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gie
unread,Feb 15, 2009, 10:18:30 PM2/15/09Sign in to reply to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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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法律與生活●權利與保障●》
我是一位執業律師,平時也常作一些義務性的法律服務,最常遇到來問問題的人表示,是否辦了離婚後,另一半的債務他(她)就不用負責? 其實這
是一般社會大眾普遍的想法,一般人都想,夫妻一體,若仍有夫妻身分,夫(妻)的債務,恐怕無法置身事外.一旦離了婚,彼此間無任何關係,自然就不用負擔
了.
實則,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因為按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換言之,夫(妻)的債務,無論夫妻有無去登記分別
財產制,另一半原則上都是無庸負擔的(不過有一種非常例外的情形,留待下次再討論).至於名下的財產,依照民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規定:「夫或妻之
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因此,若夫(妻)對外負有債務,債權人是無法主張由另一半的財產代償.
那為何會出現,離婚後反而要負擔另一半債務的情形?這是因為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照民法1030條之1第1項
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之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例如:離婚後,夫
於婚姻期間所獲之財產為100萬元,所負債務50萬元,妻於婚姻期間所獲之財產亦為100萬元,惟並無負債,則剩餘財產之差額應為妻的剩餘財產100萬
減夫的剩餘財產50萬(因為須減去負債50萬)等於50萬元,平均分配後,妻應給夫25萬元.所以夫在離婚後是得向妻請求給付25萬元.
在前述的情形下,若夫未拋棄剩餘財產請求權,也未向妻請求時,夫的債權人是可以代位夫的地位來向妻請求25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這也就是前
述所言,離婚後,反而要負擔另一半的債務之情形.
為避免前開情形,若另一半確實對外負有許多債務,離婚時,不要忘了要互相拋棄對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保障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