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家有失智症患者的誠摯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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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 Chi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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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9, 2026, 3:34:35 AM (4 days ago) May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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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病識感

 

昨天看到一則馬前總統家人的聲明。很短,但很沉重。

 

我想起 失智  已故的公公。

 

沒有影射誰,但顧過失智患者的人都知道,失智患者通常不會承認自己失智。

 

當時,幫公公安排多項課程,希望能延緩失智,都被公公不承認自己生病給否決掉。

 

甚至,當長照工作人員來家裡時,公公還會提早躲藏起來,讓人找不到。

 

所以有人說,身體健康、具備行為能力的失智患者最難照料。因為他會有自我主張,會有自我行動。

 

更重要的是,他們通常不認為自己生病。

 

若是不熟的人,一開始也都無法察覺對方失智。失智的人時好時壞。

 

幾乎只有長時間相處的家人,才能知道詳細的狀況。

 

馬前總統家人說:「希望他安享晚年,不受外界干擾。」應該已經過深思熟慮才會發的聲明。

 

很多人看到這句話,會覺得只是家人之間的情感表達。

 

但如果以法律來講,會知道——這句話背後,其實是在「防一件事」:防止一個判斷能力正在退化的人,被利用、被欺騙,甚至被奪走一生的財產。

 

台灣正在快速老化,而「失智」正在變成每個家庭都可能遇到的現實。

 

但真正可怕的,從來不是失智本身,而是——有人會利用它。

 

有人趁長輩記憶混亂,哄騙簽下贈與契約。

 

有人假借照顧之名,轉走存款

 

有人甚至用「結婚」,合法拿走全部遺產。這個最可怕。

 

之前100多歲的老人和看護結婚的案例,就是類似這樣。

 

上述有很多真實故事可講,因篇幅的關係以後再慢慢說。

 

而最殘酷的是——以上這些行為,如果沒有事先的法律預防,幾乎通通有法律效果,很難翻盤。

 

所以,如果家裡有人已經出現失智徵兆,我們要做的不是「多陪伴」而已,而是立刻啟動這三件法律防護:

 

【第一步: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當一個人已經影響判斷能力,法律上可以向法院申請:

「監護宣告」: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輔助宣告」:部分需要他人同意

 

一旦成立:重要財產處分必須經監護人或法院同意,可防止被騙簽契約、轉帳、賣房

 

這是最核心、也是最有效的防線。

 

【第二步:提早做「意定監護」】

 

如果還沒嚴重失智,請立刻做這件事:指定「未來誰可以幫我做決定」

 

這叫做「意定監護契約」。

 

好處是:由本人清醒時決定信任的人,避免之後由陌生人或不適合的親人接手,法院會尊重這份安排

 

說白了就是:在你還清醒時,決定誰可以替你做主。

 

【第三步:單身者一定要注意「假結婚詐財」】

 

這是近年越來越多的案件。

 

一個失智、獨居、有資產的人,最容易成為目標。

 

套路很簡單:陪伴建立信任提出結婚合法繼承。

 

一旦婚姻成立:配偶直接成為法定繼承人,甚至可主張財產分配。家人如果沒有即時介入,等人走了,財產也走了。


【那家人發「聲明」有用嗎?】

 

很多人以為發聲明就能阻止事情發生。但我要很直接說:單純聲明,幾乎沒有法律效力, 它最多只是「警示」與「輿論壓力」。

 

真正有法律效果的,必須具備:

1.事人是否已有失智診斷(醫療證明)

2.是否已進入監護或輔助程序

3.是否有正式法律文件(契約、法院裁定)

 

沒有這些,聲明再漂亮,也擋不住一紙結婚登記或一份簽名。

 

【最後,請記住一件事】

 

失智者最需要的,不是同情,而是制度。

 

你現在幫他做的每一個法律安排,都是在替未來的他,擋下一次可能毀掉人生的騙局。

 

如果您家中有長輩開始出現:記憶混亂、判斷力下降、容易相信陌生人,不要再等。

 

因為在法律上,「來不及」,通常就真的來不及了。

 

不過,今天當事人自己也親上火線,否決掉了家人先前的聲明。

 

回應文章最先開始的:失智患者初期通常不會有病識感。

 

如何在失智患者的人權以及保障失智患者的權益之間,取得平衡。是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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