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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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7, 2006, 10:12:25 AM5/17/06
to 智力资本价值评估Intellective Capital Valuation Forum
技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条
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技术资产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技术资产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技术资产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专利权价值、专利申请技术价值、非专利技术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技术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技术资产评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时,可以
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技术资产价值评估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技术资产评估方面的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技术资产价值评估。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执行技术资产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技术资产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技术资产价值评估评估方法和程序,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技术资产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技术资产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技术资产价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三章 评估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技术资产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 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二)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 被评估技术资产的基本情况;
(四) 评估目的;
(五) 技术资产的权益状况;
(六) 价值类型;
(七) 评估基准日;
(八) 评估假设条件;
(九) 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收集并分析被评估技术资产的信息资料、与被评估技术资产相关的信息资料和被评估技术资产相似的信息资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评估技术资产类型、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法律文件。
(二)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报告使用者及其与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等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三)评估目的:即对应的经济行为,相关的经济行为是否需批准,由哪一级批准;
(四)评估范围及对象:评估的对象是哪类技术资产,如是专利权资产则要写明是哪类专利。评估的范围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
(五)价值类型:市场价值还是非市场价值,非市场价值需指明具体类型及涵义;
(六)评估基准日: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与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基准日;
(七)被评技术资产开发成本
(八)利用被评技术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成本、销售单价、销售数量、盈利情况资料。
(九)与被评技术资产相似资产的评估和交易情况。
(十)利用被评技术资产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今后3-5年的预测资料。
(十一)如为专利权的技术资产则要提供专利权证书、权利要求说明书,如为专利申请技术则要提供专利申请书、专利申请号,如为非专利技术,则要提供可靠的保密措施。
(十二)可能影响被评技术资产价值的宏观、区域经济、技术因素。
(十三)技术资产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对技术资产评估必须对评估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其评价主要内容为:
(一)评估项目风险调查:由项目洽谈人通过对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评估目的、委估技术资产状况、价值类型、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的要求等情况的初步了解,对来自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风险、待估技术资产的风险等基本情况来判断主要评估风险、风险可控情况及能够采取的主要措施,如有风险,评估机构能否化解风险,并提出是否承接项目的意见。
(二)评估项目风险评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负责人通过对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表、评估项目风险调查,会同有关人员对评估项目进行风险评价,做出是否承接项目的决定。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正式承接技术资产评估项目必须签订委托协议书,它是展开评估工作的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技术资产评估项目展开评估工作应该有评估项目工作计划,其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前期准备、现场勘查、评估资料收集、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三级审核、工作底稿归档等时间进度、人员落实、费用预算等安排后,由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项目经理应当根据执行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对评估计划进行必要调整,并报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法,对被评估技术资产有影响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以合理反映技术资产的盈利能力。
根据技术资产的具体情况,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以下分析调整事项:
调整不是由技术资产形成来的收入和支出,如非正常和偶然的收入和支出;
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调整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评估对象有整体、部分资产评估,应根据不同的评估方法、不同的评估对象,要求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提供与评估方法、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评估资料。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在评估项目中需聘请专家(专业人员)协助工作的,应明确其职责和应履行的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积极指导其工作,并对专家(专业人员)协助工作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技术资产评估工作一般应到评估现场工作并作记录,因客观原因无法到现场清查的,必须履行替代程序并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技术资产评估项目中实施中(或后),评估人员在评估中遇到重大问题,必须向评估机构负责人请示,并撰写资产评估中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单,经评估机构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并签发处理意见后,评估人员根据批示意见处理重大问题。
重大问题是指:
(一)当项目经理无法处理时,或项目经理发现已遇见不可化解的风险,继续实施项目将可能给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带来风险,需请示汇报的;
(二)评估内容、方法在现行评估法规中未作规定,项目组成员无法解决的;
(三)评估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需请示汇报的。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产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第二十三条
技术资产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技术资产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时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
第二十四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技术资产,要进行适用性分析。
收益法适用性分析主要从技术资产的先进性、使用时间的长短、经营情况、经营和收益的稳定状况、未来收益及风险的可预测性等角度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五条
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口径表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技术资产评估,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技术资产未来收益状况的预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相关预测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被评技术资产收益预测进行分析、判断和调整时,应当充分考虑并反响被评估技术资产的类别、发展前景,收集被技术资产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合法性和未来预测可靠性的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不得采用不合理的假设。
当预测趋势与被评估技术资产现实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技术资产的现状和发展前景,合理确定收益预测期间,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技术资产余值的计算。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技术资产市场相关信息和被评估技术资产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折现率。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技术资产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技术资产、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技术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第三十条
采用市场法评估技术资产,要进行适用性分析。
市场法适用性分析主要考虑是否能找到与被评技术资产在行业以及生产规模、销售、技术、环境、市场等方面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近,或是否受相同因素的影响,具有可比性的可比技术资产,从而对市场法的适用性进行判断。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与被评估技术资产进行比较分析的参考技术资产。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所选择的参考技术资产与被评估技术资产具有可比性。参考技术资产通常应当与被评技术资产属于同一行业,相同或相似类型。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
选择的价值比率应当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用于计算价值比率的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数据应当适当和可靠;
用于价值比率计算的相关数据口径和计算方式应当一致;
被评估技术资产和参考技术资产或交易案例相关数据的计算方式应当一致;
合理将参考技术资产或交易案例的价值比率应用于被评估技术资产;
根据被评估技术资产特点,对不同价值比率得出的数值予以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三十三条
技术资产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技术资产各项研制成本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第三十四条
采用成本法评估技术资产,要进行适用性分析。
成本法适用性分析主要考虑企业技术资产是能否采用收益法评估,考虑被评估技术资产有否技术资产开发成本资料。
第三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技术资产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评估方法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各种方法的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在考虑不同方法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分析各种方法所产生结论的合理性。
评估师应当根据各种方法运用情况及分析各种方法所产生评估结论的合理性,采用加权平均、算术平均或取某个方法形成评估结论编制相应的工作底稿。
第五章 评估披露
第三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根据相关评估准则和本指导意见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八条
技术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 评估对象;
(三) 评估目的;
(四) 价值类型和定义;
(五) 评估基准日;
(六) 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七) 评估依据;
(八) 评估方法;
(九)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 评估结论;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 评估报告日;
(十三)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附件。
第三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在评估报告中对被评估技术资产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通常包括:
(一) 技术资产名称、类型;
(二) 技术资产的特性、效用;
(三) 利用技术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的价值(包括产品的单价、销量、利润);
(四) 被评技术资产的现状、发展前景
第四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评估对象、评估对象的存在状况、权利状况和受到的限制。

第四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所有影响评估分析、判断和结论的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就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进行必要说明。

第四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说明部分中,重点披露可能影响被评估技术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分析、调整情况时,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评估技术资产的创利资料分析总结,列示能够充分满足评估目的需要和揭示利用被评估技术资产创造的价值的汇总资料;
(二)对财务报告、企业申报资料所作的重大或实质性调整;
(二)相关预测所涉及的关键性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三)被评估企业与其所在行业平均经济效益状况比较。

第四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方法运用实施过程和情况时,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择评估方法的过程和依据;
(二)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计算过程;
(三)资本化率、折现率等重要参数的获取来源和形成过程;

(四)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四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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