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役憲兵少尉 蘇育平碩士生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在世界各國的國防武力中,憲兵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份子,正如同法國皇帝拿破
崙所說過的:「一支沒有內部警察力量的軍隊就不能算是好的軍隊。("You cannot
have a good army without a police force within." - Napoleon Bonaparte.)」這
支軍隊中的警察力量,就是憲兵。
傳統上的法國憲兵被定義為一支「半軍半民」的武力,主要理由是因其兼管軍民兩
方事務。其依照歷史傳統賦予之角色與權限,一方面針對一般武裝軍隊執行軍紀糾察任
務,防止軍人犯罪,另一方面亦可憑藉其兼具「警察」身份之特質,從旁協助或完全獨
立地執行一般行政警察、司法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的功能,成為法國政府在國土治安維護
上的一股有效力量。實質上,法國憲兵是近代各國憲兵制度的先驅,而在今日「警察制
度」普遍設立之時,憲兵也仍然在許多國家的全部或部分國土上扮演著「警察」的角
色,其傳統可追溯數百年。
法國憲兵以其創建近八百年之歷史,與經歷時代動盪轉變所淬鍊出今日的法國憲兵
制度,可謂是包羅萬端、巨細靡遺,允為各國憲兵之最,亦為今日世界上各類型憲兵以
及部分國家警察制度的根本起源。而這項制度之所以能傳播到世界各地,主要是十九世
紀時,隨著「法國人的皇帝」拿破崙的偉大征服而首先傳播到歐陸各國,荷蘭、盧森
堡、比利時、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德國、波蘭、土耳其、奧地利等國皆傳承了法
國憲兵制度,雖然在之後的年代中因地制宜地作了修正,但皆不出法國憲兵建軍之精神
;而此制度更隨著殖民主義的瓜分世界,而隨之傳播到其他的大陸。
中南美洲的各拉丁語系國家在十九世紀陸續成立了憲兵部隊或共和衛隊、國家衛隊
等類型的警察性軍事武力,如阿根廷國家憲兵部隊、智利憲兵、委內瑞拉國家衛隊等;
至十九世紀末與二十世紀初期,連位在遠東的國家如日本、中國等國也在模仿西方現代
化建軍的過程中引進了憲兵制度,也將「軍警合一」的精神保留了下來,並依照國情作
了不同程度的配合與改良而成就今日我中華民國憲兵部隊之面貌;至殖民主義於二十世
紀中崩解後,前法國殖民地的塞內加爾、中非、喀麥隆、象牙海岸、馬利、盧安達等地
仍與法國維持軍事、經濟、政治上的密切往來,法國式的憲兵制度在這些國家生根發展
則可說並不令人意外。
時至今日,法國憲兵仍然是各國憲兵制度中最為完善,且將憲兵功能發揮至最大
者,甚至在法國二十一世紀新世紀建軍規劃中,憲兵將成為唯一不受裁軍計畫影響,員
額比例較今日尤為增加的一支武裝力量,並在反恐怖主義高漲的聲浪下肩負起許多更為
艱鉅的任務與使命 。
世界上另外一個有別於法國的憲兵體系則是以大英國協國家與美國為主的「軍事警
察(憲兵)」體系,這是一支以軍事任務為主的軍事警察部隊,主要附屬於陸軍部隊之
下為陸軍兵種之一,扮演著軍事安全守護者的角色,與法國歐陸體系憲兵同時負責軍民
兩方任務、維護社會安全與秩序為主的角色可謂大不相同,然而此制度在今日世界上隨
著美國力量與影響力的無遠弗屆而佔有其一席之地。
我們都知道,國防與外交是一個主權國家必備的政策施行後盾,要在基本上不存在
最高統治權威的國際社會中生存,一個國家就一日不可無國防武力。而在人類軍事力量
發展史上,曾威震一時的騎兵已被裝甲部隊取代、弓箭手被步槍兵取代、擲彈兵被砲兵
取代,甚至連火力強大的戰車都有一天可能被直昇機或更新型的戰爭概念武器所取代,
但是「土地需要步兵來佔領」的基本戰爭原則卻決定了「步兵」這支最簡單的地面部隊
是不可被取代的,同樣的「憲兵」這支維持軍中秩序的部隊,就像警察之於一般社會,
同樣不可能消失,也無法以另外的機制來取代。因此在近十年世界各國積極裁軍精簡的
浪潮下,法國憲兵反能夠逆著潮流走,不但不隨著法國陸、海、空三軍的裁減計畫而精
簡人員,反而繼續增加人力,成為今日法國武裝部隊中員額僅次於陸軍者,是有其道理
存在。
我中華民國憲兵自清末建立「陸軍警察」部隊以來,亦有將近九十年的制度發展
史,憲兵部隊也向來在我國軍隊以及社會中扮演著獨特的地位。憲兵擁有糾察軍紀、執
行軍法、把守營區出入大關的權力,因此對於一個軍人來講,憲兵是值得畏懼的,一旦
軍人為非作歹或棄職逃亡,憲兵將成為他最大的夢魘;而對於民眾來講,憲兵是一支光
鮮亮麗,鎧甲鮮明的儀式性部隊,總統府、各地憲兵隊與各軍營門口,都有穿著英挺制
服的憲兵站崗,而每次國慶閱兵大典中的憲兵部隊也總是最為英姿煥發的一支隊伍,橄
欖綠制服、領帶、白色寬腰帶與閃閃發光的腰帶環,還有白色條紋飾緒,組合起來非常
地美觀與威武。而在各次社會重大槍械或毒品案件中,憲兵的身影也不時讓民眾發覺到
:除了警察之外,還有憲兵扮演著打擊犯罪先鋒的角色,保護著人民身家財產的安全。
不可否認的,在過去兩岸軍事對峙緊張的年代中,我國人民政治權利受到的壓縮使
得許多人起而與政府抗爭,憲兵作為執行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的第一線,自不免與
這些爭取政治權利者發生衝突,以致被扣上帽子,形象受到一定的損害。這樣的例子在
歷史上不乏其例,法國憲兵在十九世紀與二十世紀政治動盪的許多時期中,為維持社會
穩定與秩序竭盡心力,但在事後往往也成為受譴責或譏諷的對象;直到今日,阿根廷國
家憲兵、委內瑞拉國家衛隊、土耳其憲兵等部隊仍然要在國內民眾暴亂或國內分離主義
者起事時出面維護秩序,打擊暴力,以致有時不得不與部分民眾發生衝突,然而對於各
國憲兵部隊來說,維持與民眾的親近與信任也是順利執行與完成日常任務的重要基礎,
尤其要打擊犯罪、維護治安,沒有民眾的協力是難以圓滿達成的。因此在執行公權力與
給民眾友善的觀感之間要如何取得一個平衡,就是憲兵所必須努力的方向。
作者於服役時有幸進入憲兵服務,並有機會接觸到憲兵歷史方面相關的研究,並在
憲兵學校校長盧台生將軍與其他長官的鼓勵與啟發下,對法國憲兵的歷史、演進與制度
現狀等下功夫做了一番研究,這是一項從零開始的研究,因為之前受限於語文問題,極
少有相關的論述出現,本論文也是在廣採法文書籍、雜誌與法國網站的相關資料下,得
以對「法國國家憲兵」做一啟頭性之介紹與論述,主要目的在使國人,尤其是身為憲兵
的同仁與先進們對於憲兵制度的發展源頭有一番瞭解,明白今日許多制度如「地區憲兵
隊」、「軍中憲兵」設計的原理,甚至連憲兵甲種服上的飾緒的源由都可一探究底,更
希望能夠帶動起後續研究「軍事警察」學術的浪潮,希望藉由研究法國、美國等各國憲
兵制度之優劣點,結合我國國情與社會情況,找出憲兵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以對我國
憲兵今後之發展有所助益,是本論文希望達到的貢獻。
第二節 研究架構
本文將針對法國憲兵的歷史沿革、組織編制與角色功能、軍人與警察角色之調和、
部隊現狀與人員裝備等各方面進行廣泛性的介紹與探討。
第二章重在探討這支部隊的歷史沿革,主要區分為憲兵騎警隊(十四世紀至1791
年)與國家憲兵(1791至今日)兩個時期,敘述憲兵騎警隊建軍之源由與數百年來經由
法律而逐漸取得之職權範圍,以及進入國家憲兵時期後,在拿破崙的領導下將此制度傳
播歐洲,以致於全世界之過程,以及法國憲兵部隊參與之後歷次歐陸戰爭與世界大戰的
過程,直到今日扮演的各種角色與貢獻。
第三章主要著重在介紹法國國家憲兵部隊的組織編制與角色功能,組織編制方面按
照憲兵各類型部隊分別闡述建軍源由與建制編裝、員額狀況等。在任務功能方面,首先
區分法國國家憲兵與法國國家警察的不同,再則將國家憲兵區分為「行政警察、司法警
察與軍事警察」三種主要的身份,分別介紹法源依據,並解釋此三種身份與執行任務之
區別,亦凸顯法國國家憲兵任務功能之多重性,最後再提及法國憲兵近十年來陸續增加
的海外任務。
第四章則為法國憲兵之人員裝備現狀之介紹,第一節主要在描寫法國憲兵人員之召
募與訓練方式,第二節則是傳統服裝、裝備狀況、預算分配等實際的情況。
第五章為結論與新時代的展望,以法國憲兵為鑑,分析憲兵制度未來的走向。
第二章 法國憲兵的歷史沿革
法國憲兵建軍於十四世紀,是世界上歷史最為悠久的軍事組織之一,在中世紀迄今
八個世紀的時光中演變出來的憲兵規章制度與精神,直到今日都是法國憲兵遵守的規範
與驕傲。由於法國憲兵以法國大革命(1789年)為一個分界點,前後擁有不同的名稱,
在軍事上扮演的角色也略有差異,因此本章以1791年此部隊之更名為基點,將此部隊的
歷史區分為兩個階段,分別敘述之。
憲兵騎警隊時代(十四世紀至1791年)
今日的法國國家憲兵乃直接承襲創建於十四世紀的「法國憲兵騎警隊(la
Marechaussee)」而來,是法國最古老的軍事組織之一,其傳承古羅馬帝國時代高盧人
保安民兵組織的精神,負責轄區內保安與維持秩序 。當時中世紀的法蘭克王國剛在法
國境內建立起一個統一的王國統治,然而隨即與英格蘭開始了英法百年戰爭
(1337-1453年),在外患不斷之餘,還有境內許多的貴族、騎士等軍人擁武自重,恣
行不法,不能安內更遑論攘外,於是擁有王國內軍事與司法最高權力的國王乃挑選皇室
近衛軍中之精銳,組成「憲兵騎警隊」,最古之法文名稱本為"le Gendarmerie"(有武
器的軍人),但後來改為 "la Marechaussee"(穿馬靴的騎警隊) ,由地位僅次於國
王的陸軍元帥(Marechal)統轄,其下再有數名騎警軍官(marechaux)帶隊執行任
務。憲兵騎警隊至1439年時已擁有15個連的兵力,掌管當時王國內警察與司法之職責,
主要任務在抑制軍人犯罪、保障人民身家財產的安全,此制度卓有成效,也因此流傳下
來。而在法國悠久的歷史中,在各大城市中曾有一種巡夜人(le quet)的組織,負責
城市夜間的巡邏守衛等工作,曾有人將之與法國憲兵混為一談 ,其實兩者間並無關
係。
法國的民族國家意識在中世紀逐漸形成,所謂的民族國家乃指一個單一國家擁有一
個具有主權的統治當局、特定的領土與人民,並有軍隊與法律作為國家的支撐。而在充
滿軍事暴力氣氛的中世紀法國,憲兵騎警隊的出現代表了原先充滿戰爭、暴力與衰敗的
國家邁向秩序與文明的起步。如果國王想維持國土的統一與安定,就必須擁有一支維護
司法與正義的力量,而建立同時兼管軍民兩方事務的憲兵騎警隊正是最佳的作法。
1474年,法王路易十一世在各省指派一名貴族紳士為憲兵隊長,有權組織地方法庭
來處理地方刑事犯罪事件 。1501年,專門召募來的憲兵連隊正式成立,憲兵隊也在全
國各地設立,此時的憲兵隊兼掌司法審判與警察職務,乃當時司法與警察之區分尚不明
顯之故 。
到了宗教戰爭(1618-1648年)時期,法國宮廷對國家安全事務的需求更為增加,
憲兵騎警隊的功能亦隨之擴張,管轄範圍變成全國,管轄對象包含軍、民兩者,而不僅
止於針對軍人而已。從十六世紀中期開始,騎警隊開始隸屬於地方司法機關,受其調
遣,從事司法警察任務。騎警隊的任務自古至今都是統治者視當時實際需要而漸漸賦予
的,1566年7月10日的皇家命令為了應付宗教戰爭時期的社會秩序而賦予騎警隊執行法
院判決的權力,1670年頒布的刑事法令則賦予憲兵執行軍事與司法警察任務的身分。十
八世紀後,法國騎警隊乃直接隸屬於國土軍事指揮體系下,受總督或中央派駐地方之最
高長官指揮,亦受中央戰爭部長的調遣,同時也具有一般司法警察權 。
至於地區憲兵制度則是開始於十八世紀,為了有效掌握各地民情,控制國內流動人
口,因此1720年5月16日頒佈的《關於憲兵騎警隊隸屬關係、紀律規定與公共安全的皇
家敕令》中創建了分駐各地的「地區憲兵分隊」制度,各憲兵分隊以間隔五十公里的距
離設置在鄉村各地區與道路沿線,此種設計有效消除鄉村地區的不安定因素,使國內郵
件、貿易與訊息往來更為安全便捷,也使法國國王的權威有效地及於王國各角落 。
1760年頒佈的皇家法令更讓國王可以直接下令指揮憲兵部隊。
1778年時,法國憲兵騎警隊在全國擁有800個憲兵分隊,共計有4,000名憲兵騎兵,
而當時法國人口為數則有2,800萬。由於當時法國財政開始吃緊,因此王室開始減少花
費耗煩的騎兵數量以節省開支,然而法國國內道路安全、社會秩序等仍比之前的十六、
十七世紀更為進步。
第二節 國家憲兵時代(1791至今)
1789年法國大革命,波旁王朝的國王路易十六遭推翻,法國第一共和政府成立,共
和政府的制憲會議於1791年2月16日正式將「憲兵騎警隊(la marechaussee)」更名為
「國家憲兵(la gendarmerie nationale)」,使用最古老的憲兵名稱替換掉充滿皇室
氣息的憲兵騎警隊名稱,但保持其制服樣式與軍民兼具的特質,以及管束其他軍事部隊
的權力,在共和政府新劃分的全國83個省分中都有國家憲兵部隊駐紮,同時也將其兵力
倍增為28個師 。
法國國家憲兵從舊王室統治時代的憲兵騎警隊蛻變而出,然而其隨即為革命政府在
各地效命,成為革命的保衛者。1793年時革命政府面對嚴峻的國內外情勢,國內政敵試
圖作亂,歐洲各國皇室也因為革命政府將法國國王路易十六與瑪麗皇后送上斷頭臺而組
織第一次反法聯軍進攻法國,國家憲兵一方面必須安定國內混亂情勢,如當時駐巴黎的
憲兵部隊中,所有400名憲兵騎兵與900憲兵步兵即負責巴黎城內所有監獄、法院、斷頭
行刑台的安全維護任務,成為革命政府政治鎮壓的工具,恐怖統治的爪牙 ;但另一方
面憲兵部隊亦參與對外抗敵作戰,如1793年9月由憲兵組成的第32師在雷克勒將軍(le
general Leclaire)率領下,首先衝入並解放了被英奧聯軍佔領的鄧克爾克城,還俘獲
大批英、奧軍人,這場憲兵首次參與的戰役得到了光榮的勝利。在之後的歷史上,法國
憲兵不斷地執行各類戰鬥任務,戰力並不遜於一般陸軍戰鬥部隊。
1796年,法國憲兵在法國所有的武裝部隊中都設置了憲兵分隊,執行軍中憲兵之勤
務,是為今日軍中憲兵編配方式之濫觴。
在1798年4月17日由第一共和政府制訂之《憲兵基本法 》的第一條即開宗明義地規
定:「憲兵部隊是一支用來確保共和國境內秩序維持與法律執行的武力。」在日常維持
公共秩序的相關事務上,憲兵被置於新成立的「總警察事務部」的管轄下,內部受到更
嚴密的過濾,所有憲兵軍官要由共和政府的執政官認可,憲兵分隊的數量也由1,600個
降為1,500個;至於憲兵部隊的紀律、後勤與軍事事務上,則由戰爭部負責;至於憲兵
執行法律、進行偵訊、預審等司法行為時,則由司法部負責督導相關事務 。
1799年,拿破崙在霧月政變中攫取了法國的統治權,成為共和政府的第一執政,
1800年就為憲兵設置了一個統一領導的總司令官,由少將孟錫(Bon Adrien Jeannot
de Moncey)出任第一任國家憲兵總司令官,這也是法國憲兵第一次擁有自己的總司令
官與獨立的指揮體系。1803年拿破崙經過公民投票同意後正式稱帝,是為法國第一帝國
的開始。拿破崙從法國大革命以來一連串歷史事件中得到教訓,唯有擁有一支可以維持
國內群眾秩序的武裝力量,才能夠維持有效而穩定的統治,因此拿破崙大幅地增強憲兵
部隊員額,使其成為在法國邊界內外皆能有效遂行任務的勁旅。然而也由於拿破崙偏好
中央集權的政治傾向,使得憲兵必須嚴格服從各行政長官與軍事長官的指揮,不能獨立
行事。而也在此時,法國開始發展大城市中的民間警察制度,1800年起,法國國家警察
成立,在擁有一萬以上居民的城鎮中派遣一個警察分局長與相應的警力,而在10萬人以
上的城市中則設有一警察總局長與其警力。然而警察總長與憲兵總司令官在維持公共秩
序上的態度常常是處於嚴重對立、對抗的狀態,因此這兩支警察武力的指揮官經常各自
寫信給皇帝拿破崙,指責並抱怨對方在各方面的不是,然而對於皇帝來講,這也正是一
個避免單一警察武力的權力過大,以致於不聽管轄的最佳方法,這也就是法國憲兵與警
察制度分立的特色之一。
拿破崙於1804年登基之後,掌握了獨裁的權力,於是開始推動各種軍事與政治的改
革。首先在1804年11月15日頒佈的帝國命令中,拿破崙將「國家憲兵」改名為「帝國憲
兵(le Gendarmerie Imperiale)」,憲兵分隊的數量提高為2,500個,每個分隊有6
人,因此憲兵總員額提高到15,600人左右 ,另有5,000名輔助憲兵,以及720名身穿黃
色軍服的「第一執政衛隊」,也就是後來的精銳憲兵團(共和衛隊之前身),專門負責
政府重要人士與宮殿、政府建築物的安全維護任務,其實也就是皇帝拿破崙的私人衛
隊。
在拿破崙征服或兼併大量的歐洲領土之後,法國憲兵員額隨即大幅膨脹,以滿足各
地對於維持公共秩序的強烈需要,而在征服歐陸各地後,拿破崙任命自己的親族與重要
將領擔任各佔領國包括荷蘭、西班牙、瑞典、日耳曼諸公國與義大利諸公國的國王,並
在各地建立憲兵部隊,凡此諸般動作皆促成了法國憲兵制度在歐陸各國生根發芽。而何
以拿破崙如此看重憲兵部隊?拿破崙在1805年5月1日寫給拿波里國王的信函中即提到了
:
「憲兵,是用以維持安定最有效的方法……一種半軍半民的巡邏部隊,部署在全國
各地,隨時提交最新最翔實的報告。只有分駐各地的憲兵分隊才能使統治者有效掌握各
地狀況與民情。 」
除了維持治安與社會秩序的功能外,在拿破崙征服歐陸的戰場上,法國憲兵騎兵部
隊是視為與重騎兵、槍騎兵與龍騎兵一樣的主力衝擊騎兵部隊使用,配合法國步兵進行
第一線的戰鬥任務,也有憲兵騎兵部隊被編入皇帝麾下最精銳的帝國衛隊(imperial
guard)行列中,負責保衛皇帝以及運用於關鍵戰役中;在征戰的同時,法國憲兵步兵
部隊則在法軍戰線後方佔領區與法國新領土中執行治安維護、戰俘管理等任務,而且一
直表現優異。
在1800到1815年間,法國人2,900萬中有150萬以上的男性被徵召入伍服役,進行無
限制對外擴張的軍事行動,西自葡萄牙、西班牙,東到波蘭、俄羅斯,廣大的歐陸在拿
破崙領導的法軍腳下震動。在1812年拿破崙全盛期時,法國領土共增加了45個新的省
分,法國憲兵一方面要維持法國內部安定,一方面要維持軍隊在外國領土上的安全,並
在戰場上協助正規軍進行作戰,功能十分多元而重要。
1815年拿破崙在滑鐵盧戰役中遭到完全的失敗,被流放到聖赫勒拿島並在六年後逝
世,法國在歐陸的霸權結束。在維也納會議結束後,各歐洲原有之皇室紛紛重建統治,
然而有效又多功能的法國憲兵制度並沒有被捨棄,反而隨著拿破崙統治的結束而在歐陸
上日漸茁壯成長,比利時、瑞士、德國、奧匈帝國、土耳其都沿用或引進此制度,義大
利、荷蘭、西班牙與葡萄牙等國為了抹去對法國征服者侵略的記憶,特意將其憲兵部隊
更名為人民衛隊、騎警隊等,
但實質上的部隊建軍精神、編制與執行任務與傳統法國之憲兵全然無異。
在拿破崙失敗後,法國波旁王朝復辟,在1820年10月29日的皇家法案中重新將法國
憲兵依職掌置於以下三者的控制:(一)戰爭部長:負責憲兵的組織、人員、後勤、紀
律與行政等事務;(二)內政部長:與憲兵執行維持公共秩序與行政警察業務有關的所
有事項;(三)司法部長:對於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職務的相關事項。此法案乃將憲兵在
《1778年皇家法令》、《1809年刑事訴訟法》、《1810年刑法》等法律中相關的職責與
角色等法條總其成,再度確認憲兵具有的多重角色,以及受軍事與行政機關雙重節制的
特性。
在法國土地上,憲兵部隊繼續在路易十八復位的波旁王朝與之後的第二共和、第二
帝國、第三共和中繼續發揮其獨特的安內攘外功能,也在第二帝國皇帝路易拿破崙對外
殖民擴張的軍事行動中扮演重要角色,成為法國殖民當局在各法國殖民領地上維持有效
統治的武力工具。1839年,法國非洲軍團中就編制有四個殖民地憲兵連,共計800人,
分佈在北非的阿爾及利亞、突尼西亞,西非的迦納、塞內加爾、中非等地,連遠在東南
亞的印度支那(今日的越南、寮國、高棉)等法國殖民勢力所及之地,皆先後成立了殖
民地憲兵部隊。在非洲廣大的法國殖民地中,憲兵制度有效地維持運作,一直到二十世
紀中法國殖民勢力退出之後,憲兵制度仍被非洲各國廣為採用直至今日。而在亞洲,西
亞的土耳其照搬了法國憲兵制度,法屬殖民地如越南、與大洋洲許多島嶼都有法國憲兵
人員的進駐,在歷次法國對中國清朝的戰爭中也有法國憲兵的參與。日本在1867年明治
維新之後,時為日本陸軍部長的山縣有朋於明治元年(1867年)至明治3年8月至歐洲各
國視察軍情軍制,回國後決定日本陸軍採用法國陸軍兵制,並由明治天皇正式下令使用
「法國憲兵(Gendarmerie)」的制度。明治六年三月時制訂的《陸軍省編制條例》
中,第一次出現了漢字的「憲兵」這個新名詞,憲兵被列為日本陸軍各兵科之一。
1905年(清光緒31年),清廷派遣北洋五大臣戴澤、戴鴻慈、徐世昌、端方、紹英
等五人出國考察各國政治制度,以利推行新政。戴澤等赴日考察後,決心仿行日本憲兵
制度,遂由慶親王奕劻與日本訂立合同,聘請日籍顧問川島浪速於1905年在天津大沽口
創設憲兵學堂,並上奏請試辦「陸軍警察 」,1906年清廷陸軍尚書鐵良秉奏的《試辦
陸軍警察奏摺》中提及:
「竊維治軍之要,紀律宜嚴,而先事之防,稽查宜密。考之歐西各國,於軍隊駐紮
處所,皆設有軍事警察,兼為地方警察之輔助。日本仿行其制,名為憲兵;海陸軍人盡
歸監視,法意良美,收效無形。…擬於臣管轄之憲兵學堂內,挑選畢業學生編成陸軍警
察一個營,駐紮京師,監察各鎮……。」
1906年(光緒32年)清朝的陸軍警察部隊(即為憲兵)正式編成。並在新練陸軍的
各鎮(師級部隊)、協(旅及部隊)中設立部隊憲兵。在清朝《陸軍警察規則》第一條
中規定陸軍警察的職責為:「陸軍警察為軍事之警察,專司稽察陸海各軍官長士兵,應
守紀律及一切規則等事宜,兼為各地方行政司法警察之輔助。」 由此可見,清廷陸軍
警察之建軍精神與職責範圍可說完全研習日本憲兵、法國憲兵制度而來,並非僅具軍事
性任務而已,因此日後的中華民國憲兵就在這個基礎上發展出自己的風貌,但是在絕大
多數制度設計與服飾等小細節上則與制度起源的法國憲兵遙相呼應。
進入二十世紀後,法國隨即捲入兩次規模巨大的世界大戰中。在第一次世界大戰
(1914-1918年)期間,法國憲兵投入其70%的兵力在對德戰場的前線與後方地帶。在前
線,為數18,000名的憲兵人員負責追捕逃兵、維持地方秩序、阻止酗酒鬧事與搶劫等情
況的發生,另外有2,000名憲兵軍官與士兵編組在戰鬥部隊的周圍負責安全警戒任務 ;
在戰線後方,憲兵負責繁重的總體軍事動員任務、看管戰犯、巡邏治安等。第一次世界
大戰共有1,200名法國憲兵官兵陣亡,5,000名憲兵官兵受傷,然而比起法國戰鬥部隊有
1,357.000人戰死,480萬人受傷或失蹤的慘重傷亡數字來看 ,已可謂九牛一毛,而從
這個數字亦可看出憲兵從事之任務並非第一線的戰鬥任務,否則死傷數字必不可能如此
微小。
在一次戰後的二十年中,法國憲兵員額由27,000人增加為52,000人,在組織上也經
過一番變革,最重要的是從1933年起,法國國家憲兵的總司令官由原先的軍職改為由國
家指派的高級行政長官出任,而副指揮官之職則在1921年時已改為文官出任,因此憲兵
部隊軍民兼管的性質才漸不受法國人民的質疑。
第二次世界大戰歐洲戰場於1939年爆發,法國憲兵同樣負責法軍總動員的工作,也
組織民眾進行民防,而其自身也動員後備憲兵部隊參與軍事作戰,包括1939年組建,擁
有50輛H39型輕戰車的憲兵第45裝甲憲兵營,也在色當前線與德國裝甲部隊對壘,作戰
英勇,但1940年6月法國仍告淪陷,由法國貝當元帥向德國投降並組織維琪政府,統治
德國佔領區外的法國剩餘領土,但實質上是德國的傀儡。在德國佔領期間,德軍佔領區
中的法國軍隊組織被摧毀,但是法國憲兵分隊卻被允許在佔領區中繼續存在,只是受到
德國佔領當局、秘密警察蓋世太保與SS黨衛軍的控制,有時還被迫協同德國憲兵
(feldgendarmerie)進行逮捕、解送猶太人到集中營,以及強迫德國佔領區的法國人
民進行強制義務勞動的工作,但也有部分法國憲兵人員由於幫助法國地下反抗運動,在
被發覺之後遭到德軍處死。而在維琪政府控制下的非佔領區中,憲兵部隊也繼續運作,
因而此時的法國憲兵可謂分屬兩個不同的政權管轄,這種奇特的狀態到1945年法國全部
解放後終告結束,法國憲兵重歸一統。
二次大戰後法國憲兵面臨許多轉變,1947年的一項行政法令組織了「軍司法與憲兵
司令部」,其指揮官為一文人,由政府高級行政長官出任。機動共和衛隊在1944年改制
為共和衛隊、1954年機動憲兵成立、1953年創設了空運憲兵負責民航事務、1956年創設
空防憲兵負責空軍基地的安全防衛,至1958年戴高樂創立第五共和時,法國憲兵員額已
擴展到33,000人。
在戰後法國參與的戰事中,包括1954年越南奠邊府戰役中傷亡的六百名憲兵官兵、
1954年開始的阿爾及利亞解放運動等,憲兵或擔任維持秩序的任務,或直接加入戰鬥,
皆受到一定的傷亡損失 。
直到今日,法國憲兵員額有增無減,憲兵以不同的組織型態,執行從軍事警察、司
法警察、行政警察、海岸巡防、空運安全、海巡、山巡、救難、核武安全、軍備安全等
各式各樣的任務,與法國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其迅速、確實、有效率的執行任務,對
於法國國家安全、社會安寧、秩序維持等各方面都具有穩定的效果,深得法國政府的信
任與人民的信心,因而在法國1995年開始的「二十年裁軍計劃」中,憲兵是唯一員額有
所增加的軍種,乃其功能之多元與重要性無可取代之故。
第三章 組織編制與角色功能
法國憲兵最高的指揮機構為「國家憲兵總署( Direction Generale de la
Gendarmerie Nationale)」,指揮者為一高級文職行政長官,由法國政府「內閣部長聯
席會議」所任命 ,其下轄計劃行動、人力資源、後勤等幕僚單位,則由高階憲兵軍職
人員出任。
為數超過十萬人的法國憲兵執行「公共安全、維持秩序與執行法律」之任務,範圍
則包括法國本土與海外領土,同時亦執行軍事任務及參與聯合國海外維和與和平重建任
務。憲兵以其功能之多元,在不同的任務執行方面受到不同上級機關之節制,在執行與
軍事相關的任務方面,憲兵部隊受國防部長之管轄,執行軍事警察、軍法警察任務;在
執行行政警察與司法警察任務方面,憲兵受內政部長與司法部長之協調指揮,與內政部
長轄下之法國國家警察合作分配任務 ,維持社會秩序與安寧;另外法國運輸部民航總
署、軍備局、海軍、空軍與巴黎市長也分別針對自己負責的任務權責指揮運用部分的憲
兵單位。以下就憲兵不同性質之任務分述於下:
第一節、組織編制
一、國家憲兵總署(Direction Generale de la Gendarmerie Nationale)
法國憲兵部隊直屬法國國防部管轄,不屬於陸海空三軍的範圍,為獨立的第四軍
種,其最高指揮機構為「國家憲兵總署(Direction Generale de la Gendarmerie
Nationale)」,最高指揮官為一名政府指派之高級行政長官,而非軍職人員。國家憲
兵總署負責全國憲兵部隊的準則規範、召募工作協調、一般行政業務、部隊運作、軍職
人員管理等諸般工作。
《1981年11月10日的法令》規定,國家憲兵總署擁有自己的預算,獨立於陸海空三
軍之外,其總指揮官直接向國防部長負責,統整憲兵任務執行、全國軍事動員任務執
行,以及在戰時依照法軍總參謀長之命令,派遣憲兵單位執行戰鬥任務等,其具備第四
軍種的地位十分明顯。再者依據《法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國家憲兵總署負責:(1)
擬定憲兵行動計畫,並監督完成總署下達之命令;(2)憲兵參與國家整體動員之準備
與執行工作;(3)依照法國總參謀長之調遣三軍部隊計畫,派遣相應之憲兵部隊參與
軍事計畫,執行軍事警察職責等 。
資料來源:SIRPA-Gendarmerie, Gendarmerie Nationale de la Tradition vers la
Modernite , ( Paris : SIRPA Gendarmerie, 1996), pp.59.
二、地區憲兵(la Gendarmerie Departementale)
地區憲兵為法國憲兵部隊之主幹,其建制乃依照法國行政區域劃分來分配,由上到
下,各級區域配有不同層級的地區憲兵部隊,範圍涵蓋全國,部署區域如下:
(一) 三個「大軍區(Region)」
憲兵將法國本土分為三大軍區,為「東北、大西洋、地中海」三大軍區。「東北軍
區」包括里爾、緬茲、蒂戎等三個東北地區的軍分區;「大西洋軍區」包括瀚斯、奧爾
良、波爾多等三個西部的軍分區;「地中海軍區」則包括了里昂、馬賽兩個位處法國東
南的軍分區。
(二)九個軍分區(Circonscription de Gendarmerie)
憲兵軍分區對應到國防部的「防衛軍區」,軍分區的憲兵指揮官可同時指揮軍分區
內的地區憲兵部隊與機動憲兵部隊,而各軍分區的憲兵指揮官又服從大軍區憲兵指揮官
的命令。
(三)三十一個團(Legion)
每個軍分區又可分為數個憲兵團轄區,如里昂軍分區可分為中央團、播多卡漢團與
里慕辛團等三個團轄區,而播多卡漢團又可分為維也、夏翰、夏翰臨海、都賽爾等四個
憲兵大隊轄區。
地區憲兵團乃是對應行政區劃中的省(Departement)而配置的,每個行政區劃中
的「省」皆配有一個機動憲兵團,地區憲兵團指揮官可指揮憲兵團下屬之各憲兵大隊,
機動憲兵團指揮官則可指揮團下屬之各機動憲兵大隊。
(四)九十七個大隊(Groupement)
每個憲兵大隊將轄區分為數個憲兵連轄區,如夏翰臨海憲兵大隊即下轄有羅舍爾、
羅舍福、聖約翰丹傑、聖提、雍則克等五個憲兵連轄區 。
在每個省分中,憲兵大隊指揮官都與警察局長及省軍區之軍事防衛指揮官有所聯
繫,並擁有指揮大隊下屬之各憲兵連的權力。
(五)三百九十七個連(Compagnies)
每個憲兵連轄有6至15個憲兵隊,如羅舍爾憲兵連之下分為七個憲兵隊,計有:羅舍
爾、別希尼、瑪洪、姑崧、夏特萊永海灘、霞希、努埃椰東尼、聖馬丁德黑等七個憲兵
隊。
(六)三千六百三十七個分隊(Brigade)
這是憲兵最基層的單位,相當於軍隊編制上的「班」,部署在轄區內各鄉鎮,人數
至少5人以上,依地區人口數而有不同,角色功能相當於警察體系的派出所。
在國防體系中,各地區憲兵單位與相應層級的法軍防衛區相互協調,進行三軍後備
整備與戰時實行動員的任務準備。而在大隊以下的憲兵層級,則負責實際日常工作與任
務的遂行,包括了:(1)公路警察、(2)憲兵駐地管理(營舍、後勤)、(3)協助
地方行政長官、檢察官、與法軍軍區長官進行各項業務處理。
1990年起,實際負責各地報案受理與人力調遣的單位為「憲兵大隊」,並在各省的
憲兵大隊設有「憲兵行動中心(COG-Centre Operationnel de la Gendarmerie)」,
負責巡邏兵力調遣與接受民眾報案等 ,與警察體系的報案行動中心性質相同。
地區憲兵除了建制中的層級單位之外,還有許多特殊單位,如憲兵特種部隊、空運
憲兵單位、公路憲兵單位、刑事鑑識單位、山巡憲兵分隊、海巡憲兵分隊與其船艇等。
在地區憲兵各級單位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憲兵分隊」,憲兵分隊是憲兵任務執行
的第一線單位,也是地區憲兵的最基層單位 。憲兵分隊部署在轄區中的每個城鎮與鄉
村裡,由少尉或士官長負責指揮,執行包括行政警察、司法警察與軍事警察等各種類型
的任務。除了日常的巡邏任務外,蒐集情報輿情也是一項重要的任務,今日法國地區憲
兵3,637個分隊散佈在法國全境,幾乎可以說深入每一個角落,每個憲兵人員在轄區內
擁有自己的情報網,結合起來的情報詳盡度是極為可觀的,這也是法國檢察官偵辦刑事
案件時最好的憑藉與工具。
從1974年起,法國憲兵建立起現代化的刑事鑑識體系,如位在霍斯尼蘇柏(Rosny-
Sous-Bois)的「憲兵刑事調查與檔案技術中心(STRJD)」就是法國憲兵處理司法警察
案件時可倚靠的中央刑事鑑識與檔案中心,裡面有失竊車輛、失蹤人口、數位指紋庫等
各種檔案庫可供使用,並與法國國家警察的此類檔案庫相互連結,分享資料檔案。同一
個城市中還有設立於1990年的「國家憲兵刑事鑑識中心(IRCGN)」,計有160位刑事科
學專家在裡面服務,並有「彈道學、顯微學、生物學、環境學、爆炸物、毒物學、人類
學、昆蟲學、死亡學、牙醫學、文件、車輛、聲學、圖像學、電子資訊、災難受害人辨
識」等各種專業部門負責相應的刑事案件鑑識工作。法國憲兵擁有300個刑事鑑識分
隊,與30個研究中心,附屬於國內各級法院中,負責刑案鑑識工作。
另外在每個憲兵大隊中,編配有一個反毒品小組(FRAD),負責毒品查緝工作;也
有環境查察小組(FREE)執行衛生警察職責;至於青少年犯罪防制分隊(BPDJ)則是負
責處理法國國內日益升高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在2002年時,青少年犯罪已經佔了法國全
國犯罪率的26.8%。
三、共和衛隊(la Garde Republicaine)
共和衛隊的前身有一個說法說是「精選憲兵團」,另一種說法則是拿破崙在征俄戰
役失敗返法後,命令時為憲兵總司令官的帝國元帥孟錫,在首都巴黎創建的「巴黎帝國
憲兵部隊(la Gendarmerie Imperiale de Paris)」,建制上有兩個團,編有2,000名
步兵與180名騎兵,由巴黎市長管轄,負責保衛首都安全,維持城市公共秩序。然而在
拿破崙對外征服戰役上,這支部隊也常被徵調使用,其英勇的作戰表現常給予敵軍致命
的打擊。
1870年9月1日,普法戰爭中的法軍失利,皇帝拿破崙三世於色當要塞率全軍向普魯
士投降,第二帝國帝制崩潰,法國第三共和於9月2日成立,憲兵巴黎衛隊於9月10日更
名為「共和衛隊」,此即為今日這支部隊名稱的由來。而於1871年5月18日在巴黎起
事,被共產主義者視為社會主義革命第一役的「巴黎公社事件」,也是在共和衛隊與法
軍的強力血腥鎮壓下,於十天後以暴民死傷兩萬人的代價予以弭平,憲兵共和衛隊也付
出了百人以上的傷亡。
此外在1926年9月10日的法令中將共和衛隊更名為「機動共和衛隊(la garde
republicaine mobile)」。在納粹德國佔領法國期間,駐紮巴黎淪陷區的法國憲兵共
和衛隊未遭解散,而被德國佔領當局於1940年8月16日移轉歸巴黎警察總長管轄,但被
剝奪其軍事的特質,成為非軍事性的巴黎衛隊,直到法國光復後才恢復原狀。
今日的法國憲兵共和衛隊共有員額3,317人(72名軍官、2,876名士官、286名士兵
與23名文職人員)和500匹戰馬,分為兩個步兵團與一個騎兵團:第一步兵團編制有三
個軍禮連、一個總統安全連(總統安全衛隊)、一個摩托車連與一個軍樂隊;第二步兵
團編制有四個閱兵連與兩個政府機關安全連;身為法軍最後一支騎馬部隊的騎兵團則包
含三個騎兵連、一個行動指揮中心與一個軍樂連。擁有三個團兵力的共和衛隊由一名將
軍級總指揮官指揮,其職責在運用兵力確保法國最高行政當局與重要國外來賓的安全與
國家儀式榮典的舉行。
憲兵共和衛隊負責首都大巴黎地區的各種任務,兩個共和衛隊步兵團負責任務計有
:(一)總統府、國會、國防部、司法院等政府機關之內部安全與外部警衛任務;
(二)總統與國會重要領袖與外國來訪元首之警衛護送任務;(三)巴黎秩序維護;
(四)特殊行政警察職務。唯一的一個騎兵團則主要負責國家榮典的舉行,與巴黎市區
及市郊森林地帶之巡邏任務 。共和衛隊成員召募有身高的要求,步兵成員至少要有174
公分,騎兵成員身高則要求介於176至186公分之間,其服飾光鮮亮麗,裝備也是鎧甲鮮
明、刀槍亮眼、戰馬耀眼威武,可說是法國憲兵的門面所在,是外國貴賓赴法訪問時的
閱兵主力部隊,也負責外賓人身安全維護工作。
四、機動憲兵(la Gendarmerie Mobile)
機動憲兵可以說是僅次於地區憲兵的第二大憲兵力量。1921年7月22日頒佈的法國
財政法令,原意在解決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法國財政的緊急問題,但法令中同時包含有創
立機動憲兵部隊的規定,機動憲兵建軍初期編制有87個機動憲兵分隊。到了1939年第二
次世界大戰爆發前夕時,機動憲兵已到達14個團,共21,000人的規模。
今日的機動憲兵與地區憲兵一樣,也是依行政區劃來部署,9個憲兵軍分區中各有
一個機動憲兵團,因此有9個機動憲兵團,每個憲兵團之下又有數個機動憲兵大隊或機
動憲兵營,每個大隊有4到6個連。每個機動憲兵連(squadron)中編制有120名憲兵軍
士官兵,一個連又分為四個排(一個是連部排),在有需要的時候可以編成輕型特勤
隊,支援司法警察任務或加強地區憲兵單位的力量。機動憲兵連有四種分類型態:
(1)軍用卡車運輸憲兵連、(2)輪型裝甲車憲兵連、(3)輕型機槍裝甲車憲兵連、
(4)憲兵重型裝甲營屬裝甲連。
機動憲兵最特殊的就是其裝甲部隊,今日在凡爾賽沙多里(Versailles-Satory)
駐紮有一支「機動憲兵裝甲大隊」,裝備有數個憲兵輪式裝甲連、90砲裝甲連與與一個
後勤支援連,可以說是法國憲兵火力最強大的部隊。
今日機動憲兵共有約17,000人,共有129個機動憲兵連分佈全國各地,扮演的角色
一是維持秩序,一是作為支援地區憲兵處理突發事件的預備隊。機動憲兵在地方行政長
官要求下協助各級政府維持社會秩序,同時也負責法律的執行,平時在特殊公共安全維
護任務上支援地區憲兵 ,如1998年在法國舉行的世界盃足球賽等大型賽事。根據統計
資料,機動憲兵部隊有30%以上的工作量是用在支援地區憲兵的司法警察任務上,包括
追捕罪犯、鎮壓暴亂、監視示威抗議行為等。同時機動憲兵部隊也需處理假日日益增多
的平民山難救援案件(如溺水、山難等),位在法國夏慕尼(Chamonix)的「國家滑雪
與山地訓練中心(CNISAG)」就負責訓練機動憲兵部隊的山巡憲兵人員,從事山地巡邏
與山地救難的工作。近年來,機動憲兵的山地部隊每年平均處理超過2,500件山難案
件,並拯救超過5,000名的民眾脫困。
五、公路憲兵(la Gendarmerie Routiere)
憲兵部隊自創建以來即負有確保國內交通順暢與安全的職責,然而都是由各地地區
憲兵分段負責轄區內的道路區段,沒有整合的機制。一直到1928年12月6日,終於由政
府頒佈法令創建正式的憲兵公路警察單位,但仍然屬於地區憲兵體系之下。
至1998年時全國計有3,822名公路憲兵人員,在全國的公路交通網上執行公路安全
任務,現在每個省分中都有一個公路憲兵車巡小隊,每一個地區憲兵連都有一個車巡分
隊,負責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六、憲兵特勤隊(GSIGN)
法國憲兵第一支執行特種任務的部隊成立於1970年,稱為「國家憲兵傘兵特勤
連」,由120士官與4名軍官組成,負責在法國與海外執行特種任務。而在1972年發生德
國慕尼黑奧運選手村血腥恐怖屠殺事件(巴解份子屠殺以色列選手)後,法國於1974年
正式成立「國家憲兵特勤隊(GIGN)」,這是法國最精銳的突擊隊,專門進行最專業的
特種突擊、人質解救行動,其表現也很快地成為全球此類部隊中的佼佼者 。
憲兵特勤隊挑選隊員極為嚴格,通常甄選率僅及5%,接著必須通過極嚴格的密集體
能訓練,才能有拿起武器的資格,因此能通過訓練而成為特勤隊員者,都被稱為「超級
憲兵」。
1984年,憲兵特勤隊重組為三個組織,第一為「憲兵特勤隊(GIGN)」,負責重大
反恐怖或制止重大犯罪如綁架、內亂等的行動,包括執行海外任務,共有4個大隊,每
個大隊有隊長、副隊長、士官15名與軍犬一隻,第1大隊主要負責支援反恐怖的15分鐘
快速出動任務、第2大隊負責逮捕重刑犯、罪犯押送與保護政要、第3與第4大隊則負責
每週與前兩大隊輪班;第二為「共和國總統安全衛隊(GSPR)」,這是一支一半由法國
國家憲兵(編制在共和衛隊第一步兵團總統安全連)人員,一半由法國國家警察人員合
組的隊伍,專門負責法國總統的貼身安全保護;第三為「憲兵傘兵特勤連
(EPIGN)」,可用來機動空降至情勢緊急地區,進行反恐怖或打擊重大犯罪的行動。
憲兵特勤隊有許多真實的實戰經驗,包括1976年於法屬索馬利亞與法國外籍兵團人
員聯合營救出遭索國自由派恐怖份子挾持的校車;1979年援助沙烏地阿拉伯鎮壓麥加動
亂;1994年8月協助情治單位逮捕蘇丹黑手黨領袖卡洛斯,並成功的將其押回國受審;
至於憲兵特勤隊最出名的一次行動則是1994年時一架空中巴士客機被四名阿爾及利亞恐
怖份子劫持降落馬賽機場,並殺害人質,法國政府決定不予妥協並派出憲兵特勤隊進行
攻堅,攻堅行動後恐怖份子全部遭到擊斃,特勤隊員僅有四人受傷,機上人質全部安然
無恙。在憲兵特勤隊成立的二十年歷史上,共進行過650次的行動,解救超過六百名人
質,逮捕超過1,000名恐怖份子,但也有七名憲兵特勤隊員不幸捐軀。
今日法國憲兵特勤部隊是屬於機動憲兵的範疇之內。此三支憲兵特種部隊都使用最
先進的反恐怖裝備與武器,並在歷年處理恐怖主義攻擊事件與國家安全危機處理等方面
著有戰功,與美國三角洲部隊(Delta Forces)、英國特種空勤團(SAS)、德國邊界
警察反恐怖特勤隊(GSG-9)、以色列傘兵部隊(296部隊)、比利時憲兵特勤隊
(BBE)、義大利憲兵特勤隊(GIS)、奧地利憲兵特種部隊(GEK)、巴西聯邦憲兵特
種部隊(BOPE)、愛沙尼亞憲兵特勤隊(SOG)、等特種部隊齊名,並在與國外的合作
協議框架下,為外國建立並訓練相同性質的特種部隊。
七、空軍憲兵(la Gendarmerie de l'Air)
空軍憲兵建軍於1943年,原先為法國空軍的成員,後來於1956年移轉入國家憲兵編
制中,但是部署及使用仍由法國空軍負責。空軍憲兵的現有編制員額為1,086人,主要
任務在保護法國空軍基地的安全 ,此任務與「空運憲兵」負責民間性質空運飛航領域
有所差異,兩者不可混淆。
空軍憲兵依照法國空軍三大飛航區域而分為「東北、大西洋與地中海」三大指揮
區,每個指揮區部署一個大隊,每個大隊再以「分隊」的建制部署至轄區內的各空軍基
地。各基地的空軍憲兵分隊是由空軍基地指揮官負責指揮。
八、空運憲兵(la Gendarmerie des Transports Aeriens)
空運憲兵創建於1953年,負責一般民航機場的安全,並定期巡邏小型的私人或公有
機場,確保遵守法律制訂的民航法規。在部署的機場中則控制敏感的區域如機場塔臺、
跑道等地點,及管理元首的專機,監控可能遭受恐怖行動攻擊的飛機等,以確保空中航
班航線的安全。空運憲兵現今員額計有1,063人(22名軍官、576名士官與457名士
兵),分為十個連的建制,部署在巴黎奧利機場、巴黎戴高樂機場、阿席斯蒙、史特拉
斯堡、布列斯特、里昂、馬賽、尼斯、波爾多與吐魯斯等十處機場。此外在法國海外領
地上如大溪地、開雲、努美阿、聖丹尼斯等地的機場也有空運憲兵的單位。
空運憲兵雖然在組織上受到國家憲兵總署的管轄,但是在一般任務執行與人員調遣
上都是由「運輸部民航總署」負責指揮運用。此外空運憲兵每年派員至法國國家民航學
校受訓,若在法國境內發生空難意外事件,現場調查與鑑識工作都是由空運憲兵人員全
責處理。
九、海巡憲兵(la Gendarmerie Maritime)
法國海巡部隊的歷史可追溯自十四世紀時的法國海軍憲兵隊,而在1791年併入國家
憲兵體系中後,稱為港口憲兵。此支憲兵部隊人數不多,但負責法國六大重要軍港(布
勒斯特、雪堡、洛西爾、羅瑟弗、希地阿達拉、土倫)的巡邏與防禦任務。後來漸漸擴
展範圍到負責所有海岸線、軍港、商港的安全維護任務。
但在之後的一百多年間,這支部隊往返歸併於法國憲兵與法國海軍兩者,最後在
1970年最終決定建制歸屬於國家憲兵體系中,人員調派與行政事務由國家憲兵總署負
責,但在指揮運用上則由法國海軍全權負責。今日的海巡憲兵員額計有1,174人(28名
軍官、933名士官、213名輔助憲兵),共有八個連的編制,以三個大隊的大編制部署在
「北海、大西洋與地中海」三大區域中,部分單位是陸上單位,部分單位是海上船艦單
位。
海巡憲兵負責法國海港與海軍兵工廠、造船廠、船塢等地點的安全維護與警察性任
務 ,同時海巡憲兵的船艦單位也在海軍軍區司令的指揮監督下負責近海海上巡邏任
務。
十、軍備憲兵(la Gendarmerie de l'Armement)
1973年,政府頒佈法令創建「軍備憲兵」,用以保護法國軍備局所屬軍工廠、彈藥
庫、研究中心等類的建築物 。這是一支擁有3,000人的部隊,分佈在法國境內與海外的
重要武器儲存與製造點。
十一、核武安全憲兵(la Gendarmerie Nuclaire)
核武安全憲兵是國家憲兵軍事性屬性的單位,主要為法國政府保護及控制與核能、
核武有關的設施,包括核電廠、核武工廠、核武基地與海空軍機艦上配備的核子武器
等,都在任務保護範圍內。
十二、小結
今日的法國憲兵員額高達10萬人,各類型的單位眾多,任務範圍廣泛,實為維護法
國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心的重要穩定力量。
下表為今日法國憲兵部隊編制與員額統計總表,由此表也可大致看出法國憲兵投入
在各類型任務中的人力對比,主要負責行政警察、司法警察工作的地區憲兵與負責支援
的機動憲兵人數合計8萬人,即占了憲兵總員額的80%,因此看這一點即可清楚瞭解法國
憲兵任務的重點所在。
法國憲兵的任務兼及軍事與民間性質,而在歷史上不同時期中陸續增定,如《1670
年的刑事法令(l'ordonnances criminelle de 1670)》、《1720年的皇家敕令
(L'edit de 1720)》、《1760年的法令》中都有詳盡的規定。
在法國大革命初起時的1790年,曾有一名戰略理論家吉博伯爵(le comte de
Guibert)提出建議,將法國警察力量分為以下四種:第一種為都會警察(第一級的警
察武力);第二種為憲兵騎警隊(第二級的警察武力);第三種為正規軍(第三級警察
武力),第四種為國民兵(第四級警察武力),每一種層級對應到秩序維持的不同層
次,如此則可避免國家僅擁有單一的警察武力,或使單一的警察組織擁有太多權力而可
能在一旦運作機制失靈時成為不穩定的因素,而這些警察武力一方面負責法律秩序的保
護,一方面可以在法國軍隊對外作戰時予以輔助,既要確保對政府的忠貞,又不能耗費
太大的國家預算資源 ,這就是法國國家憲兵的誕生理念之一。
雖然在近代民主理念中,軍隊是中立於政治之外,效忠國家而非個人,但是在十九
世紀各種革命浪潮衝擊下的法國,憲兵雖然一方面發揮其維持社會秩序的功能,但是在
某些統治者私心自用的情況下,法國憲兵也常常淪為統治者打擊異己的工具,成為迫害
異議者的「政治警察」,比如在第二帝國路易拿破崙的時代中,憲兵一方面要對抗支持
波旁王室的保皇黨,一方面要對抗共和主義者,同時還要打擊開始流行的赤色主義者,
即共產黨徒,成為帝國官僚維持有效統治的工具,也換來劊子手的惡名。然而在絕大多
數的時間裡,法國憲兵扮演的是正義的執法者,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保護者,是法國
政府與人民倚重的長城。
以下將針對法國國家憲兵與國家警察在職權與角色功能上之分工與合作關係作一介
紹,再依憲兵人員在從事不同工作與任務時具有之法律身份,區分憲兵日常的工作範圍
與成效。
一、國家憲兵與國家警察之分工合作
由內政部長管轄的「國家警察」與國防部長管轄的「國家憲兵」是法國國內安全的
兩大支柱,其分立是歷史衍生的結果,而法國警察力量的雙重性在歷史上某些時候也有
效地制衡警察的力量,使其不至於集中太大的權力而對政治民主與人民自由造成危害。
但是在絕大多數的時間裡,也包括今日,10萬名法國憲兵與135,000名法國國家警察 維
持著良好分工合作的關係,雖然兩者在行政、司法警察業務內容上是完全相同的,但是
管轄區域沒有重疊,傳統上警察負責一萬人口以上的大型城市、都會地區的治安與公共
安全維護工作,而隨著都市化程度增加,1995年已修訂範圍成為兩萬人口以上的城市;
至於憲兵則負責城市郊區與鄉村地區廣大轄區的治安、公共安全維護任務,兩者在執行
行政、司法警察任務時亦同受內政部與司法部的管轄,因此業務上並不至於發生衝突,
反有相輔相成之效果,甚至連報案電話都是全國統一的「17」。因此一位民眾打電話報
案,電話系統會依照其所在區域而將這支報案電話自動轉接到警察局或地區憲兵的「憲
兵行動中心」,再由接受報案的單位調派警察或憲兵單位前去處理。
國家憲兵與國家警察在各自分配到的轄區中負責公共安全與維護安寧的任務,工作
性質是完全相同的。在政府頒佈的《1996年9月19日第96-828號行政命令》中規定了法
國國家憲兵與國家警察的工作劃分方式,其中的第六條規定在公共秩序的維持方面,內
政部長經由協調國防部後可統一指揮國家憲兵與國家警察的機動武力;第七條則創設了
一個「共同委員會」,由內政部長指派六名國家警察的代表,加上由國防部長指派的6
名國家憲兵的代表一起組成,此委員會主席由此12位代表中經內政部長與國防部長的合
意所選出,秘書處工作則由此為主席所屬的一方所負責,主要以協調雙方在司法警察業
務方面的合作為主;第八條則賦予各省長可統一指揮協調境內國家警察與國家憲兵單位
在公共安全維護方面行動的權力 。
從1990年代開始,法國國家警察與國家憲兵在許多共同事務方面發展出合作關係,
比如說在刑事犯罪科學方面,法國憲兵與警察在失蹤人口、失竊車輛、駕照、車籍資
料、出入境申根簽證等方面都使用相連通的檔案庫資訊系統 。而從1992年起,機動憲
兵與機動警察部隊的調動也已經有了共同的協調機制,每年國家警察的高級警官也會到
憲兵軍官學校與機動憲兵部隊中觀摩或實習,熟悉彼此在治安維護上的作法並互相交流
經驗。
二、行政警察(la Police Administrative)
法國國家憲兵的行政警察工作佔了憲兵總工作量的五成以上,行政警察工作包括了
「執行法律、確保民眾人身、財產的安全、保護自然環境不受破壞、避免危害公共安寧
的事件發生」等。
行政警察工作乃以其「預防性」之特質為重,不分晝夜地針對憲兵負責之區域進行
持續性公共安全的巡邏,維持或重建地方秩序、執行法律、保護民眾人身與財產的安
全,維持道路交通安全等,此外亦執行邊界警察、鄉村警察、衛生警察(管轄人、動物
與環境)、安全保護等多種職責 。法國憲兵中的地區憲兵、機動憲兵、共和衛隊、海
巡憲兵、空運憲兵都屬於行政警察的範疇。
行政警察的工作乃由地區憲兵各級單位負責,機動憲兵則負責支援工作,全國各地
都設有憲兵行動中心,經由一般民眾的報案電話與憲兵基層單位的通報,指揮地區憲兵
隊的行動。地區憲兵隊經常保持2/3的憲兵單位於警戒狀態,隨時聽候憲兵行動中心的
指揮出動,其他的1/3的憲兵單位也有專人負責與憲兵行動中心保持聯繫,如有需要時
可召回休假人員出動任務。據統計資料,法國憲兵在1999年執行的行政警察方面的勤務
占憲兵總勤務的53%。
在行政警察工作方面,大城市市郊、鄉村地區與小型城鎮分配由法國憲兵管轄,法
國國家警察的管轄範圍則僅限於大型城市與都會區中心,但兩者在維持公共安全與社會
秩序上的工作上皆受各地行政機關的管轄。雖然憲兵與警察從事的是完全相同的任務,
但其報案電話號碼都同為「17」,因此有許多不明究裡的外國人會將法國憲兵與法國警
察混淆在一起,實則任務相同,身分各異,但執行行政警察職務時,法律上卻又同時具
有行政警察之身分。
三、司法警察(la Police Judiciare)
所謂的司法警察的工作,就是開始於行政警察的工作失敗後,接著進行的犯罪打擊
行動。司法警察的任務依照《法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在於「偵辦違反刑法之
行為,並在真相未明前蒐集證據、緝拿肇事嫌疑者;在真相已明後,接受司法當局的委
託,對嫌犯提起訴訟。」法國憲兵部隊負責執行司法警察與行政警察職責者,才擁有進
行刑事調查的權力,憲兵軍官具有「司法警察官」身份,在檢察官的指揮與憲兵(司法
警察員)協助下進行刑事案件的偵辦工作,並在某些情況下擁有搜索權與監聽權(《法
國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
由於法國憲兵分佈在法國全境,對各地情況瞭解較深入,並具有法律規定的司法警察職
責,因此絕大部分由法國總檢察署指揮進行的司法警察工作都是由憲兵人員負責第一線
執行工作。憲兵的司法警察任務管轄範圍為法國全境,地區憲兵單位(憲兵分隊),每
年投入在司法警察工作上的人力佔憲兵部隊每年1/3的任務量,共計約有17,000名司法
警察官(憲兵軍官與士官)、3萬名司法警察員(憲兵士兵)與16,000名輔助司法警察
員(輔助憲兵人員)在法律授權之下負責偵辦販毒、謀殺、偷盜、金融等司法調查案
件,同時也有數個憲兵的刑事專業部門在調查過程中提供協助,如憲兵刑事鑑識中心、
調查組、省級司法調查組、附屬於每個地區法院中的調查大隊等。同時憲兵部隊也不斷
地增進情報蒐集能力、資料的現代化處理能力、精進司法警察的人力訓練與偵查技術的
改進訓練等。法國憲兵人員在司法警察任務上平均每年能夠偵破90%的謀殺案與60%的武
裝搶劫案 。
據統計在1999年,憲兵有35%的勤務量投注在司法調察方面,包括了殺人、武裝搶
劫、竊盜、武裝竊盜、強暴性侵害、毒品案等刑事案件,對於法國社會秩序之維護佔了
很重要的地位。
四、軍事警察(la Police Militaire)
法國國家憲兵是法國軍事力量的一份子,法國《1991年7月14日法令》的第一條即
明確規定:「國家憲兵是法國武裝力量的一部份,除了因其特殊組織與任務而產生的特
殊行動外,其他皆適用軍法。在所有軍事儀式慶典中,國家憲兵部隊與其他法國軍事部
隊並列。 」這條法令賦予國家憲兵平等於其他陸、海、空三軍的地位。
法國憲兵人員在兩種情況下會編制進法國三軍部隊中執行軍事警察職務:(一)在
法國國土上發生戰爭或對外發動戰爭時;(二)法國部隊派駐海外時 。
當第一種狀況發生時,法國憲兵人員會以附屬的「軍中憲兵分隊(les
Prevotes)」形式編入法軍行列,執行軍事警察任務;而第二種情況則是今日法軍的
駐外部隊,如派駐德國、象牙海岸、吉布堤、加彭、查德、中非與塞內加爾的法軍部隊
中,都有永久編制的軍中憲兵分隊。法國軍中憲兵人員負責部隊安全維護、排除偷盜與
破壞行為、保護與處理戰俘、收容散兵等任務,而在法軍駐外時亦與當地警方合作,保
護法軍的安全與利益。
法國憲兵的許多軍事任務都有其悠久的歷史傳統,並與公共安全息息相關。在公共
安全維護上,憲兵負責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安寧,範圍及於民間與全部的法國三軍部隊。
其軍事警察職責重在預防性的保護措施,在和平時期,憲兵負責了國家重大利益所在之
設施的保護任務,如各軍事基地、核電廠、核武基地、軍港、機場、彈藥庫、軍工廠
等,同時為政府控制核子武器之使用與保衛,也負責了三軍後備部隊之動員與整備。法
國軍中憲兵與駐守國內及進行海外任務的之法國武裝部隊相伴,在《軍事審判法》的授
權之下執行軍事警察的任務,負責追捕逃兵、維持軍隊紀律等,並可應聯合國之要求進
行海外維持和平任務。
在戰爭與衝突時期,憲兵可藉由動員而增強其力量為平時的兩倍,其精熟小部隊行
動、控制重要設施、與對外溝通的能力,使憲兵成為法國國土防衛及道路交通維持之重
要角色。雖然憲兵部隊每年投注在軍事任務上僅及其總任務量的6%,但是對於法國國家
安全與國防安全仍有著很重大的貢獻。
五、海外任務
在聯合國與北約、歐盟等主導進行的國際維持和平任務中,各國的憲兵人員是其中
的主力,駐紮在波士尼亞的多國維和與穩定部隊(SFOR)中,即有法國、美國、英國、
波蘭、義大利、阿根廷、斯洛維尼亞等國的憲兵人員參與,乃因為憲兵不但是訓練有素
的軍事隊伍,同時也具備防制犯罪、進行刑事調查的能力,因此將憲兵使用在各方情勢
複雜、人身安全難以保障的區域中,比起使用單純的民間警察部隊是更為妥當的。
法國身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一員,時常需應聯合國請求派遣軍事人員到許
多情勢緊張的衝突地區,進行維持和平或軍事觀察的任務,而法國憲兵就是最常參與的
一員,在波士尼亞、黎巴嫩、海地、中非共和國等地都有法國憲兵人員的身影 。在
1999年時,法國憲兵共有高達1,000人奉派執行海外任務,而法國憲兵的優異表現也曾
受到聯合國秘書處的公開表揚。此外在歐洲區域內,法國憲兵也配合申根條約進行邊界
人員出入境管制與貨物海關事務、代訓鄰國(如盧森堡、比利時、荷蘭)憲兵人員、在
駐外法軍以及駐紮在史特拉斯堡的「法德歐洲軍團」中執行軍事警察勤務等。
相較於鄰國來講,法國擁有較高的「警察/人口」比例,約為1比252,比義大利的1
比283、德國的1比296、英國的1比280、中歐國家的1比310等都要來得高 ,因此法國政
府在公共安全與社會治安上的人力調遣顯得較為寬鬆,也可以隨時派遣足夠的警察性武
力到世界各國執行和平維持任務,而不致造成國內警力的吃緊。
第四章 法國憲兵之人員裝備現況
法國國防部在1995年規劃了法國20年兵力整建計畫,陸、海、空三軍的人員皆遭到
大幅的裁減,陸軍將由27萬人裁減至17萬人,海軍將由7萬人裁減至56,500人,空軍將
由94,000人裁減至7萬人,唯有憲兵員額不減反升,將由93,000人擴增至98,000人以
上,佔總軍隊員額的比例也從1995年的16%上升至23%,可謂是一枝獨秀。唯至2000年
時,法國憲兵員額業已突破10萬大關而為100,703人,成為員額僅次於陸軍的法國第二
大軍事力量。
法國憲兵部隊的年度預算平均佔法國國防預算的12%左右,如1998年年度預算即高
達220億法郎,相當於1,000億新台幣,數字不可謂不驚人,究其因,與法國憲兵員額高
達十萬名的志願役軍士官兵關係最大,至於裝備部分的預算則是法國各軍種中最低者。
法國憲兵人員現況、招募與訓練
法國憲兵是國防體系下的一支軍事力量,因此成員絕大多數具有軍人身份,受軍法
軍紀的約束,因此團結力強,凝聚力大,任務遂行確實而有效率。
作為一支廣泛分佈在全國各地的警察性武力,法國憲兵之員額並不隨著近年來歐洲
各國普遍之裁軍動作而有所稍減,乃由於其維護公共安全之角色無可取代。1999年時法
國憲兵員額已高達99,897人,至2000年時已增加到100,700人,其中包括軍職人員、行
政人員、契約工人、文職職員等,由於絕大多數成員具軍人身份,在某些方面會受到限
制,如不得發表激進言論、不得組織工會、不得加入政治色彩濃厚的組織、不得登記參
選民意代表或公職、以其身份不宜進行罷工、任何時間地點都必須應召遂行任務、不受
法律中公務員工時規定的保障、必須服從上級命令等。法國憲兵在紀律上是等同於軍人
的,也受軍法約束,因此對於政府來說,憲兵是較警察廉價且執行命令效果更佳、更為
徹底的隊伍,這也是法國國家警察無法全盤取代法國國家憲兵的緣故。
唯近年來法國憲兵成員開始慢慢注意到自身的權益,並出現了對於憲兵相較於國家
警察來得低的薪資報酬不滿的聲音,因為有軍職身份的憲兵人員待遇比照軍人,月薪約
為1,300歐元,屬於法國低收入族群。因此繼法國國家警察人員於2000年首先發動示威
爭取提高待遇及工作條件獲得成功後,同樣職司法國治安維護工作的法國憲兵人員也打
破了傳統上憲兵「不得罷工、不得組織工會、不得示威遊行」的禁令,先組織了四大憲
兵工會,再於2001年12月6日在法國各地動員憲兵人員示威遊行,要求法國政府改善工
作條件,提高人員待遇,至少提高到與同樣服勤維持治安的國家警察相同的待遇。全國
各地示威的憲兵官兵人數達到12,000人,要求政府改善工作環境、增加人員、提高待
遇。在巴黎,罷工憲兵500人在遊行時曾與負責首都衛戍的憲兵「共和衛隊」冷靜僵持
一陣子後,示威隊伍繞道遊行,未與自己在巴黎的的同袍們發生衝突 。參加罷工示威
的憲兵以馬賽及波爾多地區的人數最多,達4,000人以上。各地憲兵隊示威都很平和,
並由當時正在服勤的憲兵人員維持秩序。但這波示威浪潮的確引起法國國民與政府的注
意力,法國總理喬斯潘也表達關切,最後由國防部長李查(Alain Richard)出面與憲
兵代表協商後續解決方法。由此事件可看出憲兵人員的確是經濟效益最高的警察隊伍,
加上有軍法約束以致服從性較國家警察更高,也難怪法國政府無法也不願以國家警察來
取代法國憲兵的工作。
法國憲兵在歷史上就是以作為精銳部隊而聞名,因此對於人員的挑選上也特別的注
意。從十八世紀開始,身長高於172公分、在法國軍隊服役8到12年的軍人才有資格加入
法國憲兵騎警隊的行列,憲兵隊長則必須擁有四年以上的上尉以上官階經歷才得以選
,在憲兵部隊中服役20年後退伍則可以享有退休金。到了十九世紀的拿破崙時代,憲
兵甄選資格變為年齡從25歲到40歲,身高至少173公分,具讀寫能力,在騎兵部隊中服
役過四年以上,參與過三場以上的戰役等嚴格的規定,無怪乎高素質的法國憲兵可以成
為拿破崙主導戰場的主力部隊之一。
以下將針對今日法國國家憲兵的軍士官兵之召募、訓練、任用與進修等做一介紹:
一、憲兵軍官
法國國家憲兵的軍官都是志願役軍人,來源可分為幾種:(一)軍校學生,如聖西
爾軍校(陸軍官校)、海軍官校、空軍官校與軍事技術學校之畢業生;(二)跨軍種軍
事院校的畢業生;(三)其他軍種現役部隊的軍官經考選而來;(四)陸、海、空三軍
與憲兵的後備軍官經考試或推薦而來;(五)憲兵部隊中的優秀士官經考試或甄選而
。憲兵軍官又可分為專業軍官與非專業軍官,後者為帶部隊的領導職軍官,經過特定
專業如刑事鑑識、通信、裝甲等訓練與挑選後可變成專業軍官。憲兵軍官在執行任務時
具有法律賦予的「司法警察官」身份,可據以合法執行搜索、監聽、逮捕等司法行動,
因此在人員挑選上必須特予注意。
「國家憲兵軍官學校(l'Ecole des officiers de la gendarmerie nationale a
Melun)」位在巴黎近郊的梅蘭(Melun, Seine-et-Marne),是法國國家憲兵軍官的搖
籃,也有一些外國的憲兵人員會到此接受訓練或講習等。在憲兵軍官學校中,學員經過
為期一年或兩年的的基礎養成教育,再接受一年進階教育後,可以取得大學法律學士學
位或刑事科學學士學位 ,也有能力在之後的部隊任務中有效地執行行政警察、司法警
察與軍事警察的任務。而這些志願役軍官隨著排長、大隊長或團長等部隊領導經歷的歷
練後,可以接受更深入的軍事高等教育,區分為三級:
(一) 第一級高等教育:針對尉級軍官,教授參謀職務方面的知能,並獲有文憑,可
據以參加下一級的教育。
(二) 第二級高等教育:針對年齡低於42歲的軍官,培養學員肩負起憲兵部隊高階領
導職的能力,畢業後獲有證書,學員並可以在領導職與專業技術職中選擇一個方向來繼
續發展。
(三) 第三級高等教育:這是跨軍種的軍事高等教育,僅提供給最高等級的領導軍
官,包括「法國高等軍事中心(Centre des hautes etudes militaries, CHEM)」與
「法國高等軍事研究院(L'Institut des hautes etudes de la d.fense nationale,
IHEDN)」兩所高等軍事研究機構的培訓,憲兵軍官與陸、海、空三軍軍官一同接受最
高階的戰略教育 。
二、憲兵士官與士兵
憲兵士兵與士官的差別並不是非常大,因為現在二者皆為志願召募,兩者所差者主
要為年資深淺與所受訓練的多寡而已。憲兵人員召募的資格為:「擁有法國國籍,享有
公民權;年齡為17至29歲,精神狀態佳;男性身高至少154公分,女性至少150公分,體
能狀況佳,並能通過篩選者。 」憲兵在接受基本軍事訓練後,主要先派至「機動憲
兵」單位服務,由於機動憲兵主要負責支援地區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與行政警察任務,從
中可以學習許多維護社會秩序的方法與經驗,之後憲兵人員再繼續接受士官教育與專業
技術訓練,再分配到憲兵其他各專業部隊中服務,如地區憲兵、海巡憲兵、空運憲兵、
軍備憲兵、共和衛隊等單位。
法國憲兵人員既是軍人、又是警察,同時也是技術專家,因此法國對於憲兵人員的
培訓是非常重視的。「法國國家憲兵訓練中心」位在梅森阿爾福的夏倫頓堡(Fort de
Charenton, a Maisons-Alfort),所有的憲兵官士兵都必須在此接受基本的軍事訓
練,通過後才分發部隊服務,或成為之後深入進修的基礎。憲兵軍官學校如之前所述設
立於巴黎市郊的梅蘭(Melun),憲兵士官學校則有四所,分別設置於繡蒙、卡德侯、
蒙律松、勒蒙(Chaumont、Chatellerault、Montlucon、Le Mans)四個城鎮,重在培
養學生道德觀與灌輸憲兵部隊建軍精神,以及任務所需之軍事素養與專業技術等。除此
之外,還有設在夏慕尼(Chamonix)的「憲兵滑雪登山訓練中心」、位在安提布
(Antibes)的「憲兵航海潛水訓練中心」、設在卡瑪(Gramat)的「憲兵軍犬訓練中
心」等特殊專業訓練中心。
憲兵士官分為軍士長(majors)與士官(sous-officiers)兩個階層,要成為士官
首先必須在憲兵部隊中服務5年以上方得參加甄選,在體能上符合一定的標準才能接受
為期12個月的士官領導訓練或專業技術訓練,課程包括學習第二外國文、第二技術專長
取得、人際關係、社會問題(郊區治安、種族問題、仇外排外問題、青少年犯罪問題
等)等相關知識等,並要在地方分隊完成兩個月的實習後,才能畢業並晉升憲兵士官。
在1998年法國廢止義務兵役以前,每年亦有14,000名青年選擇進入憲兵部隊來服行
其兵役義務,他們在「憲兵訓練中心」接受訓練,之後分配到各憲兵單位從事不同的任
務,如果願意的話他們也可以延長其服役年限,或簽約成為志願役憲兵人員。隨著法國
義務兵役制的結束,憲兵義務役人員已漸漸消失,而由志願服役者取代,1999年時仍有
一萬名左右的義務兵員,2000年時剩下6,000名,2001年時縮減至3,300人,2002年的今
日已不再有任何義務役憲兵人員。
另外有一種稱為「志願服役者」的憲兵士兵,法國國家憲兵從1998年起,每年開放
16,000個名額給18至26歲的法國青年到憲兵部隊服務,應募者與國家憲兵部隊簽五年的
合約成為志願服役者,合約在5年中可以隨時續簽下去 。
至於在女性憲兵人員方面,法國《1971年6月10日的法令》中規定18至29歲的女性
可以志願進入國家憲兵部隊服務,而法國憲兵即從1972年開始接受並雇用女性人員,原
本僅擔任輔助的工作,多半在參謀幕僚單位或憲兵中央指揮機關中擔任行政與秘書工
作,但今日已漸漸開放各種職位,除了共和衛隊與憲兵特勤隊仍然全部由男性成員組成
外,其他各類型的憲兵單位都有越來越多的女性成員加入,而國家憲兵每年新召募的員
額中有7.5%的名額是開放給女性的。
法國憲兵除了現役的10萬人之外,尚有後備役人員,皆為自憲兵部隊退伍之人員,
分為第一類後備役人員與第二類後備役人員:第一類後備役有5萬人,其中精選後備役
有13,000人,為第一階段後備動員時首先所動員者,第二類後備役有8萬人,為全面動
員階段時所召集者 。後備動員是以各地區憲兵分隊為基本的動員報到地點,而動員起
的後備憲兵部隊主要是在法國進入戰爭狀態時,負責民防與軍事性的國土保衛工作,以
在法軍進行軍事作戰時充當輔助力量,確保後方國境的安全與秩序。
法國憲兵與世界上20個國家有技術合作關係,其中有19個為非洲法語系國家(貝
南、布吉那法索、喀麥隆、中非、科莫多、剛果、象牙海岸、吉布堤、加彭、畿內亞、
赤道幾內亞、馬達加斯加、馬利、摩洛哥、毛利塔尼亞、奈及利亞、塞內加爾、查德與
托哥),以及亞洲的柬埔寨,共有49名憲兵軍官與57名士官至上述各國擔任顧問,進行
技術指導或交流。
第二節 法國憲兵衣著與武器裝備
服飾特色
法國憲兵歷史悠久,因此在不同時期擁有不同服裝與徽飾,今日的憲兵藍色制服與
白色飾緒是十八世紀時開始採用的,飾緒後來成為各國憲兵廣泛採用的一個裝飾,日本
帝國憲兵、荷蘭憲兵騎警隊、比利時憲兵以及中華民國憲兵都採用了飾緒為正式軍禮服
的一個標誌。而一顆「爆發中的手榴彈」圖樣則成為法國憲兵的帽徽與胸徽,這顆手榴
彈是歐陸上普遍用來代表「執法者」與「精銳部隊」的象徵,因為從十五世紀開始,擲
彈兵(拿手榴彈的步兵)部隊出現成為火力及戰力皆較步兵為強的兵種,而且手榴彈一
顆重兩公斤以上,攜帶中就爆發的危險性也不比丟出去時候還小,因此擲彈兵直到十八
世紀都被視為精銳部隊,也因此在1792年法國憲兵騎警隊更名為國家憲兵的隔年,法國
憲兵就採用了「爆發中的手榴彈」作為憲兵部隊的軍種徽,不管是服裝上或是各部隊的
軍旗上都有這個徽飾,後來的義大利憲兵也使用了相同的圖樣。
另外法國憲兵也與法軍其他軍種一樣,帶著一頂極具法國風味的圓柱型短簷帽,稱
為Kepi(凱皮帽),軍官帽頂還有徽飾,帽緣為金色,士官帽緣則為紅色,士兵帽緣為
藍色,可以藉以區別人員的階級。帽子正面中央即有一個爆發中手榴彈的圖樣,讓人可
以一眼分辨出其身份。
法國憲兵歷史極為悠久,服飾上也極具傳統色彩,在中世紀時憲兵騎警隊在戰場上
服裝就是中古時代的銀色鎧甲,包括馬匹與人都包覆在沈重的鎧甲裡,手中武器則有長
矛、刀劍、盾牌等,主要靠的是機動力與衝擊力來打擊敵人。至十八世紀時,憲兵服裝
改為明黃色襯衫與長褲,外加一件紅藍相間的燕尾服式大衣,再加一條明黃色斜背的飾
帶以及左肩膀上的飾緒,另外戴著一頂法式傳統三角高帽,並在左腰際配有刀劍。這樣
的服裝直到拿破崙時代都沒有改變,只是所配帶的刀劍逐漸由長短槍支取代。
拿破崙時代結束後,法國憲兵服飾主顏色由黃、藍、紅等色轉為黑色上衣與藍色長
褲兩色,但此時有一個重要的規定,就是上衣領子兩側都別上了爆發中手榴彈的圖樣,
這個規定直到今日依然奉行不逾,這也成為辨識憲兵人員最簡單的方法,不管憲兵穿什
麼樣的服裝,只要觀察其衣領上是否別有兩顆「爆發中手榴彈」的圖樣,就可以確定他
是否屬於憲兵。
今日的法國憲兵人員的制服以「天藍色」為主色系,男性長褲則為深藍色,少數熱
帶地區還有深藍色短褲,外加深藍色Kepi帽;女性憲兵人員則為深藍色上衣、暗藍色裙
子,外加一頂兩邊捲,正面有爆發中手榴彈圖樣的帽子,兩者看來皆十分簡潔俐落。至
於公路憲兵等摩托車單位人員則戴有天藍色安全盔,與同樣為天藍色系的摩托車與車輛
搭配起來,成為憲兵的代表色。
然而在執行軍事任務的憲兵人員,則與陸軍一樣穿著綠色卡其服或迷彩戰鬥服,戴
著綠色或迷彩鋼盔,手持各種自動武器、身上背有防毒面具、配有刺刀、彈匣、水壺
等,與陸軍步兵並無差別。
而在執行特殊任務方面,機動憲兵山巡人員穿著藍色系高山裝,帶有防寒帽,腳踏
雪橇或雪鞋,有時還騎乘雪地摩托車,攜帶軍犬在各山區負責救難任務。至於刑事鑑識
與環境保護人員則穿著全身純白防護衣,頭戴手術帽,手戴手套,還蒙著口罩,負責刑
事現場或環境污染源證據採集工作。至於負責鎮暴工作的機動憲兵人員則穿著全身防護
裝,配有護膝護手,頭戴防護頭盔,手持橢圓形防護盾牌與一公尺長的警棍,必要時還
戴防毒面具(發射催淚瓦斯時使用),另有少數人員配有催淚瓦斯發射槍、無線電、手
銬等;若在支援地區憲兵司法警察打擊犯罪的任務時,機動憲兵人員除了上半身防彈衣
之外,會攜帶各式手槍、步槍、衝鋒槍、散彈槍、手榴彈等武器,還有撞門器、抓繩
鉤、短警棍、催淚瓦斯、手銬等工具。
至於被視為「超級憲兵」的憲兵特勤隊員則是身穿深藍色連身服與法製戰術背心,
戴著防彈頭盔與黑色頭罩,只露出一雙眼睛在外,還配有無線電、夜視鏡、震撼彈、瓦
斯彈等,手持加裝雷射標定器與戰術電筒的 MP-5衝鋒槍,也有人手持狙擊槍、卡賓槍
或突擊步槍等各類武器。至於總統衛隊成員則不穿軍服,以西裝為主,然而西裝內攜帶
各式手槍或短管散彈槍等武器,手上還帶有防彈公事包,在緊急時展開即成為臨時的防
彈盾牌,在必要時總統衛隊成員會以身軀阻擋射向總統的子彈。
最後則是服裝最為亮麗顯眼的共和衛隊,由於這支部隊為法國的門面,負責國家儀
式與榮典之舉行,因此共和衛隊的服裝是以黑色為底色,金色與紅色為裝飾色,階級肩
章、飾緒、排扣與腰帶等都是金色系,帽子上則有一撮紅色羽毛,整體搭配起來非常地
顯眼,步兵部隊人員全部手持最新型的法瑪斯(FAMAS)突擊步槍,刺刀擦得閃閃發光
;騎兵部隊人員則戴有一頂金色頭盔,配戴一支長馬刀,騎在馬上時顯得非常英姿煥
發。
二、裝備
今日的法國憲兵擁有各式精良的配備,據國家憲兵總署的統計,憲兵部隊全軍共擁
有27,748輛的各式機動車輛(包括小型巡邏車、中型巴士、軍用卡車、鎮暴特種車輛、
機動指揮車等各型車輛)、3,834輛BMW重型機車、機動憲兵所屬的28輛90公釐砲裝甲車
(VBC)、155輛輪型裝甲車(VBRG)、43架直昇機、海巡憲兵的34艘近海巡邏艇與115
艘快艇等,此外在巴黎共和衛隊中還有500匹戰馬。
至於武器方面則有106,000支步槍、5萬7千支新式的法瑪斯突擊步槍(FAMAS)、
76,000支衝鋒槍、11萬支輕機槍、11,000支滅火器、525支反坦克火箭發射器、781座60
與81迫擊砲。此外憲兵還擁有幾個刑事鑑識實驗室裝備與現場鑑識的車輛與器材,以及
盾牌、防護設施等鎮暴器材,現代化通信器材與網路等配備。
對於一個擁有10萬名人員的武裝部隊來說,這樣的裝備也許無法進行大規模的軍事
攻勢作戰,但是對於執行結合國防、民防、秩序維護與戰地勤務的憲兵部隊來講,法國
憲兵已擁有堅實的裝備實力來應付任何可能遇到的挑戰。
第五章 結論與新時代之展望
法國人為拉丁民族,個性熱情浪漫多衝動,在偉大的領袖人物出現時,可引領此一
民族創造偉大而輝煌的事蹟,但是這樣的民族性也常常可能因為一些細故如日常生活中
麵包價格的上漲,或是政府頒佈保護森林的禁伐令或其他禁令時,憤而起事與政府抗
爭,甚至叛變、襲警等。比如在十八世紀末路易十六在位時,法國人因為不滿麵包價格
飆漲,起而反抗皇室而造成了法國大革命;而到了拿破崙時代,法國人卻也用選票一致
地擁護皇帝,並在拿破崙的帶領之下幾乎統一了歐洲大陸;接著在十九世紀的歷次歐陸
革命浪潮中,法國也總是帶領風潮的革命爆發地。
因此法國憲兵體制的設置對於歷代法國領導者都是維持社會秩序與安定的必要工
具,平時需要它對內維持社會穩定與政府統治,戰時則可以順利地將其編入軍事隊伍
中,從事對外防禦或征伐的任務。
法國憲兵雖隸屬國防部之下,具有軍人身分,然其執行與軍事相關的任務卻僅及其
任務總量的6%,由於其任務的性質殊異,在和平時期時以執行司法警察、行政警察方面
的任務居絕大部分,其有效地執行警察的任務,使得法國不需要維持龐大且更昂貴的警
察員額,以而憲兵專業的軍事訓練、紀律與優良的機動性,可以更有效地執行國土巡邏
防衛、山海救難、近海巡邏、緝毒、反走私、維護空運航運安全、守衛重要軍備設施、
核武基地等等不同的任務,充分地節省政府支出,又可達到以簡馭繁、權責統一的效
果。到了戰時,法國憲兵協助法國三軍部隊進行後備動員,又可藉由其自身後備部隊的
動員,成為第一線戰鬥部隊安全的後盾,必要時亦可加入戰鬥,其戰鬥力並不遜於一般
的陸軍輕裝部隊 。
在冷戰結束後的九○年代裡,地區性的衝突大幅增加,至1992年時,法國政府已應
聯合國的請求派遣超過七百名的憲兵人員至各地進行和平維持任務,黎巴嫩、波士尼
亞、柬埔寨、薩爾瓦多等地都有法國憲兵人員派駐。而在1999年科索沃戰爭中,法國亦
派遣數百名憲兵人員進行調停工作,試圖調解塞爾維亞人與阿爾巴尼亞人之間的血腥衝
突,而雙方戰犯的搜尋、逮捕任務也由法國憲兵負責。
放眼未來,以「忠貞、紀律與忠誠」為建軍精神、以「執法的士兵」身份為榮的法
國憲兵勢將繼續在法國的內政、司法、國防與外交事務上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而我
中華民國憲兵追本溯源亦是承襲法國憲兵的制度、編制與建軍精神,再結合我國實際國
情狀況演變而來,因此藉由法國憲兵部隊今日之發展現況,可讓我國思考在整軍裁員的
浪潮下,憲兵應該選擇的方向為何,再據以規劃我國新世代憲兵部隊的新風貌。
雖然由於我中華民國幾十年來在軍制、戰術、戰略與軍事思想上由大陸時期模仿歐
陸的法、德軍事體系,逐漸向美軍的體系靠攏,不僅僅在陸軍上模仿美軍成立空騎、裝
騎、裝步等新型態混成旅,在憲兵編制上也模仿美國陸軍憲兵部隊而強化了軍中憲兵的
組織,但至少還保存了法國式「地區憲兵隊」的體系,以及憲兵人員具備「司法警察」
身份的傳統,可是由於一般民眾,甚至是國防政策的最高決策者都不瞭解此制度設計有
其歷史源由,因此將我國憲兵可以介入民間犯罪案件的偵辦視為一怪誕不經之事,甚至
視其為民主自由社會中文武不分的一大弊病,實是莫大的誤會。究其實質,憲兵為一中
央集權國家不可缺少的政策推動與法律有效執行的工具,今日我國憲兵制度傳承自傳統
法國憲兵制度,與世界主流之憲兵制度吻合無二,憲兵部隊也在1905年陸軍警察部隊創
建迄今近一百年的歷史中,在中國的近代史裡扮演著一定的角色,於抑制軍人不法、維
持社會治安、維護國家安全上皆有不可抹滅的貢獻。因此在適應國家體制、社會需要的
狀況下,法國國家憲兵實可成為我國憲兵未來發展的重要參考依據,並據此具體擬定未
來發展之方向,以在我國國防與對外關係上扮演更積極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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