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与国家监察委员会书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于2023年6月19日在沈阳市人民政府立案。
案件重大相关问题与国家监察委员会恳请书。
第一章 2010年11月26日本人提出恢复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有人民监察委员会,1955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实质承担国家监察责任。现在承担国家监察责任的是纪委、检察院、政协及民主党派”,“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势在必行,国家监察委员会从法律出发对国家机构不依法办事、违法行为进行现时监督,可以解决中国现实面临大量紧迫问题”。
2010年11月26日本人提出恢复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国邮政挂号信函提交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习近平(XA09398434421)、国家主席胡锦涛(XA09398430021)、国务院总理温家宝(XA09398431321)、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XA09398436121)。
本人知道这是十分重要的建议,有历史意义的建议,专门填写邮政查单查询,这里附上习近平、胡锦涛、温家宝、贺国强邮件邮政查单证据。
实际上为2018年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贡献了一份力量。
第二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
国家监察体制的设置目的就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三章 国家行政机关隐瞒行政行为罪
对本案来说沈河区政府对本人实施“入库管理”行政行为,亲自出面及指使沈河公安分局以及万莲街道、泉园街道对本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关押精神病院行政行为,却非法隐瞒行政行为事实,造成十一年持续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事实及后果。
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明确:“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二被申请人持续非法限制申请人公民人身自由关押精神病院行政行为违法,赔偿损失58044280元”。
行政复议申请书《事实与理由》具体明确持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的事实及证据。
面对明确、清晰事实及证据沈河区人民政府仍拒不承认、隐瞒行政行为事实。
“国家行政机关隐瞒行政行为罪”立法建议就是针对上面恶劣情况提出。
中国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个正面的法律,是要政府公开政务信息。但没有反向的法律暨对隐瞒行政行为制裁的法律。
“国家行政机关隐瞒行政行为罪”就是弥补这样的缺欠,这对于有长期封建专制历史的中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可以说根本上改变行政行为不公开、隐瞒行政行为及其严重后果,对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重大意义。
恳请国家监察委员会起草“国家行政机关隐瞒行政行为罪”立法意见书,以及充分重视对“国家行政机关隐瞒行政行为”的现实监督。
第四章 以精神病名义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现行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也就是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就会触犯刑法。
但实际上关押一个人在精神病院2400小时包括捆绑、灌药及精神侮辱等恶劣行为,却可能没有受到任何刑罚。
最近发生陕西一对夫妻相互把对方关进精神病院的事件,而且还有大量的例子,事实上以精神病名义把一个人关进精神病院是很容易的事,尤其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实施主体更是容易,成功率几乎是百分之百。
这是国家法律严重的漏洞,也是国家巨大隐患。
恳请国家监察委员会起草“以精神病名义非法拘禁罪”立法意见书,以及充分重视对“以精神病名义非法拘禁”的现实监督。
第五章 现时有效监督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持续十一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本人贫病交加痛苦不堪,沈河区政府明目张胆又矢口否认对本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行为持续到目前此时此刻,本人随时都可能被绑架、非法拘禁。正是其明目张胆又矢口否认对本人持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行为,使该行政行为甚至可能得不到行政复议而肆无忌惮持续,恳请国家监察委员会明辨是非及时监察行为现时有效监督。
第六章 启动全面调查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涉及严重徇私舞弊、渎职侵权、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犯罪,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等主体,恳请国家监察委员会以行政复议案件为突破口代表国家及时启动全面调查。
盼复!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公民:李文利
2023年8月8日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行政复议案件公正审理法律意见书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行政复议案件于2023年6月19日在沈阳市人民政府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申请人出具如下四项法律意见请沈阳市人民政府采纳:
《法律意见一》
案件最重要、最根本的事实一、申请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的依法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申请人依据宪法规定提出《国家统一法》向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受宪法保障。
有一种说法法律没有知识产权是伪命题,首先知识产权是人类一切智力成果,包括法律,比如德国议会在某某年立某某法不能说是其它国家议会立法,法律没有知识产权准确说法是法律的知识产权豁免;其次申请人2002年提出《国家统一法》是一个法律建议的文章,在世界上产生重要影响,无疑是受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及中国当时《民法通则》以及版权法保护;其三2002年1月28日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是申请人公民民主权利受《宪法》保护。
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沈阳市人民政府有责任保障申请人建议《国家统一法》的民主权利,有责任查清事实,也必须查清事实,是不是申请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向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
辽宁沈阳致力法制化、国际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营商环境,《国家统一法》具有世界性影响,《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沈阳市政府有责任在案件中查清事实,维护辽宁沈阳营商环境。
相关证据(证据十六)申请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信件封面、信件查单以及2009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信息,是沈阳市人民政府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系的依据。
这里再提交2023年4月16日申请人绑架案事宜致函相关责任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签收证据,以及2023年6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全国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建议的证据,也是沈阳市人民政府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部门联系现实依据。
沈阳市政府无疑应依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系查清申请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国家统一法》的事实。
《法律意见二》
案件最重要、最根本的事实二、沈河区公安分局主体作用的依法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案件重要事实二2012年3月2日至2022年12月30日(一直到今天)沈河区人民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持续非法限制申请人公民人身自由,已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需要重点查清沈河区公安分局的主体作用的重要事实有四点:
一、2012年3月2日沈河区公安分局凌云派出所出具书面文件(证据十九),这是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最早、最根本的文件,有根本性意义,是沈河区公安分局限制申请人公民人身自由主体作用的根本性体现。
二、在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9月16日、2014年2月13日至2014年3月20日、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1月17日三次关押精神病院中沈河区公安分局承认事实但是称协助万莲街道办事处是不正确的、错误的(证据二十),无论主导、还是执行都是沈河分局行政行为。
三、持续十一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中沈河分局都是主导作用,万莲街道办事处、泉园街道办事处是被动参与,2022年之前泉园街道办事处甚至没有参与过。
四、沈河公安分局民警、沈河区政府驻京人员十一年中多次在北京闯进申请人在北京旅店房间威胁、恐吓、控制申请人,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包括2022年6月24日在北京街上公然绑架申请人押回沈阳关押精神病院,在事件中起主体作用。
《法律意见三》
案件最重要、最根本的事实三、“入库管理”的依法审理
沈河公安分局出具文件中(证据二十一)显示对申请人作出“入库管理”行政行为,从行为效果及相关事实来推断无疑是沈河区政府行政行为,在持续十一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行为中具有根本性意义。众所周知行政法有正当法律程序性原则,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告知申请人、听取陈述、申辩。对申请人作出所谓“入库管理”没有告知申请人,直至现在申请人也不能确切知道“入库管理”具体内容。对申请人作出“入库管理”行政行为完全非法。
沈阳市政府无疑应对申请人“入库管理”行政行为查清事实以及确认非法。
《法律意见四》
持续十一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暨举行听证
基于以上事实,基于案件重大复杂,申请人要求公开开庭审理暨举行听证。
另外案件审理还包括隐含的重要事项:比如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在北京大街上绑架申请人,实际上对申请人手机监控定位,也就是案件审理应包含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非法监控定位的审理,不止于2022年还包括直到现在;比如申请人现在出行如去北京仍然可能被被申请人绑架,案件审理应包含被申请人未来行为的审理等等。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申请人处于极其困难、艰难、危险的局面,请沈阳市人民政府及时主持公正、正义,及时对申请人法律救济。
此致
沈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文利
2023年7月1日
沈河区政府行政行为清晰明确—对沈河区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的抗辩意见(一)
尊敬的沈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2023年7月24日阅卷,复制沈河区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或答复)及附件共十一页面,缺少证据清单中第1份证据、第2份证据。2023年8月1日收到证据清单中第1份证据光盘,第2份证据至今还没有收到,属于行政复议中的弄虚作假。
申请人对收到文件做抗辩意见:
总体意见是沈河区政府答复全面造假、全面弄虚作假,全面非法、违法。
一、其证据1光盘文件没有原始文件、时间造假、内容造假、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非法偷拍偷录。证据1真正证明的是沈河区政府弄虚作假非法、违法的事实。
二、其证据8《信访救助审批发放表》2023年1月12日、2023年3月31日之签名、手印均为造假。造假均为完全之造假,申请人甚至不知道信访救助为何物。证据8真正证明的是沈河区政府弄虚作假非法、违法的事实。
三、其答复书第三条在“办理信访救助”之后接着称“支付住院费用、办理城市居民医保”将伪造的2023年信访救助事件作为2022年违法事件前提,逆转时间空间,连环造假。将非法拘禁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说得冠冕堂皇,“人文关怀”滑天下之大稽,照此说法强奸也可以说成人文关怀。
被申请人狡猾声称申请人“不顾及防疫政策及要求”含义模糊,申请人没有任何违反防疫政策的事实,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申请人违反防疫政策的实际证据。
沈河区政府答复中提到防疫政策,是谁的防疫政策?沈河区政府说法得到防疫政策主体的认可么?
沈河区政府答复中提到国家安全局,沈河区政府为什么不把国家安全局的证据拿出来呢?沈河区政府说法得到国家安全局认可么?
如果没有得到主体认可,沈河区政府有冒用防疫政策主体名义、冒用国家安全局名义嫌疑。
行政机关法无依据不可为,行政机关没有授权的行为就是违法。
中国公民人身自由受《宪法》保护,申请人作为中国公民在北京办事不存在任何“私自离沈进京”的问题。
沈河区政府答复中所谓“2022年6月”具体日期都不敢说出来,因为具体日期涉及其严重违法犯罪事实;所谓“批评教育”纯属无中生有、无稽之谈,没有任何实际证据。
沈河区政府答复根本没有对2022年6月24关键事实“入库管理”、“驻京工作组协调”做出答复,其想以时间弄虚作假的非法录音录像偷梁换柱蒙混过关,无疑蔑视沈阳市政府智力能力。
四、其答复书多份申请人被关押的所谓“病历证据”,其实就是一份,循环往复四次关押及所谓“病历证据”都是第一次2013年6月13日至9月20日关押“病历证据”的复制。
其答复书第一条以及第5份证据、第6份证据提到申请人2014年被关押的事实,其答复书为什么不说2013年关押申请人的事实?这正是被申请人狡猾的地方,因为提出证据就要举相关证据。2013年是第一次关押,如果对2013年第一次关押举证其违法事实昭然若揭,所以其举出2014年关押的证据,涉及连环造假。
2013年被申请人伪造事实第一次将申请人关押,之后将伪造事实以医院的名义说出来,如此循环往复。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早已指出对“持续非法限制申请人公民人身自由关押精神病院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2013年是第一次,被申请人这里又自曝了2014年关押的事实,被申请人必须对案件全部事实答辩举证,否则是弄虚作假、枉法舞弊。
行政法的原则:真的是真假的是假;全面是真不全面是假。
如果抛开2013年、2014年事实;抛开持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直到今天此时此刻的事实,截取一段时间,本身就是弄虚作假,本身就违反行政法原则。
从2013年第一次关押到2022年第四关押都是沈河区政府都是沈河区政府的行政行为,无论万莲街道还是泉园街道与本人有关诉求没有任何关系,都是沈河区政府指派下参与,是沈河区政府行政行为的执行者;是沈河区政府行政行为的延续。
沈河区公安分局提交市公安局、省公安厅文件(行政复议申请证据21)已经说得很清楚:沈河区政府对申请人“入库管理”,“沈河区(政府)驻京工作组”主导事件。确凿事实不容抵赖。
沈河区政府面对申请人“入库管理”的确凿事实及证据;持续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的确凿事实及证据,《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沈河区政府是适格被申请人不容置疑。
2023年7月29日提交《全面答辩申请书》等文件及证据,这里再次重申有关事实、证据及要求,沈河区政府要对全面事实答辩。
有目共睹,到目前为止沈阳市人民政府审理案件并不困难,只要对2012年3月2日至今全面的事实依法审理,依法要求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对2012年3月2日至今事实全面答辩。
如果枉法舞弊难逃历史的罪责,成为历史罪人。
希望沈阳市人民政府维护国家法律、维护辽宁沈阳营商环境、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公正审理案件。
五、沈河区政府行政行为清晰明确。
沈河区政府行政行为已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中做了充分的证明与论证,这里将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21、证据22整理清晰显示、确凿证明沈河区政府行政行为。
证据一、沈河区公安分局2023年2月20日出具证明沈河区政府行政行为证据。
证据二、沈阳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4日出具证明沈河区政府行政行为证据。
2022年事件的实质—对沈河区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的抗辩意见(二)
2022年事件的实质(—)
2022年事件的实质是什么?要以有效证据来说话。
2022年事件核心证据、最有效的证据无疑是国家信访局出具国家信访局(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受理本人信访请求的文件包括督办文件,本人最重要的身份是国家信访局行政行为相对人,也是本人行为合法性合理性证明。
这是国家级证据,在案件中具有最高效力。
省级证据是辽宁省公安厅受理本人行政复议申请(两件),本人身份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政府)行政行为相对人,市级证据是市公安局受理本人行政复议申请,本人身份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政府)行政行为相对人。
2022年事件的实质(二)
众所周知王毅是国务委员、外交部长,记者招待会称王毅为王国委,也就是行政以级别来论。
2022年事件作为国家级事件以国家信访局(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受理本人有关文件为据。
2022年事件作为省级事件以省公安厅受理本人有关文件为据。
2022年事件作为市级事件以市公安局受理本人有关文件为据。
沈河区政府拿不出任何国家级文件、省级文件、市级文件抗辩,其文件即使真实其效力微乎其微,况且明目张胆、肆无忌惮伪造签名、手印、录音录像视频造假等等,案件甚至已超出行政案件是刑事案件。
2022年事件的实质(三)
一、这里提交2022年5月17日国家信访局受理本人申请的文件以及催办文件以及2022年6月24日手机短信文件。
证明申请人行为是合法行为不仅有通常意义上的合法还有国家级的授权,这也是案件最重要最核心的文件。
它同时证明2022年6月24日上午本人身处北京,还没有发生绑架。绑架发生在其后的下午,绑架发生到押解沈阳需要时间,2022年6月25日到沈阳,所谓录音录像视频发生在2022年6月25日之后。录音录像视频文件时间造假昭然若揭。
证据文件说明沈河区政府不仅是对本人的侵权行为,也是对国家信访局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主体包括本人,包括国家信访局。
二、这里提交2022年5月辽宁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受理文件(两件),以及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申请人应该收到而没有收到以二被申请人为核心的省公安厅复议文件EMS邮件邮政记录(两件)。
其中EMS(1128267789548)2022年6月27日上午由辽宁省公安厅发出,2022年6月27日中午到达处理中心,2022年6月27日下午投递完成。沈阳市政府肯定知道EMS邮件最快两天完成投递,同一天投递完成肯定受到操纵。
EMS(1128267572248)2022年7月23日由辽宁省公安厅发出,2022年7月24日投递完成。
如果2022年6月27日EMS(1128267789548)事件辽宁省公安厅知道,肯定不会再寄,也就是辽宁省公安厅一直被蒙在鼓里、被愚弄,2022年7月23日再寄EMS(1128267572248)邮件。
辽宁省公安厅的两次给申请人重要文件邮件,申请人被绑架,邮件被窃取。被侵权主体包括申请人,也包括辽宁省公安厅,违反法律包括邮政法。
三、这里提交2022年5月沈阳市人民政府(沈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受理文件,含义同上。
被申请人涉及绑架、非法拘禁国家信访局、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人民政府)、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相对人严重犯罪行为,破坏案件办理,还涉及相关其它违法犯罪行为。被侵权主体不仅本人还包括国家信访局(国务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人民政府)、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人民政府)等。
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必须对全部案件事实如实答辩,给本人、沈阳市人民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至国家交代。
抗辩证据
证据一、2022年5月19日、2022年5月16日国家信访局受理本人申请的文件以及催办文件以及2022年6月24日手机短信文件。
证据二、2022年5月辽宁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受理文件(两件)及辽宁省公安厅复议文件EMS邮件邮政记录(两件)。
证据三、2022年5月沈阳市人民政府(沈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文件。
行政复议案件监督申请书
尊敬的辽宁省人民政府: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2023年6月7日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长信箱提交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不立案监督申请,2023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长信箱答复已经立案。
2023年7月2日邮件(1265124463502)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长吴言军提交“《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意见书”。
2023年7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打来电话表示收到邮件(1265124463502)转交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办理,2023年7月24日申请人到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阅卷看到该邮件。
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没有依法公正审理省司法厅监督的案件,非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继续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提出监督申请,请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沈阳市人民政府继续审理案件。
第一章 案件颠覆辽宁省人民政府正确意见
一、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厅长信箱答复(受理意见)、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答复(受理意见)、沈阳市司法局局长信箱答复(受理意见)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是适格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审理机构弄虚作假颠覆这样事实。
被申请人案件最重要证据音像视频文件时间造假、内容造假。
为什么弄虚作假?其目的隐瞒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行政行为,以所属单位顶缸。
被申请人案件重要证据申请人的两处签名、手印文件造假,这是严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为什么弄虚作假?其目的隐瞒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行政行为,以所属单位顶缸。
实质上就是颠覆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是适格被申请人事实,颠覆省政府司法厅厅长、市政府市长、市政府司法局长正确意见。
第二章 案件重大事实没有审理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重大事实一:是申请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的事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将相关邮件(1265124463502)转交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办理,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收到该邮件(1265124463502),却根本没有依法审理。
视辽宁省人民政府意见如无物。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重大事实二:是持续十一年限制申请人公民人身自由事实,根本没有依法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2012年3月2日沈河公安分局凌云派出所出具的文件、2017年1月4日沈河公安分局出具文件、2020年8月4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2023年2月20日沈河公安分局出具文件都是持续十一年限制申请人公民人身自由确凿证据。2023年2月20日沈河公安分局出具文件显示“入库管理”,“入库管理”肯定是一个长期持续过程。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重大事实三:是“入库管理”,根本未予审理。
2023年2月20日沈河公安分局文件将“入库管理”作为限制人身自由最重要先决条件,实质也是持续十一年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案件最重要、最根本的事实。
针对“入库管理”申请人有一份审理申请书、两份调取证据申请书三份申请书根本未予处理。
第三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综上,请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辽宁法制环境大局为重、以辽宁营商环境大局为重,坚持正确的意见,继续监督案件审理,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沈阳市人民政府继续审理案件。
此致
辽宁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文利
2023年9月13日
对沈阳市人民政府沈政复字[2023]128号案件行政复议审理意见书—举报书!
第一章行政复议审理到目前是非法、违法过程
2023年8月18日收到沈阳市人民政府沈政复字[2023]128号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
对行政复议到目前为止审理情况发表意见书暨举报书。
沈阳市人民政府沈政复字[2023]128号行政复议案件到目前为止的审理是充斥大量非法、违法行为的过程。
沈河区政府名义上的答辩是实质上充斥弄虚作假、欺骗的事实及证据的非法、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伪造本人签名、手印造假,并且是完全性造假,本人甚至不知该文件本身为何物,该文件造假涉及系列造假行为,涉及已在其它地方多次使用。
违法行为二:录音录像视频时间造假,并且是完全性造假,涉及系列造假行为,涉及已在其它地方多次使用。
一个关键时间是假的,相关时间都是假的,相关时间事实都是假的。
违法行为三:“起诉全国人大索赔几十亿”弄虚作假、坑蒙拐骗。性质极其严重。
违法行为四:无授权发布国家安全局行为,行政机关无授权行为即是违法。性质极其严重。
违法行为五:无授权发布防疫主体行为,行政机关无授权行为即是违法。性质极其严重。
以上违法行为涉及大量相关违法行为,是调查的抓手。
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没有对全面事实答辩程序违法。
行政机关法无依据不可为,没有授权的行为就是违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审理没有明确法律授权而不对全面事实审理程序违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审理没有对已提交的多份申请书做出处理程序违法。
第二章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是适格被申请人
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市政府信箱中显示案件已依法受理,应该全面、真实审理被申请人行政行为。
目前是被申请人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以及审理者联合起来欺骗、审理申请人,欺骗省政府、市政府,空转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是适格被申请人是清晰明确不容置疑的事实。
申请人早已在行政复议申请文件提交确凿充分的法律依据及证据。在此重申:
1、地方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保障公民人身权民主权责任,即使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在人身权、民主权受到侵害情况下,地方政府都是适格被申请人。
2、沈河区政府下属机构根本无权在北京设立工作机构甚至无权去北京,有关人员行为无疑代表沈河区政府,即使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沈河政府都是适格被申请人。
3、沈河区公安分局2023年2月20日提交市公安局、省公安厅文件表明沈河区驻京工作组主导事件,沈河区驻京工作组无疑是沈河区政府驻京工作组,沈河区政府是适格被申请人。
4、2020年8月4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出具沈河区政府答复文件中“沈河区驻京办”行为与上面行为相互印证。
此文件同时也证明沈河区政府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的确凿事实。
申请人被长期限制人身自由,没有时间精力每次事件都投诉,此文件代表大量事实的存在。此文件中为什么没有出现泉园街道办事处呢?因为泉园街道办事处根本就是“临时工”。“临时工”还包括万莲街道办事处,并且万莲街道办事处作为“临时工”时间远远大于泉园街道办事处,沈河区公安分局2017年1月4日提交市公安局文件表明万莲街道办事处涉及了三次非法拘禁行为。
万莲街道办事处、泉园街道办事处是执行沈河区政府行为,是沈河区政府行为延续,其本身与本人诉求及在北京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第三章审理舞弊清晰明确
无论从市政府、市司法局、省司法厅受理文件出发,还是从上述事实出发,审理单位都应及时依法全面、真实审理案件。
审理单位没有及时依法全面、真实审理案件,被审理单位没有全面、真实答辩,程序违法,审理舞弊清晰明确。
此致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举报人:李文利
2023年8月28日
证据一、2023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厅长信箱答复。
证据二、2023年7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确认收到相关邮件以及转交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打来电话告知记录。
证据三、2023年8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签收《重大举报信》邮件回执证据。
证据四、行政复议决定书影印件。
证据五、阅卷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