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請查照。

10 views
Skip to first unread message

人事室

unread,
May 4, 2022, 8:35:56 PM5/4/22
to 最新消息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1437B號函辦理。  

二、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1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及第19條規定辦理自願退休生效日期,原則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三、  次查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考試院111年4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05814號、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24601號公告自111年7月1日調高2%在案(教育部111年4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36441號函諒達)。是以,本次調整方案生效日以前(即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經權責機關審(核)定支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者,相關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  

四、  教育部配合前開調整方案之實施日期,於兼顧教職員退休權益及學生受教權,爰發布旨揭解釋令。  

五、  因本府業以110年11月12日府人給字第1100410281號函核定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申請111年退休名冊在案,如冊內人員符合前開解釋令中所定特殊原因,欲變更退休日期為111年6月30日者,務請各校於本年5月6日前函報並依限將修正後退休相關文件送至本府(作業期程詳本處網頁本年5月3日公告資訊)。  

六、  檢附教育部原函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 
0163966A00_ATTCH2.pdf
Reply all
Reply to author
Forward
0 new mess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