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 4月29日, 下午7时32分, 张斌 <zhangbin...@gmail.com>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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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刑侦案件,其事件经过,即现象意义上第一手的直接镜头,是根本不可能记录的。这就必须借助语言文字意义上的刑侦档案,而语言文字,作为第二手材料,
在二度符号转译过程中多多少少会发生失真。鲁迅先生说过,人的想象力是特别丰富的,一看到女人的露着白胳膊,就会立马想到全裸的。由此可见,失真在所难
免,而想象和经验,是符号转译过程中最大干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半真”的纪录片确乎才是与事实最为接近的,也是最能防止出现“1000个哈姆雷
特”的。
内容上,片子讲述的是1976年美国德州达拉斯市一个被冤枉的人犯,因谋杀警察被判有罪而终身监禁,11后终因真相大白而洗清罪行的故事。这是1部能引
发人们思考的片子。
除了感到那种被冤枉的无力和无奈之外,我记忆深刻的是片中的1名女证人的指认,她情绪异常激动,“That's the man!That's
the man!”。看完片子,我的想法是:眼睛做的伪证。人有时会常说,不要相信你的眼睛。说到底,其实这还是想象和经验的问题。人亲眼看到的确实是
事实,这点我不否认,但我要补充的是,出现在人眼睛里的东西,并非全是人所看到的。我解释一下,“看”,这个词带有主动的属性,即刻意的、有意的去留
心,但“出现”这词,就客观了,是不经意的。所以说,“亲眼所见”式感性的甄别,的确可信,但问题是“记忆”这东西,加上想象和经验,对于那些不经意间
看到的事物来说,此时的“理性”往往会篡改“真相”。而片中的那个女人,正是如此。
还有就是陪审团会相信1个十六岁少年惯犯而怀疑1个并无犯罪前科的人,这很是不可思议。另外,片尾那个十六岁少年惯犯的磁带的对话,也很耐人寻味。
总之,这是1部能引发人们思考的片子。思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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