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沈政复字【2024】205号案件请认真办理!
阅卷的意见
阅卷中重要与关键问题如下:
一、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最大的亮点之一是“第一条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暨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起诉及审理。
《规定》最大的亮点之二是“第十三条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暨原告不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只是要求先行向行政机关提交行政赔偿申请。
被申请人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要性,专门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提及,但是错误引用已经废止的1997年版本。
所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起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复议机关有充分的审理依据。
二、原审理人孙晨普疑与被申请人串通,引用同样的错误法律,所以在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违法将“行政行为”错写“具体行政行为”。
请复议机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以及后果。
三、被申请人沈河区政府及第三人泉园街道只对案件持续十二年非法限制申请人中国公民人身自由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12月30日事实答复,暨案件二十四分之一的事实答复;第三人沈河分局甚至只对案件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11月4日事实答复,暨案件三十分之一的事实答复。
无疑违反法律规定及行政法原则以及答复通知的要求。
四、案件关键事实及证据暨沈河区政府对申请人入库管理行政行为事实及证据根本没有述及。
请复议机构及时调取沈河区政府对申请人入库管理行政行为证据。
五、第三人万莲街道没有答复,无疑违背复议机构答复通知要求。按法律规定推定申请人所述事实成立暨第三人万莲街道执行沈河区政府对申请人入库管理行政行为非法限制申请人中国公民人身自由以及参与三次非法关押精神病院行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法制国家,对公民认定精神病以及关押精神病院必须有法定的司法鉴定。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对申请人四次关押精神病院没有法定的司法鉴定,无疑严重违法。
对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具体意见分别论述。申请人复议申请及相关申请以及意见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沈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文利
20024年6月10日
附件一、对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意见—请及时纠正严重错误意见!
附件二、对被申请人沈河区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的意见。
附件三、对第三人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的意见。
附件四、对第三人泉园街道“行政复议答复书“的意见。
附件五、对相关问题的意见。
附件六、案件及时调取“入库管理”证据申请书。
对相关问题的意见
众所周知,2024年5月14日申请人提交请认真办理申请暨“案件全面真实答辩、提交全面真实证据申请书”等文件。
按新《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是沈阳市政府,复议机构是沈阳市司法局。沈阳市司法局多次打电话询问对相关申请的办理意见。
第一、被申请人没有对案件全面事实答复,只对案件二十四分之一时间事实答复。
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没有对行政赔偿申请相关持续十二年非法限制申请人中国公民人身自由事实如实答复,申请人在行政赔偿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列举大量案件关键事实暨2012年3月2日拦截事件、2013年6月19日至2013年9月16日关押事件、2014年2月12日至2014年3月20日关押事件、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1月17日关押事件、2019年11月19日北京旅店撬锁事件、2022年6月24日北京大街绑架事件等,被申请人没有做出答复。
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答复仅限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12月30日暨案件二十四分之一的时间事实。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不是按照案件事实本身如实答复,而是组成一个团伙(公关团队),相互分工配合,或隐瞒证据,或制造虚假证据。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均没有涉及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12月30日以外案件事实的一致行为就是最好证明。
被申请人想用案件二十四分之一时间虚假事实欺骗复议机关。
第二、被申请人没有对案件重要事实答复。
对案件最重要的事实沈河区政府对申请人入库管理行政行为,沈河区政府及第三人没有答复。证据六暨第三人沈河区公安分局提交市公安局、省公安厅文件,清晰表明沈河区政府对申请人入库管理行政行为。第三人万莲街道、第三人泉园街道多次表示区政府对申请人入库管理行政行为。第三人泉园街道“并非本案行政主体”、第三人沈河公安分局“并非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体”无疑暗示被申请人沈河区政府是本案适格行政主体,是入库管理行政行为主体。
申请人请复议机关及时调取被申请人沈河区政府对申请人入库管理行政行为证据。
第三、被申请人非法将收到的行政赔偿申请隐匿。
“被申请人处经多部门沟通查找,均未收到过该案涉赔偿申请书”。
无疑是明目张胆的撒谎。即使收到行政赔偿申请文件真的丢失沈河区政府应该查清签收章谁盖的,最终文件在谁的手里丢失,责任人姓名、身份、责任,处理情况如何。
被申请人蓄意隐瞒、隐藏收到的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行政赔偿申请文件。实质目的就是违法不做赔偿决定、不承担责任。
第四、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述及市政府“防疫政策”没有任何实际证据,也没有与申请人有直接关系的证据,更没有交给或通知到申请人的证据。
申请人述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十二年中大量非法拦截事件,重要时间沈阳市官方都会在火车站检查身份证以及拦截到派出所,2022年6月23申请人正常通过火车站购票进站上车,为什么没有火车站检查拦截到派出所。
相反,申请人得到市政府、省公安厅相反的信息,证据十六所示2022年5月申请人收到沈阳市政府、辽宁省公安厅行政复议案件恢复审理书面文件,疫情原因案件暂停审理,案件恢复审理无疑是疫情减轻各方面工作恢复。
2022年6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专门给本人打电话告知本人亲自办理相关事宜。
2022年6月24日到达北京后还给中国人民朋友也是我的朋友罗马纳大使先生打电话,得知罗马纳大使先生2022年4月去世深表悲痛,本人与罗马纳大使先生相识于1994年,因为疫情以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没有及时得到消息十分遗憾。
2022年6月24日北京大街绑架事件中申请人持有市政府、省公安厅、国家信访局文件是市级事件、省级事件、国家级事件。
沈河区实际上就是一个监狱,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就是牢头狱霸,不仅在当地横行无忌,而且公然到中国首都北京大街上绑架。
沈阳市政府、辽宁省公安厅、国家信访局一定对案件十分重视,案件期间行政行为相对人消失无疑严重影响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声誉、信誉。
因为案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甚至会严重影响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国家中以及在世界上的声誉、信誉。
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是事件幕后黑手。
2024年6月7日中国提议在联合国大会通过每年6月10日为文明对话国际日,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世界上的良好声誉与影响,中国国家对本案无疑十分重视。
2024年4月中国国务院受理了申请人对国家信访局相关公开信息的裁决申请。
众所周知,按行政法规定行政行为公开,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作为学者,会将案件文件做成光盘永久保存,以及入藏国家图书馆等。
希望本案成为反映辽宁沈阳良好法制环境、营商环境的案例,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良好法制环境、营商环境的案例。
此致
沈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文利
2024年6月10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沈政复字【2024】205号案件请认真办理!
阅卷的意见(二)
2024年6月21日上午9点18分看到“复议文书”邮件,随即与寄件人联系,直到中午11点才接通电话,寄件人表示是“复议决定书”。本人随即要求阅卷。经过激烈的辩论,寄件人同意阅卷。
申请人案件第二次阅卷。
第一章该“复议决定书”一系列重大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1日下午1点30分阅卷,发现该“复议决定书”存在一系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伪造事实,《禁止拦截、跟踪、绑架、拘禁申请书》标注日期2024年6月4日,是6月4日到行政复议处提交,该“复议决定书”却说6月2日提交。申请人没有任何6月2日到行政复议处记录或邮寄记录。
二、篡改事实,证据十三、证据十四、证据十五是气象出版社、海洋出版社、国家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德国、日本《人类历史里程碑》邮件签收凭证,却说“邮寄凭证”。
“邮寄凭证”与“签收凭证”有着巨大的差别,“签收凭证”是气象出版社、海洋出版社、国家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德国、日本认可《人类历史里程碑》邮件盖章签收的证明。
“邮寄凭证”是邮寄邮件的证明,比如对此“复议文书”邮件本人不认可(拒收),行政复议处只有邮寄凭证,没有签收凭证。
有着巨大的差别。
本人要说明的是《人类历史里程碑》邮件盖章签收文件不仅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还有南开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等中国一流大学,不仅有德国、日本还有瑞士、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以及国际组织。
沈阳市沈河区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给本人造成极其重大损失,是对整个人类的犯罪。
希望与本人有着深厚友谊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气象出版社、海洋出版社、国家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德国、日本等国家地区关注本案进一步进展。
三、颠倒案件事实,2024年6月4日申请人第一次阅卷查看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答复后,2024年6月12日提交《阅卷的意见》以及《对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意见—请及时纠正严重错误意见》、《对被申请人沈河区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的意见》、《对第三人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的意见》、《对第三人泉园街道“行政复议答复书“的意见》、《对相关问题的意见》、《案件及时调取“入库管理”证据申请书》文件。
该“复议决定书”蓄意拆分上述文件顺序,颠倒案件事实。
在对申请人意见引述中故意去掉相关内容的引号,欺世盗名将被申请人的话变成申请人的话。
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处却在初始《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违法写成“具体行政行为”,严重影响申请人实际权利义务,申请人明确指出后,却拒不纠正,整个案件办理完全在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下。
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严重违反国家法律。
五、据不调取案件重大证据入库管理证据。该“复议决定书”已经说“沈河区万莲街道办事处人员、沈河区泉园街道办事处人员均表示沈河区政府对申请人入库管理行政行为”,“证据4沈河分局书面述及的‘申请人李文利系入库管理的涉稳人员’”,暨申请人已提交了充分的初步证明责任,却说“本机关不予支持”。拒绝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调取案件重大、关键证据。完全非法、违法。
在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没有提交关键证据、没有调取案件关键证据情况下应决定被申请人败诉或不能结案,怎能将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违法行为、错误行为由申请人承担。
六、采纳第三人违法证据,第三人泉园街道提交证据一至五存在严重违法、非法行为,在申请人明确指出及提交反驳证据情况下,未作任何处理予以采纳,对申请人书面反驳证据未提及。
七、本人证据十八是对被申请人错误引用法律内容的反驳证据,不予采纳错误。并且被申请人引用了该法律无疑证明本案件根本事实暨行政赔偿案件的事实,复议机构故意回避法律事实、案件事实。
八、不将被申请人唯一证据128号案件复议决定书作为证据错误,被申请人无疑是要显示该文本的内容,行政复议处难道要隐瞒什么么。
九、对重要第三人万莲街道违法未做出答复未作出任何处理,应依法认定申请人所述事实成立证明及决定被申请人败诉。
相反2024年6月19日第三人万莲街道居然给我打恐吓电话。
说明行政复议处与第三人万莲街道做了很好的串通,第三人万莲街道关注案件却故意不参加、不作出答复,2024年6月20日做出复议决定,第三人万莲街道提前知道消息,得意洋洋给我打电话。
沈阳市黑社会体系暴露无遗。
十、忽略案件重大基本事实,案件重大基本事实是2023年12月30日申请人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被申请人2024年1月2日签收《行政赔偿申请》,被申请人仅以丢失一笔带过,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行政复议处对此重大基本事实未做丝毫审理、处理。
行政复议处未依法审查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只是千方百计弄虚作假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持续限制中国公民人身自由及行政复议中不认真履行人民政府职责沈阳市政府本身也极有可能成为行政赔偿主体。
第二章 该“复议决定书”最关键内容错误
该“复议决定书”最关键内容:“申请人对已经经过复议的事项,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向本机关提起本案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本机关已经针对该项复议请求作出复议决定”。
明明就是明目张胆造假。
一、被申请人提交的128号案件复议决定书第十三页面、第十四页面、第十五页面可以证明,复议机关在128案件审理及决定无任何涉及行政赔偿事项。所以申请人对已经经过复议的事项提起本案复议申请完全是蓄意造假。
行政赔偿事项没有经过复议。
128号案件复议决定书第十三页面载明书仅对“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12月30日”时间审查,暨本案件二十四分之一时间事实。
本案件时间事实是2012年3月2日至2024年4月30日。
第十五页面载明“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即对本案件二十四分之一时间的事实都没有实体审理。
本案件性质事实是行政赔偿案件,是首先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完全是两个事实、两个性质案件。
本案件事实的任何部分都没有经过实体审理。完全违背案件立案审理程序。加上案件初始发送严重内容违法通知书。本案件到目前就是一个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过程。
该“复议决定书”完全非法、违法,本人决定予以退回(拒收)。
要求案件继续合法的审理,调取决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入库管理”证据)。
否则就是整个行政复议处及办理人员明目张胆的渎职、舞弊。
第三章 此致沈阳市人民政府并辽宁省人民政府
众所周知,行政行为公开,行政复议行为公开,受上级机关以及公众监督,申请人依法及时向省政府省长信箱、省政府政务平台、市长信箱提交相关建议。
省政府政务平台办理中意见、建议包括:
2024年6月5日“关于听证申请的说明”、2024年6月5日“禁止拦截、跟踪、绑架、拘禁申请书”、2024年6月18日“调取入库管理申请书”等。
市政府市长信箱意见、建议包括:
查询编码240618154516142、查询编码240618154827759、查询编码24061916181833意见建议等。
希望省政府省长信箱、省政府政务平台、市长信箱秉持公正正义、秉持法律,严格依法办理相关意见建议以及本意见。
省政府、市政府目前完全有权决定案件走向。
案件尽管重大、复杂,但到目前非常简单,就是及时调取决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入库管理”证据),希望省政府、市政府做出正确决定。
或者说辽宁省政务平台将已经受理的2024年6月18日“调取入库管理申请书”建议依法办理成功即可。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75周年,本案揭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存在严重漏洞,公民基本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
2024年辽宁省将举办夏季达沃斯论坛、第五届辽宁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希望辽宁省建设营商环境从基本法制环境入手,从本案入手。
也欢迎参加2024年夏季大连达沃斯论坛国内外朋友顺便到沈阳参访,了解真实情况,本人地址电话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
辽宁省曾发生岳岐峰省长被带手铐关押派出所,如果不是省长后果可想而知。
或者说后果就在眼前,这就是本案事实。
目前本人面临巨大危险,阴险狡猾狠毒的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甚至能以学雷锋做好事名义致本人于死地。
本案严重影响辽宁沈阳法制环境、营商环境形象。希望市政府、省政府能及时纠正严重违法行政行为。
省政府、市政府现在完全有权纠正该“复议决定书”违法行为,继续案件依法审理。
本人对本文事实负法律责任;本人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14时将赴行政复议处就本文事实与行政复议处人员对质,以及要求继续案件依法审理。
欢迎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它机构派员参加:地址是辽宁省沈阳市哈尔滨路36号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大厅。
此致
沈阳市人民政府并辽宁省人民政府
李文利
2024年6月24日北京绑架案两周年纪念日
附件一、辽宁省政务平台2024年6月18日“调取入库管理申请书”。
附件二、辽宁省政务平台2024年6月5日“关于听证申请的说明”。
附件三、辽宁省政务平台2024年6月5日“禁止拦截、跟踪、绑架、
拘禁申请书”。
附件四、128号案件复议决定第十三页面、第十四页面、第十五页面。
附件五、该“复议决定书”一系列重大违法行为对应的“复议决定书”内容的截屏信息(篇幅所限很难做更多附件)。
附件六、本人退回(拒收)的该“复议文书”邮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