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3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若經
甄選錄取 後發現事實,取消錄取資格。
(二)衛生習慣及操守良好,處理食物事務能遵守衛生單位訂定公佈之餐飲衛生管理
細則者。
簡章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0_IKbShXDfcv_RTMIT0iY-jhx_0jyfkP/view?usp=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