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gie--美寬
unread,Dec 23, 2009, 9:32:48 PM12/23/09Sign in to reply to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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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法律與生活●權利與保障●》
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民國84年6月公布施行後,凡於施行後興建之公寓大廈均須適用前開條例,惟因該條例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故施行前興
建之公寓大廈(下稱舊公寓),原則上須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一般舊公寓(以四層樓公寓為例)常見四樓住戶將頂樓空間加蓋後占為己用,就此情形其他住戶可否提出異議請求排除呢?按最高法院62年台上
字第1803號判例意旨:「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
意,非謂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如共有人不顧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
之權利」,換言之,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並非僅對共有物按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一定部分有用益權,而係對於共有物之全部均有使用收益權,共有人之共有權倘
為他共有人所否認或侵奪時,自得對之提起確認或回復之訴,又共有人如未經協議或他共有人之同意,而就共有之全部或一部任意占有用益時,已屬侵害他共有人
之所有權,故他共有人得本於所有權請求除去其妨害或請求向全體共有人返還占用部分,此亦不因該共有人占用之共有物特定部分,是否已逾其應有部分而異.因
此,若四樓住戶未經該公寓全體住戶同意而占有使用頂樓空間者,不論其占用之面積為何,其他住戶均得本於所有權請求四樓住戶將占用之物清除騰空,甚至可以
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