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討論的焦點在於「步操手冊」是否現行唯一的步操指引,各方必須絕對跟從。本
人的答案:非也。「步操手冊」是一九八三年的作品,是十五年前前輩所寫下的指引,
但絕非是憲制性的文件。時代是進步的,在常理下總會有一定的修改,是可以接受的
(有如普通法和習慣法),問題只是如何能將訊息有效地傳送到各童軍兄弟的手中。
有人一定會問:條文未改,制度怎能先行改變。首先,在下並不贊同步操口令及步法是
制度,所以以上立論即使正確,但並非能與步操口令及步法相提並論。再者,我們看事
物是從整體方面著眼的。訓練署(現已分家為訓練署及青少年活動署)除了「步操手
冊」外,還有步操教練隊。「步操手冊」出版後,在近年間,並沒有發出過要所有童軍
成員跟從該書的通告;反之,卻發出委任步操教練員的通告,如任何區、地域或總會要
開辦步操班,該批教練員才是署方認可的。這表示,步操教練員所教授的方法是被認可
的。除非訓練署及青少活動署是「非法」的,否則我們怎能說是步操教練員「教錯」呢
?
至於口令及步法方面,以在下的接觸,步操教練員訓練班是由英軍所考核的。以九七回
歸前來說,應是最正統的做法。所以亦不應存在任何步操方式上的爭論。當然,現在就
不得而知了!
至於現在最流行的質量管理Quality Assurance方面,步操教練隊早有定案。步操教練
隊很早便取用「復修」課程來保特步操教練員的質素和一致性。步操教練員除了每兩年
最少「復修」一次外,亦要協助教授最少兩次步操班,以求保持一定的水準。我想其他
的教練隊沒有這樣的要求吧(以我所知,好像定向教練隊也在開始向這方向邁進,可喜
可賀)。
有沒有教錯的討論我想到此為止。但是,問題依然存在。我們怎樣才能將修改後的一套
口令和步法帶給大家?這是十分難以解決的問題。最好不過,當然是全力印製新的步操
手冊加VCD示範,並且人人送一本啦!但這是否足夠呢?到頭來還是要上步操班。試想
「一書在手、世界通行」行得通,人人都讀公開大學、睇教育電視啦,仲使老師、講師
和七間大學來做甚麼?而且,公開大學的課程最終還是需要有導修課tutorial。請記
著,我們上訓練班並不只為單向的教授,而是實踐、經驗分享和認識新的朋友。
其實,以在下愚見,現在的問題不是一隊步操教練所能解決的。原來步操教練組在青少
年活動署旗下是沒有一位總會總部總監看管的。在這沒有「實權」的情下,一切製訂
了的方針和目標皆難以執行。所以,要怪就只能怪為何「高層」沒好好的利用現有的人
力資源和適當的權力下放?為何當日訓練署及青少年活動署分家時將步操教練隊列入青
少年活動署而不是訓練領袖的訓練署?更為何要將兩署分開,一反現代管理精簡架構的
方向?……….這樣怪責下來,是不是我們要怪「貝登堡」寫「童子警探」時沒有寫
「步操」這一篇呢?
步操教練隊Fans
何沛霖 敬告天下
註:在下日常工作以英文為主,這次用了九牛二虎之力才能寫完,文中文法不足之處,
敬請原諒。
From
小平同志
mailto:siu...@scout.net
總會野外定向導師
> 在下最近收風,聽聞新聞群組上對步操的標準有熱烈的爭論,便上網看看。不看倘可,
>
> 一看卻令在下也希望加入討論的行列。在下看罷各方友好的論點,想表達一下自己的看
>
> 法,敬希各位手下留情。
>
> 我想,討論的焦點在於「
> B操手冊」是否現行唯一的步操指引,各方必須絕對跟從。本
> 人的答案:非也。「步操手冊」是一九八三年的作品,是十�> 年前前輩所寫下的指引,
> 但絕非是憲制性的文件。
> 犮N是進步的,在常理下總會有一定的修改,是可以接受的
> (有如普通法和習慣法),問題只是如何能將訊息有效地�> 送到各童軍兄弟的手中。
步操手冊是唯一的步操指引,各方必須跟從,這是無容置疑的,因為:一:自一九八三年出版後,總會從來沒有出過修訂本,或任何公開條文
表示步操手冊己作任何刪改。
二:出版了幾耐不是問題所在,問題是有無修訂、刪改或增加了內容。
答案是:無!
三:步操手冊如有修改,當然可以接受。但答案是:無!
如果有修訂過,請展示該條文。
四:步操手冊是香童軍總會出版,有關步操標準及訓練的唯一文憲,
那麼步操手冊不是有關香童軍步操的憲制性文件,卻是甚麼?
>
>
> �> 人一定會問:條文未改,制度怎能先行改變。首先,在下並不贊同步操口令及步法是
>
> 制度,所以以上立論即使正確,但並非能與步操口令及步法相提並論。
五:修訂的制度是先公佈、後實施的。既然無公佈過步操手冊內容有變,那麼所有人皆必
須跟從舊有的規定。否則日後總會所出版的任何物、手冊、訓練綱要等,均沒有公信力。
這個惡例切不可開!
> 再者,我們看事
> 物是從整體方面
> 蛢揪滿C訓練署(現已分家為訓練署及青少年活動署)除了「步操手
> 冊」外,還有步操教練隊。
六:閣下是否想指出,步操教練員才是權威,毋須依從步操手冊呢?
> 「步操手冊」出版後,在近年間,並沒有發出過要所有童軍
> 成員跟從該書的通告;
七:香港很多法例在成立後,亦有很多年或從來沒有通告要全市民遵從的。那麼我們是否
便不遵從?那麼法治精神便完全失去,更不要說使我們下一代成為良好公民了。
八:前訓練總監黃楊子潔女士,在步操手冊一書的前言中明言:[總會訓練委員會指令編製本
手冊,以期統一步操之形式及標準。]請問這可不是憲制文件卻是甚麼?
九:現任香副總監盧偉誠先生,便是當年[童軍步操工作小組]的主席,並負責編篡步操手冊
的。 閣下
如有時間,不妨問一問他,步操教練員是否須跟從步操手冊所載的口號去教學
員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請賜告在下。
> 反之,卻發出委任步操教練員的通告,如任何區、地域或總會要
> 開辦步操班,該批教練員才是署方認可的。這表示,步操教練員
> 珣訇穠漱隤k是被認可
> 的。除非訓練署及青�> 活動署是「非法」的,否則我們怎能說是步操教練員「教錯」呢
> ?
十:步操教練員所教的口號,與現時的步操手冊所載不符,請問是誰錯了?
十一:步操教練員的身份及資格是被認可,不等於他絕不會教錯!
十二:教師也偶有教錯書的時候,難道教育署或校方便是[非法的]?
閣下的立論恕在下不敢苟同!
>
>
> �> 於口令及步法方面,以在下的接觸,步操教練員訓練班是由英軍所考核的。以九七回
>
> 歸前來說,應是最正統的做法。所以亦不應存在任何步操方式上的爭論。當然,現在就
>
> 不得而知了!
十三:童軍的步操教練員是可以由英軍訓練及考核的,因他們較專業。但是童軍步操是否
等於英軍的步操呢?
十四:童軍立正的口號是:[Alert];但英軍是:[Attention]。請問我們跟不跟英軍叫此口號?
十五:就算是跟從英軍的所有步操及口號的改進,亦應循正常方法,就是先修訂然後公佈,
最後才執行((即是在步操訓練班內教新東西))。切忌倒行逆施!
> 至於現在最流行的質量管理Quality
> Assurance方面,步操教練隊早有定案。步操教練
> 隊很早便取用「復修」課程來保特步操教練員的�> 素和一致性。步操教練員除了每兩年
> 最少「復修」一次外,亦要協助教授
> 怳眹潀落B操班,以求保持一定的水準。我想其他
> 的教練隊沒有這樣的要求吧(以我所知,好像定�> 教練隊也在開始向這方向邁進,可喜
> 可賀)。
>
> 有沒有教
> 貜滌Q論我想到此為止。但是,問題依然存在。我們怎樣才能將修改後的一套
> 口令和步法帶給大家?這是十分難以解決的問題。最好不過,當然是全力印�> 新的步操
> 手冊加VC
> 示範,並且人人送一本啦!但這是否足夠呢?到頭來還是要上步操班。試想
> 「一書在手、世界通行」行得通,人人都讀公開大學、睇教育電視啦,仲使
> 悎v、講師
> 和七間大�> 來做甚麼?而且,公開大學的課程最終還是需要有導修課tutorial。請記
> 著,我們上訓練班並不只為單向的教授,而是實踐、經驗分享和認識新的朋友。
十六:
閣下的例子並不切題,所有的課程內容,資料來源等均是公開並非黑箱作業的,而
課程內容有所修訂時,亦是由有關委員會通過後,公佈然後實施的。我們討論的是合
法與否及制度的問題,但無人說有了步操手冊便無須步操教練員了!他們的地位是肯
定的!
,告果貝告果貝A以在下愚見,現在的問題不是一隊步操教練所能解決的。原來步操教練組在青少
> 年活動署旗下是沒有一位總會總部總監看管的。在這沒有「實權」的情下,一切製訂
>
> 了的方針和目標皆難以執行。
十七:連你自己說無實權,那麼更不應將未通過,未修訂、未公佈的、與現時步操手冊
不符的口號及操法,去教授學員,然後說步操手冊太舊了,總會好耐無通知領袖要跟步
操手冊了!
> 所以,要怪就只能怪為何「高層」沒好好的利用現有的人
> 力資源和適當的權力下放?為何當日訓練署及青少年活動
> p分家時將步操教練隊列入青
> 少年活動署而不是訓練領袖�> 訓練署?更為何要將兩署分開,一反現代管理精簡架構的
> 方向?……….這樣怪責下來,
十八:他們為何這樣做,相信總有其理由。但是明明是你在怪責他們,為何又會說到怪責
B.P.,真是莫明奇妙?
> 是不是我們要怪「貝登堡」寫「童子警探」時沒有寫
> 「步操」這一篇呢?
十九:B.P.在[童子警探]一書中,曾有兩處講述步操的,請你自己看看吧!再:他在[
Aids of Scoutmastership ]一書中亦有一篇論及步操的文章,亦請
閣下慢慢細讀欣賞!
>
>
> 步操教練隊Fans
> 何沛霖 敬告天下
>
> 註:在下日常工作
> H英文為主,這次用了九牛二虎之力才能寫完,文中文法不足之處,
> 敬請原諒。
同時敬重步操手冊及步操教練隊的
林子振
((西狂留言,請恕直言!))
> Ben Ho 寫道:
>
> >
> 在下最近收風,聽聞新聞群組上對步操的標準有熱烈的爭論,便上網看看。不看倘可,
>
> >
> >
> 一看卻令在下也希望加入討論的行列。在下看罷各方友好的論點,想表達一下自己的看
>
> >
> > 法,敬希各位手下留情。
> >
> > 我想,討論的焦點在於「
> > B操手冊」是否現行唯一的步操指引,各方必須絕對跟從。本
> > 人的答案:非也。「步操手冊」是一九八三年的作品,是十�> > 年前前輩所寫下的指引,
> > 但絕非是憲制性的文件。
> > 犮N是進步的,在常理下總會有一定的修改,是可以接受的
> > (有如普通法和習慣法),問題只是如何能將訊息有效地�> > 送到各童軍兄弟的手中。
>
> 步操手冊是唯一的步操指引
> A各方必須跟從,這是無容置疑的,因為:一:自一九八三年出版後,總會從來沒有出過修訂本,或任何公開條文
>
> 表示步操手冊己作任何刪改。
> 二:出版了幾耐不是問題所在,問題是有無修訂、刪改或增加了內容。
> 答案是:無!
> 三:步操手冊如有修改,當然可以接受。但答案是:無!
> 如果有修訂過,請展示該條文。
> 四:步操手冊是香童軍總會出版,有關步操標準及訓練的唯一文憲,
> 那麼步操手冊不是有關香童軍步操的憲制性文件,卻是甚麼?
>
> >
> >
> > �> >
> 人一定會問:條文未改,制度怎能先行改變。首先,在下並不贊同步操口令及步法是
>
> >
> > 制度,所以以上立論即使正確,但並非能與步操口令及步法相提並論。
>
> 五:修訂的制度是先公佈、後實施的。既然無公佈過步操手冊內容有變,
> 獄簼狾酗H皆必
> 須跟從舊有的�> 定。否則日後總會所出版的任何物、手冊、訓練綱要等,均沒有公信力。
>
> 這個惡例切不可開!
>
> > 再者,我們看事
> > 物是從整體方面
> > 蛢揪滿C訓練署(現已分家為訓練署及青少年活動署)除了「步操手
> > 冊」外,還有步操教練隊。
>
> 六:閣下是否想指出,步操教練員才是權威,毋須依從步操手冊呢?
>
> > 「步操手冊」出版後,在近年間,並沒有發出過要所有童軍
> > 成員跟從該書的通告;
>
> 七:香港很多法例在成立
> 寣A亦有很多年或從來沒有通告要全市民遵從的。那麼我們是否
> 便不遵從?那麼法治精神便完全失去,更不要說使我們下一代成為良好公民了。
>
> 八:前訓練總監黃楊子潔女士,在步操手冊一書的前言中明言:[總會訓練委員會指令編製本
>
>
> 手冊,以期統一步操之形式及標準。]請問這可不是憲制文件卻是甚麼?
>
> 九:現任香副總監盧偉誠先生,便是當年[童軍步操工作小組]的主席�> 並負責編篡步操手冊
>
> 的。 閣下
> 如有時間,不妨問一問他,步操教練員是否須跟從步操手冊所載的口號去教學
> 員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請賜告在下。
>
> > 反之,卻發出委任步操教練員的通告,如任何區、地域或總會要
> > 開辦步操班,該批教練員才是署方認可的。這表示,步操教練員
> > 珣訇穠漱隤k是被認可
> > 的。除非訓練署及青�> > 活動署是「非法」的,否則我們怎能說是步操教練員「教錯」呢
> > ?
>
> 十:步操教練員所教的口號,與現時的步操手冊所載不符,請問是誰錯了?
>
> 十一:步操教練員的身份及資格是被認可,不等於他絕不會教錯!
>
> 十二:教師也偶有教錯書的時候,難道教育署或校方便是[非法的]?
> 閣下的立論恕在下不敢苟同!
>
> >
> >
> > �> >
> 於口令及步法方面,以在下的接觸,步操教練員訓練班是由英軍所考核的。以九七回
>
> >
> >
> 歸前來說,應是最正統的做法。所以亦不應存在任何步操方式上的爭論。當然,現在就
>
> >
> > 不得而知了!
>
> 十三:童軍的步
> 瑄郇m員是可以由英軍訓練及考核的,因他們較專業。但是童軍步操是否
> 等於英軍的步操呢?
>
> 十四:童軍立正的口
> 僧O:[Alert];但英軍是:[Attention]。請問我們跟不跟英軍叫此口號?
>
> 十五:就算是跟從英軍的所有步操及口號的改進,亦應循正常方法,就是�> 修訂然後公佈,
>
> 最後才執行((即是在步操訓練班內教新東西))。切忌倒行逆施!
>
> > 至於現在最流行的質量管理Quality
> > Assurance方面,步操教練隊早有定案。步操教練
> > 隊很早便取用「復修」課程來保特步操教練員的�> > 素和一致性。步操教練員除了每兩年
> > 最少「復修」一次外,亦要協助教授
> > 怳眹潀落B操班,以求保持一定的水準。我想其他
> > 的教練隊沒有這樣的要求吧(以我所知,好像定�> > 教練隊也在開始向這方向邁進,可喜
> > 可賀)。
> >
> > 有沒有教
> > 貜滌Q論我想到此為止。但是,問題依然存在。我們怎樣才能將修改後的一套
> > 口令和步法帶給大家?這是十分難以解決的問題。最好不過,當然是全力印�> > 新的步操
> > 手冊加VC
> > 示範,並且人人送一本啦!但這是否足夠呢?到頭來還是要上步操班。試想
> > 「一書在手、世界通行」行得通,人人都讀公開大學、睇教育電視啦,仲使
> > 悎v、講師
> > 和七間大�> > 來做甚麼?而且,公開大學的課程最終還是需要有導修課tutorial。請記
> >
> 著,我們上訓練班並不只為單向的教授,而是實踐、經驗分享和認識新的朋友。
>
> 十六:
> 閣下的
> 狺l並不切題,所有的課程內容,資料來源等均是公開並非黑箱作業的,而
> 課程內容有所修訂時,亦是由有關委員會通過後,公佈然後實施的。我們�> 論的是合
>
> 法與否及
> 謍蛌滌暋D,但無人說有了步操手冊便無須步操教練員了!他們的地位是肯
>
> 定的!
>
> ,告果貝告果貝A�> 在下愚見,現在的問題不是一隊步操教練所能解決的。原來步操教練組在青少
>
> >
> 年活動署旗下是沒有一位總會總部總監看管的。在這沒有「實權」的情下,一切製訂
>
> >
> > 了的方針和目標皆難以執行。
>
> 十七:連你自己說無實權,那
> 穨韝�陰N未通過,未修訂、未公佈的、與現時步操手冊
> 不符的口號及操法,去教授學員,然後說步操手冊太舊�> ,總會好耐無通知領袖要跟步
>
> 操手冊了!
>
> > 所以,要怪就只能怪為何「高層」沒好好的利用現有的人
> > 力資源和適當的權力下放?為何當日訓練署及青少年活動
> > p分家時將步操教練隊列入青
> > 少年活動署而不是訓練領袖�> > 訓練署?更為何要將兩署分開,一反現代管理精簡架構的
> > 方向?……….這樣怪責下來,
>
> 十八:他們為何這樣做,相信總�> 其理由。但是明明是你在怪責他們,為何又會說到怪責
> B.P.,真是莫明奇妙?
>
> > 是不是我們要怪「貝登堡」寫「童子警探」時沒有寫
>
> > 「步操」這一篇呢?
>
> 十九:B.P.在[童子�> 探]一書中,曾有兩處講述步操的,請你自己看看吧!再:他在[
> 西狂 寫道:
>
> > Ben Ho 寫道:
> >
> > >
> >
> 在下最近收風,聽聞新聞群組上對步操的標準有熱烈的爭論,便上網看看。不看倘可,
>
> >
> > >
> > >
> >
> 一看卻令在下也希望加入討論的行列。在下看罷各方友好的論點,想表達一下自己的看
>
> >
> > >
> > > 法,敬希各位手下留情。
> > >
> > > 我想,討論的焦點在於「
> > > B操手冊」是否現行唯一的步操指引,各方必須絕對跟從。本
> > > 人的答案:非也。「步操手冊」是一九八三年的作品,是十�> > > 年前前輩所寫下的指引,
> > > 但絕非是憲制性的文件。
> > > 犮N是進步的,在常理下總會有一定的修改,是可以接受的
> > > (有如普通法和習慣法),問題只是如何能將訊息有效地�> > > 送到各童軍兄弟的手中。
> >
> > 步操手冊是唯一的步操指引
> >
> A各方必須跟從,這是無容置疑的,因為:一:自一九八三年出版後,總會從來沒有出過修訂本,或任何公開條文
>
> >
> > 表示步操手冊己作任何刪改。
> > 二:出版了幾耐不是問題所在,問題是有無修訂、刪改或增加了內容。
> > 答案是:無!
> > 三:步操手冊如有修改,當然可以接受。但答案是:無!
> > 如果有修訂過,請展示該條文。
> > 四:步操手冊是香童軍總會出版,有關步操標準及訓練的唯一文憲,
> > 那麼步操手冊不是有關香童軍步操的憲制性文件,卻是甚麼?
> >
> > >
> > >
> > > �> > >
> >
> 人一定會問:條文未改,制度怎能先行改變。首先,在下並不贊同步操口令及步法是
>
> >
> > >
> > > 制度,所以以上立論即使正確,但並非能與步操口令及步法相提並論。
> >
> > 五:修訂的制度是先公佈、後實施的。既然無公佈過步操手冊內容有變,
> > 那麼所有人皆必跟從舊有的規定。否則日後總會所出版的任何物、手冊、
> 訓練綱要等,均沒有公信力。
> >
> > 這個惡例切不可開!
> >
> > > 再者,我們看事
> > > 物是從整體方面
> > > 蛢揪滿C訓練署(現已分家為訓練署及青少年活動署)除了「步操手
> > > 冊」外,還有步操教練隊。
> >
> > 六:閣下是否想指出,步操教練員才是權威,毋須依從步操手冊呢?
> >
> > > 「步操手冊」出版後,在近年間,並沒有發出過要所有童軍
> > > 成員跟從該書的通告;
> >
> > 七:香港很多法例在成立
> > 後,亦有很多年或從來沒有通告要全市民遵從的。那麼我們是否
> >
> 便不遵從?那麼法治精神便完全失去,更不要說使我們下一代成為良好公民了。
>
> >
> >
> 八:前訓練總監黃楊子潔女士,在步操手冊一書的前言中明言:[總會訓練委員會指令編製本
>
> >
> >
> > 手冊,以期統一步操之形式及標準。]請問這可不是憲制文件卻是甚麼?
> >
> > 九:現任香副總監盧偉誠先生,便是當年[童軍步操工作小組]的主席
> > 並負責編篡步操手冊的。 閣下
> > 如有時間,不妨問一問他,步操教練員是否須跟從步操手冊所載的口號去教學
>
> > 員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請賜告在下。
> >
> > > 反之,卻發出委任步操教練員的通告,如任何區、地域或總會要
> > > 開辦步操班,該批教練員才是署方認可的。這表示,步操教練員
> > > 教授的方法是被認可的。除非訓練署及青活動署是「非法」的,
> >>否則我們怎能說是步操教練員「教錯」呢?
> >
> > 十:步操教練員所教的口號,與現時的步操手冊所載不符,請問是誰錯了?
> >
> > 十一:步操教練員的身份及資格是被認可,不等於他絕不會教錯!
> >
> > 十二:教師也偶有教錯書的時候,難道教育署或校方便是[非法的]?
> > 閣下的立論恕在下不敢苟同!
> >
> > >
> > >
> > > �> > >
> >
> >於口令及步法方面,以在下的接觸,步操教練員訓練班是由英軍所考核的。以九七回
>
> >>
> 歸前來說,應是最正統的做法。所以亦不應存在任何步操方式上的爭論。當然,現在就
>
> > > 不得而知了!
> >
> >
> 十三:童軍的步操教練員是可以由英軍訓練及考核的,因他們較專業。但是童軍步操是否
>
> > 等於英軍的步操呢?
> >
> >
> 十四:童軍立正的口號是:[Alert];但英軍是:[Attention]。請問我們跟不跟英軍叫此口號?
>
> >
> >
> 十五:就算是跟從英軍的所有步操及口號的改進,亦應循正常方法,就是先修訂然後公佈,
>
> >
> > 最後才執行((即是在步操訓練班內教新東西))。切忌倒行逆施!
>
> >
> > > 至於現在最流行的質量管理Quality
> > > Assurance方面,步操教練隊早有定案。步操教練
> > > 隊很早便取用「復修」課程來保特步操教練員的�> > > 素和一致性。步操教練員除了每兩年
> > > 最少「復修」一次外,亦要協助教授
> > > 怳眹潀落B操班,以求保持一定的水準。我想其他
> > > 的教練隊沒有這樣的要求吧(以我所知,好像定�> > > 教練隊也在開始向這方向邁進,可喜
> > > 可賀)。
> > >
> > > 有沒有教
> > >
> 貜滌Q論我想到此為止。但是,問題依然存在。我們怎樣才能將修改後的一套
> > >
> 口令和步法帶給大家?這是十分難以解決的問題。最好不過,當然是全力印�> > > 新的步操
> > > 手冊加VC
> > > 示範,並且人人送一本啦!但這是否足夠呢?到頭來還是要上步操班。試想
>
> > > 「一書在手、世界通行」行得通,人人都讀公開大學、睇教育電視啦,仲使
>
> > > 悎v、講師
> > > 和七間大�> > > 來做甚麼?而且,公開大學的課程最終還是需要有導修課tutorial。請記
> > >
> >
> 著,我們上訓練班並不只為單向的教授,而是實踐、經驗分享和認識新的朋友。
>
> >
> > 十六:
> >
> 閣下的觀點並不切題!所有的課程內容,資料來源等均是公開並非黑箱作業的,而
>
> >
> 課程內容有所修訂時,亦是由有關委員會通過後,公佈然後實施的。我們討論的是
> >合法與否的問題,但無人說有了步操手冊便無須步操教練員了!他們的地位是肯
>
> >定的!
> >
> >
> > 在下愚見,現在的問題不是一隊步操教練所能解決的。原來步操教練組在青少
>
> >
> > >
> >
> 年活動署旗下是沒有一位總會總部總監看管的。在這沒有「實權」的情下,一切製訂
>
> >
> > >
> > > 了的方針和目標皆難以執行。
> >
> >
> 十七:連你自己說無實權,那更不應將未通過,未修訂、未公佈的、與現時步操手冊
>
> >
> 不符的口號及操法,去教授學員,然後說步操手冊太舊了及,總會好耐無通知領袖要
> >跟步操手冊了!
> >
> > > 所以,要怪就只能怪為何「高層」沒好好的利用現有的人
> > > 力資源和適當的權力下放?為何當日訓練署及青少年活動
> > > p分家時將步操教練隊列入青
> > > 少年活動署而不是訓練領袖�> > > 訓練署?更為何要將兩署分開,一反現代管理精簡架構的
> > > 方向?……….這樣怪責下來,
> >
> >
> 十八:他們為何這樣做,相信總其理由。但是明明是你在怪責他們,為何又會說到怪責
>
> > B.P.,真是莫明奇妙?
> >
> > > 是不是我們要怪「貝登堡」寫「童子警探」時沒有寫
> >
> > > 「步操」這一篇呢?
> >
> > 十九:B.P.在[童子警探]即是(ScoutingforBoys)一書中,曾有兩處講述步
> 步操手冊是唯一的步操指引各方必須跟從,這是無容置疑的,因為:
> 一:自一九八三年出版後,總會從來沒有出過修訂本,或任何公開條文
> 表示步操手冊己作任何刪改。
> 二:出版了幾耐不是問題所在,問題是有無修訂、刪改或增加了內容。
> 答案是:無!
> 三:步操手冊如有修改,當然可以接受。但答案是:無!
> 如果有修訂過,請展示該條文。
> 四:步操手冊是香童軍總會出版,有關步操標準及訓練的唯一文憲,
> 那麼步操手冊不是有關香童軍步操的憲制性文件,卻是甚麼?
> 五:修訂的制度是先公佈、後實施的。既然無公佈過步操手冊內容有變,
>
> 那麼所有人皆必跟從舊有的規定。否則日後總會所出版的任何物、手冊、
> 訓練綱要等,均沒有公信力。
> 這個惡例切不可開!
> 六: 閣下是否想指出,步操教練員才是權威,毋須依從步操手冊呢?
> 「步操手冊」出版後,在近年間,並沒有發出過要所有童軍
> 成員跟從該書的通告;
> 七:香港很多法例在成立
> 後,亦有很多年或從來沒有通告要全市民遵從的。那麼我們是否
>
> 便不遵從?那麼法治精神便完全失去,更不要說使我們下一代成為良好公民了。
>
> 八:前訓練總監黃楊子潔女士,在步操手冊一書的前言中明言:[總會訓練委員會指令編製本
>
>
> 手冊,以期統一步操之形式及標準。]請問這可不是憲制文件卻是甚麼?
> 九:現任香副總監盧偉誠先生,便是當年[童軍步操工作小組]的主席
> 並負責編篡步操手冊的。 閣下
>
> 如有時間,不妨問一問他,步操教練員是否須跟從步操手冊所載的口號去教學
> 員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請賜告在下。
>
>
> 十:步操教練員所教的口號,與現時的步操手冊所載不符,請問是誰錯了?
> 十一:步操教練員的身份及資格是被認可,不等於他絕不會教錯!
>
> 十二:教師也偶有教錯書的時候,難道教育署或校方便是[非法的]?
> 閣下的立論恕在下不敢苟同!
>
> 十三:童軍的步操教練員是可以由英軍訓練及考核的,因他們較專業。但是童軍步操是否
>
> 等於英軍的步操呢?
>
> 十四:童軍立正的口號是:[Alert];但英軍是:[Attention]。請問我們跟不跟英軍叫此口號?
>
>
> 十五:就算是跟從英軍的所有步操及口號的改進,亦應循正常方法,就是先修訂然後公佈,
>
>
> 最後才執行((即是在步操訓練班內教新東西))。切忌倒行逆施!
>
> 十六:
> 閣下的觀點並不切題!所有的課程內容,資料來源等均是公開並非黑箱作業的,而
>
>
> 課程內容有所修訂時,亦是由有關委員會通過後,公佈然後實施的。我們討論的是
>
>
> 合法與否的問題,但無人說有了步操手冊便無須步操教練員了!他們的地位是肯
>
> 定的!
>
>
> 十七:連你自己說無實權,那更不應將未通過,未修訂、未公佈的、與現時步操手冊
>
> 不符的口號及操法,> >
> > > > 所以,要怪就只能怪為何「高層」沒好好的利用現有的人
> > > > 力資源和適當的權力下放?為何當日訓練署及青少年活動
> > > > p分家時將步操教練隊列入青
> > > > 少年活動署而不是訓練領袖�> > > > 訓練署?更為何要將兩署分開,一反現代管理精簡架構的
> > > > 方向?……….這樣怪責下來,
> > >
> > >
> >
> 十八:他們為何這樣做,相信總其理由。但是明明是你在怪責他們,為何又會說到怪責
>
> > 去教授學員,然後說步操手冊太舊了及,總會好耐無通知
> 西狂 寫道:
>
> > 步操手冊是唯一的步操指引各方必須跟從,這是無容置疑的,因為:
>
> > 一:自一九八三年出版後,總會從來沒有出過修訂本,或任何公開條文
> > 表示步操手冊己作任何刪改。
> > 二:出版了幾耐不是問題所在,問題是有無修訂、刪改或增加了內容。
> > 答案是:無!
> > 三:步操手冊如有修改,當然可以接受。但答案是:無!
> > 如果有修訂過,請展示該條文。
> > 四:步操手冊是香童軍總會出版,有關步操標準及訓練的唯一文憲,
> > 那麼步操手冊不是有關香童軍步操的憲制性文件,卻是甚麼?
> > 五:修訂的制度是先公佈、後實施的。既然無公佈過步操手冊內容有變,
> >
> 那麼所有人皆必跟從舊有的規定。否則日後總會所出版的任何物、手冊、
> > 訓練綱要等,均沒有公信力。
> > 這個惡例切不可開!
> > 六: 閣下是否想指出,步操教練員才是權威,毋須依從步操手冊呢?
> > 七:香港很多法例在成立
> > 後,亦有很多年或從來沒有通告要全市民遵從的。那麼我們是否
> >
> 便不遵從?那麼法治精神便完全失去,更不要說使我們下一代成為良好公民了。
>
>
> 八:前訓練總監黃楊子潔女士,在步操手冊一書的前言中明言:[總會訓練委員會指令編製本
>
> >
> 手冊,以期統一步操之形式及標準。]請問這可不是憲制文件卻是甚麼?
> > 九:現任香副總監盧偉誠先生,便是當年[童軍步操工作小組]的主席
> > 並負責編篡步操手冊的。 閣下
> >
> 如有時間,不妨問一問他,步操教練員是否須跟從步操手冊所載的口號去教學
> > 員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請賜告在下。
> > 十:步操教練員所教的口號,與現時的步操手冊所載不符,請問是誰錯了?
> > 十一:步操教練員的身份及資格是被認可,不等於他絕不會教錯!
> > 十二:教師也偶有教錯書的時候,難道教育署或校方便是[非法的]?
> > 閣下的立論恕在下不敢苟同!
> >
> 十三:童軍的步操教練員是可以由英軍訓練及考核的,因他們較專業。但是童軍步操是否
>
> > 等於英軍的步操呢?
> >
> 十四:童軍立正的口號是:[Alert];但英軍是:[Attention]。請問我們跟不跟英軍叫此口號?
>
> >
> 十五:就算是跟從英軍的所有步操及口號的改進,亦應循正常方法,就是先修訂然後公佈,
>
> > 最後才執行((即是在步操訓練班內教新東西))。切忌倒行逆施!
>
> > 十六:
> 閣下的觀點並不切題!所有的課程內容,資料來源等均是公開並非黑箱作業的,而
>
> >
> 課程內容有所修訂時,亦是由有關委員會通過後,公佈然後實施的。我們討論的是
>
> >
> 合法與否的問題,但無人說有了步操手冊便無須步操教練員了!他們的地位是肯
> 定的!
> >
> 十七:連你自己說無實權,那更不應將未通過,未修訂、未公佈的、與現時步操手冊
>
> >
> 不符的口號及操法,在步操訓練班教授,因為這樣做會做成混亂!
> >
> 十八:他們為何這樣做,相信總其理由。但是明明是你在怪責他們,為何又會說到怪責
>
> > B.P.,真是莫明奇妙?
> > 十九:B.P.在[童子警探]即是(ScoutingforBoys)一書中,曾有兩處講述步
> > 操的,請你自己看看吧!再:他在[Aids of Scoutmastership
>
> > ]一書中亦有一篇論及步操的文章,亦請
> > 閣下慢慢細讀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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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r ???? The Scout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
Preface :
……
Despite slight improvement in this field, the results are still not
satisfactory because there lacks a suitable and comprehensive manual about
drill instruction that scouters at different levels can refer to. Against
this background, the Programme and Training Committee of the Association
directs the compilation of this manual so that the standard and uniformity
of drill can be achieved.
This manual is written primarily as a book of reference for drill
instructors. It is based on the notes for drill instructors in the British
Armed Forces.
There is no instant way of mastering a skill to become a good drill
instructor, it is necessary for you to join the foot drill instructor course
organised by the Association Headquarters and to practise more.
……
Kitty Huang (Mrs.)
Training Commiss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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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ru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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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r ???? The Scout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
Prefa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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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is an official Training Handbook of The Scout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and its contents should be closely followed by all leaders concerned. Any
future amendments will be published through circular issued by the Programme
and Training Branch, The Scout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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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這數天有其他工作,無暇上網回覆,請見諒。
在回覆西狂兄的提問前,我想將步操手冊和童軍訓練綱要序言Preface的部份內容節錄
如下:
Footdrill Manual 步操手冊
Publisher 出版者: The Scout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香港童軍總會
Preface :
……
Despite slight improvement in this field, the results are still not
satisfactory because there lacks a suitable and comprehensive manual about
drill instruction that scouters at different levels can refer to. Against
this background, the Programme and Training Committee of the Association
directs the compilation of this manual so that the standard and uniformity
of drill can be achieved.
This manual is written primarily as a book of reference for drill
instructors. It is based on the notes for drill instructors in the British
Armed Forces.
There is no instant way of mastering a skill to become a good drill
instructor, it is necessary for you to join the foot drill instructor course
organised by the Association Headquarters and to practise more.
……
Kitty Huang (Mrs.)
Training Commissioner
前言:
……
雖然近年來在步操方面,略有改進,但成績仍不理想,主要原因是缺乏一本適合訓練之
步操手冊,俾各級童軍遵循,有見及此,總會訓練委員會指令編製本手冊,以期統一步
操之形式及標準。
本書是以英軍步操手冊為藍本,專為步操訓導員而寫的。
學習步操並無捷徑,要成為一個良好的步操訓導員,宜多練習,及參加總會舉辦之步操
訓導員訓練班。
……
訓練總監
黃楊子潔
Chapter I – Introduction
第一章 引言
……
The use of the Manual
2. This manual is written primarily as a book of reference for drill
instructors.
手冊之用途
(2) 本手冊是為步操訓導員提供參考資料而編訂的。
********************************************************************
Scout Training Scheme 童軍訓練綱要
Publisher 出版者: The Scout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香港童軍總會
Preface :
……
This is an official Training Handbook of The Scout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and its contents should be closely followed by all leaders concerned. Any
future amendments will be published through circular issued by the Programme
and Training Branch, The Scout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序言:
……
本書乃本會正式手冊之一。各有關領袖均應遵照其內容。書內各中文詞彙皆巳訂定,各
領袖應採用之。任何進一步之修訂以後將透過香港童軍總會的活動與訓練通告公佈,俾
眾週知。
********************************************************************
從以上所見,我們看到童軍訓練綱要是總會的法定文件Official Document,各領袖必
須遵從。反觀,步操手冊只是一份參考文件Reference Document,而且只是為步操訓導
員(現稱步操教練員)而寫,所以肯定是一本沒有約束力的文件。
所以,就本人所見,西狂兄的論點似乎只是一廂情願的說法,並沒有正式依據。至於西
狂兄的各項問題,本人歸納回覆如下:(各位領袖可參考西狂兄的回覆)
一:步操手冊是唯一公開發售的步操指引,但並不是唯一的步操指引。其他包括步操班
的講義(是公開報名、公開派給學員及在訓練署/青少年活動署存底)和其他步操場合
(如比賽、大會操等)派給參加隊伍。
二:步操手冊這本書從未修訂,但步操班的內容卻因英軍的修改而有所修訂。所以步操
班的講義便是要更新步操手冊的資料。兩者並無抵觸。
三:憲制性文件不是這樣定義的。童軍的憲制性文件只有兩份:香港法例和總會的POR
(Policy, Organisation and Regulations)。一切其他文件都是由這兩份文件所給與的
權力由各署制訂下來的。而這些文件都有其本身的功用。是否要求各領袖遵從各有不
同。
四:制度修訂當然理應先公佈、後實施。本人從申,步操口令及步法不是制度,所以根
本不存在這個問題。
五:步操教練員不是權威,但是卻是正式被授權步操教練之職。從制度來說,步操手冊
只是步操教練員的參考文件Reference Document,但不是教科書Textbook。所以步操教
練員是不用百份百依從步操手冊的。
六:本人亦希望聽一聽副香港總監盧偉誠先生及掌管步操教練隊的青少年活動總監陳肖
齡女士的意見,不知他們可有在新聞群組上看到這些討論呢?
七:一九八三年步操手冊沒有錯。現在步操教練員所教的亦沒有錯。不相符並不等於
「錯」。這是定義的問題。
八:步操教練員在教班時教錯是會被其他步操教練員立刻指正的,但步操教練員不依步
操手冊不是教「錯」。
九:步操教練員是不是教「錯」不會代表青少年活動署是否「非法」,但如果青少年活
動署是「非法」的話,步操教練員本身卻巳經是「非法」了。這是基本的邏輯。
十:童軍步操並不等於英軍步操,但從步操手冊開始,我想童軍步操是以英軍步操為依
據的。
十一:在所有步操班、比賽及大會操中,立正的口令一向是Attention。難道你不知道
嗎?
十二:本人是以借喻的寫法指出領袖們除了參考書本外,亦應該積極上訓練班。不竟,
童軍訓練是有些似學師制。是不是新聞群組上嚴禁以借喻法寫文章?
十三:本人不違言在訓練署及青少年活動署服務,對其現行制度的看法是尚有改善的空
間;但在本人文章中亦只是以借喻的寫法指出我們不應只是針對一些運作和一群人,而
是要看看童軍運動的最終目的。怪罪一些人對童軍運動並無好處,更何在步操訓練制
度上原來根本沒有西狂兄所指的「錯」。
我不想再在此步操問題上再作討論,本人的立論和觀點亦已經完全表達,亦不會再回覆
西狂兄的問題。是對是錯,請各位領袖自行決定。
何沛霖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A " General Salute" to you!
Venice TO & Gary LEE
Ben Ho wrote in message <6na01s$tsn$1...@imsp009a.netvigator.com>...
各下的大作的確使人印象難忘,但是也不用扼同一篇文章Post那麼多次吧!
以我所看到,各下的這一篇大作在這幾天內Post了至少四次。
=============
中文很難打呀!下次不打了。
等升級做士官的水手長
樂行童軍
飛電佬
VR2ZIV
我的網頁:
http://home.hkstar.com/~mktam/
西狂 撰寫於文章 <3596EF22...@netvigator.com>...
>西狂 寫道:
>
>> 西狂 寫道:
>>
>> > 步操手冊是唯一的步操指引各方必須跟從,這是無容置疑的,因為:
>>
>> > 一:自一九八三年出版後,總會從來沒有出過修訂本,或任何公開條文
>> > 表示步操手冊己作任何刪改。
>> > 二:出版了幾耐不是問題所在,問題是有無修訂、刪改或增加了內容。
>> > 答案是:無!
>> > 三:步操手冊如有修改,當然可以接受。但答案是:無!
>> > 如果有修訂過,請展示該條文。
>> > 四:步操手冊是香童軍總會出版,有關步操標準及訓練的唯一文憲,
>> > 那麼步操手冊不是有關香童軍步操的憲制性文件,卻是甚麼?
>> > 五:修訂的制度是先公佈、後實施的。既然無公佈過步操手冊內容有變,
>> >
>> 那麼所有人皆必跟從舊有的規定。否則日後總會所出版的任何物、手冊、
>
>> > 訓練綱要等,均沒有公信力。
>> > 這個惡例切不可開!
>> > 六: 閣下是否想指出,步操教練員才是權威,毋須依從步操手冊呢?
>> > 七:香港很多法例在成立
>> > 後,亦有很多年或從來沒有通告要全市民遵從的。那麼我們是否
>> >
>> 便不遵從?那麼法治精神便完全失去,更不要說使我們下一代成為良好公民了。
>>
>>
>> 八:前訓練總監黃楊子潔女士,在步操手冊一書的前言中明言:[總會訓練委員會指
令編製本
>>
>> >
>> 手冊,以期統一步操之形式及標準。]請問這可不是憲制文件卻是甚麼?
>> > 九:現任香副總監盧偉誠先生,便是當年[童軍步操工作小組]的主席
>> > 並負責編篡步操手冊的。 閣下
>> >
>> 如有時間,不妨問一問他,步操教練員是否須跟從步操手冊所載的口號去教學
>> > 員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請賜告在下。
>> > 十:步操教練員所教的口號,與現時的步操手冊所載不符,請問是誰錯了?
>> > 十一:步操教練員的身份及資格是被認可,不等於他絕不會教錯!
>> > 十二:教師也偶有教錯書的時候,難道教育署或校方便是[非法的]?
>> > 閣下的立論恕在下不敢苟同!
>> >
>> 十三:童軍的步操教練員是可以由英軍訓練及考核的,因他們較專業。但是童軍步
操是否
>>
>> > 等於英軍的步操呢?
>> >
>> 十四:童軍立正的口號是:[Alert];但英軍是:[Attention]。請問我們跟不跟英
軍叫此口號?
>>
>> >
>> 十五:就算是跟從英軍的所有步操及口號的改進,亦應循正常方法,就是先修訂然
後公佈,
>>
>> > 最後才執行((即是在步操訓練班內教新東西))。切忌倒行逆施!
>>
>> > 十六:
>> 閣下的觀點並不切題!所有的課程內容,資料來源等均是公開並非黑箱作業的,而
>>
>> >
>> 課程內容有所修訂時,亦是由有關委員會通過後,公佈然後實施的。我們討論的是
>>
>> >
>> 合法與否的問題,但無人說有了步操手冊便無須步操教練員了!他們的地位是肯
>> 定的!
>> >
>> 十七:連你自己說無實權,那更不應將未通過,未修訂、未公佈的、與現時步操
手冊
>>
>> >
>> 不符的口號及操法,在步操訓練班教授,因為這樣做會做成混亂!
>> >
>> 十八:他們為何這樣做,相信總其理由。但是明明是你在怪責他們,為何又會說到
怪責
>>
>> > B.P.,真是莫明奇妙?
>> > 十九:B.P.在[童子警探]即是(ScoutingforBoys)一書中,曾有兩處講述步
>> > 操的,請你自己看看吧!再:他在[Aids of Scoutmastership
>>
>> > ]一書中亦有一篇論及步操的文章,亦請
>> > 閣下慢慢細讀欣賞!
> 西狂兄及各位領袖們:
>
> 這數天有其他工作,無暇上網回覆,請見諒。
>
> 在回覆西狂兄的提問前,我想將步操手冊和童
> x訓練綱要序言Preface的部份內容節錄
> 韘~來在步操方面,略有改進,但成績仍不理想,主要原因是缺乏一本適合訓練之
>
> 步操手冊,俾各級童軍遵循�
一:已經明言是:俾各級童軍遵循。以在下理解[各級童軍]應括步操教練員。
> A有見及此,總會訓練委員會指令編製本手冊,以期統一步
> 操之形式及標準。
二:是否因為步操訓導員所教未能統一,才出此言呢?
> 本書是以英軍步操手冊為藍本,專為步操訓導員而寫的。
三:既然以英軍步操手冊藍本,換句說話:童軍步操是與英軍有同亦有所不同的。請勿盲從!
再、己說明專為步操訓導員而寫,但卻不依從;何故?
> 學習步操並無捷徑,要成為一個良好的步操訓導員,宜多練習,及參加總會舉辦之步操
>
> 訓導員訓練班。
四:此點絕對同意。((在下亦想用借喻法))大家明白讀書求學問,是需要在學校跟老師學習的,不過老師也
有賢愚,香的中學也分五級;老師有時也有教錯書,用錯教學方法的時候。但只要他教學態度誠懇能
從錯中學習,便仍是學生們的好老師。
> ……
> 訓練總監
> 黃楊子潔
>
> Chapter I – Introduction
> 第一章 引言
> ……
> The use of the Manual
> 2. This manual is written primarily as a book of reference for drill
> instructors.
> 手冊之用途
> (2) 本手冊是為步操訓導員提供參考資料而編訂的。
> ********************************************************************
> Scout Training Scheme 童軍訓練綱要
> Publisher 出版者: The Scout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香港童軍總會
> Preface :
> ……
> This is an official Training Handbook of The Scout Association of Hong
> Kong
> and its contents should be closely followed by all leaders concerned.
> Any
> future amendments will be published through circular issued by the
> Programme
> and Training Branch, The Scout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
> 序言:
> ……
> 本書
> D本會正式手冊之一。各有關領袖均應遵照其內容。書內各中文詞彙皆巳訂定,各
>
> 領袖應採用之。任何進一步之修訂以後將透過香港童軍總會的活動與訓練通告公佈,俾
>
> 眾週知。
> ********************************************************************
>
> 從以上所見,我們看到童軍訓練綱要是總會的法定文件Official
> Document,各領袖必
> 須遵從。反觀,步操手冊只是一份參考文件Reference
> Document,而且只是為步操訓導
> 員(現稱步操教練員)而寫,所以肯定是一本沒有約束力的文件。
五:一九八二年版的樂行童軍訓練綱要,是沒有一九九七年版童軍訓練綱要,序言中,有關如何公佈
修訂條文的字眼的;這是否意味沒有這些字眼便沒有約束力呢?
六:一九九七年版的童軍訓練綱要序言內:明言該書乃本會{正式手冊之一}。同樣都是手冊,兩有
何分別呢?
>
>
> �> 以,就本人所見,西狂兄的論點似乎只是一廂情願的說法,並沒有正式依據。至於西
>
> 狂兄的各項問題,本人歸納回覆如下:(各位領袖可參考西狂兄的回覆)
> 一:步操手冊是唯一公開發售的步操指引,但並不是唯一的步操指引。其
> L包括步操班
> 的講義(是�> 開報名、公開派給學員及在訓練署/青少年活動署存底)和其他步操場合
> (如比賽、大會操等)派給參加隊伍。
七:還是要回到老問題上,唉!全港數千名領袖,請問所發的講義,單只發給步操班的學員是否足夠
呢?每年共有幾多個班呢?每班有幾多學員呢?參加比賽、或大會操步操有幾多人呢?為何不將
有關步操訓練的修訂資料,以通告形式通知所有旅團領袖?
> 二:步操手冊這本書從未修訂,但步操班的內容卻因英軍的修改而有所修訂。所以步操
>
> 班的講義便是要更新步操手冊的資料。兩者並無抵觸。
八:如果是己經修訂,為何不公佈?既然不公佈步操手冊的更新資料,請問兩所述有所不同時怎辨?九:曾經上過步操訓練班及從未上過步操訓練班的領袖,從何得知那些更新資料?
十:如果步操手冊所載的內容是不適用的舊資料,但總會物品供應社仍正在出售步操手冊,請問我們是
否應去消費委員會投訴,總會在發售未曾更新、不合用的東西?!
> 三:憲制性文件不是這樣定義的。童軍的憲制性文件只有兩份:香港法例和總會的POR
>
> (Policy, Organisation and
> Regulations)。一切其他文件都是由這兩份文件所給與的
> 權力由各署制訂下來的。而這些文件都有其本身的功用。
> O否要求各領袖遵從各有不
> 同。
十一:請
閣下冷靜下來仔細閱讀在下上一封的電郵,我明明是寫{有關香童軍步操的憲制性文件},
為何 閣下卻曲解為{童軍的憲制性文件}呢?以
閣下之精明,相信不會是看漏眼吧?
> 四:制度修訂當然理應先公佈、後實施。本人從申,步操口令及步法不是制度,所以根
>
> 本不存在這個問題。
十二:本人從申:無論是制度或是任何童軍訓練資料的修訂,是先草擬、通過、公佈後最後才實施
的。因此修訂步操口令及步法,必須依從這個大原則!
> 五:步操教練員不是權威,但是卻是正式被授權步操教練之職。從制度來說,步操手冊
>
> 只是步操教練員的參考文件Reference
> Document,但不是教科書Textbook。所以步操教
> 練員是不用百份百依從步操手冊的。
十三:就是因有這個睇法,所以導致步操手冊出版十五年後,童軍的步操仍未統一!真可悲!
> 六:本人亦希望聽一聽副香港總監盧偉誠先生及掌管步操教練隊的青少年活動總監陳肖
>
> 齡女士的意見,不知他們可有在新聞群組上看到這些討論呢?
十四:既然
閣下在訓練署及青少年活動署服務,想必經常與兩位前輩見面,不如你直接問他們吧?
> 七:一九八三年步操手冊沒有錯。現在步操教練員所教的亦沒有錯。不相符並不等於
>
> 「錯」。這是定義的問題。
十五:問題是錯在他教了一些未經總會修訂及公佈的口號!
> 八:步操教練員在教班時教錯是會被其他步操教練員立刻指正的,但步操教練員不依步
>
> 操手冊不是教「錯」。
十六:請恕在下再一次用[借喻法]:童軍領袖在教童軍時教錯是會被其他童軍領袖立刻指正的,但童軍
領袖不依訓練綱要不是教[錯]。((相信只是訓練綱要未更新而己))
不知其他童軍們對以上言論是否
讚同呢?
> 九:步操教練員是不是教「錯」不會代表青少年活動署是否「非法」,但如果青少年活
>
> 動署是「非法」的話,步操教練員本身卻巳經是「非法」了。這是基本的邏輯。
十七:多次覆閱
閣下的原文,再參照上文,實在不太明你想表達些甚麼?請恕在下愚眛。
> 十:童軍步操並不等於英軍步操,但從步操手冊開始,我想童軍步操是以英軍步操為依
>
> 據的。
十八:同意。但不是全部一樣。亦無須一樣。童軍步操自有其傳統及特色!
> 十一:在所有步操班、比賽及大會操中,立正的口令一向是Attention。難道你不知道
>
> 嗎?
十九:B.P.在{Scouting for
Boys}一書中,營火邊談話第十九篇內,立正是用{Alert}的。請賜
告這個口號是由幾時開始改的?
二十:英軍各部隊的步操口號,也是不盡相同的。試舉一例:一九九一年威爾斯太子錦標步操
比賽,當時是在昂船洲軍營舉行的,在檢閱禮及分列式步操時,他們立正的口號既不是
{ Attention } 也不是 { Alert },而是{' Shun
}。請問步操訓練班的修訂資料中,有沒有這個
個口號?
> 十二:本人是以借喻的寫法指出領袖們除了參考書本外,亦應該積極上訓練班。不竟,
>
> 童軍訓練是有些似學師制。是不是新聞群組上嚴禁以借喻法寫文章?
廿:我也很喜歡用借喻法的,不知誰說不准呢?奇怪?
> 十三:本人不違言在訓練署及青少年活動署服務,對其現行制度的看法是尚有改善的空
>
> 間;但在本人文章中亦只是以借喻的寫法指出我們不應只是針對一些運作和一群人,而
>
> 是要看看童軍運動的最終目的。怪罪一些人對童軍運動並無好處,更何在步操訓練制
>
> 度上原來根本沒有西狂兄所指的「錯」。
廿一:討論組就是表達意見的地方,指出[錯],是好事;日後便可改善!我從申:該名步
操教練員在教授"Fall
Out"口號時,依據步操手冊所載是教錯了!((我根本不知該名
教練員是誰))
所以我絕對是以事論事,並不針對人。亦從不抹煞步操教練員的功勞
及貢獻!
廿二:不能接受指正的,不佩為人師,遑論領袖!{在步操訓練制度上原來根本沒有我所指
的錯}
閣下這句說話是否意味:步操教練員在訓練班內,教授未通過修訂、未公
佈的{更新}步操口號及操法是正確的呢?
>
>
> �> 不想再在此步操問題上再作討論,本人的立論和觀點亦已經完全表達,亦不會再回覆
>
> 西狂兄的問題。是對是錯,請各位領袖自行決定。
廿三:回避不是辨法,道理是愈辯愈明的,我不敢說我的論點完全正確,請多多賜教及請
續點回應,為免誤解,請勿綜合回覆!
廿四:討論就是討論,請勿傷了和氣!
>
>
> 何沛霖
>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林子振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便無意思了。既然這樣做是壞了討論組的規矩,下次不敢再犯了!不過好多謝你再Post
一次!
西狂留言,珠磯之言!
Mike Tam 寫道:
> 西狂兄:
>
> 各下的大作的確使人印象難忘,但是也不用扼同一篇文章Post那麼多次吧!
>
> 以我所看到,各下的這一篇大作在這幾天內Post了至少四次。
>
> =============
> 中文很難打呀!下次不打了。
> 等升級做士官的水手長
> 樂行童軍
> 飛電佬
> VR2ZIV
>
> 我的網頁:
> http://home.hkstar.com/~mktam/
>
> 西狂 撰寫於文章 <3596EF22...@netvigator.com>...
> >西狂 寫道:
> >
> >> 西狂 寫道:
> >>
> >> > 步操手冊是唯一的步操指引各方必須跟從,這是無容置疑的,因為:
> >>
> >> > 一:自一九八三年出版後,總會從來沒有出過修訂本,或任何公開條文
> >> > 表示步操手冊己作任何刪改。
> >> > 二:出版了幾耐不是問題所在,問題是有無修訂、刪改或增加了內容。
> >> > 答案是:無!
> >> > 三:步操手冊如有修改,當然可以接受。但答案是:無!
> >> > 如果有修訂過,請展示該條文。
> >> > 四:步操手冊是香童軍總會出版,有關步操標準及訓練的唯一文憲,
> >> > 那麼步操手冊不是有關香童軍步操的憲制性文件,卻是甚麼?
>
> >> > 五:修訂的制度是先公佈、後實施的。既然無公佈過步操手冊內容有變,
>
> >> >
> >> 那麼所有人皆必跟從舊有的規定。否則日後總會所出版的任何物、手冊、
> >
> >> > 訓練綱要等,均沒有公信力。
> >> > 這個惡例切不可開!
> >> > 六:
> 閣下是否想指出,步操教練員才是權威,毋須依從步操手冊呢?
> >> > 七:香港很多法例在成立
> >> >
> 後,亦有很多年或從來沒有通告要全市民遵從的。那麼我們是否
> >> >
> >>
> 便不遵從?那麼法治精神便完全失去,更不要說使我們下一代成為良好公民了。
>
> >>
> >>
> >>
> 八:前訓練總監黃楊子潔女士,在步操手冊一書的前言中明言:[總會訓練委員會指
>
> 令編製本
> >>
> >> >
> >> 手冊,以期統一步操之形式及標準。]請問這可不是憲制文件卻是甚麼?
> >> > 九:現任香副總監盧偉誠先生,便是當年[童軍步操工作小組]的主席
> >> > 並負責編篡步操手冊的。 閣下
> >> >
> >>
> 如有時間,不妨問一問他,步操教練員是否須跟從步操手冊所載的口號去教學
> >> > 員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請賜告在下。
> >> >
> 十:步操教練員所教的口號,與現時的步操手冊所載不符,請問是誰錯了?
> >> > 十一:步操教練員的身份及資格是被認可,不等於他絕不會教錯!
> >> > 十二:教師也偶有教錯書的時候,難道教育署或校方便是[非法的]?
> >> > 閣下的立論恕在下不敢苟同!
> >> >
> >>
> 十三:童軍的步操教練員是可以由英軍訓練及考核的,因他們較專業。但是童軍步
>
> 操是否
> >>
> >> > 等於英軍的步操呢?
> >> >
> >>
> 十四:童軍立正的口號是:[Alert];但英軍是:[Attention]。請問我們跟不跟英
>
> 軍叫此口號?
> >>
> >> >
> >>
> 十五:就算是跟從英軍的所有步操及口號的改進,亦應循正常方法,就是先修訂然
>
> 後公佈,
> >>
> >> >
> 最後才執行((即是在步操訓練班內教新東西))。切忌倒行逆施!
> >>
> >> > 十六:
> >>
> 閣下的觀點並不切題!所有的課程內容,資料來源等均是公開並非黑箱作業的,而
>
> >>
> >> >
> >>
> 課程內容有所修訂時,亦是由有關委員會通過後,公佈然後實施的。我們討論的是
>
> >>
> >> >
> >>
> 合法與否的問題,但無人說有了步操手冊便無須步操教練員了!他們的地位是肯
>
> >> 定的!
> >> >
> >>
> 十七:連你自己說無實權,那更不應將未通過,未修訂、未公佈的、與現時步操
>
> 手冊
> >>
> >> >
> >> 不符的口號及操法,在步操訓練班教授,因為這樣做會做成混亂!
> >> >
> >>
> 十八:他們為何這樣做,相信總其理由。但是明明是你在怪責他們,為何又會說到
>
> 怪責
> >>
> >> > B.P.,真是莫明奇妙?
> >> >
> 十九:B.P.在[童子警探]即是(ScoutingforBoys)一書中,曾有兩處講述步
> >> > 操的,請你自己看看吧!再:他在[Aids of
> Scoutmastership
> >>
> >> > ]一書中亦有一篇論及步操的文章,亦請
> >> > 閣下慢慢細讀欣賞!
> > 雖然
> >
> 韘~來在步操方面,略有改進,但成績仍不理想,主要原因是缺乏一本適合訓練之
>
> >
> > 步操手冊,俾各級童軍遵循�>
> 一:已經明言是:俾各級童軍遵循。以在下理解[各級童軍]應括步操教練員。
>
> > A有見及此,總會訓練委員會指令編製本手冊,以期統一步
> > 操之形式及標準。
>
> 二:是否因為步操訓導員所教未能統一,才出此言呢?
>
> > 本書是以英軍步操手冊為藍本,專為步操訓導員而寫的。
>
> 三:既然以英軍步操手冊藍本,換句說話:童軍步操是與
> ^軍有同亦有所不同的。請勿盲從!
> 再、己說明專為步操訓導員而寫,但卻不依從;何故?
>
> >
> 學習步操並無捷徑,要成為一個良好的步操訓導員,宜多練習,及參加總會舉辦之步操
>
> >
> > 訓導員訓練班。
>
> 四:此點絕對同意
> C((在下亦想用借喻法))大家明白讀書求學問,是需要在學校跟老師學習的,不過老師也
>
> 有賢愚,香的中學也分五級;老師有時也有教錯書,用錯教學方法的時候。但只要他教學態度誠懇能
>
> 從錯中學習,便仍是學生們的好老師。
>
> > ……
> > 訓練總監
> > 黃楊子潔
> >
> > Chapter I – Introduction
> > 第一章 引言
> > ……
> > The use of the Manual
> > 2. This manual is written primarily as a book of reference for drill
>
> > instructors.
> > 手冊之用途
> > (2) 本手冊是為步操訓導員提供參考資料而編訂的。
> > ********************************************************************
>
> > 序言:
> > ……
> > 本書
> >
> D本會正式手冊之一。各有關領袖均應遵照其內容。書內各中文詞彙皆巳訂定,各
>
> >
> >
> 領袖應採用之。任何進一步之修訂以後將透過香港童軍總會的活動與訓練通告公佈,俾
>
> >
> > 眾週知。
> > ********************************************************************
>
> >
> > 從以上所見,我們看到童軍訓練綱要是總會的法定文件Official
> > Document,各領袖必
> > 須遵從。反觀,步操手冊只是一份參考文件Reference
> > Document,而且只是為步操訓導
> > 員(現稱步操教練員)而寫,所以肯定是一本沒有約束力的文件。
>
> 五:一九八二年版的樂行童軍訓練綱要,是沒有一九九七年版童軍訓
> m綱要,序言中,有關如何公佈
> 修訂條文的字眼的;這是否意味沒有這些字眼便沒有約束力呢?
> 六:一九九七年版的童軍訓練綱要序言內:明言該書乃本會{正式�> 冊之一}。同樣都是手冊,兩有
>
> 何分別呢?
>
> >
> 以,就本人所見,西狂兄的論點似乎只是一廂情願的說法,並沒有正式依據。至於西
>
> >
> > 狂兄的各項問題,本人歸納回覆如下:(各位領袖可參考西狂兄的回覆)
> > 一:步操手冊是唯一公開發售的步操指引,但並不是唯一的步操指引。其
> > L包括步操班
> > 的講義(是�> > 開報名、公開派給學員及在訓練署/青少年活動署存底)和其他步操場合
> > (如比賽、大會操等)派給參加隊伍。
>
> 七:還是要回到老問題上,唉!全港數千
> W領袖,請問所發的講義,單只發給步操班的學員是否足夠
> 呢?每年共有幾多個班呢?每班有幾多學員呢?參加比賽�> 或大會操步操有幾多人呢?為何不將
>
> 有關步操訓練的修訂資料,以通告形式通知所有旅團領袖?
>
> >
> 二:步操手冊這本書從未修訂,但步操班的內容卻因英軍的修改而有所修訂。所以步操
>
> >
> > 班的講義便是要更新步操手冊的資料。兩者並無抵觸。
>
> 八:如果是己經修訂,為何不公佈?既然不公佈步操手冊
> 漣騝s資料,請問兩所述有所不同時怎辨?九:曾經上過步操訓練班及從未上過步操訓練班的領袖,從何得知那些更新資料?
>
> 十:如果步操手冊所載的內容是不適用的舊資料,但總會物品供應社仍正在出售步操手冊,請問我們是
>
> 否應去消費委員會投訴,總會在發售未曾更新、不合用的東西?!
>
> >
> 三:憲制性文件不是這樣定義的。童軍的憲制性文件只有兩份:香港法例和總會的POR
>
> >
> > (Policy, Organisation and
> > Regulations)。一切其他文件都是由這兩份文件所給與的
> > 權力由各署制訂下來的。而這些文件都有其本身的功用。
> > O否要求各領袖遵從各有不
> > 同。
>
> 十一:請
> 閣下冷靜
> U來仔細閱讀在下上一封的電郵,我明明是寫{有關香童軍步操的憲制性文件},
>
> 為何 閣下卻曲解為{童軍的憲制性文件}呢?以
> 閣下之精明,相信不會是看漏眼吧?
>
> >
> 四:制度修訂當然理應先公佈、後實施。本人從申,步操口令及步法不是制度,所以根
>
> >
> > 本不存在這個問題。
>
> 十二:本人從申:無論
> O制度或是任何童軍訓練資料的修訂,是先草擬、通過、公佈後最後才實施
> 的。因此修訂步操口令及步法,必須依從這個大原則!
>
> >
> 五:步操教練員不是權威,但是卻是正式被授權步操教練之職。從制度來說,步操手冊
>
> >
> > 只是步操教練員的參考文件Reference
> > Document,但不是教科書Textbook。所以步操教
> > 練員是不用百份百依從步操手冊的。
>
> 十三:就是因有這個睇法,所以導致步
> 牏漭U出版十五年後,童軍的步操仍未統一!真可悲!
>
> >
> 六:本人亦希望聽一聽副香港總監盧偉誠先生及掌管步操教練隊的青少年活動總監陳肖
>
> >
> > 齡女士的意見,不知他們可有在新聞群組上看到這些討論呢?
>
> 十四:既然
> 閣下在訓練
> p及青少年活動署服務,想必經常與兩位前輩見面,不如你直接問他們吧?
>
> >
> 七:一九八三年步操手冊沒有錯。現在步操教練員所教的亦沒有錯。不相符並不等於
>
> >
> > 「錯」。這是定義的問題。
>
> 十五:問題是錯在他教了一些未經總會修訂及公佈的口號!
>
> >
> 八:步操教練員在教班時教錯是會被其他步操教練員立刻指正的,但步操教練員不依步
>
> >
> > 操手冊不是教「錯」。
>
> 十六:請恕在下再一次用
> 借喻法]:童軍領袖在教童軍時教錯是會被其他童軍領袖立刻指正的,但童軍
> 領袖不依訓練綱要不是教[錯]。((相信只是訓練綱要未更新而己))
> 不知其他童軍們對以上言論是否
> 讚同呢?
>
> >
> 九:步操教練員是不是教「錯」不會代表青少年活動署是否「非法」,但如果青少年活
>
> >
> >
> 動署是「非法」的話,步操教練員本身卻巳經是「非法」了。這是基本的邏輯。
>
> 十七:多次覆閱
> 閣下的原文,再參照上文,實在不太明你想表達些甚麼?請恕在下愚眛。
>
> >
> 十:童軍步操並不等於英軍步操,但從步操手冊開始,我想童軍步操是以英軍步操為依
>
> >
> > 據的。
>
> 十八:同意。但不是全部一樣。亦無須一樣。童軍步操自有其傳統及特色!
>
> >
> 十一:在所有步操班、比賽及大會操中,立正的口令一向是Attention。難道你不知道
>
> >
> > 嗎?
>
> 十九:B.P.在{Scouting for
> Boys}一書中,營火邊談話第十九篇內,立正是用{Alert}的。請賜
> 告這個口號是由幾時開始改的?
> 二十:英軍各部隊的步操口號,
> ]是不盡相同的。試舉一例:一九九一年威爾斯太子錦標步操
>
> 比賽,當時是在昂船洲軍營舉行的,在檢閱禮及分列式步操�> ,他們立正的口號既不是
>
> { Attention } 也不是 { Alert },而是{' Shun
> }。請問步操訓練班的修訂資料中,有沒有這個
> 個口號?
>
> >
> 十二:本人是以借喻的寫法指出領袖們除了參考書本外,亦應該積極上訓練班。不竟,
>
> >
> > 童軍訓練是有些似學師制。是不是新聞群組上嚴禁以借喻法寫文章?
>
> 廿:我也很喜歡用借喻法的,不知誰說不准呢?奇怪?
>
> >
> 十三:本人不違言在訓練署及青少年活動署服務,對其現行制度的看法是尚有改善的空
>
> >
> >
> 間;但在本人文章中亦只是以借喻的寫法指出我們不應只是針對一些運作和一群人,而
>
> >
> >
> 是要看看童軍運動的最終目的。怪罪一些人對童軍運動並無好處,更何在步操訓練制
>
> >
> > 度上原來根本沒有西狂兄所指的「錯」。
>
> 廿一:討論組就是表達意見的地方,指出[�> ],是好事;日後便可改善!我從申:該名步
> 操教練員在教授"Fall
> Out"口號時,依據步操手冊所載是教錯了!((我根本不知該名
> 教練員是誰))
> 所以我絕對是以事論事,並不針對人。亦從不抹煞步操教練員的功勞
> 及貢獻!
> 廿二:不能接受指正的
> A不佩為人師,遑論領袖!{在步操訓練制度上原來根本沒有我所指
>
> 的錯}
> 閣下這句說話是否意味:步操教練員在訓練班內,教授未通過修訂、未公
> 佈的{更新}步操口號及操法是正確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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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想再在此步操問題上再作討論,本人的立論和觀點亦已經完全表達,亦不會再回覆
>
> >
> > 西狂兄的問題。是對是錯,請各位領袖自行決定。
>
> 廿三:回避不是辨法,道理是愈辯愈明的,我不敢說
> 琲瑤袌I完全正確,請多多賜教及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