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查理斯沃斯(Simon J
Charlesworth)在《工人阶级经验的现象学研究》一书中,描述了随着传统工业生产方式的日益衰落、工人阶级从公共生活到日常生活全面解体的状况:“工人阶级被拆散了”,“过去所熟悉的生活分崩离析了”;与此同时,在老工业区巨大的物质废墟上,出现了“工人阶级无言的精神的废墟”。书中描述了罗瑟勒姆镇(Rotherham)工人阶级的生活情景:
小镇就像一个死城,街道破落杂乱,工人失业,商业萧条,工人无所事事,整日在大街上酗酒,生活没有希望,年轻工人找不到工作,成群在大街上闲逛,犯罪率高升,教育落后,生活贫困,工人精神萎靡。
查理斯沃斯描述的是英国一个老工业区在去工业化过程中工人的生活状况,而当笔者调查东北老工业基地C市拖拉机厂社区时,看到了惊人相似的一幕。该厂一位退休职工在2004年向市领导反映情况的报告中写道:
“目前职工的困境:我厂原有职工一万多人,1998年以后,下岗职工4000多人,退休职工3000多人,2002—2003年解除劳动合同的1000多人,退养的500多人,现在岗的300多人。下岗职工能够就业解决生活司题的仅占其人数的20%.退养职工每月只能领到176元,退休职工虽然有‘保命钱’,但很大部分要兼养下岗的儿孙们,尤为艰难的是那些年龄为50~60岁之间的人,他们既要奉老,又要抚幼,可挣钱无路,医疗保障至今尚未落实,一有病痛,十分揪心烦恼。由于生活极为艰难,职工家庭纠纷增多,离婚率不断上升。更为严重的是自1998年以来,因为生活困难而服毒、跳楼、卧轨、自缢、拒医(难承担医药费)导致的不正常死亡事件时有发生,这是十多年极为罕见的。”
在调查中,笔者在社区中还发现一些随处可见的现象:很多职工失业在家,无所事事,为了消磨时问整天打麻将;由于贫穷,生活压力大,这十几年得脑溢血、偏瘫的居民成倍增加;迫于生活压力,有不少下岗失业女工晚上出入色情场所,陪人跳舞或者出卖身体:还有一些下岗失业人员,找不到工作,为了麻痹自己,整天喝着劣质的白酒,浑浑噩噩地生存着。从总体上来说,拖拉机厂社区的居民,不仅在物质生活上遭受着贫困,而且在生活方式、精神状态上也逐渐走向城市生活的边缘。
拖拉机厂社区是一个典型的单位型社区,居民都是拖拉机厂原来的职工和家属。回溯到1980年代中期,工厂正处在兴盛时期,社区呈现欣欣向荣景象。一位下岗职工回忆到:
“在80年代后期的时候,拖拉机厂效益特别好,在整个c市都是有名的,汽车厂的效益都不如它。其他工厂的职工都羡慕拖拉机厂的职工,很多人想方设法想往里调,这片宿舍楼原来在整个市里都少有,拖拉机厂职工不仅福利待遇好,还有房,工资不愁。我记得过年过节什么都分,家里用大缸装豆油。早上工厂几十辆大车往外开,别人一看车队就知道是拖拉机厂的,特别气派。那时工人按时上下班,到月底就开工资,很少有打麻将的。平时业余时间,工会会组织活动,看电影,等等。工厂还有足球队,在全国都是有名的,还有篮球队。”
谁会想到,时隔20年,拖拉机厂社区会从一个人人羡慕的社区逐渐走向了贫民区。在这20年中,社区到底经历了怎样的转变?是什么因素导致它从相对富裕的社区逐步走向城市边缘?又是什么因素导致拖拉机厂职工走向集体贫困?带着这些问题,从2003年开始,笔者先后四次进入社区开展实地调查。并且,从2005年8月到12月,笔者住进了社区,与社区居民广泛地接触,一起体验贫困的生活。本文的资料都来自笔者与居民的深度访谈和参与观察的笔录。
一、背景:拖拉机厂20年变迁史
贫困,不仅仅是简单地对人们生活状态的一种表述。从社会整体的视野看,贫困是一种社会结构和社会过程的反映,背后隐含着深层的社会原因。所以,拖拉机厂社区从相对富裕向贫困的转变,其背后与整个社会结构转型密切相关,是随着80年代中期以来的国企改制以及就业制度、分配制度、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等制度性转变而逐步加深的。
c市拖拉机厂始建于1958年,曾是国家大型农机重点骨干制造企业,是国家500家最大工业企业和机械工业100家最大工业企业之一,是该省规模效益最佳企业之一,主要生产轮式拖拉机。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由于职工依托单位,实际生活不平等程度并没有扩大。拖拉机厂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其职工相比于其他工厂的职工在生活与心理上都存有优越感。70年代末期80年代初,工厂为了解决职工配偶与子女就业问题,先后成立了三个厂办大集体企业:拖拉机厂配件厂、劳动服务公司与修建公司。到80年代末期,大部分家庭的所有成员都是拖拉机厂的职工。
随着城市经济改革的推进,拖拉机厂在80年代中期迎来了最辉煌的时期。1984年拖拉机厂开始产品转型,从制造大型轮式拖拉机转向小型农用四轮拖拉机。由于正赶上农村经济发展迅速时期,小型农用拖拉机市场需求量大而产品紧缺,拖拉机厂的转型,抓住了市场的机遇,结果出现了前文所描述的繁荣景象。
好景不长,到90年代初期,拖拉机厂的效益迅速下滑:其一,在1990年与1992年,迫于市政府的压力,兼并了两个即将破产的企业,即c市工程机械厂与Y市柴油机厂,职工人数由原来的七千多人一下增加到一万二千多人,从此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其二,其他地区制造拖拉机的乡镇企业兴起,挤占了大部分市场。其三,内部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由于企业效益逐步下滑,工人的福利待遇也慢慢减少,职工生活开始艰难起来。但是,一直到1997年6月,拖拉机厂每月还能开出工资,职工勉强还能维持生活。但从1997年7月开始,工厂再也无法给工人开出工资,一直到1998年9月,拖欠大部分职工13个月的工资。1998年9月25—28日,工人连续三天上街堵马路,要求工厂开工资、整顿拖拉机厂。迫于工人的压力,市政府与拖拉机厂最后做出决定,国营职工每人每月开176元,上班的职工上班一天加六元,但对于集体企业职工,拖拉机厂采取了放任不管的政策。
进入1999年,下岗分流政策已在全国推行,拖拉机厂也从1999年3月开始执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政策,大批职工被下岗裁员回家。自此,拖拉机厂不再生产拖拉机,而是对外加工零活,需要的职工人数仅仅在一千左右。2002年,工厂成立“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把下岗工人和原来工厂拖欠的债务扔给了拖拉机老厂。有限公司的各个车间实行承包制,在岗工人实行按件计酬的工资制度,一般工人每月工资500元左右。截至到2002年末,拖拉机厂在册职工9592人:下岗职工4946人,在岗职工4646人(工厂在统计的时候把退养的和拿不到下岗补贴的职工——即放长假的职工,全算成在岗职工)。到2002年底,工厂拖欠养老金4500万,拖欠职工工资累计达16个半月、总计4493.3万元。实际上这个统计数据仅仅包括了国有企业,而厂办大集体放长假的职工2000多人未包括进来,这些人既得不到下岗补贴也得不到相应的补助。到2003年,工厂实行买断工龄的方案,分两批把全民所有制合同工全部买断。
到2005年5月,拖拉机厂在职职工人数为1836人,退养职工人数为1036人,下岗职工人数为3051人,进入统筹人数为5354人(含退休人员)。其中,在职职工中有管理人员298人,工人为1490人,而这1490名工人都在各个私人承包的车间上班,收入低、工作也不稳定。同时,退养职工和下岗职工四千多人都处在放长假状态,这批职工随着两年下岗政策的结束,每月176元的补助也被取消了,现在就只能等着工厂最后破产,期盼能够得到一笔补偿费。
二、贫民区——走向城市边缘的生存状态
从拖拉机厂20年的变迁可以看出,拖拉机厂社区一步步走向贫困是与拖拉机厂的效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工厂走向破产的时候,社区居民也逐渐走向城市的边缘。对于贫困的现象可以从许多方面进行描述,本文主要从两大方面进行:物质生活的贫困;文化或生活方式的贫困。
1、物质生活的贫困
(1)收入低或者没有收入
按照社区居民与拖拉机厂的劳动关系,本文把居民分成几类:一是退休人员,一般都有退休金,但用退休职工自己的话,这些退休金还要养活下岗失业的儿孙;二是买断劳动关系的合同工,人数只有近两千人,都是1984年后进入工厂的比较年轻的职工,也正因为年轻,一般还能在市场上实现再就业;三是仍在岗的职工,有1490人,虽然在岗,但是与在市场上就业没有区别,都在私人承包的车间工作,按件计酬,每月工资在300—600元之间;四是国营放长假职工,由于下岗政策被取消,他们出再就业中心之后就没有了生活补助,这批人最多——现在还有四千多人,他们都是1984年之前进入工厂的,年龄大致在四五十岁,再就业比较困难;五是集体放长假职工,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开始就放假回家,没有任何补偿与保障,人数有2000多人。
在上述五类人员中,只有年轻买断工龄的失业人员,因为年轻还能在市场上实现再就业,生活相对比较宽松,而其他四类人员的生活都比较贫困,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其一,下岗、放长假职工再就业之后工资收入低。
由于他们的年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以及缺乏技术,在市场上只能找到一些保洁、力工、打更、看车、保安等技术含量低、工资水平低的工作,或者摆地摊、开修车铺、修鞋铺等个体小买卖。在调查中了解到,他们每月只能挣300—500元。但即便这样的工作,能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也只占他们总人数的20%。
一位49岁下岗职工:
“我在家实在呆不下去了,太困难了,就扛把钳子到马路上等活,平均下来一天能挣10块钱,有时候一天能挣30多,但是干了几天又要等几天,等的几天就一分钱都没有。”
其二,找不到工作,或者工作不稳定,经常没有收入来源。
这在社区内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再就业工程一直是东北各级政府主抓的工作,但是考虑到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能够实现再就业的职工人数并不理想。下岗职工找不到工作,也就意味着没有收入来源。另外,由于劳动力市场并不规范,下岗职工再就业后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不仅工资待遇低,更为主要的是工作不稳定,经常被辞退或者被开除,相应地收入来源也不稳定。
一位44岁的集体企业放长假职工:
“我有两年没找到工作,每天跟我媳妇就吃四五块钱,没什么菜,每顿两个馒头,吃点自己腌的白菜,烟都买不起,我抽自己卷的,买点烟丝就行了。”
其三,“老养小”,退休职工用退休金养全家。
退休职工虽然有退休金,但这些“保命钱”需要用来养儿孙们不仅要提供下岗放长假的儿女生活费用,而且还要扶养第三代,特别是第三代的教育费用,养老变成了“啃老”。在调查中笔者发现,有退休老人的家庭,家庭基本生活还能维持;而那些没有退休职工,又无生活来源的职工家庭就比较困难。
一位每月领1700多元退休金的职工(因为参加过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退体金比较高):
“虽然我每个月有1700多的退体金,但还是要骂政府:我三个儿子、三个儿媳妇都在拖拉机厂,全下岗了,还有三个小孩,都指望我这点钱,但这点钱怎么养活这一大家?我有两个女儿也是拖拉机厂下岗的,女儿嘛,就根本顾不上了。”
(2)消费水平低
随着工厂不开工资,收入来源无保证,大部分家庭在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层面都存在困难,食品消费与衣物消费水平比较低,基本维持在温饱水平。按照他们惯用的说法就是:“现在只能维持,要想吃好、穿得体面基本不太可能,反正现在是饿不死,冻不着”。
一位49岁的国营退养职工:
“现在大家都是维持,吃口饭,要说吃不起饭的人家也不多。就算你能找到工作,孩子的上学费用要花吧,冬天的采暖费要交吧,这几项下来就得几千元,每月就算你能挣500块,也只能维持,想过好点基本上不可能。”
一位45岁的集体企业放长假职工:
“说出来不怕你笑话,我有七八年没买过新外套了,身上穿的都是原来工作时候的工作装。平时也吃不上好的,也就吃饱饭吧。”
一位三十多岁的男失业工人:
“你看到刚才那个女的吧,她是下岗的,她家两个月都没吃过肉,一点都不夸张。我们楼有个穷的,她丈夫死了,没钱买菜,每天到市场上捡点白菜帮子做菜。”
一位在社区内开食杂店的下岗女职工:
“从我们店里卖东西就能看出现在大家有多穷:前些年企业效益好的时候,东西卖的特别快,那时卖的最好的烟都是五块钱的。大家刚下岗的那几年也还凑合,但这两年彻底不行了,东西卖不动,大家抽烟都抽2元的‘生命源’的烟。”
一位开小超市的店主:
“从你进我家门到现在有两个小时了吧,你看有没有人来买东西,现在大家都没有消费能力,东西卖不动,我这里一天也挣币到20块钱。”
(3)有病无钱治
医疗、住房、孩子教育,一直是社区居民的三块心病。其中,医疗首当其冲。由于拖拉机厂的职工并没有纳入医疗保险,所以医疗没有任何保障。从计划经济时代到1997年,拖拉机厂的职工都可以在厂职工医院享受公费医疗,家属也可以享受到一定的优惠。但从1997年以后,随着工厂效益低下,医院也开始不景气,大批医生下岗失业,到2002年医院倒闭,再到2005年干脆连地皮、房子和设备都卖给了私人。所以,自1997年以后,拖拉机厂的职工和家属就根本没有享受过医疗保障。当工厂开始实行挂帐政策后,工人看病得先自己垫钱,然后到工厂挂帐,等工厂有钱了才给予报销,但实际上能够报销医药费的职工非常少。一位退休职工在2004年张贴的公告上这样写道:
“在计划经济时代,职工的养老、医疗根本不成问题,到时候了就正常退休,安享天年,有了病就上医院治疗,无论病有多大多重,你都用不着担心医疗费用问题。这就是广大职工所熟知的社会主义劳保待遇。进入市场经济以来,一切都变了,变得我们职工应具有的医疗保险也无影无踪,毫无着落;有了病就得花度日的生活费,虽说是工厂给报销,可是三年五载也报销不了一次,就是死了人,丧葬费也无处可领。而另一方面,医药费却成倍地上涨,一个普普通通的感冒病,花二十几元就可以治好,上医药得用888元。……试问拖拉机厂职工能有几人承受得了医药重负?要有,也是九牛之一毛、大海之一滴。在问道‘有病怎么办?’的问题时,80%以上的职工回答:‘小病买几片药对付对付,大病就得硬挺着,听天由命!’七八年来,拖拉机厂职工命殒于无钱医治者已有数人,如此无奈,何等悲哀!..
在调查中,笔者了解到,因病致贫的家庭在拖拉机厂社区很普遍,最困难的家庭基本上家中都有重病病人。在社区60多户低保户中,除了户主是残疾人之外,其他的家庭中都有重病病人。在他们每月的申请材料上可以看到:
“我和爱人均系拖拉机厂职工,我今年42岁,妻子今年37岁,家中有双胞胎两儿,两岁多。我患有乙肝多年,由于单位效益不好一直硬挺没有治疗。我妻子双耳鼓膜穿孔需做手术,仅手术费一项就需要一万六千余元(不合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由于单位效益不好,本人拿不出此项手术费;加上家中双胞胎两个小儿子无人看管,造成有痛不能及时医治,由于耳疾,时常伴有眩晕。希望社区能帮助我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因为做手术看孩子都需要一笔费用。”
“因夫妻双方单位长期不开支,家庭无经济来源,本人身体多病,患有脑血栓、肾结石、前列腺、骨质增生、腰十二椎骨拆过,还要扶养两个孩子上学,加上一位八十多岁的老母亲,每月也要照看几次,所以生活非常困难。”
(4)教育负担重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拖拉机厂拥有自己的子弟幼儿园、小学、中学以及职业技术学校,拖拉机厂职工子弟可以免费读书。到了90年代中期,由于企业不景气,这些学校逐渐被推向社会。失去了单位提供的教育福利。面对教育费用一直高涨的大环境.许多下岗失业人员家庭背负了沉重的负担,给社区带来了新的贫困现象:下岗、放长假职工家庭子女辍学率在这十几年明显上升,有的家庭选择教育费用低的学校。
一位35岁失业职工:
“我儿子现在读二年级,我跟我爱人都有病,没工作,全靠我姐和我妈接济我们。现在就是孩子的教育费用太高,全家也就他花钱最多。原来想把孩子送到好点的学校,但是家里没钱,只能上拖拉机厂小学(现在名称也变了)。你说现在老师也不好好教课,每天到4点就放学了,放学之后交钱的就留下来补课,刚开始的时候全班就我儿子一个人没钱补课,他一放学就一个人走了,而其他的孩子都留下补课。我看着实在不忍心。你说我再穷也不能让孩子在别人面前抬不起头来。老师也来家里找过我,我把现在的状况说了,老师说也可以理解。后来我用一个大塑料袋把家里所有的硬币和一毛一毛的钱都装去了,总共就200多,说起来心理都难受,那时家里就剩下那点钱了。其他的孩子周六周目都要报这个班那个班的,按道理应该按照他的兴趣报个美术、音乐班的,但是现在条件摆在这里的,报班要花钱,我儿子一个班都没报。”
(5)住房紧张
2U世纪80年代的时候,拖拉机厂还实行福利分房,职工按照工龄和职称加权平均记分,排队分房。按照工人的说法,那时总体上还算公平。进人90年代之后,工厂不景气,再也没有盖过职工宿舍,所以大部分50岁以下的职工都没有分到房,有些家庭被安置在临时过渡房(24平方米的平房)或者单身宿舍(2l平方米的楼房),年轻点的职工随父母一起住(一般退休的职工都分到了房子)。
住房最紧张的还是集体企业放长假的职工,在工厂集资建房的时候,并没有把他们算在内,因为他们大部分都是总厂职工的家属,没有房权,随总厂职工一起住。虽然在1994年的时候,配件厂集资建过两栋楼房,但是80%的集体企业职工住在不到24平米的平房或者和父母住一起。
总之,在拖拉机厂社区,由于多年不分房,并且又无力购买商品房。随着家庭人口的增多,住房越来越困难。有退休老人的家庭一般还能凑合住,但是没有老人的家庭或者集体企业职工家庭,他们的住房不仅狭小、阴暗,而且在采暖、采光方面都非常差。
一位39岁的下岗男职工:
“我爸原来也是拖拉机厂的国营职工,后来调到别的单位了,分了这个平房,前几年我爸就过世了。我妈是配件厂的,属于集体企业职工,她没有房权,也没分到房子。我也没分到房子,在工厂的时候我跟他们一起住。下岗之后我跟我爱人出去租房住了,去年我出车祸,我爱人跟我离婚了,我在外边也租不起房,又搬回来跟我妈一起住了。但是这房子小,就一问房,厨房是公用的,我就在后边搭了个棚。冬天没装暖气,我就用被子捂着睡,碰到冷的天,早上起来头发胡子露在被子外边全白了,那有什么办法。原来没分到房,现在别说买房,就是租房都租不起,就这样将就吧,今年我用塑料纸把棚给捂上了,不透风,到了冬天就会好点。”
以上五个方面证明,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十多年中拖拉机厂社区居民已经从相对富裕走向集体贫困。
2.生活方式(文化)的贫困
查理斯沃斯在《工人阶级经验的现象学研究》中认为,在去工业化过程中,工人阶级处于经济的边缘和社会的被排斥地位,已经不可能上升到社会的中上层。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工人阶级的生活方式和独有文化逐渐消失。在拖拉机厂社区,我们能够看到相似的一幕:社区居民由于经济贫困而导致生活方式的全面贫困,他们所熟悉的20世纪90年代以前那种独有的单位型社区的生活方式已分崩离析,面对的是在市场经济中被抛人城市边缘的生活方式。
在20世纪80年代,由于拖拉机厂属于大型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在全市首屈一指,职工到月就开工资、工资高、福利待遇好,在生活上是其他工厂职工所羡慕的,工人在心理上也存有相对优越感。随着企业一步步走向破产,原有的生活方式已荡然无存。工人所要面对的不仅是物质上的贫困,还要面对因物资贫困带来的文化的贫困,或者说是生活方式上的边缘化。
美国学者刘易斯(Oscar
Lewis)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贫困文化(culture of
poverty)”的理论。他通过对贫困家庭和社区的实地研究,认为:贫困文化实际上是社会中贫困者与其他人在社会生活方面相对隔离,因而产生出一种脱离社会主流文化的贫困亚文化。处于贫困文化当中的人有其独特的文化观念和生活方式,其文化特质可以表现在个人、家庭和贫困社区等各个层次,这种贫困文化的特点可以通过贫困群体内部的交往而得以在圈内加强,并且可以世代传递。在下文,笔者将描述拖拉机厂社区居民经过20年转变所形成的贫困文化。
(1)打麻将成为居民打发时间的主要方式
许多下岗失业、放长假职工找不到工作,在家里无所事事,聚众打麻将成为他们打发时间的主要方式。在调查中了解到,在社区内每两个居民楼就有一家麻将馆。这种麻将馆并非我们在市面上看到的那种娱乐场所,而是在食杂店内或居民楼内腾出一两间房子,由麻将馆老板提供桌椅与麻将,每打一场收2元。在调查中还发现,大部分打麻将的赌资都在每圈2角或5角,几圈下来也就输赢几块钱。从这么小的赌资可以看出,下岗失业人员打麻将并非是真正赌博,而是打发时间的一种方式。
在一家小食杂店内的所谓麻将馆里,笔者看到的是:一问低矮的小平房,面积不到30平方米,除了摆放货物的地方外,其余空间放上了三张小桌,坐满了正在打麻将的人。下面是店主对笔者的介绍:
“到这里来打麻将的大部分都是拖拉机厂下岗职工,找不到工作,总得找个事做,在家里闷着肯定要闷出病来。他们打麻将也不是要赌钱,每圈下来也就输赢几块钱,大点的打不了,打发时间而已。早上八点多开始就有人,一直到晚上十二点都有人。你来这个地方做调查还真来对了,天天都有人。你说像我这么大岁数的,上哪找工作,上了四十就找不到工作了。他们也不是懒,就是找不到工作。在家里呆着吧,夫妻都下岗了,都找不到工作,那肯定会干仗,互相瞅着都不顺眼,没钱啊,肯定矛盾就多,还不如来打上两圈,打发打发时间。”
(2)家庭纠纷增多、离婚率增高
在拖拉机厂社区,夫妻双方都没有工作的家庭不在少数,并且大部分家庭夫妻双方都从拖拉机厂下岗失业。在生活重压下,家庭纠纷明显增多。更为严重的是,最近几年社区内的离婚率大幅度上升。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离婚的家庭都是女方受不了贫穷,抛弃儿女与家庭离开了社区。
一位45岁的下岗职工(从1994年就不上班了):
“我94年离的婚,就是没钱,妻子移民到澳大利亚去了.跟人跑了,要是我有钱她也不会走,都是给工厂害的。”
一位40多岁的放长假男职工:
“我跟我爱人都下岗了,我没有收入,她还好点,不是拖拉机厂的,是药厂的,一个月还给400多块钱。两个人都呆在家里,肯定干仗,没钱,生活发愁,两个人都来气,你看这些家具都是我们打架给摔碎的,电视机也给我摔了,家里的碗筷也是重新买的,两个人心里都憋得难受,看谁不顺眼,就打起来了。”
(3)迫于生活压力,部分下岚失业女职工卖淫
在调查中笔者了解到,迫于生活压力,有些下岗失业女职工经常出没于黄色舞厅、洗浴中心等色情场所。她们在舞厅陪人跳舞,每陪跳一支舞曲可收入15元一20元,在洗浴中心的一般都是出卖身体。对于哪些家庭有人从事这项职业,这在社区都是公开的秘密。
一位下岗职工:
“社区里有好多男的做缩头乌龟,靠媳妇出去跳舞养着,他们装出没事的样子,其实他们都知道自己媳妇在外边,经常夜不归宿,你说他们能不知道吗。有些外单位的人碰面也说:我在哪看见你们单位谁的媳妇在陪人跳舞。我就告诉他们,别这么说,都是走投无路才这样的,要是能找到工作,要是能有份像样的工作,也不至于去那种地方。拖拉机厂职工的媳妇有多少人去干这行,我们也不知道,但肯定是有,而且人数还不在少数。”
(4)日常交往少,居民生活圈子封闭
在拖拉机厂社区,20世纪80年代那种公共生活随着工人下岗失业早已消失。而在日常生活中,下岗失业职工的生活圈子也逐渐封闭起来,原来的工友、朋友也很少来往。在调查中了解到,导致居民日常交往减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经济上的贫困,过多的人际交往会带来经济上的压力。其次,自1998年工厂开始实行下岗政策以来,很多居民有七八年没有在一起上班了,并且部分下岗失业人员迫于生活压力还要外出就业,七八年不同的经历也导致他们之间的共同话题逐渐减少。其三,下岗失业之后,生活和心理压力都增大,有些居民不愿意来往。随着居民间日常交往的减少,作为典型的单位型社区也逐步瓦解,原有的公共生活与日常生活在这十几年时间内都解体了。
一位退休女职工:
“现在亲戚朋友都很少有来往了,红白喜事都不参加,送100块钱吧,要是有这些钱家里还能撑上一段时间,买高粱还能买几十斤呢。”
一位下岗男职工:
“平时我也很少串门,没什么意思,大家都穷,也没什么好聊的。原来的工友大部分都不联系了,都下来七八年了。见面了大家都不说拖拉机厂的事情,一说就来气,说有什么用?我除了去麻将馆看看之外,也不太爱走动。”
(5)家庭支持网络匮乏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为了解决职工配偶与子女就业问题,拖拉机厂开始兴办厂办大集体,先后成立了三个集体企业。到1982年,拖拉机厂又设立了职业技术学校,拖拉机厂职工的子女都可以进技校,然后分配到拖拉机厂工作。另外,职工退休之后子女可以顶替接班。通过以上几种方式,拖拉机厂大部分职工的子女与配偶都被安排进了工厂就业,形成了全家都在拖拉机厂上班的现象。在调查中了解到,有一家居然有12口在拖拉机厂上班:包括老夫妻两人、三个儿子与三个儿媳、两个女儿与两个女婿。当拖拉机厂经济效益好的时候,工作的人数多当然对家庭有益,但是一旦拖拉机厂走向衰落,那就无法转移风险,当工厂实行下岗放假的制度后,整个家庭都面临着下岗失业。按照工人形象的说法是:拖拉机厂都是一窝窝的,下岗之后就是连窝端。
由于家庭结构与职业结构的这种特点,下岗失业人员在再就业与生活接济等方面,来自于家庭的支持非常少,因为全家都面临着下岗失业、找工作困难、生活不宽裕。从这个角度说,他们的家庭支持网络非常的匮乏。
一位退休男职工:
“我两个儿子都在拖拉机厂,一个在配件厂,一个在锻造车间,都下岗了,现在拖拉机厂一下岗全是一窝一窝的下。除了我这点退休金,他们谁也顾不了谁,谁也指望不了谁。”
一位下岗男职工:
“我在子弟学校毕业后就下乡了,我爸也是拖拉机厂的,下乡抽调回来进的拖拉机厂。我们车间几十个人,父母都是拖拉机厂的,有十几个是一起下乡一起抽调回来的,现在都下岗了。我看他们的日子跟我差不多,都不好过。你说一家都是拖拉机厂的,现在都一起下岗了,谁来帮你?要是家里有一两个在外单位的就好了,至少还可以接济一下。”
(6)自杀、非正常死亡人数增多
自1997年7月工厂拖欠工资以来,部分职工家庭就开始陷人贫困。在拖欠13个月工资期问,社区内已经有两人因生活困难自杀了。到目前为止,在过去的七八年时间里,有十几个下岗失业职工自杀。这在原来是从未出现过的现象。在调查中发现,这些自杀的职工一方面是因为生活与心理压力大,另一方面也因为这些人大多有不治之症,因为没有医疗保障,为了不拖累家庭而选择了自杀。
另外,在将近十年时间里,非正常死亡人数大幅度增加。在调查中了解到,有些职工背负着沉重的生活与心理压力,但一时又找不到好的出路,所以心理着急导致患上中风、偏瘫等病症,这几年得这种病症的人数大量的增加,而因患病而死亡的人数也在不断的增长。
一位退休职工:
“就我们家跟前的几栋楼里,这五六年的时间里,就非正常死亡了十来个,年纪都不大,好好的就死了,这在以前从没有过。原来在上班的时候听说一两个年纪不大的人死了,大家觉得很惊讶,现在大家好像习以为常了,说起谁谁死了,大家也就那样了。这几年死的人太多了,心理压力大啊。前天晚上还跳楼了一个,从六层楼上跳下来的,听说是得了癌症,年纪也不大,刚五十出头。”
一位放长假职工介绍:
“在98年过年的时候,我们厂就有个女的自杀了,喝的农药,后被抢救过来了,实在是太穷了,没法过年。厂里知道后,赶紧过来了,给她们家买了两袋面粉,给了200块钱,这才把年给过了,要不然连年都没法过。”
从上面六个方面可以看出,拖拉机厂社区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生活方式已荡然无存:原来上下班时熙熙攘攘的情景、工作时热火朝天的场面都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破败的厂区、杂乱的社区环境、居民精神上的萎靡。从职工个人、家庭及整个社区,都陷入了物质与生活方式上的贫困,职工个人的精神面貌、家庭关系以及社区内的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三、制度制造贫困:一种结构性解释
社会政策导致的不平等,是制造贫困的主要因素。制定政策本身、政策的失误或不合适的政策导向,都将引起不平等而导致贫困。奥科克(Pete
Alcock)指出:“从政策决定问题的意义上来看,贫困的界定通常取决于应对贫困的各项政策,于是政策和贫困就好像学术固内存在着的‘鸡和蛋’的谜面,理解贫困首先就要去理解政策”。类似的论述也体现在文森特(Vincent)对20世纪英国贫困史的讨论中:贫困和政策的相互作用,决定了穷人在社会分层
结构中的地位。穷人,是由那些反映贫困的经济政策创造和再创造的。因此,在文森特看来:治理贫穷状况的政策的历史,就是贫困本身的历史。而马克格拉杰(Macgregor)则从政策失误导向不平等、尔后产生贫困的角度说明自己的观点:如果政策是政治家决策的产物.贫困就相当一个政策概念。
本文在分析导致拖拉机厂社区居民贫困的原因时,将关注制造贫困的三方面制度因素:其一,正式制度匮乏和制度残缺;其二,非制度化的制度与政策滥用;其三,反贫困政策的设计与执行失误。可以说,上述三方面导致社区整体性贫困的制度因素,都具体地深植于关系到下岗失业群体切身利益的三大制度改革过程中。
1、劳动关系改革
在没有实行下岗政策以前,拖拉机厂职工按照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同可以划分成三种类型: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全民所有制合同工与集体企业职工。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指的是,1984年前参加工作的国营职工,以及1984年之后分配来的大学生与退伍军人。全民所有制合同工指的是,1984年后国营企业招入的职工子女,以及从外单位调入的一些职工,他们与企业每10年签一次合同。集体企业职工主要指的是,在拖拉机厂厂办大集体上班的职工,他们与企业都没有签订合同,在80年代中后期,在拖拉机厂效益好的时候,虽然集体企业职工与国企职工在福利待遇与收入上存在差别,但是差别不大。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与合同工之间,并没有因为劳动关系的不同在福利待遇与收入上有差别,但是到1999年企业实行下岗失业政策的时候,这种劳动关系上的差别就显现出来了。考虑到拖拉机厂在实行下岗失业政策时采取不同的待遇,本文将下岗失业政策区分成正式的下岗失业政策与非正式的下岗失业实施策略。但不管是正式的制度还是非正式的实施策略,其结果都导致了拖拉机厂职工走向贫困。
(1)正式的下岗失业政策
1984年前,虽然职工没有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国有企业和工人之间存在着隐形的契约关系,工人接受低工资的同时,国家对他们承诺终身就业,并且还有公费医疗、福利分房、廉价子女教育、养老保障等一系列社会保障。1984年开始实行劳动关系改革,工人必须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当时拖拉机厂还处在兴旺时期,谁也没有考虑到会有下岗失业的一天,所以绝大部分工人都没把签订合同当回事,他们认为这只不过是走个形式罢了。到1999年开始实行下岗政策的时候,职工终身就业的隐形契约关系彻底被解除了。
下岗政策是在“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口号下推进的,但是,其结果除了造就一大批城市贫困者之外,并没有解决国企普遍效率低下的问题,并且加快了企业走向破产的进程。在1997年7月一1998年9月这段不开工资期间,许多拖拉机厂职工家庭就已经陷入了贫困。1998年9月,拖拉机厂职工被迫上街游行三天。迫于工人的压力,工厂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每个国有企业职工每人每月176元,上班的职工每天再加6元。由于即便在工厂上班,一个月也不到350元,所以自1998年10月份之后,有三分之二的职工就开始不上班了,大部分都外出自谋出路。1999年开始实行下岗政策时,实际上许多工人已经不在岗了,实行下岗政策只不过是把隐性的下岗现象通过政策显现化。从1999年到2000年,拖拉机厂职工分三批下岗:第一批把各个车间不在岗的职工与一些与领导关系不好的职工辞退了;第二批就开始整个车间地下岗;到第二三批下岗政策执行之后,除了剩下不多的几个车间(如销售科、能源科、总装车间等)和机关办公室之外,全厂一万多名职工中有八千多人下岗。
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再就业中心,领取下岗补助:第一年每月220元,第二年每月196元,第三年每月188元。三年之后,下岗职工必须出再就业中心,实际上就是企业不再负责他们每月的生活费。出再就业中心之后,按照拖拉机厂作出的规定,下岗职工应该买断工龄进入失业状态。全民所有制合同工必须买断,因为他们是合同工,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合同工分两批买断,按照每个工龄596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有部分合同工不愿意买断,但是工厂威胁,如果这两次不买断的话,以后买断的标准就没有现在这么高。工人看到企业目前所处的状况,到2003年所有的合同工都买断了。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在原则上是要求他们买断,但是如果执意不买断,工厂也没有办法强制,不过每月的生活费没有了,并且职工还要向工厂每月交25元左右的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
就这样,从1997年开始拖欠工资,到后来的下岗失业政策的实行,在这五六年的时间罩,大部分工人从工厂获得的收入每月不到400元。对于大部分家庭来说,工作期间的积蓄早已花光,如果不能在市场上再就业的话,他们的生活将从拮据走向贫困,最后沦为赤贫。
(2)非正式的下岗失业实施策略
除了正式的下岗失业政策之外,还有一种非正式制度的做法,就是“放长假”。顾名思义,放长假指的是工厂有活干就让你上班,如果没活就放假回家,但不办理下岗失业证,也不提供任何补助。放长假,作为一种非制度化的制度,是制度执行者对政策的滥用。目前,拖拉机厂职工有两类放长假人员:一是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二足集体企业职工。
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出再就业中心之后,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2003年之后,他们就处在放长假的状态,一直到2005年基本上没有职工被招回工厂上班。他们不仅得不到工厂的任何补助,反而每月还得往工厂劳资科缴纳养老保险个人承担的部分。对于这部分职工来说,他们大多数都属于“4050人员”,再就业相当困难,但是他们的身份很尴尬,既不属于下岗职工,也不属于失业人员,而只是劳动关系仍然挂靠在工厂,等着企业破产最后得到一笔补助。
放长假另外一类人员就是集体企业放长假职工。国家从1998年开始制定下岗失业政策以来,就没有把集体企业职工考虑进去,集体企业职工一直处在制度的真空状态中,他们既得不到下岗补助、失业救济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在再就业过程中也享受不到优惠,由于所有的政策都是针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因此他们从一开始失去岗位就处在放长假状态。在拖拉机厂的配件厂,从1992年起,就有不少职工开始放长假,到了1996年,已经有80%的职工回家,从那时开始他们需要自谋出路,从工厂得不到任何补助。所以。在整个社区,集体企业放长假职工是牺牲最大的群体,在工厂兴旺的时候,他们和国有企业职工干着同样的活,甚至因为是集体企业职工身份,总厂脏、累、差的工作都让他们去干,即便这样,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都比国有企业职工差。
不管是国有企业放长假职工还是集体企业放长假职工,现在他们都处在制度的真空地带,这一制度的缺陷导致他们的生活更加贫困。
2、社会福利制度改革
从计划经济时期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拖拉机厂职工和其他国有单位一样,职工一直接受的是低工资、高福利的待遇。在厂区内有托儿所'幼儿园、子弟小学、中学与职业技术学校、理发馆、公共浴室、职工食堂、职工商店、厂办医院、图书馆、电影院、体育场等设备齐全的生活、休闲娱乐设施,职工可以享受高福利的待遇,职工家属也可以享受到优惠。虽然职工的工资非常低,但由于生活消费非常低,因此生活无忧。在调查中当笔者问到那时工资那么低、生活是否拮据时,有职工回答:“那时生活上基本不需要花钱,一个月除了买点水果零食之外,其他的消费工厂基本上都可以解决,看病不花钱,孩子读书不要钱,水、电、住房都不用花钱,连理发、洗澡、看电影都不要钱。”除了这些福利待遇外,在80年代中期,每当过年过节的时候,职工还可以分到面粉、豆油、猪肉、水果等。在企业效益好的时候,职工多的家庭甚至用大缸装豆油。
集体企业职工虽然在身份和心理上比全民所有制职工低一等,但是由于依靠总厂,企业效益也非常好,他们在福利待遇上并不比全民所有制职工差,虽然他们没有住房权、不享受公费医疗,但是他们大部分是全民所有制家属,所以也能够以非常优惠的价格享受到这些福利设施。
到了90年代中期,这一切福利待遇都没有了。在工作期间,他们承受的是低工资待遇,所以一旦下岗失业,一般的家庭都没有什么积蓄,即使有点积蓄,在1997年到1998年不发工资期间,很多家庭已经陷入绝对贫困。所以,随着福利待遇的取消,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又没有建立起来。迫使他们的生活逐渐走向贫困。下文,主要介绍与他们切实利益紧密相关的三项福利制度的改革,从中可以看出制度的变迁怎样直接导致他们的贫困。
(1)公费医疗改革
拖拉机厂有自己的职工医院,属于市里甲级二等医院,在20世纪80年代以及90年代初期,当企业效益非常好时,职工医院的医疗设备和医疗水平也比较好。但是,随着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医院也难以维持下去。1998年企业开始实行下岗政策,职工医院也开始把一部分医生和护士辞退回家,到2002年医院基本停办,而2005年年初的时候,医院连设备带地皮全卖给了私人。在这过程中,拖拉机厂职工实际上从1996年就失去了公费医疗的福利。取消公费医疗之后,拖拉机厂并未给工人办理医疗保险。拖拉机厂原来规定,在厂外医院看病可以按比例报销,但是真正能报销的职工非常少。按照工人自己的说法是,只有领导干部才可以报销医药费,有些职工因病死了好几年,医药费也没能报销。在这期间,许多家庭因病致贫。有病看不起。而因病跳楼、自杀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一直到2004年,拖拉机厂才根据市政府(2003)37号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实施方案”。在方案中说明:
“拖拉机厂目前效益差,职工收入低,全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一定困难,但是为了解决职工看病难,负担医疗费用有困难,工厂决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缴费基数按照市职工每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工厂承担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9%缴费,职工按照2%缴费。”
但统筹方案中也作出说明:
“按市政府文件规定个人帐户额度我厂进行医疗补贴,随每月工资做表,工厂没有能力承担时,进行挂帐,日后处理”。
这一条实际上要说明的是,如果职工想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必须缴纳个人帐户的缴费,并且先垫付工厂承担的部分,这笔钱等日后处理。另外,随着这个政策的出台,方案明确规定:
“此方案实施后,工厂不再办理医疗费新的借款和报销等事宜”。
也就是说,工厂通过这次政策,对工人所有的医疗费用一概不负责任。
实施方案出台后,一方面是方案本身的不合理性,另一方面工人也无力承担高额的缴费,所以并没有工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但是随着实施方案的执行,工厂把承担工人医疗费用的责任全部推脱了。正如一位退休职工在给市委市政府领导的信中这样写道:
“拖拉机厂的困难,直接影响了职工家庭生活的多方面困难,如下岗子女找不到工作,孩子升学交不起钱,有了病就医更困难。小病到药店,大病没钱看,因此这些职工在伤心落泪。”
(2)住房改革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拖拉机厂一直实行单位福利性实物分配式住房制度,职工按工龄与职称加权平均积分,排队分房。职工住工厂分配的公房,每月只是象征性的交点房租,房产属于单位,工人只有居住的权利,但那时工人也没有认识到分到手的房子单位还会收回去:在大部分人的意识中,都觉得这房子已分给自己住了,那当然就属于自己的了,工人的工资低,但是房子应该是对自己贡献的补偿。但1995年开始实行的房改政策取消了住房福利,按照市政府1995年31号文件的规定,要求全市的公有住房必须收回出售,或者直接出售给现住的单位职工:拖拉机厂1996年开始实行了这一政策,单位把公有住房按照五种类型出售给已居住的职工。五种类型即:成套住宅、非标准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非标准非成套住宅、简易住宅,每类住房分为标准价和成本价两种价格,工人购买后的房子的房产100%归个人,当时这样出售房屋总数为4188户。从这个政策可以看出,房改政策实际上是对工人赤裸裸的剥夺,工人在低工资待遇下得到的住房,现在又要收回再一次卖给他们,很多职工觉得这一政策不可理解、不可接受,但是工厂执行的房改政策是市房改办颁布的,他们也没有办法,要是不购买的话,就要搬出来由工厂出售给其他的职工。在调查中了解到,此次购房,住楼房的家庭大部分都花了1万~2万,而对于一个长期拿低工资的家庭来说,拿出这一两万也就等于花光了家庭所有的积蓄。
1997年,市政府又颁布了新的政策,这次售房增加了优惠政策,按照文件规定拖拉机厂应该返还部分售房款。但是工厂在2001年出台了新文件,称由于工厂已把1996年房改售房款用完,企业又非常困难,无法按市政府1997年29号文件执行,对于多收的购房款,将在2001年年底一次性返款30%,其余部分挂帐处理,待工厂效益好转时,再分批、分期返还。但是,至今这笔钱也没有返还,对于普通的职工来说,这又是一次赤裸裸的剥夺。经过几次房改政策之后,带来的只是他们生活的更加贫困。
自1997年之后,工厂就不再负责工人的住房问题,也没再建过职工住房。在全社会已经走向住房货币化的形势下,原来没有分到公房的职工,再也无力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房,只能住在狭小的平房或者原来的单身宿舍。在笔者的调查中,年龄在50岁以下的职工绝大部分都没有分到房,有的住在过渡性质的平房内——原来是给无房的职工临时性居住的,工厂当时允诺过几年等工厂建了新宿舍再搬进去——房子面积只有20多平方米,但是没想到这一住就是20多年。当初分给他们临时性住房的时候,他们大部分是单身,现在很多一家三四口人都挤在狭小的房间内。
(3)教育制度改革
医疗、住房与教育,被拖拉机厂职工认为是压在他们头上的三座大山。教育福利制度改革,直接把许多职工家庭拖入贫困状态。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拖拉机厂建立了从托儿所、幼儿园到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一整套教育福利体系。职工子女可以享受到这些福利,他们从小学一直读到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之后直接进人工厂,在整个受教育期间不会给家庭带来经济上的负担,这也是为什么职工在低工资的情况下,整个家庭还生活无忧的一个主要原因。
90年代中期以后,在“减轻国企社会负担,提高国企经济效益”的口号下,国有企业开始把厂办学校推向社会。到1998年,拖拉机厂已把中小学推向了社会,停办了托儿所、幼儿园和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被推向社会,改变了原有的办学体制,这本应该是教育体制改革的趋势,但是,把学校推向社会并不意味着就要按照市场原则来办学校,也不意味着企业和政府对职工子女的教育撒手不管。但到目前为止,对下岗失业人员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并没有相应的保障制度或具体措施给予解决。经过这样一次制度的改革,企业的负担是减轻了,但是导致的后果是职工的负担加重了,在拖拉机厂社区,因学致贫的家庭并不在少数,加上现在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对于每个家庭来说,子女的教育费用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甚至大部分家庭的最大消费支出就是孩子的教育费用。
在调查中笔者了解到,由于下岗失业人员以及放长假职工没有收入来源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80%多的家庭的教育费用落在了退休老人身上。正如这些老人所说的,他们不仅要养活儿子儿媳妇,而且还要养活孙子辈,承担高额的教育费用。一位退休老人在社区内张贴的告示中这样写道:
“他们(退休职工)退下来时才几百块钱,虽经数度调整,如今也不过每月五六百元。就是这点钱也不能悉数用来‘保命’,因为儿女下岗难就业,因为孙辈学费贵,因为医药费用太虚高。”
教育福利制度改革是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但是减轻了负担的拖拉机厂的经济效益也没有好起来,而是在一系列的制度改革之后,加快了走向破产的步伐。但是,经过这一系列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制度改革,其最严重的社会后果是导致了职工的集体贫困,社区也一步步走向城市的边缘。
3、反贫困政策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为解决因下岗失业而导致的城市新贫困.各级政府采取了一整套反贫困政策:从具体的政策形式上,包括了下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救济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就业优惠政策以及小额贷款政策,等等;从反贫困行动的基本目标上,基本上涵盖了消除贫困、预防贫困和缓解贫困等目标。但是,反贫困政策在实践中所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在这十几年中,城市贫困人口不但没有减少,反而随着国有企业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贫困人口越来越多,城市新贫困群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生活也越来越贫困。在这种情况下,已有很多学者开始对此进行反思,他们从制度设计以及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人手,对其中存在的问题都做出很好的解释:认为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导致了反贫困政策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政策并没有帮助城市贫困群体摆脱贫困。但是,本文认为,有些反贫困政策不仅没有帮助贫困群体摆脱贫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他们的贫困,这在拖拉机厂社区可以明显地从两个方面看出来。
(1)“低保”政策
阿马蒂亚&S226;森认为,贫困概念必须包含两个不同的要素,即识别贫困和加总贫困。所谓识别贫困,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将穷人从总人口中挑选出来。所谓加总贫困,就是运用一定方法将穷人所构成的集合的总体特征反映出来。森将贫困的识别和加总称为贫困概念的必要条件。在森对贫困的概念界定中可以看出,作为反贫困的前提条件首先要识别贫困,通俗的讲就是要把真正的穷人当成穷人来对待。但是,在拖拉机厂社区,由于“低保”政策的实行,真正的相对贫困人员并没有被当成穷人,在社会救助等方面都无法被照顾到。
拖拉机厂社区有将近5000户,但是真正能够享受“低保”的才60多户,当然这60多户是社区内最贫困的家庭,多因家中有重病病人。但是其他的4000多户呢,他们的生活也陷入了贫困,但是由于这一政策制定的标准,他们并没有当成贫困群体来对待。
作为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最后安全网,“低保”救济的标准非常低,在2004年之前,救济的标准是每月每人169元,2004年救济标准上调,也不过是205元。按照社区工作人员的说法是:“低保这些钱就只能保证你能吃上饭,当然了也只能喝上粥。要想生活过好点基本上不可能,要是有病就更没法保证生活了”。在进行家庭收入核查的时候,要把家庭所有的收入都计算在内,在拖拉机厂最普遍的做法是把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也要计算为整个家庭的收入,并且有劳动能力而没有工作的居民不给予考虑,不稳定的收入或者无法准确估算的收入都按照市场模拟收入计算。通过这样折算家庭收入,实际上把许多生活困难,应该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给排除在救助之外了。
这里实际上涉及到城市贫困规范化定义的问题。在传统的城市救助中,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工作单位、无法定赡养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出现了城市新贫困,但是对贫困的认定却缺乏明确和规范化的标准,政府官员、专家、公众对于贫困的理解存在着很大差异。即使是在政府内部,不同部门对于城市贫困人口的理解也不一样。例如,劳动部门的“贫困人口”是失业下岗人员和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的“贫困人口”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人口”标准,那些处在相对贫困的群体就被排除在社会救助之外,并且原有的单位给予的救助也因为有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取消了。但在实际生活中,得不到救助的社区居民只会走向更贫困的处境
触目惊心。
“三中全会”后,中国兴起了前所未有的“改革开放”浪潮,在解放思想的旗帜下,中国开始重新认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价值观,虚心学习他们的管理经验,并引进国外投资和管理机制,甚至理直气壮的要与国际接轨,仿佛社会主义加了“初级阶段”,什么事情都可以“摸着石头过河”了。
于是,以前不敢赚的钱,现在可以赚得心安理得,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为,现在可以大摇大摆地招摇过市。中国的“一部分人”通过“敢为天下先”,成了今天富人俱乐部光荣的新贵,而另外更大部分的人,则成为固守传统生活方式的穷人,在中国,它有个含蓄而又体现被关注的名字:“弱势群体”。
什么叫“弱势”——其实它并没有与之对应的名字,尽管社会学家把现实中的富人,作为穷人这个称谓的参照对象,但是,“富人”这个称谓,原本就是最体面、最值得尊敬的代名词,如果非要为他们寻找一个负有使命感的名词的话,那就是有人把他们叫做“社会的精英”,因为事实上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号召下,是这些“社会的精英”率先打破了所谓的“大锅饭”,走在了社会进步的前列,并且还肩负了带动全国人民共同富裕起来的重任。
历史果真这样发展的吗?让我们通过以下几个侧面,重温一下穷人的上帝——富人,是怎样带动全国人民共同富裕起来的。
股票的风险
穷人想脱贫,靠得是天上掉下的馅饼,因为穷人脱贫既没有原始积累,又没有足够的才能,他们匮乏的经济资源,使他们又不敢去冒创业的风险,只能每天为了生计维持着他们现有的生活水平,他们整天为了生计奔忙,活动范围有限,从而失去了可能出现的创业机会,“脱贫”的梦想,只能等到“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那一天了。
90年代初,股票这块馅饼突然降临中国,穷人仿佛看到了“苦尽甘来”的希望,在舆论的指导下,很多穷人相信,股票涨跌的随机性和公正性,打破了富人垄断的财富,于是在一段时期,全民炒股成为中国特有的一道风景线,连毫无智商可言的小脚老太也仿佛成了某家企业理论上的“股东”。
但是穷人哪里知道股票的本质,股票和证券市场原本是资本主义资本运作的方式,早期它是资本家榨取社会的一种融资行为,资本主义进入中期,随着国家对证券市场的严厉监管,有价证券才成为了老百姓投资未来的手段之一。
今天,新中国的股票历史,只经历了短短十几年,在其尚不成熟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资本主义早期阶段的各种症状,由于有关法律条款的缺位,市场先与法律的发展,使一些所谓的“社会精英”有了大展
拳脚的机会而毫无顾虑,他们不惜官商勾结,暗中操纵股市,通过各种手段,大肆骗取股民的盲目投入,然后自己清仓溜之大吉,从中牟取暴利,使自己变得越来越富,而让尚在贫困线上的人,加入了穷人的行列。
可怜的穷人,又一次上了富人的当,他们哪里知道,没有大多数人赔进,哪有他卖出的赢余,股票,从来就不是穷人用血汗钱可以与之公平对决的。
企业“产权改制”
在目前中国大富的民营企业家中,有许多原是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下,他们管理的企业倒闭了,却摇身一变,又成了原来倒闭企业的主人,这是所谓国外摆脱国有企业困境的先进经验,美其名曰:“MBO”(管理层收购),于是,这些国企领导人为了达到将国有资产占为己有,不惜通过官商勾结、财务造假、大幅度提高管理成本、资本运作等手段,蓄意做亏企业,使企业股价暴跌,然后他们利用国家法律尚不健全的空隙,以合法的名义,实现所谓“产权改制”,合法的吞噬国有资产,把老弱病残的劳动力“买断工龄”后,扔向了社会,让穷人去适应市场经济的残酷。
穷人开始想不通,为什么社会主义到了今天,昔日当家作主的企业主人翁,突然成了改革的包袱,而那些民营企业家却在讲台上堂而皇之的大唱改革的赞歌,张扬自己的创业精神,从不坦诚他们是如何巧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大量攫取社会资源的,从不坦诚他们是如何不顾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压榨和剥削工人的廉价劳动力和剩余价值的,他们似乎只会谈成功,却从不讲成功背后的原罪。
他们的成功,使更多的人变成了穷人,当社会绝大多数资源被一小部分人占有的时候,穷人为了生存,便开始相互竞争,为得是能够在剩余的资源里,分得可赖以生存的一小杯羹,随着农民纷纷涌进城市,城市人口的失业率越来越高,发生了供大于需的现象,它为富人提供了压缩成本、获取更多利润的机会,而地方政府为解决失业问题,往往在劳工纠纷时,权利更偏向于用人单位,可怜的穷人,为了自己不会失业,甘愿为富人创造财富,成功之道,仿佛真的变成了“剥削有功论”。
医疗福利“产业化”
有个现象非常奇怪,今天,在一些被我们昔日称为腐朽的资本主义国家里,他们的医疗福利实行的是半社会主义化的政策,倒是我们这个社会主义中国,却要将人民的医疗福利,进行产业化推向市场,这种源于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将医院变成了公司性质去追求利润,而医院为了创收,不得不采取企业的管理理念,广告宣传无所不及,医生仿佛也成了一名产品营销员,把病人当成了他们的客户,于是多开药方、以关心病人健康作为幌子,为他们提供更多额外的服务。
所以,现在的情况是农民基本不去医院看病,城市里的人,小病不敢去医院,白衣天使在治病救人时,居然还要收所谓“弱势群体”的“红包”,它几乎成了医生对病人履行承诺与否的潜规则,于是,穷人在要命还是要钱的痛苦中苦苦挣扎,如果“不幸”,家里四位老人尚在,且体虚多病,穷人的经济负担更是雪上加霜,时间一长,便“久病无孝子”,恨不得“不是你死,就是我亡”,这似乎是穷的结果,更像是穷人面临的道德选择。
中国有句俗话:“人穷志短”,人到了赤贫,道德就会被冲破底线,连自己的养育之人都尚且这样对待,“和谐社会又从何谈起?中国有“孝为先”的传统美德,这种几千年传承下来的美德,如今却成了百姓家庭的一种负担,也成了自己若干年后的真实写照。
教育改革“市场化”
中国义务教育是9年,高中实行自费分级制,重点高中分数线基本由学校控制,且每年上调,那些不到分数线的学生,想进重点高中,必须交纳数额可观的所谓“赞助费”,那些“望子成龙”不想继续受穷的家长们,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往往是掏空家里所有的积蓄,甚至不惜借钱。孩子到了大学后,每年是超过1,0000元学费负担,四年下来穷人几乎是清家荡产,钱从哪里来?每个家长心中都有一笔心酸的血泪往事。
我们常常说,强国靠教育,但是把教育推向市场,使原本可以接受良好教育的孩子,失去了将来报效祖国的机会,而那些学业优秀的学生,大都在大学一到三年级,就急着在准备考“寄托”(GIE和托福),等待出国生造,将来能衣锦还乡,或光祖耀宗、或替家长还债,国家四年的教育投入,就此都成了“为他人作嫁衣裳”,有媒体曾经还沾沾自喜的宣传,中国的某高校世界排行榜上名列前茅,你不想想,你培养的人才都去了国外,那还是自己的高校吗?
我们以前都这样认为,是国家培养了大学生,按照这个逻辑,大学生一毕业理应听从国家的安排,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可现在是,普通大学生国家把他们推向社会,让他们自谋职业,高才生却一个也留不住,等他们“海归”现实吗?拿了人家的美圆,不“反华”算是有民族气节的了,——这能怪“没良心”的学生吗?大学四年寒窗,靠的是学生家长勒紧裤带,你国家凭什么要他们“爱国”?
所以,教改市场化,不仅使国家人才流失,阻碍了国家的科技强国战略,也让家长为自己下一代能够摆脱贫困,献出整个中年美好时光,过着含辛茹苦的日子直到老,却未必能等到“乌鸦反哺之孝”的那一天。
房产改革私有化
也许中国房产商的暴利性,最能体现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特征,随着国家全面实行住房私有化和市场化,日靠单位分房的老百姓,一下子有了对房屋需求的自主性,也许这是国家“房改”最具人性化的一面,但是,由于中国目前的房产价格居高不下,穷人仍然无缘改善居住条件,这使得有能力购房者,不得不承受开发商和银行的双重压迫。
由于国家对房产商的干预不够,政策不到位,长期以来,中国的房改处于一种畸形市场化的状态,开发商乘机热炒高楼,以牟取暴利,整个房产市场品牌一个比一个高,低价普通房却无人开发,就是经济状况稍好一点的工薪阶层,也只能靠银行贷款购房,现金购房无异于“痴人说梦”。
一般来说,买房后连本带利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有几个方面构成,一是多年的积蓄部分,二是单位公积金部分,三是每月从工资中提取部分,这三部分向一根绳索,牢牢的套住了“还债奴隶”,夫妻双方条件尚好的工薪阶层,尚且不得不毕生省吃简用生活,穷人就更难以说清,购房到底是为了改善生活条件,还是掉入富人的陷阱。
中国的房产开发在这种虚高的热炒中,不断在盘剥穷人的血汗钱,而国家现在所能做的,似乎只有靠出台相关政策,来所谓健全房产市场,中国穷人这么多,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他们更需要的是能够住得起的普通住房,而不是靠毕生还债住进豪华楼盘的享受,国家为什么不将目前闲置的2千忆公积金利用起来,自己经营国有的房产开发,大量建造适合被称为“弱势群体”居住的安乐窝,而“安得广厦千万间”呢?。
后记
改革开放前,我们都生活在一样穷的水平线上,或者说,我们在社会相对公平的环境下,生活得一样的富,我们常常说,穷人和富人是两个相对的概念,现在看来,其实不够准确,从现实的角度看,这个“相对”应该是“对立”才更为科学。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这个世界,有穷人就有富人,富人越富,穷人就越穷、越多,原因是富人的财富,是通过对穷人的无情剥削获得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了“原始积累”的名词,并向我们揭示了“原始积累”血淋淋的构成,——这是19世纪末开始的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写照。
改革后的现在,富人的财富,是通过对穷人的无情剥削获得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了“原始积累”的名词,并向我们揭示了“原始积累”血淋淋的构成,——这是19世纪末开始的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写照。
动摇了“国企”
和“集体企业”经济,也就动摇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工农民主政权执政的“经济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毛主席的女儿李讷今年已经61岁了,由于患严重的肾衰竭和多种疾病,全身浮肿,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她的行动十分缓慢,她不得不十分缓慢地从汽车里出来,费了很大劲才终于稳稳地站住了,然而当李讷终于站立在那里,就立即显示出有几分那种遗传的伟人气质和风度,高傲和倔强,仿佛任何力量也不可战胜李讷长期患病而得不到有效的治疗,按照目前的医疗制度,诸如透析等项目都是需要自费的,而一般的公费药物根本无法治疗,李讷的病况已经十分严重,双肾严重萎缩,据专家诊断,唯一的办法就是要换肾,而这是不可能,李讷因为退休很早,工资标准很低,不可能有那么多的钱来做透析治疗,更不可能做手术治疗。可以说,李讷是凭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在与病魔抗争的。进屋后,大家就这样坐着,李讷早已养成了沉默的习惯,李讷的沉默也感染着我们所有的人。
邓先生及其家人,则正好相反.
----国家媒体没完没了地自己喊自己是"盛世""盛世欢歌""盛世大联欢"---这就好比一个女人没完没了地天天喊自己是"世界美女,国际小姐"一样的滑稽可笑!!!
愚蠢(2)--"爱民如子,民之父母官"--
----把公民当成儿子,把自己当成公民的父母,你说愚蠢不愚蠢?
愚蠢(3)--把一切功劳都"归功于党的英明领导"--
----农业丰收了是党的英明领导,工业发展了是党的英明领导,城市发展了是党的英明领导,等等,那么农业减产了是谁领导的呢?工业落后了工厂破产了是谁领导的呢?城市污染了是谁领导的呢?
愚蠢(4)--"我们要为人民服务"--
----你们要"为人民服务"?你们是谁?你们难道不属于人民吗?--所有的人只要干好本职工作就可以了,用不着上面那种虚伪愚蠢的口号!
愚蠢(5)--中国的竞技体育是"举国体育"体制--
--国家花公民的钱去争夺几块竞技体育金牌,荒唐可笑!竞技体育比赛与国民身体健康体育毫无关系,你乒乓球拿多少金牌也解决不了中国少年儿童普遍近视眼问题和贫穷落后地区的问题。国家把钱投在竞技体育上,大把大把的银子换来几块金牌说是为了政治意义,其实是对国民财产的愚蠢耗费!!!
愚蠢(6)--"中国永远不称霸""中国永远不做超级大国"--
----是不是超级大国,能不能称霸那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不是想不想的事情,这样的许诺太滑稽!!!
愚蠢(7)--"四,六级英语不及格就不给你大本学位""就不给你评职称"--
----中国人的学位和职称用外国话做把门虎,不会说外国话就不给中国学位中国职称,简直岂有此理!!!照这个逻辑,孔子也拿不了学位,也算不上中国圣人!!!难道美国人授予美国人学位和职称也要"通过汉语四,六级考试"吗???
愚蠢(8)--许多就业招聘会上都贴出"四,六级英语不及格免谈"--
----中国人不会说英语在中国连工作都找不到,您说奇怪不奇怪?如果是聘英语翻译当然要会英语,如果是干其他专业和英语四六级有什么关系?只要你专业好能把专业干好就行啦,拿英语四六级摆什么花架子???
愚蠢(9)--"改革就是要逐步走向市场化"--
----说改革,好像什么东西只要一"市场化"就马到成功立刻腾飞起来!简直愚蠢到顶!所谓"市场规律"只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内容",不是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许多事情和"市场化"没有关系,--那些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教育,医疗,生育,低保,养老等等"就不能"市场化",只能"神圣化"!对这些"神圣化"的行业国家必须全力保证其大发展,在这些"神圣化"的行业里工作的人员必须只能想着"神圣使命",不能想着发财牟取暴利!!!
愚蠢(10)--"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
----要台湾和大陆实现统一,你就在如何实现统一的具体问题上互相对话,不要说什么"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这种蠢话,什么是"自古以来",古到什么年代?领土和国家从来都是变化的,"自古以来"的说法毫无意义。美国大陆"自古以来"就不是美国人的,你能让美国人从美国大陆离开吗?新疆西藏"自古以来"也不属于"最古代的中国",你能让这些地方回到古代吗?
愚蠢(11)--千家万户大"集邮"--
----把邮票邮品买回家去,统统放在柜子里,以为能带来巨大财富收益,可能吗?如果全国只有一张唐伯虎的画,这张画可以拍出高价钱,如果千家万户都有唐伯虎的画,您说能值钱吗?
愚蠢(12)--把古旧破的"文物"当作"国宝"是国人社会价值观的悲哀愚蠢!--
----那些古旧瓷器古旧字画等等本来只是具有考古文物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说毫无意义,可是就是这些东西被说成"国宝",世界上有"国宝"吗?有!但不是这些破旧文物,真正的"国宝"是"人才",把"人才"当作"国宝"才是聪明进步的社会价值观!
愚蠢(13)--国家体育总局说"在2008年前,中国足球绝对不能乱"--
----中国足球现在天天都在乱,哪有什么2008年前不能乱的说法,说这句话的人简直昏了头。足球本来就是大众娱乐活动,没必要和国家政治挂钩,足球胜了不会表明国家强大了站起来了;足球输了也不表明你国家垮掉了爬下了。国家没必要把一个大众娱乐足球紧紧跨在裤腰带上找麻烦挨骂!把中国足球交给大众去办才是明智之举!!!
愚蠢(14)--"西部大开发"--
--听口号可说是气吞山河震惊世界的壮举,仔细想想是这样吗?首先看看西部有什么,然后再谈大开发。先说"自然资源",西部除了荒山秃岭就是戈壁沙漠,少数好一些的地方也被破坏;再说"人才资源",高知识人员都向沿海流动,留不住人才。世界上就是这两个"资源",这两个"资源"都缺乏,还高喊什么西部大开发?--最务实的行动应该是:用东部发展地区获得的财富去恢复保护西部自然环境,让西部人民分享东部的成果!!!
愚蠢(15)--"春节黄金周""五一黄金周""十一黄金周"--
--国家命令公民在同一时间休长假,同一时间出行旅游人为造成交通拥堵您说愚蠢不愚蠢?--国家可以规定"法定节日",但是"法定节日"不能多,太多了就失去节日的意义!--国家没必要规定统一的"长假休息日",就是说国家不要人造一些"公民共振现象",什么时候休长假要让公民自己决定!
愚蠢(16)--把国家建设看成"一张白纸,好画最新最美的图画"--
--把国家建设看成在一张白纸上画画,实在让人感到悲哀!!--图画没有画好可以重画,可以换一张白纸,可是国家建设就不能这样,国家建设的失误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13亿人和960万平方公里是一张"巨型白纸",能在这上面胡乱涂抹吗?能在这张"巨型白纸"上今天这样画明天那样画吗?
愚蠢(17)--"让小汽车进入中国的每个家庭"--
----中国13亿人,相当于6个美国的人口,要想让小汽车进入每一个中国家庭,就要有同时满足6个美国的小汽车产量,要烧掉6个美国的小汽车汽油,要有6个美国的小汽车钢铁产量,要有6个美国的公路让小汽车奔跑,要有6个美国的停车场让这些中国家庭小汽车停放,如此等等等等!可能吗?很显然,在中国只有实实在在发展公共交通才是明智之举!
愚蠢(18)--"中国证券市场是虚拟经济"--
----中国证券市场是虚拟的吗?不是!从她诞生那天起她就是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铸就的经济实体,她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一个形象的简单的比喻,中国证券市场好比是中国经济的一个"奶妈",她不断为中国经济提供"无偿的奶水"!现在中国经济躯体里已经充满了中国证券市场提供的奶水!这些奶水不是虚拟的!印花税不是虚拟的!券商生存的佣金不是虚拟的!为上市公司做的广告效应不是虚拟的!如此等等,所以说,不能把中国证券市场看成虚拟的东西,应该从中国经济实体重要组成部分这个角度出发,让中国证券市场与中国经济同时发展壮大!!!
愚蠢(19)--当代人自己给自己"封圣""封神"--
----聂卫平下围棋赢了几场比赛,被国家授予"棋圣"头衔,聂卫平"封圣"之后,在围棋场上屡战屡败!"棋圣"面对韩国曹熏铉,李昌皓一愁末展!--
----赵本山演了几个小品,在晚会经常露面,感到自己神了,于是找人为自己写了一本书,书名"东方笑神"!自己给自己"封神",实在是千古奇闻!
愚蠢(20)--大量播出"医疗,药品,疾病"广告,为电台电视台报社筹集资金!
----电台电视台报社等等国家媒体用广告筹集资金,本来也未尝不可,但是用大量播出"医疗,药品,疾病"广告,为电台电视台报社筹集资金就实在"可恶"!因为大量播出"医疗,药品,疾病"广告等于是给病人"雪上加霜",现在的"医疗费,药品费"已经高居不下,给患者造成沉重负担!现在电台电视台报社没完没了地天天大量播出"医疗,药品,疾病"广告,等于是国家媒体与医院药厂联手加重患者负担!国家媒体一方面天天高喊要降低医药价格,一方面还在大量播出"医疗,药品,疾病"广告,简直愚蠢透顶!
愚蠢(21)--谁谈论政.治.体.制.改.革,谁就是涉及"敏感话题"!--
----现在人们交谈时,每当谈到政.治.体.制.话题,就会有人说"这可是敏感话题,最好别说了,别找麻烦",于是就哼哼哈哈说别的。这种现象与过去的"莫谈国事"有些类似。"敏感话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紧箍咒",凡是涉及"敏感话题"的都要回避,都要绕过去,都要禁止。非要对着干,必然会头破血流!公民的政.治.话语权被"敏.感话题"压在地平线上,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统统被冰冻起来!
愚蠢(22)--中国只需要"食文化",不需要"厕所文化"--
----走到大街上,酒店饭馆到处都是,但是您要方便方便找个厕所就比登天还难!难道中国人只需要"食文化"不需要"厕所文化"吗?这个问题是谁的责任?难道是公民的责任吗?显然是政府愚蠢,忘记了国人随时需要"排泄"的自然规律!
愚蠢(23)--"枪杆子里面出政权"--
----不错,靠枪杆子确实能夺取政权,但是仔细想想,您会发现,靠枪杆子不仅能夺取政权,而且还能抢银行,抢珠宝店,还能贩运毒品,一句话,靠枪杆子几乎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可见,靠枪杆子去办事情不是什么新发现,它只是千百年野蛮社会一种常用的手段!
愚蠢(24)--"企业改革就要减员增效,就要有人分流下岗"--
----说到企业改革,一开始就拿出一个惊世之举"减员增效,分流下岗"!这个行动最先在女职工身上展开,上海20万纺织女工成为下岗先锋队!--难道"下岗"是企业改革企业发达兴旺的"密码"吗?不是!真正的企业发达兴旺的"密码"只有一个:"只要社会需要你的产品,傻子办的企业也会发达兴旺(例如傻子瓜子)!"
愚蠢(25)--贫困地区办教育就是没钱!政府买小汽车就是有钱!--
----大量财政拨款给政府官员公款吃喝买小汽车,就是不大量拨款先办贫困地区的教育!究竟是教育重要,还是公款吃喝买小汽车重要?没有良好教育的公民必然会加大"社会管理成本"--"欺诈,抢劫,盗窃,吸毒贩毒,报仇凶杀等等"都与没有受到良好教育密切相关,治理这些犯罪更需要大量财政拨款,加上公款吃喝买小汽车的财政拨款,这两个拨款远远要大于贫困地区的教育拨款!这笔账哪个划算难道看不出来吗?
愚蠢(26)--一些"股评人士"把自己吹嘘成"股市神仙"--
----每天电台电视台都有股评人士作股评,其中对国家经济上市公司等等情况进行客观报道的内容是投资者需要的,但是一些"股评人士"吹嘘自己发现了"大黑马,大牛股",还要"免费赠送",简直愚蠢到极点!假如他能发现"大黑马,大牛股",他就不用到电台电视台作股评,他就回家天天数钞票吧!
愚蠢(27)--中国的历朝历代"国家首脑"都是被"指定""培养"出来的--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除了第一代"国家首脑"是靠武力夺取"国家首脑"职位以外,后边的"国家首脑"都是被"指定""培养"出来的,这就提出两个问题:1,"国家首脑"是可以培养出来的吗?如果可以那就办一个"总统学院",为国家培养几个总统!2,"国家首脑"可以被指定吗?如果可以被指定那就和封建皇帝社会没有区别啦。由此可见,"国家首脑"被"指定"被"培养"都是愚蠢荒谬的!
愚蠢(28)--曾经高喊"解放全人类"这个口号--
----"解放全人类"这个口号曾经是许多人奋斗的目标,为了这个目标牺牲了无数青春少年!仔细想想,这个口号必须要有两个前提:1,必须是全人类在受苦受难。不然就用不着去解放。2,喊这个口号的人自己必须不受苦受难。假如自己还在受苦受难就谈不上去解放别人。这两个条件缺少一个都不行!不知道现在还喊不喊"解放全人类"这个口号!
愚蠢(29)--"要实行按劳分配"--
----多少年来一直在信仰和宣传"要实行按劳分配"的制度,实际上实行了吗?能实行吗?要按劳分配就必须首先对"劳"进行度量,按什么度量?按时间?谁能说清楚一个小时的价格?按产品数量?谁能保证所有产品都能卖出去?卖不出去拿什么进行报酬分配?在现实生活中只存在"按双方约定分配",谁也没见过所谓的"按劳分配"!可见,"按劳分配"是一句荒唐话!
愚蠢(30)--"高薪可以养廉"--
----中国流行一句名言"高薪可以养廉",好吧,那就给他高薪。给多少呢?多少才能保证他"养廉"呢?没有人可以说出具体数字。从逻辑上分析,假设高薪可以养廉,那么"廉官"就都是收入丰厚家庭富有者,因为富有才把他们养廉了。而"贪官"就都是家庭贫寒之人,因为贫寒才成为贪官。是这样吗?现实生活中恰恰相反,贪官都是有房有车高收入者,而收入低的人想当贪官也当不了!可见,"高薪可以养廉"是一句荒唐话!
愚蠢(31)--凡是出现在电视舞台上的都称艺术家,艺术大师,名人,名嘴,明星,笑星,影星--
----只要在电视舞台上一出场,您就会听到著名表演艺术家,艺术大师,名人,名嘴,明星,笑星,影星等等这样的称呼!即使表演再拙劣也是这样称呼,真不知主持人为什么要这样称呼?真不知这些所谓的著名表演艺术家,艺术大师,名人,名嘴,明星,笑星,影星自己会作何感想?
愚蠢(32)--"一个人,一个党只要奋斗就会成功,就会达到光辉顶点"--
----这句话是当代国家首脑最爱说的一句话!听起来振奋人心,热血沸腾!好像成功和光辉都是靠奋斗得到的。于是很多人开始奋斗,奋斗,再奋斗!可是奋斗多少年之后发现自己并没有成功,更没有达到光辉顶点,甚至破产了,甚至连生活都困难了,可见,奋斗与成功与光辉没有必然联系,相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并没有奋斗,他们凭借父母权利私人关系却过着花天酒地的豪华生活!
愚蠢(33)--面对记者采访话筒,被采访者好像只会说套话,官话,空话....--
----无论在电台电视台听到的记者对广大民众的采访,被采访者都是几乎一字不差的套话,官话,空话,歌功颂德话,千恩万谢的话......
"记者对一位股民说:请您谈谈自己在股市里投资的一些感受。"
"那位股民说:我认为中国股市是中国经济的晴雨表,中国股市具有中国特色,中国股市为中国经济改革做出很大贡献..."
"记者打断那位股民的话:这些话您不用说,您就谈谈自己的一些感受。"
"那位股民说:我自己做的不好,赔了好多钱,不过,我相信中国股市会越来越好"--您听听,赔了好多钱还忘不了说套话,官话,空话,歌功颂德话,千恩万谢的话......
愚蠢(34)--"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样的话竟然写进中国宪法--
----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十四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宪法是公民必须遵守的规定,不遵守宪法就是违宪,违宪就必须要受到惩处,这是制订宪法的基本常识。把"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样的话写进中国宪法,什么意思?再说,什么是"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句话字面语句也不通。进一步说,假如有人没有做到节约,假如有人在那浪费,可以给他定违宪罪吗?现在天天有人在那公款吃喝,天天浪费鸡鸭鱼肉,能说这些人违宪吗?
愚蠢(35)--"法院检察院要为语言不通的诉讼人当翻译"这样的话竟然也写进宪法--
----宪法第三章第七节(134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中国是多民族国家,什么样的诉讼人都有,法院检察院自然会找人当翻译,这样的事情也要写进宪法吗?不可思议!
愚蠢(36)--到处假造已经不存在的古建筑作为旅游景点--
----许多古建筑几十年前就被拆掉了,说是为了发展旅游事业,又建了许多假冒的古建筑作为旅游景点,例如:天津老城区的鼓楼早就没有了,连老城区都拆了,可是偏偏要在连居民都迁走的空地方盖鼓楼和鼓楼一条街,作为旅游景点,建好之后一片冷冷清清好像无人区,您说愚蠢不愚蠢!
愚蠢(37)--政府带头拖欠农民工工资,自己给自己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干完活儿给工钱是天经地义的道理,可是今天就出现干完活儿不给工钱的事情,并且大多是政府自己不给工钱,政府天天喊要安定,稳定压倒一切,可是天天自己给自己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您说愚蠢不愚蠢!
愚蠢(38)--天天喊依法治国,可是国家银行带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北京工商银行对补办驾驶员IC卡的驾驶员收费100元,被法院判定属于违规多收费,但是北京工商银行就是不执行法院判决继续按100元收费,国家的企业不执行国家法院的判决,您说愚蠢不愚蠢!
愚蠢(39)--"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耗子就是好猫"--
----这句话如果说自然界的猫抓耗子的现象当然是真理,但是如果用来指导国家建设就乱了套!因为这句话带有明显的不择手段的含义,"劳动致富"和"诈骗致富,贪污致富,腐败致富,抢劫致富"都是致富,您说一样吗?
愚蠢(40)--"阶级斗争是历史发展的动力"--
----假如天天进行人与人之间的拼命的阶级斗争,能有今天的"蒸气机,电动机,发电机,汽车,火车,飞机,电视机,计算机,卫星"吗?所以说,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才是历史发展的动力!
愚蠢(41)--在国家首都市中心建造一个"地宫"--
----古今中外从来没有人把"地宫"建造在自己国家首都的市中心,只有我们国家在自己的首都市中心建造一个"地宫",可悲又愚蠢!
愚蠢(42)--"不成功,则成仁,杀身成仁"--
----自己不进步,让别人去杀身成仁,太可恶!假如所有的人都杀身成仁,现在可能有许多民族早就灭绝了。
愚蠢(43)--高价回收流失海外的所谓"国宝文物"--
----上海博物馆花450万美元从美国买回来一本宋代出版的字帖,放在博物馆当作宝贝,这个宝贝有用吗?这些老古董没让中国强大,却招来了八国联军火烧圆明园,现在刚吃饱肚子,就又买老古董,不可思议!不仅如此,还花高价回收圆明园被抢走的铜牛头猪头猴头,因为怀疑狗头是假的,没有买,您说愚蠢不愚蠢?
愚蠢(44)--用"征收房产税,调高房贷利率"降低房价--
----现在房价很高,为了把房价降下来,使用了"征收房产税,调高房贷利率"这样的办法,这个办法能把房价降下来吗?让我们先看看决定房价的条件:1,土地价格。2,建材价格,3,建筑业劳动报酬。---这三个条件都不肯降价,您说房价能降下来吗?钱多的人不怕房价高,更不怕收房产税,所以说用"征收房产税,调高房贷利率"降低房价是愚蠢的办法,这个愚蠢的办法只会让买不起房的人更加买不起房!
愚蠢(45)--谁都可以当年度经济人物--
前年一个讨要工资无门的妇女,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给国家总理写信把她讨工钱的事情说了。结果是闻家宝亲自过问,结果也是把工钱要回来。(废话他出面要不回来多没面子,再说如果要不回来会登报上电视?)最终导致报纸,电视,电台,等诸多媒体争风报道这个事情,把国家为老百姓办实事,总理关心百姓说的天花乱坠。试问为什么会出现拖欠农民的工钱的事情?这个不正说明国家领导人的无能的表现?你为老百姓要工资你不应该是你分内的事情?这样的事情反而上了2003年度经济人物论谈。和波导,奇瑞,国家统计等人一起上台领奖发发表讲话,我估价刚下台就回家种田喂猪干活了。
国企大面积倒闭、贫富分化加剧、资产数亿计流失等重大问题,
已充分说明在经济制度、经济成分、经济布局、经济环境、经济结构特别经济关系,已发生了质的嬗变的社会环境下,
产权改革决不能忽视广大国企员工的利益,那样就会造成本末倒置,危及社会公正,动摇社会基础。
如果那样子,就是贪官污吏们在自取灭亡。
掳掠老工人的血汗,偏离了市场经济与法制的轨道
古镜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这一论述概括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且法律应当是"良法""善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任性。(法律概论)
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律规定生效后,新法律的规定不能溯及过去的行为,过去的行为要依照行为时的法律执行。(立法法)
按照法治的基本要求,我们作为为国家贡献一生的老工人,站在法律的角度对老工人下岗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自从1995年在固定工向合同工转制过程中,单位单方面让我们必须签订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并称这是上级的规定,合同期满后,只要不违反劳动纪律,都会再与你们续签劳动合同。凡现在不按上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被视为自动辞职。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违背了当初他们所做的承诺,大部分人都已下了岗,而少部分人企业又将劳动合同改为一年一签,当我们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企业说,我们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经"双方同意"。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也就违反了领导的意志,所以就连一年一签的资格也没有了。
根据合同订立的原则,法律已明确规定:要约与承诺是两个必备的条件。承诺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等明示方式,也可采用默示方式,如通过实施一定行为作出承诺。
(合同法)
1、
根据以上清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认为自我们进入企业之日起,虽然当时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具备了"合同订立"的两个要件,因为当我们进入企业时,是有书面文件的,档案也调入了企业。这一点已具备了书面上的要约与承诺。2
、以我们近30年的工龄以及我们曾为企业做出的巨大贡献,也足以证明,这是企业在行为上做出的一种行为承诺。我们与企业已在事实上确立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已成为了一种事实上的长期的劳动合同。
按照合同订立的原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清楚的事实为依据,我们这些老工人曾为国家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并没有得到我们应有的劳动回报,如今却让我们这些蚕丝抽尽年近50岁的人,'自谋出路'自己解决住房问题、养老问题。违反了最起码的法理规范和社会道义。因为改制前在我们所得的最低生活费中,没有包含养老金、失业金、医疗金、住房基金(四金)。也就是说,国家将我们应得工资的一部分,储存起来,等到老了的时候再兑现。(说白了,当时国家就象现在的基金组织,我们这些老工人将自己一生的劳动所得,都储存在这个基金组织里面,可到如今说不认账就不认账了。请问:我们这些老工人平生在国家仓库里积累起的防病养老财富哪里去了?)我们正是出于对国家的信任,才有了今日的遭遇。同时也正是因为这些老工人的勤劳朴实,所以我们还在承受着很多的不公平。由此可见,我们不仅与企业存在着合法的劳动关系,还存在着债务关系。
基于以上我们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的基本要求,我们认为企业对待老工人的一些做法以及老工人的下岗,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悖于法律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正是由于当权者的"任性"左右了法律及社会道义,随意放弃了法律约定,违反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有效合同订立原则以及市场经济的"信用"原则。依照不溯及既往原则,过去的行为要依照行为时的法律执行。《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从法理上说,理应遵守过去的行为并通过改革的方式依法履行当初所做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我们依法做出违约补救,以维护国家信誉,因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法律也明确表述:"违约行为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约定义务、法定义务和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从情理和法理上说,我们这些老工人既是改革的参与者,又是改革成本的垫付者。我们在为改革大业做出贡献或做出牺牲的同时,理应得到社会为我们的付出所给予的补偿。否则,不仅有悖于改革的目的,也必然会影响改革的进程。假如社会不能对国有企业职工在体制转轨中丧失的"权益"承担合理而必要的责任,那么企业职工的体制依附情结就不可能彻底消失,只有政府做到这一点,下岗职工才没有了后顾之忧,说什么转变观念,什么体制依恋障碍、心理素质障碍,纯属推卸责任的狡辩,也是一种无赖行径。实事求是的说,正是政府在固定工向合同工转制过程中,随意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原则,违反了有关的法律程序和法理原则,才导致下岗工人不是在同一起点上和不是出于同等条件下的不公平竞争,不知谁给我们戴上一个"弱者"的帽子。谁也不能否认,老工人曾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但是,我们怎样变成了"弱者",我们到底又"弱"在那里?只是因为我们没有得到我们应有的劳动回报,才导致我们在这种不公平竞争中处于劣势。现在不是常讲换位思考吗?如果说转变观念,就是生存条件被无理剥夺的话,可能那些站着说话不闲腰疼的人,没有一个人能够转变这样的观念。
虽然,在固定工体制转轨过程中,对下岗工人制定了一些优惠的政策,但是,由于政府首先违反了合同订立"要约"与"承诺"的原则,随意放弃了合同订立的原则,致使这些老工人两手空空的就下了岗,如果他们不能得到自己应有的补偿(其实也是属于他们自己的一部分),他们要想在这种不公平的竞争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是不可能的,这些优惠政策也就不可能得到落实。(这好比你在银行储蓄了1000元,而到期支付给你却仅有10元,而且还要求你要对他感恩戴德)事实上,政府在固定工转制的过程中,仍然使用的是行政手段,依然印证着"帝王"法的影子,依旧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实践。
依据法律规定对老工人下岗及《劳动法》问题,提出我们的一些看法。
1.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实际上这里所指的'十年以上'就是一种落实"要约"与"承诺"在行为上的延续;'劳动者'就是指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老工人,而'应当'二字按汉语辞典解释,就是'理所当然'。那么,也就是说,为了延续或落实这种"要约"与"承诺",只要符合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条件的老工人,在双方同意选择延续'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如果在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应遵守"要约"的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按照合同订立的原则,这个权利应在劳动者一方,这既体现了法律对老工人的保护,也是一种信用的体现方式,更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同时,也说明充分体现了政府对老工人的关怀,更是对现存事实的尊重,也是本着法理上的[无过错原则]在这些"十年以上"老工人身上的充分体现。按照司法解释,这是一条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硬性规定。
以下是早些时候对这一法律执行的一个案例:(原文)
北京晚报文章主页 1999年8月11日 星期三
法律援助4位工人争取权益
王宁江
王臣福今年48岁,自从1971年初中毕业后进场工作,它已经在这家工厂做了20多年的模具钳工。1995年,王臣福及侯伟生、黄振强、李得光4名工人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去年底,工厂决定在这份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它们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与王臣福岁数相当的侯伟生、黄振强都是1971年进场,岁数最小的李得光也已45岁,在这家工厂已工作十多年。他们认为,按照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今年1月,他们向崇文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1月29日,在劳动仲裁委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工厂收回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与4名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月1日,职代会做出决定:在30日内,王臣福等4人应来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而王臣福4人再次表示拒绝。4月2日,工厂书面通知他们,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
王臣福4人又一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收回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月24日,崇文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对王臣福等4名工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6月2日,他们不服仲裁,向崇文法院提起诉讼。王臣福4人随即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市法律援助中心李宇刚律师从繁杂的法律条文中找到了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定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具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也就是说,只要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在双方对延续劳动合同达不成一致,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7月13日,崇文区法院依照劳动法做出判决:撤销工厂做出的与4名工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工厂与4位工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申虹表示,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涉及一大批工人的利益,但在具体执行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保护弱者,帮助他们全力争取合法权益,正是法律援助中心担负的责任。
北京晚报 2001年4月21日
请为"法治"加油
王宁江
前年我写了一篇有关劳动合同的报道:几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多年甚至二十多年的老工人在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要求按劳动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单位不干,而且在劳动合同仲裁中他们输了。在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这几位工人在一审法院打赢了官司,而且最后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在此事的报道中,很多有类似境遇的读者表达了对这件事的极大关注。直到今年的年三十,其中一位叫王臣福的工人还在我的呼机上打上对我新年的祝愿。自己的工作没有被读者忘记,这正是记者的幸福。
在北大法律系学习4年,对法律条文的了解绝不是挂一漏万的,但是对于法律的精神和要义却是不敢背叛的。我急切想用每个版面和稿件告诉大伙:法治的最高境界,在于保障普通人对权利的自由享受。我正在努力,请为我加油。
从以上这一案例的裁决看出,当初对这一法律的认同确实体现了《劳动法》的公正性。
但是,在以后执行当中却完全背离了《劳动法》的初衷。他们有意忽视"十年以上"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将"双方同意"歪曲为双方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为前提(或将这一完整的意思表述分解为三个独立的条件)。致使当符合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条件的老工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却受到了"双方同意"的制约,而在现实中,如果企业不同意,劳动者别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不能实现,很有可能连延续劳动合同资格都会化为乌有。
以下是劳动部对《劳动法》的解释性文件。(文号354)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
3、......
4、......。
下面是劳动部又一份解释性文件: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45条规定)
"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下面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以上多个解释性文件可以看出:自实行劳动合同制以来,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致使劳动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才出台了这些解释性文件。
按照上述规定的解释称:是对原固定工转制的老工人实行的一种保护性政策。
对于这一保护性政策谈一下我的看法:
既然是保护性政策,就应当同"双方协商一致"与"双方同意"有所区分。文件称:"签订劳动合同分为'协商条款'与'法定条款',只有对于老工人,法律才赋予了他单独选择劳动合同期限的权利,而对于其他的工人,则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然而,当老工人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仍受到"双方同意"的制约。导致老工人的权利与协商条款的"双方协商一致"无法区分。致使这一保护性的文件也只是将顺序改变了一下,并没有对老工人起到保护性作用。同样"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无法体现和落实'十年以上'这种"要约"与"承诺"在行为上的延续,更无法体现政府对老工人的关怀。那么,这里就产生了这样一种矛盾,即在一句话里竟然出现了两个截然相反的意思表述。
下面是《工人日报》对劳动法的解释:请大家对照《劳动法》认真看一看。
劳动合同期满,任何一方都有权不续订
孙为新 2001-9-29
近来,我们经常接到一些职工的来信、来电,反映他们在劳动合同期限、续订中的问题。
......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
1.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所以,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不需要其它任何条件,均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有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符合法定条件签订。为体现对老职工的保护,这虽然不必经双方协商一致,但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一法定条件包括以下三点: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倘若劳动者具备以上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用人单位均可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这个解释中我们又不难看出,作者不顾法理规范,有意将《劳动法》中这一完整的句子分解成三个独立的条件。并称"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用人单位均可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这虽不必经双方协商一致,但必须'双方同意'。"迄不是自相矛盾。作者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条款中称:"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不需要其它任何条件,"。那么在法定条件签订中,迄不是"为体现对老职工的保护"反而设置更加苛刻的条件。
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由于这种不顾法理,违反合同订立的原则,有意抛开了合同订立的两个要件,《劳动法》规定的:'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以上......'这一体现"合同订立的原则"的重要条件,就形同虚设,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因为法规又同时规定了,'不管是初次就业的,还是固定工转制的,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既然在协商条款里面已作了明确的表述,那么在法定条款里面如果还用'双方同意'来表示,请问:工作十年以上与工作十年以下又有什么区别呢?'双方协商一致与双方同意'还有什么不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一句空话。我想对于这种貌似对老工人关怀但在事实上根本没有区别的明显错误,它破坏了法律应当具有的严谨的逻辑结构。作为立法专家来说,是失误还是有意玩弄的文字游戏?很不好讲。(在这样的"双方同意"下,
又怎样来制约"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这种荒谬的混乱的逻辑概念,恐怕就连中学生的作文里也不会出现吧,有失于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也违背了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的基本原则。又使人们对政府的信誉产生了疑惑,即政府到底是不是真的在关怀这些老工人产生了质疑,法律的信用又何在。在现实应用中,由于这种截然相反的意思表述,使众多的老工人无法获得他们应有的权益。
2、关于对"双方同意"这种规定的一点看法。我们的认识是,这种违反法理与逻辑结构的"双方同意",对那些"十年以上"(强调一下:老工人的"十年以上"和以后的"十年以上"有着根本上的区别。站在历史的角度说,我们这些老工人对国家做出的贡献是无私的,是不讲价钱的。当我们将自己的青春献给祖国的时候,我们没能做任何储备(尤其是对生命的储备)。)的老工人来说,本身就不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即违反了合同的订立程序,也违反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立法原则,比如:甲向保险公司投了一笔保费,当保险公司无力履行或不想履行保险义务或责任的时候,应征得甲同意,如果甲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投保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这是人之常情,也是市场经济要求我们的信用所在。而"十年以上"正是老工人储存在国家的各种保险。但这里却将"十年以上"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十年以上"老工人的最基本权利,平白地将"应征得对方同意"变成了"经双方同意"。这不但有违常理,也违背了最起码的法理原则。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正义,难道我们的法律真的违背了自己的初衷,而成为了非正义的帮凶?法律不外乎情理,难道我们的法律真的会成为背离人之常情常理的无情物?
我们不尽要问一下,在这里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还有什么不同。劳动法确立的这种"不对等的平等"是建立在否定客观事实以及企业和员工实力的巨大不平衡的基础上的;绝大多数普通员工与企业相比较是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公平、公正的含义应是在同一水平、同一起点、同一平等的主体条件下,站在中立的角度对事件的裁决。而这里所提的"双方同意"正是违背了这一基本理念。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从逻辑上讲,对"十年以上"这种客观事实以及对这种行为上的延续,在法理上应该是劳动者占主导地位。再者,企业不管在财力、物力、人力上都大大的强于个别劳动者,特别是这些老工人面对强大的企业优势,抛开合同订立的原则所阐明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要件。而又用"双方同意"来规范他们的行为,(按照法理的原则:应当是以要约为主,协商为辅。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要约"与"承诺"。)不仅是劳动者力单势薄,也是不尊重'十年以上'这一现存的客观事实。因为企业与劳动者不是在一个平等主体的条件下,这就需要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调节,以其达到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当代的立法准则是以保护弱者的权益为宗旨,就像《销法》一样,如果没有强大的法律做保障,消费者怎么会有能力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也许人们不会忘记,在改革开放初期,"你愿意买,我愿意卖"这种貌似公平的双向选择的交易,在当时很是时髦,然而,到后来人们才认识到,它却是一种无序的双向选择,以至后来造成了大量的坑蒙拐骗,假冒商品到处泛滥,致使到今日还在危害着我们的社会。如果法律不能对这样的"双方同意"加以规范,是必也会造成劳动力市场的无序和混乱,后果将比商品市场的无序更为严重。)更让人不可理解的是,"双方同意"的提出有悖于合同订立的原则,既然这些老工人按照合同订立的程序已经在事实上确立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从法理的角度看,首先法律已对"十年以上"这一行为承诺的延续得以确定,既然是法定条款(在劳动合同内容中有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之分),也就不存在"双方同意"这一概念;而此种"双方同意"实际上也就是用人单位"一方同意"的另一种形式。它不但违反了合同订立的原则,实际上也违反了市场经济的信用原则。这与民事实体法开宗明义所要求的公平原则相去甚远。而且这样的"双方同意"制度很容易被具有强大优势的企业披上法律的外衣并通过法律的司法功能来对劳动者造成侵害。也就是说,这些老工人在这种"双方同意"下,也只有靠选择丢掉饭碗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这样看来,此种"双方同意"比实际上用人单位的"一方同意"遗害尤烈。更何况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有更多的条件制约着劳动者,这种'无固定期限'也不见得就能'固定'。因为它已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固定工'的含义,如果将'固定工'与'无固定期限'的概念相混淆,也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如果按照前面这个例子推理下去,就是说当债务人不想履行还款义务时,还要经双方同意,只要债务人不同意履行就可以不履行了,债权人的资金也就被无偿的占有了。这是一个多么荒谬的逻辑。此时很有一种欲哭无泪的悲痛,感觉是被法律欺骗了。
3、退一步说,即使就按照现在这种抛开合同订立的原则:即"要约"与"承诺"的解释,单从劳动法中来看,《劳动法》是1995年颁布的,自从劳动法颁布之日起,我们这些老工人的工龄就已经超过了劳动法所阐明的"十年以上"的要求,企业就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在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我们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应当采取了威胁和欺骗的手段,(在重复说一遍:1995年在固定工向合同工转制过程中,单位单方面决定让我们必须签订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并称这是这是上级的规定,合同期满后,只要不违反劳动纪律,都会再与你们续签劳动合同。凡现在不按上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被视为自动辞职。)迫使我们签订了这样违背"意思表示真实"的劳动合同。所以根据《劳动法》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条款,《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115号)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认为从我们的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4、如果按照这样的"双方同意",劳动法不但不能维护老工人的合法权益,反而迫使用人单位不敢再用这些老工人,因为用人单位如果再想用这些老工人的时候,他们不得不考虑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所以,这一条款,更加制约了老工人的就业。
5、《劳动法》所表明的"十年以上"的老工人,实际上绝大多数都是国营企业的老职工,他们大多数人的下岗,并不是因为企业的效益不好或者说是正常的经济行为,(在大量老工人下岗的同时,企业又招聘了大量的新工人,甚至于将他们的一些什么都不懂的亲戚安插在管理岗位。)而是他们亲眼看着这些爬到领导岗位上的蛀虫们,是怎样将企业搞垮的,也正是因为这些老工人知道的事情太多,妨碍了他们捞取民脂民膏的手脚和路径。为了达到让老工人"自愿"下岗的目的,强迫老工人加班加点、超强劳动、克扣工资。致使这些老工人无端的成为了--腐败的牺牲品。
6、现在让企业承担起对老工人的责任,不但是无法做到的,也只能是制造出更多的且无法解决的社会矛盾。企业不是慈善机结构。企业要交税.要给职工发工资,交房租、交水电费、投资人要有回报,等等。如果将这种责任强加给企业,结果是企业负担加重。所以,老职工不可能将希望寄托在企业,国家就应当退还老工人的各种社会基金,成立专门机构解决这些问题。依法对老职工一生的劳动价值给予足额的赔偿,而绝不是补偿更不是所谓的最低生活费。这样于国家、企业、个人都有利,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更是作为一个文明国家的信用所在。否则企业没有利润肯定要关门,职工也就失业了,国家税也少了。也就造成了恶性循环。
7、众所周知,国企改革的出路是加快市场改革的进程,既然实行市场经济,就应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但是,在改革的道路上,越来越偏离了市场经济与法治的轨道,最近,又将下岗转为失业,在没有对下岗老工人做出法律意义上的赔偿以前(或者说承担违约责任以前),即违反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更是对法律的亵渎。现在本来企业就借改革的名义,欺压这些为国家贡献一生的老工人,而政府却在此玩弄起了文字游戏。比如:超强劳动问题、危险作业、加班加点问题、克扣工资问题、四金问题等等。虽然,法律规定可以起诉,但作为一个仅为生存而付出的劳动者,他们需要养家糊口,那里有那样的精力和财力来与具有强大优势的企业抗争,最要命的一点是,即使付出了难以承受的代价,维护了自己仅有的一点利益,但面对的是更大的伤害。随着改革的深入,这种缺陷和严重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因此,法的制定活动科学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法的实施。
通过以上对法律的思考与分析以及结合我们自己的切身体验,使我们认识到,在众多劳动纠纷当中的相当一部分,不但劳动者没有错,而用人单位也没有错。而产生众多劳动纠纷的直接诱因是立法中的腐败和立法者的不作为,导致了众多劳动纠纷得不到切实的解决。而在这些劳动纠纷当中,由于劳动者在纠纷中又处在绝对的弱势,往往又以劳动者的失败而告终。
我们应当认识到,劳动制度的重大变革,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是"信用"经济。不管如何变化,也应当依法办事、也应当服从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依据合同的订立的程序理应通过改革的方式来履行政府对"十年以上"这种"要约"与"承诺"在行为上的延续和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来维护国家信誉,对'十年以上'原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所丧失的"权益"承担违约责任。改革最浅显的道理就是改掉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而绝不能改掉一个不合理,又制造一种不公平。在某些人身上好像存在着一种根深蒂固的陋习,就是不习惯"认错",而且会找出许多理由掩盖自己的错误。又常常为了要掩盖一个错误,而制造了更多的错误,而对于这种陋习,决不能也不应该体现在我们的政府身上。现今对待这些老工人的做法,却又在一次地表现出来。当我们这些饱经风霜的老工人为企业改革欢欣鼓舞时、当我们为企业的改革摇旗呐喊时,(当年提出的口号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国有资产存量纳入到现代管理制度中,实行股份制管理,使每个人都按对国家的贡献持有本企业的股份,让每个人都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时这振奋人心的口号,确实激励着老工人对改革的热情,曾错误地认为,从此摆脱了旧体制的束缚,这些为国家作出巨大贡献的老工人,终于有了自己的股份,可以当家作主了。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存量(也是老工人的血汗)都成了"腐败官僚"的囊中物,老工人变成了一贫如洗的穷光蛋。至此,他们才感觉到自己受骗了,真有一种"逃出虎口,又入狼窝"的悲痛。)面对的是一种不公平代替了另一种更加的不公平,也就失去了改革的意义,就等于没有改革,甚至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倒退。
公平和正义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赖以生存的两块基石。敢于面对它才能表现出当政者的道德和信义。耍个市井小聪明绕过去,其实政府是自己跟自己绕了一个大圈子,一抬头还是这两块基石
---- 公平和正义。
其实,我们认为《劳动法》不应当存在这样一个虚拟的条款,劳动制度的改革首先应当将改制前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给予正确的历史承认。如果能够对这些老工人在转制过程中所丧失的"权益"给予实质性的赔偿,也不乏是体制改革的一条出路。这样,于法于理都能够接受,如果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如"四金"问题和"住房欠账"问题等等。顺便说一下,凡是在国有企业安心工作,将自己一生'无私奉献'给祖国建设事业的老工人,多数人是无能力购买的起住房的,因为正当我们年轻力壮时,得到的只是最低生活费。)我想会有许多人,即使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他们也未必签订这样一个没有任何意义的合同。一些人常说:要为企业松绑,然而,谁又为这些"十年以上"的老工人松绑呢?
有人将这种现象视为国家政策的调整,并称政府出台这样的政策有其合理性,作为政府为大众利益牺牲少数个体利益也是可以的(是可以违法的)。其实这是一种混淆视听的狡辩,如果按照这种狡辩推理下去,大跃进......以及"文革"也都是国家利益的调整了?那么也就没有拨乱反正的必要了?而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国家政策的调整更应当依法行政。我们不妨对历史作一下回顾,从大跃进--文革,历次的领导意志,也都标榜着"国家利益"的旗号,并动员起了一部分人的支持。(其实是蒙蔽了一部分人)然而,它为我们的国家带来了什么?是在高速经济增长的背后,隐藏着一场"文革"的浩劫,并最终爆发出来。历史是面镜子,一次又一次地政治运动,演绎出人间多少悲欢离合。难道不值得我们反思吗?我们高喊了这么多年"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本身就蕴含着"德"的重要成份。换言之,"善法"和"良法"才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苛法""苛政"带给我们的只能是沉痛,历史的教训以及今天全国各地老工人的不断上访,特别是大庆工潮的爆发,更加充分地证明了当权者的"任性",不等于国家政策。
也有人说:企业破产,工人失业,哪个社会没有?其实他们有意无意的忽略或混淆了一个事实,那就是老工人的资本权利问题。正像我前面讲的:老工人不但与企业存在着合法的劳动关系,还存在着债务关系。而其他社会没有这种历史欠账。失业只是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的一种形式,失业与下岗之间没有可比性。
还有人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出这种说法的人他们也许有意忽略一个最普通的常识,公平不等于平均,效率也并非等于效益。公平是效率的终极目标和原动力。如果没有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效益也就无从谈起,更无效率可言。如果靠丧失老工人的基本权益来获取暂短的效率,这种效率也是不能持久的。实际上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掩盖了在经济学"关于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理论,"经济增长不等于经济发展"。如果用丧失公平来确保这个所谓的效率,容忍腐败横行。不但会丧失改革的大好时机,也会将中国的改革毁于一旦。
更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一种阵痛,而在现实中,它不仅仅是一种阵痛,如果只是这一代老工人遭受这种痛苦的折磨和不公平的待遇,他们也许可以忍受的。(在过去那种艰难困苦的年代,他们都挺过来了,还有什么苦难他们克服不了呢?就算是一种阵痛,但是,在这种阵痛的后面,他们面对的却是生、老、病、死的考验,是更加痛苦且无法抗拒的现实。即使这样,如果是为了国家的振兴,民族的兴旺,事实证明他们再苦也毫无怨言,而恰恰相反,正是由于他们的下岗,导致了国营企业的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也正是因为他们的下岗,填满了腐败者的腰包。更可悲的是,损坏了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但是,他们的子女也同时遭受了痛苦的经历,由于这种违反法理的立法缺陷致使他们仅仅连没有享受只尽义务的权力也被剥夺了。他们没有能力使自己的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就会造成几代人的痛苦,在他们下一代幼小的心灵中,就会埋下痛苦的种子,因为这不是他们父辈的无能,也不是他们父辈的过错。而是政府在立法中的不作为,导致了他们一生都在这种痛苦的阴影下生存。这不但是他们自己的悲哀,也是国家的悲哀。中国的改革是必须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改革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决不能"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常讲"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为什么还要违反这一理论概括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也不能以牺牲这些"十年以上"老工人的经济利益为条件。(这与目前拖欠劳动者工资表现的更为严重,近乎于一种掠夺)更不能有法不依、立法违法、立法谋私、执法犯法。特别是不能打着"依法治国"的旗号,为法律"注水"。
政府应当依法对这些"十年以上"下岗的老工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他们予以相当于他们劳务足值足额的经济赔偿,而不是临时性的「最低生活费」。否则,这些"十年以上"的老工人应当有权依据法理上的「过错原则」,追诉政府主张归还本应属于他们自己的那一部分经济赔偿。因为这种行为如果得不到纠正,谁又能保证将来后代人今日所交纳的各种社会基金和保险,有一天也会以"合法"的名誉被掠取呢?所以,这不但是我们这些老工人自己的事情,更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否则今天这种不公平是我们这些老工人,也许明天另一种形式的不公平就会降临到其他人的身上。这种努力也是作为每一个公民应有的责任。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十五"计划把国家的发展目标和群众的根本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全体人民都能分享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不断提高生活水平,从而调动起广大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是"十五"计划的根本出发点。
让人民群众公平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落实党的宗旨和"三个代表"的最终体现。
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综合国力显著增强,正是这些老工人的'低工资,高积累'在今日的体现。令人遗憾的是,当中国人在吃完第十个饼不再饿肚子时,却将前九个饼的功劳忘得一干二净。当今日这些老工人穷困潦倒时,中国政府和民间是否已忘却了他们的贡献?正是他们这一代人在个人不计酬劳,国家高积累的情况下,才有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辉煌成就,才为今日丰富的消费品供应打下雄厚的基础。但同时应当看到,在改革成果的分享上,却存在着诸多的不公平因素,这些不公平因素如果不能引起社会警示并及时予以解决,势必会制约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分配不公是对改革成果分享的最大不公。诚实劳动应当是分配的基础和致富的正道。我们注意到,靠自己的奋斗致富的,没有人指责这种分配上的差距,但是在制度上和政策上造成的分配差距,才是真正的分配不公。(这种不公不是象某些人所狡辩的那样,说什么'这是改革的必然结果',而必须纠正的是,改革绝不是无序的代名词)现在诚实劳动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我们这些曾为国家做出巨大贡献的老工人,凭着对党的信任和朴素的感情,默默地奉献出自己的青春与生命,却无暇顾及我们自己的权益,而把毕生忠诚与心血献给我们的党和国家的老工人们,以至于今日却无法养家糊口,赡老育幼,甚至于没有了栖身之处。而国家给他们的唯一交待,就是临时性付给无法保障他们家庭生活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甚至这种最低生活费也时常停发或欠发。然而,竟然有些人把这也说成是对老工人的"关怀"和"照顾"了,并且为此还津津乐道。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制度是作为一个文明社会最起码的要求,而作为我们这些为国家贡献一生的老工人来说,并不是什么可怜虫,也不是什么弱势群体,更不指望靠什么救济而活着。我们靠自己的能力吃饭,国家就理应归还本应该属于我们自己的那一部分劳动所得,得以维持我们正常的生活和维护政府自身信誉。劳动制度的改革是社会的一大进步,难道信用制度就不应当遵守吗?所以,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由于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客观上助长了社会分配的不公,同时也玷污了法律的尊严。劳动不能致富就必然刺激经济欺诈,导致敛财不择手段,带来社会秩序的畸形和紊乱。
由此可见,失业属于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属于正常的经济行为;下海则是双方自愿放弃合约,达到双赢的市场行为,而下岗属于单方面撕毁合约不负责任的腐败行为,最终被历史证明是一种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错误行为。不然,也不会自《劳动法》出台以后,又陆续出台了这么多的行政规定。从这些规定看出,连一些专业人士对下岗老工人的政策都很难把握。才频繁引发了众多的劳动争议。因为它首先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其次,它违反了立法法原则以及合同法的基本程序;再次,不符合法理所要求的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违反了客观事实,属于主观臆断。由此证明,在转制过程中对老工人所造成的伤害,是官僚主义的产物,是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严重践踏,是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面对这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我们这些老工人还要背上懒惰、思想僵化、观念陈旧等等不实之词,真是无语问苍天。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信用体系的建立已迫在眉睫,它已严重制约着改革的进程,民无信不立,国无德不强。近日,有政协委员提出倡议,将9
月19日定为中国信用日,这使我们似乎看到了政府能够履行自己诺言的一丝曙光,如果政府不能严守自己的信用,又如何监督其他行业和个人,势必造成政府的信任危机。因为政府不但是改革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改革的推动着,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理应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通过改革的方式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以维护国家信誉,如果失去了民众的公信,又怎么能够要求别人讲信用呢?社会的稳定来源于政策的稳定,如果继续以领导人的"意志"或"任性"左右法律,法治的中国就不可能成为现实。我们不敢奢望"公平",只希望掌权者有一些责任和良心。即使国家现在存在着困难,也应当向这些老工人讲明并做出诚恳的道歉,取得他们的支持与理解,别把老工人的心伤透了,用责任和良心对待这些老工人,还老工人一个公道。
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就是一个无序的社会;而有法不依、立法违法、执法犯法就是一个黑暗的社会。
附:
劳动法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文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们也许一辈子都不会接触到刑法、诉讼法,但劳动法却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法律是什么,法律其实就应该是关注老百姓的生活,作为一个劳动者,我们应该明了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以及我们应该履行的义务。吏治的腐败、司法的腐败除了制度上的缘由,中国民众对腐败的容忍,以及法治意识的淡薄其实也是任其滋生的一片沃土,只有法律的尊严根植于老百姓的心中,法治的中国才是一件现实的事情。大家一起努力吧,为法治中国的早一日到来共同尽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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