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77年10月24日台(77)國字第50955號函釋,原任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級教師,於下學期或下學年繼續擔任該班教學者(以下簡稱原任教師),其特教津貼於寒暑假期間可繼續支給。
教育部86年11月26日臺(86)特教字第86134565號函規定,國民中、小學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寒暑假仍可依規定核發特教津貼。
教育部89年11月15日臺(89)特教字第89140797號函規定,資源班新學期新任特教教師之特教津貼支給方式,應考量以實際擔任特教工作之日為支 領特教津貼之依據。換言之,新任特教班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或兼其他行政職務者),應視是否實際擔任特教工作,併同以到職日為基準,作為支領特教津貼之依 據。
教育部86年7月3日台(86)人(三)字第86069799號函說明,國民中、小學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及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 師,自民國86年8月1日起,以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佔【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例如:國小特教組長每週12節, 專任特教老師18節,其特教津貼即為 $1800 × 12/18=$1200元)
教育部99 年6月10日台人(三)字第0990085482 號函略以:「…爰依98年度第2次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11案決議,前開本部89年1月19日函有關特教津貼計算方式之適用對象,修正為特殊教育教師兼 任分散式資源班導師職務者;至特殊教育教師兼任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導師職務者,修正為依前開行政院81年4月20日函規定發給全額特教津貼,即每月支給 1,800元,但未修特殊教育學分或代課教師仍月支如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