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动-国家垄断行业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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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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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4, 2007, 2:38:04 AM10/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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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序……………………………………………………4

  第一章:强 J全民意志的非法代收费…………………7
    第一节:过街老鼠的梦网公司…………………………
    第二节:代梦网收费是梦网侵犯用户权益的根源………
    第三节:移动无权代理梦网公司强行在用户账户中收费…
    第四节:代收费的其它违法特征…………………………
    第五节:梦网公司的其它违法特征………………………
    第六节:谎言连说三遍就是真理的又一实践者…………
    第七节:与"代收费"作战的理念及方法………………
    第八节:给go-vern-ment的建议…………………………………
    第九节:网络上反映梦网公司内幕的三篇文章………

  第二章:不合法的收费项目……………………………42
    第一节:收取选号费和占号费(停机保号费)、入网费(手续费)……
    第二节:四舍五入收取用户的钱………………………
    第三节:月租费和漫游费的问题…………………………
    第四节:电话卡余额问题…………………………………
    第五节:动感地带的短信套餐侵犯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
    第六节:姚仁俊先生所写的《中国移动唏嘘大盘点》…

  第三章:服务猫腻……………………………………………73
    第一节:来电转移费和1860(10086)收费……………
    第二节:关于长、短途手机的拔号方式一样……………
    第三节:中国移动的温柔陷阱——GPRS…………………
    第四节: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收费清单…………………
    第五节:不敢向用户提供收费清单的品牌……………
    第六节:强制用户使用自称能增值的全球通品号码……
    第七节:拒绝为用户提供30元自由套餐和月租以天计…
    第八节:随意提供不合法优惠套餐……………………
    第九节:系统资料可以随便修改…………………………
    第十节:想尽不合理办法拖住用户………………………
    第十一节:违法停机不用负责任…………………………
    第十二节:让用户无语的报复行动………………………
    第十三节:操控市场中饱私囊……………………………
    第四章 霸王条款………………………………………………92
    第一节:密码是用户唯一身份标志………………………
    第二节:强制用户签订协议………………………………
    第三节:不向用户提供审批备案证明……………………
    第四节:强制入网用户登记本地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五节:入网要办理银行委托付款…………………………
    第六节:拒绝用户现金交费…………………………………
    第七节:入网要预存150元话费……………………………
    第八节:交费一定要交纳一定数额…………………………
    第九节:强制用户使用时间……………………………………
    第十节:可以任何时间随意地向用户发送短信………………
    第十一节:移动有权以莫须有名义收回用户号码……………
    第十二节:移动应该负有保障用户密码安全的义务…………
    第十三节:缩减提交收费清单义务…………………………
    第十四节:不寄账单和发票等资料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节:移动可以让用户倾家荡产………………………
    第十六节:停机必需24小时前通知用户……………………
    第十七节:移动签的合同又可随便变更……………………
    第十八节:移动约定的资费可以不遵守……………………
    第十九节:移动有错而不用承担责任………………………
    第二十节:强制用户把款放在移动………………………
    第二十一节:移动可以反悔双方约定的资费……………
    第二十二节:收钱不负责………………………………
    第二十三节:收费不给计费依据…………………………
    第二十四节:强抢用户充值卡货币………………………
    第二十五节:拒绝人民币使用和以卡代替人民币流通…………
    第二十六节:移动说的都是金科玉律………………………
    第二十七节:百姓不可点灯………………………………
    第二十八节:又是代收费的霸王条款………………………
    第二十九节:移动可以任意变更合同条款……………………
    第三十节:拿用户的现金退赔用户的话费……………………

  第五章:我是如何与移动周旋……………………………………115
    第一节:直接过招……………………………………………
    第二节:我是如何运用媒介来维权…………………………
    第三节:我是如何运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维权……………
    第四节:我是如何运用物价局维权…………………………
    第五节:我是如何运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权………………
    第六节:我是如何通过法院来维权………………………
    第七节:我是如何通过公共安全专家局来维权……………………

  后 记………………………………………………………………128

  附:与移动战斗的主要法律…………………………129
自 序

  来自潮州的我,现住深圳,文凭不高,本来是经商的;81年入书斋门时背的是"我爱北京,我爱tian~an-door,我爱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有十一年party龄的C.Pparty员,喜欢梁羽生笔下的金世遗,故用其做笔名。
    2001到2004年以来,我的手机号码总是近百元、几十元、几元、甚至1元、5分地被莫明其妙地扣钱。多次投诉,运营商说他们是代收费的,与他们无关系,而那个遥远的所谓与多收我们钱的有关系的公司,却没有一次承认他收错钱,最后是不了了之。月复一月,没有一个月不对收费有意见。很是生气,不是交不起这点钱,而是被抢、骗的感觉很难受。但终究还是不了而了。这段时间,我应该属于麻木类型的,并不懂得很多不合理的事情,而象福建邱建东打击电信的违法收费、山东沈洪嘉呼吁明晰入网费产权和取消月租费等等事项,我当初竞然一无所知。
    2003年8月,运营商让我重新启用已停了机的号码13903022959,给予该号码使用220单向套餐了。同年10月,又不同意让我使用该套餐,想起当初让我用220单向套餐的那个MM怪怪的声音,几十岁的人还被此等小伎俩骗了几百元,有一股拿de-tona-tor包炸毁这个运营商的冲动。我干脆不去交纳400多元的话费,改用联通号码。
    2004年2月,刚过完年的一天清晨,我接到运营商的信函,声称将对我进行起诉。与其让你先诉我,不如我先诉你,我本着这个思想,请律师起诉移动。好不容易立了案。开庭前,移动开出了诱人的撤诉条件,被我拒绝,我要的是个理。此案在福田法院李育忠副院长(现任福田检察院副院长)的关注下,一审主审法官剥夺我选择违约案由的权利,以不构成侵权为由,莫明其妙判我败诉。接着,福田法院又对我诉移动的案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立案,这实际上就是剥夺我的诉权。我的脑袋嗡地声,一股热血窜上我的心头,我对法律的情感,就是对月亮中的嫦娥那样敬仰它,如今自已最根本的诉权都没有,这种呕吐的感受就是象看到心中的嫦娥原来是那样肮脏,任由李育忠玩弄一样。从此,走上了一条剥开通信运营商的真面目和维护诉权的漫漫长路。
    我很早就懂得联系的普遍性,想起以前对违法行为的苟且忍让,才明白是自已给自已挖的坑,我终于理解了联系的普遍性了,我骂自己,活该以前被它们抢那么多钱。
    世界万事万物都具有联系性的,当你见到抢劫而不与想法制止的时候,你必定会成为下一个被"抢"的人;移动及其代理人公然践踏法律,我们总是因为事小而不为,凭其掠夺我们的财富,移动这种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也会促使社会向丑恶的一面发展,最终也就出现了"抢劫犯";我们的财富养肥了移动,移动也会饲养了更多的代理人,会把你的最基本的诉权、人身权、财产权等视为砧板上的肉,凭由宰割。只有我们群力而围之,每个人发扬滴水穿石的精神,让移动为违法行为付出了应有的违法成本,"千里大堤,毁于蚁穴",这样,违法的移动也就有了最终的违法成本了,当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的时候,我们也就不会碰到抢劫犯
    为此,我呐喊,二年多来,从没有停止。我的诉权在深圳福田法院没有得到恢复,但是我在其它地方依然能代理或帮助他人在法庭上与移动较量,取得一个个的小胜利;虽然媒体对移动的违法行为揭露了又不揭露或者是连披露都没有或者干脆为移动宣传,但不时总有一些媒体披露出移动的真实面目来,网友的战斗事迹时常出现在网络上;虽然很多亲朋好友都劝我收手认命,但我也认识更多的志同道合的朋友,他们与我们一样,一直都在与移动做斗争,从没有停止过。
    法制是国家的基石,不管移动是如何公关,不管社会道德是如何堕落,只要这个go-vern-ment想维持发展下去,象移动这样公然亵渎法律的行为就会有消亡的一天,我坚信移动与做为国家基石的法律相比,不外也只是纸老虎而已。当看到比例很高的忧国忧民的国家机关人员,这更坚定了我胜利的信心。
    2006年4月,福田法院恢复了我的诉权,历时尽二年的诉权暂时得到解决;我与黄、吴、林、夏倡导的517集中起诉运营商践踏法律行为得到全国热烈响应,通信维权网又成立。我又欣慰地知道,有一群网友们自发地成立了一个针对移动的反黑论坛,成员都是各行各业、热血奔腾的青年,他们与我一样都在抗争着,甚至比我抗战得更剧烈。
    不幸地是他们的论坛被关了,理由是他们号召"五一"集体上移动的营业厅表达诉求,这种刘和珍式的行为当然会被压制了。
    2006年6月6日,他们中的成员自发地从各地赶到深圳福田法院为我与移动的开庭助威,我很感动。看到他们当中的一些人与我以前一样不懂法律,被移动的思维牵着走,我于是萌芽用拙笔素描全国各地战友的经验,把运营商的丑陋面目系统地写出来,供他们参考,也供所有我还不认识的战友们参考,供所有的电信用户参考,并唤醒所有不理解联系普遍性的用户。
    运营商以移动公司为代表的,移动也是最可耻的,所以我才只写移动,其它各个运营商就权当作举一反三吧。或许你被联通、电信、网通、铁通欺辱过,但是他们所有可耻的行为都有共性。
    "一屋尚不能扫,何以扫天下"?我们要明白联系的普遍性。"其实地上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但愿这条维护法律尊严的维权路一直有人在走,但愿这条打维护法律尊严的维权路有大量群众在走。当我们看到雷锋塔下去,法海躲到螃螃蟹里面时,那时到民间,倾听民意,凡有田夫野老,蚕妇村氓,除了几个脑髓里有点贵恙的之外,谁不为我们的行为拍掌称快啊……

  陈书伟

    第一章:强 J全民意志的非法代收费

  第一节:过街老鼠的梦网公司
    用户对移动最不满意的就是霸王条款,代收费是霸王条款的一种形式,当前用户最厌恶的问题是梦网业务问题,梦网业务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梦网业务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的原因如下:
    1、短信骚扰。
    垃圾短信响声总会让正在工作或享受生活的用户不自觉地查看,又无可奈何地删除这此垃圾短信。用户每天都会接到很多垃圾短信,这些垃圾短信的内容无非是商业广告和刑事诈骗。其中,刑事诈骗是go-vern-ment打击的重点,现在已极少出现了,商业广告绝大部分都是梦网公司发送的。如果没有梦网公司发送的信息,用户的手机接到的短信会特别干净,用户开心地享受高科技带给用户的方便同时不用成天为这种骚扰的垃圾短信而不快——用户既没有义务删除垃圾短信,也没有义务接收梦网公司的广告;假如是因为用户不用为接收到垃圾短信而付费,因而梦网公司就可以向用户大量发送垃圾信息的逻辑思维,也就等于可以随便打电话给陌生人。
    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宣传短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用户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发短信的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用户也可以向公共安全专家局举报,请求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对发送者进行行政处罚。
    2、短信内容侮辱用户。
    "D它突然低头用舌头吸允笔者的……回复D看一位女大学生的羞涩自述!现在的女生真是不得了,还可以与她(它)聊天交朋友(短信娱乐)。本条免信息费,发信人:036381,发送于2006月5.14.
09:30:09"这是笔者前不久接到的一条短信内容,很多短信色情内容比这更不堪入耳;类似的内容还有情色玫瑰坊、探索两性秘密、少女到女人的情感实录、美女视频、测名、测婚姻、测爱情、六合彩码号猜测等等。
    以上发送的这些内容违反了《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造、复制、传播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
教和封建迷信的;(七)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凶杀、KB或者教唆犯罪的"以及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22号)的规定。用户可以向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举报,也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发送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发送淫秽色情等法律禁止的内容勾引用户上当是梦网宣传短信的惹人厌恶的另外一个原因。这些短信,对于绝大部分用户,特别女性用户,是人格上的一个侮辱;对于未成年用户,发送这些淫秽内容,实质就是犯罪。
    3、抢用户的钱。
    笔者曾接到那个上市的网易公司一条短信,向笔者的手机发了一个所谓的手机邮密码,每月就收取笔者10元。有时用户手机就是收到一条短信,就被收取了一元、5角不等。这种抢钱方式,在2002年至2004年是最普遍的方式,那时候所谓网站公司转亏为盈的原因或者是一些上市公司如空中网和"TOM"有不错的业绩,梦网公司老板一夜成为千万富翁的原因,全部是借助这种所谓的业务成绩。这种强抢钱方式,无论是多么小心的用户,都会被抢钱,这是用户最愤怒的。这种强抢钱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4、不明码标价,欺骗用户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七条:"电信服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题醒目。"
不明码标价,欺骗用户的交易表现类型如下:
    A:不标价:如030601发过来的:"女人身上有个部位,爸爸能碰两次,妈妈能碰两次,老公却一次也不能碰,请问是什么?回复数字1看答案。询02062823565
"用户曾投诉发送后则被收取10元。
    B、价格不明确:如"您申请的深圳巨鹏(9466)无限DIY业务2.00(元)/条,请重发43到9466确认生效。号码:9466,日期:06/05/19,时间:22:09"用户发送过去,马上接收到了15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和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内容的通知》,应当按一条的内容收费。
    C、标价不清晰,如"寂寞难奈96098119,……(每分钟1—3元)、
"请发铃声编号到600094260"然后在哪一个小角处写上1元/条。1元/条小到需要高倍的放大镜才可以勉强看到的地步。这是违反《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七条的。

  梦网公司招人厌恶的原因罄竹难书,以上所说的只是依照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通报对电信企业侵权行为治理情况》中所描述的违法事项及用户经常碰到的问题所列而已

  第二节:代梦网收费是梦网侵犯用户权益的根源
    梦网业务是手机通信上的一个毒瘤,对用户的生活、工作、精神上构成了极大的伤害,绝大部分用户都在本能地抵触该业务。梦网公司及那些像煤矿企业一样占有股份的当权者为了要收回成本,要赚钱,要住别墅开奔驰,要被媒体吹捧,面对这些抵触的刁民用户,不断地用抢、偷的方式来增加它们的上市业绩。善良的电信用户发现被抢的钱总是需要花更大的成本去要回或者是根本就要不回,诉诸于法律的成本太高了;但用户不是羔羊,任人宰割,用户狂怒的暗流如同地下的岩浆一刻也没有停止,总会有一天喷涌。
    用户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原因是什么?笔者思考。
    如果没有代收费,则梦网公司就无法在用户的手机上抢钱,恐怕全国没有几个人会为了订制梦网公司业务而交现金给五湖四海的梦网公司;从成本利益上核算,没有利益的驱动,梦网公司也就不会大量地向用户的手机用户发送垃圾信息,用户也不会总受到骚扰和侮辱,和谐社会也就和谐多了。
    这就不难看出,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主要原因就是移动为梦网公司提供这种代收费的行为,这不难理解,梦网公司的"罪行"其实就是移动公司的"罪行"。
    那么,移动没有经过用户的同意就代第三方收取用户的钱,合理吗?银行难道可以在没有经过储户的同意,代储户为第三方付款?笔者顺着这条思路思考下去。


  第三节:移动无权代理梦网公司强行在用户账户中收费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范畴,上层建筑以民意为基础,绝大多数用户憎恶梦网公司的各种行为,移动代理梦网收费这种行为应该是抵触法律。笔者顺着这条思路思考下去,发现移动无权未经用户同意代理梦网公司强行在用户账户中收费。
    先请大家思考逻辑推理——"人难免犯错误,打人是犯错误的,所以我打人是难免的"的正确与否。该推理,大前提与小前提都是正确,但结论是错误。为什么结论会错误的呢?
    人难免犯错误的,这里"错误"范畴是失误,即"由于疏忽水平不高而造成差错"(《倒序现代汉语词典》P1306);打人是错误的,这里"错误"的范畴是违法的,于是该推理形式就把人难免犯错误变成人难免违法的,而人难免违法的论点是错误的。正确的推理结论是建立在正确的论点和正确的逻辑形式上,"打人是难免的"逻辑关系其实就是违背了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同一律",也就是概念的确定性。
    回到移动所称的代理梦网公司收费的问题。
    任何一个人A都可以代理另外一个人B,这时的同一个人有多种身份,一种是代表自已的人A,一个是代表他人的人B;这个人是人A与人B、人C……的复合。
    用户与移动A签订了使用通信工具的服务协议,用户与移动A之间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依照约定向移动A存交了钱做为话费,移动A为用户提供了通信服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就,用户的钱放在移动A那里做话费,移动A负有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移动称其是代理了梦网公司的收费行为,这时的移动代理收费的身份已经不是原来的移动A了,而是代表被代理人梦网公司,也即移动B的行为,即移动代理收费的身份是移动=移动B(即梦网公司);同样是移动,这时的身份是移动={移动A、移动B}。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是移动A,在这里移动A≠移动B,于是移动A的代理收费,就是移动A把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转移至移动B(即梦网公司),而移动A(移动本身)这种转移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并没有征得用户的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移动(即移动A)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把保障用户财产安全权义务转移给梦网公司(移动B)的行为是违法的,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移动(即移动A)这种代收费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无论用户有没有订制相关的梦网业务内容,在用户没有同意移动可以代理第三方收费的情况下,移动都应把代理梦网收费的费用原封不动地返还给用户,并承担相应的其它民事责任。
    与"人难免犯错误,打人是犯错误的,所以我打人是难免的"同理,移动认为它代理梦网公司,收取用户的梦网费是把钱交给梦网公司,即移动自已;代收费的当事人是移动,与用户的合同关系也是移动,并不存在义务的转让。移动的实质是把用户与移动A的关系换成与移动B(梦网公司)的关系,把移动A的概念偷换成与移动B。于是就会出现这种代收费也是移动,保障用户财产安全义务也是移动这样的悖论。
    笔者观点,在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可。福建省莆田荔城区人民法院(2006)荔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最后一段(主审法官:范建东):"本院认为,被告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莆田分公司没有得到原告吴春喜的授权而为另外客户收取费用,其收取没有合法根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其有义务保护原告在其处的资金安全,这维护原告的资金及交易安全,被告应当返还其收取原告的代收费人民币215.3元"[该判决书在〈通信维权网—吴春喜来信刊登〉http://www.txwqw.com/dispbbs.asp
... 133&replyID=133]。不可思议的是信息产业部的《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内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等文件中也明确了是移动是代理第三方收费。略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规范性文件不能代替抵触法律,不知是主管部门不懂,还是代收费这种违法行为就是主管部门策划实施?
    移动代理人会类比争行的代收费。为什么银行可以代收费,移动代收费就是违法呢?请大家先观察,生活中并没有几个人责骂银行代收费,相反,生活中并没有几个人不怒骂移动的代收费;怒骂的人,也有go-vern-ment官员(包括法官),有学者和律师,而不单单是笔者此等小民。
    现在笔者再分析为什么银行代收费就是合法的和社会没有怨责?我们看二组代收费的关系。银行、储户、商家和移动、用户、梦网公司,不难看出,第一组中,储户是主动同意商家在银行账户中扣钱,第二组关系中,用户并没有事先同意梦网公司在移动账户中扣费而是移动强制用户同意它可以扣用户的钱给任何公司。这二组关系中,银行和移动都负有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反过来说,用户(储户)财产在银行或移动中的权利属于用户(储户),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对合同的全部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上第三人",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债权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储户在银行中财产权转让给第三方即商家,并不需要债务人即银行同意,只要告知就完成了法定义务,即使用户没有告知时,是否同意转让权利的权利也在于债务人即银行,因此银行的代收费行为是合法的,现实中银行代收费没有激起储户的不满,是因为银行的代收费既保障了资金的安全,又带给储户生活上的便捷,更重要的是这也是储户心甘情愿同意的。而移动代所谓的梦网公司收费,它是把负有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的移动A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转到移动B(即梦网公司),依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移动A把资金转移到移动B(即梦网公司),应当征得用户的同意,但事实上移动的代收费并没有经过用户的授权同意,其代收费的行为并不是用户真实意思的表示,故移动的代收费是违法的,加之这些千千万万的所谓的梦网公司为了别墅而公开抢钱,难怪会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了。
    用银行做类比的移动在这里是搞了个位置偷换法的思维形式。用户再来看二组关系中的用户同意模式也就不难得出用户对移动的代收费行为意见这么大的理由了。
    银行代收费是用户能得知具体商家的具体情况并依约有明显的合同关系而经用户书面授权(即刷卡或办理存/卡的书面委托手续的),而移动所谓的代收费是用户不知所谓的梦网公司的具体情况,也不知用户的真实消费情况而被强行掠夺的,且这里的第三方梦网公司是个抽象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商家。
    再从二组关系中的安全保障上说明移动代收费不能与银行行代收费相比。或许是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的缘故吧,银行有三套的安全数据模式,并且当中由第三方和go-vern-ment掌控,而移动呢?我们只知道一套经常搞错数据收错费的电脑系统,用户只知一套当你捉不到它违法的时候,它就说电脑没有错,当你捉到它违法的时候,它就说程序设计错误的、时常被消费者捉到乱收费的电脑计费系统,用户当然不相信移动的这种未经用户同意掠夺用户的钱给它自已定义的所谓的梦网公司。
    从二组关系代收费的法律规定上,银行代收费,在深圳还有深圳市go-vern-ment出台的规章调整,而移动的所谓把收费项目"代收费"定为代梦网公司收费的行为,至今却没有一套专门的代收费规定。
    故此,银行的代收费是储户同意的、是合法的,收费对象是确定的,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实践证明是安全的,是消费者信任的;移动代其自已定义的所谓梦网公司是未经用户同意的、是非法的,收费对象是不特定的,随意性的,实践证明并不能保证用户的财产安全的,这就是用户为什么愤怒的原因。老鼠偷吃粮食,当然遭人讨厌!移动代收费和银行代收费二者没有类比的基础,移动的类比是东施效颦!
    代理梦网收费不合法是因为用户不同意移动把保障财产安全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如果是用户同意移动代第三方代收费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的确移动可以代梦网公司收费而由梦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是,又有几个会同意移动代梦网公司收费呢?要用户心甘情愿地同意移动代他们的所谓梦网公司收费,是不可能的。假如移动通过格式合同来强制要求移动可以把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则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示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已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规定为无效的合同条款。《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八条:"格式合同有下列条款为可撤销的合同条款:(六)规定使用人可单方将其权利或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此条充分说明了移动单方规定可以代理第三人在用户账户上收费的条款是无效的合同条款。
    故此,代收费并不是代理第三方收费,而是移动的收费项目,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移动应为代收费承担法律责任。在实际操作中,移动却抗辩为,移动是代理第三方收费,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用户应直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相当多的用户对此总是感到移动说得在理,又感到移动说得不合理,但又说不出它不合理的所以然。我们用逻辑学的三段式把移动的观点概括起来,就不难驳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第三方的谬论。
    "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移动代收费的行为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所以移动代收费的行为应由梦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由移动承担民事责任"(如果p,那么q,p,所以q)。这个推理的逻辑形式并没有违反逻辑规律,是正确的,大前提是正确的,结论是否正确就取决于小前提是否正确,即"移动代收费的行为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正确与否?本节前面的论述已有结论,所以其移动代收费应由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的结论是错误的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移动代收费的正确、负责任的方式是由用户象开通来电显示一样开通代收费,并且承诺对代收费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代收费是需要开通的,则没有需要的用户都不会去开通的相关功能,所以梦网公司及移动也就不会强制向用户发送垃圾信息——毕竟梦网公司及移动要考虑成本啊。如果是用户开通了该功能
,则用户同意移动把其保障财产安全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而移动因此还要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假如是梦网公司收错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移动负连带责任也无可厚非。移动承担这个连带责任,就会更加尽责去监督梦网公司,对梦网公司的违规也多了一份约束力量。这样的结果是守法经营的梦网公司得到保护,而用户的权益也得到保护,梦网公司、移动都能合法得获得利润,用户的需求也能得到保障。
    为什么移动一直不这样办呢?那是移动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所在,因为他们的个人利益,所以可以漠视消费者的权益,可以把它们利益凌架在法律之上,这就是问题的真正所在。
    自2002年以来,信息产业部和移动都在喊整顿SP,特别是2004年发的文件《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的通知》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但笔者一直不看好,因为代收费制度上的设计为践踏法律的行为提供了便利,而利益上的勾结却让良知的执法者制订的治标规定得不到贯彻。事实也是代收费这项收费事项,一直以来,民怨有增无减。所谓群众利益没有小事,所谓的八荣八耻在他们的个人利益上相比显得很渺小,那些主管官员高喊的这些口号,是一种自淫和意淫,也是在欺骗广大的用户。它们没有捞够是不会罢手的,它们又总是捞不够,象媒矿企业一样,国家整了多少年官商勾结还没有整出个所以然了,而国务院却从没有重点整理通信,你相信它们会罢手吗?
    无论什么运营商,强制要用户交纳所谓代收费费用,用户不同意,则捆绑式地停止有户的服务并要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对于预付费的用户,则直接在用户的账号中扣费,直抢到用户账号没有钱,没有钱不再存钱,则直接停用户的服务。想起初期交纳入网费等做为建设移动设备,而今天移动却这样对待用户,笔者不禁心酸地想起《诗经?硕鼠》:"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
硕鼠硕鼠,无食我麦!三岁贯女,莫我肯德。逝将去女,适彼乐国。乐国乐国,爰得我直。
硕鼠硕鼠,无食我苗!三岁贯女,莫我肯劳。逝将去女,适彼乐郊。乐郊乐郊,谁之永号?"
第四节:代收费的其它违法特征
    一、代收费不符合代理特征
    2004年,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内容的通知》规定首问负责制。很少用户向投诉梦网公司,首问负责制实质就是移动负责制。规章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何况是规范性文件呢?如果移动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依《民法通则》第二款:"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移动在法律上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信息产业部的首问负责制又是与法律相悖。这是为什么呢?笔者顺着这条思路思考下去。
    笔者发现,移动代梦网公司收费的行为根本就不是以被代理人即梦网公司的名义做出,而是以自已的名义做出,移动所谓的代梦网收费不符合代理的特征。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须具有二个要素1、在授权范围内;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做出。梦网公司没有移动,搞不到钱的;移动要梦网公司给它什么代理权限,梦网公司应该会给它什么权限的,代理的第一个特点在授权范围内的要素承立。那么移动是不是以被代理人(梦网公司)的名义作出的呢?笔者从发票的规定入手。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改变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梦网公司搞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用户提供发票,并如实按照所收金额和所提供服务名称开具发票,用户有权拒绝不符合服务项目和金额的发票。
    假如移动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的,则应该提供梦网公司发票。但所有收费,移动提供都是移动自已名称的发票,因此,移动的所谓代理梦网公司收费,实质是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不符合代理的特点。
    二、移动永远无法证明代码属于哪个梦网公司
    请看移动在法庭上是如何误导用户的:"收你代码1700共20元是我们代理腾讯公司收取"。笔者一直以来,都从腾讯公司的收费是否合法的角度抗辩的,笔者从没有对移动这句话中,为何1700就是腾讯公司进行思考。很多人也是一样,移动说代码是谁就认谁。但细心一想,此话大前提是收费的代码1700就是亿万富豪的被媒体吹捧和获奖的马化腾帅哥创立的腾讯公司,代码1700为什么就代表腾讯公司?还是一个倒霉的遭遇才让笔者思考这个问题。
    2005年2月,代码为1181的常往笔者的13077889998发送宣传内容,深圳联通告诉笔者,1181是广东联通,笔者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广东联通短信骚扰(案号为200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851号)。广东联通要求笔者拿出证据证明1181就是它们,笔者无语。
不久前,笔者经常在半夜三更收到1862010052
发到13903022959的信息,把笔者从睡梦中吵醒。笔者咨询1860,工号3235和3915都承认1862010052是深圳移动的代码。为谨慎起见,笔者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去信咨询。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于二00六年五月十九日做出《关于有关信访事项的回复》称,"目前,短信息服务代码由电信运营企业自行规划、分配和管理"。笔者豁然开朗,短信息服务代码由电信运营企业自行规划、分配和管理就意味着移动永远无法找出合法的证明证明代码属于哪个梦网公司。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短信息服务代码依法应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审核发放,现实中却是移动自行审核发放。这就变成这样的一种情况,移动可以随意指定代码属于哪个梦网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它相关的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移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而仅凭单方的陈述,也只能仅凭单方的陈述,从道德和法律上,用户都可以不认同1700就是腾讯公司;移动主张1700就是腾讯公司从法律上就站不住脚,移动也即永远无法找出合法的证据证明代码属于哪个梦网公司。
    笔者回忆起多次与移动交涉有关梦网公司代收费的情况,移动都先入为主,直接说XXXX号码是XX公司的代码。笔者对此也并没有异议,法官也从来都是稀里糊涂的任由移动说什么代码就是XX公司的代码。不庸置疑,移动总以自已的话就是正确地,严然自大地把自已摆在执法者的地位而忘记自已只是个企业;我们又被移动大大地忽悠了一把。
    善良的群众总会被厚颜无耻的人所欺骗!像笔者!!!
    另外:什么是梦网,只是移动自已的定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并没有梦网这个词,移动称什么梦网业务或者是梦网公司也是自导自演的事,根本就没有威权的第三方对此予以确认,所以移动解说属于梦网公司之类,对此只能参考。

  三、系统没有获得电子安全认证
    移动和梦网公司在庭审中经常是不提供给法庭对不利于自己的电子证据,让用户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甚至,一旦他们遇到对自已不利的后果时候,还会
"制造"数据,蒙骗法官。笔者最近与他们的邮件账单的案件就是这个例子。
    一直以来,笔者对取证难的电子数据很头痛,对移动和梦网公司的罪行除了破口大骂就没有其它办法。不过,老练的黄志宏说,干吗要承认对方?一语惊醒梦中人,对方不提供电子数据,我们干吗要承认对方数据呢?
    常识告诉我们,所谓电脑不会错的前提就是原先程序设计正确,电脑的记录没有经过改动过。移动和梦网公司提供给的电脑记录即使是真实的,也并不能证明是其没有改动过的——它可以在后台做出修改后再提供给法庭。所以说,用户对移动和梦网公司提供的所有的电脑记录资料都不予认同,这样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善良的用户总是被移动所设的错误逻辑推理所骗。
    为什么说移动提供的电脑记录资料不能做为证据呢?《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获得第三方依照《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获得的电子安全认证,法律上可以认定有效的书面的形式。《广东省电子商务交易条例》第六条:"
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程序。使用的程序能够证明以下事项的电子签名为安全的电子签名:(一)确认该电子签名的签署者的身份;(二)证实该电子签名是签署者独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数字签名为一种达到第六条规定要求的安全的电子签名:(一)该数字签名是通过数字证书中与公钥相对应的私钥产生,并可以通过公钥加以证实的;(二)数字证书是由依法成立的具有认证资格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签发的;(三)该数字签名是在数字证书有效期内签署的。"
第八条:"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安全的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效力"对此也做出了详细地规定。
    以广东移动为例,其提供的电脑数据要作为有效的书面形式,必需是其计费系统获得了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的认证,并由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为其提供证明其电脑记录数据为没有经过变更的数据。但实际上移动和梦网公司都没有供第三方的电子安全认证,用户之前所有对通话清单等电脑记录采信,是基于用户相信移动提供的记录是没有变更的这个前提,;用户的善良都被移动和梦网公司利用了,它们凭用户的相信而拒绝不提供相应的其它证据或重新修改数据。这或许就是它们在心里面看不起用户的另一个原因吧。
    移动对付用户不承认数据的抗辩模式,一般采用二种方式,一是公证,移动和梦网公司由公证处公证证明其数据的真实性;二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目的也是证明其数据的真实性。因为移动和梦网公司的系统没有供过电子安全认证,它可以提供的数据不见得就是当初的数据,它可以更改数据后再提供,这时无论是公证的资料也是法院调查收集,虽然真实的,但并不见得就是与用户当初的通信记录有关系,这对用户是非常不公的。不过,由于电子安全认证不是国家强制性的认证,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法院采信这种经公证的证据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节:梦网公司的其它违法特征
    本节内容是建立在移动的诸多谬论上,如代码就是某个梦网公司,代收费是合法,所以本节的分析,不是本章的重点,只是给各位做个参考,明白代收费里面的更多违法内容而已。
    一、没有办法证明所谓的代码就是其自已公司的代码。
    本项请参照上一节第二项的分析。
    二、系统上并没有获得电子安全认证。
    本项请参照上一节第三项的分析。
    三、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依照《电信条例》第八条和信息产业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规定,梦网公司的经营项目属于增值业务范围。依照《电信条例》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梦网公司必需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才可以经营,但是部分梦网公司仅凭与移动的关系,没有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就经营此类项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梦网这种收费不受法律的保护。
    四、资费没有获得go-vern-ment审批备案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信部联清[2002]286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电信资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6]260号),都明确规定价格要经过通信管理局和物价局共同审批备案,否则不能实施。事实上梦网公司的所有价格都没有经过二个go-vern-ment部门的共同审批备案,梦网公司依法是不能收费的。

  第六节:谎言连说三遍就是真理的又一实践者
    "谎言连说三遍就是真理",这是德国的郐子手戈培尔的名言,希特勒就是利用它的宣传部长戈培尔欺骗全国人民而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我国民间也流传这么一个故事,上午,一人告诉一位老妇人:"你那忠厚的儿子杀人。"老人家不信;中午,又一人告诉她:"你那忠厚的儿子杀人。"老人不信;下午,又一人告诉她:"你那忠厚的儿子杀人。"老妇人吓得丢掉正在织布的纺织机马上就跑——当初的刑罚是有连坐的。移动就是这样一个不折不扣的实践者。
    一直以来,移动的电脑系统计错是时常的事情,但是移动却从来都说他们的电脑没有问题,用户所有的通信计费依据都是建立在移动的计费系统没有问题的基础上。一直以来,无论什么代码,比如1700,移动说是什么公司,用户甚至包括法官都就认同是什么公司,但其实,凭什么就可以移动说某某代码是什么公司就是什么公司啊?代收费明明明是违法的,移动却硬说代收费是合法的,他们只是代理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但又有多少人觉醒移动无权代第三方在用户的账户中划款,多少人又明白移动收取的梦网业务应由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有的这些舆论,都是基于移动不断的通过媒体、不断的通过自身上百万的工作人员,不断的向社会宣扬,最终也就是把此谎言说成是真理了。
    相信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当德国人民知道戈培尔平时所说的真相是个骗局,希特勒在战场上连遭惨败的时候,当用户不宽恕那个岳不群式的无耻之徒时,就是希特勒自杀的时候,就是人民欢呼的时候。当你了解到移动的世纪谎言后,请记住,我们不是病夫,我们不是懦夫,我们是有血气的人字是要大写的人,对于欺骗我们,掠夺我们的,压榨我们的移动,永远都要记住,请绝不能对其留情。忘却就是对历史的背叛。我们期待着移动及go-vern-ment的相关人员能被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节:与"代收费"作战的理念及方法
    一、初始目标是获得赔偿,终极目标要取消代收费。
    雷锋是公益行为的典范。部队提供给雷锋的吃、住、穿、行等基本保证,我们维护法律的尊严,谁给提供吃、住、穿、行等基本保证呢?与践踏法律的移动作战是长期性的,因此,我们必需适当地补充我们的供给。这就需要取之于山,用之于山。
    要提醒各位注意,在赔偿这方面,有的战友认为拿钱不够光彩,假如为了拿钱而拿钱,的确是不够光彩,但如果拿钱是为了更进一步地长期性的打击移动的违法行为,这有何不光彩?移动也正是利用我们这点心里,以我们不是做公益而是为了搞钱来打击我们心里防线,诽谤我们。大家想一想,我们要求移动取消代收费,移动同意吗?为什么移动可以长期拿人家的钱来而我们折磨我们,而我们却需拿自已的钱去与这个庞然大物做战?假如能够拿移动的钱,再与之做战,何乐而不为?所以我们拿钱的手千万不能太短,要钱的口千万不要难开,打移动的行动千万不要停止。
    针对代收费的作战的初始目标是为了钱,还有另外一个理由,一般梦网公司都在外地,用户在法院起诉他们,他们的成本就会很高,大家都起诉它们,它们就会承受不了,所以用户获得合理的赔偿较易些,而用户获得相应的赔偿后,一方面心里也较平衡,另一方面也为进一步打击它们提供了物质基础。
    针对代收费作战的初始目标是为了钱的最重要理由是打击梦网公司的行为只是治癣行为,并没有治本,即使用户胜诉,对于广大受苦受难的用户来说,也起不到根本的转变作用。因此,用户必需用物质上来进一步做更大的事情。
    针对代收费作战的最终目标是让移动取消未经用户同意而强行代第三方收费的行为,一切的罪魁祸首是代收费,没有代收费,梦网公司的各种罪行就无法实现。因此,不管用户是否拿到钱,都不要忘记用户的最终目标是为民做一件事情。

二、如何通过法院来打击梦网收费
    物价局和工商局对乱收费的行为其实都不想管,通管局只是做个形式罢了,三个部门都没有对移动认真处罚,对消费者的申诉总是应付而已。故作战的途径只能是通过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也会增加移动的违法成本。现以起诉深圳移动为例,做一个说明吧。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住址:……,联系电话:13077889998
    第一被告: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地址:福田区滨海大道9023号国通大厦31楼 负责人:凌浩 电话:83889999
    第二被告: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南路208号全球通大厦19楼,法人代表:徐龙
    诉讼请求:(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1、判令二被告双倍返回原告2227.60元并赔偿原告1113.80元共3341.4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复印费3.15元、误工费3.15元、并通费3.1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的资费约定是发短信0.1元/条,打电话0.4元/分钟。被告于2006年5月份在原告的号码13903022959收取了1169.80元(注:提供被收费的依据,动感地带和神州行可以是短信提示、也可以是电话录音等),原告对于50元的月租和6元的来电显示没有异议,对于余下的1113.80元,有异议。另,被告于2006年5月12日至5月15日对原告的手机停止了呼出的服务;被告承诺多收费,双倍返还。
    原告认为:被告收取原告的737元的所谓代收移动梦网信息费和376.80元的所谓通信费共1113.80元并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于多收费,故此,依《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条,被告应当返回原告2227.60元。被告收取的费用属于多收费,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又应加倍赔偿多收原告的费用,也即应再赔偿原告1113.80元。被告总共应向原告支付3341.40元。提醒法庭注意,多收费双倍返还是双方的约定,而再赔偿一倍是被告的法定义务,被告并不是重复性地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于2006年5月12日至5月15日对原告的手机停止了呼出的服务,原告认为:电信实行的是普遍服务,公民有通信自由权,依《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被告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13903022959的服务。被告对原告的号码实行停机,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欠费,而原告的账号上也有很多钱,且依《关于重申取消话费交费时限的通知》(信电函(2002)74号),用户可在交费起始日后一个月内任一天交费;被告的停机理由并不成立;依据《宪法》第四十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五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结合被告多次明知且投诉无效的实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
    原告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损失无需原告举证,而且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也没有违反生活的常理,理应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请贵院在庭审过程中务必提示原告的诉讼权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请贵院给予及时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06年6月13日
    本案中,用户只需要提供被收费用的具体金额和身份证明,当然,有反证更好。下面笔者对本案做出分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只要列举出移动收取用户多少钱,移动就应举证证明它收取用户的费用的合法性。移动为了证明收用户的钱的合法生,必须要提供收费清单以及用户订制相关服务的证据。用户不要承认其收费清单的真实性,移动就必须要去公证其清单的真实性;对于"代收移动梦网信息费"部分收费,用户尽可能提供反证,包括采用一些科技手段。这时移动必需要经过的第一道关是电子安全认证。移动为了证明用户订制梦网公司的业务,必须申请追加梦网公司为第三人,然后与梦网公司一起证明用户订制相关的业务,这时的用户,也可以运用第一关卡来对付梦网公司,这样,用户又设了第二个关卡。接下来,梦网公司还要为其明码标价并已告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订制业务流程、服务内容等的合法性做出举证,这是第三关,其中,有关明码标价方面,移动经常是以网站等就以此称已告知用户,提醒各位注意,移动对标价还必需证明已告知用户。当用户反问为什么某代码就是代表某具体梦网公司的时间,依照本章第四节第二项的分析,移动永远无法证明,既然被代理人都找不出,何谓来的代理,这第四关卡是刹手锏。移动还要为代收费的行为的合法性举证,于是用户就其无权未经用户同意代理第三方收费的行为及不符合代理特点的行为进行抗辩,这又是用户刹手锏的第五关卡,也将是最激烈的关卡,具体的分析可以参照本章的第三节进行抗辩。上面这五道关卡,不管用户实际上有没有订制,不管梦网公司的业务是否违法,足以让移动承担起多收用户信息费等费用的民事责任。
    各位要注意,移动它们经常对相关电子数据不提供或者修改相关的电子数据,这是笔者长期与其作战获得的经验。用户若真的被冤屈的,也可以采用以毒攻毒方法,即可以通过读卡机等方式修改短信上的资料做为反证。这样,用户的反证也具有移动和梦网公司所提供的真实性的证明力,《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移动和梦网公司还是再次要为其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公证书并不见得就是比用户的证明力大,因为公证书无法说明认定的事实就是用户当初的事实,它应当与用户提供的短信资料具有同样的证明力,不适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以上要求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只是财产方面,一般赔礼道歉是很难得到支持的,如果移动因多收用户的费用而停止用户号码的服务,那么移动就是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权,通信自由权属于人身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移动就应该赔礼道歉。所以,大家若要求移动赔礼道歉,最好的办法还是让移动因扣取信息费后以欠费为由停止用户的通信服务,没有停用用户的机,则要求赔礼道歉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依《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有关梦网业务的广告应当明确价格,若没有明确,则应视为媒体知道或应该知道而故意不刊登,依照《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媒体应承担民事责任。象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及报纸、网站刊登的没有依法标明价格的有关梦网业务的广告,用户起诉时,可以连同该媒体一起起诉。本人就起诉过深圳电视台。
    三、当前用户容易犯的错误。
    1、承认移动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如果承认这一点,其实就是等于承认移动的收费行为是代理行为,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移动将不会承担民事责任的,所以大家的这点错误千万不可以犯。
    2、要求梦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用户可以把梦网公司告进来,但是用户在诉求中不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用户只是把梦网公司当作第三人来看。用户起诉梦网公司进来的理由是移动称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梦网公司也承认这一点,但用户是不认同这一点的。
    3、诉状中总是要说明自己订制了什么业务。这一点对自己是不利的,用户不说,只负责举出反证。移动依法应当举证,对用户更加有利。
    第八节:给go-vern-ment的建议
    一、移动收取梦网费时与用户的正确法律关系。
    假如用户真的欠梦网公司的钱,是不是就不可以由移动收取呢?对此,笔者进一步思考。
    移动能够在用户的账号中扣钱总共有4种:1、移动与用户有梦网业务约定;2、移动代理第三方收费,3、用户同意移动把用户的财产转给第三方,4、第三方把收钱的权利转让给移动。用户与移动约定的资费并没有所谓梦网业务,我们在前面已分析出代收费不合法了,用户也并没有同意把用户的账户上的钱转给第三方,前三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不存在。移动收取梦网费的剩下一个理由就是梦网公司把收取用户的所谓"欠款"的权利转交给移动。
    分析移动、用户、梦网三者的关系,我们不难发现,移动有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梦网公司有收取用户合同款的权利(注意,前提是用户真的欠梦网公司的合同款),梦网公司愿意把收费的权利转让给移动,移动也乐意。这时候,移动要把用户的钱转交给梦网公司,依《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户不同意的情况下,移动公司无权把用户的钱掠夺给梦网公司。换个角度,假如用户不同意移动把用户的钱掠夺给梦网公司,则在用户不同意的情况下,梦网公司可不可以把收取用户合同款的权利转让给移动呢?我们就此再来分析一下。
    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债务人(用户)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把合同款的权利转交第三人而自已保留着对用户的服务的合同义务的必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通知债务人,这点较容易,只要给债务人打个电话就可以(若梦网公司采用发短信通知的形式,因短信的特点,债务人收不到的可能性很大,故在用户不同意的情况下,可能是不合法的)。第二,"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梦网公司与用户的存在的合同关系,其合同特点也没有存在所谓的不可以转让,因此,这点障碍也清除了。第三,"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我们不同意移动代理第三方收费的霸王条款,移动代理第三方的收费条款失效,移动总有权利不与你约定不接受第三方权利的转让吧,梦网公司也是有权利不与用户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吧。因为做为弱者的用户,不受霸王条款所侵犯就是"阿弥陀佛"了,哪里敢想订什么霸王条款去强迫对方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第三点障碍很明显也可以排除。第四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目前为止,并没有法律规定所谓的梦网公司的合同款的权利不能转让给移动。因此说,未经用户同意,移动代理梦网公司收取用户的钱不可以,但梦网公司总该可以把合同款转让给移动,再由移动收取用户的合同款,而只履行通知用户的简单能办得到的义务就可以了。因此就,第三方把收取用户有权利转让给移动,移动是可以在用户的账户中扣钱的。
    上面的分析,说明梦网公司可以把收费的权利转让给移动,移动有权履行一定的法定告知义务后,有权在用户的账户中扣钱。这个结论与移动称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所要承担的责任性质完全不一样。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也就是说,梦网公司把"合同款"的权利转让给移动后,移动掠夺用户的钱时,用户就可以向移动主张权利,梦网公司没有履行服务义务时,用户也可以向移动主张权利,这就变成了所有的梦网公司的后果都可以向移动来抗辩。而如果是移动代理梦网公司收费,则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移动的代收费的行为都由梦网公司承担,移动不承担民事责任。虽然结论都是移动收梦网费,法律后果却不一样。温州的刘朝辉起诉温州的移动,法院做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3)鹿民三初字第87号(主审法官:陈洪文)就是基于梦网公司收钱是权利转让的认识,该判决判移动和梦网公司共同承担刘朝辉的赔偿款。
    二、给go-vern-ment的建议。
    1、对于移动代收费这种行为公开进行行遣责,明确移动收取梦网费是合同权利的转让而不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应由移动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规范权利转让方面的规范用语。
    2、收回代码的规划、分配、管理权,便于从法律上确定代码为哪个梦网公司。
    3、"群众利益无小事",严惩自2000年以来,有关营私舞弊责任人,给全国老百姓一个交代,平息老百姓多年来的愤怒。假如笔者是个政治家,首先干的就是这样事,因为通信的问题,老百姓的愤怒很大,人数也很多,这将是一个最得民心的工程。
二、不愿独背短信黑锅 SP揭露运营商丑闻
    作者:王小曼 | 2006年04月25日 17:29 | 原始出处: 《IT时代周刊》

  导致SP行业几年来混乱不堪的根源究竟在哪里?为何身为SP直接监管者的运营商们给不出答案?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打击不良SP的3.15浪潮虽然将他们坑蒙拐骗用户的种种手段曝之于众,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移动通信的增值业务领域何以多年来依然混乱至此"的思考。

  "既然运营商们给不出个确切的答案,那么就让用户SP来解释个中原因!"某SP的王胜利(化名)总经理向《IT时代周刊》道出了其中的猫腻。该SP在移动和联通都注册有端口,因此王胜利对两大运营商的小动作非常清楚。

  运营商故意敞开WAP漏洞

  据相关数据表明,2005年,笔者国WAP市场的规模已经达到50亿元人民币以上。之前国内不仅中国电信、移动、联通分别开通了各自的WAP网站和技术平台,许多ICP如新浪、网易等也在诱人市场前景的激励下涉足相应服务,随着中国移动宣布封杀那些独立于"移动梦网"之外的WAP网站,目前绝大部分的WAP资源都集中到了三家运营商手中。但毋庸讳言,WAP市场仍属开拓阶段,无论是运营商还是对WAP内容提供者来说都是如此。

  "虽然目前市场仍然处于培育阶段,但WAP能在2年内达到现在的市场规模,SP的大力推广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而其中还另有不为人知的推动力量——运营商。"王胜利说,"拿中国移动来讲,原本WAP技术有个漏洞,这个漏洞致使SP通过群发信息到用户手机上,用户不用回复,只要打开短信就会被动地定制SP提供的WAP业务。SP发现这个漏洞的时间大概是2004年底,中国移动对这个漏洞也事先不知情。2005年初,这一漏洞开始被SP大肆利用,直到投诉大增。2005年11月份,中国移动发现之后亡羊补牢将其关闭。"

  为什么SP可以通过这个漏洞绕过运营商的监管直接控制用户的帐号进行定制?广东电信一位技术人员告诉本刊记者,SP是利用技术将原本被运营商限制在一定数量范围内的信息数据扩大,导致用户打开短信的同时,也同时向运营商平台确认表示同意定制该项服务,从而从中牟利。专业人士将这种技术行为称之为"缓冲区溢出"。

  中国移动关闭了这个漏洞之后,事情原本就此告一段落,但却造成了WAP业绩的一落千丈。"很少有用户愿意主动定制自己并不了解的WAP业务,如果不是SP将WAP服务强行向用户推广,让一部分用户发现原来用WAP可以看见更多的东西,获得更多的乐趣,并且开始接受WAP,那么WAP的市场根本不可能达到现在的规模。业绩的直线下滑肯定让中国移动意识到了这一点,2005年12月,距离他们堵住该漏洞的时间仅仅过了一个月,漏洞再次被打开了。"

  广东移动不愿就这种说法发表评论,但同样运营WAP业务的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的增值业务部副总监李韩间接证实了事实的存在。他坦言,现在移动增值业务主要出现的问题包括:强行定制、反向定制、诱导信息、二次卡、资费未明示、不平等格式条款六种类型。据了解,其中"强行定制"就是"在用户不知情或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擅自为用户开通业务及擅自收取费用。"也就是SP利用缓冲区溢出技术进行非法操作的方法。

  据李韩介绍,2004年初,由于运营商具备一条很好的收费途径,中国移动的"移动梦网"与联通的"互动视界"两大品牌开始得到广泛的认同。联通的WAP平台早期确实曾出现过有漏洞的问题,但自从联通2004年3月启用新的SP管理平台"联通在信"之后,这一漏洞对于联通来说已经是过去式了。他在矢口否认联通曾经再次打开过WAP漏洞的同时,也表示对其他运营商的操作"不了解"。

  数据证实漏洞开关影响行业收入

  据行业知情人士透露,运营商发现漏洞后仍消极对待的行为集中在3个时间段,第一次是SP在2005年初开始大肆利用,后于同年11月才为运营商堵上;第二次是于12月份开始出现,2006年3月再次被封;第三次则是现阶段。而在截止4月上旬的调查中,本刊记者发现该漏洞依然可供SP执行强制让用户定制WAP业务的操作。

  "SP说是中国移动主动将这个漏洞反复打开的,缺乏证据,但从移动的平台数据一而再、再而三地泄露到SP的手里的情况来看,移动表面上确实是去堵了,但仅仅是拿纸在糊这个漏洞而已。"该知情人士如此认为。

  另据本刊记者了解,中国移动本身安装有MISC平台,其功用是在移动梦网原有网关位置增加一个管理网元,它可以对用户和SP的身份进行识别,跟踪具体的服务项目、用户注册情况、付费情况,甚至能够对无线服务的内容进行监控。从而杜绝SP设置的信息陷阱、骗局等手段的发生。但WAP漏洞一旦出现,这一具有监控功能的平台就形同虚设。这可以从新浪彩信业务业绩的变化情况得到佐证。

  彩信图铃下载业务已占新浪WAP业务的61%,在WAP业务领域具有很强的代表性。2004年第3季度到第4季度,彩信业务经历了井喷时代,新浪彩信的收入由290万美元爆增至450万美元,到了2005年第1季度,随着信产部鞭策运营商进一步加强对增值业务领域的管理,以及3.15的到来,新浪彩信业务的收入骤减至220万美元。2005年第2季度,中国移动新管理平台上线,已经被业内认为是"风头已过"同时"跌到不可能再跌"的该项业务并没有出现起色,反而继续下降20万美元。2005年第3季度,新浪彩信业务的收入为130万美元,相比上一季度猛跌70万美元。两相一对比,可以发现新浪的彩信业务业绩的涨跌时间,与SP们口中描述的漏洞开关时间惊人的吻合。

  客户号码的泄露途径并非出自运营商

  从上面对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每年的3.15都是SP们必须经历的一个冬天,但这个季节并不会持续很长时间。

  "3.15的时候,各大运营商已经放出口风,这一段时间千万不要群发。"王胜利继续报料,"当时笔者就对朋友说,3.15一过,SP肯定一通疯发。"

  果不其然,根据调查,大多数人在3.15过后不久果然收到大量垃圾短信,甚至有人平均每天能收到3条以上的垃圾短信。

  "你要是以为用户群发的号码是胡乱发的,那就大错特错了。号码都是很有针对性的,只有有消费能力的人才可能收到带有陷阱色彩的垃圾短信,WAP漏洞打开的时候,那就更加精确了。你相信用户这些做SP的,有能力随便弄到这些运营商内部的客户资料吗?"王胜利说,"除了运营商,还能有谁?"

  在采访中,另外几家规模相对较大的SP透露,他们从运营商手中获取用户资料一般有三种途径:1、通过BD(busi-ness
development商务拓展)。几乎所有SP都设有BD或类似职能的部门,做BD的人有在公司做全职的,也可能是第三方中间人,他们的工作就是拿群发号码,维持与运营商的关系;2、通过运营商内部的系统维护人员,并向对方支付一定的好处费;3、按照产业链上的逻辑,SP的业务量大,则运营商的收益就高,部分运营商分支机构的高层为了增收不惜将用户资料出卖给SP。

  有相关资料显示,运营商内部确实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前述知情人士就透露,中国联通总公司2005年曾经有这样一起案例,涉案员工已经被开除。李韩就此证实,联通公司包括其他运营商都有这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旦发现有这一类型的情况出现,轻则革职,重则开除。他说:"就用户联通来说,内部对客户资料的保护工作是相当严密的,先不说泄露资料的难度很高,即便是泄露,也能很快查明是从什么渠道泄露的。虽然有过这样的问题出现,但这个问题不能全算到运营商的头上,毕竟现在掌握用户资料的并不是单单只有运营商。现在很多网站都需要注册用户的资料才能够使用他们提供的服务,他们同样有可能是不良SP的信息来源。"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运营商构建的平台上,SP们的肆无忌惮有急功近利的主观原因,也有运营商监管不力的客观原因。WAP漏洞内幕又让用户看见了整个产业环境中最丑恶的一面,联想到如今萎靡不振的增值业务市场,在还债的又岂止是SP?

 三、增值业务藏陷阱 运营商牵手黑心SP打劫
    无线增值业务系列报道之一短信算命成赚钱机器,情色图片走红手机,美女视频原是资费陷阱,有"色"声讯谋"东山再起"――
    手机无线增值业务让人忧
    测姓名、测运程、测姻缘,这不是街头"半仙"在装神弄鬼,而是手机短信提供的"信息服务";"激情露点写真"、"性感美女脱内裤",这不是非法网站上人所不齿的黄毒,而是通信运营商审批通过的"增值服务";"妹妹脱衣聊视频",这不是少女懵懂无知,而是套取话费的桃色陷阱;"少女和你讲初夜"、"笔者的一夜激情",这不是人人喊打的传统电话色情声讯台,而是正在拓展市场的手机声讯业务……
    星相占卜――手机无线增值业务的最大蛋糕
    日前,记者打开国内某著名门户网站,点开"短信"频道里的"运程"的栏目,发现网页上是如下内容:"姓名藏玄机,与命运有极大关系!移动用户发短信XM+姓名(如XM张三)到111899920;联通用户直接发送姓名到9888691,解开你名字的秘密!""他们都爱你,他们又都很优秀,你该选择谁呢?移动发短信XM+男姓名A女姓名到111899920
;联通用户直接发男姓名A女姓名到9888692,天定姻缘!""不同数字组合预示不同运势!看上去好看的号码不一定好!自己的手机号码是吉还是凶?输入手机号即刻解读!移动用户发送短信LS+手机号码到111893120""只需一个汉字就可以帮你深入解析:事业运、桃花运、金钱运和健康运!发送短信LS+任一汉字到111893620"……
    记者发现,类似的短信算命广告,不仅存在于众多网站,并且走上了电视、广播以及各种平面媒体。有人说,以往街头"半仙"东藏西躲、为人不齿,如今短信算命却大行其道、堂而皇之,实在太过荒唐!
    有资深SP(与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服务提供商)向记者透露,短信算命是当下手机无线增值业务中最大的一块蛋糕,风险最小,收益稳定,所以几乎家家都在做。他举例说,比如大型SP新浪,其业绩63%来自无线收入,但仅算命业务就占其增值服务收入的三成多。
    暧昧情色――增值业务吸引用户的"利器"
    有媒体披露,联通无限竟然发布不堪入目的裸女图片,供人浏览甚至下载。事后,有不少手机用户指出,手机涉黄远不止此,媒体指出的现象只是冰山一角。
    7月17日,记者用全球通手机号码通过
WAP登陆移动梦网,随机进入"时尚资讯"栏目,冲入眼帘的是这样的标题:"三味书斋之激情原创"、"香艳小说"、"谈色论性"、"网友自拍影集"、"偷窥电影院里的激情"、"风情图文实录"、"少女第一次实录"、"充满诱惑的夜"、"性福男女""美艳写真"……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手机WAP用户大部分是十八九岁到二十四五岁的年轻人,情色贴图、香艳小说以及暧昧煽情的标题,是SP吸引用户最有效的"利器"。
    有用户向记者反应,手机涉黄,不仅表现在其增值服务的内容,更在于其为网络色情市场完善了支付渠道。记者登陆某知名门户网站,点击"宽频影院",发现其宣传语为:"真人示范性爱技巧,教你一周内把她(她)弄得服服帖帖!"提供下载的音像制品有:《激情妖媚,诱惑你》、《性事连绵,柔情浪漫之夜》、《禁色初尝,实战篇》、《肉体的挑逗》、《透视女性私密处》、《情骚》、《性的日记》、《村妓》等,页面上还附有不堪入目的暴露图片。网页提示,下载这些激情电影,可以通过手机以及小灵通订制短信付费。记者发现,该网站自称是"华人地区最受欢迎的在线影院,注册用户近千万人"!
    美女视频――"深度诱惑"原是深度陷阱
    有媒体报道,眼下有色情聊天室活动猖獗,聊天室主持人往往衣着暴露,语言挑逗甚至大做X
L动作,以吸引用户注册套取手机资费。7月17日,记者通过搜索引擎,找到了数十家视频聊天网站。记者点开"美女视频聊天网",网页上贴有数名着暴露服装的"聊天室主持人"照片。该网页显示其热门聊天室有:"舞夜激情"、"诱舞妹妹"、"恩哼诱惑"、"成人乐园"、"性性相吸"、"致命诱惑"等,此外还有数十个提供同城交友的地域聊天室。为一探究竟,按照网页提示,记者在指定位置填入自己的全球通手机号码,并点击加入。不料电脑屏幕上立即弹出一个新页面,三点式女性暴露图片、"只需三秒即刻享受深度诱惑"和"轻松交友、激情影视、有了快感你就喊!"的煽情话语不住闪动,但聊天室注册的条目再也没有出现。按照页面提示,记者用编辑短信G发送到了3800123。几秒种后,手机收到两条来自0550091的短信:"您已成功定制由提供的"彩信声动漫画服务,18元每月"、"您的验证密码是377896……"明明是注册"美女视频",却被引进"激情电影",最终定制的却是每月18元的彩铃服务。个中蹊跷何在?北京群胜网公司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用户和电影网站是合作关系,定制了彩铃服务,就可免费看片,至于视频聊天室,笔者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有"色"声讯――语音增值圈钱30亿
"激情无限,真人访谈;迷情男女,激情性事,绝对描述那难以抵挡的两性诱惑";"美丽的女孩,乱伦的纯情,谁对谁错?感受欲望与真情的燃烧";"难忘那第一次的体验,就在新婚的那夜,那晚发生的事情,笔者……"几年前,类似广告铺天盖地,一些非法电话声讯台依靠有"色"声音敛财,引起了社会公愤。但有读者反映,近几年来类似业务又悄悄搭上了手机语音增值业务IVR的快车道。
    记者在某著名门户网站的交友频道,点击名为"揭密全方位恋爱困惑解答"的栏目,看到了这样的内容:"听今夜不设防,和温柔的玫瑰夫人零距离接近(18岁以下请勿拨打)。移动用户拨125908558072进入3号键,联通用户请拨101590110972";"夫妻生活技巧大放送,让你成为自信的男人幸福的女人(18岁以下请勿拨打)。移动用户拨125908566072进入3号键,联通用户请拨101590112272";"高潮是可以听到的,精彩是可以感受的……移动用户拨125908566072联通用户请拨101590112272"……
    日前,一份来自业内的调查报告显示,2003年IVR的市场规模超过2亿元,2004年为15亿元,预计2005年IVR的市场规模将达到30亿元。一些大型SP的IVR业务月收入在千万元以上。报告还显示,成人产品是IVR收入的主要来源,IVR的用户群中男性占86%,女性占14%,用户群以18-29岁这个年龄段比较多。
    有预测称,到今年年底,中国手机用户将达到3.86亿。眼下,手机无线增值业务市场越做越大,短信息、图铃下载、WAP、手机游戏等花样不断翻新。但许多手机用户认为,在手机逐渐成长为"第五媒体"的同时,其增值业务不该藏污纳垢,否则市场越大,社会危害越大。(记者
王海 张向永)
    文章来源:http://www.sd.xinhuanet.com/news/2005-07/22/content_4696596.htm

  第二章:不合法的收费项目

  移动总声称不会坑、蒙用户的,所有收费行为都是合法的,其工作人员在事实面前被驳得无地从容的时候,就冒出一句:"我们这么大的公司不会骗你这几十块钱"来为自己解脱。
    jiabao.wen总理说过,任何事情乘以十三亿都是个大数。移动的确是大公司,但是该大公司的财产是不是也得益于十三亿乘以几十块钱/月而来呢?我们不得而知。下面分析一下笔者打击多收费的项目,让各位参看一下不会"蒙骗"用户的中国第四大公司的真实面目。

 第一节:收取选号费和占号费(停机保号费)、入网费(手续费)
    谁所有,谁收益,这是天经不变的道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号码资源与空气一样,是国家所有,那么因号码资源而收费的应该是代表国家的go-vern-ment部门而不是企业,即使移动是国有的,它也不能代表国家收费。标称为不会骗人的大公司却堂而皇之地收取本该是国家收费的有关号码资源的费用。
    一、选号费的问题。
    2000年4月25日颁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
2000年以来,移动仍然公开收取选号费;2002年国家通信管理局发了一个文件,禁止收取选号费,移动任然公开收取选号费;2003年3月1日生效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号码资源,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移动依旧公开收取选号费。2004年5月,笔者入网深圳移动,被收取了400元的选号费,又在广州入网13503069568,被收取80元的选号费,随后,笔者向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04)天法民二初字第1061号,主审法官:苏杰威)和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0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61号,主审法官:曾红文)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合同无效。7月6日,新华社发了《新闻调查:谁还在收取手机选号费?》等四篇文章。发改委与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在全国范围内整顿电信行业的乱收费现象,广东的报纸也就大篇幅地报导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等go-vern-ment领导出来讲话,并出台了相关的整顿措施。在深、广两地,这股收选号费的风气才算刹住。
    起诉广州移动收取选号费一案,2005年8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3号(主审:罗越明、谷丰民、陈维敏)做出终审判决,以收取选号费的行为违反了《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令广州移动退回选号费和赔偿损失。
    移动对选号费一案的抗辩理由一般是以其没有收取用户选号费而是代理人收取为主。目前,运营商亲自公开收取选号费的行为几乎为零,但是据笔者到市场上查看,个别代理人零星地收取选号费还是存在的。这些收取选号费的代理行为其实都是得到移动的默许。依照《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代办电信业务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由委托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和《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代理商收取选号费也应由移动负责。移动不单无耻,还是无赖,总是不承认其代理人收取选号费的事实。笔者在此说明如何取证违法证据及适用法律。
    收取选号费是由代理人收取的,用户向代理商要收据(只要用户声称要报销,一般代理商会给的)。入网需要填写入网登记表,这时你要求由填写选号费收据的人填写入网登记表(目的是证明选号费的收据和入网登记表的字迹出自同一个人)。这样,就有证据证明我们入网的时候被收取了选号费,我们就可以要求移动承担民事责任。我们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二、占号费(停机保号费)的问题。
    这是个普遍的问题,现在各地移动都在收取10元/月——20元/月不等,深圳联通是没有这个收费项目的。下面以起诉深圳移动的案件做个分析。
    深圳移动的宣传单中,标称全球通品牌停机每月超过15天则收取用户20元,没有超过15天的则收取用户50元月租,动感地带品牌则是收取占号费10元/月。2006年1月,笔者对移动收取13903022959占号费一事进行投诉,移动以"粤价[2000]83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关于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部分服务费及新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中同意其收取20元的占号费为由拒绝认错。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在2006年1月27日[CM2006]01005号的《电信用户申诉回复函》中称移动收取占号费其实就是"停机保号费",也不认为移动是错收;2006年2月14日广东省物价局做出粤价举[2006]1号《价格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理由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笔者向广东省人民go-vern-ment复议广东省物价局,省go-vern-ment不予受理。为此,笔者又向国家改革发展委员会举报,国家发改委没有在法定的60天答复,笔者对此于2006年5月向国家发改委法规司提起行政复议,2006年6月21日,广东省物价局称国家发改委委托其处理,他们的处理结果还是不予受理。
在此期间,笔者也同时通过诉讼径,2006年3月,福田人民法院受理了占号费一事的诉讼(案号(2006)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23号)。3月30日本案开庭。庭审中,移动改称收取的不是占号费而是停机保号费,并称收费依据是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的信清[2000]169号《关于调整和明确停机保号等业务资费的批复》中的"停机保号费"和二000年四月六日"粤价[2000]83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关于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部分服务费及新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中的占号费,但又不认为占号费等同于停机保号费。移动还辩称停机状态下为保留了号码,号码要占用端口;每月邮局也要寄送账单;停机还提供110、112、119、1860的服务;以此来证明停机状态下还为笔者提供服务。
    笔者坚信深圳移动是无权收取用户的占号费的。
    首先,收取占号费也好,收取停机保号费也好,其行为违反《民法通则》第四条"等价有偿"原则。假如停机状态下没有收取占号费(停机保号费),则根本就不存在收费项目,也就根本不存在邮局代为寄送发票及账单,移动认为停机状态下提供邮局的投寄服务是逻辑的颠倒,这也是移动最常用的卑鄙方法。而13903022959停机占用端口的说法也不成立,有没有使用该号码,移动也要保存该号码的数据,而加上13903022959资料对于移动的系统来说也不算是占用,就象一粒米占用一座大山的面积一样,一粒米所占用的面积可以忽略不计;而提供的110、112、119、1860是go-vern-ment规定的要求免费提供的服务,用户在停机状态中使用该卡号的说法是不合常理的。移动所抗辩理由中所提供的服务成本已计在用户通信资费中,就象商场中的空调费已计在消费者的消费上一样。难道说,进入商场没有购买消费,商场也会因它的空调费付出而收消费者的钱吗?依照移动的思维,是不是我们咨询一下移动的工作人员,移动因此也要付出成本,也要收取我们的费用呢?假如都这样,我们问衣服的价格后而不购买,经营者也可以强行收取消费者的咨询费。所以说,移动收取我们的20元/月占号费而称为我们付出了服务,是不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移动收取占号费的约定属于无效的合同条款。
    移动的诡辩,为大家提供了一个大公司厚颜无耻的标本,仅此一点就应该有个大致的了解。一些省份的移动是采用每月最低消费来保证防止用户浪费码号资源。深圳移动凭什么要强收取占号费呢?
    其次,移动的收费依据也不充分。依《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所有的电信价格都要经过发改委(省物价局)和信息产业部(省通管局)审批备案,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也进一步强调过。而移动所收的占号费并没有经信息产业部(省通管局)审批,所收的停机保号费也没有发改委(省物价局)审批,故无论移动收的是占号费也是停机保号费,都明显是违法的资费。笔者手头上的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电信资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6]260号)"中明确规定了没有经过省通管局和省物价局共同审批和备案的电信资费不得实行。占号费(停机保号费)很明显地并没有以上二个部门共同审批备案,是不能实行的。
    再次,收费主体不适合。无论是占号费,也是停机保号费,都是因为用户要保存该号码而被移动收取的费用,也就是用户占用该号码资源而被收取的费用。码号资源的收费主体应该是国家而不是企业,收费主体明显不合适,国家已经明令禁止收取占号费。信息产业部于2003年3月27日《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收费问题的通知》(信部清[2003]140号)第二条:"取消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网码号使用者收取的占用电信网码号资源的相关费用",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这些取消的收费项目的概念与移动收取的占号费或停机保号费的概念是一样的,故此,移动收取占号费或停机保号费,违反了《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一列行为(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的合同。愤慨的是,国家通信管理局《关于重申取消话费交费时限的通知》(信电函(2002)74号),规定用户可交费起始日后一个月内任一天交费及电信企业对用户停止服务或暂停服务,应当在停机前采取多种方式通知到用户,这些不利于移动的规定,移动却不执行,反而以霸王条款的形式强行不遵守国家的规定;而只要对其有利的规定,不管合不合理,合不合法,则就强制实行!
    移动为了保证其号码的充分利用,它应该实施的是像深圳联通一样的政策,即连续三个月停机,联通有权收回号码,或者是部分省市移动的等价有偿政策,即确定每月最低消费。像《关于移动电话资费套餐的批复》(信部清[2001]132号)已有备案了30元的套餐资费,即每月30元月租,可使用48分钟通话时间,移动应该可以指导用户选用此资费,这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遗撼地是,深圳对于该合法30元套餐的资费却以不提供服务为由拒绝用户的使用。备案对其有利就用,如来电转移从0.10元/分升到0.20元/分,对其不利就不采用。为了利益,移动无所不用其极,并屡屡得逞!
    三、入网费(手续费)的问题。
    移动等运营商等已经全部取消了入网费,现在市场上出现的入网费主要表现在代理商(公司或个人)违法使用极优惠的资费套餐,然后让入网的用户交纳一定的入网费或手续费等费用。如深圳润迅公司的220单向套餐(即220元租金,送800元话费,在深圳范围内接电话免费)、大道公司推出的200元包1500元套餐,直通公司推出的300元市话任打套餐……推出这些套餐的单位都是移动的代理商,都是得到移动的默许的。深圳移动类似这样的用户有二十几万。由于该些套餐资费并不合法,其消费者的权益较难得到保障,于是总会出现剧烈的群众运动,深圳市公共安全专家局工作人员就告诉过笔者,联通和移动都出现过群众的集体抗议活动,这是好事。新华社也报导这些优惠套餐之类的事情,如《质疑移动通信欺诈
深圳消费者对簿公堂》、《新闻分析:手机超级优惠套餐究竟好了谁?》等。
    收取入网费或手续费明显是有悖于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go-vern-ment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44号),违反了《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依法属于无效合同。那么代理商的行为是否为移动所负责呢?《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移动应承担代理商收入网费的民事责任。
    此类问题要注意收集入网费或手续费的证据,入网费或手续费的证据收集,与选号费的情况参不多,可以要书写入网协议的工作人员出具收据。
第二节:四舍五入收取用户的钱
    13903022959于2006年3月份的话费是56.17元,移动以在入网协议上签订四舍五入为由,强行多收取我3分钱,实收56.20元。移动没收用户3分钱并没有为其提供服务,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三条"等价有偿"原则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移动的合同条款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为无效的合同条款。移动自愿放弃四分以下的钱,那是它的权利,当然我们也可以拒绝。沃尔玛商场也是实行以角为计费单位,但是不同的是他尾数全部让给消费者。外国的月亮不比中国圆,但总是有一些乌云遮住中国的圆月亮。现在深圳移动没有再多收用户的钱了,但不知其它地方还有没有这样没收用户的钱?

  第三节:月租费和漫游费的问题
    一、月租费问题。
    中国电信2004年的年报显示,其月租费收入高达298亿元,比它280亿元的盈利还要高。同样,中国移动去年的月租费收入是247亿元,联通是115亿元。去年全国月租费高达660亿余元;新浪网网上调查显示,96.2%的网民认为收取月租费不合理,应该取消。(数字来源于http://www.wanghai.net/article.aspx?articleid=4611《消费者声讨月租费
专家称违背公平交易原则》)。月租费不合理性问题,是一个喊了好几年的问题,象沈洪嘉老先生等于2000年就不断要呐喊收取月租费不合理,人大代表李铁军在2005年也喊过(人大代表都没有群众的觉悟高)。
    我们知道,象水、电、气等同样的公共设施,并不存在收取月租的问题,用户使用多少就算多少。2003年4月1日施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项目并没有月租,也不知我们租的是什么业务。用户在使用通信服务的时候,已经交纳相应的通信费用,而移动还收取用户的月租费,属于重复收费,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等价有偿""公平自愿"的原则;《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八条:"格式合同有下列内容的条款为可撤销的合同条款:(二)规定相对人在利用使用人提供的服务时,除向使用人支会服务费用外,还要定期向使用人支付其它费用。"也佐证了移动收取月租费是违法的。
    收取月租费的计费方法是其它国家没有的,我们经常看到增加的收费项目是参照国际惯例,但是这一没有收月租费的国际惯例干吗移动却不参照呢?
    通信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通信的服务是移动的法定义务,因此,收取月租费用的约定属于霸王条款,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为无效的合同条款。
    二、漫游费问题。
    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年4月1日实施)中,规定的电信业务项目有"国内漫游和国际漫游",而《关于调整部分移动电话资费的通知信部清(2000)419号》明确规定取消人工漫游费,这里的人工漫游就是国内漫游,故移动收取的漫游费应该是国家明令取消的业务;移动收取了用户的月租,又收取了用户的漫游费,属于重复收费,违反了"等价有偿""公平自愿"的原则
    请注意,月租费和漫游费的官司很难打,大家啃这块硬骨头的时候,一定要有持久战的精神。

  第四节:电话卡余额问题
    移动规定充值卡余额不予退返,据一名内行人称,这条规定单凭深圳移动每年就"没收"了用户三千多万元。移动给出的理由是购买了移动的充值卡就完成了消费。为了给充值卡进行定性,笔者于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寄去了《深圳移动公司采用充值卡代替人民币》,深圳人行于二00六年七月四日《关于移动通信公司发行充值卡代替人民币流通问题的答复》,称移动充值卡"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凭证,体现持卡人作为消费者对该公司享有的通信消费权利",这从中可以得出,移动解释购买了充值卡即完成了消费的理由站不住脚。所谓消费,就是购买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充值卡并没有使用价值,它只是证明了持卡人对移动所拥有的通信消费权利,是用户对移动拥有的通信上的债权,这种债权也就是等同用户的财产。移动无权在不提供给用户的服务时,把用户的财产占有己有,这是违反了"等价有偿"和"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五节:动感地带的短信套餐侵犯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
    深圳移动的动感地带声称0月租的,其实,月租本来就是一种重复的收费,是违法的。2006年5月27日,笔者购买动感地带号码13760466927,注明是2006年6月30日前激活。但奇怪的是,移动要求马上激活并表示激活当月即必需使用20元短信套餐,如果不同意使用20元套餐,可以在下月申请使用10元或30元、50元的短信套餐,但必需使用短信套餐。移动这种强制用户使用短信套餐的行为是违法的。
    首先,购买13760466927,只要在2006年6月30日前激活即可,移动无权强制要在购买当时即激活;其次,移动无权强制用户选用短信套餐,用户有权选用短信套餐,也有权不选用短信套餐。还有,用户可以是选择10元短信套餐,也可以是不选用30元/50元短信套餐,移动无权强制要求用户开通当用要选用20元的短信套餐。移动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地交易,应当遵遁逢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赋予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2006年6月15日,笔者针对上述的强制交易,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状。要求移动赔礼道歉和双倍返还及一倍赔偿。

  第六节:姚仁俊先生所写的《中国移动唏嘘大盘点》
    2004年,笔者刚与移动抗争的时候,就拜读了《中国移动唏嘘大盘点》,并受里面很多的启发。笔者很欣赏作者的细心和勤于思考,一直想找该文作者。直到2006年5月的一个偶然机会,才从张红鑫口中得知写该文的是姚仁俊先生,江苏人。与姚仁俊先生联系后,对他的坦荡很是欣赏。该文中的相当一些不合理收费已取消了,但并没有几个人记得姚仁俊先生的曾经的劳动,内心感到悲凉,所以就把其作品搬过来,希望人们能记住曾有一位揭露移动"坑、蒙、骗"的人。

中国移动唏嘘大盘点

    今日偶见电视节目中主人公对事物表示不理解,说了一个词——"唏嘘",这词甚好,俺也拿来一用。
    手机,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通讯工具。全体在中国大陆的移动电话用户,使用"中国移动"GSM网的占大多数,"中国移动"宣称:截止2003年8月底,已拥有1.91亿用户,是世界上用户数最多、堪称规模最大的超级运营商。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中国百姓,在享受着现代通讯所带来便利的同时,却也多有微词。
    勿庸置疑,运营商的运作模式存在不少可圈可点之处。在"中国移动"实际运营中,消费者还得处处提防,稍不留意,便会掉进一个个"小小的陷阱"。比如怨声载道的短信服务订制容易取消难,有些收费不明不白,等等……。甚至于大批俄罗斯别斯兰的学童被KB分子杀戮之时,"中国移动"还不忘协同某些电视节目搞所谓的"被杀人数有奖竞猜",赚取短信息费,基本的人类道德被利益驱使剥得精光,让国人为之汗颜。
    言归正传,有些"小小的陷阱",多数消费者还很难识别,即使你发现了,也说不过那些伶牙俐齿彬彬有礼的客服MM或GG。两年前一次与"中国移动"的交道,使我对"中国移动"公开的檔稍有研究。结果,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不断地发现"中国移动"的问题。除了一个个"???",只有一次次的"唏嘘"了。
    唏嘘之一:垃圾短信随意发,宰你没商量
    "中国移动"与ISP运营商合作,肆意向用户发送各种广告短信,相信这种遭遇每位用户都"享受"过。本人有段时间一天中竟能收到20来条这种短信,在2003年的一天,我向北京的"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及信产部提出投诉,并撰文向媒体呼吁。
    "中国移动"南昌客服中心给我电话答复,电话那头的MM对我表示:"这种广告是免费的,并没有侵害你的利益,广播电台也在天天播广告",一句话说得我透不气来。
    本人在日常生活中口齿木纳,此时也变成了三寸不烂之舌,当即表示:客户的利益有经济的与非物质的两种。
    "第一,你说得没错,接收广告短信是免费的。但是,小姐,有人半夜三更将骚扰电话打到你家的座机上,你在接听时也是免费的。不分白天黑夜的短信广告骚扰公民个人的日常生活,手机作为通讯工具,由于实际需要,很多人是昼夜不关机的。半夜或午睡时手机铃声响起,是朋友同事来电话或短信,发挥的是通讯工具的正常功能。但如果是被这种广告短信的铃声吵醒,那是什么滋味?我已经被这种铃声吵了N次了,这是对客户的极大不尊重,与骚扰电话没有区别,有的短信内容比那些X
L坯的骚扰电话还过分,从形式到内容都是骚扰。
    第二,很明显,你移动公司与ISP商合作,未经用户许可向用户肆意发送广告这种行为方式是违法的。因为手机是个人私密通讯工具,它不是广播接收工具,也不是公用电话。收音机与手机都是用无线电波传送信号,这是共同点。不同之处在于:广播电台的信号向全体收音机用户播放,是点对面的单工广播方式,信号发送不必经过收听者的许可。手机信号传输是加密的,每台手机与系统基站之间构成一个独立的加密信号传输信道,是点对点的双工通讯方式,使用这个通道必须征得机主的许可,在日常使用中,机主有时拒听电话(不许主叫方利用通道呼入)、关机(关闭通道)等行为就是这种权限的表现。如果不是你移动公司向ISP提供用户数据,他们是怎么知道什么号码在用,什么号码是空号,至少,你们向第三者泄露了用户的数据,侵害了用户的隐私权。
    第三,有的广告只要按照它说的做了,你移动公司就代他们收取包月费,这算不算商业欺诈?如果这种短信来自一个具体的手机号码,比如中大奖之类的,那只是个别不法份子的诈骗行为,与你移动无关。但来自与你移动有协议的ISP的这种垃圾短信,本人认为你们是同流合污,共同分赃。"
    客服中心表示:向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打报告,将我列入"敏感用户"名单,向各网站发出通知,以后不向我随意发送广告。一场努力得到了一个"敏感用户"的身份。
    各个以欺蒙方式收取了我包月费的网站也先后给我打来电话,表示将收取的费用退还。得,实际上本人也不是十分在意被多收的金额不大的钱,有两个网站的退款被我拒绝,从纯经济的角度说,为了10来元左右的退款去跑一趟邮局真是得不偿失,维权成本太高。
    本人表示,如果你们能将所有这种方式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全体用户,那才是我想要的结果。网站的小姐无一不是表示,没有多收其它用户的,此时我感到悲哀:我花了精力去追究这事,但只能提供自己手中的证据,其它众多用户的证据我无法也无权得到。你们可以睁着眼对我说瞎话:"只是多收了你一个人的!"他们也正是瞅准了多数人有我这种心理:多收你数目不大的钱,你不会太认真,即使你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与精力,等你提出来了,我再还给你就得了。唉!行径比菜场的小贩还"油条",如果你是小肉贩,少了我半斤肉,我倒不会去找他论理。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总算清净了,极少收到这些垃圾广告。但每当看到周围人还是不断的地收到这种短信,不得不由衷地感到悲哀:本来属于我的的清净要争取!我终究没有阻止"中国移动"向全体用户发送垃圾广告,个人而言,有所收获,但我还是失败了!!!
    唏嘘之二:犯罪结果无辜者买单?
    多数情况下,象小胡这种情况是不会付钱的,却也暴露了移动公司管理上的漏洞。
    今年五月的一天,好友小胡(事牵第三者,请恕隐去真名)找到我,他出了麻烦,《身份证》复印件被人冒用,在移动公司开了两个号,欠费5千多。前两天移动公司"催缴办"的工作人员找上门来了,再不交款就要到法院去起诉他,并要去了他的手机号与宅电号码。这两天是天天打电话催,吓得他白天不敢开手机,晚上不敢接座机,怎么办?
    这种事情已不是什么新闻,各地报纸经常有这种报导。
    朋友有难,不得不帮。望着他惊魂未定的脸,我问他:"兄弟,你可以保证身份证从来没有遗失过吗?如果现在你使用的身份证是遗失后补办的,丢了身份证又没有登报声明作废,那我就帮不了你。"
    他真诚地对我说:"没有,我是炒股的,身份证意味着什么很清楚,身份证从来没有给过别人"。
    我让他将手机打开,就与他聊家长里短。一支烟还没抽完,"催缴办"的电话就打进来了,第一句话就责问他为什么不开手机,打家里的电话也不接,小胡被对方问得结结巴巴说不出话来。
    当时我就火了,接过手机吼道:"你是什么人,有什么权利问小胡开不开手机?接你的电话是给你面子,到了法院还不知道谁赔谁的钱呢?"
    对方问:"你是谁?"
    我对他说:"我是谁不重要,你听好了,在你移动公司的入网须知里,明白无误地写着:'委托他人代办入网的,必须出示机主身份证原件与代办人身份证,由代办人在入网协议上签字'。请问,那两个机主是小胡名字的手机号,在《入网协议》里有小胡的签字吗?没有吧,那么就可以肯定,小胡本人没有办理这个手续,你移动公司可以认为是小胡委托他人办理,那请你告诉我,那个代办人是谁,按照你们的制度,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是要存档的,《入网协议》上肯定有代办人签字,你把那人给我找出来。"
    对方说:"我们也怀疑是被人冒用身份证,但机主名字是他,我们找小胡没错吧!"
    我对他说:"当然,对于你们公司的这种遭遇我们也表示同情,这已经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了,是盗窃,属于刑事案件。你们可以向公共安全专家部门报案,如果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来调查,小胡一定会尽一个公民的义务,积极配合,但你无权问他为什么不开手机。"
    对方问我刚才为何发火。
    我笑:"你们公司应当自己负责,首先,你们为了多多发展用户,委托很多个体代办点为你们发展用户。这些代办点为了业务,有时对身份证的审查根本不当回事,只管将号码往外发,《入网协议》这么重要的合同,在有的代办点上只不过走一个过场。小胡可以保证身份证原件从来没有交给过别人,那么可想而知,犯罪人是用小胡身份证的复印件就办了这两个号码,但小胡没有办法保证复印件不被人非法利用,相信你在银行开户的时候也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你也无法保证每个掌握别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人不犯罪,银行金库保管员还有监守自盗的,对不对?依据我国的《身份证管理条例》来看,如果小胡丢了身份证又没有登报,他有一定的责任,但现在看来,他的身份证从来没有丢过,你们在办理这两个号码入网时,根本就没有见过小胡的身份证原件,按照你们公司的规定,不见原件是不可以办入网的。"
    对方表示我的意见会向领导汇报,这时快同他聊成朋友了,他问我:"你刚才说到了法院还不知道谁赔谁的钱,此话怎么讲?"
    我对他哈哈一笑:"那是气话,当真也行。公共安全专家部门会让犯罪分子早晚落网,如果同你讲了上面这些道理,还要法院见的话,相信法院最终会作出公正的判决。小胡是受害方,由于你们在入网手续上没有把好关,致使他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冒用,导致他名誉权受损,他完全可以向你们提起民事诉讼,身份证复印件上面有他的照片,他的肖像权受到了不法损害,身份证上面的那些个人信息,应当是属于隐私权的概念了吧……"
 唏嘘之三:空号短信也收费
    ISP的垃圾广告少了,但来自个体手机的广告多了,什么中奖之类的,不胜郁闷,只好置之不理,这纯属不法份子的个人行为。
    与此同时,本人对"中国移动"短信的收费方式产生怀疑。这些诈骗份子应当是不知道什么手机号在用,什么手机号是空号,移动公司不可能将客户资料告诉他们。其只能用挨个数数的方法向用户发诈骗短信,有不少是空号,犯罪份子无从得知,但移动公司会不会在这种有效使用的号码向空号发短信时收取费用呢?如果在收,形同吃黑;结果,我的实验验证了我的怀疑。
    2004年5月31日,我用自己正常使用的手机号139791227XX向另一个2003年12月份已经销号的原本属于自己的13641861455号发了3条短信。在次月话费出账的时候,打印了《短信详单》,果然,139791227XX向空号13641861455有短信发送的记录,被收取了费用。

  当即,向客服人员提出质疑。客服人员问:"你怎么知道这个13641861455你在向它发短信的那一天是空号?可能那一天他还在用,那么发送方139791227XX当然是收费的"
    我说:"这个13641861455号码原来就是我的"。当即出示了还在自己手中已经报废的13641861455号SIM卡,并说,"现在请你验证这个号码是不是去年12月份报废的",客服人员于是向13641861455的归属地上海方面求证,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她表示很奇怪。拨打该号码,提示音是:"对不起,您所拨打的号码是空号"。
    "中国移动"短信的计费规则是:"发送方发送短信,以接收方给短信中心回馈接收信号后,系统对发送方计费,短信发送到短信中心后,如果对方处于关机或不在服务区,信息在短信中心储存24小时。",从其收费规则看,这是很公平合理的,短信发送后,不见得接收方一定能接收到,如果超过24小时不开机,接收方就不能接收该短信,因为这次通信没有完成,不需要发送方付费,就好比打电话,在拨叫时,可能对方不接听,如果被叫方不摘机,主叫方就不产生费用。
    但是,我不知道这个5个月前已经是空号的13641861455号是怎么接收短信的?发送方139791227XX是如何产生费用的??
    而实际上,本人用139791227XX向本人另一个备用的有效号138791401XX发送短信,过2天后,将138791401XX号SIM卡装入手机开机,由于超过了24小时未与系统联络,138791401XX自然收不到139791227XX所发的短信,但到话费出账的时候,139791227XX照样产生短信费。
    短信收费规则在实际操作中,变成了:只要你发送,就收费。反正多数人无法也不会去验证接收方是不是接收,就是吃准了多数国人不会为0.1元去计较的心态;但我用空号足以验证。
    也许,有人认为这是小题大做,一条短信不就是1毛钱吗?可能多数人对此不屑一顾,但相对于"中国移动"庞大的用户群,如果每个用户都产生1毛钱的费用,这个数字可以让成克杰掉脑袋了。
    而且可以肯定,平均计算,1个用户不止被多收1毛。你可能在朋友手机关机的情况下,试着给其发送一条短信,希望其开机后,见到这条短信与自己联系。也许,你的朋友可能在你发送短信后过了25小时才开机,那么,他(她)就永远无法接到你的这条短信,但是,作为发送方的你,还是被"中国移动"强收了0.1元大洋。
    也许,你有一个未接电话,而且是一个手机号,当你回拨时,对方老占线,于是你给对方发了一条短信,希望对方空闲时再次与自己联络。久久不见回音,等你好不容易拨通了对方,狂晕!对方说:"我是'中国移动'(或者是'中国联通')的公用IP电话超市,我的电话号码当然象手机号,我的电话当然经常占线,但我是座机,我收不到你的短信啊!"。但是,你刚才发的那条短信,"中国移动"也是收了费的。
    小姐表示:"多收你的0.3元可以立即还你6角,中国移动一定兑现话费差错一赔二的承诺"。
    我的要求是:"立即将这种错误的计费程序修改过来,并向全体用户说明情况。对我来说只是3角,对全体用户来说,这是一个天文数字了!

  唏嘘之四:"紧急呼叫"费照收
    一台没有插入客户识别卡(SIM卡或STK卡)的空号GSM手机,想拨打电话,可能吗?答案是否定的。当用这样一台手机拨完一组数字再按"发射"键时,屏幕上应当提示"只可紧急呼叫"。
    这"紧急呼叫"又是一个什么号码呢?当我拥有第一台GSM手机时,一个修手机的朋友告诉我:"是直接拨打112"。这是唯一一个裸体GSM手机可以拨打的免费电话号码。112不是"中国电信"的障碍台吗?他告诉我,在GSM网络中,112实际上是一个测试手机性能的平台,也叫"紧急呼叫中心";接入的是一个免费广播信号,并不是"中国电信"障碍台。这个号码无论手机中有没有卡都可以拨打,而且不产生任何费用。于是,在接下来的N年里,在中国大陆的N个地方,当觉得手机信号不好的时候,我拨打过N次112来测试手机的信号强度是否可以通话。本人拥有多张"中国移动"的签约入网卡与"神州行"卡,拨打112从来没有产生过费用。在签约卡的手机《通话详单》中,也从来没有出现过112的通话记录。
    当手机拨打112时,又会产生怎么样的"通话"呢?只能在耳机中听到这么一段录音:"您好!匪警请拨110,火警请拨119,急救中心请拨120,交通故障请拨122,市话障碍请在112前加拨长途区号......",如此用汉语、英文循环而已。请注意:用手机拨打"市话障碍台"可是要在"112"前加当地的长途区号的哟,不是象座机那样直接拨打112就可以的耶。如果手机设置了"通话中显示计时",拨打112,由于系统不返回摘机信号,手机是不计时,不"读秒"的。
    家中的"中国电信"座机出现故障,用手机在112前加上当地长途区号后变成"0791-112"拨打"中国电信"障碍台;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规定,用"中国移动"的码号拨"中国电信"的特服号是收费的。
    为了测试手机信号,我拨打过无数次的112:
    用不插卡的空机拨打过,当然不产生费用;
    用"神州行"拨打过,拨打之后,一分钱的话费不少;
    用签约入网的卡号拨打,在移动运营商提供的《通话详单》中从来没有出现过记录,更别说产生费用了。
    112----就是这么一个免费的特殊号码。
    当我的手机装入139791227XX号SIM卡,于2003年10月17日晚9点多钟,搭火车在湖北省境内漫游。躺在摇篮般的卧铺上,也不知道到了什么地方。突然想起需要打个电话,当时飞奔的车厢里信号不稳定。于是,我想到了拨打112来测试信号,连拨了4次;当然,每次还是那几句录音:"您好!匪警......",如果听得很清楚,那么通话效果就好。
    从去年10月18日到目的地后,我在武汉市连续工作了182天,春节也没有休息。当我回到手机归属地--南昌,取得手机《通话详单》后,胡涂了。
    这次可是出了奇迹,《通话详单》中出现了4次112通话记录,时间:03-10-17-21:36:10。"通话时长"分别为:8、12、13、10秒,而且都是"主叫",--呵呵,我拨打的当然是"主叫"。通话地点:湖北"鄂州"。Communist生"漫游通话"4次,费率0.6元/分钟,总计"漫游费"2.4元。

  本人于2004年4月23日向"中国移动"南昌公司提出异议,南昌方面工作人员一开始表示112接入的是"中国电信"的障碍台,是收费项目。本人当场向其演示:我先拨打0791-112接入的是"中国电信"南昌障碍台,手机听筒中传出:"您好!障碍台为您服务......",从手机屏幕上清楚地看到系统返回摘机信号,手机开始"读秒"。我说:"这次呼叫在我的《通话详单》中肯定是有的,而且是应当收取费用的"。接着我用手机拨打了5次112,我说,下个月出来的《通话详单》中肯定没有这5条112的记录。然后我用上海、广州的2个"神州行"SIM卡插入手机,再拨打112,我说:"这可是在漫游状态下的112",结果还是没有扣一分钱的话费。
    南昌表示向鄂州联系后给我回复。
    4月24日,南昌方面给我的回复是:"你在鄂州拨打112,接入的是'中国电信'鄂州障碍台,是应当收费的"。我说:"当时我的拨号方式是112,没有加任何区号,实际上我当时也不知道到了哪里,听到的确实是:您好!火警......"
    4月25日,我查得鄂州的区号是0711,于是在南昌用手机拨打0711-112,结果是:"空号"。我以为听错了。又用"中国电信"的座机拨过去,还是"空号"。心有不甘,拨打鄂州的0711-10000号"中国电信"客服中心咨询:"请问112障碍台怎么是空号?",回答使人大跌眼镜:"申告市话障碍直接从10000号进入,10000号里面有这个服务项目,您需要这个服务吗?鄂州地区直接呼叫的112台不存在。"
    值得一提的是,5月1日,我取得了该手机4月份的《通话详单》,上面记录:4月17日,还有拨打鄂州112的"漫游记录",10秒钟收费0.6元。之前,本人虽身在武汉,但通过网上营业厅的记录,早就知道"中国移动"鄂州公司对用户拨打112收费,为验证这种错误是偶然的还是人为的;所以在4月17日乘火车路过鄂州时,再次用手机直接拨打112。
    也就是说,鄂州根本不存在手机或座机可以直接呼入的"中国电信"112障碍台,那4次被"解释"成呼叫鄂州"中国电信"112障碍台是根本不可能的。"漫游通话"费在客观上根本没有产生的条件。而4月17再次出现这种错误的计费,足以证实这种错误的计费程序在"中国移动"鄂州公司存在了整整半年。
    4月29日,我向"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及信产部提出投诉。
    5月11日,"中国移动"鄂州客服中心"07111860"给我来电话,对我说了许多"可能、也许"性质的话;被我反驳:"你们的计费程序是计算机运行的,计算机的运行结果,只有'是'与'否'两种结果,请不要糊弄我,好吗?"
    5月12日,信息产业部给我来电话,表示将敦促'中国移动'鄂州公司改进工作。
    5月14日之后的几天我在湖北省境内各地出差,用任何"中国移动"的手机拨打112都无法接通,过了几天,在武汉又可以拨打。在此期间,估计是"中国移动"在湖北省对这个程序进行了纠正,之后当我路过鄂州时,再拨打112,不产生费用。
    之后,"中国移动"南昌公司表示,将多收我的3元"漫游费"代表鄂州公司退给我,被我拒绝。拒绝理由:当"中国移动"自己都认为有问题的时候,还在用"可能、也许"这种话对用户进行调侃,我要这钱干么?我要的是合理的解释。

  唏嘘之五:话费差错,一赔二?
    中国移动公开承诺:"话费差错,双倍返还"。乍一听,很有人情味,细细品味,顿觉唏嘘。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一般用户很难发现其计费问题。如果你觉得话费有问题,花了精力去检查《通话详单》,可能这个差错对单个用户只有"0.1"元。你摆出足够的理由来,它还你2角,为了这2毛钱,个人所付出的时间真是得不偿失。由于计算机程序在GSM系统的广泛适用性,一个错误的计费程序对一个用户有效,那么它对于全体1.91亿的用户也是有效的,其中产生的灰色收入无法计算。汽车行业有一个"召回"制度,"中国移动"是否也应当来一个这种制度呢?
    唏嘘之六:温柔的"预埋陷阱"不胜防
    2004年初,"中国移动"南昌公司向我的手机发短信,说是在手机归属地拨打长途,在优惠时段每日的21:00到次日的7:00,及双休日全天的通话费是0.035元/6秒。
    陷阱一:预埋"全球呼",专宰来电人。
    当时本人一直在武汉工作,手机处于漫游状态,且多数时间关机,一般情况下,使用的是武汉的"小灵通"。但有的朋友不知我的"小灵通"号,还是拨打我的手机,他们在听筒中可以听到这么一句业务提示:"信息已发出,请挂机!"。直到有一天一个朋友谈起这事,我才知道。于是找了一个武汉的"神州行"手机,拨打我的处于关机状态的手机,果然如此。然后查了一下那个"神州行"手机的费用,整整少了0.67元=0.6元的基本通话费+0.07元/6秒的长途费,也就是说,在一个字都没有通话的情况下,主叫方已经为"中国移动"付了0.67元,让人哑吧吃黄莲。
    我琢磨自己没有设置这种服务,与手机归属地南昌"中国移动"客服中心联系。小姐表示:"是公司在全体用户中都预埋了'全球呼'功能,不需要用户设置"。说词很堂皇:"为了机主在关机或不在服务区时不错过任何一个来电!",我问费用怎么计算?她的回答是:"不收取机主任何费用"。当然,她绝口不提主叫方被收取长途通话费的事。我对她说:"全球呼这项服务在贵公司发给我们的《全球通用户手则》里有交待,当我需要时,自己会设置,请不要以这种借口解释,你们通过这种所谓的'预埋',对主叫方进行强行收费也是事实,你们没有权利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用户接受强制服务。"小姐表示如果你不需要,可以自行在手机上取消。呵呵!不是我设置的,还非得让我自己取消。
    不几天,客服中心来电话,表示对全体用户的这项"预埋"全部取消。
    陷阱之二:优惠费率变预埋IP,话费高出8倍多。
    前面提到"中国移动"南昌公司向用户承诺0.035元/6秒的长途通话费。
    当本人于2004年4月25日回到手机归属地南昌,发现了鄂州"中国移动"在乱收112费用,详情请见前面叙述的"唏嘘之四"。为了验证湖北省内的"中国电信112",分别拨打了0712-112,0716-112,0715-112……,当时出于验证目的,只要这个112存在,我便立即挂机。在后来得到的《通话祥单》记录中,这些呼叫时长多数都在6秒之内。按照承诺的收费标准,这一天是周日,对于6秒之内的国内长途,只收0.035元,但在《通话详单》的记录中,这些通话的拨号方式全部在号码前加了17951,收费也变成了60秒之内0.3元,比承诺的费用高出8.57倍。当即我提出,这是怎么回事?小姐笑曰:"为了给广大用户拨打长途省钱,公司对所有用户都预埋了17951的IP拨号功能,只要你打长途,系统会自动给你改变拨号方式"。我提出:"你们承诺的费率有效吗?由于你们的预埋IP,让我的长途话费高了8倍多?重要的是,你们有什么权利一次次违背用户的意愿'预埋'这'预埋'那?本人强烈要求取消IP预埋"……
    过了一个多月,我接到来自"1860007"的电话,客服中心表示:"对全体用户预埋的IP已经取消,多收你的费用退给你。"
    我说:"改过来了就好,我希望你们向全体用户说明;钱就不要退了,实际上你们在这预埋中已经赚了个盆满钵溢,但都是不当得利,可以保证所有这种费用退到每个用户帐上吗?可能极大多数用户还没有发现你们的这种问题呢。"
    我可能永远拒绝他们退这笔钱,但如果有一天全体用户都能得到这种退款的时候,我会欣然接收。但"中国移动"会有这种诚信的姿态吗???
    唏嘘之七:"预埋"出奇迹,市话变长途
    好心的"中国移动"左一个预埋,右一个预埋,表面上看,都是为了用户考虑,但"预埋陷阱"也是不争的事实。
    奇迹随之出现,2004年5月7日11时28分01秒,我用归属地为南昌的"中国移动"139791227XX在南昌市拨打归属地为南昌的"中国联通"1330708XXXX号手机。稍有手机使用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一次标准的市话通话。但是,在《通话详单》中,拨号变成了179511330708XXXX,也给预埋了长途IP,通话时长50秒,收取的费用是0.7元=基本通话费0.4元+长途通话费0.3元。
    我问1860,这是怎么回事?MM表示:"可能当时对方在外地漫游,所以,收了你的长途费"。
    我狂晕:"小姐,你应当比我更清楚,信产部出台的移动电话计费原则是:在归属地主叫归属地的一切电话,包括'中国电信'的座机、小灵通,中国联通的GSM、CDMA都是属于市话。如果对方处于漫游状态,哪怕他是在美国,这长途费和漫游费也是被叫方承担的,主叫方只是承担市话费,而且当天我打完电话后,过了5分钟,对方就同我见面了,他压根就没有离开南昌市"……
    在我的一再追问下,小姐不得不承认是:"后台可能出了点问题"。
    我笑答:"别说得那么含蓄,说白了,是计费程序有问题。《通话详单》中拨打座机、小灵通,号码前面的0791(南昌区号)一眼就能让人看出这是市话,联通的手机号码不那么容易让人看出这是什么归属地的,所以,就将程序设计成是长途计费。由于你们的'IP预埋',计费系统就将这南昌的联通号当成了外地的手机,给我自动在前面加上17951,采用长途计费方式,我说的对不对?这个号码我太熟悉了,你敢说1330708XXXX这个号不是南昌的吗?"
    过了几天,当时我在外地出差,客服中心来电话,表示将多收的双倍返还给我。我说:"先别忙着还钱,我只要一个合理的解释就够了,最好是向广大用户说明这个问题"。
    对方表示:"解释不清楚,钱我们先给你划到帐上。"
    我不悦:"钱硬要给我可以,但同时出具一张盖有"中国移动"印鉴,并载明退款事由的单据给我。每次发现你们这种计费程序的错误,总是以退钱了事,而且不需要本人签字,你们的财务制度也太混乱了吧!历史上20来次发现你们的计费错误,我只要求过你们2次退款,对于这种退款,我有接收的权利,也有拒绝的权利。但我现在只想知道真相,知情权更重要!中国银行可能会为了我的信用卡上少了1毛钱而不惜动用以万计算的人力物力去调查,所以我放心地将钞票交给银行保管。我不知道你移动公司前也冠以'中国'二字,怎么就那么牛?这种错误的出现,代价是'中国移动'公信力的下降;而这种计费程序的出错,受到损失的决不是我一个人,历史上我的做法也是先在你们公司存上一笔现金,然后每个月划拨,按照规定,存入你们公司的现金是不退的,只能消费,每一笔存进去的现金,实际上归你们所有,银行对客户的财产只有保管权并没有所有权,他们怎么就那么负责,最后我想说的是:无论'中国银行'还是'中国移动'都是企业"。
    本人在没有得到合理解释之前,拒绝这次退款,到撰写此文时,我依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
    这并不是偶然的个别手机对个别手机会发生的事,2004年10月28日,本人在南昌移动又入了个一个手机号:13970900622,结果还是发生了这种事情:


  唏嘘之八:17951,拨号方式设陷阱
    上面提到的"IP预埋"使本地通话变成长途通话的笑话,使我对"中国移动"的计费作了一次更深入的研究。这一次我是主动在拨打一切电话之前都在号码前加上17951,呵呵,来个"主动IP拨号",请看下面的结果:
    "中国移动"的用户,在归属地拨打归属地的手机,假设被叫号码为13abcdefgh(简称A,此号码可以是"中国移动"的也可以是"中国联通"的);可以有下面4种拨号方式:
    1.直接拨A,(大多数采用这种方式,在《通话详单》中"被叫号码"为A,收取本地通话费,正确)。
    2.+86A,(这是拨打国际长途的呼叫方式,但在《通话详单》中,"被叫号码"还是A,系统对前面的+86会自动删除,市话计费,正确)
    3.0086A(这种拨号方式的测试结果与第2种一样)
    4.17951A(看起来象拨长途手机),在《通话详单》中,如果A是"中国移动"的号码,那么"被叫号码"A前面加的17951在《通话详单》中没有,系统自动删除,只收取本地通话费,正确。如果A是"中国联通"的号,《通话详单》中"被叫号码"就是17951A,系统对前面的17951不会删除,计费方式也变成长途,这就是市话变长途在其计费系统中的程序错误所在。
    也许有人会认为,谁吃饱了会用我说的其它3种方式去拨打本地的手机啊!那么,请看每个用户对各种拨号方式的使用情况:
    收到短信,你是否注意到,有的发送方号码前有+86,如果在手机菜单中选择"回电话",那么就是这种拨号方式,相信不少人经常这样拨号。
    用008613abcdefgh这种方式拨号的大多为境外来访者,一般国内用户不会使用。
    有不少用户,无法确认被叫手机号是本地还是外地时,会用17951的方式拨打,如果对方是外地的"中国移动"手机,那么可以节约0.4元/分的长途费。用这种方式拨打本地的"中国移动"手机,也不会额外多收费。可圈可点的是,如果"中国联通"的号是本地的,"中国移动"的用户用17951的方式拨打,不但没有通过17951省钱,反而被多收0.3元/分钟。
    与"中国移动"交涉,回答:"因为加了17951,所以就按照长途收费,'联通'与我们是两家公司。"
    我再一次狂晕:"虽是两家公司,但也改变不了同在一个城市这个事实,难道'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在同一城市中相互之间是用长途线路接驳的?号码前加17951拨打本地'中国联通'的电话,主叫方并没有占用长途线路,如何产生长途费?这算不算'网间阻隔'?用第2、3种标准的国际长途呼叫方式,你怎么不收我的国际长途费,可能是收取国际长途费就是再傻的用户也会发现,所以不收,是不是?555~~~"
    过了几日,客服中心来电话,表示将多收的退回给我。被我拒绝,请先给个合理的解释。
    截止笔者撰写本文时,这种错误的计费程序还在"中国移动"的系统中,客服人员表示"正在与技术支撑部门联系"……
    唏嘘之九:技术先进了,但基本功能给隐藏了
    1994年,本人在今"中国移动"的前辈----"中国邮电",购置了一台所谓的"摩托罗拉168大哥大"。我无意在此讨论那别无选择的非得在邮电局购买的几款动辄万余元的机型,也不谈3千元的入网费,要使用这台机器还非得先预存5千元的话费作为保证,使用任何号码都不得不掏的选号费,频占费,验机费,写码费……,因为那实实在在都是在有关协议上用户签字认可的,并无怨言。
    据说在中国使用过这种"9"字头手机的也就是那么六百多万人。
    凡使用过这种手机的人都知道,模拟网是一种落后于GSM网的通讯方式,不具备GSM这么多附加功能。除了接打电话,基本上没有别的功能,甚至连电话呼入时,都没有来电显示,网络与手机都没有这种功能。
    但它有一项现在的GSM网没有提供的免费功能:漫游时,手机屏幕上会出现一个小三角"▲"漫游符号。提醒机主:"现在时刻使用电话,费用是成倍增长的",呵呵。这种没有来电显示功能的通讯方式,来了电话我得接呀!身边就是有廉价的座机,也不知道回电的号码,用户除了乖乖享受长途加漫游,无二选择。
    到2000年底,有关部门的一纸通告,将模拟网取消,手机报废。
    2001年初,我换了技术先进的GSM网手机。在说明书中,也有"漫游符号▲"的说明。应当说,GSM网比仿真网的功能强多了,支持"漫游显示"自然不在话下。但现在的地球人都知道,很多GSM手机仅管有"漫游显示"的功能,但由于"中国移动"的网络不提供支持,屏幕上是从来不显示这个符号的,有的人虽然知道在漫游状态下用其它方式回电话,可以大大节约话费,但在某些情况下,你的手机已经在漫游了,只是你不知道。
    就在我换GSM网的第二个月,当时持一"中国移动"上海局属的号码在上海郊区淀山湖边的一大楼内使用。一个月下来,发现话务量与以前相同的情况下,费用却成倍地增长。怎么回事?难道手机在漫游,不可能啊!屏幕上从来没有出现过"漫游符号▲"。
    答案很快出来:原来,手机在这大楼内使用,有时是上海局的信号,有时是江苏局的信号。在同一时刻,不同的房间里两地的信号交差出现,当使用江苏信号时,已经在漫游了。对于这成倍增长的话费,应当说是合理的,因为这是无线通讯技术的特性,行政区划地面上有界线,无线电波它可是会越界的。
    呵呵,但你"中国移动"的网络得告诉我什么地点什么时候在漫游啊,我会利用你的来电显示用座机回拨电话。如果以一个180秒的电话计算,在这大楼内,用上海的座机与上海通话,只要0.2元,当我在这大楼内使用手机与江苏基站接驳时,得掏3.9元。如果屏幕上有"漫游显示▲",我换一个房间选用上海的信号,只要付1.2元。
    点评:
    当第一代模拟网技术无法提供"来电显示"的时候,网络会告诉用户什么时候在漫游,但你不得不在任何情况下都得接听电话,"享受"长途加漫游;
    当1.91亿用户使用第二代更先进的GSM提供的"来电显示"时,却不再提供"漫游显示▲",让你在不知情的时候"享受"长途加漫游。
    对大多数不是居住在两地交界处的用户来说,很少发生上述情况。一个上海手机用户在火车上睡了一晚到北京后,一定知道自己的手机已经在漫游了。但"中国移动"用户的归属地是以一个地区为单位,在两个地区交界处,有大量的用户,经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本地通话时是"长途加漫游",如果"中国移动"提供"漫游显示▲",他们使用手机时,可能会有选择地选用归属地的信号。而这种选择,有时要作的只不过是:从房子的南面(外地信号)走到房子的北边(本地信号)。
    当年本人在上海郊区的那幢楼里也确实能够作到尽量使用归属地上海的信号来拨打电话。其时,"中国移动"刚推出"17951IP长途"业务,根据对其业务的理解:IP,是利用因特网来传输长途信号,那么当手机拨打电话时,系统会对拨号进行甄别。
    比如拨打上海87654321号座机,用直接拨号方式:021(上海区号)-87654321,那么无论手机是通过上海基站还是江苏基站,都准予呼叫,但费用不同,用上海信号:0.4元/60秒;用江苏信号:1.3元/60秒;
    换成1795102187654321的IP拨号方式,会出现下面两种结果:
    如果当时用的是江苏信号,可以呼叫---江苏的基站认为是上海用户正在漫游,得用IP方式开通一条到上海的长途信道。此时通话费用由2部份组成:占用江苏GSM网的漫游客户来访费0.6元/分钟+IP长途传送费0.3/元分钟。
    如果换一个房间,那里是上海信号,手机听筒中告诉你这么一句话:"对不起,您无权拨打该号码!"?--上海的基站识别到本地用户正在本地境内,这次呼叫根本不需要占用IP长途通道,所以拒绝这种方式呼叫;如果听到这么一句提示,再用021
87654321方式拨打,就可避免长途漫游。于是当时出现了一个令人喷饭的现象:在那大楼里的施工人员,打电话时,就象鬼子进村一样,端着手机各个房间晃,干么,寻找上海信号呗~~3年后的今天,"中国移动"的技术系统看来先进了,在本地拨打本地的电话,用户可以用17951的方式呼叫。同时,用户也无法通过我上面介绍的方法在两地交界处来判断自己的手机是在漫游还是在本地。但是,当用这种方式在南昌拨打南昌"中国联通"的电话,尽管没有占用IP长途通道,"中国移动"照样收你的IP长途费。
    唏嘘之十:签约用户与非签约用户漫游时收费方式不同
    想取得"中国移动"的码号使用权,有两种方式:1.用身份证签约入网,每个月可以打印《通话详单》,有月租。2.购买"神州行"卡号,充值后使用,不打印《通话详单》,没有月租。
    二者在非漫游时,基本通话费不同:签约用户0.4元/分,神州行0.6元/分钟,这个费率应当说是公平的。
    但在漫游时,二者的待遇就不同了,也有不合理之处:
    如南昌的签约用户漫游到北京,接听北京当地的电话(包括北京的手机),只要0.6元/分钟;点评:合理,漫游用户在北京相当于一个"临时户口",北京对你进行管理和服务,当然要多收0.2元,虽然是"临时户口",系统识别到你就在北京本地,并没有占用长途线路,所以不收长途费。只有当用户接听北京地区之外的来话,才收取长途费,也合理,因为呼叫方不知道你现在何处,首先呼叫到你的归属地,归属地的系统再通过长途信道将电话转到北京,此时你即占用长途通道,又占用"临时户口",所以要收:长途漫游费。
    如果你是南昌的"神州行"用户,漫游到北京,接听北京的电话,费用是:0.8元/分(漫游费)+0.07元/6秒(长途费);点评:0.8元/分的"临时户口"费,合理。不合理的是:0.07元/6秒的长途费。北京的系统当然能够识别该用户在北京,你在接听北京的电话时,只占用北京的GSM网络资源,并没有占用长途通道,缘何收"长途费"?没有投入为何也产生利润??呵呵,你"神州行"拿《通话详单》给我看呀,凭什么说你当时在北京,只要你漫游,我就收你长途加漫游的费用,怎么样?你拿不出《通话详单》吧,74你~~~~~
    但签约用户也别高兴得太早,因为你可以打印《通话详单》,那上面注明你当时接听的是北京的电话,你的手机当时处于北京境内,可以说出理由你没有占用长途通道,所以不收你的长途费。当你在漫游时,有时会接到漫游地一些不十分明了的电话呼入,这时,"中国移动"就会毫不客气地收你的"长途加漫游费"。本人的签约号139791227XX于2004年2月28日在武汉漫游,接到一个从0179110270000打给我的电话,5分钟后,拨打电话的人就同我会了面,从这个号码中有"027"三个数字来看,可以推断这是一个武汉的电话,出于对这个号码的好奇,我问他是用什么电话给我打的,他说是用"IP电话超市"里的公用电话打的。在后来得到的《通话详单》中,这次49秒的通话被收了:0.6元/分(漫游费)+0.63元(长途费)。

唏嘘之十一:不可理解的"同城特例"
    上面谈到,当甲地的签约用户A("神州行"不在此例)漫游到乙地时,接听乙地的"中国移动"用户B呼叫时,因为不占用长途通道,A不产生长途费。
    那么,当A与B同时漫游到丙地时,又如何收费呢?可能有的朋友会说,这相当于在丙地的系统中来了两个"临时户口",A与B之间通话只占用丙地的GSM本地网,并不占用长途通道,只会产生比在归属地每分钟多0.2元的漫游费。
    匪夷所思的是:当A呼叫B时,"中国移动"对A只收取漫游费,不收长途费。这足以说明,丙地GSM系统对A呼叫的对象B在自己服务区内是知道的,A与B通话实际上并不占用长途通道;但是~~,仅管丙地的系统知道B也在丙地,被叫方B接听A的呼叫,却要付"漫游+长途"的费用。嘻嘻,又是一种没有投入却有产出的收费方式。
    请教"中国移动"的客服人员,其称:"这叫同城特例"。
    唏嘘之十二:积分啊积分,计费系统到底怎么了?!
    2004年9月27日,看到"中国移动"在南昌搞什么"国庆积分回报"活动。用了这么多年手机,对这个积分到真没有关心过,在印象中,无非就是"中国移动"鼓励用户多多消费,消费多了,积分也多了,到了一定的积分,就给用户什么回报等等。
    作为较早的移动电话用户,近年来本人的消费自认比较理性。当初使用模拟网时,每月的话费千余元,最多时甚至突破万元关。虽心疼,也无可奈何,那时并不提供《通话详单》,不知道都产生了些什么费用,你说多少,就给吧!那时也没得选择,想从手机费中省出一些钱来给心爱的孩子买东西,是没门的。但中国的电信市场发展到今天,各种通信方式都出来。呵呵,这一下,手机费可降下来了,一般情况下每月几十元搞定。
    目前本人的大部份通信量是因特网完成的,充分发挥E-mail,QQ,视频聊天的作用,占总通讯量的60%多。"中国电信"的座机与"小灵通"完成30%的通信量,只有10%左右的通信量是用"中国移动"的手机完成的。所以,本人现在不会被什么"金卡客户"、"VIP钻石客户"等等噱头所迷惑,消费不多,自然积分不高,但"中国移动"搞活动,我有权参加呀!参预这项活动,第一步得先搞清楚自己有多少积分吧!
    翻出9月8日同1天打印的同1个号码的2张8月份话费发票(别奇怪!"中国移动"的发票打印系统有这种听来不太可能的功能),财务结算混乱由此可见一斑。
    "No.05440243"号发票上面写着,"累计积分0.00";另一张"No.05440242"号发票上面写着"累计积分757.59"。这一下我胡涂了,我到底有没有积分?
    打电话到1860去问,MM告诉我:"每消费1元话费,积1分,还有网龄积分,信誉积分,你在发票上看到的是各种积分的总和"。我琢磨不对,这个号码入网3年来一直在用,从来都没有欠过费,按照她说的,3年的总消费还不到757.59元?当即我告诉她:"这是不可能的,请你将计算公式告诉我,我自己来算吧"。因为两年前由于本人的投诉,"中国移动"被CCTV曝光,打那时起,这两年的每一张话费发票我都保存着呢!
    小姐无奈,表示到计费系统中去看一下。然后告诉我:"截止8月底,你的总积分是994.62分"。
    几乎在小姐看计费系统的同时,我也通过因特网进入了"中国移动"网上营业厅,我看到的是"累计积分815.58",当时就将这个网页复制了下来。

    问她这是怎么回事?截止8月底,我的积分怎么会有4个结果:0分,700多分,800多分,900多分。你们的计费程序难道是外星人设计的?
  还有更多有关中国移动通讯的内幕(比如,充值优惠、套餐优惠,均是陷井......不信,请消费者自己仔细算算,从你加入充值优惠或套餐优惠起,三个月内,你的帐上的总支出,是不是比你以前三个月的总支出要多出很多?而且,充值赠送不明不白,有头无尾,套餐优惠让你掏钱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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