡以言入罪,只有中國人一直相信以言入罪
反對國家的政策叫“顛覆國家”,與國外的媒體交流叫“泄漏國家機密”?
看來只有全中國人都“家丑不可外揚”,都跪在哪里高喊“萬歲”,中國才是真正的“和諧”社會!
有些人就是適合加入明朝那些東廠之類的特務機構
==========================================================================

說穿了只是誰夠暴力就誰作主,
什麼和平理性只是騙騙愚民的技倆.
==========================================================================

我諗如果唔係奧運, 佢唔止三年...icon_sad


http://zyzg.us/viewthread.php?action=printable&tid=188605

鸿力: 胡佳获罪是有法律依据的

发表于 2008-10-25 23:26
个人觉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 胡佳获罪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宪法在言论自由之前, 有更高一层的条款, 就是国家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小胡的多篇文章都明确的反对共产党的领导, 所以至少是违背宪法的, "煽动颠覆国家"应该是恰如其分.

如果此案真对我们有什么启示作用的话, 应该是对宪法前述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

作者: 鸿力    时间: 2008-10-26 00:16

QUOTE:
原帖由 方应看 于 2008-10-25 23:49 发表
小胡的多篇文章都明确的反对共产党的领导, 所以至少是违背宪法的
===
不懂什么是宪法,最好不要乱说。
小小提示:
——宪法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律。
——胡佳是违反的是“刑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比如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其地理管辖权是大陆和台湾, 那么其他法律应基于此法建立; 所以说"中华民国只是台湾"理应是不能在其他任何中华民国法律法规上正式出现的).

同样, 刑法的制定是基于宪法的. 刑法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在司法的解释上必然要遵循并追溯到宪法. 在宪法明文规定政权即中共执政的情况下, 对胡佳的判罚在司法解释上没有不妥.

现在看起来是宪法规定需要修改.

附:
A constitution is a system for government, often codified as a written document, that establishes the rules and principles of an autonomous political entity. In the case of countries, this term refers specifically to a national constitution defining the fundamental political principles, and establishing the structure, procedures, powers and duties, of a government.
http://en.wikipedia.org/wiki/Constitution

作者: 鸿力    时间: 2008-10-26 00:39

QUOTE:
原帖由 黄柏林 于 2008-10-26 00:23 发表
【小小提示:
——宪法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律】

可惜中国没有这样一部宪法,有的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主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宪法”。

从WIKI的宪法定义看出, 宪法主要是规定政府性质和职能的, 保障人民权利只是其中一部分.
中国的宪法里也有保障人民权利的部分.
如果要引入多党竞争执政的西方民主, 中国的宪法需要修订.

作者: 鸿力    时间: 2008-10-26 09:24

QUOTE:
原帖由 黄柏林 于 2008-10-26 08:47 发表
【中国的宪法里也有保障人民权利的部分.】
如果这里所说的人民权利完全不能兑现,就连一个最起码的权利-言论自由都不给,你还能承认这是个保障人民权利的宪法吗?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 比如集会自由不能非法占据公共和私人地产, 言论自由不能诽谤和污蔑他人, 新闻自由不能侵犯私人肖像权等.
胡佳的例子说明, 公民言论自由不能违反刑法和宪法条款.
个人认为, 此案例的根本解决需要修改宪法中认定中共必然代表政权的条款.

作者: 鸿力    时间: 2008-10-26 17:22

QUOTE:
原帖由 黄柏林 于 2008-10-26 16:35 发表
我完全同意你的‘个人认为’。
但也正因此,我相信各地各级政法委这一机构的设置,就是由它而来。
有了政法委来统管一切涉法事件,而又不受社会监督,所有漂漂亮亮的宪法/刑法条文因之等同虚设,所有相关执事 ...

您说的也许对, 没有其他具体事件, 没什么可置否的.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现在说的是胡佳. 胡佳反对中共政权并付诸行动发表檄文, 前面我的观点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一个人违反所处社会的法律, 不必然是在做错事, 但要永于承担自己的责任. 这是另一个话题.

作者: 鸿力    时间: 2008-10-27 23:16

QUOTE:
原帖由 黄柏林 于 2008-10-26 17:37 发表
胡佳丝毫也没有回避自已的责任。问题是我们对这个徒具虚文而实际并不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应该给它一个什么位置。

不同意"徒具虚文", 因为维护共产党的执政权是宪法中重于其他公民权利的条款, 而且现政府根据此点压制异议. 所以说胡佳案司法判决并无大谬. 如果胡佳不回避违法责任, "释放"之词是不妥的.

个人认为关键在于, 执政党的确立不应写入宪法, 造成保护相关公民权利的弱化.


http://www.zengjinyan.org/archives/132

胡佳收取了NED基金会的18万美元的资金

   1.
      passerby said,

      April 25, 2008 @ 4:20 pm

      作为一个关注这个事件的人,我只想说,胡佳收取了NED基金会的18万美元的资金。而这个传统基金会又是美国中央情报局的一个赞助的组织,是东欧颜色革命 和缅甸和尚示威的背后支持者。另外,胡佳显然是个工具,是去年举行的全球藏独大会中,他们提出寻求中国的支持者,显然,胡就是他们整个计划的中国的一个环 节。你可以去查询一下,而这个活动恰恰是德国瑙曼基金会和NED背后资助的。
      因此,作为一个旁观者,我觉得,既然他参与了这一切活动,甚至参与了支持藏独的活动,那么,那么政府按照法律判刑是很正常的。一个中国人凭自己良心说话, 中国的确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是如您丈夫那样一边倒的把复杂的国内情况妖魔化,的确是不应该的。如同,我对我母亲有意见,但是我绝对不会帮着外人来骂我母 亲一样。
   2.
      大中华 said,

      April 25, 2008 @ 5:54 pm

      To passerby:
      第一,你提到颜色革命,请你看看那些国家有多少人反对颜色革命?和平演变不好,难道你希望暴力演变吗?血流成河,死尸遍野好吗?
      第二,胡佳反对的这个独裁政府,这个祸国殃民的政党,你莫非认为这些是你的母亲吗?
      如果你这样认为,我也只能认为你是自愿认贼作母了!!!
   3.
      shaw said,

      April 25, 2008 @ 6:56 pm

      passerby said,
      April 25, 2008 @ 4:20 pm
      作为一个关注这个事件的人,我只想说,胡佳收取了NED基金会的18万美元的资金。而这个传统基金会又是美国中央情报局的一个赞助的组织,是东欧颜色革命 和缅甸和尚示威的背后支持者。另外,胡佳显然是个工具,是去年举行的全球藏独大会中,他们提出寻求中国的支持者,显然,胡就是他们整个计划的中国的一个环 节。你可以去查询一下,而这个活动恰恰是德国瑙曼基金会和NED背后资助的。
      因此,作为一个旁观者,我觉得,既然他参与了这一切活动,甚至参与了支持藏独的活动,那么,那么政府按照法律判刑是很正常的。一个中国人凭自己良心说话, 中国的确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是如您丈夫那样一边倒的把复杂的国内情况妖魔化,的确是不应该的。如同,我对我母亲有意见,但是我绝对不会帮着外人来骂我母 亲一样。
      ————————–去nm的,细节知道这么清楚,不会是gb一类的狗dx吧?个sb,去看看zf的狗奴才以什么名义判的刑。如果真像你个sb所编造的那 样,这些鸟人还会用这些莫须有的罪名来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吗?还有gd是你妈,不是我妈,我tmd的跟她有仇,我不光要帮着别人去骂她,我还要支持别人去 干你妈!最好是干死她!这样中国的普通老百姓才能活的有个人样!
   4.
      中国公民 said,

      April 25, 2008 @ 9:54 pm

      To passerby:

      要是真如你所说,gd在起诉书里不会不说的。这样的证据比几篇文章要硬的多。

      另外你说“既然他参与了这一切活动,甚至参与了支持藏独的活动,那么,那么政府按照法律判刑是很正常的。” 即使胡佳与流亡藏人有联系,也不能判定他“支持藏独”,连达赖喇嘛也反复的说过他不寻求西藏独立嘛。在这一点上,你的判断站不住脚。至于他参与了其它的活 动,你也得说明他违反了哪条法律再“按照法律判刑”呀。别跟我提那份判决书和起诉书。gd政府的文件实在是模糊和牵强。
   5.
      yong said,

      April 27, 2008 @ 8:07 am

      passerby 真是不操你妈都对不起你!老子在中共国里买不起房,看不起病,上不起学,上个网还要用代理软件,这个党国哪里还是我的母亲!我的母亲会这样的吗?连后妈也 不会这样吧。我看你就是中共的走狗,既得利益者分点残羹冷饭给你,你就做摇尾巴狗了,你这犯贱的东西!骂你都浪费口水

      PS:如楼上所说,这么有力的证据,共党在起诉书里怎会不说?!这样的证据可比几篇文章要硬的多!说明你连造谣都不会!
   6.
      tiantian said,

      October 24, 2008 @ 3:07 am

      曾金燕,你做为 胡嘉 的老婆 你能谈谈你家的房子,车子是怎么来的吗? 胡嘉没有做一份有工资的工作,只靠你的2000的工资,凭什么在北京卖房子,]曾金燕,你说你是一名志愿者,在公司上班,拿着2000多的工资,你先生也 是一名志愿者,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由父母养着(吃着父母为其买的社保),可是,试问你,作为一名05年毕业的大学生,能够在毕业的后一年(2006年)就 买房买车,还把自己娘家的房子通通翻过一遍新,还能供弟弟读大学,你是怎么做到的呢?据我们所知,原来你的学费还是向学校贷款,到处举债,通过亲戚朋友的 资助才得以筹集的!你的生活来源?你的车啊房啊的,难道都是通过你码字码来的吗,那么,在你博客里你描诉的,你还经常自费资助那些爱滋病患者,那些失学儿 童, 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你通过什么,资助这些人过后,你是拿什么来养活你的车你的房,还有你的生活质量?募捐款?还是什么!你心里应该最清楚,时间长了,大家 都会清楚的!
   7.
      tiantian said,

      October 24, 2008 @ 3:12 am

      passerby 所说的曾金燕你的老公接受美国NED基金18万美元的事,是无法回避的
      联接如下:
      http://www.ned.org/grants/07programs/grants-asia07.html#china

      摘录一段:
      Beijing Zhiaixing Information Counseling Center
      $180,000*
      To operate a diverse program promoting accountability and human rights. The work of the

      Institute will include legal aid, investigative reporting, activist training, and human

      rights documentation related to HIV/AIDS and other public health threats.

      胡佳是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执行所长
   8.
      tiantian said,

      October 24, 2008 @ 3:17 am

      我们国家虽然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问题总会有解决的一天,而那一天决不是你们这些出卖国家利益的人所应该享受的.你们的做法另人做呕!

      我们需要民主但不是美国人的民主,而是我们中国的.


http://zengjinyan.spaces.live.com/blog/cns!A90AAE8909DEE107!2878.entry  

胡先生的言论也属比较极端

bai wrote:
唉~信佛之人不该这么偏激的。虽然觉得中共的做法过分,但是胡先生的言论也属比较极端。希望他能看开点,当作修行中的一劫吧。无论什么时候,随口谩骂比想 办法解决问题要容易的多,所以会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
Apr. 27
   
No namewrote:
你以为你们做的这些就是民主?我看你是为了所谓的民主不择手段。TIMES从来都是反华的头号叫嚣者,你还是好好学学英语,看看他们是怎么骂中国人的吧。 本来还有点同情你,看你和轮子功的人都有共同语言,算了吧,好自为之吧,连达赖喇嘛都要和中国示好了。
Apr. 26
   
人在京都 wrote:
加油。我们知道谁错谁对!
Apr. 25
   
zstbee wrote:
历史会证明究竟谁对谁错的!
作为一个有刑事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起你自己的责任,善用你的权利吧
Apr. 25
   
prajna chenwrote:
成住败空。万法皆是破败相。佛祖在2500年前就说了。
看开点吧,就没有什么文化和历史了,如果能破除我相,体悟无我空性就会洒脱起来。
人一生太短暂了,生命呼吸之间就已逝去。随缘吧,能帮得的尽量帮,那也是因缘,帮不了的也是定数,别那么执著。
Apr. 25
   
yoyo wrote:
唉,算了...
 
中国政体几千年变化微薄...形成了文化.  奴性超过人性了
Apr. 25
   
prajna chenwrote:
你给我的链接我进不去,因为他设置了权限,只有他通过的人才能进入。
Apr. 25
   
yoyo wrote:
有好心的人,帮中国人劝劝这个家伙:http://xpc99043904.spaces.live.com/blog/cns! 1D65281B0F0099A5!252.entry
Apr. 25
   
prajna chenwrote:
我和胡佳一样都是佛弟子。
有次我一个师兄给我讲了一个故事:一个人对菩萨说,你不是普渡众生么,我现在病了要用你的眼珠做药引。菩萨把自己的左眼挖给了他,那个人接过眼珠扔在地上 说:我要的是你的右眼,你挖左眼给我干什么?于是菩萨又把右眼挖给他。他拿了眼珠一闻,说:是臭的。随手扔在地上。
他跟我说,修菩萨性是很苦的事。因为这就是众生。
胡佳在宪法的范围内,为自己国家的公民争取本应有的权力,受到如此不公的待遇,令人寒心的不是国家,而是那些国人。他们的麻木,冷漠,无情乃至诋毁和谩 骂,甚至因为没有吃到胡佳的人血馒头而抓狂。
我相信胡佳应该明白六度之一的忍辱,也是修行的一部分。只是切为他不平和惋惜,更为他的身体担忧。
 
我身在海外,德国,我也想加入你们维权的行列,成为你们中的一员。

Apr. 25

Reply all
Reply to author
Forward
0 new mess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