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人力资本价值评估方面的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人力资本价值评估业务。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人力资本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应当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或严重错误。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人力资本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人力资本价值评估方法和程序,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人力资本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人力资本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人力资本价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三章 评估要求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人力资本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 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2.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3. 被评估人力资本的基本情况;
4. 评估目的;
5. 人力资本存在性及其在评估目的中实现程度;
6.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7. 评估基准日;
8. 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9. 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人力资本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模型。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人力资本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人力资本的相关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1. 被评估人力资本类型、人力资本存在性及其在评估目的中实现程度;
2. 人力资本载体(所有人)的历史学习、工作经验及成果,包括个人履历、学历证书、获奖证书以及相关科技成果、以前年度的工作业绩等材料。
3. 被评估人力资本在评估目的中运用的以后年度的工作业绩预测信息资料;
4. 类似人力资本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5. 可能影响被评估人力资本运用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6. 被评估人力资本运用企业(项目)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前景;
7. 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收集分析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获取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被评估人力资本的人才测评资料。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获得委托方关于被评估人力资本资产计划使用情况的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被评估人力资本资产计划使用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的不同,谨慎区分人力资本投资价值和投资转让价值,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人力资本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考虑评估目的的具体规模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评估目的的具体规模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人力资本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人力资本类型、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第二十一条
按照人力资本的分类和评估目的不同,可采用岗位价值形成模型、管理价值期望模型、管理价值析出模型、技术价值期望模型、技术价值析出模型作为具体的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信评估参数的选择比较适当、评估计算过程准确。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本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人力资本预期超额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
1.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人力资本价值评估,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人力资本未来运用的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相关预测的合理性。
2. 当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预测趋势与注册资产评估师预测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3.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人力资本未来运用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及所在企业(项目)的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合理确定收益预测期间。
4.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评估人力资本、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折现率。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本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人力资本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1.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人力资本进行比较分析的参考人力资本。
2.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所选择的参考人力资本与被评估人力资本具有可比性,作为参照物的人力资本与被评估人力资本至少要满足形式相似、能力相似、及交易条件相似的要求。
3. 参考人力资本通常应当与被评估人力资本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本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人力资本各项成本、剩余经济寿命的基础上确定其评估价值的评估思路。
1. 人力资本成本项目应包括取得成本、开发成本、使用成本、保障成本、离职成本几大类。
2. 剩余经济寿命预测法是评估人员通过对人力资本剩余经济寿命的测试和判断,从而确定其剩余使用率。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本评估中的岗位价值形成模型主要应用于岗位技能类人力资源价值投资评估与转让评估。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本评估中的管理价值期望模型主要应用于管理技能类人力资源价值投资评估;管理价值析出模型主要应用于管理技能类人力资源价值转让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本评估中的技术价值期望模型主要应用于技术技能类人力资源价值投资评估;技术价值析出模型主要应用于技术技能类人力资源价值转让评估。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人力资本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五章 评估披露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根据相关评估准则和本指导意见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本价值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报告名称与编号;
2. 委托方;
3. 评估对象--人力资本基本情况;
4. 评估目的;
5. 价值类型和定义;
6. 评估基准日及评估报告使用的有效期;
7. 评估依据;
8. 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9. 评估方法和具体评估模型;
10. 评估结论;
11. 特别事项说明;
12.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
13. 评估报告日;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在评估报告中对被评估人力资本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通常包括:
1. 人力资本载体(所有人)姓名、被评估人力资本类型;
2. 人力资本载体(所有人)的历史学习、工作经验及成果,包括个人履历、学历证书、获奖证书以及相关科技成果、以前年度的工作业绩等材料。
3. 人力资本存在性及其在评估目的中实现程度;
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中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1. 评估基础资料的来源,并就其真实性与合理性进行必要说明;
2. 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必要时还应就风险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进行说明;
3. 评估结论限制使用的情况;
4. 声明本评估结论仅仅供委托方参考,委托方及其他报告使用者还应该独立判断。
第三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公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