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gie--美寬
unread,Mar 25, 2009, 4:45:27 AM3/25/09Sign in to reply to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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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法律與生活●權利與保障●》
近日報載有自稱為王永慶子女者(即羅家兄妹)提起確認親子之訴,第一次開庭時,依據報載資料,王家方面的律師即提出一程序問題,即羅家兄妹
法律上的父親並未否認渠等非為其之子女,故渠等不能要求王家確認渠等為王永慶之子女.此一論點是否正確?
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
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
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換言之,妻在婚姻存續中所生之子女,依法推定為夫之子女.
另依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2071號判例意旨:「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其妻同居,妻所生子女依民法第一千
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自無
許與妻通姦之男子出而認領之餘地」,亦即因一個人只可能有一個生父,既然法律已推定生父之身分,除非此法律上的父親出面否認外,自不容許有其他人出面主
張亦為生父之身分.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3473號亦採相同見解.
那麼回到前面的實例,羅家兄妹在法律上似乎亦有父親存在,而依報載資料,不論是這位法律上的父親或羅家兄妹及其母均未曾依民法第1063條
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在此情形下,依前開最高法院的判例意旨,自不得另為主張渠等為王永慶之子女,而依民法第1067條第2項,對王永慶之繼承人提起認領
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