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补充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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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yang 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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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4, 2007, 9:50:01 AM3/4/07
to 法律人类学
刚看到启梁和柏峰的评论,都提到了"田野"。这个问题我现在想得更清楚一些了。面向田野应该是柏峰说的以实用主义态度去面向。因此面向田野其一是有规范
性的,即一种严肃意义上的实用主义规范;其二田野是一种隐喻,是指与实践性相关联的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尔曼对美国侵权行为法的实践的分析是一种田
野活动。

王启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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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4, 2007, 9:56:39 AM3/4/07
to 法律人类学
从这一角度讲,法律的"田野"也是多向的。

On 3月4日, 下午10时50分, "xiaoyang zhu" <xiaoyangzhu2...@yahoo.com.cn>
wrote:

Bo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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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5, 2007, 6:14:07 AM3/5/07
to 法律人类学
原来......
一样的意思从朱老师笔下出来就好专业阿,崇拜。要好好下功夫了。

> > 野活动。- Hide quoted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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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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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5, 2007, 6:36:48 AM3/5/07
to 法律人类学
法学太注重规范分析,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存在着相当的隔阂,我想按照大家所说的"法律即田野","田野是一个隐喻"的看法,法律人"进入"到法院、律
所、立法机关等法律实践部门,而未必一定是特定社区,也可以做出人类学意义上的研究。

王启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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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5, 2007, 9:14:33 AM3/5/07
to 法律人类学
同意侯兄的看法。进入"田野"是重要的,并且这个"田野"应该是具有实践性的。我个人认为,对于研习者来讲个人经历&体验是重要的,天才的格尔茨也是后
来才能纯熟地运用二手资料。当然,对历史文本的法律人类学分析可能会有所不同。另外,当代法律人类学的主题本身是多样的,一些持久的论题如习惯法、民间
规范、纠纷解决仍然有研究的意义&价值,但是也要拓展研究的领域和对象,像Moore 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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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yang 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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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7, 2007, 10:12:40 AM3/7/07
to 法律人类学
大家可以读一读Moore的最后一章(也是下次课 的要求)。她用三个例子说明"田野"的人类学对于法的重要性。1)是Coombe的知识产权问题(书
中另有一篇),2)Wilson关于人权(也有专文)3)Borneman关于统一后德国对前东德精英的清算。这些个案说明基于田野(实践),使那种本
来无问题的'法'(知识产权、人权,)的公正性受到了质疑。这里与讨论"田野"的意义是:1,明白什么是田野;2法律人类学田野发现如何对法律和人类学
两个学科做出贡献,并促使两个学科联系更紧密;3,如何'田野化',即Mooore所说的使法的研究'场域化'(contextulization),
即将政治、伦理观念,社会关系等纳入法律分析。以上为读书笔记。
另:我(我想启梁也是)已经被邀请成为2008年7月在昆明的世界人类学大会法律多元论坛的委员。希望大家有计划写稿子的,为大会好好贡献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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