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 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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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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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5, 2020, 11:12:27 PM10/5/20
to 六合國小校務公佈欄
主旨: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
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以及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
他項公職或業務乙節,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9月30日部法一字第
10949780642號函及兼依該部109年9月30日部法一字第
10949780641號令辦理(檢附來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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