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gie--美寬
unread,Sep 3, 2010, 3:22:52 AM9/3/10Sign in to reply to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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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法律與生活●權利與保障●》
最近國人對於自己身後財產的處理,越來越不忌諱,故常有立遺囑的想法。惟民法對於遺囑的作成及方式,有一定的規定,也就是說"遺囑"乃屬
於要式行為,必須依法定方式為之,若未依法律規定作成,均屬無效。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
遺囑。本文主要針對代筆遺囑討論。
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
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故就代筆遺囑而言,遺囑人必須於其上簽名,
若不能簽名(例如不識字,或無法執筆書寫),則應按指印代之,切不可僅於其上蓋章,否則將因此致遺囑無效。
至於見證人的資格,則規定於民法第1198條,亦即除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
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外,均得為見證人。且見證人必須於立遺囑過程中全程見聞,並於遺囑中簽名,否則仍會因欠缺法定
方式而無效。
另民法第1194條中規定,代筆遺囑乃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而所謂「筆記」是否包括以電腦繕打在內?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
決意旨:「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是由代筆見
證人親自書寫固屬之,如本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合」,換言之,代筆遺囑乃是准予以打字方式為之。
又民法第1194條所稱「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乃「代筆遺囑」法定要式之一,必由遺囑人親自口述,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該「口述遺囑意
旨」,遺囑人固無須將遺囑之全部逐字逐句口頭陳述,且因數字關係或內容複雜,以口述不能盡意,而於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以某文書內容為其遺囑意旨者,亦得
稱之。惟所謂「口述」,乃以口頭陳述,用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遺囑人完全省略「言語口述」之程序,僅以點首、搖頭或擺手示意判斷記載或以記
號文字表示遺囑意旨者,均不能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人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是啞者或其他有語言障礙之人,以記號文字或動作所為之
表示,因無口述之
語言能力,均不能為代筆遺囑,此有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645號裁定意旨可資參酌。因之,遺囑人於作成代筆遺囑時仍須以「言語口述」之程序,以使代筆
人筆記其遺囑意旨,如此始符代筆遺囑之法定要式。(至於啞者或其他有語言障礙之人若欲立下遺囑,得以自書遺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