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課公司在2011年11月1日收到(被“留置送達”)北京市地稅局第二稽查局兩份法律文書,一是《稅務處理決定書》,算定該公司應補稅526萬餘元,滯納金319萬馀元。共計845萬馀元。
2、另一份是《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前者是“處理“決定,後者是“處罰”決定)。該決定對發課公司未貼印花處3倍罰款;對其他”偷稅“處1.5倍罰款。——按《稅務徵收法》,偷稅可處以0.5-5倍罰款。上次對公盟是頂格的5倍。
3、兩份決定書共計金額為1522萬元。其中845萬元補稅、滯納金,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必須先行交納或提供擔保,才能申請行政覆議。否則意味著無法從”法律“上尋求救濟。罰款的677萬元,則可直接申請覆議或起訴。
4、發課公司勢必會在法律層面進行抗爭(但這不意味包括該公司或外界不可以從其他方面批判、反抗惡法)。則按照現行法律,它一定會先繳納845萬元,從而取得法律救濟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捐款的朋友是支援它抗爭。
5、我推測,發課公司會在11月16日之前繳納845萬元的所謂補稅和滯納金,然後向北京市地稅局提起行政覆議。對677萬元罰款,則暫不予以理會(雖然會被處以每日3%的加罰),直接覆議或起訴,等最終強制執行。
6、不給發課公司捐款的就不說了。如果捐款,則在目前這一階段,意味著幫助該公司籌資先行交納845萬補稅、滯納金以取得行政覆議、依法抗爭之權利。在法律救濟失敗之後,則意味共同承擔綁匪勒索。
7、稅法有兩個很凶惡的地方。一是滯納金和補稅必須先行交納或提供擔保才能提起行政覆議(剛才看到高瑛、艾丹已經用名下房產為發課公司提供擔保),一是對罰款決定可以直接覆議或起訴,但不影響加處罰款的執行。
8、845萬元的部份,目前高瑛、艾丹用房產提出擔保,這一點暫時不需要錢了。677萬元的部份,不知發課公司是選擇先交還是不交。如果不交,則每日加罰3%即203004.67元。
9、簡而言之,發課公司在11月16日之前如果不交納677萬元的罰款,則逾期一天加罰20萬元,即使發課公司在規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覆議或起訴。如果法律救濟失敗,其中的期限仍需要執行加罰。狠。
10、目前發課公司可能考慮的是:677萬元罰款要不要在11月16日之前繳納的問題。大家也可以提一下建議。法律抗爭是肯定的,但先交再戰,還是破釜沉舟?對方的手腕:每天加罰20萬,枉法裁判,強制執行,《刑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