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92 去死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萧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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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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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6, 2009, 6:14:54 PM1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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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说:法比天大。当然,垬比法大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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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追遠堂 by 萧瀚 on 12/4/09

这个家,而今安在?

 

去死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萧瀚

 

1、以法学教师的职业身份,我似乎应该以貌似理性或者专业的方式来讨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恶法(以下即以此法代表所有关乎拆迁的恶法),可是,说实话,我厌倦了那种做法,对这部恶法的批评乃至批判我已经做过不少,今天,我只想用人的基本情感和良知痛斥乃至诅咒这部恶法。

 

2、诅咒这部当代最血腥的恶法,并不仅仅因为唐福珍自焚。因拆迁而自焚的国人已不是一起两起,因拆迁而家破人亡的国人也不是一个两个,因拆迁而上访者更是数不胜数。

 

3、对这样一部恶法,从法律上讨论它应该被废除,简直是侮辱真正的法律精神。然而为了说服那些为成天压迫者着想的被压迫者、愚盲者、动摇者,我还得浪费时间写那种东西——不久我就会对这部恶法进行更为全面而猛烈并基于法律的批判。

 

4、真正的法律精神无非是用理性、严谨的方式,阐释乃至确定我们生活中中正而仁慈的常识。只是为了维护每个人最基本的自由与尊严,我们才需要服从法律。

 

5、如果一部法律使得侵害人民的基本权利变得貌似合法而且是生活常态,这样的法律就是恶法,恶法不是法律,恶法是法律的反义词,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这样一部不折不扣的恶法,它是法律之敌。

 

6、拆迁本该是民事活动:利益双方关于土地权益的交易平等谈判的结果,它必须是自愿的,而且只能是自愿的。而在中国,拆迁是一个行政活动,它是可以强制的——这意味着政府在土地方面拥有它自己的利益,这样的性质变化不导致暴政是绝无可能的。

 

7、所谓土地公有制,这是财产领域的最大骗局。中国之所以数千年深陷中央集权泥淖,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关系甚巨,韦伯曾说“中国的土地权利至少在1500年的时间里是极不稳定的”,他不知道,他身后半个世纪,中国人的土地权利终于稳定了,那就是人民彻底失去了土地权利,今夺明抢全由官府。

 

8、在这整整六十年中,中国公民在土地方面的权利是零甚至是负数。所谓的土地国有制,在现实操作中是完全不可能的,它只能沦为土地党有制或者土地政府所有制或者土地政府官员所有制的遮羞布,所以,在中国,人民的每一寸土地随时都可能被官府剥夺,随时都可能把你赶到大街上无家可归,随时都可能让你从一个有产者变成穷光蛋,随时都可能把你从一个对未来生活充满憧憬者变成一个除了自杀别无出路的绝望者。

 

9、作下如此滔天盈宇之恶的政府,凭借的无非是这么几句陈词滥调: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土地是国有的,不是私有的;我们是依法执行公务。

 

10、法律法理千条万条,最终要回归到人的常识,要回归到基本的理性与良知,要回归到我们的生活。如果一部法律会让我们原本正常的生活顷刻间化为乌有,它的理由无论看似多么庄严神圣都是邪恶的,这样的法律不可能不是恶法。

 

11、 真正的法律必是呵护弱者,抑制乃至禁止恃强凌弱。仗势欺人,打着国家利益旗号为各种各样利益集团而损害千千万万弱民利益的法律,必是邪恶的假法律。

 

12、 各地政府在为自己的拆迁暴政辩护的时候,经常会拿出一个极端无耻的理由,就是所谓的被拆迁户漫天要价,且不说被拆迁者是不是漫天要价,即便人家是漫天要价,那也是他们的权利,说到最后一步,我就是不想走,我的房子不卖,你凭什么拆我房子?

 

13、而就是这样极度无耻的理由依然还能忽悠那些冷漠的心智,我不知道哪天当推土机出现在他们家门口的时候,他们还能不能赞成这样的理由。再说,即使你赞成这样的理由,凭什么否定那些不愿意被拆迁的人最基本的生活权利?

 

14、 对于批评、批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早已没有耐心,我只想用人的正常情感与理智诅咒它早日死亡,这部恶法不亡,将会出现更多的唐福珍,唐福珍不是一个人,而是千千万万的中国人,她就是我们每一个人。

 

15、 最后再说一句,只说一句:“去死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9年12月5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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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c z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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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7, 2009, 3:14:25 AM1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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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怎么,突然想到以前读书时候学过的一首元曲。峰峦如聚, 波涛如怒, 山河表里潼关路。 望西都,意踌蹰, 伤心秦汉经行处, 宫阙万间都做了土。 兴,百姓苦; 亡,百姓苦。
2009/12/7 Isaac <isaa...@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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