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无形资产价值(商标权价值)评估方面的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商标权价值的评估工作。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权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和程序,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权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权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不得使用没有依据的假设与条件。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权价值评估业务,可以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三章 评估要求
第十三条
商标权价值评估一般应以产权变动为前提。当出现商标权无形资产转让、投资、许可使用、融资担保、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等经济活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商标权价值评估。
注册资产评估师也可以接受委托,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商标权价值评估。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商标权价值评估时,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1、 商标权无形资产的权属、权利证明及权利类型;
2、 注册商标的名称、种类、使用范围、地域保护范围和有效期限;
3、 评估目的;
4、 评估基准日;
5、 评估范围;
6、 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7、 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商标权价值评估时,应当考虑下列事项,并收集和分析与此相关的信息资料:
1、 商标权无形资产的相关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明资料;
2、 商标权无形资产的历史、现状和前景;
3、 商标权无形资产涉及的产品或服务的使用范围、地域保护范围;
4、 商标权无形资产的法定寿命和剩余经济寿命;
5、 相关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及政策导向,市场结构、特点及主要竞争者,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供求状况及价格走势;
6、 企业的基本状况,包括企业的经营及品牌战略、市场营销战略,企业的营销网络、地域分布及主要客户,企业的经营实绩及企业的计划和预测等;
7、 商标策略、使用状况、知名度、影响力,以及商标权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或交易情况;
8、 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经营业绩,所处寿命周期经营阶段,财务及获利能力状况;
9、 类似商标权无形资产的市场交易信息;
10、 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商标权价值评估时,应对商标权无形资产及价值进行鉴定,包括确认商标权无形资产的存在,确认商标权无形资产价值的存在,确认商标权无形资产的获利期间。
第十七条
一般,经济行为主体合法拥有产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权,包括商标专用权和许可使用权,商标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在注册使用范围、地域保护范围及有效期内,应确认评估对象已构成商标权无形资产。但必须注意:
1、 商标权无形资产一定是注册商标,但注册商标并非一定是商标权无形资产,或并非一定是具有可独立辨认、独立转让的商标权无形资产价值;
2、 评估对象的产权不清晰、权利类型不明确、注册商标的种类不明确等情形,一般不应作出确认其商标权无形资产存在的判断;
3、 相关产品或服务超出注册使用范围、或超出地域保护范围、或逾期未办续展手续等使用的情形,一般不应作出确认其商标权无形资产存在的判断;
第十八条
一般,当商标在市场上享有一定或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状况稳定或持续上升,并保持一定或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及获利能力,且在可预期的较长时间内持续保持这种状态,应确认商标权无形资产的价值已经形成,或者说商标权无形资产已具备获利能力。但必须注意:
1、对驰名商标权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做科学、合理的调查与分析,不应简单做出
高于普通商标权价值的判断;
2、对已注册但尚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商标权无形资产,应科学、合理的验证与分析,不应简单做出否定其价值存在的判断;
3、对亏损企业的商标权无形资产,应在科学、合理的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
4、对外购且已投入正常使用的商标权无形资产,应做科学、合理的调查与分析,不应简单以其外购成本及摊余价值确认其价值的存在。
第十九条
一般,应以剩余经济寿命年限确认商标权无形资产的获利期间,不应简单做出永续年的判断。
1、 存在法律保护期限和合同、协议期限之间,应以交易各方共同授益的合同、协议年限确认商标权的获利期间;
2、 在合同、协议期限和实际受益期限之间,应按孰短原则确认商标权无形资产的获利期间;
3、 无合同、协议期限,也无法确定实际受益期限的情况下,可以法律保护期限确认商标权无形资产的获利期间。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商标权利类型不同,其无形资产价值并不一定相同。进行商标权价值评估时,在切实可行的条件下,应选择适当的方法科学、合理的反映其不同的权利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不同类型商标权利价值的差异。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相关产品或服务带来的超额收益并不一定是商标权无形资产独立创造的价值。在适当且切实可行的条件下,应对形成超额收益的相关无形资产贡献要素价值加以甄别和区分,科学、合理、准确的反映商标权无形资产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可能存在的其他无形资产贡献要素对商标权价值判断的影响。
第四章 评估披露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了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根据相关评估准则和本指导意见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据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所披露的必要信息应当遵循《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其他相关评估准则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有关商标权无形资产的内容时,还应明确说明商标权无形资产及其价值鉴定的相关情况:
1、 商标权无形资产的存在性鉴定,包括商标权的权属、权利证明及权利类型,注册商标的名称、种类、注册使用范围、地域保护范围、有效期及续展情况等。
2、 商标权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鉴定,包括商标权无形资产的历史、现状和知名度、影响力,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销售能力、竞争能力、拓展能力,以及相关行业现状、发展趋势及影响等。
3、 商标权无形资产获利期间的确定。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有关评估方法与评估结论时,还应明确说明下列内容:
1、 运用收益法估价思路和评估方法时,应明确说明收益口径、折现率、分成率等重要参数的来源、相互关系及确定过程;明确说明商标许可使用权评估的思路、技术途径及选择理由;明确说明所形成的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不同权利价值的差异,是否考虑了其他无形资产贡献要素价值的影响。
2、 运用成本法估价思路与评估方法时,应明确说明其成本构成,是否考虑开发者或持有者的合理收益和经济性贬值,以及在特定条件下确定其价值构成的理由。
3、 运用市场法估价思路与评估方法时,应明确说明市场交易案例、交易价格及可比性,明确说明可比因素选择理由及量化分析过程。
第五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七条
商标权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商标权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进行恰当选择:
1、一般的,注册商标已投入使用,商标权获利能力已经形成,其超额收益可以独立计价,所承担的风险具备量化的分析条件,收益期间也可预测,商标权价值评估首选的评估思路与方法应是收益法。
2、在具备可比市场交易案例及交易资料的条件下,可运用市场法评估思路和方法评估商标权价值。
3、在缺乏运用收益法估价基础和量化条件、缺乏可比市场交易案例、且具备可利用的相关成本资料的特定条件下,可运用成本法评估思路与方法评估商标权价值,或运用成本法作为辅助性验证手段。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运用收益法的估价思路和评估方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要依据商标权无形资产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特点、行业前景和市场条件、企业的销售业绩、利润增长途径和方式,以及所面临的风险等各种因素,科学、合理的选择各种具体评估方法极其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参数。
2、科学、合理的确定商标权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分析与之相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相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并确信预期收益是商标权无形资产贡献要素独立创造的价值。
3、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率保持一致。并注意和区分商标权无形资产的折现率同企业全部资产的折现率之间的区别和内在联系,确信分配到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单项资产的收益之和不超过企业资产总和带来的收益。
4、收益期间首选经济寿命年限。
5、注意和区分商标权价值与许可使用权价值。商标许可使用权价值评估可以选择入门费加使用费的评估思路或其他切实可行和有效的评估方法。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运用成本法估价思路和评估方法评估商标权价值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 根据商标权无形资产的形成、现实状态和市场条件,通过成本结构的分析和调整,合理确定实际成本构成。
2、 根据商标权无形资产的各种具体情形,通过调查与分析,判断并确定开发者或持有者的合理收益水平。
3、 根据商标权无形资产的使用状况和市场条件,判断是否存在的经济性贬值并合理确定成新率水平。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运用市场法估价思路和评估方法评估商标权价值时,应当主要下列事项:
1、 至少选择三个以上的可比交易案例,并确信类似商标权无形资产交易案例的可比性。
2、 在评估对象和参照物之间进行分析和比较,科学合理的确定可比因素极其量化指标。
3、 通过价格修正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商标权价值的评估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