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列岛不属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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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sia 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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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2, 2012, 11:13:45 PM9/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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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列岛不属于中国


   
   
   
   周亚辉说明:中国如果要在海牙国际法庭打官司,想拿到钓鱼岛列屿,需要攻克三关。一是证明,1895年前它不是无主之地。二是,证明两次默認主權領土轉讓不成立。
   
   海牙国际法庭会采纳中国的证据吗?
   
   
   
   歷史與現狀
   
   主權歸屬簡單歸納
   
   背景資料、最早發現及有效行使主權
   
   地理上釣魚岛距離台灣彭佳嶼約140千米,距離日本領土石垣島約175千米。釣魚岛是中國在明朝或更早(至少可上溯至1372年)先發現的[6] [1],此點不存在官方争議。從包括1906年奥本海(L. Oppenheim)和1928年休伯尔(Max Huber)闡述的國際法「先占」原則來看,占領一塊無主土地必須合乎下列五項步驟:⑴領有的企圖、⑵無主地的確認、⑶占領的宣告、⑷占領的行動、⑸實效 管轄,才能成立。[7][8]而18世纪以前,15至16世紀,在國際法上是“發現即領有”的時代。[7][8]中日雙方有爭議的是:中國大陸和台灣方面 都認爲中國在明朝不仅早先發現,而且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明朝第11任册封使陈侃的《使琉球录》[9]、1562年(明嘉靖四十一年)的《籌海圖 編·沿海山沙圖》的編纂記載等,證實當時已實施了有效主權支配,因此中方對釣魚島群島早已擁有無可辨駁的主權。[10][11][6][7][12] [13]1556年,郑舜功奉命赴日考察后撰写的《日本一鉴·万里长歌》中明确记载了钓鱼岛属于台湾:“……钓鱼屿小东小屿也”(“小东”即当时对台湾的 称呼),说明中国当时已认定钓鱼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14][15]到1683年中國清朝时期,清政府在澎湖海戰迫使鄭克塽投降,康熙帝將台灣劃 入大清帝國版圖,歸福建省管轄。清朝的第二任琉球的册封使汪楫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在其使録《使琉球錄》巻五中,对赤嶼(属钓鱼列岛)和姑米山 (属琉球王国)之间的海域有着“中外之界”的描述。[16][17][12][18]故此中方無論是北京還是台北在正式官方聲明中均堅稱釣魚島列島是自己 的固有領土[4][2]。而日本政府的觀點[5]是,中國虽在明朝或更早先發現了釣魚岛,但至甲午戰爭開始後、日本簽訂《馬關條約》三個月前,即1895 年1月,經過日本政府的考察,釣魚岛定義為無主地,认为中國只憑先發現或因地理原因並不可作為擁有主權的充分證據,而將釣魚岛納入日本版圖。
   
   有關釣魚岛主權的眾合約
    《馬關條約》:1895年甲午戰爭結束,中方战败,中方被迫與日雙方簽定《馬關條約》,第二款第2條註明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與日本,條約 又指明兩國將按照此一條款,以及條約粘附的台灣地圖,另行劃疆界。可是現在沒有條約粘附的台灣地圖在“日本亚洲历史资料中心(JACAR)”公開的馬關條 約日文版原本資料“御署名原本・明治二十八年・条約五月十日・日清両国媾和条約及別約”[19]。《馬關條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後被廢除。
    《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二战战败后无条件投降接受《波茨坦公告》及该公告所重申的《開羅宣言》,於《開羅宣言》承诺將「台灣、澎湖列島等」在 《馬關條約》中割讓的土地歸還中國(當時為中華民國政府所代表)[20][21]。繼《開羅宣言》後《波茨坦公告》明確規定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 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簽署國暨戰勝國美國、中國、英國所決定的小島。[22][23]
    《舊金山和約》:戰後美日在排除戰勝國當事國之一的中國(無論是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情況下簽訂《舊金山和約》[24][25] [26],《舊金山和約》中並未明確具體提及釣魚岛,美國根據該條約第二章第三條托管北緯29度以南的南西群島時,將釣魚島群島亦划入其中而托管管治。中 華人民共和國因台灣問題等在一開始就反對舊金山和會和《舊金山和約》本身,多次宣称该合约违反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因而非法和无效[25] [26]。
   
   二戰後至1970年代初凸現出來的主權歸屬爭执
   
   二战结束后,1946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将琉球、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区域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并且将此方案向联合国提出。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美国的提案。1947年9月23日,当时代表中国民意咨询机构的国民参政会曾反对把琉球归属日本,要求在对日和约中 规定琉球应交中華民国托管。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出席国民参政会会议时,也提出“琉球群岛与我国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但美国拒绝了中国对 琉球统治权的要求。[27]其後中華民國並未將釣魚岛劃入台灣範圍,釣魚岛標以「尖閣列嶼」的字眼。阮大方著《向時代嗆聲 對歷史負責 》記載: “...民國56年(1967年)9月我...撰寫了...專欄稿,特別强調釣魚岛列島不屬[琉球,應歸屬台灣...不料才刊出四篇,就...被蔣介石親 口下令停刊。...美國在向聯合國提出終止琉球托管、交給日本管轄之前,即曾向蔣先行照會,當時維持對美関係友好,是最高「國策」...。” 在戰後美軍統治琉球期間,美軍使用釣魚岛作為炸射演習場付租金給釣魚岛地主日本人古賀善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沒有直接提及釣魚岛問題,但如上所述,因台 灣問題等在一開始就反對舊金山和會和《舊金山和約》本身。
   
   1895年在甲午战争中胜利的日本经内阁会议审议决定正式在钓鱼岛建立航标、并将该岛编入日本领土,但此后直到1969年日本实际上并未在该岛建立 任何表明领土归属的标桩。[10][28]1961年4月4日由日本建设省国土地理院第8期第8号承认济(即批准书)批准出版的日本九州地方地理志的地图 中,只标注有日本南西诸岛,没有“尖阁列岛”(即中国钓鱼岛);到1971年,在日本出版的儿童百科全书中的日本地图上,同样也没有把“尖阁列岛”列入日 本版图[27]。1968年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勘察中國東海,附近海域似藏有石油,1969年琉球列島石垣市方在钓鱼岛上建立了国标;1970年 8月31日,在美国监督下的琉球政府立法院起草了《关于申请尖阁列岛领土防卫的决定》。[10][27]1971年6月17日,美國與日本簽署沖繩返還協 定,1972年5月將釣魚島列島的行政管辖权随同沖繩管治權一起交還於日本。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71年開始對日本對釣魚岛行使主權提 出抗議。[2][4]中日两国都是在瞭解到这些岛屿的周边海底有可能出产石油的情报后,才开始强调自己的领有权。[28]
   
   爭論要點
   
   中方認為
    自明、清朝始已經對釣魚岛有實質控制並將其划為台灣附屬島嶼,《馬關條約》中割讓者當包括釣鱼岛,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虽同花瓶嶼等未在條約中一一列舉,但 同其他台灣附屬島嶼一樣已包括在《馬關條約》第二款第2條中,[15]所以按照二戰後重要協議《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廢除《馬關條約》,釣魚岛應和 台灣、澎湖列島等一起歸還中國。
    自明、清朝始已經對釣鱼岛有實質控制,而日本在中國之後,違反了上述國際法理中的⑵⑶⑷暗自霸占了釣魚岛。[7][29]即使日本稱《馬關條約》中割讓者 不包括釣魚岛,但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後,其無條件投降所依據的《波茨坦公告》規定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簽署囯美國、 中囯、英國所決定的小島,其中不包括釣魚岛列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内容的解釋權在其簽署國暨戰勝國,而不在被迫接受它們並無條件投降的戰敗國 日本。)[23],所以日本應該歸還暗自霸占的釣魚岛。
   
   日方認為[5]
    清朝在1885年前雖然已發現釣魚岛且有清國人至此,但並没有對釣魚岛有主權宣示行為,所以日本可基於無主地先占的法理取得主權。
    1743年乾隆時代編纂的地理書『大清一統志』第335巻中,台灣府東北端是「鷄籠城」(現基隆市),在書中收錄的「台灣府圖」中,尖閣群島不是台灣附屬島嶼。[30][31]
    江戶時代的經世家林子平所著的三國通覽圖說(1786年、天明6年)的附圖『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嶋之圖』[32][33]中,尖閣諸島和中國大陸同色,但是 地圖中清治時代的台灣和中國卻繪上不同顏色,因此圖說只能顯示著者林子平個人對當地的認識,不能反映日本政府的立場[34]。
    假設釣魚岛是清朝的故有領土而非「無主地」。但《馬關條約》中割讓的不包括釣魚岛;而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日本控制釣魚岛從1895年到1971年 75年間從來没有反對,所以可視為領土轉讓。1920年中華民國駐日本領事在政府公文書感謝狀裡稱釣魚岛為「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
    就算《馬關條約》中割讓者包括釣魚岛,但釣魚岛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交由美國管治;二戰後日本成為戰敗國,而中華民國為戰勝國,但中方卻沒有反对 釣鱼岛主權问题,不少官方刊物也記釣鱼岛為日本領地(1945年到1969年台灣及中國大陸的多種公式地圖(包括軍用地圖在内)上以“尖閣諸島”稱呼過該 群島。),所以可視為領土轉讓。
   
   中方對「無主地先占」說的反駁要點
    根据國際法,特别是休伯尔(Max Huber)阐述的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概念和原则,1895年1月14日,即日本内阁决议将钓鱼岛群岛“编入”日本领土的那一天,是判断处理钓鱼岛群岛主权归属的“关键日期”。史实表 明,在1895年1月14日之前,中国至少已持续与和平地对钓鱼岛群岛显示主权权力达400年之久,且早在明代即已将钓鱼岛纳入本国海防区内,确立行使军 事管辖;釣魚岛自古為台灣漁民的漁場;且清朝出使琉球的使者称釣魚岛之外海域为“中外之界”;這些均可说明中國當時的確在日本勘察釣魚岛前對此地有實質及 官方主權上的行使及控制;可以认定中国在“关键日期”以前是钓鱼岛群岛的合法主人,钓鱼岛主权是属于中国的,日本根本没有凭藉“有效先占”取得钓鱼岛主权 的法理基础。[8]
    在簽訂馬關條約前的日本曾經承认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1783年和1785年在日本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钓鱼岛都标示属于中国;日本勘察釣 魚岛前官員之間的通訊也表示當時日方至少認為釣魚岛為中方的“勢力範圍”;直至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日本从未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提出过异议。 [10]此外,1702年日本幕府绘制的《元禄国绘图》、《元禄日本总图》、《皇国沿海里程全图》、《大日本六十余州细图》四图中的琉球国部分,不含钓鱼 台;1719年日本幕府大臣新井白石撰《南岛志》记载的琉球三十六岛名以及所附琉球国图,均不含钓鱼台;1810年日本山田联绘《地球舆地全图》,以中国 命名标示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而且这些岛屿和中国颜色一致。[35];1838年日本幕府绘制的《天保国绘图》中的琉球国部分,不含钓鱼台;1867 年日本开成所以伊能忠敬绘图刊成《官板实测日本地图》所附《琉球诸岛绘图》,不含钓鱼台;日本帝國建立之前,日本與釣魚岛列嶼主權上毫無關係。[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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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鞠请安

    这些"资料"是日本机构给你
    的?还是你自己找的?


Kasia 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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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2, 2012, 11:14:30 PM9/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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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主地”的确认,日本方面确曾做过调查,但调查的结论是钓鱼岛等岛“并非无主之物”[37];1895年1月中日甲午戰爭期間,日本乘戰勝之機以文 書作業方式將釣魚臺列嶼編入日本版圖,日本担心中国的“疑惑”在行动上采取了“秘而不宣”、伺机窃占的策略,因而它对钓鱼岛的占有自始至终没有作占领宣 告,不通知中方、不列入條約,違反了上述國際法「先占」法理中的⑵、⑶和⑷,整个占领过程具有明显的窃占特征,是秘密竊占,不法侵占。[7][8]
   
   中方對「默認主權領土轉讓」說的反駁要點
    日方秘密占領︰日本是以「秘密偷占」的方式暗自霸占了釣魚島列嶼。1879年李鴻章與日方談判琉球列島範圍時,雙方已明確確認當中不包括釣魚島等島嶼,古 賀辰四郎卻於1884年才聲稱「發現」無人島(釣魚島)後,開始種植芭蕉、甘蔗等作物。所謂1926年起向日本政府「繳租」、「購買」、後又轉賣予栗原家 族云云,實沒有歷史根據[38]。再者直到二战结束后都未曾对外公开发表过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并划入日本领土的声明,一直到1969年在獲悉該群島海域藏有 石油資源後才在釣魚岛建立表明领土归属的标桩,中方〔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隨後發表了正式聲明強烈抗議。[8][10] [28]
    主權劃訂時中日非平等地位︰國際法中,默認主權必須是在雙方平等,未來前景和平穩定的情况才可接受。在二戰前中方和日方絕對没有平等與未來前景和平穩定。 1920年5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駐長崎領事的一封“感謝狀”反映了当时的日本政府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霸占中国岛屿的历史事实,根本不足以作爲中國默認主 權領土轉讓的依據。[12][39]還有包括1931年至1945年間的日本侵華戰爭、之後的中國内戰,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客觀上未能、主觀上未足够重视或 是认识到钓鱼岛问题,日本並不能因此而改變其暗自霸占並非法持續佔據釣魚島列嶼違反國際法的事實[7][29]。最後,中國大陸和台灣在二戰後進行了内 戰,韓戰,文革等,而且受到美日力量的牽制,未必可謂雙方平等。
    舊金山和約並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51年就不承認《舊金山和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歷來認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片面宣布對釣魚島等島嶼 擁有所謂“施政權”是非法的。[12]1951年成立不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否定《舊金山和約》時,亦包含否定了日本根據該和約衍生的擁有釣魚島列嶼 的依據。[23][12][15]
    日方主權未獲美國承認︰即使美国在1971年不顾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抗议把釣魚島等島嶼的行政管轄權移交給日本,但美國政府迄今也未承認日本對該群島的主權宣稱。[40][12][15]
    日本殖民地圖不應用作歷史依據︰由于日本曾殖民過台灣與澎湖,造成一些出版社沿用日占時期的地圖將釣魚岛列嶼標為尖閣諸島。這些只是近代中國半殖民地歷史的遺痕,而決不能證明日本對釣魚島等島嶼擁有主權。[12]
    台灣對釣魚島曾作有效管治︰1955年在中國内戰中失利已退据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自大陳島撤軍時,曾於釣魚臺短暫駐軍;1970年台灣龍門工程實業公司為打撈拆除沉船曾派工人前往釣魚臺列嶼的黃尾嶼建造碼頭、台車軌道及房舍等建築。[41]
   
   兩岸觀點
   
   目前中國大陸(中华人民共和国)观点与台灣(中華民國)官方观点基本一致。[42]
   
   在1786年(清乾隆五十一年)日本仙台平民評論家林子平寫作的《三国通览图说》之《琉球国全图》中显示福建前往琉球中山南北两条海路路线,其中南路标示花瓶屿、彭佳山、钓鱼台、黄尾山、赤尾山诸岛采用了与福建省相同的颜色。
   《中山传信录》卷一针路图 标示福建往琉球路线图一
   《中山传信录》卷一针路图 标示福建往琉球路线图二
   1885年,日本欲占钓鱼诸岛,但由于害怕会引起清朝的疑虑乃至纷争,时任日本外务相的井上馨决定“暂时不轻动”。
   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第3条规定日本版图的范围“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 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其中不包括釣魚島群島(釣魚島群島最北的黃尾嶼在北纬30度以南)。
   明朝有關釣魚島的歷史記載
    1372年明朝洪武時期遣琉球國使臣楊載發現釣魚島,表明中國人發現釣魚島比日本人於1884年首次登陸釣魚島的時間至少早了500年。[6][1]
    除上述背景资料中提到的中國明、清時期表明釣魚島列嶼為中方領土的證據外,至少还能列出诸如明朝永乐元年即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般认为该书是最早记载钓鱼岛名称的史料之一,英国牛津大学波德林(Bodleian)图书馆存有该书的誊抄本;[14][15]
    萬曆十年(1582 年),釣魚台列島被劃入福建省的官方地圖,成為中國漁民的主要捕魚區[43]。
   
   清初有關釣魚島的歷史記載
    清康熙册封副使徐葆光(1719年赴琉球)所著的《中山传信录》,[44][11][15]等。徐葆光的《中山傳信錄》圖中,採用中國的「釣魚島」為島名,並將釣魚島和中國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紅顏色標出。琉球群島則用黃褐色標出。
    日本和古琉球王國1894年以前的歷史資料亦支持或承認中國明、清時代領有釣魚島列嶼;日本在1895年以前的地圖中,多次將釣魚臺群島標示為中國領土, 並採用中國對各個島嶼的命名。[10][15]1785年由日本人林子平編寫的地圖書《三國通覽圖說》,裡面的附圖將釣魚台列島歸入大清領土,釣魚台、黃 尾山、赤尾山等島嶼使用和大清帝國相同的粉紅色表示。此書曾以法語及德語在世界發行。有关此書在日本历史上的權威性:日本政府曾在正式外交途徑使用此 書,1861年11月,在日美有关小笠原群岛归属问题的交涉中,江戶幕府以法語版《三國通覽圖說》一書的附圖向美國政府證明日本對小笠原群島的主權,雖然 當時小笠原群島只有歐洲移民,還沒有日本人,日方以該列島為日方先發現為由,向美英政府申索主權成功。[32][11][15]
    1877年出版的日本官方关于冲绳地理最早的权威著作《冲绳志》,作者系1875年受明治政府委派到琉球推行“废藩立县”的官员伊地知贞馨。他在冲绳全岛名称和附图中均未提到钓鱼岛或“尖阁诸岛”。[45][15]
    1879年李鴻章就琉球處分事件界定琉球列島範圍時,日本向中國提交的有關琉球所屬36島如宮古、八重山群島地理範圍資料中內,未包括釣魚島等。也就是 說,當時日本官方認為釣魚岛列嶼不屬於琉球群島,因此釣魚臺列嶼的主權並非在日本吞併琉球時同時移交日方[46]。是以1895年之前,琉球乃至後來被併 入日本的沖繩都只有36島而從未包括釣魚島,中國與琉球之間的國界線在赤尾嶼和久米島之間,這是當時中國、琉球、日本三國曆史文獻中的一致看法。[15] [42]
    1884年日本政府聲稱發現釣魚岛後,主張釣魚岛列島於此前為無主土地,其後要求沖繩縣令在釣魚岛的屬島黄尾嶼開墾可輸往歐洲的信天翁,並立國標。但根據 日本政府的《日本外交文書》第18卷,沖繩縣令西村捨三於1885年9月22日回覆內務省,稱「該列島早為清帝所冊立的中山王的使船所悉,其名與《中山傳 信錄》一書中提到的釣魚岛、黄尾嶼、赤尾嶼相同;如果和之前剛立國標的大東島一樣處理,恐有不妥」[37]。但是日本內務省對此回覆並不滿意。在上層的壓 力之下,西村再次回覆「建設國標,或事關清國,萬一有不測,該如何處理?」 當時沖繩縣令西村捨三早已知釣魚岛列島並非如大東諸島[47]一般的「無主土地」。
    1885年9月6日,上海申報刊登了一條題為《台島警信》的新聞,內容全文:「《文匯報》登有高麗傳來信息,謂台灣東北邊之海島,近有日本人懸日旗於其 上,大有占踞之勢,未悉是何意見,姑錄之,以俟後聞。清光緒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1885年9月6日)」[28][48]。同年10月21日,日本外務卿 井上馨回應山縣有朋欲於釣魚岛列島立國標一事時稱:“此島嶼近清國之境,較之前番勘察已畢之大東島方圓甚小,且清國已命其島名。近日清國報紙等,風傳我政 府欲占台灣近旁之清國所屬島嶼云云,對我國心懷猜疑,我國已屢遭清政府之警示。此時若公然驟施立國標諸策,則易為清國所疑。竊以為目下可暫使其實地勘察, 細報港灣之形狀及有無開發土地、物產之望,建立國標、開發諸事可留待他日。此次勘察之事,不宜見諸官報及報端為上,萬望以之為念。”[49][28]根據 日方資料,《馬關條約》前日方除釣魚岛列島外,並未正式登陸過其餘島嶼,由此可知日本外務卿井上馨指的台灣近旁之清國所屬島嶼乃釣魚岛列島無疑。而日本當 時在明知釣魚岛列島不是「無主地」而是「有主地」即中國所屬島嶼的情況下,採取了違反國際法的「秘密偷占」方式暗自霸占了中國所屬的釣魚岛列島。[7]
   
   甲午戰後有關釣魚島的歷史記載
    1895年日本在《馬關條約》簽訂前三個月自行將這些島嶼劃歸給沖繩縣管轄,這一舉措未向當時中國政府宣告亦未得到當時中國政府的承認。[7]
    1920年5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駐長崎領事馮冕就日本政府對31名遭遇海難的福建省漁民的救助的一封“感謝狀”,係當時的中國正處於北洋政府統治時期混 亂狀態,而早在1895年日本通過《馬關條約》獲得台灣,並在此前先行竊取了釣魚島,而釣魚島又是台灣的附屬島嶼,這種狀態一直持續到1945年日本戰敗 投降。所以,在這期間所謂“感謝狀”中的表述,充其量只反映了當時民國政府部分地方官員的錯誤認識,他們的表態和發言並不能夠代表中國政府的原則和立場, 更不能改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就是中國固有領土的事實。[12][39]或者說釣魚台列嶼本屬台灣之一部,因《馬關條約》第二條台灣割讓予日本,釣魚 台列嶼亦然;1895年至1945年日本統治釣魚台期間,釣魚台與台灣俱為日本領土,日本人使用該島自無他人抗議,可解釋當時駐長崎總領事馮冕何以在感謝 狀中承認「尖閣群島」為日本領土。[48]
   
   二戰後有關釣魚島的歷史記載
    1943年《開羅宣言》載明,日本應將中國的包括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在內的土地歸還中國。其中,台灣係指台灣本島及其周邊島嶼,釣魚台列嶼包括在內。
    1945年日本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條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中內容,将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 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波茨坦公告》簽署囯美國、中國、英國所決定的小島,其中根本不包括釣魚島。1946年1月29日,根据《波茨坦公告》的第八 条,《联合国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明确定义日本的版图为“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 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其中不包括釣魚島群島(釣魚島群島最北的黃尾嶼的坐標為 25°56′N;123°41′E,远在北纬30度以南)。[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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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22 Kasia Hu <hometow...@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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