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现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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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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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1, 2007, 10:25:25 PM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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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现状评估和政策开放趋势
巴曙松 华中炜 王琳璘

作者简介
巴曙松博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联系电邮bash...@163.com
电话:010-65278881
华中炜,路透集团财经资讯部,电邮zhongw...@reuters.com 电话13511070278
王琳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06级硕士研究生,电邮lind...@163.com 电话13269668604

中国在2006年12月将遵循WTO的承诺,加快金融业的开放进程。这将是中国金融业开放的一个标志性时刻,中国和外资金融机构会得到更多的相互合作、相互学习同时也相互竞争的机会,最终促进金融行业运行效率的提高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当然,在中国完全履行WTO承诺之后,根据国际惯例,也立足于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渐进进程,外资要进入中国的金融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还需要清晰把握不同领域的开放进程,并谨慎选择恰当的进入方式。

一、中国金融业当前对外开放的进展
(一)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银行业
从中国加入WTO以来,外资银行在2002-2003两年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呈下降趋势、盈利情况不稳定,信贷风险突出,分支机构收缩。但其后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稳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贷款率稳步下降,营业性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图1,图2)。

图1 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数量(2000-2005)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


图2 外资银行资产变迁状况(2000-2005年)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人民银行统计季报

从整体上看,外资银行呈现出稳健发展的态势,业务经营较为活跃,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贷市场上,人民币和外汇存贷款增长速度均相对较快,市场份额在近两年也逐渐增加,不良贷款率逐步降低。特别是在一些开放程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汇贷款占比已达54.8%,人民币业务资产总额五年增长253.6%。在业务开拓方面,外资银行在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达到100多个,特别是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零售业务、资金管理和衍生产品等业务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显现。
图3 在华外资银行盈利及不良贷款率趋势图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


图4 上海市外资银行人民币和外汇贷款市场份额
资料来源:上海统计年鉴
2、保险业
从不同领域的比较看,中国的保险业则是中国金融行业中开放力度最大的一个行业。到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资开放,对外资的地域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取消,中外资保险公司基本上处于同一平台进行竞争,因而保险业也成为在开放推动下竞争最为活跃的金融市场。
2005年,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52%,而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48.45%,增幅明显高于同期中资保险公司的增长速度;从市场份额看,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的寿险保费和财产保险保费在全国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个百分点(参见图5,图6)。在北京、上海等外资公司相对更为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广东地区,外资寿险的份额分别为51.86%、19.79%、12.24%。

图5 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性机构数量(2000-2005年)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图6 外资保险公司占中国保险市场比例(2000-2005)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年鉴,中国保监会

3、证券业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和人民币在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在证券业开放上的力度相对要谨慎一些。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七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与证券业的谨慎开放相比,合资基金公司的建立则成为证券市场上一大亮点。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建以来,两年半的时间内,中国证监会先后批准了22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远远超过了合资证券公司的数量。合资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优势、技术能力、全球网络和资金实力,正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动了中国基金市场的快速成长(图7)。
图7 合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变迁
资料来源:中国经济年鉴,中国人民银行

另外,中国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资直接参与中国A股市场的机会。2003年7月9日,瑞士银行完成QFII第一单,QFII正式进入中国A股市场。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QFII总额度已经达到126亿美元。

图8 QFII家数及额度变迁状况
资料来源:中国外汇管理局
图9 QFII持仓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

(二)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金融业的形式趋向多元化
从投资形式来看,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资参与国内市场的模式日益多样化,除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外,合资,独资,参股等形式也日益为外资金融机构所采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国内银行业就曾掀起一场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的浪潮,随后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引下,外资参股中资机构成为国外大型金融集团进入中国的首选方式,特别是2003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为外资参股创造了有利的监管环境,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着众多外资金融机构加入到这一特殊的并购市场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了中资18家银行,入股的总金额为179亿美元,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达到22家,并且建立了2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资证券公司。(参见附表)。外资金融机构对参股目标的选择范围扩大,除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国有银行也随着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为外资新的争夺热点,地域上也不仅限于东南沿海,开始涉足西部地区。

(三)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即由"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金融业。其中,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
在过渡期内,中国根据入世承诺和外资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多次的修改和补充。在银行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25日发布以来,已进行了两次修改,特别是从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维持原框架下进一步突出了审慎监管的原则,简化了审批程序,并按照国际惯例,使其尽可能与中资监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这一条例成为现阶段中国对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最主要依据。另外,《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起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共同构成了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法规体系。在证券业中,2002年发布并开始实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6年9月开始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证券法》成为对外资证券基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在保险业中,主要针对外资监管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同时,随着开放的推进和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中国的监管技术标准不断进步。入世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由以前的过多强调的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运营的监管,寻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银行业的监管方面,中国沿用国际惯例,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实施并表监管,对外资银行分行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银监会目前对各家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分别制定了ROCA
评价体系和并表风险评价体系,对分行进行合并的考核评价,对其总行及其在全球的业务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外资银行颁发三类不同的营业执照,在监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同时,监管部门加强了沟通和协调,通过签署备忘录和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传递,此外,中国还重视国际协调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发挥的作用,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二、后过渡期各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银行业
1、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根据WTO有关协议,中国将逐步取消对于涉及到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保护性措施,即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
2、政策焦点
(1)法人导向政策
中国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预计将在12月份正式颁布。该条例的初稿中明确指出,"适应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允许外资银行自由选择在华商业形式的前提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
该条例初稿中明确:对于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将实行差别政策。①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只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许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外国银行分行由于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信用卡;③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继续保持单家考核等。
虽然目前该条例仍然没有正式颁布,但法人导向的监管政策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在全面开放时代对于外资银行监管的主基调。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设置独立法人机构意味着必须接受与中资银行同等严格的监管。按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于银行运营的一些具体要求,例如存贷比率、外债额度、同业拆借金额、资本充足率、大客户集中度比率等标准,外资银行现有水平与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阶段会制约其业务发展。比如,按照国内监管要求,中资银行的存贷比率不得高于75%,而外资行目前的存贷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机构的设立将会增加外资金融机构一定的成本。按条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下设分行运营资金为1亿元,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增加资本等事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程序。
(2)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初稿中指出: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底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自动获得人民币业务的许可。对法人银行,允许其从事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其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对其下设的分行,可在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在满足营业网点,专业人才配备,制度建设等审慎性条件后,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人民币业务除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还需单家审批,另外,扩大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允许其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
从目前的政策趋势来看,外资金融机构大面积开展人民币业务还需要做一段时间的准备,并将设定了一定的门槛。银监会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贸规则和其允许的审慎原则,对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设置审慎性条件,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从国际情况来看,各个国家对于外国银行开展零售业务都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在美国,大多数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从事批发业务,外国银行要在美国从事零售业务,首先要加入联邦存款保险,而加入联邦存款保险必须是法人银行。在实施法人导向政策以前,外资银行的实质风险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为本国独立的法人机构后,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册资本金外,没有其他责任和义务,假如银行遭遇经营危机,承担后果的将是当地的存款人。在中国当前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将外资银行的存款门槛提高,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这和中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与对外开放的原则并不相悖。
(3)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据现行规定,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当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针对非上市银行的,上市银行不受此限。
由于入世承诺中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因而何时放开外资在非上市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政府将会坚定的保持对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对于其他类型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做适当程度的放宽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参照国际经验,中国政府可能仍然会对外资持股国内银行比例上限做出规定,慎用自主开放政策。

(二)证券业
1、证券业对外开放承诺
根据有关协议,中国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内容:(1)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2)
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
2、政策焦点
(1)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中国目前不允许外资通过建立独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经营,因而通过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成为外资进入证券业的主要方式。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七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但瑞银重组北证的方案虽然在2005年9月获批,但是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开业。
从时间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国证监会2005年7月开始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政策以来,为了防止一些质量较差、风险较大的证券公司希望通过合资来躲避责任等行为,停止了批设新的证券公司以及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事宜。从目前形势来看,2007年10月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后,中国重新开启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事项。但是,在后过渡期,中国证券业的开放的步伐仍然将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国证券公司行业的治理与运行的状况循序进行。中国证券市场仍然具有明显的"新兴加转轨"的特征,虽然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诸多基础制度的建设仍然在推进之中,规范化、市场化的进程要先于国际化,国际化的进程亦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与资本市场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时间内可能仍然会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
(2)交易和买卖A股
中国尚未承诺开放A股市场,外资进入A股市场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二是允许外资直接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A股市场。可以看出,由于受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A股市场开放仍将是个渐进的过程,这几条路径仍然一段时间内外资介入A股市场的主要渠道。
从趋势看,中国在全面开放时代OFII制度将会得到进一步完善。中国2006年9月颁布实施了新的QFII管理办法,放宽了QFII的资格条件和资金进出的锁定期,增加了QFII开户、投资等方面的便利,完善了QFII投资监管体系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除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的准入门槛得到降低外,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也获得申请资格。可以看出,吸引长期资金入市成为当局的一个重要出发点。2006年年初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意味着国内A股市场将首次直接向外资开放,但要求其首次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取得的A股3年内不得转让,同时对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境内资产总额也有1亿美元以上的规定。可以说,中国已经在资本市场开放上迈出了很大一步,在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内,外资进入的大门已打开,A股市场上市公司将开始战略引资之路。

(三)保险业
1、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中国保险业在2004年底就已全面开放,是到目前为止开放力度最大的一个领域。除外资介入寿险领域只能采取成立合资公司的形式,外方股份比不得超过50%的限制以及外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法定保险业务的限制外,其他有关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形式、业务范围以及地域的限制均已放开。
2、政策焦点:设立独资寿险公司
根据入世协议,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寿险领域只能通过建立中外合资公司的形式,因此,入世之后新成立的外资寿险公司均为合资公司,现有的外国独资寿险分公司均是在入世之前获准进入中国的美国友邦的分公司。同时,中国在加入WTO承诺中,明确了对合资寿险公司中外资股比的累计问题,即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简称合资寿险公司)时,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这一比例限制。也就是说,外资成立寿险公司必须采取合资形式。
中国希望在寿险业采取合资形式的目的是为了更快引入专业技术,培养人才;防止外资过份独占保险资源;利用中方合作者监控合资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防止资金外流。由于寿险保单常常是几十年的保险期限,关系国民切身利益,而保险业本身又是集聚有大量社会资金,具有极强社会性的行业,与一国的经济安全有着较大的关系。因此,政府需要做到对市场开放进程的有效监控,目前合资寿险公司这一过渡性角色是必不可少的,在中资寿险公司拥有一定的竞争能力之前,外资进入50%的限制预计不会放开。

(四)其他金融机构
1、信托 中国入世承诺中并没有涉及信托业开放的限制问题,监管层对于信托业的对外开放具有较强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中国政府明确表示鼓励外资机构通过参股中国信托公司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鼓励境内信托公司积极和境外战略投资者合作。
2、租赁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作出具体规定,办法规定设立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原先中国合营者股权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也取消,允许外商独资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对于没有融资租赁业务的外资租赁公司,甚至没有注册资本金的限制,意味着外资租赁的门槛已经大大降低。
3、汽车金融公司 根据入世承诺中国已经开放汽车消费信贷服务,允许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开展业务,而且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没有限制。
4、财务公司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独资及合资财务公司的设立主体、设立条件及业务范围作出了规定,要求其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2004年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并可为所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三、后过渡期时代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政策走向与趋势
(一)吸引合格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仍将是中国推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
无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经验,还是经济全球化的经验都表明,在内部相互制衡改革难以深化时,以开放推动改革往往能够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内的大型金融机构,近年来通过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逐步改善公司治理,转换经营机制,正是中国政府冀望达到的效果。
对于中国政府来说,目前考虑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如何在不影响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金融业的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步伐,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显然是一条捷径。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能够使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到国内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实现股权多元化,改善国内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引进国外银行先进的管理技术、产品创新能力和服务理念,提升中资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引资所带来的"鲶鱼效应"和"示范效应"也激发了国内机构的活力。实践表明,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式促进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银行业来看,通过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公开上市,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资产占全部银行业资产的比重已由2002年底的0.54%上升到68.1%,通过战略引资改善单一的股权结构,提升竞争力的效果显而易见。保险业中,进行了战略引资的公司深化了经营管理水平,特别是在风险管理和控制上,较快借鉴了先进银行的理念和做法,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大大增强。

(二)符合中国金融业发展战略的外资金融机构会得到优先扶持
由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存在着结构和地区分布上的不对称性、不均衡性,因此监管部门会参照国外的做法采取一些优惠措施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国内相对薄弱的地区和部门,借助于外资的力量促进经济的均衡发展。而且,由于中国金融业的开放往往在地域安排上采取先开放发达地区,再开放欠发达地区的策略,这种区域开放的路径也在某种程度上加深了这种不平衡。例如保险业开放以来新增的保险公司大都是外资公司,这就导致保险经营主体数量在东部沿海地区迅速增加,而在中西部地区则变化不大。中西部地区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进而市场开拓的努力和创新活力均远低于东部地区,增长乏力。
因此,目前中国监管当局与外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交集,这个利益交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于目前中资机构没有从事或者是没有能力从事但市场又迫切需要的产品和服务领域,如银行业中各类避险金融衍生产品,保理和金融产品定价服务等领域,保险业中技术含量高,经营管理难度大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等业务,监管当局非常希望一些有资质的外资银行企业进来填补空白;二是在一些中国政府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中重点扶持的地区,外资银行也会有很多商业机会。如银监会就规定对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机构与开办业务的申请实行优惠政策,在审批过程中设立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外资银行到这些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申请,2005年又提前开放了中西部及东北地区5个城市,审慎降低上述开放城市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准入条件。
(三)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将逐步趋于统一
在WTO框架下,内资和外资金融机构应当基本遵循统一的监管原则和法律框架。在过渡期内,内资和外资金融机构在不同领域分别享有不同程度的政策优势和政策的劣势,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展开,例如外资银行在客户和地域方面受到的限制多一些,但是在税收优惠、同业借款的期限方面则得到了较之内资银行更为宽松的政策条件。例如在所得税上外资银行享有15%的税率优惠,而中资银行必须缴纳33%的所得税。
应该说,在过渡期内,中国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的立法将中资机构与外资机构分别立法的做法逐步做出重大的调整,向着按照国民待遇平等对待的方向转变。中国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的工作正在讨论之中,目前基本上已经没有法律障碍;而即将推出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也体现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与国内相接轨的思想。同时,为适应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带来的多元化、以及中国的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所带来的国际化趋势,监管将会严格按照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进行,更多地参与国际监管的合作。
另外,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混业经营取向的监管也已经提上日程。在过渡期内,中国虽然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体制,但对外资金融机构母公司的混业经营却难以有效监控。中国正在致力于研究建立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监管必将纳入日程,监管框架应该会包括对于合格战略投资者的遴选标准,外资入股中资的具体数量,分支机构的设立标准以及业务经营的具体审批制度等方面,强化对外资银行的全面风险监管。
(四)后过渡期时代的自主开放政策存在调整的不确定性
在过渡期内,中国根据国内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实施了一些自主开放政策。例如对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金融机构、对人民币业务的开放以及银行零售业务等等,或者是比原定的开放期限提前,或者是比承诺的开放程度更大,或者是中国当前特定领域的开放现状较之发达国家还要高。
在过去五年金融行业的渐次开放中,一个最大的进步之一,是各方面对金融开放认识的深入。原来金融界往往容易存在两个比较极端的、截然相反的认识,一部分人认为不开放就是封闭,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开放就是外资金融机构随便进来,国门洞开。经过数年的渐次开放实践,现在开始形成的一个共识,就是要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一方面既要通过开放对国内金融机构形成适度的竞争压力,促进金融创新等的技术转移,促进中国金融机构运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开放又不能对国内金融体系形成过大的冲击,特别是目前国内成长比较快、商业机会比较大、但是国内金融机构竞争力又比较弱的领域,例如银行的零售业务等等。这也就是说,既要对本土快速成长、开发不够的金融市场做适度保护,但又不能置开放不顾保护落后。
另外,中国当前对于金融业开放存在较大的舆论争议,这也有可能影响到自主开放政策的走向与实施节奏,例如2005年以来对于国有银行股权是否"贱卖"的讨论就一度非常激烈。与此同时,开放程度较高的工业产业领域对于开放更为谨慎,9月份商务部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于外资企业境内并购的范围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约束,强化了审批环节和反垄断审查,也对外资并购的操作环节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可以看出,这项政策会对金融业的开放政策产生影响。

四、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建议
基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些重要特征,外资金融机构在进入中国市场上,需要从过分强调短期的自身利益,转向更多地理解国内金融市场的诉求,努力寻求与国内资本之间的合作与双赢,在促使国内机构做大做强的同时,自身也得到国内客户的广泛认可,从而真正成为中国经济体系和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一)进入之前对中国的现实环境作充分分析,做出合理的风险与收益评估
国内的金融市场处于迅速深化和拓展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在给外资的发展带来成熟市场上少有的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不少问题,盲目的进入可能存在难以预测的困难和风险。例如国内金融生态环境仍需改善,这包括基础设施不完善,比如社会征信制度尚未建立,法律法规亟待修订和补充以及政府方面的问题,比如缺乏效率,地方保护主义等,这些都将对外资的发展产生不可测的影响。由于中外金融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中外资金融机构出现纠纷后适用法规上也会影响外资的发展。比如法律管辖权的问题就成为外资入股国内金融机构过程中的争论焦点之一。
同时,中外在文化方面的差异也使外资公司在入股国内金融机构及开拓国内金融市场中面临一定的问题。以保险为例,中外在养老的问题上就存在传统观念上的分歧,国内的家庭观念较重,父母会将对儿女的培养看作是对未来的一种保障,而国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更加独立,这就使国外名目繁多的责任险难以被广大国内老百姓接受,同时国外缺乏的教育险等却正是国内所急需的。因此,对于外资而言,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评估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因为任何一个领域的进入都可能存在不可预期的障碍与风险。

(二)掌握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对政策取向保持高度敏感
如前所述,转轨时期国内的金融市场随时存在着新的机会,也可能产生新的风险,这需要外资金融机构对金融监管当局的政策导向有充分的敏感性,动态地追踪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关注政策取向及其可能的后果,并相应地作出战略调整,在金融市场不断放开的过程中,有选择地放弃一些业务而专攻另一些业务。
例如,在鼓励外资到东北和中西部发展的政策引导下,东亚银行首先在西安设立分行就是一个非常成功的例子
。2001年8月10日该分行开业,由于西部的经济基础薄弱,所以东亚银行原先对于西安分行的预期并不很高,原本想三年内持平就可以。没想到头一年业务开展就颇为顺利,截至2002年上半年,其存款余额已超过6000万元港币,贷款余额超过2亿元港币,均超过2002年全年的预算额,其中在贷款业务上与9家入驻西安的世界500强企业展开合作。

(三)做好本土化工作
随着市场的拓展和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外资银行需要加快推进自身的本土化进程,尽快实现人才、金融产品和金融技术与本土文化相契合,这个进程将主要通过与中资银行开展合作、人才本土化和金融创新的本土化来完成。首先,人才的本土化是基础,既具有国际视野又通晓国内环境的人才日益为外资机构所青睐;其次,利用中资银行在长期经营中积累形成的相对广泛的分支机构网络、雄厚的客户基础和对于中国金融市场的了解,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成为外资本土化的策略之一;最后,金融产品是一种社会产品,并非简单的技术产品,它的生存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社会和市场的土壤,必须适应于这种土壤本身特有的文化、法律、资本市场等环境。外资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以后,在产品的开发设计上更多的需要文化上的磨合及在此基础上的改造与提升,而不是简单的模式移植。
例如做为中国唯一的以独资公司经营寿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友邦保险,1992年进入中国时就将保险代理人体制引入中国,迅速取代了当时中国寿险市场实行的工资、福利加提成的销售模式。同时,该公司充分实现人才的本土化,例如在广州分公司的24人高级管理层中,即有20人左右是本土人才。
(四)谨慎选择合作伙伴
从相对优势看,外资公司具有技术和国际优势,内资公司具有文化和本土网络优势,中外合作可以创造一个双赢的局面,但前提是这种合作必须是理性的、可操作的,这就需要外资在充分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慎重地选择合作伙伴。
以保险业为例,入世初期,外资主要选择与国内保险公司合作,但由于中外双方50%的同比例股权,加之都对业务有发言权,因此摩擦不断,业务也乏善可陈。于是,外资很快将目光投向中国其他领域的强势企业,特别是财力雄厚、具有良好商誉,以实业经营为主的中资大型企业集团作为合资伙伴,如海尔集团、首都机场、五矿集团、中粮集团、国家邮政局等,这样外资公司不仅可以避免沟通上的问题,而且可以为迅速获取客户资源、扩大影响力、树立良好形象等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当前外资入股中国银行业的政策趋势》,内部工作报告
2.巴曙松:《外资银行投资入股问题》载于2005年9月12日《中国经营报》
3.巴曙松、华中炜: 《外资进入中国金融业的途径及应关注的问题》载于《国际贸易》,2004年第4期
4.巴曙松,《中国金融市场大变局》,北京大学出版社
5.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005年12月5日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

附表:
表1 外资参股入股中资银行一览

2001.12
汇丰银行
香港上海商业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增持)
上海银行 8%
3%
2%
2001.11 国际金融公司 南京市商业银行 15%
2002.08 花旗集团 浦东发展银行 4.62%
2002.09 国际金融公司
加拿大丰业银行 西安市商业银行 12.5%
12.4%
2003.11 国际金融公司
淡马锡 中国民生银行 1.08%
4.55%
2004.3 恒生银行
新加坡政府直接投资(GIC)
国际金融公司 兴业银行 15.98%
5%
4%
2004.06 新桥投资 深圳发展银行 17.89%
2004.8 汇丰银行 交通银行 19.90%
2005.03 荷兰国际集团(ING)
国际金融公司 北京银行 19.9%
5%
2005.8

2005.9 苏格兰皇家银行
新加坡淡马锡控股亚洲开发银行
瑞士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16.8%
2005.9 美国银行
新加坡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建设银行 9%

5.1%
2005.9 德意志银行 华夏银行 13.98%
2005.4 澳洲联邦银行 杭州商业银行 19.9%
2005.7 德国国际合作储蓄银行基金
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 南充商业银行 3%
10%
2005.12 高盛投资团 (高盛集团、安联集团 和美国运通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7%
2.5%
0.5%

表2 外资参股入股中资保险机构一览

2000.9 苏黎世保险公司
明治生命保险公司
国际金融公司
荷兰金融发展公司 新华人寿 10%
4.4%
6%
4.5%
2000.11 瑞士丰泰人寿保险公司
卢森堡洛易银行
新政泰达投资有限公司
日本软库银行集团 泰康人寿 共25%
2001 富通集团 太平人寿 24.9%
2002.5 ACE天平再保险公司
ACE北美洲保险公司
ACE美国公司 华泰保险 22.13%
2003.4.21 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有限公司MILLEA亚洲有限公司 生命人寿 24.9%
2002.10 亚洲联合企业有限公司
新鸿基地产保险有限公司
香港亚洲保险公司
泰国盘古大众保险公司
印度尼西亚保险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 10%
2004.9 瑞士再保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中再资产管理 10%
2005.4 澳洲保险集团 太平洋产险 24.9%
2005.5 汇丰集团 平安保险 19.9%
2005.8 泰国盘谷银行
亚洲投资公司
住友保险 人保寿险公司 10%
10%
29%
2005.9 凯雷投资
美国保德信金融 太平洋寿险 24.975%

表3 合资证券公司一览

证券公司名称 设立时间 外资参股公司 持股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1995 摩根史丹利公司
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
香港名力集团 34.3%
7.35%
7.3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2.3.25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49%
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3.4.25 法国里昂证券 33%
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3.11.26 法国巴黎银行 33%
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4.11月底 大和证券SMBC株式会社 33%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4.12.2获准组建 高盛公司 33%
华安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5.1.27 美林(亚太)有限公司 33%
瑞银证券 2005年9月获批 瑞银集团 49.67%

表4 合资基金公司一览
基金公司名称 设立时间 外资参股公司 持股比例(%)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2.6.13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9%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2.7 荷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9%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5.28通过定向增资扩股参股申请获准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
泰达荷银基金 2003.2.27荷银参股,2004.1.8由湘财合丰更名为湘财荷银,2006.4.27又更名为泰达荷银 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4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2.12.27 荷兰投资 30%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2.13 法国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3.25 德国安联集团 33%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4.3 比利时富通基金管理公司 49%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6.12 美国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12.31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3%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3.29 美国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5.25 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49%
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6.28 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6.21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 2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8.4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6.10中融基金更名为国投瑞银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9%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11.15 坦伯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49%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11.18 AIG全球投资有限公司 49%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9.19 美国信安金融集团 25%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9.30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11.16 HSBC Investment(UK) Limited 49%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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