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遺囑完全排除無民法第1145條規定之各款事由之法定繼承人的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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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gie--美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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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6, 2009, 3:16:46 AM3/6/09
to 《●法律與生活●權利與保障●》
我在律師執業過程中,曾有多人詢問想以遺囑排除某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要讓其一毛錢都拿不到.可是遺囑真的能完全排除無民法第1145條規定
之各款事由之法定繼承人的應繼分?答案是否定的.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也就是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其他親屬繼承的順序則為1.直系血親卑親屬,2. 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而前開人等即屬法定繼承人.至於他們的應繼分則
規定在民法第1144條.例如:甲死亡後,有配偶乙,子女丙、丁,父母戊、己,兄弟庚、辛,則有繼承權之人為配偶乙及第一順位丙、丁,至於父母及兄弟姊
妹則無繼承權(若甲無子女,則有繼承權之人則為配偶乙及父母,以此類推),而乙丙丁之應繼分在無遺囑之情形下,則各三分之一.
若甲留有遺囑,表示丙不能繼承任何遺產,此時乙與丁可否據此主張甲的遺產由其二人均分?答案是"不可".因我國民法有"特留分"的規定(民法
第1223條),也就是規定法定繼承人一定可得到特定比例的遺產,不能完全排除,所以縱被繼承人在遺囑內排除某位法定繼承人之繼承權,則在侵害特留分的
範圍內仍然是無效的.
在這樣的情形下,一定會有人質疑若子女不孝,或有虐待父母的情形,而父母死後還一定要給子女遺產,如此豈符公平正義?為此法律也有規定繼承權
喪失的事由,即民法第1145條之規定,只要能舉證法定繼承人有該條款所規定的事由,仍得完全排除該人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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