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增列退補差額計算基礎之一致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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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08/01/29 , 點閱率: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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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保戶權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責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修正「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
範」,增列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退補差額之計算基礎應具一致性原則。
上述自律規範所稱契約轉換,係指要保人以現有保險契約,申請轉換為同一壽險公司之其他保險契約;所稱繳費年期變更,則指要保人以現有之保險契約,申請變
更為同一壽險公司不同繳費年期之相同保險契約。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係針對不同險種間之契約轉換,規範各壽險公司得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計算退補差額基礎,但各險種間適用之基礎應為一致。例如
將定期壽險轉換為終身壽險,無論是退差額或補差額都僅能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擇其一為計算基礎。
至於同險種間之年期變更,各公司得就長年期變更為短年期或由短年期變更為長年期之申請類別訂定退補差額之基礎,且各該類別之計算基礎應採一致性原則處
理,並且不可採以多個基礎比較大小值之方式設計。例如將20年期的終身壽險縮短繳費期限至15年,則退補差額僅能以同一標的(如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保費等)為計算基礎,不能以比較多個標的之大小為計算規則。
金管會提醒保戶向壽險公司辦理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時,除應先確認該項服務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外(如保障範圍、期間及繳款能力能否負荷等),同時要記得
索取契約轉換前後之利益比較表及相關權益說明書(如是否洽收手續費等)以供參考。另為使保戶了解本身所購買之保單是否有提供上述服務,及知悉相關退補差
額之處理原則,各壽險公司除須揭露前開訊息於公司網站外,並將以書面方式周知保戶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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