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8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目的:為便利學生校外與家長聯繫,並能維護校園教學品質,塑造學校優質學習環境。
二、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三、行動電話使用規範:
1.攜帶行動電話到校需事先申請核備,申請程序如第四條規定。
2.上學期間,進入校內將行動電話關機,置於班級管理盒中,於升旗集合前,由副班長送到學務處集中管理。放學前,由副班長將手機領回發放,於放學後,離開學校才能開機,以利與家長聯繫。
3.若有緊急事件,須經導師或學務人員同意,始得領取使用。
4.已申請攜帶手機到校,但未依規定繳交統一管理,第一次口頭申誡處分並將行動電話送至學務處暫時管理;第二次(含)以上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一條第四款,最高給予小過乙次之處分並且將行動電話暫時管理於學務處。
5.未經申請私自攜帶行動電話到校,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一條第四款,最高給予小過乙次之處分並且將行動電話暫時管理於學務處。
6.暫時管理之行動電話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於一週內到校領回,若家長或監護人無法於一週內到校領回者,由家長書面具結並經導師同意後領回,學校不負繼續管理之責任。
7.未經申請私自攜帶行動電話到校或三次違反管理辦法者,取消其當學期攜帶行動電話到校之資格。
8.學校為維護各班級團體秩序,而提供管理處所,唯電子產品有其脆弱性,在合理的實施過程中,對於攜帶到校或暫時管理之行動電話,恕無法接受任何損壞賠償之請求。
四、申請程序:
1.每學期開學一週內,由學務處統一印製申請表給予需要之同學。
2.須臨時申請者,須經導師同意後,向學務處領取申請表提出申請。
3.申請書格式如附件1。
4.暫時管理之行動電話委託領回同意書如附件2。
五、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