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內究竟是否屬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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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gie--美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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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 17, 2009, 5:03:10 AM2/17/09
to 《●法律與生活●權利與保障●》
「電梯」關閉時,毫無疑問地是屬於一個密閉空間.若在電梯內辱罵他人,或張貼侮辱他人的字句,會不會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這應該要視具體情
形來認定.
首先就「在電梯內張貼侮辱他人的字句」一事來看,因紙張係張貼在一般大樓之電梯內,該大樓的住戶或訪客均得自由進出,自為不特定或多數人得
以共見共聞,其侮辱或誹謗行為應屬公然,故此種行為已符合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誹謗罪之構成要件無誤.
至於「在電梯內辱罵他人」是否犯有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則須視行為人在辱罵他人時,電梯是否在行進中,及電梯內有多少人來判斷.若雙方對話當
時,係處於行進中之電梯,其內僅有行為人及被辱罵之人,並無其他人進出,自非所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情形至明.但若於對話當時,電梯門剛好
打開,或電梯內尚有其他人,此時恐怕就不能說此非屬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情形了.
其實不管是何種情形,隨便罵人都是不恰當的.所以還是不要逞口舌之快,以免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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