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不如撞死:人性恶背后是制度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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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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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6, 2006, 11:17:14 PM5/6/06
to 锐思
记得上大学的时候,我的一个朋友是职业司机,有次出车祸把一个人撞断了腿。很多年后,朋友沉痛地说"我这半辈子毁在那条腿上了"。不间断地看病、赔偿、官司,压得他一直缓不过气来。而那个断了腿的姑娘,这辈子也毁了。那是我头一次听到这个说法:宁可撞死,不要撞伤。后来乘出租车,很多司机也抱有这个观点-当然,还没听说谁去实践。只是基于一种理性的计算:撞死人赔偿20万元一了百了;撞伤后患无穷,可能你这一辈子就算为人家上班了。


最近终于发生了这样的事情。石家庄一个叫马英豪的司机,把人撞倒后,竟然掉转车头,全速从伤者身上轧过去致死。当时车上还有其他人,试图劝阻,马根本不听。事后警方调查,排除仇杀等可能性,马本人则一言不发。据猜测,他就是撞伤不如撞死的信奉者和实践者。


舆论一片谴责,自无疑义。然而也应该反思,撞伤可能付出比撞死大得多的代价,我们是不是在制度设计上出了什么问题,以至于人们被迫要计算这笔撞伤和撞死的账?反正我从直觉上,感到这是一个严重的悖论。


为此我咨询了保险公司的朋友。在我们国家,机动车不上保险不得上路。也就是说,如果你出了车祸,保险公司理当替你分担部分乃至全部损失。实际上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主要针对的就是类似这种道路伤害的情况。记得这些年我去给自己的车上保险,承保方总是强调,第三者责任险必上。至于数额,一般建议买10万元。老实讲我并不清楚这10万元是个什么概念,只是人云亦云跟着买。保险公司也都是说,10万元差不多了。它的意思是,如果你撞伤人,保险公司最多可以赔付10万元。10万元听起来不少,但是,十几年前我那个朋友撞了人,最后居然也花了几十万元。可见,联系当前物价状况,10万元封顶的赔付额基本上属于杯水车薪。那么,能不能多保一些第三者责任险呢?保险公司的朋友告诉我,多花几百元,你可以保到20万;再往上30万、50万、100万,除非保险公司特批,一般不给你保。可能在华外国人有所例外,但是中国人最多也就保到20万元。


可以想见,如果不幸把人撞残,20万元不够干什么的,我想这也是撞伤不如撞死论能有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更何况,以保险公司的强势地位和苛刻条件,能够得到全赔的绝对属于凤毛麟角,一般人想都不要想。另外也有数据显示,我国保险公司的营业额中,车险这些年来一直占营业额和利润的至少60%,堪称暴利。如此则不难想见,保险公司的暴利是怎么得来的-某种意义上,撞伤不如撞死论正是建立在保险公司暴利的基础上。既要保险,保险公司又不肯把该负的责任担当起来,那么人们就不免想办法自力救济,最终酿成撞伤后再撞死的悲剧。马英豪固然缺乏最基本的人性,但是他的冲动行为恐怕也不能完全排除"逼上梁山"的因素在里边-这时候,我们还能忽视制度弊端带来的人性扭曲吗?


或许这就真的应验了西方那句名言:好的制度能够把坏人变好,坏的制度则可能把好人变坏。那么具体到保险这个事情来说,保险公司利用自身强势地位逃单赖账,而它的强势地位又是什么?首先,自然是垄断。比如说车险,在我国只有有限几家大保险公司有资格承保,而且基本实行统一定价,你并没有什么选择余地。当然保险推销员有时候也会给出让你不敢相信的优惠价,但是媒体早已经揭露,这里边往往藏着陷阱。拿我来说,我是从来不敢接受过低保费的,宁可多花钱挨宰,也要买个踏实。


说到统一定价或者说价格垄断、价格联盟,之所以铁板一块,这里边也有一个道理,那就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不受损失,那好像是谁也说不出个不字的硬道理。为了这个,我们就只好忍受高额保费,忍受保险公司耍赖而只能自己得出撞伤不如撞死的结论甚至付诸实践!其实还不说保险,像电信企业不肯让步比如单向收费,不也打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旗号吗!于是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国有资产"算个啥啊?是不是为了这个名义,就必须让我们老百姓吃亏?再往深琢磨,老百姓干吃亏而养肥的"国有资产"还有什么意义?这样的"国有资产"它到底是谁的资产?甚至,它难道不是一种罪恶?


我的逻辑链可能拉得太长了一些,但是我绝对相信这种关联:马英豪的丧失人性的行为,很大程度是被逼出来的,而这个逼他的因素,恰恰在于我们不合理的制度。不合理的制度不改变,马英豪就还会有,不信走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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