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及條件:
1.於截止申請日設籍於彰化縣滿一年以上。 2.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國一學生以國小六年級成績為準)。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3.以上學業成績中有一學科不及格者則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