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几个问题:
1.见死不救是否可被看作对他人生命权的侵害
2.是否法律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暂时剥夺人的自由(比如见死不救的自由)
我觉得这个问题是自由主义体系的一个难点
理论上可以这样解决:
每个人可以签一份合同:同意自己有义务去救其他签了同样合同的人的生命
每个人仍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签这个合同
但是一旦签了,就拥有了救其他签合同的人得义务,同时也享有了被其他签合同的
人救的权利
理论上这是个完美的解决
但是实际上这不具备操作性
因此还是个难题
wanghx:
我认为见死必救这不是义务。这是善。这是道德范畴。
自由主义不是关于善的宗教,而是关于禁止恶的政治理论。
因为对利权的侵犯是恶,而不侵犯未必就是善,而是守法本分。
至于医院救助病人的义务,乃是其职业的社会契约所包含的义务。不是见死必救的
义务。
正如消防员对于火灾的救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