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4年4月----2006年9月任职于"深圳市远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在职期间,敝人兢兢业业开展公司业务,为公司盈利不少,老板曾多次
于公司会议中给予充分的肯定并提出嘉奖(奖金),可始终是只听见响雷,未见下雨呀--------------
直到老板再次当着全公司员工的面承诺,倘若敝人第一个完成定额,公司将给予4000元的额外奖金(除工资+提成外)哪怕他自掏腰包都会给,结果敝人超额
完成,可眼见时间又一天天过去的时候,敝人委婉地提醒老板,可------------哈,大家都知道我国川剧"变脸"是最难学的啦,可咱老板就有这本事,老板黑脸
道:"我之前所说的额外奖都只是跟你们说说而已,目的是为了鼓励你们的信心,你们不要揪着我说过话不放."于是奖金的事也就这样不了了之了.
可老天就爱"捉弄"人,没多久,敝人再次完成一大单,按公司的正常提成应得14000元,可拿到手中的仅1400元,本人要求公司领导给予合理解释,老
板故伎重演:"哈,我是老板我说了算,规章制度由我定,我想算就算,不想算就不算,想给你多少就给多少,如果你觉得不满意或合作不愉快的话,你下周一就
不用来上班了,你现在就去写一份辞职报告."
由于每次的不了了之,员工的宽容变成了纵容.
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第31条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公司应补偿敝人两个半月的工资,但也遭拒绝,为掩饰心虚,老板更挑衅到:"你若觉得
不公平的话,去吧,去告我吧,我等着."
敝人9月19日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局提出仲裁,对方曾两次要求庭外和解,表示愿给敝人2000元,但前提条件必须是:1、上缴所有曾在公司记录过的本子
(只要是以笔记本出现过的)及名片(只要是带进公司的,不分公与私);2、去公司做一公开检讨并当众向老板道歉; 3、立字据写保证书,保证从此不再与
前客户联系并产生贸易往来.
哈,真是不知用什么词语来形容这暴发户幼稚至极的举动与言辞.
其一,敝人已上缴公司所发的工作笔记本及上传有效的客户资料和名片,难道自己的私人日记还得上缴???其二,敝人何罪之有???需前去公开检讨及道
歉??难道老板可以说话不算数?当着大伙的面再问回他自己曾公开承诺过的话就觉得是当面揭丑,面子挂不住了,需敝人前去道歉挽回其面子???保证
书???更是无稽之谈------------
2000元???能买到什么呀???为了2000元,连最起码的做人原则与尊严也不要了???
告诉你,绝不放过你!!!!
本案件正处审理中(对方上庭有提供伪证).
#上庭前,曾有朋友好心建议:"你得扮演一位弱者,可博取法官的同情........."敝人婉言谢绝,始终坚信法律永远是公平、公正的,它需要的是事
实,它不会因为你的可怜就可去捏造事实,歪曲事实的真像,但也不可能因为你的强势而去指鹿为马,将直的说成是弯的,输什么都不能输掉一个人的气势,一个
做人的气势,一个有着完整与独立人格的气势,,更何况敝人是去拿回本该属于自己的东西,,,,,,,,,,,,,,,,,,
2006年11月23日,双方各自收到"裁决"书,敝人胜诉!!!!!!基于公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可靠消息透露2006年11月24日对方又开始"造假"强迫其公司在职人员于规章制度联合签名.
2006年11月28日其律师致电敝人,听似威胁:"裁决结果大家都知道了但想要给你全额(4250.00元)看样子是不可能的,还是一个价
2000.00元,不可能多给,你好好考虑一下吧,要不,我们就向法院上诉------------".其律师仍帮其护面子道:"这是我个人的想法而已".个人的想
法既如此的振振有词------------?????
切,这叫什么呀???太可笑了,简直不敢相信此番"语重心长"之话竞出自于一位懂法之人!!!之口!!!!!!一口价????当街市卖菜卖萝卜呢???
还跑来讨价还价!!!!受人钱财替人消灾,这理大家都知道,但--------------哈哈哈哈哈,试问一下,这社会是不是只要有钱拿就可以去给人当孙子
呀????
敝人深知有一种精神叫"尽职"且不谈其职业道德怎样------但至少也得具备最基本的做人道德吧???需要带威胁性的口吻跟人说话吗????
敝人最看不怪的就是那种想驾驭一切姿态的人!!!!
还是一句话----我站在光明处等着你!!!!!
2007年5月09日敝人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于2007年5月23日将再次上庭.这些无耻的人玩的就是司法手段,靠时间来拖垮人的
意志与斗志.也许会有人妥协,可敝人用行动告诉对方:"请别轻易挑战我的极限." 2007年5月15日,中级人民法院"发票人"就"深圳市远帆劳动纠
纷案"再次做出庭外和解,敝人在谢谢我执法部门的关心外义正言辞道:"告诉对方,本人在争取并坚守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接受任何调节,老百姓的血汗钱一分
他也不能少." 工作中,生活中,敝人一直坚守自己"坚持"的态度与原则,期间失去过看上去很美的东西,但敝人并不后悔因为敝人享受了坚持的过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