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之声中文网 德国绑架案裁决: 正当但难以承受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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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sia Hu

未読、
2011/08/06 10:11:072011/08/06
To: 无所不坛、政治论坛

新闻报道 | 2011.08.04

正当但难以承受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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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 2007

2002年,法律大学生格夫根绑架并杀害了银行家幼子、年仅11岁的雅格布。被捕后的审讯时,警方威胁说要动用暴力逼他说出孩子的藏身之处,而这时的雅格 布已被杀死。今天(2011年8月4日),一家州立法院作出裁决,向正在无期服刑中的格夫根作出3000欧元赔偿。以下是正反两方的评论。

 

正方评论

法兰克福地方法院裁决,2002年谋杀11岁儿童雅克布的凶手格夫根可以从黑森州获得3000欧元精神赔偿,原因是调查官员当时采用了威胁手段。本台记者Grathwohl 认为,这样的判决虽然是正当的,但让人难以承受。

法律和正义并非总是相互吻合。想想发生的事,不能不说,这是不道德的、可憎的,不公平的:杀人犯马格努斯·格夫根( Magnus Gäfgen)获得赔偿,而受害者-11岁的雅克布·冯·梅茨勒( Jakob von Metzler)却永远离开了人世。雅克布的父母也永远不可能为他们损失的儿子获得赔偿。又能用什么来赔偿呢?

不过,难道马科努斯·格夫根因为谋杀就失去了要求精神赔偿的权利吗?如果法院将此作为特例,也就是说,格夫根是凶手,因此丧失了得到赔偿的权利,那 么很快就会有下一个特例。也许下一次就是斗殴、诈骗或者乱停车的人因其行为而丧失了权利。这样一来,法律制度就会像瑞士奶酪一样千疮百孔。

ARCHIV: Der wegen Mordes an dem Bankierssohn Jakob von Metzler verurteilte Magnus Gaefgen wartet in Frankfurt am Main auf die Fortsetzung des Zivilprozesses wegen Zahlung von Schmerzensgeld gegen das Land Hessen im Gerichtssaal (Foto vom 17.03.11). Der Kindsmoerder Magnus Gaefgen hat wenige Tage vor der geplanten Urteilsverkuendung im Prozess um Schmerzensgeld einen Befangenheitsantrag gegen die zustaendige Kammer gestellt. Ein entsprechender Schriftsatz sei am Montagabend beim Frankfurter Landgericht eingegangen, sagte ein Sprecher am Dienstag (02.08.11) auf dapd-Anfrage und bestaetigte damit einen Bericht der 马格努斯·格夫根( Magnus Gäfgen)

有权获得精神赔偿的法律必须对所有人有效。这符合基本法第三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格夫根这样的杀人犯也有人权。如果总是可以从罪犯没有自己的权利出发,那么,在调查中,乃至监狱里会出现什么样的状况呢?一个想 做出宣判的制度必须值得信赖。人们必须能够相信,我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能够惩罚我,也能够保护我。如果随时都可以绕过法律,那么为什么我还应该去遵守它呢?

最后,这还关系到国家如果有违法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惩罚的问题。具体来说,如果审讯官和当时的警察局副局长沃尔夫冈·达施内(Wolfgang Daschner)对格夫根进行了威胁,那么他们以及他们所服务的国家是不是应该对此负责呢?答案是清楚的:如果国家犯了错误,它当然必须承担后果,而且 是在任何情况下,即便是面对一个杀人犯。

作者: Daphne Grathwohl  译者:乐然

责编: 邱璧辉

 

反方评论

法兰克福州立法院作出判决后,杀害儿童的凶犯格夫根(Magnus Gäfgen)一定得到了胜利者的快感。虽然他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黑森州必须向凶犯支付3000欧元的赔偿金,因为该州警方在审讯时威胁说施刑。记 者Volker Wagener认为,可见,德国的法制体系出了问题。
                                       
这项裁决作出后,每个崇尚法治的人都会问心有愧。一名杀害儿童的凶犯居然要求赔偿,只因为警方威胁说要跟他动武,而警方这样说,只不过让他说出失踪儿童的下落。当时警察还相信,被格夫根绑架的11岁的儿童可以生还。现在,法庭裁决被判无期的格夫根理应得到赔偿。

不想引起大家的误解:是的,一个杀人凶犯也享有他的基本权利,即便他杀害的对象是一名稚嫩的幼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好事。然而,从心理层面看,法官的判决不啻是一支社会的毒剂。

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凶犯可以享受福利法制国家的种种优惠制度,而受害者则需要艰苦奋斗才能得到法理的保护,而且很快被人们遗忘。

到目前为止,格夫根毫无悔过之意。相反,关押期间,他通过网络实践着重返社会的计划,他甚至成了一名网上明星,谈及2002年的警方审讯时,他将自己扮演 成非法审讯的牺牲品,并将目前遭受的心理障碍归咎于当年的审讯。他在监狱中完成了大学法律课程。接受教育、与外界交流以及互联网上的公众表演,即便是正常 的理智,也很难接受何以对凶手保护得如此之多。

而同时,对受害一方的保护在哪里?有谁站起来,替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失去年仅11岁儿子的受害家庭说话?难道说,法治国家制度上出现了缺陷?难道这个制度中的一切是以绝对平等为中心,为了让凶手回归社会吗?

对这一判决唯一能够作出解释的是法律章节,仅此而已。只有法学家对此理解,其他任何人都只能产生绝望之情。最终,人们除了愤怒之外,还希望法庭在进行判决时给自己留下更多的空间。
 

 

作者:Volker Wagener   编译:李鱼
责编: 邱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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