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给中国各银行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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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玲 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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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26, 2011, 3:37:56 AM8/26/11
to Guo Peiyuan, 自然之友Libo, 自然之友张bj, 自然之友张BoJu, 杨勇, 杨勇, 汪永晨, 守望家园姚遥, 任鹏-GEI, 孔lh全球环境研究所, "ma_jun2000@sina.com", 自然之友常成, 王J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 金嘉满, "cqgvl@163.com", ""绿色金融组""
郭老师好!非常感谢您的建议。我们会参照这些意见进行修改。
 
也非常感谢各机构的支持,我们将在下周一前寄出该信函。
 
祝好!
 
绿色流域
发件人: Guo Peiyuan <guope...@syntao.com>
收件人: 艳玲 朱 <zyling...@yahoo.com.cn>; 自然之友Libo <li...@fonchina.org>; 自然之友张bj <zhan...@fon.org.cn>; 自然之友张BoJu <natur...@gmail.com>; 杨勇 <13709...@162.com>; 杨勇 <tibe...@163.com>; 汪永晨 <wang...@vip.sina.com>; 守望家园姚遥 <skorpi...@gmail.com>; 任鹏-GEI <pen...@geichina.org>; 孔lh全球环境研究所 <lhk...@geichina.org>; "ma_ju...@sina.com" <ma_ju...@sina.com>; 自然之友常成 <chang...@fonchina.org>; 王J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 <wangjin...@yahoo.com.cn>; 金嘉满 <jm...@geichina.org>; "cq...@163.com" <cq...@163.com>; ""绿色金融组"" <green-...@googlegroups.com>
抄送: 于老师 <yxg...@hotmail.com>; 陈渝 <yuchen_g...@163.com>
发送日期: 2011年8月25日, 星期四, 下午 10:42
主题: 回复:给中国各银行的公开信

写得挺好的。个人建议如下:
 
1. 抬头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致...这个帽子有点大了,实事求是,建议改为“X家民间环保团体致...”
 
2. 科学研究表明......最好能注明引用出处,以示严谨。文中提到的事实,若非亲自调研,最好也注明出处
 
3. “提请贵行在污染事件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之前,就贵行与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信贷关系进行说明”,这一段最好能重申一下,让银行自己注意陆良化工因事态进一步扩大可能导致丧失还款能力的风险
 
商道是咨询公司,不参与此事。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祝好运。
 
Peiyuan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 "艳玲 朱"<zyling...@yahoo.com.cn>;
发送时间: 2011年8月25日(星期四) 晚上7:45
收件人: " 自然之友Libo"<li...@fonchina.org>; " 自然之友张bj"<zhan...@fon.org.cn>; " 自然之友张BoJu"<natur...@gmail.com>; " 杨勇"<13709...@162.com>; " 杨勇"<tibe...@163.com>; " 汪永晨"<wang...@vip.sina.com>; " 守望家园姚遥"<skorpi...@gmail.com>; " 任鹏-GEI"<pen...@geichina.org>; " 孔lh全球环境研究所"<lhk...@geichina.org>; "ma_ju...@sina.com"<ma_ju...@sina.com>; " 自然之友常成"<chang...@fonchina.org>; " 王J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wangjin...@yahoo.com.cn>; " 金嘉满"<jm...@geichina.org>; "cq...@163.com"<cq...@163.com>; "郭py博士商道纵横"<guope...@syntao.com>; ""绿色金融组""<green-...@googlegroups.com>;
抄送: "于老师"<yxg...@hotmail.com>; "陈渝"<yuchen_g...@163.com>;
主题: 给中国各银行的公开信
 
各位环保同仁: 我们就珠江上游(南盘江)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铬污染事件向国内15家上市银行致信,要求其公开说明与该企业的信贷业务关系状况及处理措施。 以下是我们草拟的公开信,请诸位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修改。希望贵组织能与我们联名。全信内容如下(并见附件)。如愿联名,请于星期五(8月26日)下午六点前回复,谢谢大家! 绿色流域绿色信贷倡导项目 全信内容如下: 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致**银行的公开信 尊敬的 行长: 我们写信给您,是希望贵行关注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又称“和平科技”)违反中国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该企业随意倾倒铬渣数十年,对珠江源头——南盘江以及当地人们的生活及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同时,我们希望了解贵行及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是否与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有关联。如果贵行确为该公司提供了贷款,我们请贵行关注并认真审查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环境污染情况,以此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依据,并向公众披露贵行的处理措施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然而据报道,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投产之后,17年间没有对铬渣进行妥当处理,并在南盘江边露天堆放,最多时堆放达28.84万吨。经我们实地考察,南盘江岸边铬侵蚀和渗透痕迹明显,而水利部珠江委的最新检测显示,六价铬明显超标。科学研究发现,六价铬化合物在体内具有致癌作用,还会引起诸多的其他健康问题,如流鼻涕、打喷嚏、瘙痒、鼻出血、溃疡和鼻中隔穿孔等。摄入超大剂量的铬会导致肾脏和肝脏的损伤、恶心、胃肠 道刺激、胃溃疡、痉挛甚至死亡。据悉,受污染严重的兴隆村每年都有6至7人死于癌症及其它相关疾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和六十五条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污染事件发生之后的信息披露,我国法律也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信息发布的条文也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令人遗憾的是,该企业长期瞒报,当地政府也是在铬渣非法倾倒行为被媒体披露数月后才向社会公开铬污染事件的有关情况。 2007年,环保部、人民银行及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各银行正在积极贯彻落实。该意见第一条指出,一些地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违法现象较为突出,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加大,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根据该意见第二条的要求,各级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贷款,防范信贷风险。《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也对商业银行披露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鉴于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污染事实及重大社会影响,并以上述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为依据,我们提请贵行在污染事件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之前,就贵行与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信贷关系进行说明。请贵行于9月5日前将说明函发送给我们(联系方式附后)。我们也十分乐意与贵行官员就该事件进行探讨。 期待您的回函并顺祝贵行业务蒸蒸日上! 签字机构: 云南省大众流域管理研究及推广中心 联系方式: 于晓刚 云南省大众流域管理研究及推广中心 昆明市西园路船房小区边防宿舍1-1-301 邮编: 650034 电话: 0871-4182395 传真:0871-4182396 Email:greenwa...@yahoo.com.cnzyl_8...@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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