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病識感
昨天看到一則馬前總統家人的聲明。很短,但很沉重。
我想起 失智 已故的公公。
沒有影射誰,但顧過失智患者的人都知道,失智患者通常不會承認自己失智。
當時,幫公公安排多項課程,希望能延緩失智,都被公公不承認自己生病給否決掉。
甚至,當長照工作人員來家裡時,公公還會提早躲藏起來,讓人找不到。
所以有人說,身體健康、具備行為能力的失智患者最難照料。因為他會有自我主張,會有自我行動。
更重要的是,他們通常不認為自己生病。
若是不熟的人,一開始也都無法察覺對方失智。失智的人時好時壞。
幾乎只有長時間相處的家人,才能知道詳細的狀況。
馬前總統家人說:「希望他安享晚年,不受外界干擾。」應該已經過深思熟慮才會發的聲明。
很多人看到這句話,會覺得只是家人之間的情感表達。
但如果以法律來講,會知道——這句話背後,其實是在「防一件事」:防止一個判斷能力正在退化的人,被利用、被欺騙,甚至被奪走一生的財產。
台灣正在快速老化,而「失智」正在變成每個家庭都可能遇到的現實。
但真正可怕的,從來不是失智本身,而是——有人會利用它。
有人趁長輩記憶混亂,哄騙簽下贈與契約。
有人假借照顧之名,轉走存款
有人甚至用「結婚」,合法拿走全部遺產。這個最可怕。
之前100多歲的老人和看護結婚的案例,就是類似這樣。
上述有很多真實故事可講,因篇幅的關係以後再慢慢說。
而最殘酷的是——以上這些行為,如果沒有事先的法律預防,幾乎通通有法律效果,很難翻盤。
所以,如果家裡有人已經出現失智徵兆,我們要做的不是「多陪伴」而已,而是立刻啟動這三件法律防護:
【第一步: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當一個人已經影響判斷能力,法律上可以向法院申請:
「監護宣告」: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輔助宣告」:部分需要他人同意
一旦成立:重要財產處分必須經監護人或法院同意,可防止被騙簽契約、轉帳、賣房
這是最核心、也是最有效的防線。
【第二步:提早做「意定監護」】
如果還沒嚴重失智,請立刻做這件事:指定「未來誰可以幫我做決定」
這叫做「意定監護契約」。
好處是:由本人清醒時決定信任的人,避免之後由陌生人或不適合的親人接手,法院會尊重這份安排
說白了就是:在你還清醒時,決定誰可以替你做主。
【第三步:單身者一定要注意「假結婚詐財」】
這是近年越來越多的案件。
一個失智、獨居、有資產的人,最容易成為目標。
套路很簡單:陪伴 → 建立信任 → 提出結婚 → 合法繼承。
一旦婚姻成立:配偶直接成為法定繼承人,甚至可主張財產分配。家人如果沒有即時介入,等人走了,財產也走了。
【那家人發「聲明」有用嗎?】
很多人以為發聲明就能阻止事情發生。但我要很直接說:單純聲明,幾乎沒有法律效力, 它最多只是「警示」與「輿論壓力」。
真正有法律效果的,必須具備:
1.事人是否已有失智診斷(醫療證明)
2.是否已進入監護或輔助程序
3.是否有正式法律文件(契約、法院裁定)
沒有這些,聲明再漂亮,也擋不住一紙結婚登記或一份簽名。
【最後,請記住一件事】
失智者最需要的,不是同情,而是制度。
你現在幫他做的每一個法律安排,都是在替未來的他,擋下一次可能毀掉人生的騙局。
如果您家中有長輩開始出現:記憶混亂、判斷力下降、容易相信陌生人,不要再等。
因為在法律上,「來不及」,通常就真的來不及了。
不過,今天當事人自己也親上火線,否決掉了家人先前的聲明。
回應文章最先開始的:失智患者初期通常不會有病識感。
如何在失智患者的人權以及保障失智患者的權益之間,取得平衡。是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