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除洽訂保險契約外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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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07/12/13 , 點閱率: 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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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9條「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之規
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經邀請保險經紀人相關公、協會、保發中心及產、壽險公會共同研商上述服務範圍及項目並獲致共識,並於今
(13)日通過保險經紀人除洽訂保險契約外,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案,其內容包括:
1、風險規劃:其項目為人身風險規劃、財產風險規劃、責任風險規劃、損害防阻規劃、其他與保險或風險規劃相關諮詢與服務。
2、再保險規劃:再保險規劃與諮詢。
3、保險理賠申請服務:協助保險理賠申請事宜。
另有關報酬收取標準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應事先告知收費對象其服務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維護交易公
平,俾避免衍生糾紛。
金管會指出,本案經邀請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完竣,業於今(13)日經委員會討論通過,將依程序發布釋令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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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ib.gov.tw/news_detail2.aspx?icuitem=357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