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
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分者。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分者」,及同法第315條之2
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
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中國時報在未經您的同意,且您又非公眾人物之情況下,拍攝您非公開活動的照片,並刊登於該報紙頭版
頭條以及網頁新聞首頁,應已有觸犯刑法第315條之2第2、3項圖利為妨害秘密罪之嫌,且此罪並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故一經提出告訴,即不得撤回)。另依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民法第188條第1項亦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您除得對拍攝您照片之記者及中國時報之總編提出圖利為妨害秘密罪之刑事告訴外,亦得對記者、總編及中國時
報請求連帶賠償您的精神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